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浪潮襲擊下,開啟了電子化傳輸,以及無版列印時代的來臨,致使傳統實體出版面臨鉅大之挑戰。在數位科技的洪流下,印刷和出版傳播究竟該何去何從,本文擬從行業標準分類之遞嬗,藉以對印刷和出版行業重新定位。
壹、各國行業標準分類
對於行業標準分類,一般參照聯合國以及北美地區行業分類,其他尚有大陸地區行業分類可供參考。(主計處,2006a、2006b)。
一、聯合國的行業分類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ISIC,分為Section、Division、Group和Class四個層次,17 Sections (A thru Q), 60 Divisions (2-digit), 159 Groups (3-digit), 292 Classes (4-digit). (聯合國統計處,2007)。
二、北美地區行業分類
北美地區的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分為Sector、Subsector、Industry Group和Industry四個層次,20 Sectors (2-digit), 100 Subsectors. 317 Industry Groups (4 digit), 725 NAICS Industries (5-digit)3 Country Agreement, 1179 U.S. Industries (No.3-Country Agreements) (聯合國統計處,2007)。
三、大陸地區行業分類
大陸採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分為門類、大類、中類和小類四個層次,共計20個門類、95個大類、396個中類和913個小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02)。
貳、台灣行業標準分類之訂定
西元1967年,台灣依照聯合國國際行業標準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ISIC)1967年版研訂「中華民國行職業標準分類與定義」,針對就業、人力、物價、工資、勞動、生產、所得、教育、衛生、居住、交通、育樂、環境、救助等方面之各種調查及統計,訂定行業適用之國家統計標準(主計處,2006b)。嗣後,歷經1971年、1975年、1983年、1987年、1991年、1996年、2001年,以迄2006年,總計進行8次修訂。在最近這一次的行業修訂中,政府重新檢視「行業標準分類」,對於印刷、出版之行業標準分類」有所衝擊與調整。
行政院主計處針對行業分類分為大類、中類、小類、細類等4個層級,大類由A編碼至S,包括A 農、林、漁、牧業,B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C 製造業、D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E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F 營造業、G 批發及零售業、H 運輸及倉儲業、I 住宿及餐飲業、J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K 金融及保險業、L 不動產業、M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N 支援服務業、O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P 教育服務業、Q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R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S 其他服務業。主計處(2006b)
叁、行業標準對印刷與出版之修訂
一、印刷行業標準分類之修訂
依據新的行業分類標準,印刷行業為「從事製版、印刷、裝訂、其他印刷輔助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之行業」,包括:印刷業、印刷輔助業、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顯示,印刷業仍歸屬於C大類,唯原先分為三小類與三細類:印刷業、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經過這次修訂之後,除了「印刷業」尚保留外,「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已歸併為新訂定之「印刷輔助業」,並增列「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有關印刷行業之定義如下:
(一)、印刷業:凡從事報紙、書籍、期刊等印刷品印刷之行業均屬之,印刷製程包括使用各種方法將影像從印刷版、網版或電腦檔案轉印到紙張、塑膠、金屬、紡織製品或木材等媒介。同時從事排版、製版、印刷及裝訂亦歸入本類。
(二)、印刷輔助業:凡從事印刷輔助之行業均屬之,如排版、印刷相關用版製作、印刷品裝訂及加工等服務。
(三)、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凡從事從母帶上將聲音、影像資料複製到磁性或光學媒體之行業均屬之,如影音光碟、遊戲光碟、錄音(影)帶等複製。
二、出版行業標準分類之修訂
依據新的行業分類標準,出版行業2001年修訂所屬之「N大類之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已更名為「J大類的資訊與通訊傳播業」,「凡從事資訊及通訊傳播之行業均屬之,如出版、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傳播及節目播送、電信、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等均屬之」,其中,出版、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等項目係與出版業有關。有關出版、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之定義如下:
(一)、出版業定義: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及其他出版品、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1. 新聞出版業:凡從事新聞出版,以印刷或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2. 雜誌(期刊)出版業:凡從事雜誌(期刊)出版,以印刷或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廣播及電視節目表之出版亦歸入本類。
3. 書籍出版業:凡從事書籍出版,以印刷、有聲書或網路等形式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4. 其他出版品業:凡從事5811至5813細類以外出版品出版之行業均屬之,如目錄、照片、明信片、賀卡、美術複製品、廣告印刷品、電話簿、工商名錄及郵寄名冊等出版。
5. 軟體出版業:凡從事軟體出版(非訂製)之行業均屬之,如作業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套裝軟體、遊戲軟體等出版。線上遊戲網站經營,或同時從事軟體設計、複製及發行亦歸入本類。
(二)、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凡從事影片之製作、後製服務、發行、放映,以及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之行業均屬之。
1. 影片製作業:凡從事電影、電視節目、電視廣告及其他影片製作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影片製作及發行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2. 影片後製服務業:凡從事電影、電視節目、電視廣告及其他影片之剪輯、轉錄、標題、字幕、電影沖印、電腦動畫及特殊效果及其他後製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3. 影片發行業:凡從事電影、電視節目及其他影片之發行權取得,並發行電影片、錄影帶、DVD片及類似產品之行業均屬之。取得影片版權並授權他人發行,或從事影片版權買賣亦歸入本類。
4. 影片放映業:凡從事在電影院、戶外或其他場所放映影片之行業均屬之。
5. 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凡從事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之行業均屬之,如原創有聲母片(如磁帶、CD)之製作、擁有版權並向批發商、零售商或直接對大眾發行有聲產品。同時從事有聲產品製作及發行或僅從事其中一項活動,以及在錄音室或其他地方從事聲音錄製服務,包括廣播節目預錄帶(非現場播出)之製作及廣播節目發行,亦歸入本類。
經由以上探討,印刷業之內涵已有調整,「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已歸併為新訂定之「印刷輔助業」,並增列「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其中,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均改列為印刷輔助業,凸顯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從印刷行業之主軸變成輔助,雖然還是存在於印刷輔助業,但是重要性已大為降低。至於現行出版業已改隸「J大類的資訊與通訊傳播業」,其中「新聞出版業、雜誌(期刊)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其他出版業、以及軟體出版業與「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之分類,與現行新聞局「新聞出版、雜誌出版、圖書出版、有聲出版,以及近年新增加之數位出版」分類(新聞局,2006)。,不同之處在於「有聲出版產業」更名為「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不論就歸屬之大類以及分類之項目,均可窺知出版業轉型為數位出版之趨勢,以符合資訊、通訊傳播時代之來臨。
肆、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一)、 就時空之改變:行業分類標準依隨時代不同而有所調整,台灣歷經八次之行業標準分類修訂,以因應時空變遷之需要。印刷和出版隨著時代之變遷,在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已有消褪,而並增列「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象徵數位媒體複製時代的來臨。
(二)、 就主管單位之不同:不同的主管單位對環境之改變認知產生差異,因此對行業的分類亦不同。主計處的行業標準分類中已無「有聲出版產業」名稱,而改名為:「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且已歸列為「J大類的資訊與通訊傳播業」,象徵數位傳播時代來臨。
二、建議
基於時空和主管單位之不同,對行業之分類相異,為因應印刷仍維持在「C大類製造業」,而出版之歸類為「J大類的資訊與通訊傳播業」,研究單位、學術界、官方應放眼未來,調整作法,迎接新的可能發生。茲對印刷與出版業之定位有以下之建議:
(一)、對印刷業重新定位:面對數位傳播時代之來臨,印刷產業,製版業者、裝訂業者應重新定位。由於複製已為印刷業核心之工作,未來印刷業雖可能轉型為複製產品之行業,但基於傳統實體印刷之需求性,印版與輔助等相關行業仍為印刷行業重要的一環。且因為數位科技發達,資料儲存媒體複製產業亦可能出現相關之輔助行業,基於此行業未來發展之可能性,必然會帶動相關上下游行業之發展,建請主計處未來修定行業標準分類時,在「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項下,增列一項「資料儲存媒體複製輔助業」一小項。
(二)、對出版產業的重新定位:面對數位出版時代之來臨,出版產業必須因應媒介載體之變革,跳脫以文字和圖像輸出的紙本形式,而朝向圖像、字元、影像和語音等數位內容方式調整。是以數位內容對於出版產業的發展,並非紙本形式的宣告終結,反而是版圖擴張的開始。
(三)、與印刷出版相關之圖文傳播係一跨領域、跨產業之概念,未來可針對行業標準分類的項目與圖文傳播之間的關係加以釐清、探討,以作為圖文傳播人才培育之參考,藉以促進印刷、出版相關產業之發展,並涵容於圖文傳播產業項下相得益彰。
由此來看,印刷業和出版業雖然面臨資訊科技之變革,以及數位傳播時代的來臨,但是因應得宜,這兩種產業有更寬廣的天空,今後有賴所有印刷人和出版人共同努力,以更開闊之心胸面對挑戰,迎接多元印刷和出版產業時代之來臨。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2007/12/16讀取自http://www.bjepb.gov.cn/bjhb//portals/0/fujian/zwgk/wrypc/%E5%9B%BD%E6%B0%91%E7%BB%8F%E6%B5%8E%E8%A1%8C%E4%B8%9A%E5%88%86%E7%B1%BB.doc
主計處(2006a)。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行業名稱及定義,前言。2007/12/16讀取自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651510243271.pdf
主計處(2006b)。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行業名稱及定義,說明。2007/12/16讀取自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652511153571.pdf
主計處(2006c)。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行業名稱及定義,第C大類─製造業。2007/12/16讀取自 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642715204071.doc
主計處(2006d)。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行業名稱及定義,第J大類─資訊及通訊傳播業。2007/12/16讀取自 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642715204071.doc
新聞局(2006)。出版年鑑.2006。第一版B10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台北市:行政院新聞局。
聯合國統計處(2007)。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 National Classifications, 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 - Classifications Registry. 2007/12/16讀取自http://unstats.un.org/unsd/cr/ctryreg/ctrydetail.asp?id=263
壹、各國行業標準分類
對於行業標準分類,一般參照聯合國以及北美地區行業分類,其他尚有大陸地區行業分類可供參考。(主計處,2006a、2006b)。
一、聯合國的行業分類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ISIC,分為Section、Division、Group和Class四個層次,17 Sections (A thru Q), 60 Divisions (2-digit), 159 Groups (3-digit), 292 Classes (4-digit). (聯合國統計處,2007)。
二、北美地區行業分類
北美地區的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分為Sector、Subsector、Industry Group和Industry四個層次,20 Sectors (2-digit), 100 Subsectors. 317 Industry Groups (4 digit), 725 NAICS Industries (5-digit)3 Country Agreement, 1179 U.S. Industries (No.3-Country Agreements) (聯合國統計處,2007)。
三、大陸地區行業分類
大陸採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分為門類、大類、中類和小類四個層次,共計20個門類、95個大類、396個中類和913個小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02)。
貳、台灣行業標準分類之訂定
西元1967年,台灣依照聯合國國際行業標準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ISIC)1967年版研訂「中華民國行職業標準分類與定義」,針對就業、人力、物價、工資、勞動、生產、所得、教育、衛生、居住、交通、育樂、環境、救助等方面之各種調查及統計,訂定行業適用之國家統計標準(主計處,2006b)。嗣後,歷經1971年、1975年、1983年、1987年、1991年、1996年、2001年,以迄2006年,總計進行8次修訂。在最近這一次的行業修訂中,政府重新檢視「行業標準分類」,對於印刷、出版之行業標準分類」有所衝擊與調整。
行政院主計處針對行業分類分為大類、中類、小類、細類等4個層級,大類由A編碼至S,包括A 農、林、漁、牧業,B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C 製造業、D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E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F 營造業、G 批發及零售業、H 運輸及倉儲業、I 住宿及餐飲業、J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K 金融及保險業、L 不動產業、M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N 支援服務業、O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P 教育服務業、Q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R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S 其他服務業。主計處(2006b)
叁、行業標準對印刷與出版之修訂
一、印刷行業標準分類之修訂
依據新的行業分類標準,印刷行業為「從事製版、印刷、裝訂、其他印刷輔助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之行業」,包括:印刷業、印刷輔助業、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顯示,印刷業仍歸屬於C大類,唯原先分為三小類與三細類:印刷業、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經過這次修訂之後,除了「印刷業」尚保留外,「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已歸併為新訂定之「印刷輔助業」,並增列「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有關印刷行業之定義如下:
(一)、印刷業:凡從事報紙、書籍、期刊等印刷品印刷之行業均屬之,印刷製程包括使用各種方法將影像從印刷版、網版或電腦檔案轉印到紙張、塑膠、金屬、紡織製品或木材等媒介。同時從事排版、製版、印刷及裝訂亦歸入本類。
(二)、印刷輔助業:凡從事印刷輔助之行業均屬之,如排版、印刷相關用版製作、印刷品裝訂及加工等服務。
(三)、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凡從事從母帶上將聲音、影像資料複製到磁性或光學媒體之行業均屬之,如影音光碟、遊戲光碟、錄音(影)帶等複製。
二、出版行業標準分類之修訂
依據新的行業分類標準,出版行業2001年修訂所屬之「N大類之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已更名為「J大類的資訊與通訊傳播業」,「凡從事資訊及通訊傳播之行業均屬之,如出版、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傳播及節目播送、電信、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等均屬之」,其中,出版、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等項目係與出版業有關。有關出版、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之定義如下:
(一)、出版業定義: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及其他出版品、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1. 新聞出版業:凡從事新聞出版,以印刷或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2. 雜誌(期刊)出版業:凡從事雜誌(期刊)出版,以印刷或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廣播及電視節目表之出版亦歸入本類。
3. 書籍出版業:凡從事書籍出版,以印刷、有聲書或網路等形式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4. 其他出版品業:凡從事5811至5813細類以外出版品出版之行業均屬之,如目錄、照片、明信片、賀卡、美術複製品、廣告印刷品、電話簿、工商名錄及郵寄名冊等出版。
5. 軟體出版業:凡從事軟體出版(非訂製)之行業均屬之,如作業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套裝軟體、遊戲軟體等出版。線上遊戲網站經營,或同時從事軟體設計、複製及發行亦歸入本類。
(二)、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凡從事影片之製作、後製服務、發行、放映,以及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之行業均屬之。
1. 影片製作業:凡從事電影、電視節目、電視廣告及其他影片製作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影片製作及發行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2. 影片後製服務業:凡從事電影、電視節目、電視廣告及其他影片之剪輯、轉錄、標題、字幕、電影沖印、電腦動畫及特殊效果及其他後製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3. 影片發行業:凡從事電影、電視節目及其他影片之發行權取得,並發行電影片、錄影帶、DVD片及類似產品之行業均屬之。取得影片版權並授權他人發行,或從事影片版權買賣亦歸入本類。
4. 影片放映業:凡從事在電影院、戶外或其他場所放映影片之行業均屬之。
5. 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凡從事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之行業均屬之,如原創有聲母片(如磁帶、CD)之製作、擁有版權並向批發商、零售商或直接對大眾發行有聲產品。同時從事有聲產品製作及發行或僅從事其中一項活動,以及在錄音室或其他地方從事聲音錄製服務,包括廣播節目預錄帶(非現場播出)之製作及廣播節目發行,亦歸入本類。
經由以上探討,印刷業之內涵已有調整,「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已歸併為新訂定之「印刷輔助業」,並增列「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其中,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均改列為印刷輔助業,凸顯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從印刷行業之主軸變成輔助,雖然還是存在於印刷輔助業,但是重要性已大為降低。至於現行出版業已改隸「J大類的資訊與通訊傳播業」,其中「新聞出版業、雜誌(期刊)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其他出版業、以及軟體出版業與「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之分類,與現行新聞局「新聞出版、雜誌出版、圖書出版、有聲出版,以及近年新增加之數位出版」分類(新聞局,2006)。,不同之處在於「有聲出版產業」更名為「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不論就歸屬之大類以及分類之項目,均可窺知出版業轉型為數位出版之趨勢,以符合資訊、通訊傳播時代之來臨。
肆、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一)、 就時空之改變:行業分類標準依隨時代不同而有所調整,台灣歷經八次之行業標準分類修訂,以因應時空變遷之需要。印刷和出版隨著時代之變遷,在製版業、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已有消褪,而並增列「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象徵數位媒體複製時代的來臨。
(二)、 就主管單位之不同:不同的主管單位對環境之改變認知產生差異,因此對行業的分類亦不同。主計處的行業標準分類中已無「有聲出版產業」名稱,而改名為:「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且已歸列為「J大類的資訊與通訊傳播業」,象徵數位傳播時代來臨。
二、建議
基於時空和主管單位之不同,對行業之分類相異,為因應印刷仍維持在「C大類製造業」,而出版之歸類為「J大類的資訊與通訊傳播業」,研究單位、學術界、官方應放眼未來,調整作法,迎接新的可能發生。茲對印刷與出版業之定位有以下之建議:
(一)、對印刷業重新定位:面對數位傳播時代之來臨,印刷產業,製版業者、裝訂業者應重新定位。由於複製已為印刷業核心之工作,未來印刷業雖可能轉型為複製產品之行業,但基於傳統實體印刷之需求性,印版與輔助等相關行業仍為印刷行業重要的一環。且因為數位科技發達,資料儲存媒體複製產業亦可能出現相關之輔助行業,基於此行業未來發展之可能性,必然會帶動相關上下游行業之發展,建請主計處未來修定行業標準分類時,在「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項下,增列一項「資料儲存媒體複製輔助業」一小項。
(二)、對出版產業的重新定位:面對數位出版時代之來臨,出版產業必須因應媒介載體之變革,跳脫以文字和圖像輸出的紙本形式,而朝向圖像、字元、影像和語音等數位內容方式調整。是以數位內容對於出版產業的發展,並非紙本形式的宣告終結,反而是版圖擴張的開始。
(三)、與印刷出版相關之圖文傳播係一跨領域、跨產業之概念,未來可針對行業標準分類的項目與圖文傳播之間的關係加以釐清、探討,以作為圖文傳播人才培育之參考,藉以促進印刷、出版相關產業之發展,並涵容於圖文傳播產業項下相得益彰。
由此來看,印刷業和出版業雖然面臨資訊科技之變革,以及數位傳播時代的來臨,但是因應得宜,這兩種產業有更寬廣的天空,今後有賴所有印刷人和出版人共同努力,以更開闊之心胸面對挑戰,迎接多元印刷和出版產業時代之來臨。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2007/12/16讀取自http://www.bjepb.gov.cn/bjhb//portals/0/fujian/zwgk/wrypc/%E5%9B%BD%E6%B0%91%E7%BB%8F%E6%B5%8E%E8%A1%8C%E4%B8%9A%E5%88%86%E7%B1%BB.doc
主計處(2006a)。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行業名稱及定義,前言。2007/12/16讀取自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651510243271.pdf
主計處(2006b)。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行業名稱及定義,說明。2007/12/16讀取自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652511153571.pdf
主計處(2006c)。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行業名稱及定義,第C大類─製造業。2007/12/16讀取自 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642715204071.doc
主計處(2006d)。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行業名稱及定義,第J大類─資訊及通訊傳播業。2007/12/16讀取自 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642715204071.doc
新聞局(2006)。出版年鑑.2006。第一版B10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台北市:行政院新聞局。
聯合國統計處(2007)。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 National Classifications, 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 - Classifications Registry. 2007/12/16讀取自http://unstats.un.org/unsd/cr/ctryreg/ctrydetail.asp?id=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