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海基會及海協會在民國82年4月於新加坡首次舉行辜汪會談,開啟兩會制度化的協商管道,然而民國84年兩會協商中斷,民國88年兩會正式的聯繫管道也因而中止。兩會正式的溝通管道模式,直至民國97年馬總統上任、兩岸關係解凍之後,才有復談的曙光。

第一次江陳會談於民國97年6月12日才重啟開啟溝通橋樑,第一次江陳會順利協商之後,近兩年來,兩岸兩會在兩岸經貿開放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溝通角色。總計四次的江陳會談,共簽署了12項協議及1個共識,在兩岸旅遊、空運、海運、食品安全、郵政、金融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陸資來台等議題得到許多具體成果,對於深化兩岸經貿有其重要的貢獻。以下將針對四次江陳會之成果進行討論,並就未來兩岸情勢與展望進行分析。

貳、前三次江陳會成果

一、第一次江陳會成果

海基會及海協會在民國97年6月12日於北京重起協商談判,在高度的期許之下,首次協商定位為互信協商之旅,代表團共19人,由江丙坤董事長領隊,就兩岸包機直航、大陸人民來台觀光兩項議題為協商重點。

由於民國84年兩岸雙方便已就常態化兩岸包機及大陸觀光客來台議題進行多次技術性商談,對於相關議題亦持續保持非正式溝通,因此在常態化兩岸包機及大陸觀光客來台議題上已有高度共識,因此第一次江陳會談,雙方順利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與《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協議》。

在《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方面,雙方同意兩岸週末包機自民國97年7月4日起正式實施,中國大陸先行開放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等5個航點,台灣同意開放台灣桃園、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崗、台北松山、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台東等8個航點。初期每週各飛18個往返班次,共36個往返班次。

另在《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協議》方面,雙方同意於民國97年7月4日啟動赴台旅遊首發團,並於同年7月18日正式實施,旅遊配額以平均每天3,000人為限。

中國大陸居民來台觀光首發團如期於7月4日來台之後,至民國98年底為止,共計有23,488團、646,783人次的中國大陸居民來台觀光。若依據中國大陸觀光客平均每人每日消費新台幣8,375元、平均停留8天7夜估計,中國大陸觀光客已為台灣觀光產業帶來新台幣379億的觀光收益。

雖然兩會在第一次江陳會也討論了貨運包機相關事宜,然而在未達成協議的狀況下,雙方同意在週末包機實施後三個月內進行進一步協商。

二、第二次江陳會成果

第一次江陳會談之後,兩會爭取時效,於民國97年11月4日在台北舉行第二次江陳會,就兩岸空運中的新航路、航點、航班、貨運包機等議題,以及海運直航、郵政合作等議題進行協商。由於會談之前發生三聚氰胺污染奶粉的事件,使得食品安全議題備受關注,因此加列兩岸食品安全議題進行討論,最後順利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與《海峽兩岸郵政協議》等四項協議。

第二次江陳會談成果豐碩,除了順利簽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與《海峽兩岸郵政協議》之外,最重要的是順利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獲致相當大的成果。首先,《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建立北線台北與上海飛航情報區直達航路,並同意將繼續研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航達路等。

其次在空運客運方面,第一次江陳會開放週末包機直航之後,海基會及海協會參酌航空業者之需求與建議,在第二次江陳會所簽訂的《海峽兩岸空運協議》中,將週末包機直航擴展至平日包機,並繼續擴增航班及航次,航班由36班增至108班,大陸開放的航點從5個增至21個,許多台商聚集之地與觀光景點機場如杭州、桂林、深圳、福州、昆明等航點均在開放之列。[1]

另在空運貨運方面,則先行開放貨運包機,雙方每月往返共60個班次,台灣開放桃園及高雄小港機場,大陸則開放上海浦東機場及廣州白雲機場做為貨運包機航點。雙方並同意在《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實施半年內定期客貨運航班再行落實。

另在《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方面,雙方同意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並同意已從事境外航運運輸、兩岸三地貨櫃班輪運輸及砂石運輸船隻,權宜輪都可在海運直航後行駛,船舶識別方式比照「台港海運商談紀要」有關香港船舶的規定。在開放港口方面,台灣開放11個港口,除了馬總統兩岸直航時間表中承諾的開放基隆港、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花蓮港、嘉義布袋港及台南安平港等港口開放貨運直航之外,小三通港口亦開放貨運直航。中國大陸方面開放63個港口,除了開放「廣大上青天」—廣州、大連、上海、青島、天津等五大港口之外,中國大陸另外開了43個海港及15個河港。[2]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簽署後,定期航線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首航,至民國98年底為止,交通部核准兩岸164艘次船舶從事兩岸海運直航業務,其中我國國籍29艘、中國大陸籍54艘,權宜籍我方53艘、中國大陸28艘,總裝卸超過143萬TEU,總裝卸貨櫃噸數為2,620萬噸。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自民國97年11月11日生效後,一年所通報的訊息已超過400件,兩岸衛生主管部門亦分別於民國98年3月及8月召開兩次專家會議進行業務交流,以降低大陸食品危害風險。[3]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簽署後,兩岸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民眾可以與大陸直接通郵,並寄送小包、包裹、快捷服務,普通平信及掛號郵件通郵時間因而節約一至兩天。[4]

三、第三次江陳會成果

兩次江陳會談之後,兩岸兩會已經逐漸將制度性的協商溝通管道朝向常態化,並在第三次江陳會談中增列社會議題。民國98年4月26日在南京進行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陸資來台共同聲明。

在《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方面,除了雙方新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直達航路之外,最重要的成果是將兩岸包機直航改為定期直航航班,並同意相互開放客運定期航班腹艙載貨。客運航班每週往返班次增至270個往返班次,貨運定期航班則每週28個航班,開放廣州及上海(浦東)每週各7個往返貨運航班。

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方面,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等合作。

另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方面,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事宜進行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並就兩岸金融機構准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雙方並就陸資赴台投資事宜達成共識。

針對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以及保險業簽署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MOU)事宜,第三次江陳會談中確認由雙方業務主管機關直接聯繫並簽署,並可同時協商市場准入問題,以及現鈔兌換、供應與回流等問題。爾後於98年11月16日由雙方業務主管機關完成MOU之簽署,並於60天後生效,然而針對雙方銀行設立條件門檻等問題,仍須進一步就市場准入部分進行協商。[5]

此外,針對台資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部分,已經可以讓台資銀行香港分行可以辦理人民業務,因此目前17家台資銀行香港分行中已有14家向金管會申請並獲許辦理人民幣業務。[6]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之後,自98年6月25日協議生效至12月底為止,雙方相互提出之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請求案件已達3,000多件,並合作偵破7件電信詐欺犯罪。[7]

雖然第三次江陳會談之後,在兩岸空運部分有若干遭致批評之處,諸如熱門航點上海航班無法大幅增加、無法談及延遠權等,然而三次江陳會談有關兩岸空運的相關協議,已實踐馬總統在競選期間的兩岸直航承諾。從民國97年7月4日開始週末包機,民國97年12月15日實施平日客貨運包機,民國98年8月31日實踐定期航班,總計週末包機24週的平均載客率為85.3%、平日包機37週的平均載客率為81%、定期航班自民國98年8月31日至民國99年1月3日為止,平均載客率為67.8%,載客人數達1,512,609人次,總計兩岸直航共運輸355萬人次往返。另在空運貨運部分,平日貨運包機飛航236航班,載貨2,991噸,定期貨運航班自民國98年8月31日至民國99年1月3日為止,飛航238班,載貨35,329噸,平均裝載率為79.3%。[8]

參、從第四次江陳會看兩岸經貿關係與展望

第四次江陳會於民國98年12月22日在台中舉行,並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以及《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等三項協議。

在《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方面,雙方將加強檢疫檢驗合作與交流,協商解決農產品(含飼料)貿易中的檢疫檢驗問題,防範動植物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並在業務交流、訊息查詢、證明文件核查、通報、緊急事件處理上進行合作。

在《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方面,兩岸將在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消費品安全領域等事項進行交流合作,除了將分別成立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認證認可)及消費品安全合作工作組之外,並以技術合作、專家會議、資訊(信息)交流、人員互訪及業務培訓等方式展開交流與合作。

在《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方面,兩岸同意進行近海、遠洋漁船船員(以下簡稱船員)勞務合作,並保障船員及船主之權益。並界定船員基本權益包括:工資保護、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及往返交通費等;船主權益包括: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船員應接受船主及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等。

總計四次江陳會談,已經簽署11項協議及一個陸資來台共同聲明(表1)。協議所討論的範疇,從經濟合作議題擴充至社會及民生合作議題,顯示兩岸兩會之協商工作,已完成許多延宕已久的經濟合作議題,如企業引頸期盼10餘年的兩岸空運及海運直航、大陸人民來台觀光等,不到兩年兩會所獲致的成果,使得兩岸經貿合作關係大幅躍進許多,其成果有目共睹。

依據陸委會所做的第四次江陳會談結果民意調查顯示,68.3%的受訪民眾認為目前兩岸制度化協商有助於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並有64.7%的受訪民眾支持兩岸制度化協商應當繼續進行,而54.7%的受訪民眾認同目前的兩岸交流速度,或甚至希望可以再快一點。因此,從民調可以瞭解,馬總統上任以來的兩岸關係政策支持度一直維持很高的評價。

第四次江陳會最重要的成果,是在此次會談之中,確定將「兩岸經濟協議」(ECFA)列入第五次江陳會談的主要議題(另一項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議題)。因為在東亞經濟快速整合的大環境下,台灣的商品正面臨來自其他臨國商品的強大競爭,因此,如何協助台灣企業如何在這種快速整合的環境中找到生存空間,這是我們政府的當務之急,而其中兩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可說是最關鍵的策略之一。政府為了推動簽署兩岸經濟協議,亦投入了許多人力及物力進行研究及溝通,確定其經濟效益。如今終於在第四次江陳會談中,確定將在第五次會談中商談兩岸經濟協議,除了對於實踐兩岸經濟協議有其重要指標意義,若能順利簽署成功,將對台灣經濟有其正面的好處。也因此,在陸委會陸委會所做的第四次江陳會談結果民意調查中,贊成兩岸下次協商兩岸經濟協議的受訪民眾達54.6%,不贊成者為23.7%,顯示政府推動兩岸經濟協議符合一般民眾的期待。

然而,第四次江陳會談的遺珠之憾,就是在《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上沒有簽署成功,而成為往後兩岸兩會進行協商時的重要參考。《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在雙方沒有得到共識之下,最後沒有完成簽署,一般推測的原因是因為雙方對於課稅主體的原則看法不一致所致。中國大陸希望兩岸課稅能夠採取屬地原則,亦即課稅主體係以所得發生地為原則,由於此協議所討論的兩岸兩地可課稅主體主要為目前在中國大陸的台商,因此在屬地原則下,台商的租稅收入主要會是由中國大陸來負責。另一方面,台灣認為應當要採取屬人原則,亦即台商課稅收入應該回到台灣。

對於台商而言,繳稅金額不會因為課稅方式而有差異,因此《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的主要爭議,仍在於主權。中國大陸與香港的租稅協議雖然是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但是台灣要接受香港模式有其困難之處,再加上未來陸資進入台灣之後,中國大陸企業也會逐漸進入台灣,因此兩岸都會遇到採用屬地主義或是採用屬人主義熟佳的問題,需要用兩岸的智慧來解決。

此次《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無法順利簽署完成的經驗,恰好提供今(民國99)年5月第五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經濟協議一次寶貴的經驗。雖然《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無法順利簽署成功,但是在陸委會所做的第四次江陳會談結果民意調查中,支持政府延後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的決定的受訪民眾達57.7%,不支持者僅19%,可以瞭解民眾可以接受有協議有爭議時延後洽簽的決定,然而往後若進行其他協議簽署時,亦應更加審慎。因此,雖然兩岸對於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有很高的意願,但是任何協商仍要保持彈性,除了事前應做好準備工作,並充分尊重雙方的想法與意願之外,對於可能產生爭議的內容,應當要準備備案,以降低爭議內容延宕簽署兩岸經濟協議的可能。此外,由於台灣推動兩岸經濟協議之相關政府單位已經多次提及希望在今年5月簽署,倘若無法順利簽署成功,可能反而會使台灣經濟因而產生負面衝擊,應當提前因應。

表1四次江陳會談具體成果

會談時間

預定洽談內容

最後簽署內容

沒有達成項目

第一次

2008/6/11-

2008/6/14

兩岸包機直航、大陸人民來台觀光

1.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與《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協議》。

2.兩岸週末包機正式啟航。

3.啟動赴台旅遊首發團,並於7月18日正式實施。

貨運包機未達成共識

第二次

2008/11/3-

2008/11/7

協商新航路、航點、航班、貨運包機等空運事項,以及海運直航、郵政合作及食品安全等議題

1.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與《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2.實現兩岸平日包機直航。

3.建立北線台北與上海飛航(行)情報區直達航路,航線截彎取直,再次縮短航行時間。

4.開放兩岸貨運包機。

5.開放兩岸海運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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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2009/4/25-

2009/4/29

兩岸空運定期航班、兩岸金融合作、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等。

1.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陸資來台共同聲明。

2.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直達航路。

3.將包機直航改為定期直航航班,台灣方面開放定期航班航點為桃園與高雄,大陸方面同意在現有21個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6個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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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2009/12/21-

2009/12/25

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等

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以及《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租稅協議

資料來源:整理自海基會及聯合知識庫網站。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在客運包機航點上,中國大陸在現有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五個週末包機航點的基礎上,開放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武漢、福州、青島、長沙、海口、昆明、西安、瀋陽、天津、鄭州等16個航點作為客運包機航點。

[2] 中國大陸開放的63個港口包括:丹東、大連、營口、唐山、錦州、秦皇島、天津、黃驊、威海、煙台、龍口、嵐山、日照、青島、連雲港、大豐、上海、寧波、舟山、台州、嘉興、溫州、福州、松下、寧德、泉州、蕭厝、秀嶼、漳州、廈門、汕頭、潮州、惠州、蛇口、鹽田、赤灣、媽灣、虎門、廣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欽州、海口、三亞、洋浦等48個海港,以及太倉、南通、張家港、江陰、揚州、常熟、常州、泰州、鎮江、南京、蕪湖、馬鞍山、九江、武漢、城陵磯等15個河港。

[3] 參考三次「江陳會談」協議執行情形一文內容,交流雜誌109期,頁6至10。

[4] 同註3。

[5] 同註3。

[6] 同註3。

[7] 同註3。

[8] 同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