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


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主要係配合行政院在實施組織調整時,因機關裁併、員額精簡,而須實施人力裁減或轉任時,對其合法權益,採行保障措施,並提供優惠條件鼓勵現職員工提前退離,使能達成順利轉任及精簡目的。


貳、分析


本方案係由考試院主導,但事實上係以行政院意見為主軸,綜觀方案內容,主要係參照精省期間對省級員工所採行之權益保障優惠措施為藍本,臚列的項目及內容更為週詳,但仍有部分差異,其較重要者包括下列各項:


一、 適用對象較精省規定寬鬆:精省期間對於原地改隸而未裁併精簡之機關(如林務局改隸農委會),因其員工權益並無變動,排除適用有關鼓勵提前退離優惠給與之規定;本方案則基於擴大鼓勵員工提早退離,對未實施組織裁併或精簡之中央行政機關員工,在方案規定期間內,均得適用有關優惠退休、資遣及離職規定。


二、 俸給保障較精省規定略嚴:精省移撥其他機關人員,如其所支俸給總額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均准補足差額,包括移撥後就任之職務係屬調升者(如科長調升專門委員,因無主管加給,所支總額較低),亦可補足差額;本方案則對於調整後之新職如屬職務升遷者(為前例),縱屬新職俸給總額較原支數額為低,亦不予補足差額,其他平調或降調職務者,則均予補足差額以保障其權益。


三、 自願退休條件較精省規定為寬:精省期間對自願退休條件,僅放寬任職滿二十年即可辦理自願退休,本方案除維持上述規定外,另增列「任職滿十年且年滿五十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之一者均可辦理自願退休。


四、 優惠退休、資遣加發給與較精省規定減少五個月俸給總額:精省期間對於符合優惠退離條件人員,係加發十二個月俸給總額為上限;本方案則以七個月為上限,縮減五個月優惠給與。


五、 其他如訓練進修、聘僱人員退離給與優惠計算方式亦有若干差異,但其影響不大。其餘則與精省權益保障規定相同。


茲參照精省期間保障優惠規定與本方案內容進一步分析並研提意見如次:


一、 就方案整體觀察:在適用對象方面,凡中央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技工、工友與編制外之定期約聘、約僱人員均納入本方案適用範圍;已涵蓋中央行政機關各級文職員工。在保障內容方面,有關考試及格分發及轉任、調任、陞遷、官職等級、待遇福利、住宅輔購、訓練進修、退休資遣、保險等與員工權益有關之重要事項均已納入方案作具體規定,可謂十分週詳;就保障原則而言,凡在職期間應有之合法權益,且屬現行法令許可者均加以保障,法令所不許者,則放寬採彈性作法加以維護(如特考及格人員放寬轉調限制),基於照顧公務員工權益立場,對本方案原則應可支持。


二、 本方案退離優惠規定適用對象擴及組織未調整裁併機關,其目的固在鼓勵現職人員自願申請退離,以達成整體裁減公務人力目的,但對於組織既未調整裁併,該機關之員額編制如未縮減,員工適用優惠規定退離後,缺額如何管制並未規定,如准遞補,無異讓中央行政機關員工變相享有優惠退離條件及給與,且未達精簡目的,因此應嚴格要求適用優惠退離後之缺額均予管制裁減,如確因組織或業務並未調整,人力難以縮減,亦應管制由裁併機關現職人員調補,不得新進人員。


三、 鼓勵優惠退離給與較精省規定減少五個月俸給總額:此為各方關注焦點,就以往案例而言,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其員工優惠退離給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確係以加發七個月為上限,近年來行政部門專案精簡員工優惠加發亦以七個月為上限,本方案如照精省成例加發十二個月,今後公營事業及其他專案精簡人員勢須比照辦理,政府財政負擔自當加重,因此本方案決定不予比照精省成例。但如從照顧員工權益與生活立場,政府既希望員工自願提前退離,以目前社會失業狀況嚴重,中年提早退離另謀他職實非易事,精省時既已立下加發十二個月先例,中央行政機關員工自難認同其服公職之價值不及原省府員工,且就此一決定而言,扁政府對員工權益及生活照護,實不及國民黨執政時之重視,應可就此一問題要求政府重加考慮。


參、結論與建議


權益保障方案內容雖甚周詳,但部分已突破現行法令規定,仍應循修法或仿精省成例制定特別法,及修正現行有關辦法始能實施,仍有待政府主管部門繼續協商研訂,但權益保障方案,屬行政院組織調整之配合方案,應與組織改造推動之進度密切配合,始能見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