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兩岸三通直航後,農產品貿易依台灣財政部關稅總局之統計,2009年自大陸進口5.49億美元,2010年增為6.61億美元,出口至大陸之農產品,2009年為3.64億美元,2010年增為5.21億美元,成長迅速。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議之簽定,並於2011年施行,奠下兩岸農業交流合作之基礎。隨著農產品貿易之增加,農產品及食品安全方面之問題牽涉面越來越大,如何減少此方面之問題,藉由雙方之交流與合作,謀求改善,此為重要之課題。


二、兩岸對農產品及食品安全合作之安排


(一)兩岸已簽訂「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1.毒牛奶事件引發之危機意識

2008年9月大陸發生之三聚氰胺毒牛奶事件,台灣也自進口之奶粉中檢出,致引起民眾之恐慌,也引發台灣消費者對大陸進口之食品產生疑慮。經海協會及海基會協調處理,於10月6日即建立食品安全直接聯繫之管道及通報機制,並將食品安全議題,納入第二次「江陳會談」中,列為重要議題,經達成共識,於11月4日簽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2.協議之主要內容

甲、進行訊息(信息)通報,包括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進行即時通報,並應迅速回應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乙、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處理機制,措施如下:

緊急通報,交換相關資訊

暫停生產及輸出

市場之商品即時下架,召回售出之商品

提供實地瞭解之便利

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積極協助,確保被害人之權益。

丙、業務交流,由主管部門之專家定期互訪會商

丁、設立窗口、雙方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

戊、建立統一文書格式


(二)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已順利運作

為解決農產品貿易檢疫檢驗問題,兩岸主管部門於2009年10月及11月,經二次會商後,提交第四次「江陳會談」,卒於同年12月22日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


1.雙方本互信互惠原則,在科學務實的基礎上,協商解決農產品(含飼料)貿易中的檢疫檢驗問題,防範動植物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2.建立業務會商、研討、互訪、考察及技術合作機制。必要時,可成立工作小組,開展檢疫檢驗專項領域技術合作研究。

3.同意提供檢疫檢驗規定、標準、程序等訊息查詢,並給予必要協助。

4.同意加強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等安全衛生標準交流,協調處理標準差異問題。

5.同意建立檢疫檢驗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機制,防範偽造、假冒證書行為。

6.同意及時通報進出口農產品重大疫情及安全衛生事件訊息。同時定期通報進出口農產品中截
7.同意建立重大檢疫檢驗突發事件協處機制,及時通報,快速核查,緊急磋商,並相互提供協助。

8.同意建立農產品安全管理追溯體系,協助進口方到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場所考察訪問,對確認符合檢疫檢驗要求的農產品,實施便捷的進口檢疫檢驗措施。

9.同意訊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訂的文書格式。

10.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三、兩項協議簽訂後之效益


目前台灣已開放大陸1412項農產品之進口,佔農產品總項目之63%,尤其中藥材之需求,大部分仰賴大陸,而大陸市場龐大。已成為台灣農產品第二大市場(僅次於日本)。目前台灣銷大陸之農產品以水果為主,約佔水果總出口量之35%,水產品方面,則以甲魚卵及石斑魚為主。事實上,台灣農漁產品開拓大陸市場,在兩項協議未簽訂前,常因訊息及規定不明,造成貿易之困難。現兩項協議簽訂後,以平等互惠之精神,建立雙方業務交流合作之機制,資訊透明化,聯繫制度化,訊息之查訊便捷,重大疫情或安全事件,立即通報,平時因雙方提供資訊,可以阻擋不合格之產品,遇有文件格式之統一,便於通關審查。主管部門人員之定期互訪諮詢,發生之問題,立即諮商協助解決等,對兩岸農產品及食品之貿易,提供便捷之通道,對兩岸病蟲害及動物傳染病之防疫有莫大幫助。在檢疫檢驗方面,截至本(2011)年3月31日為止,雙方已查詢、通報、訊息回覆及聯繫案件累計249件,包括檢疫不合格案件通報136件,產品輸入及檢疫規定查詢33件,訊息回覆案23件,以及業務聯繫案57件,例如台灣稻米、鮮梨、葡萄等輸銷大陸檢疫准入條件查詢及申請,大陸櫻桃輸台檢疫條件查詢及申請,柳丁與葡萄抽檢,檢出柑橘潰瘍病菌不合格通報,動植物檢疫證書真偽查證等,協助解決業者及農民農產品檢疫檢驗通官等問題,有效創造雙贏之農產品貿易環境。

四、兩岸農產貿易情形


兩岸農產品貿易依台灣農委會之統計,2009年進口總值為5.49億美元,2010年為661億美元。成長20.42%。在出口方面2009年為3.64億美元,2010年為5.21億美元,成長43.10%,可謂成長迅速,欣欣向榮可期。尤其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議簽訂施行,有助農產品貿易,之食品安全驗證及檢疫檢驗問題,在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簽訂後,已建立共識及機制。可直接聯繫溝通及解決可能產生之問題,奠下物暢其流之基礎。兩岸重要農產品貿易增長情形如表一。

表一 2010年及2009年兩岸較重要產品貿易情形比較表

項目

出口值(單位:1000美元)

進口值(單位:1000美元)

2010年

2009年

比率

2010年

2009年

比率

總值

521,003

364,084

43,10

661,680

549,460

20,42

穀類及其製品

22,945

10,175

125,50

57,891

43,626

32,70

油料籽及粉

219,90

176,10

24,87

4,425

4,867

-9,07

蔬菜及其製品

5,867

6,454

-9,09

33,376

34,723

-3,88

水果及其製品

24,165

13,720

76,13

46258

40124

15,29

薯類

2,134

1,556

37,18

1,174

654

79,51

植物性中藥材

1,910

1,148

66,36

55,635

48,038

15,81

花卉及其種苗

3,388

4,772

-28,99

1,194

1,045

14,25

砂糖及其製品

5,062

2,403

110,62

5,337

5,082

5,03

茶葉及其製品

7,680

4,818

59,40

9,571

5,730

67,03

菸葉及其製品

1,910

1,279

49,37

4,664

2,722

71,32

酒類

24,544

12,156

101,91

27,182

22,602

20,26

種子胞芽及果實

1,559

1,280

21,77

1,748

1,944

10,05

植物油

9,898

6,032

64,09

4,962

4,198

18,18

飼料與副產品

291

177

64,24

3,363

3,698

-9,04

羽毛

23,024

14,100

63,29

35,783

36,137

-0,98

皮及其製品

211,523

165,210

28,03

13,141

17,751

-25,97

木材及其製品

19,273

17,377

10,91

104,050

70,036

48,57

註:畜產品除羽毛及皮革外,其他未列

漁產品未列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http://www.coa.gov.tw


五、兩岸農產品貿易存在之問題


(一)兩岸訂定之水果農藥殘留標準有差異

目前大陸同意台灣22項水果准銷大陸。在該22項水果中,台灣已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並訂有殘留標準者共計657種,但大陸僅訂有161種,其未訂有殘留標準者在輸往大陸時,則不得檢出,造成水果輸出之障礙,亟待大陸協助訂定該等水果之農藥殘留標準,在未完成制定標準前,暫採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或台灣標準作為輸入檢驗之依據。另大陸於2010年4月成立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規劃於3年內將現行807項農藥殘留標準增加至七千餘項,並將針對台灣水果優先訂定。


(二)畜禽產品輸往大陸進口稅偏高

目前大陸已同意,經審查合格之台灣五家畜產公司共15項產品,自2011年2月1日起,可由北京、上海及廈門口岸進口至大陸。

目前畜禽產品輸銷大陸之進口稅偏高:經查第一階段已獲准輸銷大陸之調製豬肉、加工食品及禽蛋三項畜禽產品之大陸進口關稅介於15%~25%,增值稅介於13%~17%,總計進口稅率介於32%~38%,進口稅率過高,已削減台灣畜禽產品在大陸市場之競爭力


(三)農產品貿易機制有待正常化

台灣由於國際化程度較為普及,兩岸農產品之貿易於未開放通行前,輾轉透過第三地。在進口部分,台商均循開具信用狀訂貨,報關入境,尚稱正常,但出口至大陸部分,多由台商直接購貨運往,且循小三通出口至福建者甚多,貨入境賣完後,再付貸款者甚為普遍。


(四)至大陸進口台灣農產品之交易機制尚待建立

目前由進口商持相關進口報關文件至銀行以現金匯至香港的銀行做中繼站,再轉匯至出口商在該行之帳戶,再轉匯台灣之帳戶。

由於目前大陸採購農產品之公司或個人對一般貿易法規及規定較不熟悉,且兩岸銀行通匯制度未健全,致大陸之公司或個人往來指定的銀行所開出之信用狀不易被台灣之銀行接受,如透過外商銀行如美商在大陸開設之銀行,又較不易被大陸接受。如由大陸銀行所開信用狀經由香港之銀行,僅能做「託收」服務,且香港的銀行不保證支付,造成貿易之困擾。

況且經由第三地轉匯,不但增加成本,且徒加困擾及不穩定性。另一方面,兩岸清算貨幣制度未立,產生地下兌換之情形,在清算貨幣制度未確定前,為利兩岸農產品貿易之順暢,以美元作為共同匯兌貨幣較為方便。

(五)市場仿冒品充斥

目前在大陸,凡是台灣品種在大陸生產者,均以台灣水果為名上市,致海南島及粵桂生產之芒果、番石榴、楊桃、蓮霧充斥市場,其品質遜於台灣生產者。另外,在大陸公然使用台灣水果為名之紙箱普遍,高價出售非台灣生產之水果,致損害台灣水果品質優良之美譽,也斷送台灣水果在大陸之市場。


六、對促進兩岸農產品及食品安全合作與改善貿易機制之建議


(一)對兩岸貿易重要之產品,經由檢疫檢驗合作機制,從速協商,訂定檢疫風險及農藥殘留之標準:如台灣可銷售大陸之22項水果中,台灣訂定之殘留農藥安全標準有657項,遠多於大陸所訂的161項標準,促請大陸增訂殘留標準及建議參採台灣所訂標準。

(二)在禽畜產品銷往大陸方面,獲同意可輸往大陸之5家台灣調製豬肉、加工禽品及禽蛋產品,在檢疫風險可接受水平下,5家廠商所提3大類15項產品,自本年2月1日起准由北京、上海及廈門口岸進口。但通關驗證等問題,因係首次,故仍須協商。目前台灣禽畜產品加工業者,一再反應擬組團訪問大陸,並向大陸提出第二階段禽畜檢疫准入之申請,台灣主管機關將於近期內提出廠商名單,期待大陸能在第一階段已獲准輸入之相同稅則號列的品項下,給予優先審查。

(三)為建立檢疫檢驗便捷通關,雙方檢疫檢驗人員應互訪考察,增進瞭解。為此雙方已同意鳳梨作為台灣農產品輸往大陸實施便捷檢疫檢驗措施之示範作物,台灣將請陸方專家於近期內來台實地考察,相信將有助於建立便捷之通關制度,盼此制度建立共識後,能規劃逐步推廣至其他品項。

(四)台灣漁產品亟盼在大陸口岸建立流通據點

目前台灣活石斑魚輸往大陸沿海口岸,於漁市場卸貨後,由承銷人銷售,售完再付款。鑑於大陸市場需求增加,台灣養殖業界已籌商,擬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等建立活魚銷售中心,期盼大陸能給予協助,台灣省漁會有意組團於近期內前往考察。

(五) 在推動農產品貿易機制正常化方面

盼大陸方面進一步研究及輔導協助大陸銀行開具信用狀結匯。兩岸有必要指定銀行及銀行對接,同時由於兩岸目前未建立共同貨幣清算制度,雙方有必要指定一家銀行(第三國或地區)為清算平台,作為雙方共同的匯兌(清算幣別)。

七、結語


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本是互利互補,而兩岸各具優越條件,進行合作,裨益兩岸農業與消費者。自2005年內國共論壇,大陸釋出一連串善意後,加速農業交流與合作之深度及廣度。現有助農業產品及食品貿易之「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簽署後,已各分別諮商四次及二次,運作順利,相信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議逐步推動後,榮景可期。


【本研究是本人參加第七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2011.05.05-09)的論文資料。會議地點:中國大陸四川成都(成都嬌子國際會議中心)。成都世紀城天堂洲際大飯店(成都市高新區世紀城路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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