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政黨既然為取得政治權力並以合法方式掌管政府人事和政策的組織,那麼政黨彼此間進行合作與尋求結盟,乃是天經地義。「杜弗傑定律」(Duverger’s Law)[1]詮釋了選舉制度會決定政黨體系的演變,也因為政黨體系不同而必然形成政黨間合作、政黨間結盟(party coalition)[2] 乃至政黨之重組(party realignment)[3]出現多種樣式的變化。伯吉(I. Budge)與柯曼(H. Keman)兩人出版的「政黨與民主」(Parties and Democracies)一書即針對戰後廿個民主國家的政黨合作與政府組成,做出相當有系統性的歸類與分析,[4] 它也印證了絕大多數西歐國家因為採行比例代表選舉方法而形成多黨體系;換言之,多黨體系必定會凸顯政黨合作與結盟的走向。
戰後德國鑒於多變的政黨體系、政治文化的發展與政治慣例的形成,堪稱為最典型亦最強調政黨合作與結盟的國家。德國政治學者對該國政治運作習慣視為「合作的議會制度」(Kooperativer Parlamentarismus)[5]或「結盟的民主政治」(Koalitionsdemokratie)。[6] 進一步而言,德國無論是聯邦政府或地方政府的組成,幾乎完全仰賴相關政黨間的合作意願,只要沒有任何政黨能單獨贏得議會的絕對多數席次,政黨間勢必要透過結盟方式以取得穩定多數。當然,政黨之間即便是合作的意願不高,理論上還是可以形成少數執政的局面,不過觀察戰後德國的政治發展經驗,特別是近廿年期間,德國僅見極少數幾個邦(Länder)出現過少數執政[7] 或政治僵局(Patt)[8] 的案例,其餘多半有賴政黨合作或結盟來維持政局的穩定。當然,僅見的幾次少數政府亦多屬過渡性質,執政時間多半不會太長。(參閱附表一) 唯一的例外是1983年黑森邦(Hessen)邦議會改選後,居中關鍵的綠黨(Grüne)與社民黨(SPD)未能達成聯合組閣的情況下,表示願意容忍社民黨的少數政府,因而導致社民黨單獨執政長達兩年三個月,但最終雙方還是組成聯合政府。至於德國歷屆聯邦政府也都是以政黨結盟的方式組成,即便是1957年基民/基社黨(CDU/CSU)單獨囊括了半數以上的議席,卻依然決定與德意志黨(DP)共組聯合政府。
德國聯邦眾議院(Bundestag)政黨間如果傾向合作,自然可以形成穩定多數,若結盟政黨間出現分歧,就可能形成倒閣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的結局。戰後迄今,德國聯邦政府曾因為結盟小黨退出聯合內閣而歷經過三次短暫且過渡性的少數政府(1960、1966、1982)[9]。(參閱附表二) 相對於聯邦政府,德國各邦議會或各邦政府的政黨合作與結盟,就呈現出較多的變化與差異。[10] 大抵而言,德國議會通常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會產生新的政黨合作與結盟現象:其一,國會或地方議會選舉之前,相關政黨會設法尋求彼此間的合作途徑,目的只為求得勝選並於選後組成聯合內閣。這樣的實際案例相當多,例如1969年的聯邦眾議院選舉,社民黨無意再和基民黨/基社黨維持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並轉向尋求自民黨(FDP)的支持,結果促成兩黨選後組成「社會-自由聯合政府」(Sozial-liberale)。其二,政黨在選後為組閣需要而進行結盟。這種案例多見於德國的各邦議會,聯邦政府其實並不多見。1998年10月社民黨於國會改選獲勝之後才與「聯盟九○ / 綠黨」(Bündnis 90/Grüne;以下簡稱綠黨)進行結盟談判,算是極少數的例外。其三,聯合政府執政期間出現新的政黨合作與結盟,繼而導致內閣改組[11] 或政府垮台。此類案例與贏得議會選舉雖無直接的關連,但它卻可能促成國會被解散並重新改選的結局。
除了第三種情況,政黨面對前述兩種情況時一般需要建構「結盟委員會」(Koalitionsausschuβ)的談判機制,最終藉著政黨間簽署雙邊(或多邊)「結盟條約」(Koalitionsabkommen),來確保政黨合作與結盟將受到規範的限制。本文無意對德國政黨合作與結盟議題進行過多的理論性探討,僅就幾項相關性問題做概略性的釐清:(一)德國的政黨合作與結盟的對象因何而改變?(二)德國政黨合作與結盟在選舉前或選舉後推動進行的變數?非選舉期間進行政黨結盟需要考量那些政治因素?(三)德國聯邦眾議院和各邦議會的政黨合作與結盟有何差異性?(四)德國政黨合作與結盟具有那些機制和必經程序?
貳、德國政黨合作與結盟的背景需求
二次世界大後的初期,德國西部占領區的政黨政治發展堪稱政黨林立,內外環境需要係造成聯邦與各邦普遍傾向組成多黨派政府(Allparteienregierung /All-party government)的主因[12],期間北萊茵邦(Nordrhein-Westfalen)、萊茵法爾茲邦(Rheinland-Pfalz)和巴登伍騰堡邦(Baden-Württemberg)的政黨結盟尚不乏德國共產黨(KPD)的參與。(參閱附表三) 當時的基民黨籍聯邦總理艾德諾(Konrad Adenauer)基本上反對在聯邦與各邦政府與社民黨組織聯合內閣,但不敵基民黨執政各邦邦總理的主流意見,因而形成七個邦的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形態,此正是為因應國內外環境的需要。這七個邦分別是Berlin(West;1949-1953)、Niedersachsen(1949)、Nordrhein-Westfalen(1949)、Rheinland-Pfalz(1949)、Hessen(1949)、Baden-Württemberg(1949)、Bayern(1949-1953)[13]。
除了國家內外政治環境與共同組成聯合內閣的需求會促成德國政黨間進行合作與結盟之外,意識形態與政策政綱相近的政黨通常也有長期的合作與結盟機制,問題只在於合作與結盟的時間係長或短。附表一呈現出各邦議會的政黨合作與結盟記錄,德國各邦確實不乏因為政策理念或意識形態相近而結盟的政黨,不過類似的政黨合作與結盟多半集中在戰後的十五年內,且會隨著國內外政治環境的走向而改變,例如戰後德國政黨「全德聯盟」與「流亡與權利被剝奪者聯盟」(GB/BHE:Gesamtdeutscher Block / Bund der Heimatvertriebenen und Entrechteten)即曾分別在Baden-Württemberg(1952-1960)、Bayern(1954-1962)、Hessen(1954-1962)或Niedersachsen(1951-1962)等邦進行合作與結盟,直到1960年代中期始逐漸去趨於沒落。前述德國政黨長期結盟的案例其實並不多見,比較特殊的例子是基民黨與基社黨的姐妹關係(Schwesterparteien)。這兩個政黨無論從意識形態、政策政綱、組織架構或歷史背景來看,其差異性都極為有限。兩黨從戰後迄今的歷屆國會皆以組成一個黨團的方式運作,期間除了1980年係由兩黨共同推舉基社黨主席史特勞斯(Franz-Josef Strauβ)為聯邦總理候選人,其他十三屆的國會選舉,兩黨推薦的聯邦總理候選人皆屬基民黨籍。至於德國的各邦議會或縣市議會,基民黨在全德的十五個邦設有地方黨部,基社黨則僅在巴伐利亞邦(Bayern)發展黨務;換言之,兩黨在聯邦眾議院的運作形同一個政黨,在各邦的發展基於有明確的區隔,因此兩黨在各邦政府或各邦議會並無結盟的可能性。另一個特殊的案例是「綠黨」(Die Grünen)和「聯盟九○」(Bündnis 90)的結盟。前者崛起於1970年代末的西德,1983年3月首次進入國會問政,1985年12月在Hessen邦與社民黨共組聯合內閣;後者係德東地區的生態政黨,以反抗東德共黨政權出名,1990年12月德國統一後的首次國會選舉,該黨得利於唯一一次不受得票門檻(threshold)限制的規範而贏得8席(得票率僅1.2%),1993年5月與綠黨在聯邦與各邦結盟成一個黨團。
觀察德國歷屆聯邦眾議院的政黨合作與結盟,我們大致可將其劃分為三個發展階段:(一)1961年之前,德國政黨合作與結盟係邁向多元化的發展,小黨與大黨合作或結盟的意願也很高;(二)1961至1983年期間,德國的政黨體系基本上係維持「兩大(基民黨與社民黨)一小(自民黨)」的格局,自民黨的態度成為德國聯邦眾議院與各邦議會政黨結盟的成敗關鍵;(三)1983年之後,特別是1998年國會改選讓社民黨重新站穩最大黨的地位後,德國政黨體系已從「兩大一小」走向穩定的「兩大兩小」態勢,政黨的合作與結盟亦幾近定型成「兩大政黨集團」(Zwei-Parteienblöcke-System/Two Party Block System)[14],其一為基民/基社黨和自民黨的合作架構,另一則由社民黨主導的集團,成員包括綠黨和具潛在合作對象的民主社會主義黨(PDS;前身為東德共黨,以下簡稱民社黨)。
如前文所述,政黨結盟的主要考量因素固然是為取得執政權,但意識形態、政治價值觀、公共政策取向,特別是黨內政治文化發展的不同,往往會影響到德國政黨間的合作意願。綠黨1983年首次跨入國會門檻,1985年底繼而於黑森邦開創與社民黨組閣的先例,甚至1994年年終還曾在縣市級的議會試圖與基民黨合作,[15]但結果就因為基民黨與綠黨的在政治價值觀的差異性過大,導致兩黨從無任何合作或結盟的動作。目前德國的十六個邦呈現出各式樣的政黨結盟類型,[16]唯獨不見基民黨與綠黨(或民社黨)有絲毫的合作空間。
1953年至1957年期間,德國聯邦眾議院的政黨結盟與重組較為頻繁,其因主要係當時的德國政黨體系尚未成形,聯邦憲法法院甚至在1952年10月與1956年8月先後判定「社會主義帝國黨」(SRP)及德國共產黨(KPD)違憲並強制解散。第二屆國會(1953)改選之初,基民黨與基社黨所囊括之議席雖接近半數(243/487),卻寧願與自民黨、德意志黨(DP)與「流亡與權利被剝奪者聯盟」(BHE) 組成四黨聯合政府,(參閱附表三) 顯見德國的政治環境會影響政黨的結盟和重組。1953至1957的四年多,德國政黨不斷進行結盟與重組,直接帶動政黨體系朝向「兩大一小」的發展態勢,1957年9月國會選舉結果,基民黨與基社黨雖贏得絕對多數議席(得票率50.2%;議席270/497),但考量到「德意志黨」(DP)多年來對基民黨的忠誠,而繼續維持兩黨共組聯合內閣的形態,[17]只不過兩年後部份德意志黨黨籍國會議員集體加入基民黨,而結束了兩黨十年多的合作與結盟關係。1961年10月德國第四屆國會改選之前,基民黨/基社黨與自民黨簽署「結盟條約」並宣示將在選後組成聯合內閣。以當時德國的政治環境而言,自民黨原本傾向選擇社民黨為結盟對象,但兩項重要的考量因素改變了自民黨的態度;其一,1960年代初德國選民的政治態度依然保守,輿論對兩黨組成「社會 – 自由聯盟」仍無信賴感,接受的程度不高。其二,自民黨雖然反對艾德諾(K. Adenauer)繼續擔任聯邦總理,但基民黨勝選的機會遠大於社民黨,尤其該黨經過評估,認為艾德諾即便連任,健康因素或黨內反對聲浪亦恐難讓艾德諾撐過四年的任期;換言之,當時的國會生態對自民黨而言其實並無太大的抉擇空間。1965年第五屆國會改選之時,自民黨與基民黨/基社黨對若干公共政策已經浮現分歧,只不過當時的政治環境仍有利於基民黨,尤其基民黨新任主席Ludwig Erhard又公開重申堅守與自民黨合作的立場,因而讓兩黨聯合執政多維繫了幾年,遲至1966年10月雙方終於為稅制改革問題而終止結盟關係,它間接也促成戰後德國聯邦歷史上唯一的「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
1969年9月促成社民黨與自民黨走向結盟的原因,一方面係德國「三黨體系」的格局大致底定,除了自民黨之外,基民黨/基社黨根本找不到新的結盟對象;另一方面,自民黨在1969 年春的聯邦總統選舉時曾力挺社民黨的候選人Gustav Heinemann,醞釀與擴大營造了兩黨日後結盟的氣氛。從1972年至1980年連續三屆的國會改選,德國「兩大一小」的政黨體系基本上穩固了社民黨與自民黨的結盟態勢。那段長達八年的時間,基民黨/基社黨儘管曾於1972年對聯邦總理Willy Brandt提出不信任案,1974年又為東德共黨間諜案逼使Brandt引咎辭職,繼而再於1976年的眾院選舉囊括48.6%之得票(議席243/496),但在沒有結盟對象的情況下,始終無法贏回聯邦的執政權。最終,造成基民黨重掌執政權的主因,還是因為1982年9月自民黨與社民黨的關係出現裂痕;換言之,若非自民黨當時堅決反對社民黨的裁軍與能源政策,基民黨未必有機會重新贏回中央執政權,且連續執政長達十六年之久。1983年綠黨首次進入國會,特別是1990年因為兩德統一而崛起的民社黨,導致德國政黨體系再回到多黨競爭的時代,政黨結盟卻依然維持「一大拉一小」的態勢,即便是1998年社民黨與綠黨宣布共組聯合內閣,也沒有打破此一基本架構。德國聯邦眾議院雖從「三黨體系」邁向「五黨體系」,兩大黨的向外結盟依然對準一個小黨,只不過自民黨的優勢地位不再獨一無二。
綜觀戰後德國政黨結盟的歷史,我們大致可以把促成政黨間的結盟歸納為下列幾項因素:(一)選舉結果會決定政黨的結盟對象,例如1953年與 1961年的國會選舉結果影響政黨結盟做小幅度的調整,1969年與1998年的國會選舉結果則大幅度地改變了政黨結盟的對象。(二)聯邦層級的政黨結盟基本上仍維持「一大一小」的架構,若非特殊狀況,[18]結盟的對象通常不會改變。1969年至1982年(歷經四次國會改選)的社民黨與自民黨結盟,1983年至1998年(歷經五次國會改選)的基民黨/基社黨與自民黨結盟,都是明顯的例子。(三)政黨的結盟對象往往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前文曾經提到1960年代初影響自民黨與社民黨結盟的主因是選民的信賴感不足,事實上早在1980年代綠黨成為另一股新興政治勢力以來,社民黨就不曾在任何一次國會改選之前名確表達選後與綠黨結盟的意向。1994年10 月改選前,社民黨公開表態反對與綠黨共組聯合政府;[19]1998年10月改選之前,社民黨也沒有透露與綠黨結盟的可行性。探究其因,社民黨此舉除了是為選後組成大聯合政府預留空間之外,多半還是擔心與綠黨結盟可能會失去勞工階層與中間選民的傳統選票。
參、德國非選舉期間的政黨合作與結盟
德國鑒於內閣制的政府運作與採行比例代表的選舉方式,因此非選舉因素亦會改變政黨的結盟對象。最早的案例出現於1955年7 月23日「全德聯盟 - 流亡與權利被剝奪者聯盟」(GB/BHE)以「薩爾問題」(Saarfrage)為由退出基民黨聯合政府,[20]接著自民黨亦曾於1956年2月為基民黨計畫修訂選舉制度而威脅將與社民黨進行邦議會的結盟,部份少壯派的議員甚至還在北萊茵邦與社民黨合作而對基民黨籍的邦總理Karl Arnold提出不信任案,結果竟引起若干親基民黨的少數自民黨籍聯邦部長(司法、經濟合作、住宅)之抗議,並集體退出國會黨團,正式結束了兩黨的結盟。[21] 第三個案例是1960年7月1日聯合政府成員之一的德意志黨(DP)宣告與基民黨/基社黨終止結盟,只因為該黨九名國會議員(其中包括兩名聯邦部長)不滿黨主席Heinrich Hellwege私下與自民黨尋求合作,並於9月間集體退出德意志黨,因而導致政黨結盟的解體。[22] 前述三次非選舉期間造成政黨結盟的解體,關鍵角色都在小黨身上,起因多係政策分歧引起黨內的摩擦,進一步加速政黨的分裂和重組。至於1966年促成兩大黨共組大聯合政府的背景因素,則是自民黨退出基民黨聯合政府,它無論從德國政黨體系或內外政策發展的角度評估,皆較前述三次的政黨結盟更具深遠的政治意涵;換言之,基民/基社黨與社民黨組成的「大聯合政府」雖僅維持短短的三年,卻為日後社民黨與自民黨持續十三年的結盟奠定基礎。就德國國會的政黨生態來看,為稅制政策而與基民/基社黨產生嫌隙的自民黨,當時即便是透過「建設性不信任投票」(konstruktives Miβtrauensvotum /Constructive Non-confident Vote)的機制,亦難與社民黨合作並形成穩定多數。自民黨四名部長在1966年10月28日集體請辭,其實是為大聯合政府預留了結盟談判的空間。
1982年9 月另一樁非選舉期間改變政黨結盟對象的案例中,自民黨同樣扮演著關鍵地位。[23]自民黨與社民黨為能源和裁軍政策而起之爭執,不僅結束了兩黨長達十三年的聯合執政,更因此讓基民黨重拾執政權達十六年之久。從前述的幾個真實案例可以得出一項結論:即無論是選舉因素使然或非選舉期間,舉凡觀察戰後德國政黨結盟的變化,不外乎要從國會(或地方議會)的政黨實力分配、政治環境的背景因素、改變政黨結盟對象的關鍵角色、各相關政黨間的政策分歧等面向著手。整體而論,根據德國政黨政治數十年的發展經驗,聯邦層級的政黨結盟與政黨重組大致可以歸納為六類(Kategorien/Categories)背景因素:
一、政黨的結盟與變化起因於國會第三小黨的泡沫化或崛起;
二、政黨的結盟與變化起因於國會第二小黨的泡沫化或崛起;
三、政黨的結盟與變化起因於國會第一小黨的泡沫化或崛起;
四、政黨的結盟與變化係因為出現大聯合政府或多黨派政府;
五、政黨的結盟與變化係執政聯盟中的小黨終止結盟;
六、政黨的結盟與變化起因於在野黨的倒閣。
前述六類因為組成大聯合政府或多黨派政府導致的政黨結盟改變,基本上仍可再區分為兩種特殊情況:A)原執政黨若保有聯邦總理一職,新結盟政黨即成為新政府的次要成員;B)原執政黨若放棄聯邦總理一職,它必然會屈居新政府第二大黨的地位。情況A與前述第二、三類相類似,情況B則與前述第五類相同。
從戰後德國的經驗來看,總計有四次新的政黨結盟源於選舉結果改變。1953年的例子歸屬第一類,1961年的案例歸為第三類,1969年與1998年的情況則可歸為第五類。至於非選舉期間產生五次新的政黨結盟態勢,基於它對德國政黨體系的變化影響有限,相對顯得微不足道。這五次分別是1955(第一類)、1956(第二類)、1960(第三類)、1966(第四類)及1982(第五類),其中1966 與1982影響內閣改組的幅度較大。
肆、德國各邦的政黨合作與結盟
如前文所述,德國政黨係為選舉而合作或結盟,結盟之目的自然為贏得執政權;換言之,能掌握議會絕對多數席次者成為執政黨而其他的政黨在野監督,已經是德國競爭式民主的常規。德國雖然是多黨制的國家,但基於選舉法規對政黨分席設定有得票門檻(Threshold),因此迄至1970年代末,聯邦眾議院大抵維持住「三黨(兩大一小)體系」。至於各邦(Länder)議會的政黨生態,除了基社黨(CSU)傳統具地方政黨(Bayern)的色彩之外,全德(西)十一個邦(含西柏林)的政黨體系基本上亦未脫離「三黨體系」的架構。隨著1980年代綠黨崛起與兩德統一後民社黨在德東地區一枝獨秀,德國聯邦與各邦的政黨體系也開始產生變化,相對自然也影響到各邦的政黨結盟態勢。
就戰後德國的歷史發展來看,1980年代之前各邦議會具有執政與結盟實力(koalitionsfähig)的政黨,主要還是基民、社民與自民三黨;[24]換言之,當時德國各邦的政黨結盟如果不是基民(基社)黨與社民黨組成的大聯合政府,就是兩大黨之一與自民黨結盟。然而,綠黨於1985年底於Hessen邦和社民黨聯合組閣之後,改變了自民黨獨佔的優勢地位。1992年4月間,基民黨即曾在Baden-Württemberg邦試圖與綠黨結盟,後因黨籍議員的反對聲浪太大而作罷,[25] 迄至今日,兩黨不曾再有任何結盟談判的動作。基民黨與綠黨難以結盟的原因主要在於兩個癥結:從政治價值觀的面向來看,兩黨對自由、團結與公平的內涵詮釋就不盡相同,[26]前者強調基督文明的精神和理想,後者的黨內文化則充斥了反權威和解放的自我意識;再就政黨的政策和政綱而言,綠黨創黨之初主張的「生態、社會、草根(基層)民主、反暴力」等施政理念,持續至今即使在1993年5月與德東政黨「聯盟九○」(Bündnis 90)結盟後,其黨綱依然強調施政的六項主要政治目標 (人權、生態、民主、社會公平、男女平權及反暴力),這與基民黨重視家庭、法制、自我責任等較為保守的文宣,顯得格格不入。
於今,德西的十個邦始終不見基民黨與綠黨合作,而德東六個邦(包括柏林)的政黨結盟態勢,也同樣因為基民黨和民社黨的意識和價值觀差距過大,而不存在合作的空間,基民/基社黨甚至還在1998年9月的國會改選期間,大肆宣揚「紅(社民黨)綠(綠黨)結盟」(rot-grüne Koalition / red-green coalition) 將對德國民主憲政體制造成嚴重的傷害,可見意識形態對德國政黨結盟的影響層面甚大,何況德國目前已邁向名符其實的多黨體系,政黨結盟的對象亦相對增多,相形之下基民/基社黨與他黨聯合執政的選擇性反而不如社民黨。
德國各邦的政黨結盟向來視地方之需要,各黨中央並不強求各邦議會黨團必須與聯邦採取同步的政黨結盟。大抵而言,德東地區的政黨結盟比較單純,目前大致僅存在五種結盟組合:(1)社民黨+自民黨+綠黨,如Brandenburg(1990);(2)基民黨+社民黨共組的大聯合政府,如Mecklenburg-Vorpommern(1994)與Thüringen(1994);(3)社民黨+綠黨,如Sachsen-Anhalt(1994);(4)基民黨+自民黨,如Thüringen(1990)、 Mecklenburg-Vorpommern(1990)及Sachsen-Anhalt(1990);(5)社民黨+民社黨的所謂「紅紅聯合」,如Mecklenburg-Vorpommern(1998)。德西地區政黨結盟的組合類別相對較多而複雜,1960年代之前普遍出現「一大三小」(Schleswig-Holstein/1950、Bayern/1954、Niedersachsen/1955)、「兩大兩小」(Rheinland-Pfalz/1947、Berlin/1950、Baden-Wttemberg/1956)、「一大兩小」(Bay-ern/1958)、「兩大一小」(Saarland/1955、Bremen/1955)、「一大一小」(Bremen/1959、Saarland/1960)、或「大聯合」(Berlin/1958)等多樣形式的政黨結盟;1960年代之後的政黨結盟則以「一大一小」(Hamburg/1974、Hessen/1991、Schleswig-Holstein/2000)和「大聯合」(Baden-Wüttemberg/1968、Bremen/1995、Berlin/1999)為主,大黨結盟的對象僅集中於自民黨和綠黨等兩個小黨。
伍、德國政黨結盟的過程
鑒於德國的政黨結盟或選舉合作為的是贏得執政權,因此政黨結盟究竟應於選前或選後進行,其實並不很重要,關鍵還在於結盟的政黨有多少獲勝的把握。一般而言,兩個政黨的結盟關係如果已行之有年,理論上選舉結果並不會影響到兩黨的合作;換言之,兩黨若贏得選舉,或繼續聯合執政(如1983-1998的基民/基社黨與自民黨) 或共組新政府(如1965年的基民/基社黨與自民黨),即使兩黨沒有贏得議會的過半數席次,同樣仍須合作扮演在野監督的角色 (如當前德國的基民/基社黨與自民黨)。就德國的發展經驗來看,議會改選之前形成的政黨結盟,多半還是基於選舉獲勝機會較大的考量,預作聯合執政之準備,1969年德國聯邦眾議院改選前形成社民黨與自民黨的結盟,出發點即在於此。就德國歷經十四屆聯邦政府組成的歷史經驗而言,選舉投票日後的一個月內,相關政黨通常會透過談判商議合作與結盟事宜,談判的過程短則一週(1965),長可達近兩個月之久(1976)。(參閱附表四)
1998年德國國會改選前政黨結盟態勢的不明朗,應屬較特殊的案例。以當時德國國內的政治氣氛而言,各項民調皆顯示執政的基民黨/基社黨與自民黨聯盟聲望持續下跌,聯邦總理柯爾(H. Kohl)無法連任幾成定局,但卻少有人敢大膽預測社民黨必然重新贏回執政權,關鍵因素就在於小黨的得票率,將影響政黨結盟的對象,這也是基民黨不斷對社民黨可能與民社黨或與綠黨合作進行反面宣傳的主因。此外,1998年的德國國會選舉還印證了另一項事實,即政黨會考量結盟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有多大。社民黨中央在選前公開表示,該黨贏回執政權「絕不會間接或直接靠民社黨的支持」,[27] 考量的其實就是德西地區選民普遍質疑民社黨的極左色彩,以及社民黨內部的意見分歧。至於社民黨未在選前和綠黨結盟,主因仍在於保留選後議價的空間,該黨的聯邦總理候選人施洛德(Gerhard Schöder)甚至不排除選後與基民/基社黨組成大聯合政府的可能性,[28]顯見政黨結盟已成為選戰的策略運用。
德國政黨結盟的過程相當嚴謹,通常結盟的政黨會簽下一紙協議,以保證結盟的誠意和承諾。早期的德國政黨結盟,僅僅由兩黨或多黨的高層藉著非正式的會晤,最終如果達成政黨合作的共識,結盟方式及內涵也不會冠以「結盟條約」的字眼,而只用不公開的承諾(Absprachen)方式表達。1961年開始,德國政黨結盟談判的過程產生變化,結盟政黨鑒於威碼共和時期的經驗教訓而傾向在談判前先組成所謂的「結盟委員會」(Koalitionsausschuβ)。該委員會的運作方式是否公開,則視結盟政黨的需要而定。以1961年第四屆國會選舉為例,基民/基社黨與自民黨所組成的「結盟委員會」成員包括兩黨的國會黨團主席、黨團副主席及國會幹事長等人,同時要明文規定於日後簽署的「結盟條約」內。往後的三○多年,德國聯邦結盟的政黨多半不再公開「結盟委員會」的談判過程,只有1966年至1969年的「大聯合政府」期間因兩大黨組成所謂的「Kressbronner 核心圈」(Kressbronner Kreis)[29] 曝光,才再度成為輿論的焦點。及至1998「紅綠政黨的結盟談判正式組成「結盟委員會」,三度成為媒體關注的重要議題。至於其他歷屆聯邦政府組成前後的政黨結盟,「結盟委員會」依然維持不公開的運作方式。
1998年10月的社民黨與綠黨結盟談判,曾經把「結盟委員會」的組織和功能明定於聯盟條約之中。這樣的思考主要基於1966年至1969年「大聯合政府」的經驗教訓,因為當時聯邦政府的許多重要政策皆未經過內閣會議的討論後形成,而是聯邦總理K.G. Kiesinger、聯邦副總理W. Brandt、黨團主席及若干核心國會議員等人片面的決定。德國內部反對結盟政黨設置類似委員會的論點,主要認為憲法並未賦與這種體制外機構如此大的權力,這也是「紅綠政黨」在結盟條約內明文規範委員會只能討論「原則上具重要性的事務」(Angelegenheiten von grundsätzlicher Bedeutung),並且遇到爭議性高的議題必須採取一致決(konsens)。[30]綜觀德國歷經十四屆的國會選舉,出現的政黨結盟樣式可謂形形色色,但最終仍有賴一紙協議來保證結盟義務之履行。大抵而言,德國國會政黨簽署的結盟條約一般皆採取不公開的承諾方式,期間只有三次比較特殊:(一)、第四屆國會選舉(9/17/1961)之後,基民/基社黨與自民黨將結盟條約公布於媒體,從內涵來看大致規範了(1)兩黨保證聯合執政四年;(2)結盟期間保證不接受他黨的結盟建議;(3)支持艾德諾擔任聯邦總理;(4)承諾不在國會支持倒閣案;(5)規範「結盟委員會」的任務與功能;(6)確立黨團主席參與內閣會議之權;(7)確定外交、內政、經濟、交通、兩德關係、農業與社會政策的基本原則。(二)、1966年基民/基社黨和社民黨組成大聯合政府期間,兩大黨僅以提綱契領的方式將結盟政策置於聯邦總理的施政報告(Regierungserklärung),並未詳細草擬結盟條約。(三)、1998年德國國會改選後(9/27/1998)才不過數日,社民黨即開始(10/1/1998)與綠黨進行結盟談判。觀察兩黨結盟談判的過程,主要議題集中在內閣人事安排、選舉聯邦總理及政策走向。就綠黨多年來的施政理念來看,理論上許多議題很難與社民黨達成共識,兩黨除了把失業問題同樣列為優先解決的目標外,爭議最大的「生態稅制改革」(Ökologische Steuerreform)、廢除核能與難民政策等,其實並不易在短時間內達成妥協。然而,鑒於綠黨當時處於相當弱勢的談判地位,而社民黨籍聯邦總理G. Schröder適時願意接受綠黨要求在結盟條約中明定廢除核能與徵收生態稅係該黨優先施政目標,才造就了戰後德國聯邦史上首見的「紅綠聯合政府」。
根據1998年10月20日社民黨與綠黨的結盟經驗,德國政黨間一旦達成結盟共識,勢必要透過簽署協定方式來宣示兩黨或多黨的施政目標,同時向選民傳達結盟政黨的執政能力。結盟條約的內涵除了廣及國防、外交、經濟、財政、稅制、能源、交通、社會福利、健保、婦女、家庭、社會安全等政策外,結盟政黨還會規範雙邊或多邊在國會及內閣的合作方式,甚至在內閣重要人事布局方面還做細部之規定,例如社民黨與綠黨同意德國聯邦各部的政務次長(Parlamentarischer Staatssekretär )與常務次長(Staatsminister)的推薦權歸屬聯邦部長,但社民黨享有外交部政次(Staatsminister)的推薦權,綠黨則擁有經濟合作暨發展部政次的推薦權。[31]
陸、結論
鑒於德國的政黨合作與結盟(甚至政黨的重組)會影響政局的安定,因此歷來倍受德國社會輿論的關注,德國學界更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出版許多論著。觀察德國五○多年來的政治發展,無論是選舉造成的政黨結盟,或非選舉期間進行的政黨合作與結盟,基本上對德國政局的安定並未產生重大的衝擊,即使1969年與1998年兩次國會選舉因為結盟對象改變而造成政權更迭,德國的政黨政治依然有極高的穩定性。探究其因,關鍵恐仍在於自民黨這個小黨主導德國的政黨結盟長達四○年之久。於今,綠黨與社民黨能跨出聯邦合作的第一步,社民黨也能在Mecklenburg-Vorpommern邦首創與民社黨結盟的模式,顯示德國未來的政黨結盟將更趨於多元化;換言之,任何有利於穩定政局與贏得執政權的結盟組合,都可能出現。[32]
[1] Bernard Grofman, Arend Lijphart (eds.), Electoral Law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iences, (New York : Agathon Press, Inc., 1986), PP.4-5, 19-20, 41.
[2] 「政黨結盟」不全然等同於「政黨合作」,前者的合作範疇、合作時間與合作深度顯然超於後者。英文名稱之使用亦不盡相同,Maurice Duverger雖使用party alliances的說法,卻也承認很難精確地分類alliances。Yves Mény 提及法國政黨結盟時則慣用party coalition,Arend Lijphart亦把德國的基民黨/基社黨(CDU/CSU)或比利時的基督人民黨/基督社會黨(CVP/PSC)的結盟視為party alliance。有鑒於此,「政黨結盟」可以詮釋為政黨間為尋求聯合執政而推動長期的合作,合作範圍也大於政黨間僅就單一政策所進行的短暫性合作。前述說明請參閱Maurice Duverger, Political Parties, (London : Lowe & Brydone), 1969, P.30ff;Yves Mény,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Western Europe,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117-121;Arend Lijphart, Electoral Systems and Party Systems : A Study of Twenty-Seven Democracies, 1945-1990,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74.
[3] 美國學者通常會用「政黨重組」的概念來研究美國的政黨結盟(Party Coalitions)及政黨體系,德國學界則慣用「結盟政策」(Koalitionspolitik)來探討政黨間的合作,甚少引用「政黨重組」的概念;見John R. Petrocik, Party Coalitions : Realignment and the Decline of the New Deal Party System , (Chicago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P.3-14.
[4] Ian Budge and Hans Keman, Parties and Democracies : Coalition Formation and Government Functioning in Twenty States,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5] Klaus von Beyme, Das politische System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nach der Vereinigung, (München : R. Piper & Co. Verlag, 1993), PP.275-279.
[6] Eckhard Jesse, “Koalitionsveräderungen 1949 bis 1994 : Lehrstücke für 1998,“ Zeitschrift für Parlamentsfragen, Vol. 29, No.3/1998, P.460.
[7] 近廿年來,德國各邦出現少數執政的例子僅見1982年及1986年的Hamburg邦與1982 年及1983年的Hessen邦,執政時間短則半年長則兩年,最終議會還是被解散並重新改選,結果形成聯合政府。
[8] 政治僵局主要基於結盟政黨間的關係出現裂痕,1987年9月Schleswig-Holstein邦的社民黨與自民黨聯合政府呈現危機,迄至1988年5月8日議會改選結果造成社民黨一黨執政。
[9] 1962 年11月19日至12月13日及1966年10月28日至12月1日,德國聯合內閣兩度因為自民黨(FDP)籍聯邦部長請辭,形成基民與基社黨(CDU/CSU)單獨執政的情況;至於1982年9月17日至10月1日,形成社民黨少數政府之因也是自民黨退出聯合內閣。前述三次造成的少數政府僅維持數週之久,基本上不影響本文後續的論證。
[10] 有關德國各邦的政黨結盟請參閱Uwe Jun, Koalitionsbildung in den deutschen Bundesländern : Theoretische Betrachtungen, Dokumentation und Analyse der Koalitionsbildungen aufLänderebene seit 1949, (Opladen:Westdeutscher Verlag), 1994.
[11] 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憲法)制定有「建設性的不信任投票」(konstruktives Miβtrauensvotum / constructive Non-confidence Vote),因此結盟小黨若退出聯合政府,其他政黨間只要能形成新的穩定多數即可組成新內閣,此時無須解散國會。
[12] 請參閱Peter Schindler (Hrsg.), Datenhandbuch zur 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1949-1982, (Bonn : Presse- und Informationszentrum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1983, PP.372-375.
[13] 巴伐利亞邦(Bayern)向來是基督社會黨(CSU)的唯一發展重鎮,基督民主黨(CDU)亦從不在該邦參選。鑒於基民/基社黨(CDU/CSU)係姐妹黨關係且在聯邦眾議院共組一個黨團,因此作者將該邦基社黨與社民黨的結盟視同基民黨與社民黨的合作。
[14] 以基民黨為首的政黨結盟集團包括基社黨與自民黨;以社民黨為首的潛在政黨結盟對象則有綠黨和民社黨(PDS);「兩大政黨集團體系」的字眼摘自Eckhard Jesse, “Koalitionsregierungen 1949 bis 1994 : Lehrstücke für 1998?” Zeitschrift für Parlamentsfragen, No.3/1998, P.464.
[15] Jürgen Hoffmann, “Schwarz-grüne Bündnisse in den Kommunen : Modell für Bund und Länder?,” Zeitschrift für Parlamentsfragen, No.4/1997, PP.628-649
[16] 1997年以來的德國十六個邦政府,除了基民黨(Thüringen邦)、基社黨(Bayern邦)與社民黨(Bremen邦)出現單獨執政的情況,其他的政黨結盟類型包括SPD+FDP、CDU+FDP、CDU+SPD、SPD+B/G或SPD+PDS等,獨不見CDU與PDS或 B/G的合作案例。
[17] 第三屆德國眾院選舉結果,德意志黨之得票率僅3.4%,按理不具分席資格,但因為基民黨故意在六個單一選區禮讓德意志黨的候選人,而使得該黨總計分得17席。
[18] 戰後德國因小黨改變結盟對象而造成政權更迭,僅1982 年10月自民黨轉向與基民/基社黨結盟的唯一例外。
[19] Eckhard Jesse, “Die Koalitionsszenarien vor der Bundestagswahl 1994,” in MUT, No.10/1994, PP.6-16.
[20] Richard Stäss (Hrsg.), Parteienhandbuch : Die Parteie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1945-1980, Band II, (Opladen : Westdeutscher Verlag), 1984, PP.1424-1459.
[21] Peter Schindler, “Datenhandbuch 1949 bis 1980,” op. cit., PP.305-306.
[22] Ibid., P. 307.
[23] Klaus Bohnsack, “Die Koalitionskrise 1981/82 und der Regierungswechsel 1982,”in Zeitschrift für Parlamentsfragen, Vol.14, No.1/1983, PP.5-32;Johannes Merck, “Klar zur Wende : Die FDP vor dem Koalitionswechsel 1980-1982,” in Politische Vierteljahresschrift (PVS), No.4/1987, PP.384-402.
[24] Suzanne S, Schüttemeyer, “Regierungen und Regierungskoalitionen in Bund und Länder 1946-1990,” Zeitschrift für Parlamentsfragen, Vol. 21,No.3/1990, PP.470-472.
[25] Roland Sturm, “Die baden-württembergische Landtagswahl vom 5. April 1992 : Rechtsruck oder Protestwahl,” inZeitschrift für Parlamentsfragen,Vol. 23, No.4/1992, PP.622-639.
[26] Jürgen Hoffmann, op. Cit., P.629.
[27] Karl Feldmeyer, “Die SPED-Führung gibt den Weg für Bündnisse mit der PDS in den Ländern frei,”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 July 27, 1998;Peter Johan Winters, “PDS-Führung begrüβt die Empfehlung der SPD,”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 July 28, 1998.
[28] Kristin Bergmann, “Regierungsbildung 1998 : Dokumentation der Koalitionsverhandlungen,” in Zeitschrift für Parlamentsfragen, Vol. 30, No.2/1999, P.316.
[29] Kressbronner Kreis係靠近德國波登(Boden See)湖畔的一處渡假勝地,當時基民黨聯邦總理K. G. Kiesinger邀請兩黨的重要人物前往秘密聚會數天之久,因而得名。見Heribert Knorr, Der Parlamentarische Entscheidungsprozeβ während der Groβen Koalition, Meisenheim am Glan, 1975, P.224.
[30] 「紅綠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聯邦總理、聯邦副總理(綠黨籍)、兩黨黨團主席、財政與經濟等部長共八名;Süddeutsche Zeitung, November 10, 1998.
[31] “Koalitionsvereinbarung zwischen der Sozialdemokratischen Partei Deutschlands und Bündnis 90/Die Grünen ,” Bonn, 20. Oktober 1998, at http//www.bundesregierung.de/02/0203/020200/ 001.html
[32] Ludger Helms, “’Machtwechsel’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eine vergleichende empirische Analyse der Regierungswechsel von 1966, 1969 und 1982,” in Jahresschrift für Politik, (Handbuch 2), 1994, P.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