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人群服務工作的專業化、法治化與建制化--社會工作師法的立法、修法……


雖然始於1965年的『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所需人才,應儘量任用各大學有關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對現有工作人員,亦當隨時舉辦在職訓練“)以及後來1994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配合社會變遷與政府改造,檢討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行政之分工,以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力之配置”)均有論及到所謂專業社會工作的雛型概念,但是,1997年所公布施行的「社會工作師法」,則是正式標舉著台灣地區的人群服務工作已經邁入了專業法治化的建制時期(簡春安、李雲裳、高永興,2005),特別是隨著2008年1月16月總統所公布「社會工作師法」的部份條文修法,更是在建制化的發展目標上,向前挺進了重要的一步,只是,擺盪在『社會工作-師之輩-社會工作師』背後還是有它人群服務工作之於專業化、法治化以及建制化的嚴肅提問。

表1:社會工作師法部份條文修法一覽表

第二章 資格取得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第五條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 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第三章 執業

第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五、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第十八條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第四章 社會工作事務所

第二十三條社會工作師證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搜尋日期2008.01.28)。

二、關於社會工作師法部份條文修法的人文思索


基本上,還原回到根本的提問乃是在於:「社會工作師法」部份條文的修法目的為何?究竟是想要解決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解決的同時是否也衍生出來諸多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誠然,預期修法之後所可能產生的實際效益包括有新增專科社工師之規定,以提供專精深入的服務;法治化專業繼續教育,以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增列社工充任資格之排除條款,以保障案主權益;以及保障社工師權益,以維護其人身安全等(資料來源: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2008),但是,回應於人群服務工作本身所充滿的變異、弔詭以及深邃等等的屬性特徵,點明出來新近公布的「社會工作師法」還是存在著很大的思考空間。

(一)首先,不妨先就與人群服務工作者各種相關的名詞稱謂,做基本的廓清與爬梳,這其中包括有之於新手社工、資深社工、科班社工、合格社工、證照社工、無照社工、專科社工、正牌社工、一線社工、二線社工、漂白社工、漂流社工、社工員、社工師、及格社工師、執照社工師、約聘社工、公職社工、社工、志工、義工等等『名-實』之間的論述思辨,就此而言,論述的重點就不全然擺置在社會工作師如何縝密裝備以朝向制度性保障的方向邁進,而是在該種法治化的建構過程當中,有無詳實地去面對人群服務本身所內蘊包括學歷、資歷以及經歷等等的結構性限制,這其中特別是無論社工員抑或社工師這些從業人員本身之不可替代性的情形為何?

表2:近年來社會工作師錄取情形一覽表

類科

年度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社工師

1997年

3144

2196

264

11.02%

1998年

2146

1308

211

16.3%

1999年

1962

1206

193

16.00%

2000年

1931

1189

191

16.06%

2001年

2031

1468

95

6.47%

2002年

1888

1209

77

6.37%

2003年

2275

1571

266

16.93%

2004年

2307

1672

39

2.33%

2005年

2829

2119

195

9.2%

2006年

2871

1995

221

10.8%

2007年

2601

1923

200

10.4

公職社工師

2006年

199

148

24

16.22%

資料來源:考選部網站(搜尋日期2008.01.28)。

事實上,包括充分專業、準專業、半專業與非專業等等不同知能程度的人群服務工作者,之於案主個體以及社會整體的利益維護上,理應是一種連續、累積性的動態關係,而非是截然不同的對立關係,以此觀之,「社會工作師法」的創制修法,自然就不是用來突顯出社工師之我執壟斷的專業性霸權,進而漠視了體制外、做中學以及土法煉鋼式的其他奉獻者,更確切地說,關乎於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以及志業的人群服務者,這兩者彼此之間的共生夥伴關係應該要如何被建構以及得以穩健運作的基本提問!!

誠然,社會問題不必然一定是要透過社工專業才得以處置,或者說,助人專業(helping profession)的社工之於社會問題的解決,亦顯現出來諸多的無力、無奈與無助,就此而言,各種人群服務工作的可貴與可愛之處乃是在於:『敬業』勝出於『專業』,但是,如何藉由包括就業環境、勞動條件、薪資待遇、福利水準、進修教育、升遷管道、職涯轉換、社會聲望以及生涯規劃等等的制度性保障,使其能夠讓敬業與專業皆能在安於『本業』的同時,亦能冷靜地思索人群服務本身所無法迴避的諸多侷限,就此而言,關乎於新手社工、資深社工、科班社工、合格社工、證照社工、無照社工、專科社工、正牌社工、一線社工、二線社工、漂白社工、漂流社工、社工員、社工師、及格社工師、執照社工師、約聘社工、公職社工、社工、志工、義工彼此之間的和合殊異,乃是在於背後所糾結之專業知能、信念態度、人格特質、自我概念、人生磨練以及生命歷程所構足而成的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事實上,此一心靈結構的發微、蘊釀、形塑與成熟,也正是當前強調考照形式的社會工作師根本性的限制所在;連帶地,舉凡充任資格的排除條款或是繼續知能教育等等對於社工師的專業把關,理當也要一併地施加於所有人群服務奉獻者的身上。

(二)再者,如果社會工作師法制化的目的之一是在於追求專業化,那麼,所謂『專業化』本身的相關內涵之於社會工作就有它商榷與討論的必要,誠然,專業化(professionalization)意指的是一種職業成功地取得專業的地位,進而獲致相關報酬與特權的建制化過程(Wenocur & Reisch,1989),就此而言,「社會工作師法」的立法與修法,確實已經達到某種形式上的任務目標,但是,作為一項專門職業的社會工作師,在朝向證照制度合法化發展時所需要兼具的專業知能、專業方法、專業倫理、專業精神、專業守則、專業教育、專業訓練、專業背景、專業身份、專業資格、專業權威、專業組織、專業社群、專業對話、專業體制、專業自我、專業認同、專業形象、專業服務、專業判斷、專業品質、專業承諾、專業認可、專業自主、專業權力、專業文化、專業定位、專業攀親、專業地位以及專業生涯等等的運作特性,這一點還是有它怯弱、不足之處;連帶地,社工師相較於包括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獸醫師、消防設備師在內等等『師之輩』的專業工作者,這其間的本質性差異,更是有它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準此,修法所增列專科社工師的相關規定,除了直指對於「專業性」的根本質問外,如何使其人群服務工作得以建基在跨領域的學識知能涵養上,這是當前台灣體制內的社工專業教育與專業訓練所無法超越的藩籬限制,畢竟,諸如生、死、老、殘、悲、歡、離、合等等攸關到議題敘事與對象範疇的人群服務,除卻相關社工知能的精進提升外,更有其界面較為廣裘的專業性要求,就此而言,專科社工師之於專科醫師的析辨主要還是在於通才之於專才、廣度之於深度以及綜融之於專精等等各自不同的哲學基礎上,因此,倘若只是將醫學模式、醫療實務抑或是私人執業與消費市場的思維邏輯,直接地移植並且擴散在人群服務工作上,就顯得有些的錯置、不堪;連帶地,社會工作的專業化規求是否必然要限縮甚至於化約在考取證照的必要條件之上,這一點更是值得深究、討論的。

表3: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修正前後對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自民國101年起,應考資格如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或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習工作至少2次400小時以上,及下列5領域各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15科45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等2學科。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社會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會發展等3學科。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包括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學、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等4學科。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包括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福利行政、方案設計與評估、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等4學科。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社會統計等2學科。

前項所稱社會工作或相當社會工作科、系、組、所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三)最後,回應於體制內的科班社工以及學分班養成之合格社工的命題思考,相關的論述重點斷然不在於諸如社會工作師的應考資格(特別是修習學分與實習時數的大幅擴增)、應考科目以及命題大綱等等偏重在工具層次上的枝節問題,而是如何定位這些所謂非主流的漂白社工。誠然,取得證書的合格社工,除了是為了回應形式要件與消極意義的機構評鑑外,亦隱含著為那些有意投入人群服務工作的非相關科系畢業生,另闢一條可能與可行的職業出路,就此而言,體制外學分班社工的知能培訓,就不全然要跟社工師的考照緊緊地掛勾在一起,而是讓有心與辛苦接受職前或在職教育的合格社工,得以因為該種制度性的養成教育,以充權提供應有的專業知能和專業支持。

準此,揆諸於當前學分班結業之合格社工學生各種不堪悲微的人身遭遇和覓職困境,指陳出來的是:社會工作界自然不能故步自封、保守威權、內部繁殖、專業擴張、霸權壓迫、組織性壟斷以及我執中心本位,而是要建築在開放、包容與謙卑的視野胸襟,藉此思索科班社工學生的專業流失、專業倦怠、專業戕害與專業限制;以及探究何以合格社工學生或是自願性質的各類活動志工願意無怨無悔地投入慈善助人的服務行列之中。(王增勇、陶蕃瀛,2006;黃培潔,2003;漂流社工網站,2008)

三、代結論:


社會工作師法之案主利益、既得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多重弔詭

“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不能沒有社工師。”

“做到要死要活,沒人理睬我死活。”

“做到要死要活,沒人識我。”

“我為人人;人人忘我。”

“沒錢、沒人、慘!有錢、沒人、慘!慘!慘!”

“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社工心聲無人關心!”

“福利到處堆、社工拼命追、助人像牛馬、立法像烏龜。”

“雪中送炭是社工、社工尊嚴誰尊重”

~1995年「社會工作師法推動聯盟」活動標語

誠然,扣緊歐、美、日、港等等先進國家社工專業制度的發展經驗,在其所出現包括均以邁向專業化為目標;社工專業教育已由短期訓練逐步轉型到體制內的學院教育;社工專業教育有從專門技術職業訓練朝向學術研究發展;社工人力的學歷水準大多拉長受教年限以往上提升教育程度;社工專業組織大抵已由分到合並且成立全國性的協會組織;社工教育訓練業已由國家或國家授權專業團體進行課程標準、教育目標、教育政策的制訂、審查、監督與評鑑;進行社工專門領域的認定;以及社工專業地位仍有待提升等等的變遷趨勢當中(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網站,2008.01.28),點明出來台灣地區社會工作的專業化路徑,確實已經達到一定程度的建制化目標,並且藉由考照制度以培養一批所謂及格的專業社會工師。(表4)

表4:1997~2006年社會工作師及格人數統計一覽表

年度別與項目別

合計

男性

女性

86年高考

264

22

242

87年檢覈

3

0

0

87年高考

211

24

187

88年特考

37

2

35

88年檢覈(一)

29

2

27

88年檢覈(二)

42

0

42

88年高考

193

26

167

89年檢覈(一)

30

5

25

89年檢覈(二)

37

8

29

89年特考

33

1

32

89年高考

191

16

175

90年檢覈

10

2

8

90年特考

60

7

53

91年檢覈第七批

22

2

20

90年高考

95

9

86

91年檢覈第八批

20

1

19

91年檢覈第九批

14

0

14

91年高考

79

14

65

92年檢覈(10)

11

1

10

92年特考

104

10

94

92年高考

266

29

237

93年檢覈(1)

5

0

5

93年高考

39

2

37

93年檢覈(2)

3

0

3

94年檢覈(2)

2

0

2

94年高考

195

30

165

95年高考

221

25

196

總計

2216

238

1978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網站(搜尋日期2008.01.28)。

然而,相應於台灣地區社會工作專業化的各項發展危機,像是社會問題本身的深邃複雜性;社工相關系所的大幅擴充;多軌式的社工教育養成管道;社會工作學術典範與研究社群未臻成熟;社會工作因為專業攀親而來的專業定位問題;社會工作教育全球化、本土化與在地化的採借和自主;社工學術界與實務界彼此夥伴關係的結構性落差;社會工作師證照考試的鑑別檢測力;社會工作專業組織開放性不強;社政業務與社工實務量大繁雜;民間漂流社工的制度性保障不足;社會工作的責信與績效偏向於數字上的可管理性以及人群服務背後所實有不對等的權力結構及其缺乏相與關聯的制衡機制(王行,2002;王卓聖,2003;林萬億,2005;許展耀,2004;陳政智等,2005;黃源協、蕭文高,2007;黃煌雄、趙昌平、呂溪木,2002;蕭信彬,2005;蕭惠如,2005),這使得「社會工作師法」的創制修法,所糾結的是弱勢族群的案主利益、社工從業人員與社福機構自身的既得利益抑或是引領良善變遷之社會利益等等多重性的迷思和弔詭,就此而言,修法公布的「社會工作師法」下一階段專業化發展的難題與挑戰,才要真正開始?

誠然,專業與否、有無執照以及能否長久,只要是曾經走過那一段人群服務的生命歷程,回首省思時,一本初衷的人性悸動與撼動,將遠遠超乎於僵化法條守則的有形規約,特別是回應到貼近案主與兼具人味的互為主體性意義(inter-subjectivity)上!就此而言,之於「社會工作師法」的創制修法,更為根本的提問乃是:『社會工作-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法』之專業化、法治化以及建制化的結構性落差為何以及相與配套的補強機制又為何?

四、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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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From charity to Enterprise :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Social Work in a Market Economy. ILL: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