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環保署擬修訂「環評評估細目及開發範圍認定標準」,修法重點包括水庫集水區採分級分區管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政策環評內的社區興建或擴建、舊市區,低污染性產業以現有設施重新申請許可,以及碳封存場址開發等四部份。分級後第二級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或累積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只需經主管機關同意,不需實施環評,此舉引發環保團體群起抗議,認為政府為圖利財團,大開方便之門,使水庫水質不保,將造成國人健康受損。

二、 環評法修正緣由
目前台灣由經濟部公告的水庫共有96座,水庫集水區面積約占台灣總面積36%,部分地方政府多次向中央政府反應,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限制地方經濟發展,建議修正環評開發範圍認定標準。鑒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專家會議。根據與會專家建議所作結論「水庫集水區管理宜朝分類、分級、分區考慮」,環保署特委託臺北科技大學辦理「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之環評管理策略研擬」專案研究計畫。據此經濟部將屬內政部公告之重要水庫集水區、屬100%為公共給水、位於第一級水庫集水區之上游、經水質水量敏感度分析篩選者(分析因子包括泥砂淤積敏感、水質敏感、影響民生用水極鉅、河川水體分類等4項),4項因子中符合3項者,列為第一級水庫集水區,其餘則為第二級水庫集水區。分級後之第一級水庫集水區計有75個,其餘21個水庫集水區列為第二級。環保署並再針對工廠工業類別及因應離島特性,修正工廠位於第一級、第二級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三、 集水區免環評之適宜性
環保署環評法修正案引起國人二樣情,立法委員、砂石業者及相關行業之開發商大聲叫好,但是環保團體對於環境將低污染行業引進集水區的行為不能諒解。對於環保團體的疑慮是可以被理解的,但是一昧的反對開發是否對於環境的保護是最佳的行為,則值得國人加以探討。

環保團體對於砂石業或是廢棄物處理業者以現有設施重新申請許可,會將污染帶至集水區,事實上環保署規定其位於攔河堰集水區在一定規模以下,設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放流口距離水庫蓄水範圍邊界一公里以上,方可免環評,加上砂石場的廢水處理廠尚有水污染防治法規範,廢棄物處理則有廢棄物清理法加以規範,而不是僅有環評法可以規範。

另外對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政策環評內的社區或舊市區更新等,若在山坡地、集水區等,不分規模大小,都要符合水土保持等相關規範,排放水質也應符合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而環評評估範圍較為廣泛,不僅針對開發行為,對於環保、生態、水資源、交通、文化等亦作綜合性的評估。所以,將目前的一些亂象都歸咎於未實施環評,是不合理的。

碳封存開發場址的開放,對於能源高度仰賴進口的我國,如果能開放能源相關產業探勘場址的規範,加速掌握我國能源潛在蘊含位置與數量之資訊,對我國而言有其政策性之需要,對我國能源產業的發展亦有正面的幫助,如果透過正當管道予以監督,在不破壞環境的前提下,讓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兼顧,不失是一味良方。

台灣水庫集水區地廣人稀,在法規的限制下,人煙更是稀少,反成了非法業者棄置廢棄物的溫床,更加重了水庫水質污染的情形。在對環境生態的影響最低下,經由適度的開放開發行為,並加上嚴謹的稽查制度,讓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兼顧,對集水區的生態環境及水體水質的保護反而有正面的影響。

國人應該監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善盡職責,肩負起把關的重責大任,將更重要,而不是一昧的反對開發,反而讓不肖業者有機可乘,將廢棄物棄置於人煙稀少的集水區。

四、 結語
環評涉及之層面既廣且雜,隨著時光精進,適度修正法規是需要的,環保署此次修法係傾聽的地方各界的意見,及經由與專家學者進行座談,並進行相關研究所作的審慎決定。

台灣是一個多山的島國,適宜開發的平地本來就不多,水庫集水區面積又佔台灣土地面積達36%左右,如果經由適度的開放,又經由目的主管機關的嚴格把關可以避免環境災難的發生,環境和經濟是可以共容共存,但都必須建立在良善環境的基礎上。如何在瞭解了目前的問題,並從制度著手改革,提升集水區真正的價值,還有待觀察。可喜的是環保署重視地方政府的聲音,展現制度面的積極性。經濟部亦配合環評改革制度,訂定水庫集水區分級分區管理制度,積極明訂國土規劃,禁止開發或限制開發區塊,努力於經濟發展與環境的永續經營中,找出一個平衡點。真誠的希望,各目的主管機關堅守崗位,肩負監督把關之責,確實運用環境規範,在地球有限的資源中,促使產業永續性的運作,以確保地方的經濟發展與繁榮,經家我國競爭優勢,並善盡地球村一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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