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四屆委員名單經提名交立法院依法行使同意權,然而在審查過程中發生不少程序爭議事項,包括如何審查、委員是否應配合立法院填寫問卷資料等,凸顯現行獨立機關同意權行使法制之不足,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實有修正必要。

一、現行關於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法源依據


基於權力制衡原則,以及對國會的尊重,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享有一定的制衡或審查的權限,具體表現即為同意權,惟不能牴觸憲法規定,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釋字613號解釋參照)。惟同意權行使的法源,目前有三:


(一)憲法明文規定者,包括憲法第104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7條第2項,即審計長、監察委員及正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及正副院長、考試委員及正副院長。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1 條第1項概括規定者:「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三)個別法律規定者,例如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第1項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第3項規定「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等,均屬之。

二、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同意權之規定及其評析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第4章(第29至31條)中專章規定同意權之行使。


第 29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第 30 條規定:「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第 31 條規定:「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具體分析之,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關於同意權之規定,並不完善,至少有三大缺點:


(一)僅對於憲法上之同意權有所規定,對於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上的同意權及個別法上的同意權,並無直接及任何準用規定。


(二)僅規定立法委員就資格及是否適任事項,得審查及詢問,被提名人得列席說明及答詢。其他程序規定或權利、義務等,均欠缺具體明文,例如得否舉辦公聽會?立法委員得否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資訊(此次民進黨籍立委即要求NCC四位被提名人提供財產以及過去三年出入境資料)或填寫一定問卷?被提名人有無配合義務?有無拒絕說明權利等?

三、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應如何行使及修法?


由於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同意權之規定並不完善,,現行的做法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其他規定,將之列為一般議案,且表決的門檻依同法第6條,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在通傳會委員的同意權部分,依94年12月30日立法院院會決議,通傳會委員之人事同意案由程序委員會編列為報告事項,並立即交付科技及資訊、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審查後隨即提院會行使同意權,同意權之行使方式以秘密投票為之,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然而,在如何審查、被提名人的權利義務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既無規定,更無其他內規可供依循。因
此,有民進黨立法委員提案,要求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章之規定,在第29條增列獨立機關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對象。另增加權利義務之規定,要求「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刑案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立法院參考;審查時,立法院得決議要求被提名人提供或填寫相關文件;被提名人在審查期間所提供的資料,如果有虛偽不實,立法院應停止審查,並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撤銷其提名[1]


本文認為,上述建議有逾越比例原則之處,因為被提名人本人除了接受答詢外,實無配合立法院提出或填寫資料之義務,畢竟被提名人客觀上尚無任何公職可言,也不應因為單純被提名即負法定義務,配合立法委員填寫或提供資料。而且應提供何種資料,毫無可預測性,甚至可能毫無正當關連性,不符合目的性與比例原則,舉例來說,如果立委可以詢問NCC被提名人:「你有沒有中國朋友」、「你是不是同性戀」等等無關職務的問題,豈不令人瞠目結舌?

四、結語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確實有不完善之處。建議修法原則如下:


(一)增加適用同意權審議的對象包括獨立機關及法定人事同事權。


(二)明確規定應提供之資料種類,以符合目的性與比例原則,而不是讓被提名人在概括法律下負無限義務。


(三)規定同意權審議之程序。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 2012/06/02 中央社,「強化同意權運作 綠委提修法」。引自: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133136.shtml#ixzz1wuob9u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