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歷經五次的申辦,臺灣終得以成功申辦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是繼2009界運動會及聽障奧運會後,臺灣將再度舉辦之大型國際賽會,惟世界大學運動會的規模更勝於前兩項賽會,其所需具備的資源、條件、規格當然更高,因此,備受各界關注,亦有人士憂心賽會的籌辦將造成國家財政沈重負擔;大型場館、選手村能否順利興建,以及新建場館是否可能淪為蚊子館;政府對選手的培訓以及照顧不周,將讓競技運動實力無法展現等問題。而據體委會報告指出,2017世大運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總經費的4成,其餘6成由民間出資及世大運籌委會自籌。在此建議體育主管機關允宜善用2011年7月公布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及2012年12月公布的「住宅法」籌辦大型國際賽會以及妥適規劃運動場館之後續經營,藉助民間的力量,共同辦理賽會。爰此,本文將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及「住宅法」為例,簡單分析主管機關促進地方政府及民間籌辦促進籌辦大型國際賽會相關法令條文。

貳、主管機關促進地方政府及民間籌辦大型國際賽會相關法令條文簡析

一、主管機關協助重大賽會之舉辦

國內對於舉辦重辦重大運動賽會尚在起步階段,辦理經驗及管理能力仍有待加強,主管機關應提供資源協助賽事之申辦等事宜。因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6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該法第17條亦明定,主管機關得獎勵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著有績效的地方政府。前者有助於賽會辦理專業輔導資源之取得,增加賽會成功申辦、辦理之可能性,後者則有助於鼓勵地方政府積極舉辦運動賽事。


二、主管機關協助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

為申辦大型國際賽會往往需要興建符合賽會規格的場館以及選手村,然而大型運動場館設施之設立,往往涉及諸多政府機構、單位,以及受限於土地取得利用不易,聯外道路開發不易等問題,造成民間業者卻步。為解決上述大型運動場館的申設問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8條至32條明定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場館所需土地取得的相關規定,以及主管機關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辦理。


此外,我國運動場館以公共場館為大宗,場館的賽後利用在設計和規劃階段經常被忽視,復因賽後由政府編政府預算經營,往往因人事、資金運用受限,以及缺乏營運激勵制度等因素,導致場館在賽後易形成所謂的閒置空間。為此,如何對這些投入鉅資的體育場館,進行賽後的維護管理與經營,成為場館主管機關必須正視的問題。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得以新建建築物,或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等方式辦理,同法第29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結合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是以,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前述新近公布的「住宅法」,將場館及選手村轉型為社會住宅,一則利用運動場館現有的運動設施,作為居民文康休閒活動設施,二則避免運動場館經營不善淪為蚊子館。


三、主管機關鼓勵企業參與興建運動設施

興建場館所需經費動輒數億元以上,若僅恃政府財政支援,將造成政府財政沈重負擔,且有排擠其他體育預算之虞,因此,積極吸引民間資金投入運動場館經營建設已成為世界許多國家的新趨勢。

為鼓勵企業參與興建及捐贈運動設施、器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訂有相關條文,該法第27條規定,民間機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條規定者,其參與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得依同法第36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賦予民間業者參與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稅賦減免、優惠之明確法源。同時,該法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四、主管機關鼓勵企業贊助培育及聘用運動選手
體力即國力,藉由申辦大型國際運動賽會,讓競技運動提升也是申辦國的目標之一。臺灣自1987年起在世大運總計獲得36金、35銀、53銅,網球和跆拳道為我國的重點奪金項目,其表現可謂不俗。但是整體而言,國內長期以來對傑出運動員培育與輔導的政策不明,推動成效不彰,已被監察院糾正在案。此外,我國政府每年所編列的競技體育預算,若以頂尖運動選手數加權計算並不算低,但是不可諱言,最後成果的產出相對於所投入的預算,卻超常的低。競技運動成績由本(第16)屆亞運投入政府預算15億臺幣選訓選手,只產出12面金牌,顯示我國競技運動自1998年以來的表現每下愈況[1]。對於競技運動成效不彰的原因,未針對企業設定長期培訓選手可減免稅賦之相關誘因,嚴重影響企業家資助運動員的意願咸被公認為主要原因之一。幸而,本次運動產業發行條例訂有鼓勵民間企業培育及聘用運動選手之條文,例如: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30%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同時第26條則明定,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五、主管機關鼓勵民眾參與運動或觀賞賽會

綜觀世界各國成功舉辦大型國際賽會的國家,民眾的熱情參與實功不可沒。而為了激發民眾觀賞或參與運動賽事的熱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亦有相關條文,例如:第12條規定,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第24條規定,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六、公有設施刊載重大運動賽會訊息

對於舉辦大型運動賽會的國家或城市而言,如何利用媒體傳播力量,讓觀眾獲得運動賽會賽事訊息,爭取資源或提升國家、城市形象,是籌辦當局辦理賽會的目標之一。國內外重要賽會、職業運動等活動的舉辦,往往需要大量的廣告行銷,以增加曝光率,而公有公共運輸系統站所設置之廣告物效益頗為可觀,為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9條明定,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運動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是以,賽會主辦當局允宜善用公有設施刊載運動賽會訊息。

參、結論

綜上可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及「住宅法」對於促進民間參與運動賽會籌辦已有相關規定,包括場館設施興建與經營管理、運動選手的培訓以及提高民眾的參與率等,尤其國內不乏大規模、財力雄厚的企業,是以,體育主管機關及賽會主辦單位允宜善用相關法令,讓有心投資運動產業或運動選手的企業得以挹注其資源,一則藉助民間力量成功辦理賽會,二則企業得以透過投資運動產業或運動選手塑造形象和減免稅賦,創造雙贏局面。

註釋

[1]趙麗雲(2010)。國政評論--設定誘因導引企業投資科研與運動競技。2012年1月4日取自:http://www.npf.org.tw/post/1/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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