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檢討台灣簽署國際經貿協議之規劃,並提出未來的策略建議。


壹、台灣的經貿戰略與可能的合作夥伴


一、配合自由化的戰略目標,宜提出更清楚的策略作法,以整合國內資源

台灣在參與國際經貿自由化的過程中,行政部們除了一再重申國際參與及產業調整的政策口號,必須更清楚說明階段目標與具體的策略作法,更積極主動釐清產業的優勢與劣勢,研討法規調整或需要重新立法之處,有效整合政府、企業與民眾的資源力量,避免錯失國際產業鏈調整的契機。


(一)在政治目標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拓更具經濟潛力的實質合作項目

台灣與中美洲5個邦交國的FTA,國際化的政治象徵大於實質的經貿利益。建議在既有的協議基礎上,開拓新的合作項目,逐步累積協議的經濟價值。加深雙邊實質的經貿利益,也有鞏固外交關係的效果。


在外交休兵的前提下,台灣積極參與多邊與雙邊的實質經貿合作,維持兩岸參與國際事務的默契。未來台灣拓展經貿合作版圖的策略,宜持續以經濟利益優先,謹慎處理政治問題。

(二)中、長期宜加強政府與國內產業界的多向溝通,釐清產業需求,再由行政部門領導法規調和工作,建立招商引資的環境

簽屬經貿協定必須兼顧階段性的經濟利益,選定雙邊貿易額較高、產業互補性較強的合作對象,優先且深入諮詢國內相關產業,深入了解個案差異,避免參採少數企業意見,或只關注抗爭特別激烈的團體的立場,就決定產業發展的全盤政策。


小而能的政府必須有效分配行政資源,將重點工作擺在投資環境建構、法規升級以及行政活化。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採取「產業界帶頭、公部門輔助」的整合方式,由行政部門主動釐清國內企業與勞工實質的發展困境、合作需求、政府透過法規能有效保護的部分,基此研擬參與國際間法規調和的策略,協助建立正向的產業經營與投資環境。

(三)自由化的開放標準不能一體適用,對國內產業提供必要的保護與救濟,也是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達成永續經營的作法

「自由化」一直是台灣在國際間拓展正式經貿關係的重要目標,自由化的目的是希望以相應的法規調和及政策措施,促進國際貿易便捷化,減少貿易障礙。


長期而言,台灣要以達成自由化標準的壓力,逐步推動國內產業轉型升級。政府參與國際經貿談判的過程中,必須同步規劃國內產業的配套措施,特別要釐清「不開放項目」的保護策略,以及「開放項目」的救濟辦法,確保國內相關產業永續經營的能力。

二、根據戰略目標尋找優先的合作夥伴


(一)啟動加入RCEP的實質洽談工作,落實「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的目標,並加入東南亞區域經濟的合作網絡

儘管台灣在短期內排除政治障礙、加入RCEP的可能性並不高,仍應積極啟動「加入RCEP」實質談判的準備工作,評估「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這個概念的具體作法。


東南亞各國正經歷經濟高度起飛的發展階段,台灣以加入RCEP的路徑,拓展與東南亞國家的正式經貿關係,有利加入東南亞區域經濟的合作網絡。

(二)雙邊合作可依「對方的洽簽意願」、「產業互補性」、「政治可行性」、「區域代表性」等因素,選擇可行性較高的對象

考量區域市場的經濟價值,以及雙邊的政治意願,智利、瑞士、馬來西亞及香港,是進入實質洽談可行性較高的國家。

1.智利與中國大陸的FTA於2006年生效,與台灣開啟洽談的政治困難度較低,在經濟層面與台灣的產業互補性較高,也有助於台灣拓展南美洲區域經濟整合的市場。南美洲一直是台灣政府著力較小的市場,產業界對南美洲也較陌生,在推行雙邊經貿合作工作時,除了學術單位的經濟評估,宜借力僑胞的經濟與社會經驗,更確切擬訂合作策略。

2.瑞士在2012年透過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與香港簽屬自由貿易協定,今年7月又與中國大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大陸與歐洲第一個簽屬正式經貿協議的國家),台灣可參考香港模式,優先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成員國洽談合作方式,作為進入歐盟經濟體的準備。

3.馬來西亞與台灣的產業互補性高,又是東南亞重要的經貿大國,目前馬國將加入TPP列為最重要的經貿策略,貿易部門忙於TPP的相關事務。與馬國政府接觸洽談,必須留意馬國國內政治勢力消長,對馬國與大陸關係的影響。

4.香港政府及企業界多次表達與台灣洽簽經貿協議的高度意願,惟我方考量名稱問題與香港既有的自由化優勢,並未正面回應。建議台港雙邊持續商討可能的合作方式,或更積極的以堆積木促進台灣優勢產業的正式合作,避免錯失經貿整合的先機。

貳、國內問題


一、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宜擴大對個別國家研究的深廣度,並長期追蹤台灣的產業變化,降低研究誤差

目前台灣雙邊經貿協議的可行性研究,考量政治敏感性(或擔心消息提早曝光),常以保密的方式委由學術研究單位評估,未能全面考量可能的產業及社會衝擊,也較少著墨於國內必要的保護措施(較正面看待「自由開放」,對「保護措施」的態度較負面)。


建議擴大可行性研究的研究團隊與研究時程,一方面增加人數或團隊數,避免學術一言堂;另一方面,建議增加研究對象的數量,即早了解尚未進入正式洽談階段的國家,並對這些國家做長期的追蹤觀察,累積相關研究可信的動態資料庫。對較多國家開展長期研究,也可降低只研究單一對象的政治敏感性。

二、國內溝通要提早自「可行性研究」時期就開始進行,並以「產業別」區分溝通對象,以「自由化程度」決定投入的溝通成本

最近幾次經濟協議洽簽之後,政府相關單位都以地區為溝通單位,分別指派產業主管機關及談判團隊,與地方業者和一般民眾座談。該等座談形式流於宣傳性質,對民眾及業者僅有「告知」、「解釋」和「說服接受」的目的,因此即使座談場次多且投入相當時間與人力,「溝通」效果仍然有限。


建議相關單位與業者的溝通,要提早從「可行性研究」時期開始進行,與產業中不同立場的業者深入討論(討論該產業參與自由化的整體策略,而非單就某項雙邊經貿合作的影響評估),藉此修正和規劃台灣中長期的產業政策;同時必須依該產業在國內的「自由化程度」區分投入的溝通成本,並非每個產業舉辦的座談次數或投入人力一樣,就是公平有效的溝通。

三、重整談判團隊


(一)總統、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宜適時機鼓勵談判人員的辛勞,肯定談判成果,為第一線談判人員打氣。

(二)在談判階段,談判代表需要國會充分的授權

當前諸多學者提出法案赴國會「逐條審查」或必須「溝通到零雜音」的主張,此類增加社會內耗的作法並不可行。在國際談判中一再暴露台灣的談判底線,或是降低談判代表對外談判的可信度,都相當不利談判結果。台灣經歷過美牛談判的經驗,以國內輿論否決談判結果的例子不宜再開。


談判代表需要國會的充分授權,國會面對選區壓力,也需要施展監督的權力。建議可參考美國「貿易促進授權法案」(TPA)的概念研擬國會對行政部門得授權方式,讓國會(必須配合保密制度)與行政部門充分溝通之後,授權行政部門對外談判,談判結果只能包裹審查,國會決定接受或否決整個談判結果,不能審查協議條文內容。

(三)建立「談判總指揮官」的制度

在現行制度下,經貿談判代表無法剝奪各部會在組織法下明定的權責,無法強力協調各部會,因此出國談判時常面臨部會各自在本位立場上堆積木或讓步,沒有國家整體的談判目標,缺乏操作談判策略與進度的指揮系統。


建議由總統給予「總談判代表」(也可由國安會層級人員擔任國家對外經貿「談判總指揮官」)明確的政治授權,該指揮官必須在行政層級高於各部會,能充分及時的統合各部會的業務需求、裁決談判策略,對外談判也具備代表國家的政治可信度(外國政府相信其所領導的談判團隊有兌現談判結果的能力)。


「談判總指揮官」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另一項好處,是讓指揮官沒有本位業務單位的包袱,政策協調的角色才夠明確。各業務主管機關也可以專注回應利害關係團體的需求,避免類似「農委會出賣農民」的罵名。一個具備政治責任的「談判總指揮官」,也可以協助總統面對國會與行政部,紓緩總統親上火線的政治壓力。

(四)利用包裹立法,紓緩民意代表的選區壓力

面對選區壓力,立法委員會藉著提出庇護國內產業的立法,或是反對開放的保護性政策,以討好選民。建議行政與立法部門的溝通,要利用包裹立法(pork rolling)的策略,在建立資深制的立法院小組委員會內,讓立法委員在合法的情況下,有法案交換的空間,換取國會議員(甚至是跨黨派的議員)支持行政部門政策方向的動機。

(五)逐步將相關業務整合在同一個行政機關,或一個具有組織法合法性的跨部門機制

長期而言,研擬產業發展政策、進行國內溝通與資訊蒐集、參與對外談判、敦促落實談判結果等不同階段的業務,宜整合在同一個行政機關之內,或一個具有組織法合法性的跨部門機制,將上述工作整合成一個常態性、指揮明確、有效整合資源、可決定談判策略的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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