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是否可以片面宣布停建核四,經過冗長的爭辯後,大法官們終於形成某種程度的共識,作出第520號解釋。釋憲過程中由於15位大法官有著相當不同的看法,幾經折衝後,才推敲出妥協性頗高的解釋文。也因此,三位大法官對於一些爭議性的事項提出不同意見書。
不出所料,大法官們以委婉的方式規範行政、立法間權力功能的分際與運作互動的規則,卻未能達到斷疑導正的效果。執政的民進黨將焦點置於「違憲」字眼的出現與否,認為解釋文中既未有違憲之語,停建核四之舉是法律所允許的。同時,對釋憲文中所指行政院宣布停建為「程序瑕疵」,需向立法院「補正」等語淡化處理,並以對自身最有利的立場定義這些名詞。相對於如此作為,在野黨於是逐字逐句就法律條文對執政黨的說詞加以反駁。解讀釋憲文的「說文解字」遊戲於焉展開。當詭詞狡言甚囂塵上,理念與價值觀混亂紛擾之時,重新檢視憲政精神的源頭,應有助於判斷何者(特別是各方都說尊重大法官的決定)對釋憲文的闡釋引伸具有較高的正當性。
為避免統治者侵犯人民的生命財產,最好的方法就是讓人民決定統治者可以做什麼,或不可以做什麼。1215年英國所出現的「大憲章」為充分彰顯此觀念的里程碑。爾後歷經數世紀的奮鬥努力,落實「大憲章」所標榜的精神逐漸發展為虛位元首與國會至上。同樣的,在歐洲大陸也有相同的觀念,只是具體的方法發展為三權分立與制衡,美國獨立後即採用此一設計。總的來說,不論是內閣制或總統制,國會是決定國家施政方向的最高權力。實際運作的情況則相當複雜,以下就幾點簡要探討之,說明為防止執政者濫權所定的規範的意義。
其一,採不成文或柔性憲法的國家,國會至上的原則發展到極致,國會所立的法律幾乎沒有違憲的問題。採成文或剛性憲法的國家,司法機構有權裁決國會所通過的法律。
其二,若無違憲的問題,國會的決議即應被遵守。以內閣制的國家而言,由於行政首長即為國會議員,且主政的內閣為國會多數黨或聯盟,因此內閣不可能不執行國會的決議。唯一有可能的是,內閣所提出的法案遭到國會否定,此時將出現倒閣。倒閣後有二種可能:重組新內閣或解散國會重選。
興建核四是立法院已通過的決議且更經覆議的程序,行政機關自應當遵守。政權更迭後,若欲變更既行政策,當重新提出新的法案經由國會同意後方可實施。如果國會不同意,行政機關則應接受,或辭職,或倒閣。但如論是何種情況,過去已通過的法案不能更動。如今大法官既已判定行政院為程序瑕疵,即便是不違憲,在瑕疵未彌補前興建核四的政策不能改變。
附帶提到倒閣及解散國會一事,之所以會有解散國會的設計,主要的用意為訴諸民意。當內閣(請注意內閣為國會多數黨或聯盟)覺得多數黨都無法說服自己黨內的議員,則將政策的決定權交還人民。然而,當今的民進黨在立法院內為少數,少數的政策不為多數接受時,竟然要求解散多數,豈非荒謬。
以總統制的國家而言,行政機關如認為國會的決議窒礙難行時,總統是可以加以否決。但是國會若堅持時,則進入覆議的程序。當國會再次否決總統的決定時,行政機構必須接受,一切就此塵埃落定。當總統制的總統都需要接受國會的最終決定,雙首長的總統更不應例外。換言之,不論何種制度,尊重國會的最高決策權是一致的。
其三,立法、行政、司法間職權劃分的基本精神為:立法機構決定做什麼、行政單位決定如何做、司法體系決定做的對錯,此為政治學的ABC。這也是為何大法官在第391號釋憲文指出:「….,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消減原預算之項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為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立法機關可以決定要不要建核能電廠,但是不能決定要如何建。因此當立法院同意興建核四後,對於行政院所提出的相關預算不可妄加干涉。讓行政機關有適度裁量權的目的在於確保施政品質的優良。進一步說,行政裁量權的範圍僅限於此。行政院有權也有義務提出他們對核四負面的看法,但是終需獲得立法院的認可。行政院的裁量不可擴張為興建的最終決定權,一旦決定要興建核四,如何將電廠蓋的更安全更有效能,才是行政機關的首要職責。
最後,停建核四不但關乎於憲政法治,更是民主精神的問題。對於以民主方式產生的新政權,上台後應如何面對過去的政策?520號解釋的釋憲理由為:「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的施政方針或政策,雖是政黨政治常態,但無論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法秩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定之相關程序。」。顯然大法官對此持相當自由寬鬆的立場,只要合乎正當程序就可更改過去的重大政策。
在此尊重大法官的看法,不過有必要指出民主強調包容,重視妥協。政權輪替的基礎是選票的多寡,而不是全面否定。當要變更國家大政時,應要有更充分的理由,通常應該是發現原先的政策會造成明顯重大的危害,且是過去所未發覺的。核四一案歷經十數年的反覆辯論,各方所舉出的數據也呈現於社會。因此,更改興建核四的關鍵在於民眾願不願意再承擔核電的風險。依目前民意調查的結果,贊成興建者仍多於反對者。除此,陳水扁總統的得票率也未過半。在此情況下,為兌現競選支票而推翻過去的政策時應更謹慎謙虛。
政策可改,政權可輪,民主憲政的精神不可毀。520號釋憲文再一次肯定憲法所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且對如何負責做出進一步的說明。這對於認為我國是偏向總統制的陳水扁政權而言,必然造成了許多的不方便。但是在憲法未修正以前,請勿以一己之便利對憲法做出非份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