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宣佈,將邀請金融機構投資成立民營資產管理公司(AMC),以協助銀行等金融機構加速讓售及處理其逾期放款資產;另外,政府也宣佈將由政府成立清理信託公司|資產再生公司(RTC),對不具清償能力的農會信用部予以清理,並由政府提供三百億元預算補貼承受此種農信部的銀行,有關的具體政策措施將於三個月內提出。此外,並指出考慮由合作金庫改制為全國農業銀行以承受此種農業信用部。

雖然政策之具體內容三個月後才能明朗化,但從已知的訊息中我們可推論,方案若只在金融處理上著力而不提出有關房地產及產業政策的配套對策,則不論是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或成立資產再生公司,效果將必有限。

首先就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來看,在國際上通常認為當一國金融發生嚴重問題時,則須設立資產管理公司予以處理。例如,在亞洲金融風暴期間,日本及東南亞主要受創國家,其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均太高,如日本之銀行逾放比率在10%以上,韓國及馬來西亞之銀行逾放比率在20%至30%間,泰國、印尼之銀行逾放比率在50%至70%間即是。故其分別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除利用其國內自身力量予以處理外,並廣邀國外金融機構參與清理、標購,各該政府處理成本甚高,以一九九八年國內生產毛額計算,馬來西亞估計占國內生產毛額之10%,韓國為16%,泰國為31.9%,印尼為58.3%。就我國情況而言,第一,我國今年六月份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雖然高達5.93%,但仍低於上述各國逾期放款水準,而我國個別銀行及民間財力亦有透過市場機制自行處理逾放及呆帳資產的能力,所以我國金融問題並非到必須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清理之地步。故目前擬成立這種公司的意義與國外不同,宜對外界說明以免造成外國投資人對我國金融股前景之錯誤解讀。第二,我國銀行為求有逾放不動產變賣價格的公信力,避免債權債務糾紛,逾期放款的不動產均委託法院代為拍賣,惟法院拍賣時間曠日費時,平均都在兩年以上,效率緩不濟急,故逾放處理緩慢。按東南亞金融受創國為要求能加速處理銀行逾放,均採倫敦模式,於法庭外解決。我國政府亦可藉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會,於法庭外對銀行呆帳作全面清理、切實促進透明化,並經立法授權得由該公司進行拍賣、承受、處理,則處理逾放時效當可大幅改善,且促進銀行財務透明化,有助於銀行活絡資金管道,增加對工商的融資。此外,目前財務困難之企業如:東帝士、長億、慶豐、宏國等集團及其他中小企業融資紓困案,銀行團固然可以對其貸款予以展期或重組,但是其中涉及被紓困企業之內控、財務監理及其產銷經營管理或處理資產重整等問題的改善,銀行團就無能為力。未來將可仰賴資產管理公司之主動邀集或委託各業專家協助處理。惟財政部若為資產管理公司的主管機關時,則宜考慮資產管理公司之業務目前尚無法律依據,亦須如美國之採立法方式後始能辦理。

另就資產處理的實務面來看,資產管理公司及資產再生公司業務主要係處理銀行、農會信用部受我國傳統型中小企業、營建業及地區性不景氣之影響所發生的逾期放款資產。就其中處理銀行之房貸逾放而言,首先從房屋需求面來看,目前我國房屋自有率已達85%,而房屋投資性需求大幅減少,故房屋需求有限。其次,從房屋供給面來看,目前空屋包括新屋及舊屋合計已有一百二十萬戶,如再加上逾放房貸房屋約十餘萬戶計算,加速處理逾放房貸,勢必造成房屋超額供過加速增加。第三,就地域集中度來看,目前逾放空屋大都落在台灣中南部地區,尤其農村地區房地產的拍賣處理不易,地區性問題嚴重。此外,如資產管理公司及資產再生公司對逾放房屋拍賣等措施處理不當,引起中南部地區房價在短期內大幅下降,亦可能造成當地區企業房地擔保品價值下跌,使借款擔保品不足的情況增加,更擴大銀行逾放問題,值得注意。就此觀點而言,資產管理公司及資產再生公司在處理時應注意避免影響當地不動產市場的穩定性。第四,有關立法、行政配套措施應加速配合辦理,包括資產管理公司與資產再生公司買賣銀行逾放資產價格的公信力與營運資金的取得等均需經由立法辦理。此外,又如推動不動產鑑價師制度,以減少買賣承受間債權債務間之糾紛;加速修正與信託業務相關的稅法及發佈都市更新有關的不動產證券化管理辦法等,均極待政府配合辦理。而住宅主管機關更應及早決定有關調整房屋供需產銷秩序的政策,以解決房地產業長期供需失衡的情況。

其次,就成立資產再生公司而言,如要成功,宜同時兼顧治本與治標問題。就治標政策而言,擬以成立全國農業銀行承受不具清償能力、淨值為負的農會信用部時,應考慮全國農業銀行的資金承受能力,此部份包括參項,第一:農信部虧損的部分須由再生公司予以補貼。第二:農信部虧損被彌補後,仍須增加資本以維持最低8%的資本適足率;如無法增資,則承受淨值虧損農信部後的銀行,於獲得再生公司補貼後,其本身的資本適足率仍應維持大於國際清算銀行(BIS)最低8%的水準。否則只會造成新成立全國農業銀行財務情況的惡化,反而製造新的金融問題。第三:須考慮政府財政負擔,財政部估計對問題農會信用部補貼在三百億元到九百億元之間。鑑於目前政府財政困難,如現政府無法籌出這筆預算,宜考慮採行前政府規劃的處理政策,以為補助:即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已提高存款保費費率後的十年保費,約三百億元為擔保,發行債券,並由財政部保證,利息可由國庫補貼,予以支應,而農會農業推廣費用原由農信部負擔宜改為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以協助解決農會之問題。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報載政府擬以合作金庫改制為全國農業銀行,此種政策在現階段並不可行。因為合作金庫本身逾放比率高,且資本適足性只勉強達到8%,若只處理幾家小型問題農會信用部,合庫可以承受;如由其大量承受問題農會信用部,勢必無法維持其本身資本適足率,政府宜予深思,切勿飲鳩止渴,使合庫之經營陷入困境,製造新金融問題,宜考慮由資本淨值高的國營行庫承受。

成立資產再生公司只是協助解決農會信用部的治標做法,更積極的方向應為跟隨國際管理基層金融慣例,以治本方案解決未被合併但繼續經營的農會信用部的問題。治本方案包括下列四點方向:(一)將農信部「人合組織」的會員制改為「資合組織」的股金制,使其切實分年達成8%的最低資本適足率,健全其財務體質。(二)放寬基層金融機構營業範圍,並及早通過金融機構合作法,促成與其他健全基層機構或與銀行合併,以改善其營業項目及營業地區過分集中、窄小的問題,以分散其風險。(三)嚴格防止基層金融機構負責人的「道德風險」,應以法規提高其職業道德及專業知識水準,增加其對善良義務管理人及產業循環、利率波動及資產管理風險等的認知與責任。(四)鑒於縣(市)政府監督能力不足,基層金融機構監理主管機關宜全由財政部擔任。必要時並仿美國之例,由再生公司提供資金給檢調單位,對違法基層金融機構負責人予以起訴,以追求金融機構之紀律化。如資產再生公司及政府未能就上述治標及治本分別推動,則成立資產再生公司的政策將因基層金融機構持續發生問題而無法終止,無法達到解決問題基層機構之效果。

美國資產再生公司(RTC)於1989年成立,1995年底解散,其之能成功解決美國儲貸機構問題,第一,除受立法授權能順利進行承受拍賣等業務。此外,因儲貸機構採股金制,主管機關要求儲貸機構資本適足率須達到8%以上水準。第二,提供資金由檢方起訴基層金融機構違法負責人。第三,1990年代中期總體經濟因素之改善,如短期利率下降、減少存放款利率差距風險及經濟好轉減少逾放所致。以上美國做法不少可為我國可資借鏡之處。惟我國與美國最大不同之處是目前我國經濟成長雖然甚好,但由於受高科技與傳統產業成長差距大的雙元經濟特性的影響,傳統企業經營困難,房屋超額供給情況嚴重,極待政府妥為改善。否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及資產再生公司,勢必無法在幾年內有效解決有關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擔保品,尤其是房地產的問題。故此一政策宜審慎規劃,否則效果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