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變遷社會底下的兒少圖像及其問題思索


緊扣快速的台灣社會變遷,以下我們試著先從人口變化、托育服務、保母照顧、早期療育、新住民服務、安全保護以及經費支出各種不同的發展面向,以勾勒變遷社會底下的兒少圖像,藉此作為思索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的芻議原則與探究方向。

(一)兒少的人口結構變化

首先,少子化的生育模式,造成台灣社會的人口數量與人口結構產生實質性的變化,這其中在兒少人口數量與比重方面,均呈現出逐年下降的發展趨勢(表1),像是從2003年兒少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的24.02%縮減至2007年的21.79%,特別是0-11歲的兒童人口相較於12-17歲的少年人口所占比重的大幅度下降,更顯現出嚴肅看待未來人口素質的迫切性;連帶地,兒童與少年各自人口規模及其所對應合理資源配置的比例原則,這也是一項值得深究的福利課題。

表1:歷年0-17歲兒童及少年單齡人口數概況

項目別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總人口數

22,604,550

22,689,122

22,770,383

22,876,527

22,958,360

兒少人口總計

5,429,950

5,345,047

5,242,928

5,107,181

5,002,123

占總人口比例

24.02%

23.56%

23.03%

22.32%

21.79%

0-11歲小計

3,517,927

3,413,894

3,294,247

3,176,997

3,058,061

占總人口比例

15.56%

15.05%

14.47%

13.88%

13.32%

0歲

217,456

206,936

195,331

192,887

192,021

1歲

246,241

227,349

218,272

207,968

206,531

2歲

257,200

246,452

227,492

218,499

208,288

3歲

306,226

257,004

246,219

227,319

218,369

4歲

282,780

306,198

257,041

246,269

227,376

5歲

267,540

282,928

306,403

257,231

246,419

6歲

323,603

267,593

283,032

306,404

257,225

7歲

322,764

323,482

267,532

282,866

306,146

8歲

324,567

322,590

323,448

267,352

282,708

9歲

322,572

324,422

322,521

323,307

267,282

10歲

326,542

322,478

324,467

322,466

323,258

11歲

320,436

326,462

322,489

324,429

322,438

12-17歲小計

1,912,023

1,931,153

1,948,681

1,930,184

1,944,062

占總人口比例

8.46%

8.51%

8.56%

8.44%

8.47%

12歲

318,595

320,263

326,445

322,381

324,369

13歲

334,833

318,386

320,123

326,249

322,185

14歲

310,265

334,539

318,234

320,004

326,030

15歲

340,645

309,952

334,391

318,074

319,816

16歲

308,322

340,221

309,683

334,118

317,885

17歲

299,363

307,792

339,805

309,358

333,777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連帶地,關乎到每千位育齡婦女年中人口之平均活產數的「育齡婦女一般生育率」(General Fertility Rate)以及在無死亡的情況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女性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的「育齡婦女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等等的觀察指標(表2),彰顯出來相對穩定且偏低的出生率,所衍生出來的是諸如人口轉型、家庭型態以及社會結構等等多層次的衝擊影響。

表2:臺閩地區育齡婦女生育率

單位:0/00

年度別

一般生育率

年齡別生育率

總生育率

15-19歲

20-24歲

25-29歲

30-34歲

35歲-39歲

40-44歲

45-49歲

1997

53

15

80

147

87

22

3

0

1,770

1998

43

14

66

116

73

21

3

0

1,465

1999

45

13

66

126

82

21

3

0

1,555

2000

48

14

72

133

90

24

3

0

1,680

2001

41

13

62

106

75

21

3

0

1,400

2002

39

13

57

102

73

20

3

0

1,340

2003

36

11

52

92

69

20

3

0

1,235

2004

34

10

49

86

68

20

3

0

1,180

2005

33

8

44

79

68

21

3

0

1,115

2006

33

7

41

78

71

23

3

0

1,115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非主流以及非預期性的弱勢人口,特別是非婚生占出生總人數比率、棄嬰或無依兒童占出生總人數比率均呈現一定的比重水準(表3),這也衍生出來如何正視認領機制以及非典型、非常態性家庭的客觀事實。

表3:歷年婚生、非婚生、棄嬰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人數

年度別

出生登記總人數

出生率

婚生

非婚生/已認領

非婚生/未認領

棄嬰或無依兒童

非婚生

出生總人數比率

棄嬰或

無依兒童占出生總人數比率

1993

325,613

15.58

318,067

2,410

4,919

217

2.25%

0.07%

1994

322,938

15.31

315,399

2,447

4,894

198

2.27%

0.06%

1995

329,581

15.50

320,226

2,992

6,185

178

2.78%

0.05%

1996

325,545

15.18

316,180

3,254

5,991

120

2.84%

0.04%

1997

326,002

15.07

316,396

3,333

6,170

103

2.92%

0.03%

1998

271,450

12.43

262,081

3,186

6,108

75

3.42%

0.03%

1999

283,661

12.89

274,495

3,430

5,653

83

3.20%

0.03%

2000

305,312

13.76

295,294

3,977

5,975

66

3.26%

0.02%

2001

260,354

11.65

250,858

3,882

5,551

63

3.62%

0.02%

2002

247,530

11.02

238,521

3,415

5,530

64

3.61%

0.03%

2003

227,070

10.06

218,978

1,846

6,184

62

3.54%

0.03%

2004

216,419

9.56

208,471

1,445

6,442

61

3.64%

0.03%

2005

205,854

9.06

197,572

1,622

6,623

37

4.01%

0.02%

2006

204,459

8.96

195,864

2,381

6,179

35

4.19%

0.02%

2007

204,414

8.92

195,375

2,565

6,414

60

4.39%

0.03%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二)兒童的托育服務

基本上,回應於少子女化的生育模式,這使得包括公立托兒所、私立托兒所、社區托兒所以及課後托育中心在內的各種托育服務,在所數與收托人數方面的供需情形上,均呈現漸次委縮的發展趨勢,但是,現行側重在商品市場化的托育服務和課後安親服務,點明出來幼兒基本的人身安全與保育照顧及其相關聯的津貼扶助,自當是有它擴及到所有家庭的通盤性檢討。

表4:1995-2007年度托育機構概況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公立托兒所

私立托兒所

社區托兒所

課後托育中心

所數

收托人數

所數

收托人數

所數

收托人數

所數

收托人數

所數

收托人數

1995

3,288

223,353

21

4,447

1,336

111,930

1,931

106,976

--

--

1996

2,222

234,967

227

81,903

1,548

122,657

447

30,407

--

--

1997

2,304

246,418

284

98,883

1,763

134,015

257

13,520

--

--

1998

2,304

241,669

288

98,369

1,892

133,883

168

9,417

--

--

1999

2,740

259,161

318

98,280

2,283

152,671

139

8,210

--

--

2000

3,343

309,639

295

99,196

2,955

202,973

93

7,470

--

--

2001

3,600

318,918

297

97,838

3,216

213,850

87

7,230

909

36,120

2002

3,897

327,125

296

94,960

3,505

224,557

96

7,608

1,015

40,309

2003

4,082

294,528

291

81,721

3,705

208,331

86

4,476

1,036

35,276

2004

4,257

300,257

288

83,156

3,896

212,229

73

4,872

1,083

30,686

2005

4,307

290,218

280

76,393

3,960

209,375

67

4,450

1,150

29,828

2006

4,213

266,229

278

70,954

3,872

191,756

63

3,519

1,108

31,646

2007

3,870

245,471

263

65,063

3,561

176,925

46

3,483

1,038

30,824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三)嬰兒的保母托育

誠然,家庭式的嬰兒托育服務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社會事實,這也使得包括區位落差、價格收費、專業資格、管理機制、服務品質以及補貼措施,在在有它結構性探究的必要;連帶地,相應於80多萬名之0歲至未滿3歲的嬰幼兒人口數,以及現有4萬多名取得技術士證照的合格保母(表5),顯然,還是存在托嬰、育兒照顧的供需落差問題,而這也會是一項值得留意的關注課題。

表5:臺閩地區取得保母技術士證照人數統計一覽表

縣市別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小計

臺北縣

965

515

785

704

998

1,248

1,073

534

589

7.411

宜蘭縣

84

73

132

146

177

152

128

82

61

1,035

桃園縣

497

312

482

367

594

626

565

295

272

4,010

新竹縣

100

81

184

88

195

248

217

109

130

1,352

苗栗縣

153

59

10

80

87

158

180

105

11

943

台中縣

325

277

482

348

585

377

326

196

113

3,029

彰化縣

425

360

322

348

378

359

271

105

120

2,688

南投縣

192

100

182

250

255

166

92

41

53

1,331

雲林縣

160

102

117

94

91

237

200

136

118

1,255

嘉義縣

76

50

95

108

127

146

146

109

80

937

台南縣

364

160

185

164

245

150

197

104

111

1,680

高雄縣

272

51

139

104

138

196

172

84

163

1,319

屏東縣

147

67

141

168

151

225

198

116

124

1,337

台東縣

55

23

21

15

3

21

39

11

13

201

花蓮縣

138

35

57

49

57

73

79

68

49

605

澎湖縣

4

-

-

2

22

30

12

11

16

97

基隆市

171

98

64

53

80

11

78

28

27

610

新竹市

184

91

105

126

181

266

146

130

107

1,336

台中市

527

307

388

332

359

368

327

195

115

2,918

嘉義市

161

59

69

63

143

106

80

67

56

804

台南市

397

131

138

103

149

120

149

84

91

1,362

臺北市

1,341

533

582

577

420

629

557

224

324

5,187

高雄市

561

181

124

179

266

203

199

97

176

1,986

金門縣

3

1

2

6

1

7

7

12

1

40

連江縣

-

-

-

-

-

-

-

-

-

-

小計

7302

3666

4906

4474

5207

6122

5438

2943

2920

43,473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網站,2008.05.30.

(四)發展遲緩兒的照顧管理

基本上,從通報鑑定、早期療育、社工轉介、個案管理、臨短托服務以及融合教育等等的處遇計劃服務,顯現出來對於學齡前遲緩幼兒的人身照顧,已朝著建制化的目標前進,但是,回應於一定水準的盛行率,亦點明出來含蓋衛政、特教、幼教以及社福而來的照顧管理制度,理應要有它業務協調與服務整合的務實性檢討。

表6:台閩地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概況表

年度別

通報轉介(人)

個案管理(人)

個案療育服務(人)

到宅服務(人)

托育機構巡迴輔導所數

幼托機構收托所數

幼托機構收托

兒童數

2000

9,421

6,552

7,436

--

--

1,470

1,470

2001

11,981

7,698

9,350

--

--

1,436

3,216

2002

13,264

11,609

16,286

1,326

450

1,869

3,566

2003

13,231

12,442

17,909

1,899

496

3,180

4,831

2004

11,778

13,327

20,318

1,939

1,649

4,799

11,156

2005

12,176

14,642

17,997

1,549

1,772

5,136

9,575

2006

12,688

15,428

20,743

1,677

1,660

3,138

13,601

2007

14,250

17,011

18,981

1,444

2,106

3,580

12,870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五)新台灣之子的福利服務

回應於跨國婚姻的社會事實,這使得關於外籍配偶家庭第二代的子女議題,理當是要扣緊新生嬰幼兒、小學生、國高中生乃至於後來的大專或是長大成年之不同的生命周期(life cycle),以深究諸如自我概念、母職扮演、親子互動、人際關係、課業成就與角色認同等等的適應問題,就此而言,關於父母效能、課輔安親、補救教學、親師溝通、升學輔導、多元文化課程以及生涯規劃等等的福利服務需求,就有它具體落實在生命歷程(life course)之持續、延續與賡續的配套設計思考。

表7:臺閩地區嬰兒出生數按生母國籍分

單位:人

年度別

性別

生母國籍(地區)

本國

大陸港澳地區

外國籍

1998

--

--

257,546

13,904

1999

--

--

266,505

17,156

2000

--

--

282,073

23,239

2001

--

--

232,608

27,746

2002

--

--

216,697

30,833

2003

--

--

196,722

30,348

2004

187,753

11,206

17,460

98,704

5,885

9,050

89,049

5,321

8,410

2005

179,345

10,022

16,487

93,527

5,219

8,632

85,818

4,803

7,855

2006

180,566

10,423

13,480

94,517

5,479

6,940

86,039

4,944

6,540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六)兒童、少年的人身保護

基本上,在兒童局所主責的「保護服務項目」方面,共計推動包括有設置「113」婦幼保護專線;協助兒童保護個案資訊管理系統之個案資料建檔;設置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辦理高風險家庭輔導處遇服務;補助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力;輔導輔導民間機構提供緊急保護安置服務;辦理相關專業人員研習訓練;函頒「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項」;輔導辦理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業務;辦理「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相關措施;印製五種對照版本的「新生兒童保護宣導手冊」;以及編製「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藉以建構兒童、少年人身保護的標準作業流程,只是,層出不窮的兒童、少年受虐案例(表8),突顯出來關於兒少人身安全的保護工作,還是有它糾舉、改善的進步空間。

表8:兒童、少年保護案例一覽表

項目別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施虐

因素

缺乏親職教育

2,994

4,083

4,091

6,348

婚姻失調

1,819

2,526

2,274

2,823

貧困

796

976

915

1,229

失業

709

792

777

979

酗酒藥物濫用

1,125

1,384

1,418

1,743

精神疾病

333

507

391

584

人格違常

228

241

155

283

迷信

40

57

33

31

童年受虐經驗

156

110

89

94

其他

673

785

1,666

2,614

施虐者

身份

父母(養父母)

5,321

6,690

7,437

9,841

照顧者

494

764

639

662

親戚

303

478

474

666

機構

6

11

4

29

同居者

197

413

238

340

其他(含不詳)

656

672

593

952

未滿20歲

362

391

293

506

21-29歲

1,127

1,256

1,232

1,548

30-39歲

2,493

3,137

3,289

3,867

40-49歲

1,716

2,407

2,340

3,156

50-59歲

305

434

457

677

60-69歲

147

167

193

291

其它

827

1,227

1,581

2,436

受虐者

身份

男性

3,828

5,005

5,145

6,507

女性

4,009

4,892

4,949

7,180

合計

7,837

9,897

10,094

13,687

0~未滿3歲

1,151

1,445

1,341

1,723

3~未滿6歲

1,305

1,721

1,626

1,961

6~未滿9歲

1,524

1,879

1,969

2,542

9~未滿12歲

1,816

2,050

2,054

2,813

12~未滿15歲

1,280

1,733

1,890

2,690

15~未滿18歲

761

1,069

1,214

1,958

舉報

來源

醫事人員

1,198

1,515

2,012

3,008

社會工作人員

603

760

1,958

3,221

育人員

1,100

1,350

1,875

2,578

保育人員

73

93

63

59

警察

1,092

1,327

1,787

2,462

司法人員

96

116

162

188

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259

326

766

937

父或母

894

1,355

1,500

2,017

親友

1,033

1,162

1,044

1,336

案主主動求助

220

420

600

746

鄰居及社會人士

761

1,332

1,607

2,094

其他

1,165

966

612

601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表9:兒童保護業務歷年預算編列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別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公務預算

29,000

51,720

41,471

40,000

40,000

36,000

178,366

166,366

基金預算

0

5,800

10,000

9,254

51,600

52,625

0

0

合計

29,000

57,520

51,471

49,254

91,600

88,625

178,366

166,366

說明:2005年度爭取基金預算增編40,000千元,辦理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及家庭專案輔導服務費。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七)兒少福利的預算經費

首先,就兒童與少年福利經費的支出情形來看,無論是占中央總預算比率或是占內政部社福支出比率,兩者的變化情形,並沒有出現重大的改變,容或有若干些微的增減,但這也都是為了因應特定項目事務而來的追加預算,像是開辦幼教券、3歲以下醫療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及「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等(表10),事實上,雖然2004年度開始採取將兒童與少年並列在一起的預算編列方式,但是,多少還是透露出以幼兒為主、為先和為重的兒少福利業務,同時,這也會對同一兒童的對象別產生某種的資源排擠效應(表11)。

表10:我國歷年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占中央總預算及社福支出比率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中央總預算

內政部社會福利支出(保險、救助及福利服務)

兒童

福利

少年

福利

占中央總預算比率

占內政部社福支出比率

基金
(兒少福利)

兒童

少年

兒童

少年

85

1,134,829,082

36,727,745

892,213

485,002

0.08%

0.04%

2.43%

1.32%

--

86

1,194,260,587

37,041,955

827,402

473,583

0.07%

0.04%

2.23%

1.28%

--

87

1,243,464,656

37,964,231

849,202

483,583

0.07%

0.04%

2.24%

1.27%

--

88

1,317,197,273

38,487,966

969,202

583,583

0.07%

0.04%

2.52%

1.52%

--

89

2,234,769,216

80,782,674

1,810,239

766,230

0.08%

0.03%

2.24%

0.95%

--

90

1,575,479,832

50,689,160

2,491,755

153,607

0.16%

0.01%

4.92%

0.30%

--

91

1,518,724,533

57,336,441

2,722,187

135,799

0.18%

0.01%

4.75%

0.24%

--

92

1,550,254,213

55,575,709

2,635,044

133,178

0.17%

0.01%

4.74%

0.24%

--

93

1,591,569,910

60,575,723

4,138,449

0.26%

6.83%

107,639

94

1,608,326,140

61,122,033

3,013,169

0.19%

4.93%

249,713

95

1,571,771,871

65,328,338

3,355,682

0.21%

5.13%

282,971

96

1,628,351,207

66,266,228

3,562,574

0.22%

5.38%

0

97

--

--

5,173,378

--

--

--

說明:

1.89-91年因陸續開辦幼教券及3歲以下醫療補助,故預算有增加。
2.93年度因需歸還前兩年度積欠健保局3歲以下醫療補助費,故行政院主計

處同意增編12億3028萬元,故預算增加。
3.94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追加預算37,000千元,合計為3,050,169千元。
4.95年動用第二預備金182,295千元(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157,500千元、各縣市增聘社工人力24,795千元)
5.96年動用第二預備金567,957千元(辦理「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表11: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統計

年度別

健保應自行負擔費用

中低收入家庭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備註

補助人次(次)

補助金額(元)

補助人次(次)

補助金額(元)

2002

15,311,992

1,546,731,326

--

--

91年3月1日開辦

2003

16,089,120

1,665,614,826

--

--

2004

16,286,964

1,709,898,089

--

--

2005

15,447,545

1,833,128,769

5,338

2,428,586

94年4月1日開辦

2006

13,741,162

1,791,894,287

13,543

6,610,491

2007

13,090,243

1,797,471,634

16,274

8,481,202

合計

89,967,026

10,344,738,931

35,155

17,520,279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其次,就兒童局本身的預算結構來看,大體上,從2001年至2007年,無論是在經常門與合計預算上,均呈現逐年增加的變化趨勢,這自然是與兒童局歷年來所不斷推展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的獎補助經費支出有關(表12),但是,如果是進一步就兒童局歲出機關別預算的跨年度比較來看(表13),2007年與2006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科目的預算分別為3,506,831千元、3,298,188千元,增加有208,643千元,增加的比率約為5.95%,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檢視包括綜合規劃、福利服務、保護重建、托育服務以及防制輔導等等的社政業務項目,跨年度的項目之間雖然是各有增減,但是,僅就2007年單一年度個別的行政業務項目來進行綜合性的比較時,那麼,綜合規劃、福利服務、保護重建、托育服務以及防制輔導各自的經費預算與所占比率分別位:17,323千元(0.49%)、1,887,715千元(53.82%)、178,366千元(5.09%)、1,306,900千元(37.27%)以及116,527千元(3.32%),這多少點明出來兒童局的行政業務與服務項目,恐有被限縮與窄化在幼兒(托育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之虞。

表12:內政部兒童局歷年預算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合計

資本門

經常門

備註

2001

2,491,755

129,067

2,362,688

2002

2,722,187

106,281

2,615,906

2003

2,635,044

99,858

2,535,186

2004

4,138,449

129,775

4,008,674

1.兒少合併
2.93年度因需歸還以前年度積欠健保局3歲以

下醫療補助費,故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增編

12億3028萬元,故預算增加。

2005

3,013,169

146,148

2,877,021

1.含預備金
2.不含追加預算37,000千元

2006

3,355,682

102,009

3,253,673

含預備金

2007

3,562,574

69,557

3,493,017

含第一預備金(270千元)

2008

5,173,378

77,574

5,095,804

含第一預備金(270千元)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2008.05.30.

表13:兒童局歲出機關別預算的年度性比較

單位:千元

科目名稱

2007

年度

2006

年度

變化情形

說明

福利服務支出

3,562,574

3,355,682

206,892

一般行政

55,473

57,224

-1,751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3,506,831

3,298,188

208,643

1.2007年度預算數之內容:

A.辦理兒童及少年綜合規劃業務經費17,323千元。

B.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業務經費1,887,715千元。

C.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重建業務經費178,366千元。

D.辦理兒童托育服務業務經費1,306,900千元。

E.辦理少年防制輔導業務經費116,527千元。

第一預備金

270

270

--

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資料來源:兒童局。

二、關於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的芻議原則與思考方向


基本上,與兒童、少年權益福祉相關聯的政策綱領,包括有「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2006年6月14日修正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04年2日13日修正核定)以及「家庭政策」(2004年10月18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通過),至於,各自相關的宣示主張和制定原則,整理如下表(表14),不過,進行一般性考察的結果可以歸結出以下幾項的變遷意涵,比如:

1.從生命周期切入藉此將兒童少年之生育、養育與教育做串聯性的思考。

2.從生命流點切入藉此將兒童少年特定需求之保健服務、安親照顧與親職教育做整體性的考量。

3.從生命單位切入藉以將單獨的兒童或兒少及其父母或家庭做配套性的結合。

4.從生活過程切入藉以將兒童少年所對應的家庭照顧、社區照顧與機構照顧做連續性的整合。

5.從生活經驗切入藉以將充權兒童或少年以及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和分擔家庭照顧責任做回應性的考察。

6.從生命歷程切入藉以將多元、差異的兒童少年及其家庭做積極性的差別待遇。

7.從生態環境切入藉此將家庭、學校、社區以及社會環境做分工關係的協同夥伴。

8.從生存條件切入藉此協調社福、衛生、教育等部門以提供整合性服務。

9.從生長階段切入藉此家庭之前、之內與之後的兒童少年人身需求以設計支持、補充、保護與替代性的服務網絡。

10.從生活圖像切入藉此將兒童、少年的福利政策及其與父母或家庭的健康政策、就業政策、經濟政策與社會安全政策做綜融性的思考。

表14:兒童、少年權益福祉相關的憲法條文、政策綱領與制訂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第一百六十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一)基本理念

1.實施人口教育,培養尊重生命情操,促進家庭功能,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推動嬰幼兒照顧及保護責任。

2.強化生育保健,提升國民體能,改善國民營養,推動身心健康,提升國民教育及品德水準,加強文化建設,並發展多元教育,提升國民就業能力。

3.建立完整社會安全網,提供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及其他弱勢者之完善社會福利。

(二)政策內涵

1.尊重婚姻、家庭及養育子女之多元價值觀,並將之納入教育內涵。

2.建構生育及養育優質環境,開創友善家庭、兼顧育兒與就業之工作條件,並健全收養、出養制度,落實支持家庭照顧能力。

3.建構平等普及之育兒制度,及完整之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體系,落實整合托兒、學前教育及學齡兒童課後服務,並降低家庭負擔成本。

4.建構性別平等環境,防止嬰兒性別比例失衡。

5.加強生育保健服務,預防遺傳性、傳染性及精神性疾病,以增進國民健康及家庭幸福。

6.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加強親職教育,維護其身心健康及正常發展。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一)原則:

1.包容弱勢國民:國家應積極介入預防與消除國民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身心狀況、婚姻有無、社經地位、地理環境等差異而可能遭遇的歧視、剝削、遺棄、虐待、傷害,以及不正義,以避免社會排除;並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營造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

2.支持多元家庭:各項公共政策之推動應尊重因不同性傾向、種族、婚姻關

係、家庭規模、家庭結構所構成的家庭型態,及價值觀念差異,政府除應

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功能外,並應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家庭生活

品質。

3.落實在地服務: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

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

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

之個別需求為原則。

(二)內涵:

1.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種族、宗教、婚姻、性傾向等社會人口

特質而有之健康、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

政府應結合家庭與民間力量,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2.國家針對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

外籍或大陸配偶等民眾的社會服務應有專案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3.政府與社會應協力營造有利於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家庭、學校、

社區、及社會環境。當原生家庭不利於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時,

政府應保護之,並協助其安置於其他適當之住所,以利其健康成長;不

論兒童及少年在自家或家外被養育,其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

持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

4.政府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提供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5.政府應保障兒童及少年獲得整合之教育與照顧機會,並對處於經濟、文

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的兒童及少年提供額外之協助。

6.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協助少年擁有建立自尊、培養社區歸屬感、熱愛生

命、因應生活壓力、學習獨立自主,及發展潛能等之機會與環境。

<家庭政策>

(一)目標:

1.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2.增進性別平等。

3.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4.預防並協助家庭解決家庭成員的問題。

5.促進社會包容。

(二)制定原則:

1.肯定家庭的重要性。

2.尊重多元家庭價值。

3.充權家內與家庭間的弱勢者。

4.公平照顧家庭成員的福祉,並兼顧差別正義的原則。

5.平衡家庭照顧與就業。

6.促進家庭的整合。

(三)內容:

1.用社區資源,提供低所得家庭的青、少年工讀與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以累積人力資本,協助其進入勞動市場,並穩定就業。

2.貫徹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研議育嬰留職期間之所得維持。

3.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減少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機會,進而達成家庭養育照護功能的提升。

4.建構完整之兒童早期療育系統,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

5.普及社區幼兒園設施、課後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兒童之負擔。

6.鼓勵企業與社會福利機構合作辦理企業托兒、托老、及員工協助方案,增進員工家庭福祉。

7.落實家庭教育法,提供婚姻與親職教育等課程,協助家庭成員增強溝通技巧、家庭經營能力。

8.為保障兒童、少年權益,協助離婚兩造順利完成兒童、少年監護協議,

引進家事調解制度,以降低因離婚帶來之親職衝突。

9.提供少年中輟、行為偏差之處遇服務,以預防少年犯罪或性交易行為之

產生。

10.協助跨國婚姻家庭之子女教育與家庭照顧。

本研究整理。

然而,落實在持續、動態與蛻變的社會脈絡裡,關於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之芻議原則與思考方向,還是有它變遷意涵的具體考量,這其中包括:

(一)兒少福利政策白皮書的基本精神:以家庭為本、為重與為先的『家庭照顧原則』和『照顧家庭政策』

誠然,審時度勢地探究社會、經濟、人口結構等等的變遷趨勢所施給「家庭」的衝擊影響,這其中包括有人口出生率下滑而來的扶養壓力、高齡人口快速老化而來的照顧負荷、離婚率攀升而來的單親現象、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而來的家務分擔、跨國婚姻趨勢而來的生活適應問題、失業率增加而來的經濟不安全恐慌以及非典型家庭樣態而來的成員權益,不過,即使影響的範圍與幅度至為深遠,但是,「家庭照顧」依舊還是主要的運作原則(family-care principle),這也使得對照出國家公權力的法定福利(statutory welfare)、市場營利的消費服務(commercial service)以及非營利組織的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建基在親緣關係的家戶福利(domestic welfare),還是有其重要比例的角色負荷。冀此,如何正視「家庭」本身的羸弱性(vulnerability),藉此思索以家庭為本、為重與為先的守護家庭政策(pro-family policy),當成為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所要標舉的基本精神。

(二)兒少福利政策白皮書的涵蓋範疇:從投資兒少、充權家庭到社會照顧

基於從微視、中介到巨視層面的生態系統,點明出來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的涵蓋範疇,理當緊扣著投資兒少(investing children)、充權家庭(empowering family)以及社會照顧(social caring)之整全多層的鑲嵌整合,就此而言,兒童與少年作為國家未來到位或馬上接棒的主人翁,就不僅僅止於濃厚的道德性論述,而是有它進一步落實在立法、行政以及福利服務等等層次上的具體作為;連帶地,投資兒少、充權家庭與社會照顧,亦彰顯了國家之主動地位和積極作為的角色扮演。

(三)兒少福利政策白皮書的概念內涵:從『照顧每一個小孩,一個都不能少!!』到『家裡有大人!!』

回應兒童、少年對於「家庭」的依附關係,點明出來政策白皮書的概念內涵還是要還原回到家庭本身的生命歷程,就此而言,緊扣從『照顧每一個小孩,一個都不能少!!』到『家裡有大人!!』的成長陪同,藉此讓『他不笨,他是我們的孩子!!』、『沒有問題少年,只有少年問題!!』、『流離尋岸,夢想可以起飛的新台灣之子!!』、『讓大手可以牽小手,幸福從此跟著走!!』以及『父母其實知道你的心!!』,成為福利政策白皮書的實踐目標。准此,對於兒童、少年人身權益的保障訴求,就不單單只是福利界面的論述思考。

連帶地,主流與非主流所映照出來的是「成人vs.兒少」、「父母vs.子女」、「師長vs.學生」以及「社會vs.主人翁」之溝通平台的機制設計如何可能以及是否妥適運作,畢竟,諸如『其實你不懂我的心!!』、『沒有快樂童年!!』、『我不想上學!!』、『我可不可以不要我的孩子!!』、『父母過度的關心和太多的框架!!』、『父母總是忘記自己從前所經歷過的痛苦和遭遇!!』、『父母總是想太多!說太多!做太多!但,自己卻是改變太少!!』、『家長還是家長!小孩卻是希望被當成大人來看待!!』、『照顧與陪伴孩子長大,是一項工作,也是一種生活!!』、『早熟卻不盡然成熟的小孩!以及不斷關心更是多一點耽心的為人父母!!』、『孩子總是急於突顯自己還未曾擁有的未來或夢想!!』、『父母一時的情緒,是孩子一輩子的痛!!』、『有不健全的父母家庭,就有可能被施虐的受害小孩!!』以及『用多元化的人生出路去取代多元化的升學管道!!』,指陳出來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的彼此同理,更是突顯出溝通機制的重要性。

准此,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的制定,並不是教大人用來切身反省的,而是傾聽他們的心聲與想法,畢竟,相差超過20、30歲以上,世代之間的溝通平台和互動機制更顯得需要、迫切。

(四)兒少福利政策白皮書的實施架構:從在地經驗、中央思維到全球接軌

對應於當前台灣社會之兒少個人不平等、父母家庭不平等、學校區域不平等以及社會不平等之階層化的發展型態,指陳出來未來福利政策白皮書的實施架構,應該要有從在地經驗、中央思維到全球接軌的綜融性思考,亦即,在地性的分殊差異以及一致性的共通普同,從而架接在與世界同步的時代潮流,藉此讓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不致於淪為枝節末微或不切實際的兩造對立。

(五)兒少福利政策白皮書的操作準則:多元、尊重、差異、包容的操作準則

標舉多元、尊重、差異、包容的操作準則,具體而微地展現在以下不同的思考界面上:

1.規範別:從看顧兒童之保護主義到規訓少年之制約主義而來的不同福利服務設計。誠然,架接在兒童作為國家未來主人翁的道德性論述上,逕自對於兒童給予各種的人身保護,但是,該種的社會性優惠,並不能比例原則地施加在即將要接棒與當家的青少年族群身上,此一擺盪在「保護主義」與「制約主義」的意識型態,是有它還原回到規範性層次(normative level)上的根本思索。

2.投資別:從人力資本到社會資本的兒少投資策略。誠然,如何將個體層次的「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跨越到關係建構與資源網絡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這會是思索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的重要操作原則,而這也連帶衍生出來兒少個人、父母家庭及其社會關係之資源網絡建構的重要性。

3.對象別:包括兒童或少年、一般兒少或弱勢兒少以及主流兒少或邊緣兒少之對象間與對象內的問題需求。誠然,關於兒童與少年之『對象之間』與『對象之內』的服務標地群體篩選,是有它資源有限性、合理配置性以及社會變遷性的通盤考量。

4.年齡別:從學齡前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到國民教育階段之年齡別而來的兒少需求,相當程度上,也必須要擴及到未升學與未就業以及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邊緣族群的特殊性需求。

5.狀況別:從正常、潛伏到特殊異樣的不同身心狀況,理應要有漸進、分級與程度別而來的兒少福利服務需求。

6.需求別:從基本需求到衍生性需求之需求別而來的兒少人身權益保障。誠然,需求別的範定也直指出來兒童、少年的福利作為,當有其先後順序的分時意涵,特別是攸關到經濟生活的基本需求保障。

7.行為別:從一般、偏差、微罪到非行的不同行為標準,也是要有分階、分程與行為別而來的兒少福利服務設計。

8.屬性別:從在學兒少、失學兒少、在業少年到待業少年之殊異的人身需求。誠然,扣緊社會化的發展目標以及相關的法令規章,那麼,在學、輟學、失學、就業、失業、待業等等的屬性別特徵,理應是要有不同對治的處遇方式,同時也應避免給予標籤性的服務(像是升學、未升學;愛讀書、不愛讀書等)。

9.單位別:從個體層次的兒童需求或少年需求、集體層次的兒少或家庭的接續性需求到社會整體層次的共同性需求,藉以思索不同運作單位的需求內涵和配套作為。

10.階段別:從年齡別而來的生命周期到特定事件別而來的生命歷程,藉以思索兒少的不同需求,特別是成長需求之間的階段性、連續性與整合性。

11.進程別:從家庭跨越到社區、機構以迄於家園或是外在社會之不同的發展進程,藉此探究滿足不同需求的功能展現。

12.範疇別:從健康安全、就業安全、經濟安全到社會安全之不同需求範疇的配套性整合。誠然,相應於範疇別而來的是將被單獨抽離出來的兒童或少年,又再度地鑲嵌回到家庭本身的運作歷程,因此,思索如何滿足兒少人身需求的同時,亦突顯出來也有具實滿足父母及其家庭迫切需求的重要性,而這也使得社福工具需要進一步架接在就業工具、經濟工具、教育工具、司法工具,藉此串聯成為套裝式的福利服務方案。

13.特性別:從法定性福利到創新性服務之特性別的兒童、少年需求。誠然,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兒少法定性福利,指陳出來缺乏與時俱變的變遷意涵,這也點明出來實驗與創意等等特性別的兒少福利服務,是有它相應於時代脈絡而來的論述真義。

14.項目別:舉凡從醫療保健、托育服務、早期療遇、課輔安照顧、保護安置、司法矯治到休閒輔導之不同項目別的需求滿足,除了服務輸送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外,亦直指整體性與連續性的結構性思辨。

15.家庭別:舉凡從原生家庭、保母家庭、親屬家庭、團體家庭到機構家庭之家庭別的連續性關係,點明了兒童與少年不能自外於『家庭』而獨自生存,而這也彰顯出來重大、特定事故對於家庭穩健運作的可能戕害及其必要的配套措施。

16.手段別:舉凡從保險手段、救助手段、津貼手段到福利服務手段之不同需求滿足手段的通盤性解套。誠然,手段別的背後所隱含的是問題處遇的消極性功能以及未雨綢繆的積極性目的,要如何進行通盤、完整的策略性規劃。

17.性質別:舉凡從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替代性之不同服務性質的整合性串聯,特別是服務性質別的區分標準,背後所可能隱含的動態過程和模糊地帶。

18.形式別:從普及性的滿足基本需求到選擇性的徵別個人差異,此一不同形式別的兒少福利,直指出來的還是如何充權家庭得以良善運作,藉此達到保護兒少人身安全的消極性目的。

19.情境別:從一般典型的兒童少年到特殊境遇之非典型兒少的殊異性需求,點明出潛伏性、累積性以及爆發性等等的資源剝奪,所可能加諸在兒童或少年身上的各種衝擊、滾動影響。

20.弱勢別:從生理弱勢、經濟弱勢、教育弱勢、社會弱勢、文化弱勢到不同弱勢別的兒童、少年需求差異,亦指涉出來『弱勢』一詞隱含著某種無法克服的結構性限制,而急需國家公權力伸以社會性保護的必要作為。

21.貧困別:舉凡從舊貧、新貧、趨貧到近貧之不同貧困別而來的兒少福利需求,點明了無論是非常態性或是常態性貧困,都會對兒童或少年進行包括弱化、匱乏或剝奪等等的資源挹注效果以及可能產生的連鎖性效應。

22.受虐別:從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到社會性虐待之不同虐待別而來的兒少保護設計。誠然,不同受虐別所對應的除了殊異的身心狀況外,亦直指出來照顧管理的保護機制,要如何建置完成與穩健運作。

23.風險別:針對從低度、中度到高度之不同風險別而來的服務規劃策略。誠然,不同風險別所相應的是服務整合與業務協調的管理機制,特別是如何從消極性質的設定傷害停損點,到避免傷害的蔓延、擴大,以迄於防患未然的支持、補充性質的服務措施。

24.進程別:針對從短程、中程到長程之不同時程而來的服務規劃策略。誠然,包括短程之解決問題的務實性規劃策略,擴及到中、長程之橫向與縱向或是法規與制度的改造工程,突顯了兒少人身權益的維護或保障,應該要有跨部會、跨業務和跨領域的綜融性思考。

25.行動別:舉凡從立即可行、業務協調到結構解套之不同行動取向的服務規劃策略。誠然,不同行動別所意指的是兒少人身需求的解困應該要有執行力、決心魄力以及社會共識的觀念充權。

26.機關別:舉凡從社政到、醫療、教育、勞政、司法之機關別的服務規劃策略,突顯了從個案工作、個案管理到照顧管理的機制設計,是有它跨層級的配套性思量。

27.單位別:舉凡從公部門到民間部門之單位別的服務規劃策略,點明了公部門與民間部門、非營利組織與營利單位,當有其協同行動而來的合作性團隊。

28.區域別:從單一縣市、縣市整合到全國縣市的服務規劃策略,指陳出來個別性、關聯性以及共通性的兒少需求,是要做不同區域層級的綜融性考量。

29.層級別:舉凡從中央政府、跨境區域到地方政府的服務規劃策略,要有全國一致以及因地制宜的不同考量。

30.層次別:舉凡從規範性層次到工具性層次之不同層次的服務規劃策略,點明了從價值理念的抽象範疇到實際作為的具體範疇,兩者之間的互動,應該要有首尾一貫的串聯性,亦即,攸關到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的主體性意義及其具體的作為程度,要有深層的論述思考。

31.架構別:舉凡從理念、政策、立法、行政到福利服務之不同架構別的需求規劃策略。誠然,個別環節的運作情形及其環節鑲嵌之間的整合性問題,突顯出來關於兒少福利政策白皮書的論述架構,是需要被嚴肅看待的。

32.內涵別:舉凡從社會政策、社會福利政策到兒童少年福利政策之不同政策內涵別的需求規劃策略。誠然,從社會政策、經濟政策、勞動政策到其它;從社福政策、人口政策到其它;以及從兒少福利政策、婦女政策到其它,突顯了內涵別的政策意涵,應該是要有整體性的視野觀照。

33.統整別:從社政法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到其它性質法案(家庭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菸害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之統整別的配套性修法。

34.整合別:從服務整合、專業整合、人力整合、功能整合、機關整合、業務整合、觀念整合、預算整合、資源整合、環結整合到機制整合之整合別的需求實現,特別是現階段兒童、少年保護業務的專業人力,無論是在數量上以及整合上都是相對不足的,至於,相應而來之家庭處遇、安置工作、藥酒癮戒治乃甚至於心理諮商等的配套措施仍稍嫌不夠。

35.預算別:從一定比例的剛性規定到適當比例之兒童、少年福利預算別的具體保障。誠然,回應於預算別及其科目別而來的是關於標地對象與服務對象所可能產生的資源排擠效應;連帶地,從預算式的經費補助到計劃性的方案申請,突顯了當前無論是由上而下之中央一致性以及由下而上之地方彈性化,預算別的論述思考,要有它回歸到兒少人身權益之確切與即時保障的務實考量。

36.評估別:從需求評估、過程評估、效益評估到結果評估之兒童少年評估機制的福利服務,特別是回應於兒童、少年之人群服務績效管理的機制建置化。

37.資格別:從非公民資格、準公民資格到完全公民資格之兒少資格別的權益內涵與維護保障,藉此思索相與對應的兒少、父母大人與國家社會的權責關係。

慣常對於兒童、少年的議題現象比較是側重在對象分類的協助模式、急就章的問題取向或是修補破洞的解決方式,因此,格局不大、政策不明、內涵不清、法令不全、定位不一、層級不高、協調不易、資源不夠、人力不足以及整合不佳,多少彰顯了對於兒童、少年人身權益的看顧,還是處於亟待突破的轉型階段,因此,關乎於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的芻議建言,當有其朝向基要性、完整性、含蓋性、連續性、適當性、回應性、風險性、變遷性、前瞻性、進程性、分階性、在地性、全國性、統合性、夥伴性、預算設限性以及公民資格和充權性等等的制定原則,並且直指著『弱勢兒少為先、父母照顧為主、充權家庭為要、生養環境為優、縮減資源差距為宜以及多元化的人生出路為本』的思考方向!!

三、代結論:從選前政見到選後政務之貫通與落差……


基本上,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的構思規劃,除了客觀環境的條件限制外,也隱含執政當局主觀的意念思維,冀此,從選前的兒少福利政見到選後的政務作為,兩者之間的內在貫通與可能落差,多少彰顯出了政策白皮書本身所存在之『可行性』和『不可行性』的雙重弔詭!?

表15:馬陣營社會福利政見一覽表

對象別

政見訴求

兒童

01.子女兩歲前父母育嬰假期間能夠維持六成的薪資替代水準。

02.新生嬰兒之未就業父或母兩年每月5千元育兒津貼。

03.被扶養之未成年子女第三人以上提高其免稅額二分之一。

04.2到4歲兒童幼托基本費用可列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05.落實保母證照制度。

06.5歲兒童免費的學前教育。

07.建立高風險家庭資料庫,防止兒少受虐。

08.提供新移民子女學前階段的輔導與協助。

09.書包減重並推動電子書包減少數位落差。

10.以免費或補助方式全面提供弱勢學童營養午餐,並加強課輔。

婦女

01.恢復婦幼節放假。

老人

01.發展適合老人之健康檢查套裝。

02.中低收入戶老人提供免費裝置全口假牙。

03.維持國人老年之基本經濟生活。

04.開辦照顧者津貼。

05.推動長期照顧制度與社區養老。

06.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立法。

青少年

01.運用「就業保險基金」,提高社會新鮮人就業技能,以強化青年與就業市場接軌。

02.一生兩次享2年2百萬零利率房貸。

03.失業青年將免費獲得政府提供至少1年之職業訓練,訓練期間並可領取職訓津貼。

04.主要工作者失業超過就業保險給付期間半年,子女學費可獲補助。

身障者

01.提供弱勢家庭「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

02.提供身障者各項支持性居家服務。

03.普設庇護商店與育成中心。

04.發展適合身障朋友健康檢查套裝。

05.成立身心障礙者信託基金。

其它

01.落實高風險家庭預警系統。

02.啟動積極性脫貧方案。

03.設置急難救助基金。

04.修訂「社會救助法」。

資料來源:馬英九官方網站,轉引自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站。

誠然,針對上述以對象別所歸納而來的政見內容,自當有其擴及到諸如立法、制度、行政與福利服務;保險手段、津貼手段、救助手段與福利手段;現金給付形式與項目服務形式;一般稅收性質與指定用途性質;預防發展意義與消極處遇作用;全面普及性與個別選擇性;以及公民權益與積極性差別待遇等等不同的論述思考;連帶地,從政見訴求到政務作為也必須要還原回到政治經濟分析的觀照脈絡裡,而這多少也突顯出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所內蘊之於『幼年安心成長、少年安心唸書、青年安心成家、壯年安心工作以及老年安心養老』的可能迷思,特別是關於家庭主體價值以及兒少福利藍圖為何的根本性思考!?

總之,緊扣內部環境的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以及外部環境的機會(opportunity)與威脅(threat),點明出來對於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的芻議原則和思考方向,是要有整全多層的論述架構,畢竟,彰顯優先照顧國家主人翁的正當性以及單獨設置的兒童局行政機關等等的發展優勢,自然是同時要避免讓兒少福利服務落入枝節末微的殘補性事務;至於,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家庭運作穩定性的戕害,除了突顯出兒少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外,同時也指陳出來關於『家庭照顧』與『照顧家庭』的雙重性弔詭!?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