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海峽兩岸過去一直處於政治敵對狀態,經濟貿易幾乎完全終止。在兩岸隔絕30年後的首次接觸,始自1979年,中國大陸為了經濟發展,採行「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經貿政策,積極的引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貿易,當然,所謂外商包括台商在內。然而,兩岸三地的特殊政經關係,使得兩岸經貿交流關係經常受制於政治情勢,讓原本單純只屬於經濟領域考量範疇的經貿往來,經常壟罩在兩岸政治的不明朗狀態的陰影下。台商赴大陸投資及經貿往來不能單純的從經濟面來考量,對於政治面的考量經常伴隨著牽動台商的投資意願以及投資策略;因此,台商在大陸經貿往來及投資的風險也就相對提高,風險提高讓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經常有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感受,因此如何保障台商在大陸經貿往來及投資的地位,便相形重要。


另一方面,國民黨重新執政後的經濟戰略是藉由開放兩岸連結全球經濟,開放陸資來台是馬蕭施政重點;兩岸間的經濟交流將從單向投資轉為雙向投資,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將成為迫切議題。1因此,本文從兩岸投資、經貿交流的歷史背景及軌跡出發,繼而探究在兩岸經濟新形勢下,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之必要性以及其未來的可能方向與途徑,尤其是針對爭端解決、投資待遇、資金進出及財產安全保障、友好通商協定等進行探討,希望有助於將來兩岸制度性協商的議程討論。

貳、兩岸投資、經貿交流的歷史沿革及現況

一、兩岸投資、經貿交流的歷史沿革:

1949年以後,海峽兩岸之間貿易往來可分為三個階段:2

(一) 第一階段:隔絕階段(1949~1978)

在這一時期,因為兩岸的政治、軍事呈現尖銳的對立狀態,所以直接貿易是呈現中斷現象,而且藉由香港的間接投資也不多,而兩岸的貿易主要是以大陸的商品輸入台灣為主,其中以中草藥為最大宗,相對的由台灣輸出至大陸的商品以建材、合成纖維及紡織品等為主。

(二) 第二階段:恢復發展階段(1979~1987)

中共中央於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發展貿易,互通有無,進行經濟交流」的倡議,之後又陸續加強對兩岸交流的原則,向台商釋出善意,並且在1982年1月由鄧小平提出對台的方針: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在這樣的氣氛之下,部分台商遂受到吸引而進入大陸投資,不過因為我方政府對此抱持消極的態度,並未解除相關的限制,所以兩岸之間的來往是採用間接貿易的方式在進行。在這個時期,因為大陸方面持續開放,並且提出諸多優惠條件吸引外商,所以兩岸間接貿易的金額有逐年增加趨勢。

(三)第三階段:蓬勃發展階段(1987~1995)

1987年7月15日台灣宣布解除戒嚴,隨後又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且進一步放寬兩岸交流的限制。政府有鑑於兩岸貿易活動的頻繁,我方對大陸的政策方向遂由過去的限制轉為控制、管理,並且制定許多相關辦法、條例來規範台商,打破以往消極的態度。

而在大陸方面則持續推動兩岸的經貿交流。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同時外經貿部也提出了促進兩岸經貿交流的五項原則:直接雙向、互惠互利、形式多樣、長期穩重、重義守約,之後又有更多、更細部的辦法條例被制定,希望能加強兩岸的經貿交流。不過在1989年時,中國大陸發生六四天安門事件,在當時環境不明確的情況下,使得許多外資撤離或持觀望態度,事件結束之後才又恢復兩岸經貿交流的熱況。這時期的政策由過去單方面的推動轉變成雙方都投入,大大促進了兩岸的投資,使之呈現蓬勃發展的狀態。

(四)第四階段:降溫之後又再度加速發展的階段(1995~2002)3

自從1995年李前總統訪問康乃爾大學後,中共就不斷向美國提出抗議,甚至對台進行飛彈試射。使得當時兩岸關係陷入非常嚴重的低潮,對台商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和投資風險。飛彈危機使得台灣的金融與資金運作受到打擊,對台商的資金調度造成不利的影響。故本來1995年初仍然熱絡的大陸投資風潮因而降溫,台商紛紛將大陸投資的計劃暫做擱置。


1997年大陸官方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業務,使兩岸之間資金流動更加簡便;此外,也重新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與技術審查原則”,放寬對大陸投資的種種限制,台商對於進行大陸投資重新恢復熱情。但至1998、1999年,當時經濟情勢處於金融風暴後的復甦期,台商對大陸投資的熱度也趨緩。直至2001年,對台商到大陸投資的情況又呈現爆發性成長。

二、兩岸經貿現況(2003~迄今)

自2003年迄今,由於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結果,網際網路科技的發達,帶動了這個世界腳步的脈動不斷的加快;因此,也讓競爭及投資的環境和策略瞬息萬變,似乎是速度決定了一切。而自2003年以至迄今的兩岸投資、經貿在這四、五年間是否有相對的變化,是否能跟上世界的脈動與速度,還是仍在原地打轉,以下本文就針對這四、五年間的變化做一探討。


首先,要了解這四、五年來,兩岸投資、經貿是否跟隨著世界的脈動而有變化,有必要先了解這四、五年來中國大陸在經濟方面的進步景況。美國總統布希在2006年1月31日的國情咨文中表示「裝備我們的國家從事競爭,這是我們所有人共同的目標」,在動態的世界經濟中,「我們正遭遇如中國和印度的新競爭者,這導致不確定。」
4Vietor,2007:1)。由布希總統的這段談話,很明顯的美國已將中國大陸視為經濟上的勁敵,長久以來擁有經濟霸權的美國,都已開始擔心中國大陸會超越美國,進而取代美國成為新的經濟霸權。為什麼布希總統會有這樣的憂慮?我們從中國大陸2007年2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0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可見端倪,中國大陸2006年國內生產總值209407億元,比去年增長10.7%(見圖1),又中國大陸自從2001年加入WTO以來,進出口貿易正以驚人的速度成長,出口在2002年成長了21.8%,2003年成長了37.1%,2004年成長了35.7%,2005年成長了23.2%,2006年成長了23.8%(見圖2),中國大陸的經濟在務實中穩定成長,在過去的26年裡做到年經濟成長率超過9%5(Vietor,2007:76),這也就是為什麼美國布希總統要上緊發條,提醒美國民眾要裝備國家,從事競爭,因為他看到了中國大陸長足的進步。


相較於台灣經濟成長率,自2002~2008年平均值僅為4.75%,是中國大陸2002~2008年經濟成長率平均值10.28%的一半不到(見表一)。過去幾年台灣對大陸開放政策仍傾向於保守,實行鎖國政策,讓政治因素主導了經濟市場,因此導致經濟環境惡化。台灣其實沒有本錢再封鎖自己。2005年外國人對中國的直接投資已經逼近6,000億美元,台灣若不加速採取更開放、更宏觀的經濟思維,參與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將難以在這場全球經濟競爭中保持台灣的優勢。國民黨重新執政後的經濟戰略是揚棄鎖國,藉由開放兩岸連結全球經濟,兩岸間的經濟交流將從單向投資轉為雙向投資。兩岸雙向投資保障協議乃成為兩岸新形勢下應加以重視的協商課題。
6



7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8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表一 台灣、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率一覽表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台灣經濟成長率

4.6%

3.5%

6.2%

4.2%

4.9%

5.7%

4.2%

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率

9.1%

10%

10.1%

10.4%

11.1%

11.4%

9.9%

9資料來源:作者製作,數據來自經濟部統計處

参、簽署“兩岸雙向投資保障協議”之必要性

為什麼要推動簽署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其必要性為何?本文從了解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之相關概念,國際趨勢與兩岸關係和國內政、商界之意見等方面來加以論述。

一、BIT之相關概念

二次世界大戰後,即有多邊投資協定之倡議,惟當時並不獲得各國共識,雙邊投資協定(BIT)乃逐漸興起。雙邊投資協定一開始只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國家間簽訂,然後擴及至OECD國家與亞洲、非洲、及中東歐國家間簽署,至1980年代初期開始,則有大量BITs在非OECD國家間簽署。累計至1997年底,全球共約完成簽署1630種雙邊投資協定,其中約三分之二是在1990年代簽署。而單單在1997年這一年就簽署320份投資協定,而這320份協定的1/3是由開發中國家彼此間所簽署的,可見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國際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之助益,過去50年全球BITs之成長概況如表二。

表二1960年代以來全球已開發國家簽署雙邊投資協定(BITs)概況

數量

1960s

1970s

1980s

1990s

全球各國簽署BITs之總數量

75

166

385

1310

已開發國家間簽署BITs之數量

72

153

322

818

資料來源:聯合國貿易暨發展委員會。

近年來,各國為了促進投資,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亦逐漸受到重視,累計至1996年6月,歐盟國家共完成740份以上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之簽署,而這些協定基本上是參照OECD版本及美國版本,前者大都為已開發國家間所採用,後者則大都為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所採用。此外,部分已開發國家(如德國、法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歐盟等)已與其主要貿易夥伴簽署競爭政策,討論彼此間競爭政策與投資、貿易相關性,不過協定內容並不具約束力或課予義務,然可將其視為各國間擴大合作以處理國際經貿交流的第一步。


各國因為和平及經濟發展之必要,都竭誠歡迎跨國公司前往投資,且同時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及經濟發展的立場,所以皆尋求簽署雙邊投資協定(BIT),因為BIT有助於建立穩定的、可預期性、透明化、長期性的投資環境,同時有益於國際直接投資的增多,且其亦為各國政府接受國際投資的表率,所以各國政府都大力簽署BIT以鼓勵吸引國際直接投資。10

二、國際趨勢與兩岸關係

在全球化經濟緊密接觸的情況下,任何一個國家再也無法置身於世界地球村之外,國與國之間的貿易關係與依存度越來越緊密,而緊密的同時,國與國之間的爭端相對地也會層出不窮,因此在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之下都有一個解決爭端的機制存在。台灣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為該組織第144個會員,除了享有會員國應有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之外,更希望當台灣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其他成員發生爭端時,能夠藉由 WTO所設的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來保障台灣應有的權益,或當WTO其他會員國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經貿投資措施,造成我方經貿利益損失時,可以予以制約。


中國大陸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d Trade Organization,WTO),與台灣一樣都是WTO之會員國。因此台灣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之間的經貿依存度更加深化。如今兩岸同時加入WTO,當發生爭端糾紛時,雖可經由WTO下的DSB來排解;然而一旦走向需由 DSB來仲裁台海兩岸經貿糾紛,由於涉及兩岸間敏感複雜的主權爭議,反而延宕仲裁時程,使得DSB的途徑可行性似乎不高。

國際經濟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s,IMF)、國際經濟組織暨開發銀行(IBRD,簡稱Word Bank)、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世界貿易組織(WTO)等,並不將爭端事項提交國際法庭管轄,因國際法庭在負責裁判爭端國間的是非與責任程度,經常需耗時數年時間始能處理完畢;復以國際法庭之法官對於國際公法雖極為專精,但未必對國際經濟法有所涉獵及掌握,更使這些國際經濟組織不認為應將投資經貿爭端事項送請國際法庭處理,基於這樣的考量,這些國際經濟組織,於是各自設計特有的爭端解決程序。


各個國際組織下所設之爭端解決機制,有一基本要求,即須符合國際法上之「用盡當地就濟原則」。所謂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指受有損害之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提出國際訴訟之前,應先行利用損害發生地國所有可能之司法救濟管道;若損害發生地國之政府,並未提供應有之法律管道與法律協助,形成否認正義(denial of justice)之事實,則受有損害之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之母國即可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11


海峽兩岸雖同時為WTO會員國,當發生經貿爭議事件時,可透過WTO下之DSB來解決爭端;惟兩岸之間並沒有一較完善的當地救濟原則可為救濟。兩岸之間關於彼此的投資保障,並沒有簽署任何正式保障協定以解決投資貿易所發生的爭端、糾紛,雖然中國大陸單方發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然而該法中並未實質明確保障台商投資的內容,其中規範「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大陸投資」為「國內投資」,台灣並未擁有對等的談判地位,所以只要一有爭端事件出現無法解決,只得申請國際仲裁。在今日甚麼都講究速度的時代,申請國際仲裁緩不濟急,故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仍不足以保障台商之地位。


無論兩岸政治情勢如何變化,從台商前往大陸投資貿易件數及金額來看,兩岸經貿關係正方興未艾的展開,台商投資設廠的第一選擇仍為大陸。依據行政院陸委會、經濟部統計資料顯示,兩岸經貿重要指標,以2000年及2007年做比較,兩岸貿易金額(含香港)由457.2億美元增加到1302.4億美元,成長倍數2.8倍;台灣對大陸貿易順差金額由285.4億美元增加到705.6億美元,成長2.5倍;對大陸(含香港)出口金額佔總出口額比重由24.4﹪增加到40.7﹪,成長1.7倍;赴大陸投資金額由171.03億美元增加到648.69億美元,成長3.8倍;赴大陸投資金額佔對外投資金額比重由33.9﹪增加到60.7﹪,成長1.8倍;赴大陸投資個人(人數)由23,076人增加到39,426人,成長1.7倍;赴大陸投資企業(家數)由7,205家增加到8,909家,成長1.2倍;兩岸旅行人次由322.5萬人增加到494.8萬人,成長了1.5倍。


依據經濟部投審會實際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8年9月為止,台灣共有三萬六千九百二十八件投資案件登記赴大陸投資,投資金額高達七百多億美元。97年1-9月份核准對中國大陸投資件數為390件,較上年同期減少34%,核准投資金額為68億8,272萬4千美元,則較上年同期增加8.18%,投資件數減少,金額卻增加,這是因為投資規模擴大,每件投資金額大幅增加所致。

1991年累計至2008年5月為止,對大陸投資佔我整體對外投資比率高達55.92%,光2008年1~5月五個月即高達65.76%,大陸已成為我對外投資金額最多的地區。中國大陸已經成為我國企業主要的生產基地。


由以上所述,不管從國際趨勢潮流或者兩岸經貿關係之依存度來看,兩岸經貿關係互補互利,理應加強經貿合作,甚至走向更高形式的整合,以提升兩岸人民的福祉。在這之前,兩岸擱置政治性障礙,在務實互惠的前提下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乃為當務之急。

三、台灣政、商界之意見

自1991年開始,台灣政、商界便不斷有人提出要和大陸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的意見。希望經由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協定而促進經貿交流蓬勃發展,避免兩岸衝突的有效協商新局。政府官員曾經提出的意見與政策主張及商界對此議題的反應列如下表三、表四:

表三台灣政府官員主張雙邊投資保障議題一覽表

人(當時職位)

主 張

1991年4月

海峽交流基金會

高級主管

著手蒐集「兩岸投資協定」的租稅、資本、外銷、雇用比例等資料。

1994年

焦仁和

促速簽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1994年11月

黃昆輝

陸委會主委

促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

1995年

蕭萬長

經濟部長

優先催生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1995年

高孔廉

陸委會副主委

陸委會重視台商投資保障議題,下次會談時將列為優先議題。

1995年

江丙坤

經濟部長

兩岸關係永遠不會低潮,將續推動台商投資保障協議。

1999年

許柯生

經濟部副次長

我方希望越早簽定投資保障協定越好。

1999年

王志剛

經濟部長

保護台商,兩岸應簽投資保障協定。

2000年

陳水扁

總統參選人

積極推動雙方簽定投資保障協定,並互設貿易代表機構。

2000年

連戰

總統參選人

兩岸應簽署台商投資保障協定。

2001年

林義夫

經濟部長

提議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

2001年

蘇起

前陸委會主委

大陸入世後台商面臨競爭衝擊,呼籲政府早日與大陸簽定投資保障協定以維護台商競爭優勢。

2004年

吳釗燮

陸委會主委

我盼與大陸協商項目,包括貨幣清算協定、投資保障協定。

2005年

馬英九

國民黨主席

把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再加上投資保障協定,構成經濟合作發展協議,長遠希望能達成自由貿易區,或者成為共同市場。

2005年

宋楚瑜

親民黨主席

提出六項台商建議向胡錦濤爭取,包括貿易便捷化、台商子弟學校、台商投資保障協定。

12資料來源:(陳彥佑;2006)

表四 台灣商界人士主張雙邊投資保障議題一覽表

人(地點、當時職位)

2006.02.18

廖萬隆中華兩岸文化經濟協會理事長

台商12 項訴求中有: 與大陸協商簽訂台商投資保障協定。- 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保障台商權益立法院公聽會。

2005.02.16

許勝雄台灣區電電工會理事長

兩岸的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等問題不宜一拖再拖。台商春節聯誼餐會。

2004.06.03

陳咸華上海地球村環保技術公司總經理

因兩岸未簽訂投資保障協議,讓他對在大陸從事BOT 建設沒有太多信心。

2004.05.25

許勝雄

建議兩岸政府坐下來,洽談「雙邊租稅保障協定」、「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等。

2004.03.30

全國工業總會台商大陸投資問卷調查

台商最希望兩岸優先協商處理事項,前三名為兩岸直航、兩岸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在大陸設立辦事處解決台商問題。

2004.01.27

前東莞台商協會會長張漢文

十大訴求包括:兩岸簽訂投資保障協

定。50 多位台商協會會長連署。

2002.02.15

張平沼燿華電子董事長;任三任立委

兩岸政府在政策上多加配合,簽署台商投資保障協定。兩岸企業高階經營實踐經驗分享系列演講。

2001.07.30

許勝雄電電公會常務理監事會

經發會前,匯集會員廠商意見,提出振興經濟、發展產業建言書中有:簽訂兩岸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等重要建言。

2001.07.16

六大工商團體工商協進會理事長辜濂松經發會會前會

建議兩岸簽訂和平條約及雙邊投資保障協定, 形成企業長期經營的保障。出席者:辜濂松、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林坤鐘、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王令麟、工業協進會理事長李成家、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戴勝通及電子電機公會理事長許勝雄。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及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吳榮義。

2001.02.07

中國台商發展促進協會, 25位台商會長

「新五四宣言」四項訴求之一為:一、拋開意識型態, 簽訂台商投資保障協定。

1998.07.01

全國工業總會大陸台商調查

大陸台商最想對政府提出的三大優先建議,依序是准許國內銀行到大陸設分行、開放三通、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定。

1997.11.12

工商企業聯合會理事長許勝發

問題主要圍繞在兩岸何時恢復協商、促進台商投資保障協定簽訂及兩岸三通戒急用忍後, 工商團體赴北京首訪。

1996.09.05

中日集團董事長林坤鐘

全國工總理事長高清愿

有人主張運用台灣經濟實力作為促進大陸改革、轉變的積極性力量,因此整合台商組織台商發揮影響力,訂定投資保障協定等, 是該戰略的重要手段。

1996.09.05

中日集團董事長林坤鐘

全國工總理事長高清愿

兩岸協商難開展,工商團體可扮演積極角色,就兩岸投資保障協定等議題先進行協商,再將結果交給政府相關單位做決策的參考。工總做的將是幕僚工作。

1996.08.29

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高清愿

兩岸工商團體可就兩岸投資保障協定等政策性議題進行溝通,並向兩岸當局提出政策建議。

1996.03.26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辜濂松

兩岸應努力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及稅制條約, 以保障台商的權益。

1996.02.03

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高清愿

會談重點將置於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以確保台商在大陸投資的權益。

1995.04.25

台灣工商建研會, 北京

台商保障協定若早簽,台商投資大陸有安定作用。開創兩岸經濟之未來座談會。

1995.02.10

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高清愿(具國民黨中常委身分)

高清愿:台商迫切需要投資保障,不能再拖;海基會政治色彩較重,對經貿細節問題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不如由陸委會直接授權工商業界去和大陸工商業界談, 談妥再由海基會出面簽訂協議, 速度可以快一點。

1994.08.09

經濟部委託外貿協會作大陸投資廠商調查

簽署投資保障協定列在最後一項。多數台商體認1.兩岸主權問題2.對大陸履行協定不具信心。

13資料來源:(陳彥佑;2006)


台灣商總為了瞭解台商在大陸投資布局時,可能面臨「重大事件」問題時,會使用什麼管道及資源來解決爭端?在2007年針對上市櫃公司進行「中國大陸投資爭端解決
機制調查」問卷結果顯示,在大陸協助台商投資糾紛處理滿意度,僅23.08%選擇滿意,選擇差強人意為70.66%,相對不滿意度僅1.99%來說,滿意度遠大於不滿意度,但高達7成的台商選擇差強人意表述,仍有待大陸官方的努力爭取認同。台商在面對投資糾紛及爭端時,有42.24%表示不容易與大陸官方(包括公安、工商局及稅務機關等部門)溝通,對大陸官方法治觀念的認知有90.35%的台商表示普通和薄弱,另外對大陸官方有無處理爭端解決的能力問題上,有將近76.94%回答視案件類型和視爭端當事人雙方背景而定。


由以上所摘錄之問卷結果顯示,台商在遇到糾紛時,尚且需面對法律制度解釋不一之障礙,更何況未上市櫃公司,他們的處境應是更為艱難。


更重要的是,開放陸資來台後,台灣對於陸資的相關保障規範,諸如:投資項目或產業別、雙重課稅、資金進出及財產安全保障、子女就學、就醫等相關配套措施也都應通盤考量,因此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之必要性更加突出。

肆、關於“兩岸雙向投資保障協議”的方向與途徑

兩岸經貿交流過程中無可避免經濟糾紛的發生,至目前為止,官方尚未協商研討解決之途徑,是故雙方目前仍以其單方法規處理涉台經濟糾紛。例如,大陸有「人大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14條、「涉外經濟合同法」第37條及第38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4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6條以及「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第20條等規定。

一、關於兩岸雙向投資權益保障的重點內容

由以上所述觀之,當兩岸之間發生爭端、糾紛,皆由單方法規進行仲裁、協調、調解、訴訟,並沒有一套雙方共同認可簽署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公平性及效力的強度易受

質疑。因此雙方若能擱置政治性的阻礙,在務實、互惠的前提下,共同尋求並簽署一解決爭端的機制來保障台海兩岸的經貿投資,尤其當發生兩岸經貿糾紛案件需經仲裁解決時,其仲裁方式的處理流程、期限、地點及仲裁人員組成等問題,都可在協議中加以規範。過去常發生台商企業等不到仲裁機制走完就倒閉的問題,因此未來兩岸投保協議應清楚載明仲裁流程與期限,以增加效率、減少爭議性。

當然,雙邊的投資保障協定並不是只針對爭端的解決,其內涵尚有透明化原則、代位求償、投資待遇、徵收、戰爭、叛亂、暴動及損害賠償;投資資本及收益的匯出、緊急危難條款、鼓勵和促進條款、代表定時會商權、更優惠條件適用、生效條款等等之問題,上述關於雙邊經濟貿易的問題大致已涵蓋在內,對兩岸來說,比較關鍵的內容,除了投資爭端與解決之外,還包括:

(一)投資待遇:締約任一方對於締約他方之投資者在在其領域內之各項投資,應給予不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或任何第三國投資者待遇。

(二)徵收、戰爭、叛亂、暴動及損害賠償:締約任一方除為公共目的並給予補償外,不得採取徵收措施。締約一方投資者在締約他方投資,因締約他方發生戰爭、武裝衝突、革命、緊急狀態、判亂、造反或暴動而遭受損失,相關投資者應獲得之有關償還、賠償或其他解決辦法、待遇,不得低於在相同情況下,締約他方給予本國國民或任何第三國投資者待遇。

(三)投資資本及收益之匯出:締約任一方之投資者有權自由匯出其資本及收益(資本收益、盈餘、利息、股息、特許使用費或其他收費均屬之)。

(四)代位求償:締約一方之投資人,其投資經過締約他方核准後,締約他方承認締約一方得對於合於本協定所定之投資予以保證;於本協定所定之特定風險發生時,如締約一方政府或指定代理機構賠償該國投資人後,代位取得該投資人在締約他方所有之資產貨幣、債權或其他財產之權利。並取得因此等權利而產生之權利主張或提起訴訟之代位權。

台灣所以遲遲無法與重要經貿往來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或參與東亞區域經濟整合,源於兩岸政治上的對立。由於兩岸政治上的對立以及國際政治環境的現實,使得縱如軍事、經濟強權之美國,亦不願承擔得罪中國大陸的風險而與台灣簽訂經濟利益相對有限的台美FTA,進而使台灣期望藉由台美簽署FTA,吸引美國以外的台灣重要經貿夥伴與台灣簽署FTA的策略無從發揮功效(林淑娟;2007)。14如今,兩岸關係出現難得的歷史機遇,兩岸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或類似協議可做為日後兩岸共同參與亞太經濟區域整合的前導,將來雙方建立綜合經貿合作架構,乃至於「大中華市場」的目標必將水到渠成。

二、關於資金進出及財產安全保障

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對於融資管道及債權保障需求殷切,然由於海峽兩岸法令上的限制、大陸金融環境等等之因素,台商在大陸的融資管道並不通暢,債權保障存在著不確定性,多數的台灣中小企業常感資金調度的困窘。台商對大陸近年來的投資型態逐漸轉變為資金密集、技術密集以及內銷導向之多元產業型態,由於投資型態的轉變,台商對於尋求融資的管道以及資金調度方式的需求,更加冀求能多元化。長期以來台商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大部分都來自於台灣的總公司、台灣銀行的貸款或向台灣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募集而來,高度依賴台灣資金的情況下,不但對台商企業本身的資金調度運用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也加深資金過度流向大陸的疑慮。因此如果台商能在大陸就地融資或籌措資金,使台商募集資金多一管道,台商募集資金困難的情況便能迎刃而解。


台灣自90年代以後對大陸的貿易依存度高,台商大量將資金從台灣移往中國大陸,而這些資金皆是台商自台灣的銀行貸款、股票市場集資籌措而來,這些資金都是投資大眾的血汗錢,讓台商帶往中國大陸投資,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必須好好規劃周全的風險管理機制以及建立投資資金進出、財產安全保障機制,以積極協助降低台商投資風險,避免發生投資資金有去無回。如何降低台商赴大陸投資發展可能導致的資金進出風險,及台商的財產、生命安全的保障,是兩岸應審慎評估、仔細規劃的課題。

另一方面,將來陸資開放來台,也可能會有類似的問題與風險。尤其在張銘清事件與陳雲林會長所遭遇的抗爭事件之後,未來陸資與陸商勢必對台灣的政治環境產生不確定感。15因此,陸資也有資金進出、財產安全保障的需要,將來協商簽定「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納入資金進出及財產安全保障,乃為協議之重要項目。16

本文主張兩岸可以參考通商友好協定(Freedom,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y, FCN)的精神,在雙方建立正常經貿關係後,先以總體性雙邊經貿議題解決框架問題。過去臺灣與美國洽簽的「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The US-China Trade Relations Agreement),或美國與中國大陸於1979年簽署的「貿易關係協議與最惠國待遇」都屬於 FCN,都是先以總體性經貿原則確立雙方有關投資、貿易與航運原則,至於其他技術性、詳細雙邊談判,嗣後再由各專業領域代表談判,依照輕重緩急與協商議程循序處理。FCN協議通常包括:17

(一)投資者入境、旅行保護與居留。

(二)投資者個人基本自由權(涉及是否遭受歧視-法律檢視),此涉及人的流動。

(三)投資者的待遇標準,是否遭受歧視?是否符合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原則?因WTO也有相關的MFN原則,規範本地國是否會對投資者徵收財產?此涉及投資者是否安心投資無虞。

(四)投資者的財產保護與尊重(WTO國際規範規定外國投資產業不可隨意遭受沒收)。

(五)管理及經營企業權利。

(六)外匯管制與資金移轉。

(七)投資者稅收待遇。

(八)爭議處理與管轄。


由以上 FCN模式協議內容窺見投資者的財產、生命安全保障,資金移轉、進出的管控,稅收待遇,爭議處理等等問題,是從事國際貿易投資往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規範,然而由於兩岸經貿往來所涉及之問題相當龐雜,除了要解決兩岸經貿關係的主要原則問題,有關經貿往來議題協商的內涵,或可參考 FCN模式之協議內容,做為將來兩岸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範本。


由於台海兩岸貿易依存度高度密切,逐年累積龐大投資與貿易額,因此伴隨著發生投資與貿易的摩擦也日益增加。由於台灣非聯合國成員,無法適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公約」的多邊條約,因此,國際投資有關多邊的國際法律保障措施與仲裁,殆難適用於

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案件。故台商在大陸的投資保障相對顯得薄弱,財產、生命隨時處在不確定的風險狀態,對於資金只能進不能出,將危及企業的生存;因此,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實乃刻不容緩。


兩岸共同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或類似協議,代表的是兩岸已將經濟超越於政治歧見之外,願意嘗試彼此共謀經濟發展的利益,而將台灣的技術、資金與國際行銷經驗與中國大陸廣大的土地、充沛的勞動力與豐富的自然資源結合在一起,共同合作增強彼此的競爭力。如此一來,兩岸經濟發展的成就,將傲視國際,也更加確立兩岸關係長遠的和平發展。


基於上述分析,本文建議應將「兩岸雙向投資保障協議」納入第三次江陳會談的議程。同時,為求規劃周延務實,兩岸經貿的主管部門在談判前應先各自與國內業者溝通意見、整合共識,或者公開徵求意見稿,以博採眾議,使兩岸協議更務實、周延、可行。

伍、結論與展望

由以上所述觀之,當兩岸之間發生爭端、糾紛,皆由單方法規進行仲裁、協調、調解、訴訟,並沒有一套雙方共同認可簽署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公平性及效力的強度易受

質疑。台灣與大陸官方簽署投資保障協,是台商長久以來的願望。只是兩岸經貿往來二十年間,這項議題遲遲沒有進展。現在,兩岸關係撥雲見日,進入了嶄新的「風和日麗」階段;另一方面,未來陸資來台的配套措施,如投資產業別、避免雙重課稅、財產安全保障、陸商就醫、安置的相關問題,也需要明確的規範。因此,兩岸雙向投資保障協議也就水到渠成地做為兩岸制度性協商的重要議題。兩岸之間若能擱置政治性的阻礙,在務實、互惠的前提下,共同尋求並簽署協議來有效保障台海兩岸的經貿投資,相信以現在兩岸經濟的依存度及互補性,定能在此前提下,共同尋求參與區域或國際經濟組織的運作,建立一個大中華經濟合作圈,創造雙贏的局面。


2008年5月20日台灣政權再次輪替,馬英九總統強調堅持兩岸開放政策,
迅速恢復中斷十年的兩岸對話,推動「經濟解嚴」,計劃在年底前修改二十六項涉及兩岸的法令,全面鬆綁經貿限制,吸引台資回流,放寬大陸資金及專業人士來台,以打造台灣成為「亞太資產管理及籌資中心」等平台,改善台灣經濟。面對新政府的新作為,兩岸政治走向和緩,資金在兩岸必然加速流動。為因應兩岸經濟交流新形勢,本文建議在第三次江陳會納入「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做為重要議題,為兩岸經貿交流往前推進一步,共謀兩岸人民福祉;共創兩岸和平發展、互利雙贏的契機。

註釋

1李允傑 2007《台灣政局與兩岸關係》。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

2沈丹陽(民90),對台貿易手冊,廈門:中國對外貿易出版社。

3林賢光(民91),探討台商企業赴大陸投資之環境與遭遇困難—以長江三角洲高科技產業為例,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4 Richard H. K. Vietor著,李隆生、張逸安譯 2007 《How Countries Compete(國家競爭力)》。台北:聯經。

5 Richard H. K. Vietor著,李隆生、張逸安譯 2007 《How Countries Compete(國家競爭力)》。台北:聯經。

6高孔廉、鄧岱賢2007「兩岸經貿新展望—開放的台灣,和平的兩岸」,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台北:國政基金會。

7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http://210.72.32.6/cgi-bin/bigate.cgi/b/g/g/[email protected]/

8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http://210.72.32.6/cgi-bin/bigate.cgi/b/g/g/[email protected]/

9資料來源:作者製作,數據來自經濟部統計處

http://2k3dmz2.moea.gov.tw/GNWEB/Indicator/Indicator01.aspx?rptcod=A01

10陳彥佑2006,中國雙邊投資保障協定與台商投資保護法令之比較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1陳筱蕾2003論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建立兩岸貿易諮商與爭端解決機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12、註13陳彥佑2006,中國雙邊投資保障協定與台商投資保護法令之比較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4林淑娟2007WTO規範架構下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問題之法制探討,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15李允傑 2008「中國四萬億拼經濟對台灣的啟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

16李允傑 2008「兩岸簽署金融MOU的問題與影響」,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

17柯春共2003從國際經濟整合探討兩岸自由貿易之建構,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參考文獻

一、書籍

李允傑 2007《台灣政局與兩岸關係》。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

沈丹陽(民90),對台貿易手冊,廈門:中國對外貿易出版社。

Richard H. K. Vietor著,李隆生、張逸安譯 2007 《How Countries Compete(國家競爭力)》。台北:聯經。

二、期刊

李允傑 2008「兩岸簽署金融MOU的問題與影響」,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

究報告。

李允傑 2008「中國四萬億拼經濟對台灣的啟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

高孔廉、鄧岱賢2007「兩岸經貿新展望—開放的台灣,和平的兩岸」,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台北:國政基金會。

三、學位論文

林淑娟2007WTO規範架構下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問題之法制探討,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柯春共2003從國際經濟整合探討兩岸自由貿易之建構,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筱蕾2003論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建立兩岸貿易諮商與爭端解決機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彥佑2006,中國雙邊投資保障協定與台商投資保護法令之比較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四、網路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

http://210.72.32.6/cgi-bin/bigate.cgi/b/g/g/[email protected]/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

http://www.mac.gov.tw/

3、經濟部

http://www.moea.gov.tw/

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http://www.moeaic.gov.tw/

5、經濟部統計處

http://2k3dmz2.moea.gov.tw/GNWEB/Indicator/Indicator01.aspx?rptcod=A01

6、http://news.cnyes.com/dspnewsS.asp?rno=8&fi=%5CNEWx15totalnews

7、http://www.moea.gov.tw/~ecobook/cynex/sac22.htm

8http://www.sa-cnet.com/south_africa/economy/econ12_treaty.html

9、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20501+122008101100058,00.html

10、http://www.yzzk.com/cfm/Content_Archive.cfm?Channel=ac&Path=2254287392/37ae1a.cfm

11、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U0010250

12、http://www.china-embassy.org/eng/7030.html

13、http://usinfo.state.gov/products/pus/trade/glossdi.htm#freetreaty

14、http://www.worldbank.org/icsid

(本文刊載於展望與探索月刊第七卷第二期,98年2月,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