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日前提案刪除九項無法源依據的立委補助津貼,包括國會外交事務出國考察費、文具郵票行動電話費、住宿補助費、汽油補助費、立法研究補助費、高速公路通行券費、服務處租金補助費、健康檢查補助費、公費助理業務活動費等共一百七十二萬餘元。此一立委福利津貼編列浮濫的問題經公開後,引發民怨,立院朝野政黨鬆口同意改革。朝野政黨各自提出改革的版本。


爭議延燒多日,立法院長王金平於11月1日召集朝野協商後決定,住宿補助、研究補助、高速公路通行費、助理業務費、開會期間膳費與駕駛誤餐費、生日禮券、手機購置費等全數刪除。其他則不刪僅減,包括通話費每人每月刪3000元、文具費每人每月刪5000元、油料費每人每月刪6920元,國會交流則每人每年砍12萬元。立委住宿會館編列2212萬9000元業務費,用來支付水電、瓦斯等,昨也同意刪除700萬元。服務處租金補助費、健康檢查費、辦公事務費額度不變,國內交通費則採飛機、高鐵、台鐵票根核實報銷。各黨團並將共同提案修改《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將前述補助法制化並採「正面表列」明定標準,
並逕付二讀,預計很快可以完成三讀,明年元旦實施。


然而,朝野政黨快刀斬亂麻的改革,態度雖獲肯定,會不會有衍生其他問題,值得進一步分析。

一、並非不立法明訂不可


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本條之制定,主要目的在避免立法委員自肥。因此,立法委員的報酬和待遇,應以法律為之。


然而,本條所謂的「報酬或待遇」應如何解釋,見仁見智。有認為只要是立法委員所能獲得的一切金錢、補助、福利,無論何種名目,都應認為是報酬或待遇,而以法律明訂之,修法後自次屆實施,始能達成避免立法委員自肥之規範目的;亦有認為應僅限於相當於立法委員薪俸者,始應以法律明訂之,至於各種給付的種類細瑣繁多,不可能也不應該全由法律明訂。


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3 條(民國91年修正)規定:「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可謂以法律之方式明訂立委待遇標準的明文,施行多年來也並無問題,似乎可稱為立法委員待遇法制化的明確規定。而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為民國94年增訂,當時修憲機關並無意與民國91年即有效的立法委員行為法區隔,故前項解釋應仍仍可以維持。


換言之,立法院各項補助性的給付,應可解釋為「必要費用」,只要依預算法之方式,合法編列、目的正當、科目適當、給付額度適當、實報實銷即可,並不必以法律明文之方式為之。

二、目前立法院補助性給付欠缺全面的法源依據


目前立法院各項補助性的給付,部分有「法源」,部分沒有。「立法院委員住宿補助費支領要點」規範委員住宿補助費之支領事宜;「立法院委員領用汽油補助費及公務車使用卡要點」規範委員使用公務車及領用汽油補助費之事宜;「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則規範國外考察旅費報銷事宜。不過前二項要點是由立法院長制定,未經立法院議決,很難稱為具有成文法源之性質,建議立法院至少制定全面的立法院補助性給付辦法。

三、目前立法院補助性給付有不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處


若細察立法院之預算書,其他補助性的給付,大致以兩種方式編列:


(一)人事費:毋須實報實銷,直接撥付予立法委員。引發爭議的「文具郵票行動電話費」、「住宿補助費」、「汽油補助費」、「立法研究補助費」、「高速公路通行券費」、「服務處租金補助費」等即屬之。


(二)業務費:應實報實銷。「國會交流費」、「健康檢查費」等屬之。


從「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等規範觀之,所謂的人事費,即屬法定待遇,為必須依相關法令始得支領之各項費用。立法委員若將「補助」編為「人事費」,則該等補助恐須解釋為「待遇」,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編列;若為業務費,則可解釋為費用,實報實銷即可。

換言之,對於編列為「人事費」的各種補助性給付,立法院較佳的處理方式是全數刪除。對於編列為「業務費」的各種補助性給付,酌刪、實報實銷即可。目前立法院朝野協商的版本,其修正方向合理。

四、朝野協商結論的瑕疵


朝野協商結論仍有瑕疵。主要是


委員健康檢查費未編列,如何維持?根據102年立法院的預算書第81頁,委員健康檢查費6520千元,今年已被減除,沒有編列。既然沒有編列,根本不可能「維持現行預算」,立法院朝野協商的結論,客觀上做不到。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