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9年兩岸分治初期,台灣與中國大陸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個領域都是完全對立的情勢,1980年代末期,兩岸關係開始快速的發展;六十年來,台海兩岸關係就不僅僅是兩岸雙方之間的關係,無論在兩岸完全對立時期,或是交流互動時期,均是鑲嵌在冷戰與冷戰終結的國際體系結構之內,因此,兩岸關係乃是鑲嵌在國際體系的運作當中,並發展出台海兩岸關係之間獨特之特性,兩岸關係的研究中,倘若忽略這些國際體系結構與環境因素之特性,恐怕無法完整釐清其中的問題;因此,欲從事兩岸關係的研究,則需先釐清台海兩岸關係之特性,才得以運用相關理論加以分析。
壹、前言
兩岸關係對於台灣的重要性已不容置疑,對於台灣國家安全與發展的影響更是相當重大;此外,兩岸關係也是當前國際關係中所關切的重要議題之一,包括鄰近的東亞地區國家以及主要大國,均相當關切兩岸關係的發展朝向穩定或衝突。過去兩岸關係的研究上,相當倚重政策分析,且兩岸關係也是構成國內各政黨相互競爭的爭論主題之一,以致造成只要有興趣的人均可以談論兩岸關係,更出現有心人士或政黨,因政治取向刻意將兩岸關係互動,導向獲取私利的論述主張,種種情況造成部分兩岸關係的著作、報導,缺乏理論性、學術性的探討。因此,從台海兩岸關係的特性出發,無論從是政策性分析,或是從事當代國際關係研究,均有其必須性;尤其當我國在強調兩岸關係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前提下,如何運用國際關係理論對於理解兩岸關係,將具有很大的啟發性作用。
1949年兩岸分治初期,台灣與中國大陸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個領域都是完全對立的情勢,1980年代末期,兩岸關係開始快速的發展;六十年來,台海兩岸關係就不僅僅是兩岸雙方之間的關係,無論在兩岸完全對立時期,或是交流互動時期,均是鑲嵌在冷戰與冷戰終結的國際體系結構之內;因此,兩岸關係乃是鑲嵌在國際體系的運作當中,對於兩岸關係的研究,倘若忽略國際體系結構與環境因素,恐怕無法完整釐清其中的問題。因此,欲從事兩岸關係的研究,則需先釐清台海兩岸關係之特性,才得以運用相關理論加以分析,釐清及瞭解兩岸關係當中的結構性問題,對於兩岸關係的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發展,才得以做出正確的判斷。
貳、兩岸關係之特性分析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到台灣,中共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致形成兩岸分治的情況,也才出現所謂的兩岸關係;長期以來,兩個擁有領土、主權及人民的主權實體,因為哪方政府才是代表「中國」政府的問題,造成兩岸關係的緊張對峙;且由於兩岸關係不僅是兩岸雙方之間關係,國際體系結構中的美國霸權,也在其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六十年來,兩岸關係雖然歷經軍事對峙、非軍事對峙、政治鬥爭、國際社會競爭、改革開放、開放民間交流、政黨輪替緊張對峙以及兩岸合作交流等時期[1],兩岸雙方各自也經歷內部政、經、社重大變化,惟兩岸關係發展迄今,仍具有幾個特性,包括「兩個擁有主權身分的國家」、「大國小國權力地位不對稱」、「大國對小國的主權要求」、「美國霸權勢力的制衡」等,謹分析如下:
一、兩個擁有主權身分的國家
兩岸自1949年分治以來,最核心同時也是最關鍵的問題,乃是中國大陸當局一直認為世界只有一個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雖然1949年國民政府播遷到台灣,惟中華民國政府也是個擁有領主、主權、人民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也認為是自己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1971年之前,中華民國還是代表在聯合國的中國席次,雖然中華民國在1971年之後退出聯合國,並陸續和許多個邦交國結束邦交關係,惟國家所需有的條件皆具備,因此,中華民國乃完全不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稱其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論點。關於此點,則必須釐清主權與國家的概念。
主權概念是因應中古時期權威界線重疊的現象而興起,主權的核心概念,乃是「領土的排他性」,若干統治單位(政府)各自和他所統治的領土與人民的結合[2]。1648年西發里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首度承認歐洲地區主權國家的地位,肯定國家不分大小,皆得以享受平等的國際法地位,並保障其小國及城邦的獨立主權[3]。條約簽訂後的歐洲政治秩序呈現一個清晰的模式,國際體系中主要的行為者乃為主權國家,各個主權有界定明確的領土和人民,新的國家成立通常必須得到其他國家的同意,因此,國家成為具有國際法人身分的主要實體,同時也是國際體系的主要角色[4]。然而要再更加以釐清國家概念的條件,則需依循1933年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該公約第一條「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有下列條件:(1)固定的人民、(2)明訂的領土、(3)政府、(4)有能力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美國史丹福大學國際關系教授Krasner更近一步把主權的概念區分為「內部主權」、「西發里亞主權」、「國際法主權」以及「相互依賴的主權」等四類[5]。
依據Krasner所提出主權四個面向而論,中華民國在「內部主權」、「西發里亞主權」及「相互依賴的主權」等方面的表現,大致符合Krasner所提出的定義,唯一比較脆弱的部分,乃是台灣在國際主權方面的表現,這方面的脆弱表現在觀念、歷史和政治上等三個層面;中華民國在1950、60年代,由於堅守「中國」的立場,也因此在國際體系的交流互動上,國家的地位受到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承認,並成為絕大多數國際組織的會員國;惟在1971年退出聯合國之後,中國代表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且沒有一個以國家為基礎的國際組織出現名稱為「台灣」的會員,以致大多數國家明白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唯獨美國較為例外,其僅「認知中國的立場乃是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6];此外,目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僅有23個國家,所參與較具影響力的政府間國際組織(IGO),僅有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然而這兩個組織的會員資格並不限定僅為國家,也因為如此,中華民國才得以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以及「中華台北」的名稱身分參加上述兩個政府間國際組織。
雖然中華民國在國際主權方面存在著脆弱的事實,中華民國國際主權脆弱的主要因素,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竭盡全力地要封殺它,而其他國也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致[7]。但就Krasner所提出主權四個面向而論,中華民國都擁有很完整的主權,以國家的概念而言,中華民國在功能上乃是個主權實體也無庸置疑,甚至可以和其他國家組成聯邦;因此,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者,皆為兩個擁有主權的國家乃是個不容置疑與否定的事實。
二、大國小國權力地位不對稱
兩岸關係另一項特徵,乃是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權力地位不對稱。Hans J. Morgenthau將一國的國力區分為地理因素、自然資源、工業能力、軍備狀況、人口、民族性、民心士氣、外交品質等八項[8];以台灣與中國大陸而論,中國大陸土地面積達到956萬5216平方公里,台灣則有3萬6006平方公里,兩者相差265.66倍;中國大陸人口約有13億3128萬8660人,台灣人口數約有2306萬3027人,兩者相差57.72倍;2009年,中國大陸的國內生產總值(GDP)約為4兆9090億美元,台灣的國內生產總值(GDP)約為3794億,兩者相差12.94倍;過去台灣引以為傲的外匯存底,在1996年就被中國大陸所超越,至2010年3月,中國大陸的外匯存底已達到2兆4470億美元,而台灣的外匯存底約為3575億美元(2010年4月統計資料),台灣的外匯存底雖有成長,惟兩者仍相差6.84倍;目前承認中國大陸的國家計有170國,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計有23國,兩者相差7.39倍[9]。
除了上述地理、人口、經濟、外交指標外,在最重要的軍事力量方面,兩岸雙方也呈現極大的差距;根據美國國防部所公布「2009中國軍力報告」(Military Pow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9)中指出,儘管在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台海兩岸緊張情勢已經顯著降低,惟中國大陸軍力仍快速提升,並且繼續發展威脅台灣的各式武器,中國大陸軍力發展的程度,甚至已超越防衛本土的需要[10]。在兩岸雙方各方面的軍力指標中,早年兩岸軍事均勢的情況,已朝向中國大陸方面傾斜。根據美國國防部歷年針對中國大陸軍力所提出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陸現役軍人人數約有125萬人,部屬在台灣海峽區域的軍人也有44萬人,台灣方面則僅有13萬人,兩者相差9.62倍;在陸軍配備方面,無論是步兵師/旅(19:0/24:8)、裝甲師/旅(9:0/8:5)、炮兵師/旅(3:0/15:3)、坦克數量(6700:1100)以及火炮數量(7400:1600)[11],兩岸均呈現軍力不對稱的狀態;在空軍配備方面,包括戰鬥機數量(1655:390)、轟炸機數量(645:0)、運輸機數量(450:40)[12],也同樣呈現軍力不對稱的狀態;在海軍配備方面,包括驅逐艦數量(27:4)、巡防艦數量(48:22)、坦克登陸艦數量(27:12)、中型登陸艦數量(28:4)、柴油潛艇數量(54:4)、核子潛艇數量(6:0)、飛彈快艇數量(70:59)[13],均呈現兩岸雙方軍力不對稱的狀態。因此,無論在陸、海、空軍的裝備及數量上,台灣的軍力均遠不及中國大陸,且以呈現大幅度向中國大陸傾斜。故台灣與中國大陸無論在人口、地理、經濟,還是現實主義觀點中最為重要的軍事力量,兩岸雙方的權力,乃呈現一種極不對稱的狀態。
三、大國對小國的主權要求
1947年爆發國共戰爭,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同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就兩岸關係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也開啟了海峽兩岸一甲子的競合,在1979年之前,兩岸雙方處於軍事對峙與冷戰對峙的情勢,此一時期,以台灣為基地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反攻大陸」為號召,中共則以「誓言渡海血洗、解放台灣」為目標,也因此,兩岸雙方爆發軍事衝突,包括1955年,中共攻佔大陳島,以及1958年在金門發生的「八二三炮戰」。1971年,聯合國就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進行表決,並通過《2758號決議文》,在「漢賊不兩立」的政策下,中華民國選擇宣布退出聯合國,聯合國中國席次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2758號決議文》不僅影響了海峽兩岸政府在聯合國的席次地位,後來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主張的「一個中國」的依據,自此,「一個中國」遂成為兩岸政府在外交競逐上的重要關鍵。
新澤西州Rutgers大學陳慶教授曾經在其《中共對台政策》一書中指出,北京在1971年以前,並沒有具體的對台政策,也沒有常設的對台統戰機構,因此,兩岸分治後前三十年的兩岸關係,乃係在國際關係現實主義的兩極體系之下,雙方持續進行軍事對抗,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取得常任理事國席位,並與全球絕大多數國家建立邦交之後,兩岸關係才逐漸走向和緩的方向[14]。197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15],主張兩岸雙方應結束兩岸軍事對峙狀態,並通過商談儘快實現三通,意圖開啟兩岸關係的新局面;198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進一步提出「進一步闡明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16](另稱之為「葉九條」);1984年,中共領導人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的統一構想,建議國共兩黨平等會談,實行國共第三次合作,惟統一後,台灣只能作為特別行政區;199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講話(另稱之為「江八點」)[17],主張兩岸進行和平統一談判、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等;200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周年的時機點,發表《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講話(另稱之為「胡六點」)[18],被視為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時期後中共對台政策的新綱領。
觀察中共歷次各項對台政策方針可以發現,中國大陸對於「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始終沒有改變,即使在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之後所發表的「胡六點」對台政策方針,中國大陸對於「一個中國」原則也沒有任何動搖,中國大陸一直視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乃顯示兩岸分治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中華民國主權的要求,也沒有絲毫的放棄或妥協,而此也是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縱使在經濟、文化等軟性議題層面已進行多項交流互動,惟在主權、軍事等硬性議題方面,兩岸雙方仍舊無法觸擊此方面的交流與協商。
四、美國霸權勢力的制衡
兩岸關係雖指台灣海峽兩岸雙方的關係,事實上,從1949年兩岸分治,兩岸關係出現後,它就從來不是指存在於兩岸雙方之間的關係,國際關係結構外在的因素,尤其是美國霸權,一直在兩岸雙方扮演著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19]。台灣與美國的關係建立許久,1913年,台灣仍在日本統治時代中期,美國就於台北領事館;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則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海峽安全;1954年,美國更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20];1971年,聯合國就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進行表決時,美國仍站在台灣這一邊,即便在1979年,美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之後,也隨即在同年4月10日,簽署《台灣關係法》並正式生效,依據《台灣關係法》之規定,美國一方面與台灣持續保有經濟、社會、文化等非政治性關係,另方面則繼續對台灣出售防禦性武器,給予台灣一定程度的安全承諾,同時,並設立美國在台協會,中華民國亦在美國設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21],維持美國與台灣雙邊的非官方關係;1996年台海危機,美國亦根據《台灣關係法》之規定,再度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此舉顯示美國相當重視台海安全及與台灣之關係。
自1949年以來台海兩岸分治以來,美國、中共與台灣即呈現出戰略三角互動結構之態勢,由於台灣相對於美國和中共是處於一種較為弱勢的形態,故此一戰略三角結構有時會出現不平衡的情況,且隨著冷戰結束、中國大陸的改革開放,以及美國霸權全球戰略布局的調整等因素影響,美國、中國與台灣戰略三角結構,也會因為美國霸權的國家利益與全球戰略布局有所牽動,當戰略三角結構不平衡的情況發生,都會影響中國大陸或者台灣兩邊各自戰略的調整;因此,兩岸關係雖名為兩岸之間的關係,惟在歷史因素以及國際體系結構的影響之下,美國霸權在兩岸關係之間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以及在美中台戰略三角結構中所發揮的影響力已無庸置疑。
參、結論
兩岸關係在六十年來的演進過程,歷經光復大陸與解放台灣的零和對抗(蔣中正與毛澤東時期)、一國兩制與三不政策的抗衡(將經國與鄧小平時期)、李六條與江八點的友善喊話,以及戒急用忍與文攻武嚇的相互較量(李登輝與江澤民時期)、一邊一國與反分裂國家法的相互激盪(陳水扁與胡錦濤時期),以及恢復「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互信與惠台政策的交換(馬英九與胡錦濤時期)等階段;也伴隨著台灣政黨二次輪替、中國國力大幅崛起、美國霸權式微等因素,使得兩岸關係的發展,邁向一個不同以往的新階段;尤其兩岸在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後,台灣與大陸的經貿關係更一步地深化,多數輿論認為,此對於兩岸關係的影響將呈現正面的發展;惟中國大陸迄今仍未放棄武力犯台,持續發展現代化軍事設施,造成兩岸軍事力量差距越來越大;台灣與大陸的國力,尤其軍事方面以及台灣過去引以為傲的經濟實力,兩方差距有越來越大的趨勢。台灣是否從大小政治實體模式中的抗衡逐漸走向扈從,還是持續以抗衡的策略因應中國國力的崛起,這個選擇則又必須考量美中台三角戰略結構中各行為者的策略選擇;在現有研究中,已有許多針對中國歷史以及國際歷史上,大國與小國的的互動模式進行研究,在這些研究中已針對台灣的生存之道,提出初步的研究發展方向,也能找到後續研究的基礎。兩岸關係迄今已經歷過一甲子六十年的變化,這期間的過程雖然波濤起伏,但兩岸關係的大方向及趨勢,在現階段中國大陸與台灣兩方面的基調政策,以及國際體系的結構因素上,兩岸關係已朝向緩和化的方向前進;兩岸關係的研究,應該兼顧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關係雙方的特性、美國霸權的因素,以及國際體系結構與環境因素,配合理論、政策以及實務運作層面的研究與分析,才能清楚釐清兩岸關係當中的關鍵問題。
肆、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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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孟湧,「兩岸關係六十年中共對台政策的『不變』原則評析」,2009年11月11日,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網址:http://www.npf.org.tw/post/1/6692。
[2] Richard C. Bush,林添貴譯,《台灣的未來》(台北:遠流,2010),頁109。
[3] 張洋培,〈英國:從建構「帝國主義的認同」到解構〉,發表於國際研究學會座談會。網址:http://www.tisanet.org/Activity/20060610/3th/chang.htm.
[4] Richard C. Bush,林添貴譯,前引書,頁110。
[5] Krasner, S. D., “Globalization and Sovereignty,” in Smith, David A., Solinger, Dorothy J., and Topik, Steven C., eds. States and Sovereignty in the Global Econom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1999).
[6] Richard C. Bush,林添貴譯,前引書,頁119。
[7] Richard C. Bush,林添貴譯,同前註。
[8] 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New York: Alfrad & Knopf, Inc(1973).
[9] 吳玉山,<權力不對稱與兩岸關係研究>,載於包宗和、吳玉山主編,《重新檢視爭辯中的兩岸關係理論》(台北:五南,民國98年),頁3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2010年4月重要貿易數據資料>,2010年6月14日,網址:http://cweb.trade.gov.tw/kmi.asp?xdurl=kmif.asp&cat=CAT320。
[10]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Military Pow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9” , http://www.defense.gov/pubs/pdfs/China_Military_Power_Report_2009.pdf.
[11] Ibid, pp50.
[12] Ibid, pp52.
[13] Ibid, pp54.
[14] 陳慶,《中共對台政策之研究》,(台北:五南,民國79年)。
[15] 除1979年1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之外,在歷史上,中共還發表過4次《告台灣同胞書》,第一次乃是在1950年2月28日,由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所發表,內容主要以完成解放台灣為任務;第二次為1958年八二三炮戰結束後的翌日10月6日,由中共國防部部長彭德懷所發表,內容主要要求台灣共同對付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並指八二三炮戰為懲罰性質及提前通知停止炮擊金門七天;第三次為1958年10月25日,內容與第二次相差不大,仍要求台灣團結一致對外,共同對抗美國;第四次為1958年11月1日,惟在當時並無公開發表。
[16] 「葉九條」對台政策方針,分別為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兩黨可以對等談判;雙方在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達成協議;統一後的台灣可保留軍隊,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特別自治權;台灣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與同其他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台灣政界領袖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領導,參與國家管理;台灣地方財政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予補助;台灣人民願回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來去自如、不受歧視;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到大陸投資,保證合法權益與利潤;歡迎台灣各界人士與團體,提供統一的建議,共商國事。
[17]「江八點」對台政策方針,分別為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不持異議;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促進兩岸事務性商談;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前來參觀、訪問,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見;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
[18] 「胡六點」對台政策方針,分別為恪守「一個中國」,增進政治互信;兩岸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與亞太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台灣文化豐富了中華文化的內涵,台灣同胞愛鄉愛土的台灣意識,不等於台獨意識;加強善意溝通,增進相互了解,並提出只要民進黨改變台獨立場,大陸願正面響應;可通過兩岸務實協商,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方面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兩岸可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在「一中」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
[19] 明居正,<國際體系理論與兩岸關係>,載於包宗和、吳玉山主編,《爭辯中的兩岸關係理論》(台北:五南,民國88年),頁374。
[20] 包宗和,<戰略三角角色轉變與類型變化分析-以美國和台海兩岸三角互動為例>,載於包宗和、吳玉山主編,《爭辯中的兩岸關係理論》(台北:五南,民國88年),頁347-348。
[21] 1978年3月1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成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由外交部掌管並設立於美國首都華盛頓,1994年10月10日,更名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ECRO),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另外在亞特蘭大、波士頓、芝加哥、關島、檀香山、休士頓、堪薩斯、洛杉磯、邁阿密、紐約、舊金山及西雅圖等12個城市設有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TECO),負責對當地之經貿推廣、領務僑務、新聞文化、科技交流活動。資料來源:「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網站,網址:http://www.roc-taiwan.org/us/mp.asp?m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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