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的目的都在改善我國當前「年年有選舉」,以及其所帶來的負面政治效應,諸如: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同時也造成過度的政治動員,尤其是近年來基於「統獨」之爭,所產生政治對峙的影響,加上日益嚴重的賄選問題,所以有關「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的主張,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的模式都有多樣化的配套方案,其中較為重大的改革內容,在中央政府層級是為「倒閣權(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的不信任案)與解散權(總統得解散立法院重新選舉)」,如要取消必然涉及「修憲」途徑。但就政治現實運作而言,修憲條件困難,以及立法委員幾無通過倒閣案的可能,事實上並不必然採行「修憲」的需要。
在地方政府層級則以「廢除鄉鎮(縣轄)市長、代表」最富爭議,而此一方案的推動,與「修憲」無涉,先決條件在於凝聚政治層面的朝野及社會共識,然後由立法院透過「修法(地方制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途徑,即可落實。
若無法在短期之內解決前述兩大議題的爭議,那麼在維持中央、地方既有9種公職人員(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選舉的前提下,則只能就選務工作層次,考慮選舉時程相近而合併辦理;惟若欲達成「4年選2次, 1次選中央,1次選地方」的目標,則必須解決地方公職人員就職日期不一的問題,而有必要「修法」延長(或縮短)部分地方公職人員任期。
如規劃以民國99年12月25日為基期,則現任直轄市長、議員無須延長任期,而民國94年12月25日就任的縣(市)長、議員、鄉(鎮、縣轄市)長必須延長任期一年;民國95年7月1日就任的高雄市里長、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必須延長任期5個月又25天;而台北市里長則需縮短任期20天。
關鍵字:合併選舉、簡併選舉
壹、前言
中央政府於民國38年播遷來台後,基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所以經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43年1月29日做成釋字第31號解釋,宣告「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導致中央民意代表未能定期全面改選的結果。
辦理一次中央民意代表「補選」以外,並分別於民國61年、69年、75年辦理三次「增選」國大代表選舉。而立法委員部分則分別於民國61年、64年、69年、72年、75年78年辦理「增額」立法委員選舉。直至民國 79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261號解釋,宣告「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均應於民國80年(1991)12月底前全部退職」,遂以惟為強化中央民意機關的代表性,除於民國58年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80年12月21日之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開啟了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的序幕。
但台灣地區的地方自治,本來是從民國35年起,在「台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通過後施行開始。只是村里長並非狹義的地方自治人員,,因此台灣地方自治,理論上始於民國39年「台灣省各縣市地方自治綱要」通過後,舉辦地方自治選舉開始。依該綱要的規定,應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原有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區長、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和村長五種。地方自治實施初期分項並分別選舉,各種公職人員的任期也不一致。之後各種公職人員之選舉改為分別同時辦理,任期也均改為四年,並取消區長與區民代表的選舉。[1]
依據憲法,省長原應由省民直接選舉之,但亦因國家處境特殊,而一直未能辦理,直至民國80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方於民國83年辦理第1屆台灣省長選舉。至於台灣省議會,則是依據民國48年頒佈之「台灣省議會組織規程」,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2]但民國86年修憲,通過所謂「凍(結台灣)省(地方自治選舉)」,台灣省長、省議員於民國87年任期結束後停止辦理選舉。
依據憲法第27條,我國總統原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基於主流民意要求「總統民選」的呼籲,遂於民國83年修憲,第9任總統於民國84年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而原為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先於民國89年修憲改為不定期選舉之「任務型國民大會」,繼之更於民國94年修憲正式廢除國民大會。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計有:中央政府層級有二種,是為總統、立法委員,地方自治層級則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等七種。
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情形
由於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多達9種,而且又因為開始辦理的時間不同,任期與就職日期又不一致,造成民國80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之後的17年間,除了民國88年及96年之外,可以說是「年年有選舉」,而且有同一年中辦理多次選舉之情形,請參見表一。
表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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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項目 |
投票日期 |
投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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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屆國大代表 |
民國80年12月21日 |
6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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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屆立法委員 |
民國81年12月19日 |
7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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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屆縣(市)長 |
民國82年11月27日 |
7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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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83年6月18日 |
3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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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83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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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83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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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屆台灣省長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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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台灣省議員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7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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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屆台北市長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7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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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7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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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屆高雄市長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8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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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8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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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屆立法委員 |
民國84年12月02日 |
6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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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任總統(副總統) |
民國85年03月23日 |
7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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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屆國大代表 |
民國85年03月23日 |
76.21 |
(續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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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縣(市)長 |
民國86年11月29日 |
6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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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屆縣(市)議員 |
民國87年01月24日 |
6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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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鄉鎮(縣轄)市長 |
民國87年01月24日 |
6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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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87年06月13日 |
3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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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87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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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87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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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屆立法委員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6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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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屆台北市長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8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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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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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屆高雄市長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8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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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8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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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任總統(副總統) |
民國89年03月18日 |
8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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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屆立法委員 |
民國90年12月01日 |
6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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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屆縣(市)長 |
民國90年12月01日 |
6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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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屆縣(市)議員 |
民國91年01月26日 |
7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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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屆鄉鎮(縣轄市)長 |
民國91年01月26日 |
7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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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91年06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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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91年06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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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屆台北市長 |
民國91年12月07日 |
7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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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91年12月07日 |
7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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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屆高雄市長 |
民國91年12月07日 |
7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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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91年12月07日 |
7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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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92年01月04日 |
3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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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總統(副總統) |
民國93年03月20日 |
8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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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性公民投票 |
民國93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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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屆立法委員 |
民國93年12月11日 |
5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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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任務型國大代表 |
民國94年05月14日 |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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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屆縣(市)長 |
民國94年12月03日 |
7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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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屆縣(市)議員 |
民國94年12月03日 |
6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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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屆鄉鎮(縣轄)市長 |
民國94年12月03日 |
67.04 |
(續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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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95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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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95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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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屆台北市長 |
民國95年12月09日 |
6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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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95年12月09日 |
6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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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屆高雄市長 |
民國95年12月09日 |
6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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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95年12月09日 |
6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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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95年12月30日 |
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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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屆立法委員 |
民國97年01月12日 |
5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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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三案 |
民國97年01月12日 |
2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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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四案 |
民國97年01月12日 |
2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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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任總統(副總統) |
民國97年03月22日 |
7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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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一案 |
民國97年03月22日 |
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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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二案 |
民國97年03月22日 |
45.12 |
選舉固然是施行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但頻繁的選舉不僅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同時也造成過度的政治動員,尤其是近年來基於「統獨」之爭,所產生政治對峙的影響,加上日益嚴重的賄選問題,所以有關「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的主張,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更何況,如果選舉時程不變,未來十年也幾乎每年都會舉辦選舉事務。故有輿論指出:「如果能夠把頻繁的選舉作一完整規畫,中央級公職人員(總統、立法委員)與地方級公職人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分為兩次舉行,對於澄清吏治,降低社會衝突對立,減少社會成本的消耗,必然產生正面助益。」[3]
參、「合併選舉」的意涵與效益
「合併選舉」係指在維持現有選舉產生的9種中央、地方公職人員的前提下,就選舉時程相近而能合併辦理者之謂。
就此而言,中央層級的總統與立法委員任期均為四年,若不考慮總統得解散立法院而重新改選的憲法規範[4],「合併選舉」並無任何法制層面的限制,既無須修法,更無須修憲。
惟在地方公職人員層級,則可以分成三個區塊:一、直轄市市長、市議員的選舉一直是合併舉行,未來可以考慮將台北市里長選舉合併舉行;二、縣(市)長、縣(市)議員與鄉鎮(縣轄)市長三者,已於民國94年合併舉行;三、高雄市里長則一向與台灣省各縣市之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一併選舉。
「合併選舉」的施行,未來十年間也只有民國100、104年不辦選舉,民國98、102、107年有縣(市)長、縣(市)議員與鄉鎮(縣轄)市長的三合一選舉,民國101、105年則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而民國99、103、107年更要在年中及年底分別辦理「高雄市里長與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直轄市市長、市議員」兩項選舉。整體而言,對改善連年選舉的困境,助益有限。因此,乃有「簡併選舉」構想的提出。
肆、「簡併選舉」的意涵與可行性分析
所謂「簡併選舉」的指涉意涵較為多元,有多種不同的構思方案,大抵均以「四年選二次、分中央與地方兩級選舉辦理」[5]
以民國94年內政部民政司提出的「選舉期程調整規劃方案」為例,其重點為:
(一)4年選2次, 1次選中央,1次選地方。
(二)修憲延長第6屆立委任期三個月,並將立委任期自第7屆起延長為4年,則民國97年第12任總統與第 7屆立法委員選舉,以現行總統選舉投票日為舉行原則,第7屆立委就職日為97年5月1日。
(三)地方政府層級為縣(省轄)市長、議員,以及村、里長,統一訂於民國99年12月初投票,12月25 日就職。
(四)修改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法規),取消鄉鎮(縣轄)市長、代表選舉,鄉鎮市長官派。
(五)保留村、里長選舉,但為配合選舉期程調整,高雄市與台灣省各縣市村、里長任期延長4個月又
25日,台北市里長任期縮短20天。[6]
不過此一方案在當時因無法解決「廢除鄉鎮(縣轄)市長、代表選舉」的爭議,並未能夠落實。另就政治現實的後來發展來看,民國94年修憲雖已將立委任期延長為4年,但並未調整就職日期;事實上,影響總統、立委能否併同選舉的因素,與其說是「就職日期不同」,更重要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明訂「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也就是說,「如果未能取消倒閣權,未來仍會有總統、立法委員任期不一致的情形」[7],而又必須分別辦理投票。
因此,採行「簡併選舉」的模式,不僅可以減少選舉的舉行次數,並且可以減少選舉產生的地方公職人員,達成精簡政府組織的目的。其立意雖然良好,但大幅度的政治改革內容,例如「取消鄉鎮(縣轄)市長、代表選舉」,以及「修憲取消倒閣權(與解散權)」,已經屬於重大的政治問題了。換言之,前述兩大議題在政治層面無法獲得朝野共識,法制面所能從事的修改與調整,也都只能是枝枝節節的技術問題了,但這並不足以構成「合併選舉」的障礙。
伍、「合併選舉」的案例與爭議
一、民國94年12月「三合一」選舉
以民國94年12月舉辦之「三合一(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為例,若按以往選舉時程,第15屆縣(市)長、第16屆縣(市)議員將循例訂於民國94年12月03日,而第15屆鄉鎮(縣轄)市長選舉,循例將訂於民國91年01月底舉行。
於是在時任行政院長謝長廷指示縣市長選舉,朝合併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方向規劃後,行政院研考會在同年3月21日辦理過一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五成八的民眾贊成將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等3種選舉合併辦理」;「六成六的民眾贊成將中央及地方選舉整合為每4年選舉2次」。透過交叉分析顯示,民眾不分政治立場、不分居住區域、不分年齡對於三項地方選舉合併辦理均給予高度認同。[8]
而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於4月13日提出,在不修法之前提下,3項選舉(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如合併同日舉行投票之利弊分析:[9]
(一)利:
1.合併選舉可降低過於頻繁之選舉,避免短期間內,過度之社會動員及浪費太多之社會成本。
2.合併選舉可節省政府之財力及人力[10]。
3.合併選舉,可以提升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之投票率,擴大選民對於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之參與。
4.符合簡併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之潮流,況台北、高雄兩直轄市,市長與市議員合併辦理選舉已有3屆,運作良好,並無不良之後遺症。
(二)弊:
1.合併辦理選舉,選票有4至5種選票(縣議員分為:區域、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舉作業較複 雜,較易造成失誤,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負擔較重,意願不高,遴聘不易。
2.因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為省選舉委員會(縣市選舉委員會)主管,省選舉委員會如決 定縣市長與縣市議員選舉合併辦理,省選舉委員會需再協調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長選舉配合與縣市長、縣市議員合併辦理,並協調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配合追加編列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經費。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如於本年度未能及時或不配合編列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經費時,需由本會報請行政院先行墊支,並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於95年度預算編列是項經費予以歸墊。
3.合併辦理選舉,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須選後3個月左右才就職,未連任者,恐會有倦勤現象,影響地方行政運作。
4.合併辦理選舉,候選人僅能擇一參選,分開辦理選舉,則有較大選擇空間。
最後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協調縣市選舉委員會後,做成「合併選舉」決定,並提出5大理由:第一,人口數超過全國人口數一半以上的大部分縣同意合併舉辦;第二,同一種選舉各縣若不同一天投票,除不方便選民投票外,且易引起人民不滿;第三,合併選舉可降低過於頻繁選舉,避免短期間內社會過度動員及浪費太多社會成本。第四,鄉鎮市長選舉經費依法由鄉鎮自行負擔,合併選舉可為財源不佳的鄉鎮節省財力及人力;第五,簡併選舉是國是會議共識,符合國人期盼。[11]
二、第7屆立法委員、第12任總統維持分別選舉
就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做成民國94年「三合一」選舉決定的同時,那麼原訂於民國96年12月舉行的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以及97年3月舉行的第12任總統選舉,是否應該合併舉行的議題,也立刻搬上公共議程。不過,民進黨政府的內政部卻立刻以「2007年底選立委,2008年初選總統,兩者有三個多月落差,若要合併,須修憲將立委任期延長;另一方法是中央選舉委員會將總統選舉提前,但爭議會很大。」[12]為由加以回應。事實上,內政部的理由根本經不起論證。
首先從「法制面」來說。關於總統選舉時程,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至於立法委員的選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明文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同時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換言之,下屆立委選舉必須在民國96年11月1日至民國97年1月21日間完成;而總統大選則應於民國97年4月20日前完成選舉。兩者若採合併選舉,民國97年1月20日適逢星期假日,於此日舉辦二合一選舉,離總統就職日正好相差4個月,並無違法問題。
而後續的發展更讓人難以理解,因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竟然於民國96年06月02日決議,將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由多年來皆訂於12月舉行的慣例,延後至民國97年01月12日,然第12任總統選舉仍維持於民國97年3月22日投票,也引發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質疑「是為特定政黨服務、別有用心」。[13]
由以上兩個案例觀之,台灣連年有選舉的現象,確實可以透過「合併選舉」的方式,達成減少選舉次數的目標。不過,「合併選舉」是否能夠順利的落實,除了牽涉各項公職人員任期不一致所造成的限制以外,不可否認,政治上的考慮,才是一個重要的決定因素。
陸、「合(簡)併選舉」的法制配合
無論採行「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模式,皆可達成減少選舉次數、避免社會動員過於頻繁以及降低社會資源的耗費的目的,雖然兩者存在程度上的差異。但是,依法論法,無論是「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模式,也都有多樣化的配套方案,而分別涉及「修憲」或「修法」的途徑。
一、「修憲」途徑
總統與立委的任期均為4年,民國97年雖未能同日辦理選舉,但如果能夠獲致朝野共識,民國101年兩項選舉同日投票,並無憲法或法律的限制,而不涉及「修憲」的層次。
不過,為了確保總統與立委選舉,不致因「倒閣權(與解散權)」的存在,而出現分別選舉的變數,就法制面而言,理當修憲取消。然而,現行修憲條件相當困難,除了必須經由立法院提案,尚須通過公民複決的高門檻,實非易事。除非,我國的政治局勢發展,已經達到對「大幅修憲」或「制訂新憲」具有高度共識的社會條件,但亦顯非短期可見。
若從政治實踐層面觀察,由於立委通過倒閣案,將賦予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機會,而重新選舉對立法委員而言,卻必須面對競選經費的開銷,甚至落選的風險,所以就「理性選擇」而言,立法委員幾無通過倒閣案的可能。觀諸民國89年至97年民進黨的少數政府時期,掌握國會多數的在野聯盟(泛藍)以各種手段杯葛總統、行政院,但就是未曾採取「倒閣」即可見一般,更遑論民國97年起又恢復到總統與國會多數均由同一政黨出任的「一致性政府」情況。所以,即使在修憲不易的情況下,似乎可以不必過於憂慮「倒閣權(與解散權)」存在的變數。
二、「修法」途徑
相對而言,無論是否推動「廢除鄉鎮(直轄)市長、代表選舉」的「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都僅涉及「修法(地方制度法以及相關法律)」途徑。
事實上,「廢除鄉鎮(直轄)市長、代表選舉」涉及高度的政治選擇,必須獲得朝野及社會的高度共識,才有可能在法制層面加以落實。若無法在短期之內此一爭議,那麼在維持地方既有7種公職人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選舉的前提下,則只能就選務工作層次,考慮選舉時程相近而合併辦理,仍必須解決地方公職人員就職日期不一的問題,而有必要「修法」延長(或縮短)部分地方公職人員任期。
如規劃以民國99年12月25日為基期,則現任直轄市長、議員無須延長任期,而民國94年12月25日就任的縣(市)長、議員、鄉(鎮、縣轄市)長必須延長任期一年;民國95年7月1日就任的高雄市里長、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必須延長任期5個月又25天;而台北市里長則需縮短任期20天。
柒、結論
回顧我國民主政治的成長歷程,可以說是備極坎坷,但是由地方到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的次第開展,確也成就了亞洲政權和平輪替的典範。公職人員選舉雖有不容忽視的貢獻,但也發展出諸多負面的政治效應,也是面對國家發展必須因應的問題。
「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確實是一項立意良好的改革構想,但必須建立在高度的朝野及社會共識的先決條件下,才有落實的可能。而「修憲」或「修法」的途徑,雖各有其限制存在,但相對於前述政治共識的形成而言,已僅屬技術層次的取捨而已。
[1] 國是會議編輯小組,民79,國是會議實錄(下冊),台北市 : 國是會議秘書處,頁3132。
[2] 李炳南,民81,憲政改革與國是會議,台北市 : 永然,頁93。
[3]「選舉日期整併避免自肥之譏宜自下下屆實施」,自由時報社論,2007-10-12,第A02版。
[4]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理論上有可能造成總統、立委選舉時程不再一致的結果,但從民國89年民進黨以少數政府執政八年,而立法院中由中國國民黨所主導的泛藍多數聯盟始終未採取「通過不信任案」的機制,幾乎可以預見立法院不會給予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機會。
[5] 中央選舉部分,目前只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兩種,地方選舉則有直轄市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代表、村里長等5種選舉,以省而言有5種選舉,以直轄市而言有3種選舉。
[6]由表一可知,長期以來台灣地區之村、里長選舉均於6月舉行,7月1日就職。但台北市議會於民國91年4月通過「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台北市政府遂於民國91年4月4日函請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延後辦理選舉及暫緩發布里長選舉公告;台北市政府並於民國91年4月8日公告,將該市第八屆里長任期,依事實需要延長半年至一年,並送請內政部查照知悉。內政部卻以北市第八屆里長任期延長半年至一年,有明顯重大之瑕疵,違反地方制度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而要求台北市政府儘速為適法之處理,更於91年5月2日發函撤銷台北市政府之延選決定。台北市政府立即於5月8日以里長延選屬臺北市之自治事項,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雖於民國91年12月20日做成釋字第553號解釋,宣告:「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係行政處分,…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表面上看起來,行政院似乎佔了上風,但實際上並無法改變台北市政府延選的決定,台北市第9屆里長選舉仍延後於民國92年1月4日舉行,也造成內政部規劃將里長選舉併同縣市長選舉時,出現台北市里長任期反而縮短的情形。
[7]參見內政部「公職人員選舉期程調整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紀錄 (2005/4/6)」。
[8]「民眾對縣市長、議員及鄉鎮市長合併選舉的看法」民意調查摘要表,http://www.rdec.gov.tw/public/Data/761515344671.pdf,點閱日期:2008/6/14。
[9] 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http://www.cec.gov.tw/files/20061101171812_a24.doc,點閱日期:2008/6/14。
[10] 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完成的一項研究報告發現,民國87年的三合一(立法委員、市長、市議員)選舉與上一屆(84年)的立委選舉比較,選舉人數增加2.22倍,投票所增加有限(15%)、工作人員增不到五成(43%),但選舉經費只增34%;再相較於下一屆(90年)的立委選舉,選舉人數增加1.83倍,經費支出比率僅為24%,節省人力、物力無庸置疑,確是選務改進方向之一。參見蘇秀美,「高雄市選舉實務之研究—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bFBuj8z9e2wJ:cabu.kcg.gov.tw/cabu_pda/NewsPost_Show.aspx%3FID%3D87%26page%3D1+%22%E5%90%88%E4%BD%B5%E9%81%B8%E8%88%89%22&hl=zh-TW&ct=clnk&cd=22&gl=tw,點閱日期:2008/6/14。
[11] 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http://www.cec.gov.tw/files/20061031182114_a19.doc,點閱日期:2008/6/14。
[12] 「內政部:合併總統和立委選舉須修憲」,2005-06-08╱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