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任文官的選拔,首在尊重法制,透過公開、公正機制,延攬所需各類人才,此為人事考選之常軌,但處於軍事與政經環境激烈變動,基於國家整體利益考量,亦需兼顧特殊時空,採取必要權變措施,使制度與現實不致脫節,而有助於國家軍、經建設的發展。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檢覈考試制度之建立,即係在適應我國早期特殊社經環境與軍事需求,突破法制上延攬瓶頸所採取的必要方法,時至今日客觀環境丕變,且與現行法制常軌有所扞格,適時檢討回歸常態,乃屬必然發展,茲進一步分析如次!
貳、背景分析
(一)檢覈轉任制度係適應早期軍經發展特殊需要: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因政府機關業務需要,經國防部同意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時,如未具任用資格,得先行任用並限期以檢覈考試取得公務人員簡任任用資格,此一檢覈制度之建立,係適應我國早期軍、經建設的特殊需要,按民國五十年代台灣政經發展正屬起步階段,需要大量行政管理人才,而行政部門高階人才正處於培育時期。亦亟需軍中養成有素之高級將校轉任行政部門協助推動各項政經建設,同時當時軍中正推動軍隊年輕化政策,除中低階官兵可經由參加退除役軍人特考轉任文職外,對現職高階將校則乏適當管道可以轉任,是以先有民國五十四年五百上校轉任省屬機關負責經動業務,但因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以增置臨時編制荐任職任用,至於機關編制內高階主管職位仍乏延攬轉任管道,基於上述客觀環境需要,乃由政府於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制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公布施行,就後備軍人參加公職考試之優待。轉任公務人員之優先任用,及軍職年資之採計比敘予以規定,而該條例最重要者即為解決高階將校轉任公職之任用資格問題,賦予考試院對「上校以上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其考試得以檢覈行之」。並就轉任之範圍作明確之規範,即「…所稱外職,應與原任軍職階級相當,專長相近,且係重要職務者為限」,嗣由考試院於民國五十七年五月訂定檢覈規則後即據以舉辦檢覈考試,此一檢覈制度自民國五十六年立法建制,五十七年正式實施以來,已歷三十四年,循此制度轉任政府機關服務之上校以上軍官,據主管機關統計至八十九年底止共達一九九六人,對於運用高階軍官人力資源,參與國家政經建設,並以調節行政部門高級管理人才不足現象,確已發揮相當功能,但主管機關對於檢覈考試之方式與限制,亦歷經變遷,由初期之寬鬆漸進至後期之嚴謹,例如自五十七年開辦至七十七年間,檢覈考試僅須審查證件,及格率為百分之百,七十八年以後即增加口試及論文審查或口試及筆試,及格率即大幅降低,在轉任機關範圍方面亦由初期之未作限制,至民國八十年首先對部分類科檢覈及格人員,限制應在轉任機關服務十年以上始得改調其他職系性質不同或不相隸屬之主管機關任職,至民國八十五年進一步限制僅以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各機關役政、軍訓單位及較後成立之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且規定永久不得轉調其他機關任職。雖然在考試方式與轉任範圍上已日趨嚴謹,且自八十五年以後,亦規定不得再循檢覈方式轉任一般行政機關,惟因社經環境急速變遷,客觀需求異於往昔,且檢覈考試雖具「考試」之名,實屬封閉性質,而非對外「公開競爭」考試,與憲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開競爭」之規定不符,同時「先派後考」之方式,與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亦屬有悖,立法院曾要求主管機關對此一檢覈制度之存廢作通盤檢討,使符公開競爭考試之精神,此次立法院依主管機關檢討結果通過廢止上校以上外職停役轉任檢覈考試,應係呼應當前社會發展,消除相關法制互有扞格之現象,回歸憲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任用法之常軌,對公務員人事法制之發展應有正面意義。
(二)當前社經環境與客觀需求已異於往昔,自應回歸常態:
每一項制度之形成,必以能符合其時代背景與社會需要為前提,如時代背景與社會需求變遷,自應適時檢討,使制度能與時俱進,上校以上將校轉任檢覈制度亦然,回溯五十至七十年代期間,國內各項政經建設次第開展,行政部門高級管理人才需求頗殷,借重具有豐富經驗之將校協助推動,乃係適應當時事實需要之必要措施,兼以斯時兩岸正處對峙時期,適度疏導軍中人事管道,使軍隊年青化以增強戰力亦為重要政策,基於國家整體考量,採行檢覈轉任制度,自可為國人所理解,但在實施逾三十年之後,時移勢易,當前社經發展、公務人員法制,兵役制度等與建立檢覈制度當時已有大幅轉變,且我國軍官之培育、任使、退養等均已建立完整體系,人事管道暢通,致其正當性與需要性,近年來迭為外界所質疑,且行政部門各類管理人才已不虞匱乏,如軍人將校仍繼續採行封閉式檢覈考試轉任行政部門中高級職位,難免影響中基層公務員升遷管道而引致不平,同時民主先進國家亦無將高級將校以制度化方式轉任為常任文官之情形。衡之當前社會環境與實際需要,其階段性任務已告完成,立法院此時決議廢止行之多年的轉任檢覈制度,不啻為最佳時機。但為兼顧現行軍文兩用機關實際運作需要及在此項制度廢止前已轉任人員之權益對上述人員已有過渡期間之權宜處理規定,以保障其權益,尚不失為適時可行之法律修正案。
三、結論:
依據以上分析,立法院修正通過之「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刪除國軍上校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定,回歸公開競爭考試、先考後用常軌,此一制度之變革,對政府機關用人及高階軍官之轉任文職,自有若干連帶影響,行政部門遴任上校以上軍官轉任文職將以先經考試及格者始得派任,而高階軍官對公務人員資格之取得,亦須回歸公開競爭考試方式,無法再循封閉方式檢覈轉任,進而對高階將校轉任文職或有部分影響,但就社會整體而言,此一變革應屬適應社會發展、消除現行相關法制扞格,促進公平合理之進步作法,具有正面意義,且主管機關事前與各相關機關協商同意,對現行性質特殊,如退輔會及軍文兩用機關,如國防部、國安局、海巡署等,為兼顧其特殊需要,仍規定得為各該機關分別辦理考試,使其軍職人員能繼續透過專辦之公開考試轉任文職,並對海巡署在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隨同業務移撥之上校以上人員,明定三年內得依原規定辦理檢覈,其他已核定外職停役轉任人員,仍可依原檢覈規定辦理,對性質特殊需要之機關已有配套措施,於現職人員之權益,亦已充份保障,應可支持實施。
廢止上校以上軍官檢覈考試制度之探討
作者許毓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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