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從「個案」到「通則」!?--當兒少受虐成為一項社會事實
根據內政部最新的統計數據指出:截至2008年上半年為止,台灣地區平均每天有45名的小孩受到人身虐待的不幸遭遇,誠然,層出不窮的悲情個案,背後所加總出來的理應是一項超乎於個別處境、情境與困境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而這也使得關於兒童與少年的受虐情形和保護工作,就有它進一步深究、論述的必要。
表1:台灣地區兒童、少年的人身圖像
|
觀察面向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
台閩地區育齡婦女生育率(0/00) |
1,235 |
1,180 |
1,115 |
1,115 |
1,100 |
|
兒童、少年人口總計(人) |
5429950 |
5345047 |
5242928 |
5107181 |
5002123 |
|
兒童、少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 |
24.02 |
23.56 |
23.03 |
22.32 |
21.79 |
|
0-11歲兒童人口總計(人) |
3517927 |
3413894 |
3294247 |
3176997 |
3058061 |
|
0-11歲兒童口占總人口比例(%) |
15.56 |
15.05 |
14.47 |
13.88 |
13.32 |
|
12-17歲少年人口總計(人) |
1912032 |
1931153 |
1948681 |
1930184 |
1944062 |
|
12-17歲少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 |
8.58 |
8.51 |
8.56 |
8.44 |
8.47 |
|
生母國籍別 大陸港澳地區 外國籍 |
196722 30348 |
11206 17460 |
10022 16487 |
10423 13480 |
-- -- |
|
單親家庭兒童少年人口推估數(戶;人) |
-- |
350913 |
378101 |
372027 |
-- |
|
隔代家庭兒童少年人口推估數(戶;人) |
-- |
97341 |
109715 |
95816 |
-- |
|
兒少失蹤人數(人) |
158 |
143 |
92 |
61 |
67 |
|
法院收養交查案件(件) |
3370 |
3460 |
3164 |
3346 |
3073 |
|
法院監護交查案件(件) |
9228 |
9312 |
9078 |
9601 |
9638 |
|
寄養家庭戶數(戶) |
931 |
1085 |
1185 |
1245 |
1226 |
|
寄養家庭人數(人) |
1382 |
2054 |
2052 |
2031 |
1932 |
|
兒少目睹家暴服務人次(人次) |
-- |
2286 |
3866 |
3285 |
6976 |
|
緊急庇護人次(人次) |
575 |
890 |
829 |
1036 |
1143 |
|
一般安置人次(人次) |
2537 |
4210 |
3571 |
5039 |
4572 |
|
個案輔導人次 |
-- |
39833 |
44760 |
43873 |
83315 |
|
兒童安置教養機構(家) |
43 |
42 |
45 |
47 |
49 |
|
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家) |
24 |
35 |
41 |
42 |
46 |
|
兒童受虐人數(人) |
5349 |
5796 |
7995 |
6990 |
9039 |
|
少年受虐人數(人) |
2644 |
2041 |
2802 |
3104 |
4648 |
|
兒童保護業務預算(千元) |
51471 |
49254 |
91600 |
88625 |
178366 |
|
兒童少年福利經費預算(千元) |
2768222 |
4138449 |
3013169 |
3355682 |
3562574 |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兒童局網站。
對此,本文將分別就施虐的「加害者」、受虐的「受害者」、兩造的「暴力家庭」及其相與關聯的服務輸送,以提出整全多層的社會福利考察。
二、從「父母不會放棄小孩」到「天下有不是的父母」?!--關於施虐者的人身想像
底下,我們將就「那些人會施虐?」、「這些加害者的背景屬性為何?」、「怎麼樣的施虐?」、「為什麼要施虐?」以及「跨國婚姻的施虐情形?」,藉此勾勒出來關於施虐者可能潛藏的人身圖像。(表2)
首先,扣緊身份別而來的施虐者人數統計,從2004年到2008年上半年為止的年度別資料統計,顯示出來:無論是單一年度或是時間序列的跨年度比較,不去區隔身份別而來的施虐人數,均有出現逐年增多的發展趨勢,這究竟是因為人權觀念的高張、通報系統的推廣還是施虐加暴事件的惡質性蔓延,在在都有它深究探討的必要;再則,各自身份別的探究亦突顯出來親生父母仍然還是主要的施虐殺手,合計五個年度以父母為首的施虐比例平均約為76.3%(從2008到2004年各自的比例分別為73.6%、78.7%、79.2%、73.7%與76.3%),而這也觀照出來「家庭」作為一種極為親密的私人領域(private sphere),因此,如何讓「法」得以入家門並且在第一時間達到搶救的積極作用,這會是兒童、少年遭受虐待及其保護工作的重要課題。
不過,值得注意的發展警訊:同居作為施虐者的比例也出現了穩定成長的變化趨向,這固然是回應了當前台灣社會非典型家庭樣態的發展趨勢,但是,其所衍生出來的預期性後果和保護作業流程,還是要有它關於施虐者身份別與性別交叉分析而來的對治性思考,畢竟,同樣施虐者之男性同居人或女性同居人各自對於孩子的身心虐待,是有它不同的發展脈絡,擴大來看,施虐者均以男性居多數的經驗現象,卻也說明了各種的親職教育和支持系統,是要有它因應於「性別」而來之分流與多軌的規劃設計。
其次,按照教育程度別而來的施虐人數統計,指出:各個年度別均以施虐者的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者居多,換言之,因為受教年數較少、謀生能力較為羸弱及其所加乘而來之較低的社經水準,是會與施虐的加暴行為,產生某種程度的關聯性(correlation),只是,這種相關的互動情形是否會更進一步地延伸到必然的因果性(causality),這一點的確是需要謹慎以對;相形之下,大專程度的施虐人數雖然所占的比重並不明顯、特多,但是,高社經地位的家庭是否會因為不同的管教方式與虐待類型(特別是精神虐待),以致於造成受害者更為深層的身心戕害,這一點也是需要有類別性的專門處遇(categorical treatment)。
再則,根據年齡別而來的施虐人數統計,這其中30歲-39歲以及40歲-49歲這兩個年齡組,五年下來合計所占的比例約為60.0%(從2008到2004年各自的比例分別為61.7%、56.2.%、60.0%、61.4%與60.3%),這也指陳出來生命周期(life cycle)裡的特定生活事件(life events),將會開展出不同年齡層生命歷程(life course)的多樣、豐富性,事實上,回應於晚婚、少子及其結構性失業的人身恐懼,那麼,30歲至49歲這一群正處於向上提升的一家之主們,任何情緒失控與暴力相向的不當舉措,似乎也是一項預料之中的發展後果(intended consequences)。對此,如何充權一家之主自身的謀生條件和生財能力,是有它還原回到照顧家庭與提供一家之主福利的關懷旨趣。
至於,在「為什麼要施虐?」的命題思考裡,從2004年到2007年所累積四年下來的統計資料,顯示:「缺乏親職教育知識」都是居於各年度的首位(2007年至2004年各自所占的比例為37.9%、34.6%、35.6%、33.7%),而這也說明了關於父母效能訓練的充權教育,的確有它建置化設計的迫切性;除此之外,諸如婚姻失調、貧困、失業、酗酒或藥物濫用、精神疾病、人格違常、迷信以及童年有受虐經驗等等不同的構造因素,一方面突顯了關於兒少受虐與保護工作的解決對策,自然是要有它鑲嵌於個人層次(酗酒、藥物濫用、精神疾病、人格違常、迷信與童年有受虐經驗)、集體層次(婚姻失調、缺乏親職教育知識)與整體層次(貧困、失業)的綜融性考量;連帶地,如何正視施虐的加害者本身也是一種病態行為的復健與復原觀點取向,就此而言,施虐因素背後所牽涉到的管教意願問題、教養能力問題與結構性問題及其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這似乎也觀照出來當前兒少保護工作所可能隱藏的運作失靈情形。
最後,回應於近年來跨國婚姻的時代性脈絡,那麼,國籍別的面向考察,也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這是因為:中國大陸的外籍配偶雖然在人數遠遠多於來自東南亞的外籍配偶,但是,近三年來的統計資料卻是越南籍的施虐父母與陸配的施虐父母,兩者所占的比重不分軒輊,就此而言,兩造之間婚配的時空環境、配偶的背景屬性以及夫家的生活條件等等的交互影響,在在都需要更為深層的深究,藉此梳理出來各自不同的服務模式。
表2:台灣地區兒少受虐的加害圖像
|
考察面向 |
2008年1-6月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
施虐者人數按身份別(人) 合計 父母 照顧者 親戚 機構 同居者 其它 |
7926 5834 422 446 18 177 1029 |
12499 9842 665 667 29 340 956 |
9385 7437 639 474 4 238 593 |
9082 6690 764 478 11 413 672 |
6977 5321 494 303 6 197 656 |
|
施虐者人數按教育程度別(人) 合計 大專以上 高中、高職 國中 國小以下 其它 |
7925 520 1799 2187 646 2773 |
12499 851 2590 2909 778 5371 |
9325 511 1907 2664 971 3332 |
9028 807 1913 2551 879 2878 |
6977 478 1462 2254 768 2015 |
|
施虐者人數按年齡別(人) 合計 未滿20歲 20歲-29歲 30歲-39歲 40歲-49歲 50歲-59歲 60歲以上 其它 |
7925 389 946 2853 2036 455 135 1111 |
12499 507 1553 3871 3156 684 291 2437 |
9385 293 1232 3289 2340 457 193 1481 |
9028 388 1265 3137 2408 434 165 1231 |
6977 362 1127 2493 1716 305 147 827 |
|
施虐者人數本身因素(複選、人次) 合計 缺乏親職教育知識 婚姻失調 貧困 失業 酗酒、藥物濫用 精神疾病 人格違常 迷信 童年有受虐經驗 其它 |
-- -- -- -- -- -- -- -- -- -- -- |
16728 6348 2823 1229 979 1743 584 283 31 94 2614 |
11809 4091 2274 915 777 1418 391 155 33 89 1666 |
11461 4083 2526 976 792 1384 507 241 57 110 785 |
8873 2994 1819 796 709 1125 333 228 40 156 673 |
|
施虐者父母按外國籍別(人) 越南 柬埔寨 泰國 菲律賓 印尼 大陸 |
124 8 14 10 27 123 |
166 18 11 13 64 156 |
97 2 8 9 33 97 |
-- -- -- -- -- -- |
-- -- -- -- -- -- |
原始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三、從「親親小寶貝」到「其實你不懂我的心」!?--關於受虐者的人身想像
底下我們將僅就「年齡別」、「兒少本身因素」以及「受虐類型」等界面,以勾勒出來關於兒童、少年受虐者的人身想像,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諸多的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例裡,扣緊「性別」的屬性變項,那麼,男性與女性兩者呈現出不同年度別的差異性對照。(表3)
表3: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例--按性別分
單位:人
|
年度別 |
合計 |
男性 |
女性 |
|
2004年 |
7837(100%) |
3828(48.85%) |
4009(51.15%) |
|
2005年 |
9897(100%) |
5005(50.57%) |
4892(49.43%) |
|
2006年 |
10094(100%) |
5145(50.97%) |
4949(49.03%) |
|
2007年 |
13566(100%) |
6436(47.44%) |
7130(52.56%) |
資料來源:兒童局網站。
首先,在「年齡層」界面的兒少受虐情形方面,國小中、高年級的9歲-未滿12歲以及國中階段的12歲-未滿15歲,這兩個年齡組的比重是不分上下且分庭抗禮的,誠然,扣緊人類行為與社會發展的成長樣態,9歲至未滿15歲的確是難以管教與不服管教的高危險受虐人口族群,因此,不當的人身對待自然是情緒管理不佳的宣洩管道;不過,無法管教或根本管不動之15歲至未滿18歲的高中、職學生,同樣也會面臨到不等程度的受虐情事,以致於會衍生出更多難以收拾的人身代價;不過,值得注意的是0-未滿6歲的學齡前幼童,五年下來平均所占的比例為29.54%(2008年至2004年各自所占的比例為27.9%、27.1%、29.4%、32.0%與31.3%),而此一近三成比重的受虐人口再加上不兼具反抗能力的結構性限制,突顯了學齡前受虐的嬰、幼兒實乃是不幸遭遇裡的弱勢人口族群。
其次,在「兒少本身因素」界面的兒少受虐情形方面,雖然是以受虐兒本身的「偏差行為」占歷年來的首位(2008年至2004年各自所占的比例為19.7%、19.4%、19.8%、22.7%與19.0%),但是,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的背後是否也直指著父母的管教技巧和情境變項的滾動影響,這也是檢視可能解決對策的思考線索之一;此外,不被祝福、非計劃性或是性別特定考量等等不被期望下出生的受虐原因,更是彰顯了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所加諸在兒少身上不堪的悲歡離合;至於,身心障礙、發展遲緩與過動等等不可抗拒的受虐因素,除了點明了「殘障」作為某種原罪式的代罪羔羊外,理當是要進一步思謀關於殘障家庭之於特殊親職教育與父母效能訓練的必要性,畢竟,愛憎兩難的複雜情結,加諸在身障者父母或是殘障家庭的身上,盡是一項漫無止境的身心負荷。(表4)
表4:台灣地區兒少受虐的受害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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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面向 |
2008年1-6月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
受虐兒少人數按年齡別 合計 0-未滿3歲 3歲-未滿6歲 6歲-未滿9歲 9歲-未滿12歲 12歲-未滿15歲 15歲-未滿18歲 |
8200 1014 1273 1489 1589 1723 1112 |
13566 1723 1952 2512 2775 2662 1942 |
10093 1341 1626 1968 2054 1890 1214 |
9897 1445 1721 1879 2050 1733 1069 |
7837 1151 1305 1524 1816 1280 761 |
|
受虐兒少本身因素(複選、人次) 合計 不被期望下出生 偏差行為 身心障礙 發展遲緩 過動 其它 |
7044 611 1397 364 210 230 4232 |
11212 710 2177 541 290 741 6753 |
7953 838 1578 396 260 299 4582 |
7679 859 1740 388 243 560 3889 |
6671 872 1268 310 177 581 3463 |
|
兒少受虐類型(複選、人次) 合計 遺棄 身心虐待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其它 |
8423 301 6303 2869 887 885 1662 1819 |
14135 463 10260 5040 1316 1336 2568 3412 |
10406 474 7671 3742 762 548 2619 2261 |
9990 460 7161 3653 824 389 2295 2369 |
7975 500 5862 2584 729 472 2077 1613 |
原始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最後,在「受虐類型」界面的兒少受虐情形方面,身心虐待的受虐類型一直都是居高不下(2008年至2004年各自所占的比例為74.8%、72.6%、73.7%、71.7%、73.5%),至於,從身心虐待範疇所進一步細分出來諸如毆打、砸、撞、燙傷等的「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口語暴力或冷嘲熱諷的「精神虐待」(psychological or emotional abuse);性侵害、強迫性交易的「性虐待」(sexual abuse)以及漠視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疏忽」(neglect),這當中又是以「身體虐待」的型態居於首位(2008年至2004年各自所占的比例為45.5%、49.1%、36.0%、36.6%與32.4%),而這也吻合了情緒失控所可能會出現的加暴行為;不過,像是心理與情緒方面的精神虐待、知覺感受方面的疏忽以及身心嚴重戕害的性虐待,這也是需要分級處遇、保護的機制設計,特別是扣緊男、女「性別」變項而來之性虐待的殊異結果。(表5)
表5:兒童、少年受虐類型一覽表
單位:複選、人次
|
受虐類型與性別變項 |
2008年1-6月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
|
合計 男性 女性 |
8423 4175 4248 |
14135 6706 7429 |
10406 5313 5093 |
9990 5071 4919 |
7975 3914 4061 |
|
|
遺棄 男性 女性 |
301 163 138 |
463 236 227 |
474 266 208 |
460 267 193 |
500 280 220 |
|
|
身 心 虐 待 |
身體虐待 男性 女性 |
2869 1537 1332 |
5040 2548 2492 |
3742 2053 1689 |
3653 1917 1736 |
2584 1375 1209 |
|
精神虐待 男性 女性 |
887 456 431 |
1316 608 708 |
762 363 399 |
824 372 452 |
729 329 400 |
|
|
性虐待 男性 女性 |
885 132 753 |
1336 182 1154 |
548 48 500 |
389 34 355 |
472 25 447 |
|
|
疏忽虐待 男性 女性 |
1662 869 793 |
2568 1372 1196 |
2619 1414 1205 |
2295 1228 1067 |
2077 1089 988 |
|
|
其它 男性 女性 |
1819 1018 801 |
3412 1760 1652 |
2261 1169 1092 |
2369 1253 1116 |
1613 816 797 |
|
原始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四、從「我的家庭真可愛」到「家庭會傷人」!?--關於暴力家庭的人身想像
關於施虐的加害者以及受虐的受害者彼此兩造的虐待情事,相當程度上還是要還原回到「家庭」本身的生態環境,藉以思索如何將從原因探究、現象紓困、問題解套到衝擊影響,從事內在性的貫通、銜接,就此而言,關於兒少虐待處遇的安置情形,主要還是以家庭維繫理念的「個案仍在家裡」為主,並且出現逐年增加的變化趨勢(2008年至2004年各自所占的比例為87.8%、83.6%、80.7%、76.1%與73.5%),誠然,回歸到原生家庭與親生父母的照顧理念,雖然有它學理上的依據,但是,只要是任何一樁瑣碎的生活事件,隨時都有可能會演變成為某種施暴的受虐情境,從而蘊釀出某些累積性的創傷膠囊。准此,所謂的家庭維繫抑或是家庭重整的方案計劃,理當要有動態性、連續性與配套性的服務網絡。
至於,在家外安置部份,無論是「緊急安置」或是「繼續安置」,主要還是以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家庭寄養和機構寄養為主,誠然,親屬照顧的確有它用以消解兒童、少年適應難題的直接效用,但是,從原生家庭的父母照顧、親屬家庭的親戚照顧、保母家庭的寄養照顧到團體組織的機構照顧,彼此之間所可能出現的斷裂情形,只是再一次地點明出來當代台灣社會的「家庭」已趨向於原子化的發展型態,亦即,羸弱不足的支持系統和動員能量,只會加速推倒「家庭」這一棵搖搖欲墜的大樹!
最後,在兒少受虐的家庭處遇方面,諸如家庭功能評估、安全及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家庭扶助及福利服務、電話諮詢、家庭訪視或是團體輔導等等的處遇計劃,還是要回應到單一個人的個體層次、親子兩代的集體層次以及這個羸弱家庭的整體層次,藉以思量根本的解套對策,從而讓相關的集體照顧管理機制能夠達到設置停損點的止惡效果。(表6)
表6:台灣地區兒少虐待的家庭圖像
|
考察面向 |
2008年1-6月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
兒少虐待處理安置情形(人次) 合計 個案仍住在家裡 緊急安置 親屬寄養 家庭寄養 機構寄養 繼續安置 親屬寄養 家庭寄養 機構寄養 死亡 其它 |
8440 7399 410 84 133 193 344 64 137 143 18 269 |
13515 11295 891 196 297 398 866 134 424 308 54 409 |
9994 8064 799 174 374 251 719 181 323 215 31 381 |
9806 7458 909 253 361 245 1120 160 705 255 34 231 |
8139 5985 982 233 467 282 916 137 483 296 23 233 |
|
家庭處遇 個案數(戶) 家庭功能評估(案次) 安全及安置評估(案次) 親職教育(人次) 心理輔導(人次) 精神治療(人次) 戒癮治療(人次) 家庭扶助及福利服務(案次) 電話諮詢(案次) 家庭訪視(案次) 團體輔導(人次) 其它 |
13393 14202 9599 6885 3591 219 238 12086 35805 19344 454 6437 |
19572 27302 15869 11905 7347 991 950 15621 81060 33985 8243 5399 |
12821 14814 15072 9852 7014 367 256 10632 60621 29043 2664 40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始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五、從「最終佳益」到「最終父母」!?--關於兒少受虐的福利意涵
標舉「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關懷旨趣,點明了國家作為兒童與少年之最終父母所應該要兼具的責任擔當,對此,從不當情緒的發微到實際加暴行為的發生,指陳出來包括妳、我在內的公民社會(civic society)要如何盡一己的心力,來照顧這一群未來的主人翁和我們這個國家的未來,對此:
首先,在「責任通報來源」方面,日常工作所涉及到兒童、少年人身權益業務的工作人員,主要還是以第二線的「社工人員」和「醫事人員」為主,並且兩者的加總已占有近五成的比重(2008年至2006年各自所占的比例為51.6%、50.0%與46.0%),值得注意的是:專門替學齡前嬰幼兒權益把關的保育人員,通報的統計數量過於偏低,這除了無法在第一時間裡進行即時的搶救外,多少讓醫生、護士、警察或社工員,僅能停留在問題解圍的殘補層次上。准此,如何讓支持、補充與替代性質的兒少保護工作,有其貫通性的鑲嵌作用,就這一點來說,集體照顧的機制設計的確是需要被重新檢視的。(表6)
其次,在「一般通報來源」方面,雖然父或母以及鄰居或社會人士是居於前兩名,但是,無論是家庭私領域的圍牆阻絕作用抑或是父母管教的傳統文化觀念,這使得任何通報或是見報的受虐個案,早已是呈現某種冰凍三尺的滾動影響效應,就此而言,如何強化兒少「保護權」以作為一項公民權益(citizenship)的概念內涵以及如何讓通報與保護的觀念教育,更形普及和可行,這方面的思考早已經是超乎單純技術變革的工具性層次,畢竟,無論是責任通報抑或是一般通報都有它們各自所要面對之「通報黑數」的運作限制!
表7:台灣地區兒少受虐的福利作為
|
考察面向 |
2008年1-6月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
責任通報來源(人) 合計 醫事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 司法人員 執行少兒福利業務人員 |
7636 1578 2362 1785 25 1408 141 337 |
12453 3008 3221 2578 59 2462 188 937 |
8623 2012 1958 1875 63 1787 162 766 |
-- 1515 -- 1443 -- 1443 -- -- |
-- 1198 -- 1173 -- 1188 -- -- |
|
一般通報來源(人) 合計 父或母 親友 案主主動求助 鄰居或社會人士 其它 |
4749 1412 916 575 1285 561 |
6794 2017 1336 746 2094 601 |
5363 1500 1044 600 1607 612 |
-- 1355 1162 420 1332 -- |
-- 894 1033 220 761 -- |
原始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六、代結論--「孩子,你的名字,就叫做『今天!』」
“不要把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變成小孩子的悲歡離合!”
“早熟但不一定成熟!”
“上帝創造了母親來協助祂照顧家庭及子女!”
“爸媽是孩子們現實生活裡的神燈!”
“最能為孩子犧牲的父母常常也是最不受孩子尊敬的父母!”
“父母永遠不會放棄小孩,只有孩子會放棄父母!”
“天下有不是的父母!”
“父母一時的情緒,孩子一生的痛!”
“成人你的名字是被告!”
“我是當了父親以後,才開始學習當父親!”
“要孩子聽你的話,你必須先聽孩子的話!”
“沒有不良的親子關係,只有不良的親子溝通,溝通是從分享開始!”
“小手變大手,要先懂得放手!”
“他們行為乖張,情緒不穩定,適應不良,顯得十分閒散,不遵守既定規範,喜歡嘗試錯誤,向權威挑戰,喜歡試探父母親的忍耐極限!”
“世界上有許多事情可以等待,
然而孩子的成長是不能等待,
他的骨在長
他的血在生
他的意識在形成
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
他的名字叫做--『今天』!”
~Gabriela Plistral
藉由上述官方性質的統計資料,我們分別鋪陳出來關於施虐的「加害者」、受虐的「受害者」、兩造的「暴力家庭」及其相與關聯的福利服務輸送等等的面貌圖像,對此,建基在文明化的命題思考上,以下若干的人文工程是需要搭配進行:
一、關於兒童、少年所受到人身虐待的悲慘遭遇,似乎有愈來愈為激烈、惡化的演變趨勢,這當中除了兒少本身的心理認知外,亦隱藏從父母的親職角色失靈、家庭功能的運作失靈、制度的維護失靈到整個生態環境的保障失靈,急待區位觀點(ecological aspect)的深究、探討。
二、關於兒少受虐保護工作的制度運作問題?特別是家庭維繫方案(family preservation program)與家庭重整方案(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的模型適用性問題?對此,從生活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處遇計劃、服務輸送、結案轉介、追蹤輔導到績效管理的一套作業流程,固然有它通盤檢討的迫切性,但是,對於此一介入處遇模式的「反思性」(reflectivity),更有它基進提問的必要性。
三、關於含蓋醫療、社工、心理、諮商、輔導、教育、勞政、警政、司法之集體照顧模式要如何建制完成和穩健運作,畢竟,兒少的人身受虐情節實則糾結著不同境遇、分級風險及其支持、補充、保護與替代之配套作為的整體性規劃。
四、關於暴力家庭之各種生命事件的動態性追索和全面性解讀,特別是從施虐父母、受虐兒少到羸弱家庭彼此之間諸如人格特質、自我概念、認知建構、依附分離、角色覺察、父母效能、家庭結構、物理環境、壓力因應、創傷復原、心理過程、關係聯結、生活模式、權能賦與和蛻變新生等等的脈絡性詮釋(contextual reading)。
五、關於施虐者與受虐者各自不同遭遇之生命歷程的資料庫(data base)建檔和結構性探究(structural enquiry),特別是如何從背景屬性的交叉分析和深度探究當中,以找出不同施虐與受虐的鋪陳情境和對應策略,特別是關於童年受虐經驗者之個體化成長歷程的敘事分析。
六、關於不適宜的教養文化、性別刻板印象、不平等權力、允許暴力存在以及認定兒童是無能等等危及到兒童與少年之價值、信念或行動的社會性虐待(societal abuse),理當要有它對應於公民社會而來人文工程改造,特別是關於虐待的概念認識、虐待的認知內化以及虐待的文化反思等等的命題思索。
七、關於兒童、少年受虐及其相關的保護工作,也要進行人文區位的差異性評估,特別是需求評估、過程評估、效益評估與結果評估的全面性思辨。(表8)
表8:2005年台灣地區各縣市兒少保護工作一覽表
|
縣市別 |
幼年人口比率(0-14歲) |
平均每萬名 0-未滿18歲人口中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受虐者人數:( 人/萬人) |
每萬名兒童及少年(0-未滿18歲)接受兒童及少年保護專線服務人次 |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
|
台北縣 |
18.30 |
30.73 |
34.28 |
5 |
|
宜蘭縣 |
18.63 |
20.96 |
184.08 |
4 |
|
桃園縣 |
21.64 |
16.12 |
10.63 |
5 |
|
新竹縣 |
21.73 |
12.86 |
24.60 |
3 |
|
苗栗縣 |
18.89 |
6.66 |
12.87 |
3 |
|
台中縣 |
20.36 |
19.78 |
87.78 |
1 |
|
彰化縣 |
19.20 |
12.27 |
16.07 |
1 |
|
南投縣 |
18.26 |
17.95 |
38.92 |
2 |
|
雲林縣 |
17.74 |
17.46 |
39.25 |
1 |
|
嘉義縣 |
17.18 |
19.45 |
20.12 |
- |
|
台南縣 |
16.99 |
15.37 |
70.84 |
4 |
|
高雄縣 |
17.52 |
35.55 |
88.46 |
5 |
|
屏東縣 |
17.87 |
35.65 |
88.85 |
4 |
|
台東縣 |
18.15 |
13.88 |
27.20 |
2 |
|
花蓮縣 |
18.17 |
35.26 |
131.11 |
5 |
|
澎湖縣 |
16.68 |
10.46 |
2.09 |
- |
|
基隆市 |
17.85 |
12.93 |
21.55 |
- |
|
新竹市 |
21.26 |
12.77 |
35.01 |
1 |
|
台中市 |
21.14 |
17.64 |
14.68 |
5 |
|
嘉義市 |
20.15 |
21.31 |
27.72 |
1 |
|
台南市 |
18.42 |
8.75 |
24.36 |
1 |
|
台北市 |
17.11 |
7.37 |
13.55 |
18 |
|
高雄市 |
17.86 |
7.55 |
634.79 |
6 |
|
連江縣 |
14.40 |
-- |
-- |
- |
|
金門縣 |
15.91 |
-- |
8.7 |
1 |
原始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八、關於用來捍衛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政策和藍圖願景是否能有其跨層級、跨領域與跨專業的綜融性思考,換言之,兒少人身安全的保護課題,還是要回到家庭政策與照顧藍圖的根本性思考上。
九、關於兒童及少年「安全權」的保障議題,也要從狹隘的人身安全擴及到廣義事故戕害的預防工作,特別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裡諸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不當對待行為、家外安置兒少資訊系統、家庭評估機制設計、家事商談服務、自立生活方案、家庭重整與長期輔導計劃以及轉介通報系統和檔案資料管理等等相關規定的修法工程。(表9)
表9: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裡與受虐、保護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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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1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五、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六、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九、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十一、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其他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第22條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33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第34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第36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3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第39條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務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之。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40條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第41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第43條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65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
資料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十、最後,關於「孩子,你的名字,就叫做『今天!』」,因此,任何攸關到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的保護工作,都應該是需要劍及履及地勇於任事!?
註:本文僅就官方的統計資料進行初步的分析、解讀,至於,考察的面向包括有施虐的「加害者」、受虐的「受害者」、兩造的「暴力家庭」及其相與關聯的服務項目;最後,建基在文明化的前提底下,我們提出若干人文工程的命題思考。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