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72年時,因為以手抄方式進行每車每月用油量的計算,因公務員筆誤將每月油耗數字誤植,導致過去29年來,超收汽燃費達11億元。而超收的族群主要集中在:1801~2400CC的自用小客車,以及6601~7200CC的柴油營業用貨車。另有部分短徵之狀況,但因金額不大,加上考量行政作業成本,則決定不予補追繳。目前政府擬採三階段返還超收之費用,首波主要針對現有車輛之車主進行退款(84年之後換新牌皆有電腦存檔),退款方式將以車主擁有車輛之年數折抵新年期之稅費。在後續的第二、第三波的退費,主要將依據72至83年之間的車籍資料進行處理,由於當時仍採紙本式管理,因此監理單位必須透過清查才能完成,且對於車籍不全的部分,則開放民眾舉證,並採從寬認定的方式辦理退費。在本次事件中,除了肯定政府以明快的方式處理超收和短收事宜之外,也必須同時注意汽燃費計算結構當中的其他不合理現象。


以往汽燃費的「計算結構」有著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且在這樣的計算結構之下,實際的超收金額將比原先預估的11億更多。首先,自用小客車每日的平均行駛里程過去皆以60公里計算,似乎與現今的使用現況不符,尤其現在大眾運輸系統的比重增加、都市化的集中程度增加之後(且台灣未來將朝向五都生活圈的型態,城際運輸的機會將相對減少),自用小客車的日平均行駛里程應低於60公里,也因此,自用小客車的車主相對而言承擔了過多的汽燃費貢獻比例。換句話說,將造成以自用小客車的超收補貼營業車短收的現象。其次,在計算車輛的油耗量時,有一個關鍵係數便是「每公升可以行駛多少公里」。由於汽燃費的計算數據是引用數十年前的車輛能耗數據,但現今車輛的節能技術提昇,實際的油耗量減少,也因此,若以舊的係數計算,則推估的油耗將明顯高於實際的油耗,也連帶產生超收汽燃費的結果。


更進一步而言,現今的油耗標準是採用美國FTP或歐盟NEDC的行車型態所測定,而上述行車型態測試是在實驗室動力計上所完成,與現地的道路行駛狀況亦有差異,而國外的行車型態與台灣本土的行車型態相比,也有明顯的差異,因此,即使平均油耗數據每年都進行更新,還是會存在不符合實際狀態的結果。更有甚者,部份車主遵循環保駕駛原則,不急加、急減速,並維持適當行車間距,因此該車主的油耗表現應該更優於喜歡猛採油門的車主,但是在現行的計費方式之下,即使購置較新較省油的車輛、減少開車、遵守環保駕駛規範等,但是卻還是無法享受應得的獎勵,必須還是要負擔同樣數額的汽燃費,也充分突顯出現行汽燃費計算方式的不公平現象。


依據交通部目前規劃的新費率思維可知,未來將朝向隨油徵收的方式邁進,且實施新費率之後,希望能達到汽燃費總額不增不減的結果。但這意味著,隨著車輛科技進步、平均油耗的減少,每公升必須繳納的汽燃費必須不斷增加,才能維持汽燃費總稅收金額的不變,換句話說,如果採用這樣的思維,即使是全民加速老舊車輛汰換、全面換用更為省油經濟的新車,但每公升必須付出的汽燃費會逐年增加,因此似乎也不符合常理。交通部之所以會希望汽燃費總收入維持不變,是在於汽燃費的收入將用於支付道路維護費用,如果汽燃費收入減少,將影響道路的養護。此句話言之有理,但政府應當深思,為何道路養護的費用逐年增加?是否我們仍然用過去的舊思維:不斷的建設道路、只要有塞車就蓋新路、只要車輛不斷增加就隨之不斷增加道路面積?為了彰顯政績而不斷翻修道路?如果我們仍無法跳脫這樣思維,則未來台灣的道路養護水準、公路行駛品質與環境品質都將越來越低下,每年要負擔的公路養護成本也必然越來越高昂。由過去累積的資料可知,小客車的「車輛數」成長幅度,大幅高於所有小客車合計的「年總行駛里程」成長幅度,此一趨勢除了反應隨著經濟成長,許多家戶的車輛擁有數不只一台之外,也反映出「擁有車輛」與「使用車輛」這兩者之間的關連性,其實越來越低,因此與車輛使用有關的汽燃費隨油徵收,自然有其必然的邏輯,同時,如果無法從汽燃費隨油徵收做起,那後續的能源稅等各項能源稅費也就缺乏一個公平徵收的前例,後續要成功推動可性只會越來越低。


為了降低道路維護的費用,勢必要減少無謂的公路建設、以及減少車輛的荷載累積破壞,前者牽涉到更上位的哲學思考層級,或許無法在短期內形成共識,但是政府首長應可避免因為要宣揚政績,而推動道路翻新的形象工程,甚至,在部分路段,道路的主要破壞是來自於各施工單位毫無協調的各自為政所致,因為完整的路面一旦被部分挖除後重填,則鋪面的完整性喪失與底層的支撐能力改變,將會使路面的裂損範圍迅速擴大,使道路提前喪失服務品質。其次,如何減少車輛荷載的累破壞,將會是降低公路維護費用的重要關鍵。進一步而言,要做到減少車輛荷載的累積破壞,首先就是從控制車輛數著手,其次便是從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著手。


在控制車輛數方面,鄰近的香港、新加坡等地皆實施車牌數量的嚴格控管,因此車牌的取得必須花費極高的代價,在台灣或許無法實施如此嚴苛的手段,但是,提高擁有車輛的購置與擁有成本,是一個可行的方向,尤其是應該加重老舊車輛的持有成本,這並非對於擁有老舊車輛者的歧視待遇,而是老舊車輛所符合的環保標準較為低下,若不提高持有成本,則老舊車輛產生相對較多的污染與健康危害,對於其他居民更不公平。其次,在使用者付費的手段方面,隨油徵收費用,或是依據行駛里程收取道路通行費用,都是符合常理且符合公平原則的方式,尤其現今各項科技輔助工具快速發展,各種依據使用程度計費的科技工具早已可以使行政成本大幅降低,政府不應該再以可行性不足與行政成本高昂來推託。舉高速公路按里程計費為例,目前交通部研擬的方案中,有關「每日免費的通行里程」即是一項不合理的做法,因為此舉將鼓勵民眾利用高速公路進行短程移動,且造成的道路維護成本將由其他人負擔(負擔的形式可能由其他相關的稅費支應),如果目前的科技可以做到以里程計費,而政府仍把「現在沒付費的民眾以後也不必付費」當作依循的準則,則不僅不能達成原有的政策目標、不符合公平正義,同時,也將會造成付費者的抱怨。


從更上層的角度而言,在現實的環境中,很難單靠一種政策就能克服所有的問題,舉例而言,提高新車的領牌稅可以抑制車輛的購置,但是並不代表能夠抑制車輛的使用,同樣的,燃料稅對於長里程的使用可以有抑制作用,但對於都市區域的塞車的減緩可能就成效相對不彰。許多政府都喜歡能夠同時達成多樣政策目標的管理措施,例如紐西蘭政府即統合了能源稅、碳稅以及燃料稅,但是,有部分學者指出,能夠直接與外部成本連結的管理措施,才是最有效率的作法,例如,收取塞車費以減少塞車的情形,分級收取污染費以減少車輛的污染。相對的,政府收取能源稅、碳稅,多半可以同時達到減少能源使用、減少污染、舒緩交通擁塞等多樣化政策目標,但是如果僅針對「減少污染」來說,若要達到相同的程度結果,則課徵碳稅的總體成本將會高於課徵污染費的成本。


而以城市的觀點而言,由於各地發展的狀況不同,因此,特別需要因地制宜,例如,在已開發國家課徵燃料稅可以轉變居民的通勤習慣,進而減少車輛的使用與道路的擁擠,但同樣的手法在大眾運輸不完備的開發中國家(或地區),可能就無法達成同樣的及果,因為民眾所擁有的通勤方式的選項非常有限。另外一個例子便是單雙日車牌入城管制,以新加坡而言,政策制訂的效率高、阻力相對較少,且城市的管理系統較為完備,因此可以有效實行,相對的,在開發中國家,由於民眾法治觀念相對較弱、政策制訂過程較為複雜,且城市管理的制度與人力、輔助科技尚未成形,因此,若實施同樣的單雙數車牌入城管制,則花費的作業成本可能極為驚人,且成效有限。因此在開發中的國家,可能應該要選用不需要太多執行與查驗成本的措施,會相對可行,例如:燃料稅、污染費等。


另一個最常被提的的便是有效性和公平性之間的權衡,在進行這樣的權衡之間,該區域的經濟狀況與社會福利水準是最常被拿來衡量的參考依歸。同樣的,執行成本、配套成本與政策承諾也都是在形成決策的過程中會被考慮的面向。在這樣的討論中,或許會有許多各自不同的觀點,但贊成以「成效」作為依歸的一方,多半會主張與使用量有關的稅費措施(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其認為一次性的稅費的成效會逐步遞減,而以里程、使用量計算的管理措施則可以維持一定的施行成效。而主張公平性的一方多半會對於大眾運輸工具的使用者、非動力車輛的使用者給予較多的優惠,而對於飛機、計程車、小客車的使用者實行較多的管制,此一觀念乃希望在達到相同的環境改善目標之下,對於不同程度污染的族群給予不同的管制標準。雖然有效性與公平性的議題仍無固定的答案,但思考如何的促使民眾用更有效率的方式使用運具,應是所有政策工具最終的目標。在探討過程中,保障低收入族群不受到過份的衝擊亦是另一項必要的考量,但是能同時顧及社會性和經濟性的完美政策似乎很難制訂,例如同樣是以高收入族群而言,在開發中國家,即使沒有基於燃油消耗的稅費措施(因為許多家庭可能尚無能力購置汽車),但高收入族群本身就已承擔較多的賦稅責任,相對的在已開發國家的高所得族群,油料的成本和稅費或許並不足以引起使用習慣的改變,但總而言之,對於私人運具採取較高程度的管制(使用管制或稅費徵收),多半是能夠兼顧保護環境與促進社會平衡發展的折衷方案。
此外,在人口成長、收入提升極快、開發迅速的地區,抑制私有車輛的成長是極端重要的課題。其原因在於,發展中國家的城市代表了該地區最重要的教育、研發、創新中心,因此,若城市內部旅程移動的機動性降低,則會對於整體的生產力造成驚人的減損,另外,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民眾而言,以徵收稅費的方式達成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多半可以具有明顯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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