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無論是從公民權的職業福利內涵抑或是社會主義的建設大軍,關於勞工相關勞動權益議題的論述討論,是有它超脫狹隘地理區域的觀照意義,對此,本文試圖扣緊海峽兩岸各自之於勞工行政及其相與關聯的勞工福利法定作為,來進行初步的比較性探究,藉以思索華人地區勞工福利行政『可為』與『不可為』的人文課題。

底下,我們將就勞工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設計、勞工法規以及勞動生活圖像等等的考察界面切入,以進行兩岸華人社會勞工行政的探索性論述。

二、中華民國之勞工行政及其相關議題論述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台灣)於國民政府時期公布有社會部組織法,藉此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組織、社會運動、社會服務、勞工行政以及合作行政,歸屬於社會部所主責的社會行政事務;1949年遷台之後,社會部裁併於內政部,相關的業務分設於社會司與勞工司辦理,這其中,勞工司所主管的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勞工福利及教育、勞工團體、勞動條件、工礦安全衛生及檢查、勞資關係等,雖然已經兼具有勞工行政與勞工福利作為的建制化雛形,但是,勞工司僅僅只是內政部所轄屬的幕僚單位,並無直接對外以自成獨立行政的權限,這多少指陳出來四○與五○年代台灣勞工行政本身之依附、邊緣與形式性質的象徵意義。(林萬億,2008:94-95)

至於,1973年所修正公布的內政部組織法,勞工行政依舊隸屬於內政部的內政業務,特別是關於勞工保險之法令、範圍、業務、監督等等勞工保險事務也歸屬於社會司所轄的社會福利行政,而直到1987年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通過公布之後,才將原屬於內政部主管的勞工行政事務獨立出來,藉以提升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位階和功能。(林萬億,2008:100)

准此,扣緊勞工主管部門的組織設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係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的第六條規定設置,組織架構分成勞資關係處、勞動條件處、勞工福利處、勞工保險處、勞工安全衛生處、勞工檢查處、綜合規劃處、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監理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勞動檢查所等專責部門和附屬單位,藉此顯現出來對於勞動者相關權益的人身保障,已經成為集權化的治理模式,就此而言,工會組織、勞資會議、團體契約、勞動契約、勞資糾紛、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護以及勞動檢查等等,業已進入透明管理的穩健運作階段。

其次,就與勞工相關權益的法制化工程(見表1)來看,僅就勞工保險的歷史發展沿革,從剛開始以公營事業的勞工為主,逐次地擴及到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人以及漁民、蔗農,而直到1958年勞工保險的正式立法,方能達到整合各類勞工保險的消極目的,至於,在勞工保險條例的歷次修法當中,施行區域已擴及到全台各地、保險對象含蓋各類機關行號、投保性質均為強制納保、給付內容不斷衍生擴大、權利義務透明管理以及主管機關的專責確立,以朝向建制化的成熟階段邁進。

表1:台灣勞工權益的法制化歷程演進

1928年 公布「勞資爭議處理法」

1929年 公布「工會法」

公布「工廠法」

1930年 公布「團體協約法」

1931年 公布「勞動檢查法」

1935年 公布「職業介紹法」

1936年 公布「最低工資法」

公布「勞動契約法」

1943年 公布「職工福利金條例」

1950年 公布「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

1951年 公布「台灣省職業工人保險辦法」

1953年 公布「台灣省漁民保險辦法」

1958年 公布「勞工保險條例」

1972年 公布「職業訓練金條例」

1974年 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

1983年 公布「職業訓練法」

1984年 公布「勞動基準法」

1993年 公布「就業服務法」

1997年 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公布「儲蓄互助社法」

2001年 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

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2002年 公布「兩性工作平等」

公布「就業保險法」

2003年 公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公布「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2004年 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

2007年 公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

最後,就近年來台灣地區勞工生活圖像的變遷樣貌,點明出來:當前台灣社會攸關到勞工或是勞動的相關議題,已經具足成為一種含括勞工個人之生命周期、勞工家庭之生命歷程;就業安全、健康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個人移轉、世代移轉、社會移轉;以及勞政、教育、醫療、社福等等綜融性質的論述考察。

表2:台灣地區勞工生活圖像一覽表

生活圖像觀察指標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勞動力參與率:%

57.23

57.34

57.34

57.66

57.78

57.92

男性勞動力參與率:%

68.47

68.22

67.69

67.78

67.62

67.35

女性勞動力參與率:%

46.10

46.59

47.14

47.71

48.12

48.68

每週實際工時:小時

41.49

41.75

41.70

42.11

41.88

41.61

平均每戶就業人數:人

1.56

1.57

1.54

1.53

1.51

1.52

基本工資:元

15,840

15,840

15,840

15,840

15,840

15,840

失業率:%

4.57

5.17

4.99

4.44

4.13

3.91

男性失業率:%

5.16

5.91

5.51

4.83

4.31

4.05

女性失業率:%

3.71

4.10

4.25

3.89

3.88

3.71

勞資爭議件數:件

10,955

14,017

12,204

10,838

14,256

15,464

身障者進用率:%

----

----

138.8

136.7

136.5

138.6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

----

3,150

2,607

2,942

3,481

4,299

兩性工作平等評議件數:件

----

45

43

40

92

109

外籍勞工人數:人

304,605

303,684

300,150

314,034

327,396

338,755

老年給付件數:件

115,275

136,649

113,968

121,666

155,151

131,363

老年給付金額:億元

841

1,207

1,032

1,113

1,496

1,344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搜尋日期2008.03.27)。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勞工行政及其相關議題論述


首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大陸)之勞工行政及其相關議題論述,還是要從行政機構本身切入討論,而中共當局的行政機構主要係由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組成,這其中的國務院組成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總理則由國家主席提名,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而國務院的其他成員,包括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國務委員、秘書長等的人選均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批准;至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則是由相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於2008年3月15日所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第五次全體會議裡以贊成2744票、反對117票和棄權99票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草案,而機構改革之後的國務院主要組成部門變動情形如下:

(一)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二)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三)組建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四)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五)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六)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再保留建設部。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

至於,直接攸關到勞工以及一般民眾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則是可以從合併以前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窺探究竟,事實上,大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係於1998年3月在原有的勞動部基礎上組建而成的,主要是負責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的行政管理,包括勞動力資源管理、勞動關係調整、各項社會保險管理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等方面的職能,這其中的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原勞動部管理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人事部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民政部管理的農村社會保險、衛生部管理的醫療保險以及各行業部門統籌的社會保險等合併組成的。

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主要職責:(資料來源:http://www.gov.cn)

1.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3.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劃;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華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仲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4.組織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和頒布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

5.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審核並發佈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6.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7.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8.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9.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0.承擔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資訊工作,組織建設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資訊網路,定期發佈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資訊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1.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12.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政府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和工作; 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政府、民間及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專案;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審查和處理國際勞工公約、建議書。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冀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機構改革正是奠基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運作基礎上,從而突顯人力資源作為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因素,藉此統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管理和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以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與有效配置,就此而言,無論是過去的勞動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抑或是新近合併成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皆顯現出中共當局試圖將人力資源、就業勞動以及社會保障鑲嵌整合在一起的企圖作為,至於,在與勞工福利行政及其相關議題的論述考察,指陳出來:作為勞工行政的部級單位,就其所含蓋包括城鎮轉移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體系、失業預警制度、農民工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機制、社會保障立法、社會保障全國統籌以及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執行等等可謂是包羅萬象、類目繁雜,特別是再加上原屬人事部的職責以及新組建之國家公務員局與外國專家局的行政業務,點明出來組織改造之後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依舊有其無法迴避的運作限制,尤其是對照於含蓋社會安全年金、失業補償、所得維持方案、社會福利服務、健康照顧、就業促進以及社會住宅等等所謂的社會保障範疇(social protection realm),這使得大陸的勞工行政與法定作為還是存在著很大的施展空間。

其次,在大陸的勞工法規方面,已相繼訂定出來「工會法」(1950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時規定」(1980年)、「外資企業法」(1986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礦山安全法」(1992年)、「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3年)、「勞動法」(1994年)、「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5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年)、「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安全生產法」(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年)、「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勞動合同法」(2007年)等(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2008),藉此針對不同用人單位的勞工;女職工、兒童、殘疾人士和老年長者等等弱勢勞動族群的人身需求和公民權益,使其有著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法制規約。

表3:大陸勞動保護相關法令的重要內涵

法律名稱

重要內涵

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並在合

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

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

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

第四十九條職工有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有對企業的生

產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有依法享受勞

動保護、勞動保險、休息、休假的權利;

有向國家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對企業領導幹部提

出批評和控告的權利。女職工有依照國家規定享

受特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的權利。
第五十條職工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

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

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並在生產、

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

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

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政府有關部門下達職工招用、聘用指標時,應當

確定一定數額用於殘疾人。
對於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

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

予照顧。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

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

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對於國家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三十五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

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準。

工會法(1992年)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

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

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

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

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

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

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

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

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

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

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

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

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

第二十一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

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

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第二十三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

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

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

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

資助創造條件。

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

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

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

動。
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

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

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
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

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

安全生產法(2002年)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

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

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的

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

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

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

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

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建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

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

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

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

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

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

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

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

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

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

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

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

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

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

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

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勞動合同法(2007年)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三條訂定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益、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2008。

最後,關於大陸的勞動生活圖像(表4),指陳出來:除卻規章條例的法制化外的,背後所直指的還是當前大陸地區包括產業結構、生產型態以及計劃經濟等等的實質性改變;連帶地,城鎮與農村不均等的發展態勢、各級產業結構的比例漸次改變、少數民族的工作權益、高齡與少子化所帶來的扶養難題以及智力引進的國際移工現象等等相應於社會快速變遷所被激盪出來的集體社會事實(collective social fact),點明了勞工與勞動議題還是一項尾大不掉的改革工程!!

表4:大陸地區勞工生活圖像一覽表

生活圖像觀察指標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就業人員:萬人

第一產業就業人員:萬人

第二產業就業人員:萬人

第三產業就業人員:萬人

73,025

36,513

16,284

20,228

73,740

36,870

15,780

21,090

74,432

36,546

16,077

21,809

75,200

35,269

16,920

23,011

75,825

33,970

18,084

23,771

平均貨幣工資:元

10,870

12,422

14,040

16,024

18,364

城鎮登記失業率:%

3.6

4.0

4.3

4.2

4.2

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負擔人口:人

1.88

1.92

1.91

1.91

1.96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6,860

7,703

8,472

9,422

10,493

農村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負擔人口:人

1.52

1.50

1.47

1.45

1.44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元

2,366

2,476

2,622

2,936

3,255

個體就業人數:萬人

4760.3

--

4363.5

4587.1

4900.5

殘疾職工:人

698,650

682,840

678,833

659,563

637,216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人數:萬人

10,802

11,129

11,647

12,250

13,120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離退休人數:萬人

3,381

3,608

3,860

4,103

4,368

參加失業保險職工人數:萬人

10,355

10,182

10,373

10,584

10,684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萬人

7285.9

9,401

10,902

12,404

13,783

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萬人

5,995

5,462

5,468

5,382

5,442

離退休費相當於工資總額:%

26.0

--

28.1

19.0

26.5

離退休人員相當於在職人員:%

37.2

--

43.1

22.8

46.9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

四、兩岸勞工行政與法定作為的比較性論述


雖然大陸已建立了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制度(見表4),但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含蓋對象衍生到農民工、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辦法尚未出爐以及社會保障統籌層次沒有擴及到全國統籌或省級統籌層次等等的結構性限制,點明了中共的勞工福利還是處於尋求突破的發展中階段,對此,除了相關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制化化,亦需針對含蓋對象、項目、範圍、範疇與領域的過於複雜和廣泛,做更進一步的功能確立。

表5:中國大陸社會保險基本情況一覽表

年度別

失業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

年末參加生育保險職工人數:萬人

年末參加職工人數:萬人

全年發放人數:萬人

全年發放金額:萬元

年末參加職工人數:萬人

年末參加離退休人數:萬人

年末參加職工人數:萬人

年末享受工傷待遇人數:萬人

2001年

10354.6

468.5

832563

5470.7

1815.2

4345.3

18.7

3455.1

2002年

10181.6

657.0

1167763

6925.8

2475.4

4405.6

26.5

3488.2

2003年

10373.9

741.6

1334448

7974.9

2926.8

4574.8

29.5

3655.4

2004年

10583.9

753.5

1374983

9044.5

3359.2

6845.2

51.9

4383.8

2005年

10647.7

677.8

1367667

10021.7

3761.2

8478.0

63.0

5408.0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

相形之下,台灣當局對於包括勞工在內的資深公民,業已建構一套所得維持的經濟安全保障制度(見下表),誠然,之於海峽兩岸各自勞工權益的法定福利,地大人多的結構性條件,多少讓中共當局的組織改造及其勞工福利行政作為實則會有牽連甚廣的滾動性影響,但是,推動活到老領到老之勞工保險年金化制度,也讓台灣當局要面臨到基金監理與財務負荷可能崩盤的發展危機,不過,像是非典型就業(atypical employment)的人力市場、強制執行身心障礙者的進用比率、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促進兩性工作平等措施以及女性職場專業表現等等,相較於大陸地區的發展進程,台灣還是有一段的領先距離。

表6:台灣地區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之比較表

項目

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年金

保險費率

6.5%至12%;第3年起每2年調高0.5%。

6.5%至11%;第3年起每2年調高0.5%。

投保薪資(金額)

固定投保金額:17,280元。

依其工作所得:

1.受僱勞工:第1級17,280元,第22級43,900元。

2.職業工人:最低18,300元(現行第3級),上限43,900元。

保險費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60%,政府40%。

1.受僱勞工:雇主:70%、

勞工:20%、政府:10%

2.職業工人:勞工:60%、政府:40%

給付項目

身心障礙、老年及遺屬年金。

1.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年金及一次金)、老年(年金及一次金)及死亡(年金及一次金)給付。

2.職業災害:傷病、失能(年金及一次金)、死亡(年金及一次金)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給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年滿65歲。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1.失能年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3)年資滿15年,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給付標準

每投保1年為1.3%,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1.每投保1年為1.3%,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2.失能年金另外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25%,最多加發50%。

展延年金

----

展延年金: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選擇權

----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得於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遺屬給付時,選擇請領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

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於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遺屬得選擇失能或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不過,即使是出現了強弱消長的發展態勢,但是,台灣的工時一直都是高居不下、勞工安全保障還是有待改善、虐待外勞事件也層出不窮、勞動契約形同賣身契;以及對照於大陸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藉此將勞動條件、勞動關係、勞工權益、勞動契約予以規範法制化的進步做法,這多少顯現出來海峽兩岸的勞工行政與法定作為,是處於同一光譜但色系卻也漸次相近的圖貌樣態。

表7:海峽兩岸勞工法規對照一覽表

法令內涵

台灣:勞動基準法

大陸:勞動合同法

最低工資

全台17,280新台幣

深圳850元人民幣、廣州780人民幣,各地均不同

特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

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資遣費算法

被雇主資遣時,資遣費應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保險項目

勞保、健保、勞退

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

勞動合同

不必簽訂勞動合同,被視為無期限勞動合同

需簽勞動合同,連續簽第三次被視為無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

無試用期,任一天資遣均需負擔資遣費

有試用期,試用期內資遣不必支付資遣費

產假

產假58天

產假3個月以上,四川最多五個月,也是各省不同

勞工保障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個人所得算法

綜合申報制

分類所得制

原始資料來源:http://www.knowledge.yahoo.com

五、代結論


誠然,架接在知識經濟的績效管理上,這使得關乎到勞工與勞動相關的議題現象,更顯得深邃、複雜;連帶地,之於全球接軌的大陸佈局和台灣投資,多少讓兩岸之間的勞工行政與法定作為,已從『異中求同』漸次地朝著『同中存異』的方向前進。准此,如何發揮華人社會所特有的相同質素,在這一點上,『少政治箝制、多民生經濟;弱威權管理、強公民社會;以及推兩岸融合、去敵對排他』等等的理念原則,就有它超脫於單純勞工行政以及法定作為的狹隘性思考!!

表8:海峽兩岸勞工行政及其法定作為對照一覽表

參照界面

台灣

大陸

主管機關

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範圍

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

勞動、社會保險

保險給付

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普通事故、職業災害、就業保險、退休給付

重要法令

勞動合同法

勞動基準法

挑戰課題

結構性就業難題、

所得替代的經濟安全

結構性失業難題、

離退休的所得維持

本研究整理。

參考文獻

林萬億

2008台灣的社會福利:歷史經驗與制度分析。台北:五南。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