壹、序言

國軍自洪案發生後,積極推動人權改革,保障軍人權益,惟軍人負有保國衛民之特別義務,復以二十一世紀軍人任務多元化,類如災害防救任務,亦屬具高強度之軍事行動,各項訓練、勤務及作戰,勢必講求從嚴從難,始符國家設立軍隊之本旨,否則,張軍而不能戰,遇敵而不能攻,則建軍何為?因此,衡酌軍事任務之特殊性、複雜性與危險性,我國長久以來建置了一套不同於司法體系之軍事審判建制,於發揮軍事效能,成功遂行任務及確保軍隊戰力上,發揮了一定作用,此所以憲法承認基於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對現役軍人之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殊訴訟程序。

軍事審判制度實施以來,在每一個時空環境,雖被用以回應社會之現象;軍法機關之變革歷史,亦刻劃著軍隊民主、人權及法治發展之軌跡。軍隊之法治理念隨著民主化之腳步不斷推進,軍法制度亦隨著持續之改革而奮進,而軍法實務近幾年之表現,更使軍事審判在審判獨立、人權保障及、裁判品質及服務效能等面向展現新貌。軍法制度在國家及軍隊邁向民主化、法制化轉型過程中,已完成導引職責及階段性任務。

貳、軍事審判制度

一、制度現況

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是以,犯罪行為人為現役軍人者,得受軍事審判,亦即,憲法雖未要求軍事審判必須存在,但肯認軍事審判可以存在。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36號解釋,指明現役軍人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但從釋字第704號解釋羅昌發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蘇永欽大法官及陳新民大法官
的不同意見書中,則可推導出軍事審判體系未必要隸屬於國防部的結論。

軍事審判實務近幾年之表現,雖已有本質上的提升與改變,然而由於江國慶案的平反,致使國人對軍法審判仍有所質疑,及偵辦洪仲丘案的操作程序引發爭議,挑起社會輿論不滿,立法院於2013年8月6日迅速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新修正的軍事審判法(以下簡稱軍審法)第1條及第237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仍應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其中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及第76條第1項等罪(刑法瀆職、殺人、妨害性自主罪章等),自公布日施行,其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則自公布日後5個月施行。採修法一次到位,施行分二階段方式,逐步將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的案件,移歸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訴追、處罰;此外,在兩階段施行期間,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時,基於軍法案件移歸司法追訴、處罰之修法意旨,亦於修正第34條規定,該案件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

第一階段移交司法的軍法案件,於同年8月15施行當日順利移交,第二階段軍法案件於2014年1月13日全數移交,司法院賴浩敏院長於案件移交會議致詞指出,軍法案件的移交完成不是一段歷史的結束,而是司法新紀元的開始。

二、現況檢討

軍審法(1999年)及陸海空軍刑法(2001年,以下簡稱軍刑法)之修法,已朝維護程序正義及保障憲法基本人權之基調出發,軍法終審已回歸司法,此種變革要在縮小軍司法審判程序之差異,及調降刑度達與民同罪同刑之目標,透過學者專家、實務工作者、律師界先進及立法諸賢之對話與思辯,建立在比較穩健之理論基礎上;且軍法地區制後已有許多實質改進,其獨立性及對軍人人權保障,均符合現今人權價值的要求,惟軍法機關在形式上隸屬「國防部」這個制度環節,為軍事審判改革過程中的原罪,當然亦還有軍隊文化與軍隊社會因素,由於法官職務與職業軍人之身分並不相容,職業軍人與職業法官的身分衝突,肇致軍事審判一再被質疑其公正性;軍法制度的改革,頭上始終箝著一個審判無法獨立的「緊箍咒」,最主要的因素,是在制度面存有軍事長官影響偵查、審判的可能性。

配合精粹案、組織改造及推動募兵制,常備兵力已大幅縮減,現役軍人犯罪案件逐年降低,國軍平時無設立軍法機關之必要;更且,1999年軍審法修正後,相關訴訟程序及證據法則大體參照或準用刑訴法,基於軍事需要之特殊性大幅減少,普通法院法官及檢察官辦理現役軍人犯罪案件,已可勝任,設立軍法機關辦理為數極少之軍法案件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凡此,均為各界質疑,乃至主張廢除平時軍事審判之理由。

細究軍事審判的走入歷史,雖係因人權意識的提升,軍隊角色的社會化,以及兵員結構的調整等因素,但其最主要目的,是為達成司法完整一元化,完成現代法治社會到位轉型,而非謂軍法機關無法公正獨立的審判,不具備實踐公平正義的能力。1999年結合釋字第436號解釋意旨完成改制,軍法案件終審已回歸司法機關,其審級救濟條件亦較司法為寬,軍人受軍事審判非剝奪其受司法審判之訴訟權,而司法機關應介入幾個審級,屬立法形成空間。改制後軍事法院之審判官有較充分時間審理案件,案件效率相對提高,上訴第三審之維持率有不錯的表現,軍事審判的程序運作與普通刑事訴訟幾無差別,軍人受軍事審判不僅無損其人權,權益同樣獲得保障。

三、改進建議

(一)保留軍事檢察體系

營內犯罪案件,司法檢察官很難第一時間介入,犯罪嫌疑人的調查與證據蒐集,在法制面及資源面都有職能上的現實問題,國防部若保留軍事檢察體系,現役軍人犯罪案件由軍事檢察機關偵辦向普通法院起訴,或至少讓軍法人員在普通法院辦理軍法案件過程中所扮演更吃重角色,協處更多法律職能之事務,均為可以考量之制度設計。又國軍法律人才在刑事偵審以外的職權如何再分配,須透過法律之規定或政策之選擇,進行調整與分配,由軍法同仁擔負更多具司法職能的角色,精緻調查作為,藉以保障軍人之權益,贏回國人的尊崇與信任。

(二)悔過、禁閉等拘束人身自由之懲戒,交由懲戒法庭進行裁處

在保障軍人人權的同時,也要維護國軍的紀律與效能,畢竟,國軍的紀律與效率這套機制,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而不是哪個團體抑或某一個人。國軍應該記取的是:權力該如何分權授與,並努力防範權力不被錯用濫用,尤其對於人權之體認、觀念與行動,必須有誠心的自省,並隨時給予必要之重視與保障,才能展現普遍尊重人權之態度,與切實尊重人權之實踐;針對洪仲丘案的檢討,若考量軍隊運作實需,形成悔過或禁閉制度仍然保留之共識,除須面對提審法將修法放寬不限於刑事案件之人身自由,受處分者本人或他人動輒依提審法請求法院進行審查外,為符合憲法第8條第1項之法院保留,無論是就禁閉處分之作成以及相應之救濟程序上,均應有第三方介入之機制,則是否設置懲戒法庭,就官兵之悔過、禁閉,乃至撤職、罰薪等進行裁處,並予其應有之救濟程序,均係制度建構上可為之考量,亦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三)相關法規應配合再事修正

此次修法,公民運動所訴求者不僅係軍法「公正」之可信度,亦糾葛各種情緒宣言的時空局勢下,除了倉促立法所無可避免之不周外,許多配套法規亦有待研議,除已三讀的陸海空軍刑法中就凌虐行為加以定義部分外,如何將國軍之管理、教育及演訓等各類教準則予以法制化,期使影響部隊正常管教及訓練之流弊降至最低。又軍法機關平時不辦理偵審案件,如何能兼顧戰時機制之運作。另協調司法院修正刑事補償法,明定司法機關接辦軍法案件的刑事補償,及修正刑事訴訟法,明定戰時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始受軍事審判,或於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加以規範,戰時由國防部動員徵調司法官進行軍法案件偵審,滿足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俱屬所須解決之課題,亦為必須再事修正之處。

(四)軍法官職別及身分定位

現行有關軍法官保障定有明文者僅軍審法第12條:「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軍法實務運作即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法官若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將其調至各軍司令部法律事務組或其他行政職務;承平時期軍法機關既不再受理偵審案件,軍法官職別及身分定位,應如何調整及保障程度為何,均尚待研討。

四、普通法院應有之態度與作為

軍事組織層級分明,而「紀律」與「強制」則係軍事組織間活動的特性,具體表現為:各級官兵間相互依賴與團結,服從命令,無保留且無例外地堅持實事求是;其中,指揮官與部屬間,以及士兵間之信任關係,在一般社會生活及工作環境中並不顯得特別重要,但對軍事行動卻是一個關於生存抑或死亡的問題,基此,軍事審判制度因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而存在,自與司法權追求個案公平正義之單一功能有所不同。

司法院考量部分案件涉及軍令、軍紀、軍律及軍事統帥等專業,各法院成立軍事專業法庭,安排法官進修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課程,加強職能訓練,以建立公正、合宜之軍法、司法轉軌機制,實現司法權一元化、軍法改革目的,兼顧維護軍紀與國防實需。職是,普通法院法官審理軍法案件,在工作信守上固然應該有專業上期許與堅持,但終究不能與軍隊社會脫節;其執法態度,固然應該衡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但更應與部隊管理及軍事安全等相契合,掌握軍隊之價值觀,切忌盲目追求法律正義,而忽略了軍隊存在的目的,以及軍隊社會對紀律之需求。各級指揮官除戰訓本務外,尤須面對眾多督考、管理及教育之責,因此,在不涉及審判核心事項、不影響公平正義之前提下,就證人之傳喚、庭期之安排乃至羈押與否之決定,如能多挹注一點軍隊關懷及結合部隊管理考量,依法裁判之結果就愈能獲得多數軍人之信任。

参、國防法制職能

一、組織現況

軍法人員之任務,以往較側重於軍事院檢及監所之犯罪偵審與執行等事項。至於法制業務部分,國防部前編制有法制司,掌理國防軍事法制研究、國防法規整理、訴願審議、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業務;陸、海、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司令部、軍事情報局、中山科學研究院等編制有法律事務單位,負責所屬單位法令會稿、契約審核、民、刑事諮詢、法律服務、軍法教育、法制等業務。於2013年精粹案實施後,法制司與軍法司整併為現行法律事務司,維持陸、海、空軍司令部、後備及憲兵改編為指揮部、聯勤歸併入陸軍,至於軍事情報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將轉型為行政法人)等仍編制有法律事務單位。

因應軍審法修正維持戰時審判機制,承平時期軍法機關不再辦理偵審案件,但仍須保留戰時軍事審判種能,以專注法治教育、法律服務及國防法制等法律事務。國防部秉持平戰編裝合一原則,檢討軍法任務、功能與職掌,目前已初步完成職能轉換及組織調整,由最高軍事院檢人力編成地區法律服務中心,處理刑事補償案件及求償訴訟、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清查調卷事宜、退賠追償、各級部隊及官兵代理訴訟、領導幹部法律職前講習等法律服務事項,並結合漢光演習開設戰時軍事法庭演練相關作為。至於高等以下軍事院檢人力,編配各指揮部及聯兵旅以上部隊,編成法律事務組(科),處理部隊法律服務、法治教育、輔導訴訟等涉法事務,期能妥善運用軍法人員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發揮落實人權保障及權益維護,強化法律服務及法治教育,完備國防法制及依法治軍,健全申訴機制及行政救濟之組織效能。戰時則轉換為軍事院檢人力,依編制辦事,藉由制度性轉型,達到維護國家整體安全,貫徹國軍依法行政,確保戰事指揮遂行目標。

二、現況檢討

近年來國防單位隨著我國法治建設之深化,法制人材之需求日益強化,除原先採購契約之擬議與法律問題諮詢外,舉凡國防法規之研擬,立法院之質詢、監察院之約詢、各部會之法制連繫協調,乃至於國軍人員之權益保護、訴願、教師申訴評議、一般民眾陳情案件日益增多,以往側重作戰兵科之傳統,各聯參主管及幕僚率由兵科出身者擔任之舊制,早已面臨難以勝任之窘境。

三、改進建議

於國防法制及人權保障事項,應由法律專業人員擔任,配合未來之組織調整,國防法制職能允宜進行如下之改進措施:

(一)擴增國防法制員額

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單位配合增置法務(制)人員,或用以充實聯參法務人力,除補強各項法制作業任務外,並協助國軍部隊落實依法行政。

(二)強化國軍領導幹部基本法律知識

現行國軍軍法紀教育,雖行之有年,惟多流於形式,國軍領導幹部,上至將校下至尉官、士官,仍欠缺基本、正確之法律觀念,從而管帶自多元化社會進入軍旅之國軍部隊,違法、失當情事時有所聞。因此,國軍幹部在教育、養成及晉升各個階段,均應排定一定時數法律科目,乃至領導幹部之法律職前講習,如此方能建立真正法治國家之軍隊。

(三)法律人才職能再調整

將來國軍內部的案件調查,屬國防部,在檢察方面屬法務部,從機關角度而言,雖係兩個主管部,但均屬行政院體系,應能調整出正確的對應關係,而國軍法律人才在普通法院訴追審判軍法案件過程中將扮演如何的角色與功能,亦須重新理解,協助國軍部隊依法行政,落實各項國防政策。

(四)厚植法律戰之素養及力量

中共近來積極推動對臺法律戰,其軍事法學之發展,不僅在「反分裂國家法」、「武裝衝突法」方面,表現出「以法用兵」之戰略,建構以國際法及武裝衝突法理論為軍事鬥爭服務之思維,就軍事司法方面亦著眼於新軍事變革需求,將其價值定位在平時公正優先,戰時效率優先,平時保障軍人權利優先,戰時維護軍事秩序優先。因應中共正加快軍事法制建設之步伐,軍法同仁必須掌握履行法律戰職責之要領,讓官兵了解最基本之戰爭行為規範,熟知最基本之法律戰規則,更讓各級指揮官明白法律知識在戰場上之必要性與重要性,協助指揮官處理戰場上遇到之涉法問題,使其行為具合法性與正當性,俾法律與軍事相結合。

肆、落實人權保障

人權是這個時代的最高價值,但軍中人權不會只因「凍結軍事審判」或「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掛牌運作,就當然隨之提升,以洪案觀察,不論將來判決結果為何,這一場運動藉由公民的集體力量,獲致一舉達成改善軍中人權的目的,對軍隊文化亦將產生正向影響,但在後續建制中仍需要更多的思考與行動。

法律是客觀的價值,照理「公正法律」應該是「法律公正」的必然保證,現役軍人人身自由、辯護權、緘默權及證據調查程序中相關訴訟權益與刑事訴訟法同等保障,軍、司法審判都應該是一樣結果才對,答案很簡單也很合理。如果國人不能相信判決,我們就該認真地檢討,如何讓執掌國家司法權力者能有最適切判準,這主要並非顧全軍法或司法的顏面,而是在民主法治下,司法的尊嚴就是國家的尊嚴、國民的尊嚴。

由於戰時軍人違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仍歸軍事審判;此所以,平時的偵審任務雖移出,但軍法制度仍是為國軍而存在。為符合法治國家原則,國防部應堅定其態度,並進行下列作為事項:

(1)國防部應嚴令所屬各機關部隊在行政調查時不能逾矩,應嚴守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及軍事審判法之程序正
義,嚴禁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人員介入;如涉及軍、司法案件,則應移送司法機關偵查,以保障基本人權,並維法治。

(2)任何軍事機關或部隊發生重大刑案,主官應保持現場完整,即時報請司法偵查機關指揮偵辦,不得有湮滅證據或破壞現場之情事,更不得有干擾辦案之舉。

(3)任何重大刑案,一旦進入調查程序,未經通知家屬或律師到場協助,不得進行程序。

伍、軍法制度之展望

雖云隨著民主法治進程,於不同之時代背景,會有相應之法律制度;惟軍法體系自國民革命軍建軍以來,自始即為國軍建軍備戰之一環,在國軍邁向人權法治之關鍵時刻,軍法人員之任務仍屬多元,少數軍法人員在個案的偵審技巧上容或有精進空間,但軍法制度之存在對軍人權益之保障,仍不失為整個軍隊秩序與軍事利益之根本。軍審法之修正讓國軍部隊面臨管理上的重大變革,自然不免有短期之衝擊與震盪,亦將會有一段時間之適應期,其對軍法人員之職能調整,既可能成為空前轉機,也可能成為空前危機;如何以更開闊、更坦然態度,面對新局、開創新局,讓法制職能深耕國軍,密植於軍隊土壤,將是未來更重要之課題和更艱鉅之任務。

軍法人員仍存在著!即使挑戰不斷,它還是存在著,並朝向一個「國軍法律利益的守護者」之願景存在。國軍的任何政策都必須依法行政,以軍隊今日之民主法治,國軍法律利益之範圍,概可從「教育」及「服務」進行守護;教育者,以法律知識,教誡官兵,使其知法守法,服務者,以法制素養,協助國軍建立縝密的典章制度,解決單位、官兵暨眷屬法律疑難;為國家及軍隊社會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貢獻。

整體而言,制度總是在爭議中修正方能趨於完美,此次改革包括轉換軍法職能、人力編配部隊、健全法務功能及落實法治教育,可謂全面深化及廣度的調整,相當程度也彰顯改革的整體性及前瞻性。對軍法同仁而言,這種徹底而根本的改變,雖是壓力,卻更是一種進步動力,深信軍法同仁均能擁抱變革,孕育創新,做人權的實踐者與法律服務的代表人,將組織的使命往前推進,落實國軍依法行政,強化官兵法治觀念,達成軍法反映公益價值及組織動能的目的。而軍隊社會有了民主、公平與正義,才是軍隊永續發展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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