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軍公教領月退俸後,可否轉任私立學校的議題,因行政院院會退回立法院修法提案後,引發立法委員質詢門神說,導致前教育部部長,現任中國醫藥大學黃榮村校長,憤而提出辭呈。接著,全國教師會人員於立法院絕食抗議,而再次成為社會各界爭議的議題。就法令與事實狀態而言,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應該是可以的;但因台灣現行失業率不低,經濟沉悶,產生社會觀感不佳,所以,看起來好像是不應該的。然而,我國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一切的公共政策,自應以立法為手段,以民意為依歸,透過法治以制衡消除不符正義部分,以公權力彰顯社會共同福利的方針,是故要解決退休軍公教人員轉私校任職月退俸究竟該領多少?我們應合理看待,以充分辯論代替無限上綱的扞格、以法治精神來維護軍公教的基本尊嚴和其他行業的公平、以立法制度來規範比例問題和選才原則,如此經過辯論、提案、修法的程序後,再依法行政徹底執行。如此,立委的代議制度始能彰顯,而某特定階層也不致被污名,這些從底部原則加以改革的方式,便能弭除因政治立場或因個人利益的不同而為反對而反對的作法,也能避免社會在不理性的是非劃分清楚卻不見真理的狀態中陷入空轉。


其次,就我國私立高等教育目前面臨市場化、自由化與國際化的衝擊,未來,必須以培養具有全球流動的國際競爭力的人才為目標。自然必須網羅具有專業研發能力與業界實務經驗能力的師資,以確保高等教育的品質。因此,私立高等教育的發展,除了要考量公平正義,更應為求國際競爭力而採行自由化與效率原則。開放讓更多元,學有專精的學者,不論其背景,而只考量其能力,以進入私校奉獻所學,必然是台灣私立高等教育生存之道。若僅以其曾任軍公教,就認為是門神,或視為避風港,如此以偏蓋全似乎也不見公允。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具有公共性,雖然可能接受政府補助,但會考量成本效益,用人自有審核機制,唯有用人唯才始能提升大學整體師資和競爭力,社會輿論應著重在審核和升等機制是否公允,招考與應聘過程是否公開,私校補助款與建設計畫申請程序是否公正,實屬合理。再加上國外如南韓、中國、新加坡積極向海外獵人頭,以高薪甚至是加上配房配車的優渥條件挖角頂尖專業人才,因此,在這樣的「內憂外患」的環境中,臺灣除了應省思當前整體退休制度的優劣和高等教育專業人才的聘用標準外,更重要的是必須探討如何將人才根留臺灣的相關問題,而非僅只於究竟該領多少比例的退休俸。


再就公平正義來看,目前軍公教退休領月退俸後再任職領薪,又豈止是任職私立學校者而已?憲法有保障人民工作權,一般退休後的人民,無論是否為軍公教,都應依其學識、專長、體能、意願在「老有所終」前,先「壯有所用」,一位學有專精者經過長時間的知能與專業養成,絕對是各行業賴以借用或是傳承經驗的重要依據,倘因為其軍公教身份,而壓縮了他們在退休後的發展空間,卻也是社會及學校的損失。再來,僅將焦點集中在軍公教退休後去私立大學的薪資問題,卻不思考退休後改去民營單位任職卻不必受到約束的情形,甚或是非軍公教者領退休俸卻依然進入私立學校或民營機構就任,卻不必受社會輿論檢驗……等,都是本議題在修訂法律前,可受公評之事。


總之,民主法治國家,公共政策宜合理、公正的討論,進而立法執行。絕不宜以公平正義的旗幟,作為打壓特定族群的工具。而應以理性的態度,為臺灣思索一個可長可久的退休制度,並為臺灣整體提升專業人才使用率和提高博士生之就業率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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