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造」運動已形成世界性官僚體系的一項「變革文化」(借John Kamensky語),而也正在蘊釀公共行政新典範的內涵。然而相關的理論及實務界,卻仍存在著許多概念的濫用(over use)、混用(abused use)、斷章取義(under use)及誤用(inaccurate use)[1]現象。因此,在構念範疇下,實有加強對話的必要。此乃學科成熟的必經過程。僅將政府再造的核心觀念整理為十項命題並臚列於后:

一、政府再造可以孤絕於政治系絡之外嗎?

許多政府再造研究者(Caiden, 1994;Rosenbloom, 1993;Butcher, 1995),均已再三提醒環境系絡,尤其是政治環境與政府再造間關係。Caiden( 1994)更以「放在一個爛籃子內的好蘋果」(…that good apples cannot perform in a rot barrel)來形容政治系絡與政府再造之關係。Caiden & Butcher同時提醒到「再造」的憲政意涵(constitution implications)。當然我們在此並不主張如D. Rosenbloom所警告的:應該要尋求一個較佳的〔行政〕管理模式以服務政治目的(better management to serve the purpos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但是,在「政府再造」的過程中,注意到政治環境必然會影響到「再造」發展的方向,此則是無庸置疑的。試想在何種政治系絡中,方有可能產生公務人員自動性的「修練」呢?這是值得思索的行政再造第一個問題。

二、立法部門在「政府再造」中的角色為何?

Ronald Moe(1994)在他的美國政府再造質疑中,對於Gore Report指出國會應是行政體系的「共同管理者」(co-manager)甚是不以為然。他認為這是美國再造運動中的主要錯誤解釋及誤判(misinterpretation & misjudgment)。亦認為Al Gore等人不瞭解公共法律角色(the role of public law)。筆者可以深刻瞭解到「三權分立」精神價值,也可體會此種承襲牛頓運動定律的政治哲學意涵[2]。然而,立法與行政部門的制衡關係,應是良性的鞭策取代惡質的控制。雖然我們不致於結論說:國會是行政管理的麻煩(managerial nuisance)(Moe, 1994),但國會在再造過程中,應該更積極的摒除個體微觀因素,給以立法審議之配合,如同紐西蘭國會通過政府再造三法-國家部門法、就業契約法、及企業法等。沒有行政與立法的充份配合,不但再造不成,政府職能亦必然衰敗,國家競爭力指標中,世界經濟論壇(WEF)加入「立法效率」即是實證。

三、政府再造中的政治領導者角色到底為何?

在Gore Report中,強調重視民選或政治任命首長及政務官(that great faith should be placed in the abilities and motivations of the politically appointed leadership...)在政府再造中的角色。本文於「再造」理論的引介部份,亦一指出此點的重要性。我們可將政治人物的舉止,視之為「再造」系絡因素之一。所謂的「社會風氣在乎一二人心所響」即為此理。政治人物行為語言即是強烈的「符號」,符號必須與再造的文化相配合,否則再造必流於NATO的繁重文書作業而已。

四﹑「政府再造」是否是一項虛幻的「管理主義烏托邦」?

對於「政府再造」若干論者以為內涵充滿了矛盾及不一致(inconsistencies & contradiction)。例如Richard Nathan (1995)﹑Moe(1994)﹑Carroll(1995)及Kettl(1995) 等人均持此種看法而提出批判。然而細讀諸位作者之主要論點,其等之質疑,對筆者而言,卻未形成困惑。例如質疑導航型企業(a steering enterpreneur )存在的可能性?(Where have we encountered styles like this ?)不同意追求經濟目標與TQM可以並治一個組織。同時也批判市場(market)與社區主義的矛盾。所以綜合結論以為,政府再造充其量只能扮演「後現代的政治符號」(postmodern symbolic politics),Cliton-Gore Report 的意義也僅止於此(Fex,1996)。綜觀這些議題的質疑,筆者以為這些作者之分析,似乎缺乏「權變」意涵的實質瞭解,也忽略了社會科學兼具「技術」(craft)與藝術(art)本質認識。其實在前述觀念的理想型兩極之間,充滿著可以規劃政策定位及管理策略的光譜空間,有此概念則對於再造的思維就不會困惑。

五﹑「政府再造」是否沒有學術理論基礎?

這項議題的討論要分為兩個部份。首先,誠如前文已討論過「政府再造」的學術理論基礎,至少直接的有觸及「代理人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公共選擇理論」。所以若參習這些理論者,應可見到其間之關係。然而,另一部份關係到「社會問題解決」的命題(social problem solving)。社會問題的解決是否要完全依賴「科學性的硬知識」(hard knowledge)?而實務的經驗或普通常識(common sense)的軟知識(soft knowledge)又如何?這個答案在Charles Linblom & David Cohen(1979)的精緻之作中,已回答了usable knowledge之意義。因此,即是結合兩界理論(two communities theory)所產生的解決問題方法--「政府再造」,也並一會減損實務工作者如Osborne及Gaeble對公共事務貢獻。同時,理論與實務的「知識合作」更不是同污合流,亦不會貶低了知識份子的學術尊嚴。這也誠如批判社會學所言,人類歷史的進程是透過「社會理論」與「社會條件」交互進行(黃瑞祺,民79年)。

六、什麼是企業精神政府的正確解釋?

「企業化政府」基本上是一個錯誤的名詞,也是一個錯誤的隱喻內涵。政府如果最終目標是要改型成企業(企業化),則「民主」必然受到傷害。這相信是談企業精神政府的基本常識。在公共行政(政府)與企業管理本質差異的界定時,我們很清楚瞭解雙方組織目標之不同(正義公平vs. 成本利潤)。因此,企業精神政府主要是主張政府部門學習企業的若干機制,例如(1)競爭(2)誘因(3)市場導向,藉以改變政府組織之體質,以繼續執行公權力所賦予的維護公平正義使命。相信大部份企業精神政府的支持者,均可以深刻掌握此項界定。當然我們也要注意政府使命的執行,有時是無法「成本效益化」的。同時借用企業的機制,必須與政府基本性質不相衝突是重要考量。

七、「政府再造」,民營化之責任歸屬問題?

在多數的民營化辯論過程中,都會發現雙方曠日廢時所作的對話主題,根本不是同一對象。在討論「責任」問題之前,我們恐怕要先確定我們在談什麼?筆者發現有不少討論民營化論者,其實,是把撤資型(deinvestment)、契約外包型(contracting out)及替代型(replacement)民營化混為一談。如此如何能談民營化的責任。

其次,自然民營化在運作過程中有缺點,尤其是若再加上與不良環境系絡的互動情況下。但是與民營化「代理人理論」相對應的韋伯式「官僚組織理論」的缺失又如何呢?在討論民營化責任釐清的主題時,可能必須先處理這些管理上的非常態意外(工業安全、危機意外),其產生原因到底是民營化、還是原組織本身出了問題?

八、「政府再造」是否一定作不到(we can’t afford it)?

約5年前當論及「民營化」或「公私部門協力」「BOT」等概念時,當時不少理論界工作者,亦多持保守的態度。而在多次與實務界對話過程中,在初步階段談到民營化等時,亦多是持「我們絕對作不到」的態度。然而此種學術發展的坎坷歷程,恐怕也是學術成形前,必經之挑戰。到底「知識的擴散」有準鐘型(bell-shaped model)的特色。「政府再造」如同「行政革新」理論一般,本身必然亦必須經修正革新,但並不因此就該預測絕對不能完成。「政府再造」研究者要仔細探究的先是「再造」的合適性,及與個別系絡密合的可能性,如果結論是相互乖離的,當然「再造」論者亦應分辨出拒絕「民營化」代理人理論的時機。

九、「政府再造」是否即是「行政革新」?

Michael Hammer在歸納坊間對再造質疑時,其中一項指出不少人認為Reengineering即是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OD)。但他的回答是不必在乎名稱(Who Cares?)。如果其間相同,那麼現在之所以再更名提出,必定是舊概念下,執行結果不佳,所以請繼續努力。但如果發現其間是不同的,那麼正也是提出新名詞的目的。筆者對於本項議題的看法亦是如此。更何況古典「行政革新」理論無論在學術界或實務界的落實情況,確實亦是有革新的必要。

十、公共行政的典範範圍是否因「政府再造」構念而縮減了?

論及「縮減」首先要界定的是「縮減」了什麼?是個人權益或是學科可以涵蓋的範圍?其實就實務工作者言,在再造過程中,個人的權利,確實亦必須給予理性的保障,因而不致於該有權益縮減現象。而相對的,公務員本身也要自知(外界亦然),「政府再造」亦不會在「量」上,帶來公務員工作內容的輕鬆;但確實在「質」上,刺激公務人員工作觀念及心態意識的改變。那麼或有論者以為,「政府再造」對公務員工作量言,並沒有任何減輕,那「再造」之目的又是為何?其中最大的差別就是透過工作觀念改變造成「產出結果」不同--公共服務品質(the quality of public services)大幅改善,工業革命對人類社會影響即是如此。此不正是「政府」存在的最終使命嗎?其次在學科典範上,僅是關注涵蓋領域大小的問題,亦是失之偏頗。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在此世界性「再造」風潮下,對公共行政典範最大的衝擊是「公共行政」界定的修正,公共行政是什麼?--公共行政是在整合公部門(政府)、私部門(企業)、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的資源,以共同承擔公共責任(詹中原,民國82年)。

謹提出上述十項再造命題,或有助於政府「再造」理論建構之用。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詹中原,民國八十二年,民營化政策:公共行政的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

黃瑞琪,民國七十九年,批判理論與現代社會學,台北:巨流。

英文文獻

Caiden, Gerald, 1994, “Administrative Reform American Style”,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Vol.54, No.2.

Carroll, James, 1995, “The Rhetoric of Reform and Political Reality in the 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Vol.55.

Fox, Charles, 1996, “Reinventing Government as Postmodern Symbolic Politics”,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Vol.56, No.3.

Kettl, Donald, 1995, “Building Lasting Reform: Enduring Questions, Missing Reforms” in Donald Kettl and John Dilulio, eds, Inside the Reinvention Machine: Appraising Government Reform,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Lindblom, Charles, and David Cohen, 1979, Usable Knowledge: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 Problem Solving, Binghamton, N.Y.: Yale University Press.

Moe, Ronald, 1994, “The Reinventing Government Exercise: Misinterpreting the problem, Misjudging the Consequences”,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Vol.54, No.2.

Nathan, Richard, 1995, “Reinventing Government: What Does It Me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55(march/april).

Rosenbloom, David, 1993, “Have Administrative Rx? Don’t Forget the Politics!”,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Vol.53, PP.503-507.



[1] 請參見「知識應用」(knowledge use)相關之觀念。

[2] 請參見詹中原,國81年“牛頓後三百年之幅射落塵”,美國月刊第三卷,第八期。有關於牛頓定律與政治哲學思想影響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