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取得政權後,一直企圖在國際奧會取代我們,例如1952年赫爾辛基奧運,主辦國芬蘭及中共老大哥蘇聯就暗助中共企圖頂替我國,1954年國際奧會雅典年會通過承認兩個「中國」奧會,1959年中共透過保加利亞提案,運作國際奧會慕尼黑年會以「未能控制全中國體育運動」為由,要求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國家委員會改名。其後,經我奧會多方努力,1968年國際奧會墨西哥年會同意我以「中華民國」名義參賽,自此國際體壇概稱我國家奧會為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ROCOC)。1975年,中共以「排除中華民國奧會會籍」為前提,申請加入國際奧會,遭到拒絕;1976年蒙特婁奧運,主辦國加拿大因已承認中共,受中共壓力拒發我國選手入境簽證。

其實,自1971年我被迫退出聯合國後,在中共打壓排擠下,幾乎所有政府間國際組織(IGO)我均喪失會籍,還能保留會籍的剩下寥寥無幾;在雙邊關係方面,除美國外,所有主要友邦到1975年都與中共建交;因此可以說此時為中華民國在國際外交上最黑暗的一段時間。尤有甚者,中共連非政府間國際組織(NGO)也不放過,處此情況,為爭取國際空間,我也加緊加入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在所有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中,不分種族、年齡、職業、性別、宗教、全體民眾都可感受到、層面也是最廣最普遍的就是國際體育組織;當年我中華少棒隊奪得國際少棒聯盟冠軍,舉國瘋狂、熬夜看少棒賽就是例證。換言之,在所有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中,是以國際體育組織的直接間接參與人數最多,最普遍、民眾也最關心;各種媒體也都廣事刊登播送,因而可謂對全球人民影響深遠。或因如此,中共乃集中力量全面在體育性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排我;而在所有體育性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當然以國際奧林匹克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所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為最高、最權威、參與人數最多、國際聲望最高,國際奧會有「體育聯合國」之稱;基於上述考量,中共乃以在國際奧會中排除我會籍為首要目標。

第二十九屆奧運會今年八月八日即將在北京舉行,Chinese Taipei譯成「中華台北」或「中國台北」又起爭議。個人願就當年個人參與部分、手邊資料、及記憶所及,除部分涉及機密及國家利益者外,將Chinese Taipei維護我奧會會籍始末及「中華台北」演變經過,作下述之整理。

為肆應維護我奧會會籍之艱難處境,行政院在1976年12月成立「國際奧會會籍維護小組」,由蔣彥士先生擔任召集人,相關部會副首長擔任委員,共同維護我在國際奧會及其他國際間體育組織的會籍,本人奉派擔任小組執行秘書。小組成立後,即密集會商部署聯繫,除函電交往外,我國籍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先生及我國家奧會主席沈家銘先生四處奔走,爭取同情與支持,本人也參與若干國家的訪問。

1978年5月國際奧會在雅典開會,為解決「中國」會籍問題,成立專案研究小組,由牙買加籍委員Tony Bridge、紐西蘭籍委員Lance Cross與羅馬尼亞籍委員Alexandra Siperco三人組成,分別到台海兩岸瞭解實情,試圖解決雙方在國際奧會之會籍及參與比賽的問題。Bridge等三位專案小組委員1978年10月16至21日訪問北京及大陸其他地區,1979年1月22日至27日訪問台北及台灣其他地區,在台灣考察期間,由徐委員及沈主席全程陪同,渠等並接受Bridge等人訪問、諮詢,瞭解我方意向,均由我國家奧會羅致遠副秘書長傳譯。

專案研究小組訪問兩岸後向國際奧會報告考察結果,國際奧會主席Lord Killanin明顯受到中共壓力,1979年3月12日電報我國家奧會沈主席,召集海峽兩岸奧會3月22日派代表到瑞士洛桑總部會談。為肆應此一要求,經過詳細磋商,沈主席回電派奧會副主席丁善理、副秘書長羅致遠為代表前往洛桑商談。在當時國際社會對中共參與國際組織非常有利的氛圍下,中共是以取代我在國際組織中之會籍方式進行,來勢排山倒海;處此情況,雖然當時我有與中共不接觸之「三不政策」,但我奧會仍不能不接受與中共對談,否則定將被中共取代、失去會籍。為求平等及保障我已有之權益,我奧會多次致電國際奧會,建議我先與國際奧會會談,若有共識,再在國際奧會作mediator的前提下,與中共國家奧會會談。對於我方這項建議,中共拒絕接受,Killanin主席居中安排之此一會談也就無疾而終。

1979年4月3日,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在烏拉圭首都蒙特維多召開,4月7日接著舉行國際奧會第八十一屆年會,先後處理中國會籍專案小組之報告,試圖解決中華民國奧會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 (ROCOC)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 (PRCOC)之會籍問題。Killanin主席要求兩岸奧會派員列席,PRCOC派秘書長宋中等參加,ROCOC則由丁善理副主席、羅致遠副秘書長等與會。

4月3日上午十時,丁、羅二人先列席國際奧會執委會,表達我奧會立場,略謂:「政治不應干涉體育,ROCOC對台、澎、金、馬地區體育活動擁有有效管轄(effective control);在北京之PRCOC在ROCOC管轄範圍內無法遂行實質管理;台灣1700萬人口,數目超過國際奧會轄下一百多個會員國家之人口;北京意圖取代台灣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干擾行為;尤其ROCOC向來是國際奧會的忠實會員,且從未違反國際奧會相關規定;自從1968年ROCOC正名後,直到當時(1979年)沒有任何改變等。」丁、羅二人除表達上述立場外,並答覆國際奧會委員之質問,重要問答如下:

問:依據聯合國之定義,Republic of China (ROC)已不存在。答:業餘運動員不涉政治,而且事實上仍有若干國家承認ROC。

問:專案研究小組已提出報告,應謀求奧林匹克式解決方式,因此使用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 (COC-Taipei)及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 (COC-Peking),對二造均合理,是否接受此一安排?答:是。

問:是否接受NOC Taiwan(China)?答:超出授權範圍,將向國家奧會大會提報。

丁、羅二人退場後,對岸由宋中等二人進入執委會會場,同樣接受提問。

4月6日下午三時,丁、羅二人先列席國際奧會大會,除重申我立場外,接受Killanin主席等提問,如我奧會為何不能接受Chinese Taiwan Olympic Committee之名稱?台灣產品不是冠上Made in Taiwan名稱嗎?等等,丁副主席回稱:所謂Made in Taiwan只是產地標示名稱,英國製的威士忌酒有Made in Scotland字樣,但英國國家奧會並未用Scotland,而用Great Britain。Killanin主席追問能否接受COC、Taiwan等名稱?丁、羅未正面回答。

丁、羅二人退場後,宋中等二人同樣列席國際奧會大會,接受提問。

因為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人數僅九人,Killanin主席容易居間操控、暗中協助中共,我深知若在執委會中與中共糾纏,情勢對我不利;果然,大會在聽取兩造表示意見及答問後,決議先交執委會連夜(六日)處理。執委會會議開到七日凌晨一時,以七票對Cross一票,俄羅斯籍執委棄權,通過「大陸以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名義入會,同時也保留我會籍,除去『中華民國』字樣,但名稱、會旗、會歌等需另議決定。」之決議,徐、丁、羅等經漏夜會商對策,羅致遠提出向大會提修正案,更改執委會決議,說明PRCOC會籍名稱即是PRCOC,為何要更名為COC?,爭取大會委員之同情與支持。

4月7日,國際奧會大會經過冗長討論爭辯,以36票贊成、28票反對,通過下列修正案:

「………………………………………………………

大會乃決議:恢復中國大陸會籍,並通過下列修正決議:

(1)承認在(位於)北京之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Peking

(2)繼續承認在(位於)台北之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Taipei

(3)雙方使用之名稱、國旗、國歌將儘速完成研究與安排後,交由主席和執行委員會辦理。並須先取得國際奧會同意」

Killanin主席會場咆哮聲稱:汝等已鑄成大錯!(You made a mistake!)

至此,我國家奧會已維持會籍成功,丁副主席現場答記者問,表示接受國際奧會之決議,稍後沈主席也於台北發表同樣的聲明。中共國家奧會秘書長宋中向北京請示後,第二天(四月八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不能接受上述修正決議,但仍將繼續參加奧運比賽。

大致而言,海峽兩岸在國際奧會中使用不同的戰略,中共之戰略為以攫奪代表權方式取代我之會籍,亦即「排我納匪」;我方之戰略是以「公平、對等、尊嚴」立場來維護我在國際奧會之會籍。也因為「公平、對等」原則符合國際奧會的體育競賽基本精神,才能最後獲得多數國際奧會委員(包括非邦交國)支持友我之修正案,從而推翻執委會先前7:1對我不利之決議。綜上,我們可以說,“在(位於)台北的中華奧會”(Chinese Committee of Olympic, Taipei)名稱維護了我在國際奧會的會籍;這一作為對台灣可謂影響深遠,因為保有在國際奧會的會籍,我不僅可繼續參加國際奧運,也可以參加各式各樣國際間的體育比賽,為台灣人民維持了在國際體壇的參與空間。

1979年6月25日至30日,在波多黎各San Juan 舉行國際奧會1979年第三次執行委員會,徐亨國際委員、丁善理副主席、羅致遠副秘書長等再次與會,大陸也仍由宋中秘書長等與會,雙方互有攻防。執委會推翻大會年會決議,承認位於北京的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繼續承認於台北之奧會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但須提出不同於現在使用之名稱、旗幟會旗、會歌,並經由秘書處批准。

1979年10月23日至25日,國際奧會執委會在名古屋舉行當年第四次會議,徐、丁、羅等與會,名教授沈君山、我國鐵人楊傳廣、亞洲飛躍羚羊紀政等也前往。執委會通過函請全體委員通訊投票,並於1979年11月25日投票截止之新決議:

「(1) 承認北京的奧會名稱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2)中華民國奧會將在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使用與以往不同的旗、歌,並須先經國際奧會執委會批准。」

為此,我國家奧會1979年11月向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瑞士洛桑地方法院提出上述決議違反奧會憲章控訴,並獲勝訴。國際奧會1980年2月於是修改憲章,並立即生效,新修部分略為:

(1)各國的國家奧會使用「國家名稱」及「國旗」、「國歌」參加奧運會之原先規定,改為使用「代表團」之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

(2)國家奧會以其本身名義參加奧運會,而非以其「國家」名義參加比賽。國家奧會在奧運會期間所使用之代表團旗幟及標誌應先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

此外,1978年4月初,國際田徑協會在波多黎各開會,我由「飛躍羚羊」我國田徑協會總幹事紀政、田徑協會理事王必成、顧問湯紹文及我國家奧會副秘書長、田徑協會顧問羅致遠等人與會。會議期間,中共壓力依舊排山倒海,並成功取代我國會籍。在相關辯論過程中,羅致遠要求程序發言,惟會議主席竟違反程序、不予理會,逕行裁示直接投票,結果通過由中共田徑協會取代我國田徑協會之提案。我國田徑協會對此不能接受,並至國際田徑協會所在地之英國倫敦控告國際田徑協會總會,倫敦地方法院判決我方敗訴;我不服上訴,1979年4月2日,倫敦高等法院改判我勝訴,裁示中共田徑協會不能以「排除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會籍」為入會前提。此項判決對前述於次日(4月3日)在烏拉圭舉行之國際奧會執委會會議及其後之相關單項協會我會籍之維護均有很大幫助。

總而言之,我是在中共多方強力打壓下,用務實、理性、對等之策略成功維護我在體育性國際組織之會籍,在不得已情況下,「名稱」不很重要,「參與」才更重要。

1981年3月,我國家奧會沈家銘主席與國際奧會新任主席薩瑪蘭奇簽約,確立我國在國際奧會之地位及適當名稱。1989年兩岸奧委會在香港簽署協議,Chinese Taipei譯為中華台北,這些都是後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