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五十年來,我國在經濟發展與政治民主上均取得了傲人的成就,不過在「台灣經驗」的經濟奇蹟以及「寧靜革命」的民主化過程之後,如何建立「關懷的社會」則是下個世紀我們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標。只有社會正義、社會情感、社會和諧三者共融,我們的國家始能邁入先進國家之列。
近年來,治安不佳、貪污、賄選等問題, 已經形成國家發展上的困擾。部分地方政府時有黑道介入情事,官員貪污傳聞不斷,每逢選舉期間,各地均有賄選耳語。然而,黑道橫行、官員貪污、選舉賄選這三大問題,司法似乎迄無有效解決。
民眾不斷質疑司法只會打蒼蠅不會打老虎,不斷抱怨公務員操守不佳,不斷批評抓賄成效不彰。積弊日久的結果,致使民眾將所有的不滿,都投射到「執政黨」之上。因此,長久以來,本黨遭受黑金掛鉤之誤解,尤為有心人士誤導。至於「建立關懷社會」的具體主張,反而遭到忽視。
「掃黑、肅貪、防賄」,一直以來,均為本黨所致力排除的社會問題,不容其他政黨或個人刻意污污衊或忽視。職是之故,本黨必須嚴正聲明,並有必要提出一貫之立場及具體作法。
壹、掃黑:
根據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法務部委託辦理的一項「檢肅貪瀆、端正政風工作成效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在「政府防制貪污最大之阻力」項目中,受訪民眾認為「黑道金權勢力介入」與「官商勾結」是政府防制貪污最大之阻力,其次是「上級長官民意代表請託」。是故,要澈底落實防制貪污工作,當務之急必先從解決「黑道金權勢力介入」、「官商勾結」、「上級長官民意代表請託」等問題著手。
事實上,黑道猖獗與金權氾濫的現象,已經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及民主法治的發展,「黑金」的陰影已經逐漸侵蝕經濟發展的成果,損傷政府公權力與公信力,遭致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故欲肅貪、查賄、提昇國家競爭力等,都應由「掃黑」開始。
就澈底掃黑言,至少應由下列方向著手:
一、健全法制:
現今最令民眾擔憂者,為具有黑道背景之人士藉由中央或地方選舉而進入政界,然後公然利用民意代表的身分行不法之事。
為此,本黨主張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反黑道漂白條款」,以防止黑道進入國會或地方議會以漂白,或藉由公職身份以牟利或庇護其不法行為。
不過,憲法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亦不容忽視。對於何謂「黑道」,何種身分應視為「漂白」,本黨主張應於立法時詳加考量,不能僅以人民曾經觸犯法律或曾為不法行為,即剝奪其服公職之權利或加以顯不合理之限制。為此,本黨執政時研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十三條,明確限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另外,第十四條亦限定「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因此,在此二條文實施後,即可將具有黑道背景之候選人排除在公職之外,同時,各個政黨也為此而付出連帶保證責任。
因此,我國的法律,對於人民參政權之限制,已屬十分合理,足以兼顧公益及基本人權。
二、結合民間力量:
杜絕黑道的治本方法,為改善人民的生活及觀念,力求各種制度之公平及健全,使黑道無由產生。
因此,本黨主張應結合教育資源及各民間社團,並召募訓練義工或大學生成為反黑行動之一員,深入各個社區以推廣反黑行動,進行各項訪查,協助檢、警、調單位發掘犯罪線索及瞭解犯罪結構,以打擊不法。
另外,對於更生保護工作,本黨主張應結合民間力量,共同協助更生保護者的再就業工作,以降低再犯罪之機率,間接避免黑道勢力之擴大。尤其對於依六十九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更生保護法」第四條「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者,本黨主張,政府應予以大力獎勵或協助。
三、全面防止:
由於黑道無所不在,故掃黑應包括環保掃黑(如壟斷資源回收體系、牟取回收金之流氓)、校園掃黑(防止黑道吸收青少年以生根)、工程掃黑(尤其是綁標、圍標之惡徒)、選舉掃黑(對於構成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黑道應予根絕)等各種黑道類型。本黨執政時,已經參酌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例,主動制定「洗錢防制法」以打擊各種黑金及犯罪,並已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是故,今後應盡全力執行本法,對於經查緝到案之黑道首惡,應全面清查其財力背景及是否與民意代表有所勾結,如有逃漏稅捐、洗錢等情事,即應依稅捐稽徵法及洗錢防制法加以懲治、追蹤與處罰,勢必全面斷其財源,以防止其日後坐大!
四、加強院、檢、警之協調
掃黑行動是否奏效,結果是否彰顯,最重要的一環在於院、檢、警三方之協調。
以往民眾最無法接受者,即院、檢、警三方無法有效協調並執行掃黑工作。警方對於黑道包庇縱容,甚至有同流合污者;檢方偵查不力,對於黑道、黑金,極少發動偵查,甚至常常以「證據到那裏就辦到那裏」而「抓小蒼蠅、放大老虎」;院方給大眾的印象則是「一審有罪二審無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正由於院、檢、警三方無法協調合作,致使掃黑成效不彰,民眾遂認為司法不公,並遭有心人誤導,以為本黨有所謂政治干涉司法之情事。本黨執政期間,致力於掃黑工作,不曾稍懈。尤其連蕭任內,自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偵辦幫派首惡及其成員計七百四十六人,列為治平對象羈押台東看守所十六人,校園掃黑達三十四件。然而,本黨卻受到惡意攻擊為「包庇黑金」,實為嚴重誤解。
職是之故,當前掃黑工作如欲順利進行,院、檢、警三方必須協調合作,不能對立、各行其事、甚至同流合污。惟三方亦應互相尊重各自之職權,否則若演變成體制內互鬥,對於掃黑工作的推行,勢必事倍功半。
掃除黑金、嚴懲特權不法;化解政商掛勾、防止黑道參選漂白,才能還給全民一個安全的生活與公平正義的社會,台灣的民主與經濟才能永續發展,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貳、肅貪
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行政革新」與「政府再造」的成果,是台灣未來能否順利躋身先進國家之林的重大關鍵。而官僚體系的貪腐問題不單關係到官箴維護與道德操守層面,更與國家競爭力的高低密切相關。從而,在政府一直設法要排除投資障礙、促進產業發展的今時今日,「端正政風、檢肅貪瀆」自然成為行政革新與政府再造的第一要務。從歷次與政風有關的多項民意調查統計資料中可以看出,社會多數民眾主觀感受,對於「政府清廉度」的滿意程度始終偏低。因此,如何使民眾與政府間匯集成一股清明風氣,建立高效率的廉能政府,即成為本黨戮力以赴的重要目標。
為防貪止弊、促進廉能政治,本黨自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即成立「政風司」執行肅貪工作,成效有目共睹。此外,本黨向來主張以「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不必貪」等「四不」作為執行肅貪的中心理念,詳言之,即:
一、 不敢貪:嚴查重罰,嚇阻貪官。
二、 不能貪:法令週全,無隙可鑽。
三、 不願貪:視貪為恥,以廉為榮。
四、 不必貪:衣食無虞,俸足養廉。
就肅貪行動的實施,則必須分由肅貪、防貪、健全法制等三方面齊頭並進,以圖全面阻絕貪瀆的惡行,其行動要領包含以下四大重點:
一、 加強考評、整飭官紀
「人」是肇生弊端的主要源頭,運作執行的人選如果不當,縱然有再完善的制度也是枉然。因此,機關各級主管人員除應以身作則、清廉自持外,平日必須對所屬員工加強工作考評與監督,凡屬生活糜爛、交往複雜等涉及貪瀆的高危險群,宜將其主動調離易滋弊端之業務或工作,期能從「人」的因素根絕並預防貪瀆不法之情事。在此過程中,尤須摒棄傳統上「家醜不可外揚」及「官官相護」的鄉愿心態,不包庇、不護短,不枉直、不漏惡,不分官職高低,不論案件大小,鐵面無私,追究到底,以確實澄清吏治,並發揮嚇阻作用。而檢、調、政風等機關在偵防貪瀆的同時,更應反求諸己,秉持「正人先正己」之精神,率先嚴肅紀律、整飭風氣。
二、鼓勵檢舉、嚴格察查
線索的發掘是檢肅貪瀆工作的起點,然目前國人仍多囿於檢舉係不道德行為的錯誤認知,往往不願主動舉發。縱有為之,亦多以匿名舉發檢控,徒增查察困擾。故各級政府應強化宣導鼓勵檢舉貪瀆案件,增加檢舉獎金額度,並切實落實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之「證人保護法」之精神,對於證人之身分及人身安全予以確實之保密及保護,以提高員工、民眾檢舉案件意願誘因。如此一來,必能附帶消弭單位內部匿名濫控歪風。此外,本黨執政時,亦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提高貪污之刑責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上罰金」,即希望藉此嚇阻貪瀆行為之發生。此外,執法單位應毋枉毋縱,一旦發現重大、集體貪污犯罪案件,應本除惡務盡決心依法偵辦,以樹立清廉的政治風氣,遏阻貪瀆不法事件的發生。,而對於貪瀆案件,除應集中檢、調、政風機關的人力、物力,統一事權,以便利偵辦作業的進行外;平日更應不待有關機關的移送或民眾檢舉,發揮劍及履及的精神,主動積極打擊貪瀆,以正官紀。
三、改善風氣,切實預防
鑑於我國民間以紅包請託關說之風頗為興盛,儼然已成為行政機關的一種「次文化」,若長此以往,則公務人員勢必麻痺懈怠,敷衍塞責,行政綱紀之侵蝕莫此為甚。因此,各機關應以類如年節不請客、不送禮等積極作為,公開宣示向「紅包文化」說不之決心,並向大眾說明行賄往往為誘發貪瀆之源頭,民眾應徹底棄絕心中期待公務人員徇私掩護的僥倖之念,避免助長紅包歪風。而當各機關在面臨請託、餽贈、應酬等事項時,宜依法知會報備,小心處理。如此一來,不但政府機關的政治風氣能有所改善,甚或可進一步成為改善社會不良風氣之推手。
事先的防貪工作,除了貫徹上述風俗道德層面的要求外,在制度面上更應該責令各政府機關,就其所承辦的業務,積極規劃可行的防弊措施;透過組織的運作和分工,切實督導稽查各項肅貪防弊工作;並持續不斷地檢討其實行成果。如是,一方面可促使各業務單位知所警惕,二方面則可成就更公開透明的行政作業流程,杜絕外界不必要的猜疑與聯想,提振政府的公信力。
四、健全落實陽光法制
經由本黨多年努力,於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公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此一制度之建立,對於公職人員之貪瀆行為,已生嚇阻效果。惟此一制度仍然未竟全功,特別是其查閱制度設計,尚未能達成大眾監督功能之預期目標。因此,在制度面上,本黨主張應朝向擴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之人員編制,大幅提高公職人員財產抽查比率等方向進行改革,並切實執行。
此外,本黨近年來亦致力推動多項陽光法案,例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黨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本黨提出「遊說法草案」等。本黨期望能以積極立法之態度,促使陽光法案真正發揮其應有之正面功用。
政府人員官箴的良窳,攸關施政的品質,也與國家競爭力的提升密不可分。貪污行為因有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乃至於個人因素等,複雜的成因,長久以來幾已成為我國機關文化的一部份,欲將其完全根除固非一朝一夕可成,然本黨相信,只要吾人以高度的決心和毅力,輔以上述的理念與要領,貫徹「肅貪與防貪兼籌並顧,修法與嚴辦同時進行」之方針,整頓行政綱紀,則本黨相信,「弊絕風清」之日的來臨,必定指日可待。
參、防賄
代議政治之下,選舉是選民手中重要的法寶。藉著選舉,選民可以透過選賢與能,實踐主權在民的理想。儘管如此,代議政治的品質往往會受到賄選此一反民主惡靈的影響。賄選可說存在已久,但於今日尤烈。賄選所涉及的是一個人性問題,因為貪財是人性軟弱的一面;並牽涉社會風氣問題,當賄選成為選舉時的常態,使得賄選像野火燎原般不可收拾。
更嚴重的是,當賄選效果因各候選人間重疊買票而日漸低落時,竟開始不斷出現暴力介入賄選情事。如此惡劣選風,形成所謂「黑金政治」,使政壇變為囂小當道、好人退避之處,且惡性循環,終至政治腐化、政安敗壞,嚴重腐蝕民主法治的基礎,戕害民主政治的生機。
因此,打擊及查察賄選,減少賄選在選舉中的影響,以提高民主政治的素質,乃是當務之急。我們應以整體觀點、前瞻性的思考,提出確切可行的方法。對本黨而言,於未來打擊賄選的具體作為如下:
一、重新設計選戰機制
未來勝選策略,不再依賴派系的力量,而以黨部主導,在各地方組成選舉後援會,整編基層組織,確實反映基層民意。透過民意的反映來選擇適當的候選人,不僅較能獲得支持,更能大幅降低賄選的發生。
另外,為實現活力政治之願景,本黨主張應設計「青年保障名額」之制度,讓學有專精、有志從事政治服務工作之青年人,有機會進入政治體系中,於政黨政治中注入活力。
二、提名形象清新之候選人
任何被提名之候選人,應避免具黑金背景或與黑道或財團掛勾。政黨應透過各種管道,自民間社團、學術界及行政系統中,甄拔真正素質優秀且具服務熱忱的有志之士投入選舉。
透過提名有能力、形象清新之候選人,能大幅降低民眾賄選的誘因之疑慮,使民眾有「欲選之所愛」,不致因無人可選而受賄。
三、革新黨務運作,儘速調整經營心態
政黨應是有效吸納人才,並整合各方民意的媒介。因此,政黨應加強專業黨工訓練,並充分運用志願黨工。透過政黨政治的運作,國家始能步入正軌。
因此,為杜絕賄選,政黨應調整其經營心態,朝向政黨政治之目標。透過政黨競爭作用,讓選民以政黨取向來替代候選人取向而投票,實為制止賄選的有效方式。
四、修正選舉制度及相關法制
選舉制度應改採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代表制,以期減少惡性競爭,並得以提名專業人才,皆有助於改善當前的賄選文化。
至於健全法制方面,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反黑道漂白條款,勢在必行。尤其應將各級民意機關正副議長(院長、主席)之選舉,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並避免觸犯重大刑案之被告,以及因案經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者或流氓感訓處分者,藉參選方式漂白。
五、行政及司法中立
選務行政機關及檢調司法機關應保持超然中立,對於查察賄選,實有助益。警、調機關應建立有效的賄選情資蒐報系統,掌握歷次各項選舉樁腳之活動網絡,篩檢鎖定具體對象,長期蒐證,以利選舉期間有效查緝賄選。對於直接證據之取得,於查察賄選期間,應投入大量檢、警、調人力,通力合作,嚴密掌控樁腳活動情形,隨時即時蒐證。
只有中立的行政及司法,始能使民眾相信防賄的決心,並能進一步遏止候選人勾結政治勢力賄選、形成黑金政治。
六、加強民眾的民主與法治教育
政府必須讓民眾充分瞭解賄選所造成的惡害。從教育的層面來看,儘管學校教育再三地強調,賄選將對我國的民主政治造成傷害,然而賄選仍大行其道!究其原因,實是由於我們的家庭、社會教育自相矛盾所致。
因此,如何透過提昇家庭教育、加強社會教育的方式,來突顯賄選之危害,實是政府及各政黨必須積極投入的重要工作。
賄選此一吞噬民主的惡靈,在台灣羸弱的民主天空中大肆飛舞,本黨與全國人民莫不欲除之而後快。因此,在觀念上,本黨應澄清賄選對於民主可能產生的致命吸引力。在具體作法上,應針對貪財的人性弱點,制定守護正義的規範,以建立並確保公平的法律;在決心上,應呼籲社會各界及全國民眾,對賄選痛下針砭,共同打擊賄選,以期主權在民得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落實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
結論:
「掃黑、肅貪、防賄」為全民之共同願望,亦為本黨念茲在茲,不敢須臾稍忘之重大使命。
本黨長期執政,光榮地創造舉世共聞的「台灣奇蹟」,雖然因背負長期執政之包袱,而遭誤解為「與黑金掛勾」,但是,本黨「掃黑、肅貪、防賄」之信念及行動,從來未曾改變。
為邁向二十一世紀,將台灣創建為具有人性關懷社會的先進國家,本黨必將秉持一貫「掃黑、肅貪、防賄」之理念,持續致力於社會治安及風氣之改善,構建完善的政黨政治環境,以維國家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