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新憲施行前的芬蘭半總統體制,無論在政體穩定、府會互動以及實行時間上而言,均堪稱為半總統體制的典範。相較於政治、法律學界一向熟悉的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體制,芬蘭模式提供的是另一種分工而不競爭、妥協而不衝撞的雙元行政權威間互動型態。
本篇論文主要討論芬蘭1919年半總統制憲法中,總統權力的憲政設計及其現實運作,並依序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將芬蘭1919年至2000年3月的政體置於Duverger關於半總統體制的三個定義之下檢驗,並將芬蘭總統權力作一細緻的介紹。其次,根據芬蘭1919年憲法規定,以及現實政治情勢的相互運作,解析芬蘭雙行政權威間分工型態的權力互動。最後,探討自1990年代始的歷次憲政改革中,關於限縮芬蘭總統職權對於府會互動所造成的影響,終而促成2000年3月新憲法的制定。[1]
壹、芬蘭模式半總統制下的總統職權
將芬蘭的政府體制置於Duverger關於半總統制定義的檢驗下,[2]在總統選舉方面,芬蘭總統的選舉採取類似直選的選舉人團方式,[3]至1991年修憲時為呼應選民改革的呼聲,乃將總統選舉改以全民直選的方式產生。[4]其次,在總統憲法保障權力方面,芬蘭總統享有憲法賦予可獨立行使的行政權、立法權以及外交權。Duverger對於何謂「相當之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雖未下一操作型定義,但可以肯定的是,芬蘭總統的憲法職權在過去歷史雙元行政傳統的影響與制憲的時空背景下絕非虛設。最後,在內閣對國會負責方面,芬蘭憲法明文規定內閣成員必須獲得國會的信任。[5]因此,芬蘭的政府體制除總統選舉採類似全民直選的選舉人團投票外,[6]毫無疑異地,在1919年憲法的規範中以及現實的體制運作下,當屬Duverger定義下的半總統體制。
芬蘭總統的權力按1919年憲法明文規定可概括地分為行政權、立法權與聯邦權(即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所指的:與他國關係的掌控)。[7]根據芬蘭1919年憲法規定,立法權由國會與總統共同行使之。最高行政權授權由總統行使之。為管理全國行政事務,除總統外,另設國務院(Council of State; Valtioneuvosto),由總理一人及部長若干人共同組成之。[8]芬蘭與其他國家外交關係之維持應由總統決定之。[9]
一、外交權
外交政策的主導權是芬蘭總統最核心的權力領域,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外交優於內政的國家生存利益考量下,總統更扮演著國家最高領導人的角色。
按芬蘭憲法明文規定,芬蘭與其他國家外交關係之維持應由總統決定之。該項憲法權力規範在過去八十多年間從未改變,總統關於此一權限的掌握,雖然會隨著不同的國際情勢、現任者的個人特質而有所變化,[10]但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芬蘭總統在外交主導權所樹立的權威與日俱增,甚至外交與內政的界線已因現實國際環境而趨於模糊,則是毫無疑異的。
在憲法規範上,總統對於外交政策主導權的落實,必須透過正常的內閣決策程序,與外交部長的副署,或提交國會獲批准而生效,因此總統並不能恣意而為。然實際上總統外交決策權長久以來一直是牢牢抓在手中,並且政治人物與公共意見均主張,外交主導權應屬總統的專屬領域。[11]戰前,芬蘭總統外交權的行使並不特別突出,經過與蘇聯的冬季戰爭(Winter War 1939~40)以及連續戰爭(Continuation War 1941~44),總統外交決策個人化的趨勢才逐漸明顯,並造就其後的強勢總統。確切來說,1945年之後總統地位明顯提昇的主要原因,在於Paasikivi與Kekkonen兩位總統基於個人化的決策模式,成功地處理與克林姆林宮(Kremlin)之間的關係。[12]詳言之,芬蘭官方的外交政策─Paasikivi-Kekkonen路線─即是由戰後兩位總統J. K. Paasikivi及U. K. Kekkonen予以命名。兩人對於外交政策的思維是著名的老芬蘭派(Old Finns),此思維承襲殖民時期老芬蘭黨的務實性格,是一種政治現實主義,[13]採取當時殖民末期面對沙皇的高壓政策老芬蘭黨人所信奉「以妥協代替對抗」的政策。因此一方面憲法將外交領域規範為總統的權力核心,再一方面因芬蘭戰後特殊的國際現實環境使然,芬蘭總統權力於二次戰爭初期始逐漸卻明顯的增加,並於Kekkonen任期內臻至顛峰。
更進一步來說,Paasikivi和Kekkonen對外交領域的掌控程度又有所不同。Paasikivi尚會透過國務院進行外交政策的指導,接受外交部長的協助。至Kekkonen擔任總統時期,芬蘭在東、西方陣營的對抗中,其立場特別敏感,Kekkonen為消除克林姆林宮的疑慮,試圖將芬蘭成為東、西陣營關係的平衡點。此時Kekkonen對於外交政策的掌握更甚於Passiviki時期,他極力降低總理在外交政策領域的地位,[14]也盡可能地阻止其外交秘書成為一強勢的政治人物,時常繞過外交秘書直接指揮外交部長。簡言之,他的權力已延伸到政策的準備工作。[15]Kekkonen成功地阻擋了芬、蘇關係的兩次危機,[16]更加確立了其外交領域以及外交部長人選的主導力量。至1970年代Kekkonen擔任總統期間,由對外政策的影響力藉著特殊國際情勢的脈絡擴溢致國內政策,可以說是芬蘭總統權力的高峰期。[17]
二、行政權
芬蘭總統掌有最高行政權,並在國務院的輔佐下行使該權力。總統應負責監督國家行政機關之運作,為達此目的,總統得要求政府各機關首長或公營事業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告,並得派員視察之。[18]關於人事任命的權力,芬蘭憲法明文規定總統所任命之內閣成員必須獲得國會信任,但卻未對信任機制有所規範,而由實際運作所形成的慣例以填補此一規範空間,結果使得議會主義原則產生混淆。也因此內閣形成的主要原則不再是國會的信任(縱使憲法中明文規範內閣成員必須獲得國會的信任),而是在芬蘭第一任總統Ståhlberg即立下的慣例:[19]政府的組成並不須事先徵詢國會或國會各黨團的意見,甚至如果情勢所需,亦可違背國會的意願。[20]因此一方面就芬蘭憲政傳統而言,芬蘭內閣政府初上任時無須對國會做施政藍圖報告,以要求信任投票;[21]另一方面,芬蘭內閣總辭的主要因素並非國會的不信任案,[22]內閣成員之間意見相左才是導致內閣總辭的最大原因。
進一步來說,半總統體制下的芬蘭總統基於下述幾點因素,對於內閣政府的形成過程扮演著積極主動的角色。首先,芬蘭極化本質的政黨體系以及隨之而來各國會政黨黨團間因合作所產生的問題,[23]將內閣形成的過程予以複雜化。一個僅具狹窄國會黨團支持基礎的內閣政府,依賴著總統所給予的協助。其次,自二次戰後,芬蘭總統多次運用可觀的影響力以左右內閣政府的黨派組成,確保Paasikivi-Kekkonen官方外交路線的落實,以避免危及芬蘇的友好關係。再者,在複雜的多黨體系中,芬蘭總統必須根據選票的分布,以解讀選民的意見形成新政府,並鞏固跨越政治光譜的政黨合作。[24]復以芬蘭憲法中並未規定內閣成員必須為國會議員出身,因此總統在人選的安排上,有極大的發揮空間,甚至在肇因於多黨體系中政黨協商不易導致內閣難產的情況下,總統指派由高級文官組成的看守內閣亦非罕見。
綜上所述,總統在不明顯違反國會意志下,對於內閣成員的任命,都會獲得國會實質上的尊重。芬蘭總統對於內閣成員不但擁有任命的權力,亦有無條件將其免職的權力,[25]但鮮少將內閣的垮台歸因於總統與內閣政府的衝突,通常兩者之間的歧見均在非正式的場合中尋求化解。[26]在芬蘭憲政歷史上,當然也不乏總統強行決定內閣人事的去留,而不顧國會的反應,[27]但一般而言,這種情形相當例外也有比較特殊的背景因素。在探討總統關於內閣政府的人事任命權時,亦必須將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納入分析。總統任命之內閣成員必須獲得國會的信任,以符合議會民主的精神,一旦國會與總統對於信任問題發生歧見時,面對國會運用不信任案倒閣的制衡即是賦予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在芬蘭憲法中,總統在1991年修憲之前,可以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形下解散國會重新選舉,[28]至1991年修憲時,為逐漸減少總統的權力行使並增加內閣總理的權威地位,則對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增加限制─「總統得因總理合理之提議,且於諮詢國會議長及國會中其他政黨意見後,在國會開議期間內發布命令解散國會以改選新議員」。[29]
芬蘭總統擁有廣泛的人事任命權,[30]除前述對於內閣的選任外,最值得注意的就是高級文官的任命。芬蘭高級文官的組成反映了自1966年起中間偏左的內閣黨派色彩,亦即自Kekkonen總統執政的後半期,迥異於以往芬蘭總統黨派中立的形象,對於內閣的黨派組成,偏好由社民黨與農民黨(1965年改稱為中間黨)紅綠搭配(Red and Green),並將該黨派考量納入文官的選任上,因此形成文官職位政治化─酬庸制度(spoil system)的濫觴。根據1980年代的調查結果顯示,自文官職位酬庸化之後,出身於中間黨與社民黨的文官,要比1970年代之前超出三倍之多。[31]至1970年代中期,以政黨忠誠為文官職位考量的酬庸制度達到顛峰,沿著黨派分歧所產生部門間的競爭,已嚴重危及了政策的延續性,因此形成怪異的芬蘭式文官文化:文官享有英國式的終身任期保障,卻擁有美國式的政治性格。此種源於Kekkonen總統任職時期的酬庸體系,其意義在於總統為嘗試使用憲法所賦予的權力,以形成其所屬意的內閣組成,例如:鞏固中間偏左的內閣政府,作為有效處理經濟政策的管道。[32]該酬庸文化至1980年代Koivisto總統任內逐漸沒落。
憲法賦予芬蘭總統的行政權方面,尚有政策指導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應執行總統之決定,並對於依法屬於其職權範圍內之事項,以及憲法或其他法令未規定而應由總統決定,或委由部長或其下屬機關處理之事項,加以處理之。倘國務院對於某一特別事項是否屬於其權限範圍內而有疑異時,應由總統裁決之。[33]芬蘭總統雖握有最高行政權,但關於國內政治的管理則有賴於國務院的輔佐。芬蘭總統在行政權的行使上謹守最高決策者的角色,至於政策執行則交由國務院處理,一般而言,芬蘭內閣政府所擁有的行政權多屬於技術性與管理層面的。[34]
三、立法權
根據憲法規定立法權由國會與總統共同行使之。[35]總統及國會對於新法律的制定,及關於現行法律之修改、解釋或廢止均有提案權。總統得向國會提出法律草案以行使提案權,法律草案應由國務院起草之。凡經國會通過之法律,應提請總統批准。[36]亦即立法權由總統與國會共享,而內閣政府的主要工作即是準備與執行總統立法權限內的事務。總統對於內閣政府所草擬的政府法案,一般而言多會接受,而以總統的名義在國會提出。內閣政府的決定對於總統並沒有實質上的約束力,總統可以採異於內閣意見的政策,例如以總統自己準備的法律草案取代政府提出的草案向國會提出,總理只能選擇接受,並對總統的決定負責,否則只有辭職一途。總統相對於國會如同總統相對於內閣般保持著相當的獨立性,總統的因素,模糊了純粹的議會主義,且將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予以複雜化。[37]詳言之,芬蘭憲法具有雙重行政權威的安排─總統與總理,總統所扮演的是最高決策者的角色,對於國內政策的影響並不深入,總理領導的內閣則在總統訂定的大原則下執行政策。然而,進一步分析來看,就立法權的行使,政府法案的草擬雖由內閣政府進行,但是由於政府法案的提出必須以總統的名義行之,因此最終的決定權仍在總統手中,故芬蘭的雙元行政權威之間,毫無疑異地,總統的權力角色凌駕內閣總理之上,政府法案的決策如此,兩者間行政權力互動的情形更是如此。但是戰間期的危機與戰後的困境,某種程度上改變了政府與總統對於國內政策的互動關係。由於該特殊情境需要廣泛的政黨合作、政經決策的中立化與協調,凡此都是藉由內閣主導而進行,總統雖然在法理上享有立法提案權,實際上都是政府法案提交至國會審議。[38]再者,社會結構日趨複雜以及公共決策部門的擴張,以不到十人所組成的總統幕僚團,根本不足以應付此一趨勢,唯有資源龐大的內閣政府才有能力草擬出周延的法案。由此可知,芬蘭雙行政首長間,權力地位雖有高低之分(總統無論在憲法規範上或政體實際運作上,其權力都明顯凌駕於總理),然兩者間存在的是分工、相輔相成而非衝突、搶奪權力的關係。
芬蘭總統依據憲法擁有法案批准權,凡經國會通過之法律,應提請總統批准。總統對於法律之批准,應於國會提請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國會所通過之原條文批准之。凡被總統退回之法律案且未經其批准者視為失效。[39]總統對於法案之批准與否可徵詢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見,若未於法律案送達三個月內簽署,則視為拒絕批准。對於總統未予批准之法案,如大選後的新一屆國會以全體議員過半數原案通過,則總統不可拒絕簽署。由此可知,總統所擁有的只是暫時性的立法否決權(suspensive veto)。除了Rity 和Mannerheim總統外,芬蘭每一任總統幾乎都使用過暫時性的立法否決權,[40]但國會因此與總統產生衝突的情形相當少見,許多時候國會均會接受總統該項權力的行使。[41]
半總統體制的運作中,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係不如議會內閣制中所強調的兩者融合,亦不如總統制中強調的權力分立。在芬蘭模式的半總統制裡,憲法將立法權限分別交由總統與國會兩個機關共同行使,一方面含有分權的概念,賦予總統獨立的立法權限,分別是由內閣政府輔佐行使的提案權,與針對國會立法權進行牽制的否決權;但另一方面為顧及議會民主的原則,總統的否決權並非最終的形式,對於國會多數意志的實現只具延遲的功能。
貳、 總統支配型政府─芬蘭總統與總理的權力互動[42]
在芬蘭模式的半總統體制中,總統支配型政府是該政體中的一大特色。促成總統支配型政府的產生有三:首先,誠如前述,憲法中關於總統權力的規定相當詳細且都具有獨立行使的性質。復以獨立建國前雙行政體系運作的歷史遺緒使然,總統強大的權力獲得相當程度的尊重。其次,芬蘭多黨制體系時常無法有效地形成內閣,總統的介入就成為一必要的手段,甚至自1920年代始,解決僵局的看守內閣(caretaker cabinet)都由總統指派。最後,芬蘭內閣政府輔佐大於統治的性格。[43]國務院於芬蘭憲法中所被賦予者多為從屬性、被動性的權限,僅少部分為可與總統一職產生相互制衡之效者。故實際上而言,芬蘭國務院所擁有的權力是較受限制的,而並非不斷強化總理的職務。[44]因此使得總統的權力角色長期凌駕於總理之上,卻不致造成雙行政權威之間的衝突。
詳言之,內閣政府源自於十九世紀的元老院,[45]元老院當時並非具有政治性格的內閣政府,其主席亦非總理,因此縱使自1917年至1919年間,將芬蘭政府體系與議會民主相互結合後促使內閣成員必須獲得國會之信任,內閣政府內部的運作模式仍在相當程度上延續元老院的運作程序。換言之,可以由四個方面看出芬蘭總理於內閣中的弱勢地位。[46]首先是內閣的平等主義結構(egalitarian structure):內閣成員彼此之間地位平等,總理並未享有特殊的領導地位,各項決策僅由該相關部長簽署負責即可,無須總理簽署核可。其次是集體決議的機制(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1919年芬蘭憲法法案對於內閣責任的劃分,採取集體審議原則。第三是法治主義與區段式的官僚體系(legalism and bureaucratic segmentation):基於俄羅斯殖民時期,為保障政治自治免於外在權威的壓力,遂將各個職權皆由憲法訂定,任何更高的權威亦不可改變職權的內容。如此便導致國務院職權產生某種程度上法治官僚式的區化(legal-bureaucratic segmentation),一個內閣閣員可以採取獨立的政策決定。[47]最後是內閣與國會結構性的連接相當鬆散(loose structural links with parliament):自1920年代起,凡遇國會無法產生內閣的僵局時,即會設立文官為主的看守內閣,另一方面,內閣成員也不一定來自國會。上述四點使得芬蘭總理於內閣中並無特殊的領導地位,並且由於芬蘭屬紛雜的多黨體系,因此獨立以來多採聯合內閣的方式,聯合內閣中流動的政黨屬性使得該內閣組成相當脆弱是常有的現象,內閣成員對於自身政黨比起對內閣同儕間感到更為親近,因此易造成內部政策的矛盾與對立。政府閣員與自己所屬政黨站在一線,以政黨政策為目標,甚至內閣成員會在國會中反對政府政策,也因此國會對於內閣政府的尊敬相對而言就比較低。[48]再者,二次戰後總統與總理職權的劃分更為明顯,總統可以透過下列四個途徑影響總理的決策:其一是在多黨體系中,總統易由政府形成的過程中,獲取操縱空間;其二是外交政策的主導權在總統手中,總理只是輔佐並執行總統的決策;其三是總理為日常例行行政事務的領袖角色,然至高的權力仍在總統一職,也唯有總統才是決定政策接受與否的主體;其四是國家元首是總統,他不僅是政治上的決策者,也是擁有社會影響力的公共意見領袖。[49]因此由上述觀之,芬蘭模式半總統制的運作中,一方面總理於內閣中並未樹立其領袖地位,再方面總統對總理的影響相當強大,因此總統權力凌駕於總理的權力自是毫無疑義。
綜上所述,芬蘭總統與內閣政府間雙行政體系的運作,在常態下是以職權分工彼此相輔相成。外交政策被視為總統的專屬領域,總統在此一領域扮演一積極活躍的角色,該職權的行使是芬蘭總統對於芬蘭政治最重要的貢獻,至於對內政的介入則顯得相當零星,雖有時其介入具有相當關鍵性的影響。[50]因此一般說來,總統與總理的權力專屬領域憲法規定得相當清楚,對於彼此的權力運作都會給予相互尊重,以分工替代競爭,即使總統的權力在1919年憲法中相當強大,但在外交政策能貫徹的前提下,總統對於內政一般僅立於最高決策者的角色,主動的介入相當罕見。縱使在芬蘭總統權力的顛峰時期─Kekkonen執政時期,其近乎開明專制式的統治也是在特殊國際環境背景下,為維持國家主權獨立的必然舉動。且Kekkonen對內政的介入也並非毫無限制。這也就是說總統和總理透過雙重領導(dual chairmanship in cabinet)制度共同行使政權,而各專注於其負責的領域。
參、 朝向內閣制的轉型─憲政改革中的總統職權
芬蘭自獨立初始,政體運作型態以議會主義為主軸。大部分總統權力的行使,包括其主要對外交領域的核心主導權,皆必須透過議會主義原則的過濾(parliamentary filter)。[51]芬蘭總統一旦當選之後,無論其原有政黨背景為何,皆扮演中立的角色,作為政黨紛爭的解決者以及國家統一的象徵。然二次戰後芬蘭所面對的國際情勢,尤其是芬蘇的敏感關係,促使總統在外交決策的領導權作了必要的擴張。並因外交決策的落實有賴於內政政策的配合,芬蘭總統的權力在這樣的國際環境脈絡下,發揮到極致。自1970年代Kekkonen總統權力達於顛峰且持續至其1981年退位,深植於特有歷史與政治發展之中的芬蘭雙元政治結構─議會民主結合強勢的總統地位─面臨重新釐清總統、總理(內閣政府)、國會關係的要求。1970年代國務院即成立了兩個委員會調查1919年芬蘭憲法須經如何的修訂,以更符合民主要求與現代社會的生活,並針對總統職權作一修正,但該兩委員會內部因對總統職權的變更產生爭執而宣告失敗。[52]
1919年芬蘭憲法中結合了原則綱領式及彈性調整的規範,使得該政體能夠穩定運作近七十餘年,該規範架構提供了解決國家危機並兼顧政治事務延續性的能力。此種政體穩定性需要國會與總統將根本的權威焦點至於不同層次,藉此避免相互競爭與衝擊。此政治局勢在1990年代有了相當程度的轉變。[53]1990年代起不論是針對總統的選舉方式,或是針對總統的職權行使,皆面對強烈的改革呼聲。[54]除前已提及關於總統選舉部分的修憲外,1991年的修憲目的在於平衡總統與總理間的職權,故於1991年修憲後總統不再擁有對國會無限制的解散權,[55]對於政府組成的過程,則必須徵詢國會中各黨派的意見後始得為之。[56]由於此階段的修憲目標主要是為了釐清、調整總統與內閣的關係,並兼顧內閣政府與國會的權力平衡,[57]總統的職權則因對「Kekkonen式的民主」的反動,而作了部分的限縮,最主要的改革是總統根據憲法33條行使的外交權。自1988至1994年Koivisto總統第二任期間,對於「Kekkonen式民主」的反動已達到國會化(parliamentarization)的程度。Koivisto總統於其任內公開支持在外交以及內政領域,擴大內閣政府的處理權力,並重新追求芬蘭第一任總統Ståhlberg所樹立的典範(Ståhlbergian model)。[58]因此經由修訂憲法第33a條與國會法案第48條,以打破總統對外交領域的獨斷權力。[59]根據憲法第33a條的規定,國務院、國會對國家關於國際組織的決定應有參與權,其參與之方式按國會法案第48條規定行使之。[60]
芬蘭憲法第33條與修訂後的33a條並存,但兩條文之規範並非相容反而具有明顯的衝突性,Nikula委員會對於整個憲改條文的曖昧用辭─給予總統與內閣政府聯合處理的權力,[61]無助於澄清權力的分工。[62]因此在加入歐盟的決策上,總統Ahtisaari與國會間產生了公開的衝突,此亦為以「權力重分配」為訴求之2000年憲改的導火線,此一新憲於2000年3月施行。在該次憲法改革中,以(1)憲法條文之法典化、(2)規範架構之統一與現代化、(3)對現有權力分配安排的變更等三項為目標。[63]大幅刪減總統的權力,一改1919年芬蘭憲法中總統支配色彩濃厚的原則。[64]強勢的總統權威不再;雖然總統改為全民直選但以連任一次作為限制;正式權力大幅縮減;穩定且具有廣泛支持基礎的內閣政府,已成為芬蘭政治的常態達三十多年;最後芬蘇友好互助條約不再是芬蘭對外政策的指導綱領;上述種種皆將芬蘭半總統的政府體制逐漸朝向議會內閣制發展。[65]
表2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關於總統、內閣政府權責的修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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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日期 |
憲法條文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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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8.15. |
憲法法案第20條第3項 |
凡法律無論其為業經總統批准,或未經其批准而依法仍發生效力者,均應由總統簽署及相關主管部長副署後,即由國務院於芬蘭法律公報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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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6.26 |
憲法法案第19條第2項 |
總統對於法律之批准,應於國會提請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國會所通過之原條文批准之。凡被總統退回之法律案且未經其批准者,視為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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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6.26. |
憲法法案第19條第1項 |
該條條文經修憲後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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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條第2項 |
芬蘭總統得連選連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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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a)條 |
凡依法登記設立且於國會中至少占一席議員席次之政黨,以及擁有兩萬人以上會員之人民團體依法享有總統選舉權限者,得提名總統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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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b)條第1項 |
倘僅有一位總統候選人被提名時,則該候選人無須經過選舉程序即告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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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b)條第2項 |
倘同時有數位候選人被提名時,則總統選舉應於一月的第三個星期日舉行。倘候選人獲得半數以上投票數時即告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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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b)條第3項 |
倘未有任何一位候選人獲得第2項規定之半數以上投票時,則應於第一次選舉後之第三個星期日舉行第二次選舉。第二次選舉應就第一次大選時得票數最多之兩位候選人選舉之,而由獲得最多票數之候選人當選為總統。倘第二次選舉結果仍不分勝負時,則由抽籤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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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c)條 |
倘於總統選舉結束前,有任何一位經正式提名之候選人死亡或受永久性之障礙致不能繼續參選時,應儘速安排舉行新選舉。倘於新選舉期間或選舉結束後尚未就任前,發生前述情形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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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d)條第2項 |
參與總統選舉之事宜應由法律訂定之。有關總統候選人之提名程序及相關事項,亦應以法律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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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e)條第1項 |
總統應於三月一日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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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e)條第2項 |
倘依本憲法第23(c)條之規定所選出之總統,則應於該候選人被通知當選為總統之日起第三日就職為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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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3(e)條第3項 |
總統之任期至次屆總統當選就職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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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4條 |
總統應於國會宣誓就職,誓辭如下:「余,某某,經芬蘭人民選舉為芬蘭共和國之總統,謹此宣誓於擔任總統期間內必忠誠遵守及維護芬蘭憲法與法律,並善盡職責為芬蘭人民創造幸福及繁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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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5條第1項 |
倘總統不能行使其職權時,應由總理代行之,倘總理不能代行總統之職權時,則依照本憲法第39條之規定由被指定代理總理職務之部長代行之。倘總統死亡或遭受永久性之障礙致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儘速舉行新總統之選舉。繼任總統就職日期規定於本憲法第23(e)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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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27條第2項 |
總統得因總理合理之提議,且於諮詢國會議長及國會中其他政黨意見後,在國會開議期間內發布命令解散國會以改選新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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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36條第2項 |
總統應於諮詢國會中各政黨之意見後指派才德兼備之芬蘭公民擔任國務院之成員。倘國務院之組成遭遇重大困難時,則應諮詢國會議長及各政黨之意見後召開會議研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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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36(a)條 |
國務院應儘速向國會提出施政報告。倘國務院進行重大變革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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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36(b)條第1項 |
倘國務院或其成員之一不能獲得國會之信任時,總統得接受國務院之總辭或該成員自行辭職。總統亦得依據總理之建議接受國務院成員以其他理由所提出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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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2. |
憲法法案第36(b)條第2項 |
倘國務院成員之一當選為總統者,則於其就職為總統之日起視為辭去其國務院成員之職務。倘國務院成員之一當選為總統時,即不得行使本憲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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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2.10. |
憲法法案第33(a)條第1項 |
國會得以國會法案規定之方式,行使對於國家參與國際組織的決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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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7.17. |
憲法法案第23(d)條第1項 |
該條條文經修憲後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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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7.17. |
憲法法案第36(c)條 |
國務院成員於其任內,不得兼任其他公職職務,亦不得作出妨礙其行使職務或有損國務院成員公信力的活動。 |
作者自行整理
參考書目
中文部分
專書
劉致賢,2001,「穩定半總統體系在府會關係轉變下的運作─以芬蘭與法國為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薩托利‧吉奧瓦尼(Giovanni Sartori)著,雷飛龍譯,1998, 《比較憲政工程─結構、動機、後果之研究》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 ,台北:國立編譯館。
英文部分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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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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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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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憲施行後關於總統職權的論辯,以國家聯盟黨黨主席並身兼Lipponen內閣政府中內政部長的Ville Itälä所提出「廢除總統一職」之主張最具爭議性。Itälä於2001年9月底接受歐露(Oulu)地區當地報紙Kaleva專訪時表示,芬蘭總統一職應當廢除,芬蘭現行的民主體制,即使沒有總統職位的存在依然能運行良好。Itälä的言論隨即遭到同屬內閣成員的社民黨籍司法部長Johannes Koskinen以及左翼聯盟的財政副部長Suvi-Anne Siimes駁斥。同時Koskinen於另一新聞媒體Turun Sanomat的專欄中,以「A President is Needed」為題回應Itälä的主張,文中並批判Itälä的言論悖離了同屬國聯黨籍前總統J.K. Passikivi所提倡強勢總統的傳統。
[2] Duverger對於半總統制定義有三項標準:1、總統經由普選產生;2、總統握有相當的權力;3、除總統外,尚存有與他並立的一位總理和諸位部長,他們握有行政和政府的權力,如果國會不表示反對,則他們可以一直在位。詳參見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vol. 8 (1980), pp. 165-187.
[3] 除少數幾次,為因應對外戰爭的特殊狀況,而由國會代替選舉人團行使選舉總統之權。
[4] 芬蘭總統由選舉人團經三輪投票選出,事實上,總統選舉過程中各政黨協商的要素大於民主的成分,該國政治精英對於總統的人選擁有相當大的操縱空間。1987年修憲時,將總統選舉方式以半直接的(the semi-direct )兩票制(two ballot system)為之,亦即選民手中擁有兩票,一票直接投給總統候選人,一票投給選舉人團成員,以此作為1991年修憲時採取總統直選的過渡。詳參見Hannu Nurmi, “A Theoretical Review of the Finnish Parliamentary and Presidential Electoral Systems,” in Jan Sundberg and Sten Berglund eds., Finnish Democracy(Helsinki: The Finnish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1990), pp.58-60. 關於修憲後1994年的第一次總統直選,詳參見Pertti Pesonen, “The First Direct Election of Finland’s President”, Scandinavian Political Studies, vol. 17, no. 3 (1994), pp. 259-272.
[5]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36條第1項。
[6] 芬蘭總統選舉採選舉人團投票方式,有學者質疑Duverger在將芬蘭納入半總統制國家範圍時,關於此點並未交代清楚。然依據Sartori的看法,如同美國選舉人團式的類似直接民選(direct-like)與間接選舉(indirect)事實上是必須加以區分的。因此,關於芬蘭總統的選舉仍可視為符合Duverger對半總統制下總統直接民選的定義。詳見Sartori著,雷飛龍譯,《比較憲政工程:結構、動機、後果之研究》(台北:國立編譯館,1998年)。Robert Elgie, ed., Semi-presidentialism in Europ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3-14.
[7] David Arter, Politics and Policy-Making in Finland,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87), p. 79.
[8]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2項、第3項。
[9]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1項。
[10] Jukka Tarkka, “A Society of Nordic Values,” in Timothy Binham, ed., Facts about Finland: Science, Trade, Culture, Industry, History (Helsinki: Otava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11] Jaakko Nousiainen, The Finnish Political Syste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231.
[12] David Arter, “Government in Finland: A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Parliamentary Affairs, vol. 38, no. 4 (1985), p. 476.
[13] David Arter, Politics and Policy-Making in Finland, op. cit., p. 107.
[14] 自1957年總理K. A. Fagerholm訪問莫斯科以來,直到1971年總理Ahti Karjalainen才再度前往莫斯科進行官方訪問,而這兩次的總理出訪蘇聯,是Kekkonen擔任總統期間僅有的兩次。
[15] David Arter, Scandinavian Politics Today (Manchester and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231-232.
[16] 分別是1958年的夜霜危機(Night Frost Crisis)與1961年的紙條危機(Note Crisis)。
[17] David Arter, “Kekkonen’s Finland: Enlightened Despotism or Consensual Democracy,” West European Politics, Vol. 4, No. 2 (1981), pp. 219-234.
[18]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32條。
[19] 不過該一慣例在1991年以平衡總統與總理職權的修憲中被推翻,並針對1919年憲法中關於「國務院之成員應獲得國會之信任」的規定,於憲法第36條第2項做出更進一步也更具體的規範:總統應諮詢國會中各政黨之意見後,指派才德兼備之芬蘭公民擔任國務院之成員。
[20] Dag Anckar, “Finland: Dualism and Consensual Rule, ” in Erik Damgaard, eds., Parliamentary Change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Oslo: Scandinavia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54-155.
[21] 芬蘭內閣政府上任之初,無須將其施政藍圖提交國會報告。1926年以社民黨為主的內閣政府試圖在上任之初,為尊重議會民主的原則,要求作施政藍圖報告,當時國會議長以“國會法案無相關規定”為由,拒絕了該內閣政府的請求。其後在1928年國會法案的修訂中,添加了相關規定,國會可以針對內閣政府上任的施政藍圖報告進行信任投票。但在實際的運作上,相當少用,因此1926年所建立的憲政慣例「芬蘭內閣政府在上任之初,無法要求國會的信任投票」一直沿用至1991年修憲為止。詳參考Dag Anckar, “Finland: Dualism and Consensual Rule, ” in Erik Damgaard, eds., Parliamentary Change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op.cit.
[22] 自1918年至1985年間,僅有四次是因國會不信任案造成內閣總辭,兩次是針對個別內閣成員所發動的不信任案。
[23] 關於芬蘭的五黨體系(five-party system),詳參見Jan Sundberg, “The Enduring Scandinavian Party System,” Scandinavia Political Studies, vol.22, no.3 (1999). 劉致賢,《穩定半總統體系在府會關係轉變下的運作─以芬蘭與法國為例》,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頁78-88。
[24] David Arter, Politics and Policy-Making in Finland, op. cit., pp. 90-91.
[25] Illkka Heiskanen, “Valtioneuvoston asema suomen polittisessa järjestelmässä, ” in Valtioneuvoston historia 1917-1966, Vol. 3, p. 74.
[26] David Arter, Politics and Policy-Making in Finland, op. cit., pp. 96-100.
[27] 芬蘭Ståhlberg總統與Kekkonen總統分別在1926年與1971年,都曾解散一享有國會多數支持的內閣。
[28] 總統該項權力自1917年獨立以來曾使用過六次,分別是1924年、1929年、1930年、1962年、1972年以及1975年。
[29]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27條第2項。
[30]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87條。
[31] Eric Solsten and Sandra W. Meditz, eds., Finland: A Country Study (Washington D.C.: Headquarters, Dept. of the Army, 1990), pp. 238-239.
[32] David Arter, “Government in Finland: A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op. cit., pp. 482-483.
[33]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42條。
[34] David Arter, Politics and Policy-Making in Finland, op. cit., p. 126.
[35]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2項。
[36]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
[37] Dag Anckar, “Finland: Dualism and Consensual Rule, ” in Erik Damgaard, eds., Parliamentary Change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op. cit., p. 153.
[38] David Arter, “Government in Finland:A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op. cit., p. 485.
[39]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19條。
[40] Jaakko Nousiainen, The Finnish Political System, op. cit., p. 227.
[41] Eric Solsten and Sandra W. Meditz, eds., Finland: A Country Study, op. cit., p. 230.
[42] 芬蘭政黨體系屬於複雜的多黨體系,因此芬蘭自1917年獨立至今,總統與國會間的關係幾乎都是在府會不一致的狀況下。若將總統與總理間的關係一併考慮進去,將會發現芬蘭模式的半總統制中會產生「府會不一致且共治」和「府會不一致但不共治」的兩種運作型態,但是由於此一「共治」與「非共治」間的轉換往往相當迅速而其中的差異並不大,並且該轉換出於總統個人的選擇因素居多,因此在探討芬蘭政治體系的書籍中,幾乎看不到共治(cohabitation)的字眼,亦即鮮少將總統與總理的關係區別成共治與非共治進行討論。
[43] 在字辭的使用上,芬蘭的國務院(State Council; valtioneuvosto)、政府(government; hallitus)與內閣(Cabinet; ministeristö)可以視為同義辭,均是指由總理與數位部長組成的機關。
[44] David Arter, Politics and Policy-Making in Finland, op. cit., pp. 135-138.
[45] www.nv.fi/vn/english/vn61e.htm
[46] Jaakko Nousiainen, ”Bureaucratic tradition, semi-presidential rule and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 the case of Finland, ” op. cit., pp. 230~232.
[47] 這樣的情形曾發生於1922年外交部長Rudolf Holsti獨自於華沙(Warsaw)與蘇聯西境的波蘭、拉脫維亞與愛沙尼亞等緩衝國簽訂政治合作的協定;1923年司法部長於國會開議中逮捕所有共產黨黨員,宣稱其組織違法。曾多次擔任總理、二次大戰時擔任社會部長的Fagerholm在其回憶錄中描述1941年6月芬蘭捲入戰爭的情形:我當時對芬蘭加入戰爭並不知情,我現在亦不明白,但可以確定是,整個政府都不知情,只有幾個個別的職位被通知,如總統、總理、國防部長以及外交部長。
[48] Jaakko Nousiainen, The Finnish Political System, op. cit., pp. 277-278.
[49] Jaakko Nousiainen, ”Bureaucratic tradition, semi-presidential rule and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 the case of Finland, ” op. cit., pp. 232-234.
[50] Sven Lindman, “The Dualistic Conception of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in The Finnish Constitution,” in Finnish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eds., Democracy in Finland (Helsinki: Finnish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1960), pp. 44-49.
[51] www.om.fi/constitution/3414.htm.
[52] Dag Anckar, “Democracy in Finland: The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in Jan Sundberg and Sten Berglund, eds., Finnish Democracy (Helsinki: The Finnish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1990), pp. 31-32.
[53] www.om.fi/constitution/3415.htm
[54] 關於芬蘭憲法改革的概略說明請參見Seppo Tiitinen, “The Reform of the Finnish Constitution ”, in Matti Niemivuo and Tuula Majuri, eds., Outlooks on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in The Baltic Sea Region- Experiences from the Finnish Presidency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Assistance to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in 1998-1999 (Helsinki: Ministry of Justice, Finland, in collaboration with Council of Baltic Sea States, 1999), pp. 8-19.
[55] 根據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27條第2項:總統得因總理合理之提議,且於諮詢國會議長以及國會中其他政黨意見後,在國會開議期間內發布命令解散國會以改選新議員。
[56]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36條第2項。
[57] David Arter, Politics and Policy-Making in Finland, op. cit., p. 44.
[58] 芬蘭第一任總統Ståhlberg謹守憲法規範,透過內閣政府行使其強大的憲法權力,堅守黨派中立的原則。
[59] David Arter, “Finland, ” in Robert Elgie, eds., Semi-Presidentialism in Europe, op. cit., p. 64.
[60] 芬蘭1919年共和國憲法第33a條、芬蘭國會法案第48條。
[61] Nikula委員會(Nikula committee)是由芬蘭法務大臣Mr. Paavo Nikula所領導的一個修憲委員會。
[62] David Arter, “Finland, ” in Robert Elgie, eds., Semi-Presidentialism in Europe, op. cit., p. 65.
[63] www.om.fi/constitution/3415.htm
[64] 芬蘭內閣政府於2001年9月中旬成立調查工作小組,由司法部長Johannes Koskinen負責主持。該工作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對憲改目標的落實以及新憲的施行進行評估,尤其是新憲法中關於外交領導權─1919年憲法中總統的核心權力─的轉變,為該一調查的重心。
[65] David Arter, “Finland, ” in Robert Elgie, eds., Semi-Presidentialism in Europe, op. cit., p. 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