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企業精神政府」(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理論與實務的最主要危機,在於有意與無知的與「企業化政府」的誤用。由於政府與企業基本目標差異(正義公平管制VS.成本利益競逐),如果政府部門運作的最終理想是期望改型為如企業般的逐利組織,則當代社會的「民主」體制,必是首當其衝遭遇傷害(詹中原,1998)。

貳、古典公共行政理論之企業性管理(Entrepreneurial Management)

「企業家」(entrepreneur)一詞,最早啟於十九世紀初法國的經濟學家J. B. Say。按Say所言,企業家並非專指私部門的從業者。「企業家」是能夠轉移低產值的經濟資源(economic resources)至較高生產力的領域(an area of higher productivity),並獲得較大收穫。換言之,「企業精神」也就是在應用創新方法使用資源,以使生產力及效用極大化。

按Say 的定義,「企業家」及「企業精神」均不只是出現在私部門,即使是公部門(政府)、志願及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的從業者,倘使具備上述觀念及作法,亦符合Say 所言之企業家條件。因此,所謂「公共企業家」(public entrepreneur)指政府部門內,有效促使資源極大化,而又獲致效果及效率(effectiveness & efficiency)的公務從事者。而政府之「企業模式」(entrepreneur model),也特指能夠經常習慣(habitually)應用創新,有效發揮資源效益的公部門機構的工作流程方式(Osborne & Plastrik,1997)。

「現代企業精神思維之父」J. A. Schumpeter,強調企業精神即是「創新」,而「創新」指涉「生產函數的重組」(a new production function)的觀點,亦支持前述的推論(Schumpeter,1939)。而在熊彼德概念的影響下,「公共企業家」更被多數政府行政及政策論者定義為:在公共領域內,產生、設計及執行創新理念的工作者(Roberts,1992;Johnston,1996;deLeon ,1996)。而公共企業家的使命,即在於藉由創新理念的引入公部門,充份有效運用各項資源,促使生產力及效用的極大化。

分析當前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的主要呼籲,強調藉由公共行政內部的經濟化(the internal economiz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來保障體系內的企業精神以及企業性管理,進而完成公共行政的適當使命(公平、正義及道德)。新公共管理「行政體系內部經濟化」的主張,自然在概念層次上,不同於如K. Koning(1997)所主張之行政體系「外部理性化途徑」(external rationalization approaches)──包括民營化及解制。前者是行政體系內部的觀念及規範變革,而後者則是體系外部的制度性改變。雖然就一個「開放系統」的觀點,內部系統變異必然遷動外在的制度,而外在社會環境,亦同時影響體系內在的次序系統。

由企業性管理的角度,「企業」與市場經濟(market economy)概念是相互緊密結合的。市場經濟在企業性觀點下,是被擬人化(personalized);其足以結合生產因素,在特定之利潤下,去從事財貨及服務的生產。因此,公共行政內之企業性管理,亦必須要創造一個類似於市場經濟的相對環境──市場條件及競爭。這樣的環境可藉由下列兩種策略達成:(1)使公部門真正進入一個競爭的市場,(2)建立一項虛擬組織競爭環境(virtual organizational competition)。然而,在論及公共行政內之企業性管理時,亦不能忽略,在當代社會中,「國家」與「市場」對於財貨供給的控制(to control the supply goods),因各自的特性策略(規範管制VS.價格利潤),而有明顯的差別。對於私有財的分配,可取決於市場機能下個人偏好的調和;然而公共財的生產,則是一項目標的集體發展(a collective development of objective)結果。因此,即使是公共行政內的企業性管理,無法取代私部門市場經濟體。而「國家」與「市場」的專業分工,亦絕對不能被放棄(Koning,1997)。這也就是即經濟自由主義論者(economic liberalism)亦從未懷疑過「國家」存在的目的,而就法律權的保護言,反而強調國家是市場經濟建立及發展之先決條件。這也是在當前歐洲大陸若干國家(例如德國等)(Mascarenhas,1993)在雷根主義(Reaganism)及柴契爾主義(Thatcherism)的影響下,由於同意當前政府再造的基本原則是「並不減損公共行政,但要提昇行政服務品質」(…not for less public administration,but for better quality),因此,這些國家即使拒絕將過多公共承諾(public commitments)民營化,但卻同意公共行政內部必須要有「經濟」機制的運作(Koing, 1997: 224)。事實上,這也是在公共選擇理論內,所強調在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及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情況下,「國家」管制與「市場」機能的互補作用。

虛擬的組織競爭是創造市場經濟環境的另一項可能選擇。在歐陸若干國家,在結束立法及層級控制模式的行政管制型態後,取而代之的是統合式的國家行動(cooperative state action),以規劃、談判及契約化達成正式或非正式的公共事務的推動(Benz,1995)。這些國家政府再造的最主要論據是認為:當公部門的無效率,無法被古典的政治控制工具所矯正,反而更形惡化時,可能之另類選擇,則是考量在行政體系內,將「鼓勵經濟行政(效率、競爭、創新等),懲罰非經濟態度」的理念制度化。是故,競爭機制的準市場(quasi-market)則是一項可同時存在於政治與經濟體系內的設計。當然,準市場的競爭機制,必須配合以績效誘因(performance incentives),以確立競爭的有效性。

然而即使是準市場的基本要求,行政體系亦必須包括下列條件:

(1)進出市場的最大可能自由:

(2)市場內之再造之充份資訊(關於成本及數量);

(3)指示市場交換的交易成本—如談判、合約、會計、償付系統及控制等成本,不應超過市場競爭所獲得的效率所得;

(4)在價格信息基礎上(price signals),供給者必須給予財務誘因;

(5)無論供需雙方,在公平利益原則上,必須防止單方的毀約結算(cash in)。

由上列條件,可以發現理想準市場機制的行政再造應用,事實上相當困難,這並非是官僚主義(bureaucratism)的因素,而是準市場本身之複雜性。因此,由於此種高度的社會技術整合,使得政府再造明知必須放入市場機制,但卻與理想尚有段間隔,也因而行政的透明度(administration’s transparency)仍有相當的不足。

參、企業精神政府與公共行政之變移

Z. Lan and D. Resenbloom(1992)在這一波行政再造之始,即已指出公共部門企業精神管理——解制、負荷散釋(load shedding)、民營化、地方政府功能強化、及公共選擇等作為,事實上有可能形成一種「空洞化政府」(hollowing government)的現象,也就是政府部門之過度減投資及支助(underinvestment & underfunding)。因此,在空洞化政府建構下,企業性管理為公共行政帶來之轉型可分為管理、政治二方面之變移。

(一)公共行政之管理面變移

在企業精神政府的演進過程中,公共行政的變移如下表所示:

表二––一:企業精神政府之公共行政變移——管理面

分析標的

古典公共行政

企業精神政府

1.憲政功能

◎行政部門負主要政府管理角色

△行政人員(部門)是政策分析家,合約議訂者,及方案評估者

2.政治指標

管理扮演積極主動角色

3.主要價值

◎效率

◎效果

◎經濟成本

△成本效果

△競爭、誘因

△市場導向

4.結構建議

理想型官僚體制

△多樣競爭性服務中心

△代理人機構(principals-agents)

△扁平式(非層級性服務中心)

5.對「個人」之觀點

管理思惟強調非個人性

△個人如同顧客

△自利之理性決策者

△聯合生產者

6.知識論

◎科學(量化)

△觀察(質化及量化共量)

◎科學

7.決策原則

理性決策論

△成本極小化

△市場分析

8.管制決定過程

指示(notice & comment)

△成本/利益分析

9.預算

◎成本/利潤

△企業性

△市場價格導向

◎成本/利潤

10.執行

前映分析(forward mapping)

△第三部門之合約監測

△公私部門之共同競爭

△品質/績效主導(quality & performance)

11.人事

◎功績制

△合約制 ◎功績制

資料來源:修訂自(Lan & Rosenbloom, 1992)

(二)公共行政之政治面變移

表二––二:企業精神政府之公共行政變移——政治面

分析標的

古典公共行政

企業精神政府

1.憲政功能

◎強調立法功能

◎民意代表是政策制訂者

△強調人民需求表達之直接管道

◎強調立法功能

◎民意代表是政策制訂者

2.政治指標

新政/大社會

△多元主義

3.主要價值

代議制

◎回應性(responsiveness)

◎層級責任

△公共選擇(人為自利理性決策者)

◎反應性

◎層級責任

4.結構建議

組織多元主義

△分權

△多層執行(統合聯邦主義)(cooperative federalism)

△市民參與

5.對「個人」之觀點

團體中之一員

△公共服務/財貨之顧客

△參與者

6.知識論

◎民意

共識

△市場結果

◎民意

7.決策原則

混適模型(Muddling through)

△功能最適化(Utility Optimization)

8.管制決定過程

聯邦諮議委員會法

△談判

9.預算

漸進主義

△漸進主義(decrementalism)

△使用者付費

10.執行

後映分析

△第三部門

11.人事

◎社會代議制

△空虛化

△政治行政之依賴

資料來源:修訂自(Lan & Rosenbloom, 1992)

在表一及表二中,呈現了公共行政因企業精神政府所帶來之轉型。其中 “◎” 所代表之類目,係古典公共行政所強調之指標相關項目內容。而 “△” 所代表者係企業精神政府之指標相關特性。而未有任何註記之科目,係古典公共行政獨有項目內容,而這些項目內容特性,並不存在於企業精神政府的特徵內。因此,在解讀上開二表時,我們可以發現(一)古典公共行政之指標相關類目(◎)與企業精神政府所獨有特徵類目(△),及古典公共行政所獨有特性(未有註記者),共同描繪了公共行政領域發展的歷史與現況(二)企業精神政府之特徵包括若干本公共行政之指標相關類目(◎)及企精神政府獨有之性質類目(△)(三)若干未有任何註記之類目,係存在於公共行政現況領域中,古典公共行政所獨有,但不是企業精神政府所強調的特性。

肆、企業精神政府的設計策略及執行工具

1992年Osborne & Gaebler(1992)之Reinventing Government一書,帶動了理論與實務界對企業精神(Entrepreneurial Spirit)政府的關注風潮。當Reinventing Government被視同「新政府運動」的世俗化概念同時,反而使Reinvention的深層意涵受到了忽視。按Osborne與Plastrik(1997)為回應若干論者,認為Reinventing Government缺乏理論的基礎,及實際操作策略的批評,而給予Reinvention更精緻的定義為:公共系統及組織基本性轉型,藉建構組織效果、效率、適應性及能力的劇烈增強,以達到系統「創新」之目標。而此種轉型必須經由系統及組織的目的(purpose)、誘因(incentives)、責任(accountability)、權力結構(power structure)與文化(culture)等面向之變革而得以完成。

結合J. B. Say及J. A. Schumpeter對於企業精神與企業精神管理的觀點,發現Reinvention與企業精神所關注的重心均是「創新」。因此,Osborne與Plastrik亦精簡的將Reinvention定義為由「企業精神體系」(entrepreneurial systems)取代官僚體系的過程(Osborne & Plastrik, 1997)。筆者同意若干論者所主張,在現代公共行政中,若謂追求企業精神政府「取代」(replacing)或「去除」(banishing)官僚體制,可能均為過度的描述,其不但在真實世界中難以落實,也與前文表一及表二所表達之公共行政發展沿革及現況不符。是故,企業精神政府應如表一及表二所敘述,其目的在「減弱古典公共行政之官僚體制特性」,融合古典公共行政與企業精神兩者之長,共塑當代公共行政之新輪廓。

Osborne與Gaebler在1992年所提出的企業精神政府應包含下列十項特色(1)催化型(Catalytic)(2)社區導向(3)競爭性(4)任務導向(5)績效導向(6)顧客導向(7)開創進取性(enterprising)(8)前瞻性(anticipatory)(9)分權式(10)市場導向。而在這些特色中,依序可歸納出企業精神政府之可能策略選案如下:

1.催化型政府可藉契約外包、扺用券、特許制、及稅收誘因,來達到「導航」替代「操槳」的轉型;

2.社區導向政府可藉社區之財政支援及授能,達到社區主義(Communitarianism),減少官僚控制目的;

3.競爭型政府應充分推動公共組織內系統及外系統之競爭機制,提昇生產力的量及品質;

4.任務導向政府是工作及法規之強力簡化(人事、預算及採購),在法律範疇內,允許公經理人(public managers)之活化操作達成目的;

5.績效導向政府改變「遵守法規及預算底線」之「組織目標錯置」(displacement of goals),為強調「績效」及「成果」的工作文化;

6.顧客導向政府建立「服務需求調查」、「顧客服務標準作業程序」(e.g.英國公民憲章civic charter),提昇服務品質;

7.開創進取型政府不但強調財政的「必須」項目之節流,同時要求開源。藉如開創基金(enterprise funds),留成分紅制(shared earnings)及創新基金(innovation fund),配合使用者付費(user fees)及影響受益費(impact fees)來解決財政困境;

8.前瞻性政府調整預算、會計、報償制度、以達延長決策者決策時間幅度之目的;

9.權式政府在扁平化的層級組織中,授能第一線工作者,直接面對顧客,並鼓勵其我決策負責。

10.市場導向政府儘量利用現有市場機制,如污染費、環境維護費及稅制誘因,去替代原有行政管制機制,以解決公共問題。

由上述企業精神策略的回顧,可以瞭解(一)競爭(二)誘因(三)市場機制是共同策略要素,而這些要素,則有賴組織成員「創新」的基本原動力,得以激發,經由規劃及設計新制度而達成公共問題解決之目的。

誠如多數企業精神政府研究者之共識所示,政府部門絕無法、也不該企圖如公司私部門的理念運作。由於公私部門基本使命不同,政府企業化一項誤謬概念。但是我們卻應該致力於將企業精神引介至公共組織(公共服務執行機構)。公共組織所生產之財貨,不但可以如公司組織般的提供給「外部客戶」(external customers)──人民及企業,並與之交易。同時,亦應可以扮演政府「內部供應者」(internal providers),提供公部門自身服務,並與之同樣交易。如此從事「開創進取性管理」(enterprise management),是企業精神政府之重要執行觀念。而「開創進取性管理」的成敗關鍵有四項:(1)允許公共組織的商業行為規範鬆綁(2)建立利潤中心制的自負盈虧體系(3)降低行政規範管制(人事及預算)(4)加付競爭機制。通常「開創進取性管理」的執行工具有:

1.公共組織的「公司化」(corporatization),強調投資利潤的回報,並有非政府獨占的董事會及公共管理人,以為組織績效負責;

2.開創基金會(enterprise funds)由經營收入,而非稅金成立循環周轉基金會、貿易基金會等公共組織,直接提供公共服務;

3.使用者受益費(user fees)的課收對象,包括公共組織外部的顧客及其他之公共機構;

4.撤除「獨占」(monopoly states),強化公共組織內外部之競爭機制。

「開創進取性管理」可充份發揮(1)顧客導向(2)永續改善(3)績效導向(4)前瞻長程規劃(5)降低改善績效的政治干預(simplifies the politics of improving performance)等優勢,使企業精神政府得以貫澈落實。

伍、企業精神政府的限制

公共行政的內涵劃分為政策規劃的政務部門及政策執行的事務部門,而後者強調的是「管理主義」的性質,這也尤其是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所呼籲的研究定向。雖然負責執行的公共組織,在當前政府再造的理念下,因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及交易成本理論(transaction cost theory)所支持,而有「代理機構」(agencies)建構的國際風潮,但企業精神政府的引介,應不只是公共管理部份所專有,同時亦應該推介於政策規劃的領域層次。

然而,對於企業精神政府的核心價值,卻是討論其設計限制的主軸。中外學者對於企業精神政府的限制,均提出有價值的省思(Bellone & Goerl, 1992; Terry, 1993; deLeon, 1996; 江岷欽 & 劉坤億,1997;江岷欽,1996)。不過由於各自方法論典範價值不同,故亦引起相當有價值的學術對話。

Bellon & Goerl(1992)對於企業精神政府提出四類型的反思:(1)企業自主性(entrepreneurial autonomy)與民主責任性(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之衝突(2)公共企業願景(Public Entrepreneurial Vision)與市民參與價值(Citizen Participation)矛盾(3)企業隱密性(entrepreneurial secrecy)與民主開放性(Democratic Openness)及(4)企業性風險承擔(Entrepreneurial Risk Taking)與民主公共財處置責任(Democratic Stewardship)。Bellon & Goerl的論點,同時俱呈「民主體制」與「企業精神政府」的雙面優點及限制。這項價值的衝突,正如長久以來民主社會中,有關「民主」與效率的辯論,似是體制內先在的價值矛盾。

而L. deLeon則由倫理觀點,認為企業精神政府,內在有不可欲之價值內涵;其包括:(1)本位自我主義(egotism)(2)自利性(selfishness)(3)剛愎自用(waywardness)(4)宰制傾向(domination)及(5)機會主義(opportunism)。在這樣的特性下,企業精神政府可能不只是會導致官僚體制的空虛化(hollowing)(Lan & Rosenbloom, 1992),更可能形成如deLeon所言之「無政府」(anarchic)的政策問題。

提出對「企業精神政府」更激烈的批評者如Larry Terry(1993)指出三項限制,包括(1)公共企業家偏好內部之宰制(dominate people inside and beyond their organization)(2)公共企業家崇尚變革的創新,然而許多的變革未必帶來組織的正向發展(3)公共企業家有反傳統的傾向,輕視存在甚至超過幾世紀的價值及信仰。L. Terry甚至據此提出結論:公共企業精神給予公共行政的問題,會遠超過其所解決問題的貢獻。

陸、結論—公共企業精神限制之解決

雖然各方論者對於「企業精神政府」各有不同之批判焦點,但亦發現到其各自關懷的共識。例如宰制的特性、自利的個人動機、及政府開放性等。然而筆者發現由於基本方法論上認識論及世界觀之不同,雖然各家論者有發現問題焦點的共識,但對於解決結論的知識態度,卻是南轅北轍。

Bellon & Goerl提出一種調合的方法論觀點,其等主張一種強調公共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的「市民關懷之企業精神」(civic-regarding entrepreneurship),用以解決過熱的個人自利動機,並且化解部份「民主」與「企業精神」的衝突。而L. deLeon亦嚐試提出「倫理性的企業精神」(ethical entrepreneurship)。此種修正後之企業精神,分別藉由(1)官僚體制之允諾公共企業家失敗的可能性及「嚐試方案」(pilot program)(2)專業社區的價值及信仰規範價值,及(3)甚至於在無政府網絡(an anarchic network)下,慎思後果──也就是對於「未來陰影之考量」(the shadow of the future),而可以彌補企業精神在倫理面上之缺憾。

對於極端的批判主義者而言,調合式的知識建議是必須給予更加嚴厲的批判。筆者以為Terry在企業精神政府之知識對話立場上,即有過度否定性思考(negative thinking)之嫌。L. Terry認為如Bellone & Goerl等人所提出之調合式世界觀,如「市民關懷之企業精神」實在是一隻「披著羊皮的狼」(a wolf in sheep’s clothing),所以實不足取。然而此種批判式的結論,也正是方法論上,批判主義論者,在接受大量反思性價值讚許外,所受到最大批判的世界觀。回顧人類歷史(包括公共行政的發展史),經常存在有「精神」與「物質」、「民主」與「效率」、「傳統」與「現代」辯證並存的時代,應該是較為常態,而主流思惟獨霸的情況,反倒是人類發展異象。要的是當我們發現衝突的價值時,如何融合適中,尋找建設性之史觀──如Bellone & Goerl與deLeon的修正式企業精神的嚐試對於公共行政之貢獻,應是遠大於只是發現問題的陳述及批判之價值。我們並未見到L. Terry指出當前公共行政發展,在衝突價值下之解決之道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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