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德國分裂,東西德雙方經過20年的冷戰對立,終於在1969年西德總理布朗德(Willi Brandt)上台之後,提出以和解為核心的「東進政策」(Ostpolitik),並創建了所謂的「德國模式」,對於兩德與歐洲的和平與發展貢獻甚大。該模式的內涵極為豐富,極具參考價值,茲分述如下。

1. 定位問題

在布朗德總理首次的施政報告中,他就將東德定位為「非外國」,此乃一個極富創意的策略。這主要因為當時西德礙於憲法(基本法,Basic Law)的規定與盟國的意見,無法正式承認東德,因而只能以負面表列的方式來處理,這與我方所提出兩岸「相互不否認」(mutual undeniable)的建議,實有異曲同工之妙,只是此案仍欠缺實質的內涵。

對於西德政府而言,東德並非西德基本法的有效範圍,因而既非本國又非外國,故將其定位為「特殊地區」,而與此「特殊地區」的關係,則只能稱為「特殊關係」。自此,西德開啟了對東德關係的大門,其內涵就只待雙方去充實。在國際公法中,這種做法就是所謂「自成一格」(sui generis)的一種特殊安排,由於傳統的概念與策略均無法解決新問題,因而必須有所創新。

兩岸關係方面,雙方對於定位問題仍然存有極大的疑慮與歧見,而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於北京的態度。一方面,北京主張維持兩岸的現狀,其實這就是默認了中華民國的存在;另一方面,北京又不願正式承認中華民國,但台灣卻又極為堅持,因而陷入了默認與承認的困境中。

可是,北京已將兩岸的航線定位為「兩岸航線」,此乃一種異於國內與國際航線的特殊安排,堪稱是一種進步的表現,在這方面,我方立場的彈性比較大,完全可以接受。再者,北京已經平反了國民黨在抗日戰中的部分貢獻,這也是我方所樂見,並也將對於兩岸關係有正面的助益。

在冷戰時期,西德與波蘭這兩大二戰的對手曾共同編定歷史教課書,先由學者專家開始,再由政府接收成果,對於兩國的徹底和解,貢獻甚大。因而,兩岸若能在有關抗日戰爭與國共內戰,以及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的部分加強交流與研討,那將更可對於雙方未來的發展扎下穩定的根基。若此,依照新功能學派與建構主義的理論,這必定有利於雙方未來的政治談判。

2. 屋頂理論

此理論的內涵是:一個民族、兩個國家(one nation, two states)。基於歷史與地緣的原因,德國直至1871年才統一,因而,德國人民對於長久以來就已形成的民族認同感受仍深,此乃與英法等國不同,因為兩者建國已久,民族與國家這兩個概念早已趨同,還不時交相運用。但在德國,這兩個概念的意涵則相去甚遠。

尤其,在統一建國之後,德國的勢力迅速膨脹,導致當時歐洲的均勢格局受到破壞,不久就掀起第一次大戰。戰後,德國人不認錯、不服輸,再度掀起第二次大戰,使得人民對於國家的統一產生高度疑慮,因為統一的結果都是戰爭與創傷。在冷戰期間,西德人都必須面對國家分裂的痛苦,但是,這種情勢反而帶來了和平與發展,因而十分珍惜與積極適應。在此前提下,東西德雙方在1972年簽訂「基礎條約」,緩解了德國與歐洲的局勢,同時這也符合佔領國與周邊國家的共同利益。

但是,中國人民在國家認同的問題方面,則大相逕庭。基於現代史的經驗,國家衰弱就會受到侵辱,因而建國與強國都是20世紀以來中國領導人的最高理想,而大一統則為此一理想的基礎。由此可見,國家的統一與強盛只會帶給人民尊嚴與福祉,導致人民對於國家統一的高度認同與企求。此外,台獨、藏獨與疆獨等分離意識仍就活躍,任何一方的成功都將產生連鎖效應,而在統一之前,外國勢力的介入更讓北京難以忍受。

因此,德國「一族兩國」的實質內涵對於兩岸並不適用,但是,其二合一的架構可以參考。首先,一個民族不是問題,但是,兩個國家則意味著外力入侵以及災難與屈辱,完全無法接受。因而,若改為對內「一國兩府」或是對外「一國兩席」等等,兩岸才可能有談判的基礎,這也符合北京所堅持的「一中原則」。

但是,兩岸在一國問題上沒有共識,北京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我方則堅持是中華民國,因而只有以「一中各表」式的創造性模糊來概括。質言之,為避免兩岸意見的衝突,一國的內涵或可解釋為一種虛構的邦聯式(Confederation)安排,只是在名稱上必須有所堅持。

從另一角度觀之,這也可說是一種名實互用的辨証處理,在名義上,我方已經接受九二共識並默認一中原則,而在實質上,對方也已默認台灣這個政治實體的存在,否則雙方如何協商與談判?只是在我方接受九二共識之後,對方才得以一國來自圓其說,否則北京是與自己人還是外國人談判都無法釐清,他們當然不會接受。易言之,我們讓北京維持了一國的體面,而對方則默認我國的實質存在,這才是雙方和解的前提。

3. 放棄武力

此乃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的先決條件,這也是雙方為因應內外的情勢所達成的共識。對於兩岸而言,2005年所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乃當前北京是否對台動武的依據。若台灣觸犯該法第八條的規定,其中包括法理台獨、導致分裂的重大事變與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等,北京將會使用非和平手段於以因應。可是,若台灣不去觸犯這些規定,這是否意味著兩岸長期的和平?在這方面,雙方的共識甚高,但仍需要實踐來檢驗。

在冷戰時期,歐洲兩大陣營之間曾發展出「軍事互信機制」(CBM),以期建立互信,減少誤判,而兩德都處於兩大陣營的前沿,乃此機制的最佳試驗場。比如,一方的軍隊調動,可以事先通知對方,以便減少誤判;一方的軍事演習,也可請對方派觀察員來觀察,以便降低敵意等等,都是相當寶貴的經驗。在這方面,兩岸當然不能一蹴可及,但是,學者專家的研究與交流當可立即展開,這也還需要一個相當的過程。試想,未來國共兩軍進行聯合軍演,這當然也是兩岸和解的終極目標之一。可是,這將也是美日兩國所極不願見的情況,如何避免其干擾,兩岸還需多加努力。

4. 內外有別,名實互用

基於上述「非外國」的政策,西德政府只能將其東德政策以內外有別的方式分開處理。比如在雙邊關係上,雙方的大使館稱為「永久代表處」,避開了一般國際慣例的尷尬。還有,東德駐西德的「永久代表處」不與西德外交部接觸,而由總理府直接聯繫。在對外關係方面,當西德政府將其對於東德的政策處理妥適之後,前者完全放棄對於後者在國際上的封鎖,致使東德在短期間就具備了完整的國際人格。

更值得注意的是,當1987年東德領導人何內克(Erich Honecker)訪問西德時,兩國國旗並列,東德外長也與其他部會首長同行,極似一般重要國際訪問的排場與規模。可是,西德政府卻只派出德國內部關係部部長相迎,此乃相當於我國的陸委會主委,而西德外長則從未出現。其實,這些安排都已經超越了前述「非外國」的政策,可是兩德與盟國都樂觀其成,並未引起爭議,否則如何互訪?因而雙方達成了高層交流的重要目的,這再度顯示了實質的意義勝過了名義的堅持,否則因名害實,得不償失。

在兩岸關係方面,至今北京在外交上對台的三段論法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北京對台的立場則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其實,這也是一種內外有別的安排,只是目前在實際政策的執行層次尚無改善的跡象。

5. 放棄外交封鎖

早在1950年代中,西德為了封鎖東德的國際空間,也提出類似漢賊不兩立的所謂「赫爾斯坦原則」(Hallstein Doctrine),成功地達到圍堵東德的目的。但是,由於1960年代後期以來國際情勢的轉變,西德的封鎖政策日益受到挑戰,因而必須有所改變。故在「基礎條約」簽訂之後,西德完全放棄對於東德在國際上的封鎖,使得雙方都在1973年進入聯合國。

在兩岸關係方面,由於北京對於「中華民國」的立場依舊曖昧,再加上對於馬總統反共以及統獨立場的疑慮,還有台灣的政黨輪替,誰也無法保證國民黨永續執政,屆時若民進黨再度上台,國共談判的結果必被接收。有鑑於此,北京在我國國際空間的問題上,仍將躊躇不前。因而,北京的善意只可能侷限在可放可收的範圍之內,比如台灣的高官出訪,北京對被訪國的壓力可大可小,比較收放自如。所以,除非民進黨放棄台獨或持續低迷,否則目前兩岸要超越這個範圍的可能性都不大。

另外,由於兩岸解凍,北京當不會仍舊以突襲的方式挖走我國的友邦,而會事先協商。對我方而言,最好是實斷名不斷,我方保留名義,北京則與這些國家建立實質關係。此外,我方亦應積極把握機會與北京交涉,以期在另外的外交議題上爭取較多的利益,這也才符合我方外交休兵的政策。

6. 擱置爭議,逕行處置

在「基礎條約」中,兩德都擱置了無法解決的爭議,比如有關於民族認同的問題,這也是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之一。基於西德基本法的規定,東德人民乃屬境外的國民,只要他們進入西德的領土之後,自願申請西德的國籍,西德政府不得拒絕。自然,東德政府無法接受這種長久以來的磁吸政策,但是雙方還是以agree to disagree的方式,將此問題盧列於「基礎條約」中。往後,雙方各自表述,逕行處置,可見兩德都不願因此而妨礙雙邊關係的發展。

其實,在擱置爭議這方面,兩岸目前已有高度共識,只是在執行層面是否會發生問題,則還必須觀察。尤其,在我國國際空間的問題上,擱置爭議是不足以解決問題,因而必須要有所創新,才不會損及兩岸關係的發展。

再者,由於「基礎條約」中有一些曖昧不清的陳述,西德政府則以單方面經由國會決議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事後經由領導人的信函申明立場,以免觸犯國內的法規,這也是一種各自表述的解決爭議方式。此外,由於東德根本將西德視為外國,此立場與西德迴異,但是雙方都互不干涉。比如,東德將西德駐東柏林的「永久代表處」視為一般外國大使館,以及上述東德領導人訪問西德的安排等等,都是明顯的實例。

7. 創新安排

比如在「基礎條約」中,雙方都同意以一般性的用語來取代法定用語,以便預留轉圜的空間。在此方面,由於西德要顧及國內的法規以及盟國的態度而必須堅持,相對的,東德則以蘇聯為靠山才做出讓步,雙方終於達成協議。

比如西德不願承認兩德的邊界是國界,以便符合「非外國」的政策,因而只用「確認」、「注意」與「尊重」等字眼來取代「承認」。同時,西德認為該邊界只是「不得損害」而不是「不得改變」的,因為損害是屬單方的行為,而改變則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但重點是這條邊界還是可以改變的,並不違背德國統一的目標。再者,雙方只是發展「睦鄰關係」而不是國際關係,對此雙方都表示「尊重」,而並未「承認」等等,都是創新的安排。試想,未來兩岸在簽訂和平協議時,若能以「大陸地區領導人」與「台灣地區領導人」的名義為之,應是雙方可以接受的創新方式。

8. 國際迴響

由於布朗德總理的「東進政策」極為成功,大幅緩和了兩德以及歐洲的緊張情勢,他也因此而獲得1971年的諾貝爾和平獎,深受國際的肯定。試想,若未來兩岸關係持續改善,終導致簽訂和平協議,雙方領導人共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韓國的金大中乃因「陽光政策」也獲得諾貝爾和平獎,與此相較,我方的機率還可能更大。

9. 德國統一

1989年11月初,東德被迫開放柏林圍牆,爲因應此新情勢,在當月底,當時西德總理柯爾(Helmut Kohl)就提出了「德國統一十點計畫」,預計在一段相當的時間之後,再來完成德國統一。可是,當時的統一巨浪勢不可擋,在該計畫提出後不到一年,德國就完成了國家統一的法定程序。雖然如此,該計畫還是對於兩岸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首先,雙方先以加強合作的方式來凝聚共識,繼之,再以簽訂各項條約的方式,建立各項功能性的共同委員會,以確保雙方交往的暢通。進而,再建立一個邦聯的機制,在此框架內,再由雙方的政府與國會,建立相關的委員會來進行長期的協商,最後在國際的認可之下,雙方完成國家統一。

若以上述「國統綱領」的內容觀之,其遠程階段也是主張兩岸協商統一,屆時「將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與德國的事例相比,兩者各有千秋,但是德國的經驗告知,當時統一的聲勢高漲,以至於倉卒完成,因而事後還產生了許多的後遺症。比如,雙方的政府與人民都還沒準備好,因而造成相互適應上的種種困難,比如西德政府為統一所付出的代價甚高,後來則因提高稅率而怨聲載道。而部分東德人民還認為新政府的支援不足,況且,在統一之後,好似已成為二等國民等等,不一而足。有鑑於此,我方則必須未雨綢繆,最好能恢復國統會的運作,事先準備,以應不時之需。

雖然,兩德關係與兩岸關係有許多的差異,比如形成的原因與雙方實力的比率等等,但是若從不同的層面觀之,可供參考的地方仍就不少,比如定位問題、屋頂理論、放棄武力以及國際的迴響等等,尤其兩岸都要有創新的思維,在頻繁與多層次的交流中,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安排,才是兩岸之福。

(本文刊載於97.08.31 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專論」,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