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十年來台灣地區的經濟發展被世界譽為「經濟奇蹟」或「台灣經驗」,而造就高度經濟發展,教育可說居功甚偉,其中尤以私人企業、宗教團體大量捐資興學特別值得肯定。就現況而言,除了軍警校院及國民中小學階段屬於國民義務教育依法應由政府辦理外,中等教育、大專教育、幼兒教育等階段私人興學的情形非常普遍,就以學生數來計,除了高中之外,私立學校的學生大都多於公立學校的學生,尤其是以大專校院最為明顯,在為數一百三十一萬的學生中,讀私校學生高達九十一萬人,公立學校的學生則僅有四十萬餘人而已,由是可知,在非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後其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私立學校在台灣教育體系中所占地位之重要。

「學校雖有公私之分,學生並無公私之別」,公立學校培育的人才為社會、國家所用,私立學校畢業的學生也要貢獻社會、報效國家。而私立學校容納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大部分學生,在教育體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發揮了不可或缺的功能。但隨著教育機會的擴增,公私立學校的競爭日漸激烈,教育行政機關如何因應新的局勢,私立學校如何隨著新的社會需求,改變新的辦學趨勢,是未來台灣地區私立學校是否能繼續蓬勃發展、永續經營的關鍵。

壹、私校教育之本質

中華民國私立學校的興辦,主要是以「私立學校法」為主要的規範,而本法第一條即規定,「為促進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特制定本法」。依據「私立學校法」的精神,中華民國的私立學校,是以鼓勵私人「捐資興學」為目標,所謂捐資興學,就是「捐獻」資金,「興辦」學校,因此,雖然設校經費來自私人、企業、慈善團體,但經費一經「捐獻」,就不再屬於捐資者,而是屬於社會公益的「財團法人」,捐資者除可以擔任「創辦人」,作為「當然董事」之外,對學校的資產、盈餘,已不能再有任何「主張」的權利,也就是私立學校係「捐資」興學而來,不能有任何「營利」的行為。

既然私校是屬於捐資興學且屬於社會公益的財團法人,除了資金的來源與公立學校不同之外,許多的屬性與公立學校並無不同,因此,私立學校可以接受民間之捐獻之外,尚可接受政府的「獎勵」及「補助」,因此,在修改「私立學校法」的過程中,「提高私立學校的公共性及自主性」一直是社會追求的目標。但在一般人的眼光中,所謂「私立」,當然是私人出資設立 但到底是「捐資興學」?「投資興學」?或「投機興學」?此外,所謂「私立」,當然是「私人擁有」,是「私人經營」,而且是「謀取私利」,此種觀念與「私立學校法」相去甚遠,也是造成民眾對私校經營產生偏執觀念的主因。

整體而言,台灣的私立學校雖然是私人出資設立,但卻有以下幾項特質:
一、私立學校雖由私人出資,但本質是捐資興學而非投資興學,更非投機興學。
二、私立學校雖由私人出資,但非私人擁有,更非私人財產,而是屬於社會公益的財團法人。
三、私立學校雖私人出資,但非私人任意經營,而必須在相關法規的規範下,由政府的監督、管理,學校自主經營。
四、私立學校雖私人出資,但私立學校是非營利組織,不得謀取合理利潤,所有的盈餘,都需存入學校基金,非經董事會、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基金不得動用。
五、私立學校雖有私立之名,卻是為國家執行教育權,提供教育機會與需要的民眾,因此提高其公共性一直是私立學校改革的重要目標。

中華民國私立學校在政府為「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的思考模式下(私校法第一條),積極予以支持獎助,蓬勃發展,尤其是在1960年代,為使台灣經濟型態由勞力密集產業為主的形態轉型為技術密集的產業,在大量擴增中等教育的職業教育之後,政府鼓勵私人設置專科學校,而1950年代末期開始開放私人興辦五專以及在1960年代初期開放大專設立夜間部,使大專,尤其是五專的數目急遽上昇,一時,私立專科學校的籌設蔚為風潮,但因私人創辦者財力不足,私校管理制度不完全,私立專校弊病叢生,1970年代所有私校的創設全數凍結。1985年有鑑於社會對於高等教育的期盼,在凍結了十數年之後,「開放私校籌設要點」於1985年公佈,允許民間籌設工學院、醫學院、技術學院以及二專和五專,私校的創設又進入另一個高潮。但因台灣地區地小人稠,創設學校資金尚非難事,尋覓校地大為不易,土地方才是大問題。為鼓勵私人辦學,政府適時的公佈「租用公營事業土地籌設私立學校辦法」,允許民間租用公營事業,如台灣糖業公司的土地設置私立學校,在土地問題解決之後,私校有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設立,學生人數也快速增加(如表一、表二)。

表一95學年度各級學校公私立學生人數統計表

公立 私立 總數*
校數 學生數 校數 學生數 校數 學生數
幼稚園 1,507 73,334 1,822 128,481 3,329 201,815
國小 2,615 1,770,232 36 28,204 2,651 1,798,436
國中 721 860,722 15 91,920 736 952,642
高中 178 267,876 140 151,264 318 419,140
高職 92 127,946 64 207,608 156 335,554
專科 3 15,150 13 138,828 16 153,978
大學 52 253,831 95 712,760 147 966,591
總計 5,870 3,635,373 2,384 1,651,853 8,254 5,287,226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學校總數及學生總數計入特殊學校、補校、進修學校之校數與學生人數

表二95學年度高等教育學生人數統計表
大學 學院 專科* 總計
國立 346,979 44,263 2,678 393,920
市立 4,013 2,096 -- 6,109
私立 617,216 263,741 33,007 913,964
總計 968,208 310,100 35,685 1,313,993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專科學生僅指屬高等教育部份之二專及五專後兩年之學生,屬後期中等 教育之五專前三年學生不包含在內

貳、私校教育之現況

一、私校教育辦學之限制

公立學校辦學,雖有政府經費的挹注與社會資源的支撐,其立足點本較私立學校卓越,然而,公立學校辦學,仍有其侷限性,必須面對幾項辦學限制:

(一)政府經費:近年來,政府教育經費並未因學生人數學校數目之增加而擴充,以致各級學校單位學生成本下降,尤其是在國民教育階段,負責之縣市政府財政困難,連帶的教育經費易受到極大的影響,各級公立學校教育經費拮据,高中職、大專校院開始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學校必須自募財源。
(二)政府管理:由於公立學校屬公立機構,政府制定許多法規予以規範,學校運作空間極為有限,彈性亦極為不足,不論人事的聘用、經費的使用、財產的管理,在在需依照相關的法規、規定辦理,自主的空間不足。
(三)民意監督:台灣已進入民主、法治的社會,民眾透過選票,選舉民意代表監督政府的行政。在民眾的請託,亦或政治理念,教育議題也是民意代表關心的議題,學校的運作亦常是民意代表的監督的對象,但也平添學校許多壓力及辦學的困擾。
(四)公益性高:為了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產業的發展、國民素質的提升,政府有提供教育的義務與責任,因此,政府投入大量經費、土地,興辦各級學校,但也在國家利益、國民福祉的前提下,要求公立學校的公益性與公共性。
(五)齊一性高:在法規的規範、政府政策的引導、以及民意代表機關的監督之下,公立學校自主運作空間不足,學校特色建立不易,因此各個學校之間之差異性不足,齊一性高,無法滿足學生、家長的特殊需求。
(六)應變能力低:由於法規的限制、政府的規範、民意的監督,學校在一定的常軌上運作,平時運作正常,但當社會有所變革,學生需求有所改變,甚或教育理念、課程教材、教育政策有所改變,學校無法於短時間之內,因應、變革,應變能力不足。

二、私校教育面臨之處境

雖然私立學校沒有上述公立學校經營的困境,私立學校辦學,卻也面對不同的處境:
(一)政府對私校的理念:政府所創建的教育機會與學校教育的內涵無法全然滿足社會、民眾的需求,因此,開放、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以彌補政府教育服務之不足。然而,政府對私立學校辦學的理念與態度卻掌握著私立學校發展的前途。如果主政者認為私立學校是為社會公益而辦,是彌補政府之不足,則在政策上予以支持、經費上予以補助,私立學校自然有發展空間;如果認定私立學校教育是教育產業,政府予以扶持,私立學校亦可存在;但如果認定私校是謀求私利,處處以防弊之心對待,私校營運就極為困難。
(二)政府對私校的管理:雖「私立學校法」第一條及強調「提高私校的自主性」,但政府的政策與規定,卻是管制多鬆綁少。試觀「私立學校法」的規定,對學校的立案、設立、招生、營運,對董事會的組織、成員、選舉、運作,以及學校經費的動支、運用,均有詳盡的規定,在政府的層層管理之下,學校難有自主的空間。近年來在教育改革的鬆綁下,對私校的管理已有相當的改善。
(三)政府對私校的補助:依「私立學校法」的規定,私立學校是屬社會公益的財團法人,是為社會的公共利益而設立,雖為私人捐資興學,但卻是履行政府提供教育服務的義務。學校雖有公私之分,但學生都來自社會,畢業之後都要至社會服務,因此,政府不能要求私人單獨擔負國家需要擔負的教育責任,對私立學校的獎補助確有其必要。但因主政者對私校教育的理念、民意機關對政府的監督、教育資源的多寡,私校教育政策的走向,在在影響政府對私立學校經費的補助。
(四)社會對私校的觀感:社會對私立學校的觀感是私立學校生存的最主要關鍵因素,如果認為私立學校是謀求私利的學店,則當公立學校眾多之後,私立學校就沒有經營的空間,如果認為公私立學校互補,公私立學校相互競爭,甚至私立學校有滿足學生、家長需求的特色,則私立學校就有永續經營的機會與空間。
(五)家長對私校的期待:家長對私校的期待,不一而足,部分的學生因入學考試成績不佳,進入私校就讀是不得已的選擇,但有的家長卻因學校辦學的特色而將子女送來就讀;有的家長是認可學校的全人教育理念與作為,有的是著眼於學校的高升學率,有的則是期待子女畢業後能立即就業。面對家長不同的期盼,也增加學校辦學的困難度。
(六)學生的需求:學生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的要繼續升學,有的畢業之後想立刻就業,更有的僅想畢業拿文憑而已,面對學生特質的異質化,私立學校必須挖空心思去滿足不同學生的需求。
三、私校教育面臨之衝擊

私立學校的經營,不僅需要面對上述的問題,而且台灣的社會變遷極為快速,再加上近十數年來的教育改革運動,目前中華民國的私校辦學正面臨以下的幾項因素的衝擊:
(一)政府政策青睞公立學校:雖然政府允許私人捐資興辦學校,但在政策、經費上,大多青睞、支持公立學校,對私立學校亦以增加其公共性為規範方向。而「私立學校法」雖在第一條中即開宗明義的提示要提昇私校的自主性,但綜觀「私立學校法」的條文,卻是鼓勵少、管制多,監督少、管理多。私立學校雖在政府經費拮据下,為政府提供更多的教育機會,但並未得到政府全力的支持。
(二)社會對私校營利情結未解,入學以公校優先:一方面認為提供教育機會本就是政府的責任,另一方面私校因教育資源較為短缺,除少數例外之外,辦學大多不如公立學校,再加上公立學校有政府財政的支撐,學雜費都較私立學校低廉,因此,家長、學生選校,大多以公立學校優先,私立學校常是學生不得已的第二選擇。
(三)公私立學校惡性競爭:台灣雖然沒有如大陸一般,允許公辦學校進入民辦教育市場辦理民校或獨立學院,但台灣的中小學除公辦學校外,另外有由公立大學附設的高中職、國中小,這些附屬中小學挾大學的豐厚資源及聲望,不僅與一般公立學校競爭,更與私立學校競逐學生與資源。
(四)與外國學校的競爭:台灣進入WTO之後,教育市場對外國人大幅度開放,不僅允許外國人來台設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更可透過遠距教學提供高中職以上課程、創設短期補習班、以及設立留學仲介業,目前雖尚未有外國人來台設校,但每年外國學校來台辦理教育展,大量招徠學生,也對私校的發展產生極大的壓力。
(五)私校間的競爭:除與公立學校及外國學校競爭之外,私校設立日多,但卻未有特色予以區隔,私立學校之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尤其是近年來少子化的浪潮席捲台灣,再加上政府對私立學校的招生不再像過去一樣的嚴格設限,私立學校辦學陷入「善性循環」與「惡性循環」之中,辦學優良者,學生日多,辦學成績欠佳者,招生日益困難。
(六)政府對私校補助日少:由於教育規模逐漸擴大,教育經費雖然逐漸增加,但政府之教育經費並沒有比例的成長,以致對私立學校之獎助與補助逐漸縮減。在政府補助經費逐漸減少之際,卻又因經濟發展遲緩,失業率高攀不下,政府對私立學校之學費嚴加管控,以致學費無法反映辦學成本。再加上國人觀念保守,對私立學校捐款的風氣尚未形成,私人創建的學校募款不易。在多方因素的影響下,私立學校經費拮据,營運困難。
(七)台灣少子化嚴重,生源日減:在政府補助經費不足、費調漲管控、募款不易的多重壓力之下,私立學校大多以量制價,以擴大招生數量來彌補經費之不足。然而,台灣地區出生率節節下降,少子化的情況嚴重,生源日漸枯竭,另外,外籍配偶婚生子女日多,學生異質性加大,在在都增加私立學校辦學的困難度。
四、私校教育之特質

不論在政府政策的支持,經費的挹注,社會的觀感,學生與家長的觀感,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的競爭,都處在較為不利的地位,然而,為何在這種劣勢之下,私立學校仍然能夠存活,甚至部分學校尚可與公立學校一爭長短呢?私立學校最主要的競爭力來自彈性、自主、自由競爭,也就是私立學校教育的幾項特質:
(一)自由化:教育自由化是台灣教育政策的大方向,也是私立學校經營的最重要特質。自由化的目標在於「以開放替代保護、以競爭促進進步」,在激烈的競爭中,提高績效和品質,辦學績效不良,教育品質不佳的學校,會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遭到淘汰,有助於教育水準的全面提升。
(二)市場化(marketization):重視市場可以作為教育發展進一步理性化和重視經濟價值的推動力量,加強教育與經濟之間的聯繫,在面對全球經濟競爭的情況下,提高教育的成本效益和對社會大眾的績效責任。
(三)商營化(commercialization):實際上是市場運作的延伸,透過用者自付、經費競爭、經營商業項目,以及引入企業管理模式,用以提高經營效率和增加財政收入。
(四)教育產業化(Entrepreneurialization):利用市場手段擴大教育資源、利用市場機制經營教育事業,並將教育機構的知識和技術優勢直接轉化為社會生產力。

參、私校教育之發展趨勢

中華民國私立學校的發展是歷盡各種的衝擊與改革之後,方才有現今的成績,然而因為政府政策的束縛、社會的觀感、以及家長、學生的選擇,私立學校的發展仍受到相當多的限制。隨著社會的開放,教育改革的推動,私立學校正朝著以下的方向,積極發展之中:

一、建立私校與公校互補、競爭的關係:在1950、60年代,政府教育資源拮据,國民教育的興辦是重點,尤其是1968年國民教育延長為九年,更是吸納了大部分公部門的教育資源,此時,為增加國民就學機會,提昇人力素質,私立學校的辦學就成為教育機會擴增的必要作為。此階段的私立學校教育突顯的是其「必要性」與「補充性」。然而,隨著教育資源的增加,教育機會的擴充,私校的辦學逐漸發展出與公立學校「互補」的關係,近年來,私立學校的品質日漸改善,公私立學校設置的數量已經逐漸可以滿足民眾需求,甚至因擴充過速,再加上少子化浪潮的衝擊,入學機會甚至已超過學齡學生的數目,公私立學校已逐漸成為相互「競爭」的態勢。公立學校雖在資源的挹注,政策的支持較佔優勢,但私立學校的辦學的效率、彈性、機動,已有與公立學校分庭抗禮的實力,公私立學校相互競爭的環境逐漸形成。

二、提高私校的公共性:教育之發展,與國家、產業的競爭力息息相關,而對社會的進步、個人生涯的發展,亦有決定性之影響。依據「私立學校法」的精神,私立學校是由民間「捐資興學」而設立的,而設立後之私立學校,其本質上是屬於「社會公益的財團法人」,是為增加國民教育機會而設立者,主要是補公立學校教育機會之不足,是以私立學校資金雖來自民間,但本質卻有「準公立」的性質,許多為公立學校訂定的法令規章、設校條件、課程教材,教師資格、招生方式,私立學校也需一體遵行。從政府的觀點看來,學校資金來源雖有公私之分,對社會、個人的發展卻無公私之別,因此,不論是由國家出資的公辦學校亦或是利用民間資源創辦的私校,都應維持其公共性、避免私產化。政府為確保此種公益性法人之公共性,避免其淪為家族化、私產化,「私立學校法」中除對董事會的成立、成員、運作有詳細的規範外,對私立學校的校長的遴聘、立案、招生、學雜費的收取,停辦、解散,亦均有詳細的規定。政府除從監督、管理中實現私立教育的公共性之外,在經費方面也給與私立學校實質的補貼,「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對私立學校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或績效卓著者,並予以獎助。」政府從教育經費的貼補中獲得強制要求私立學校維持其公共性的地位。

三、提高私校的自主性:一般而言,私人企業均較公營企業有競爭力,為何獨私立學校不如公立學校?如果推敲其原因,除了政府教育經費挹注不足、學費較高、優秀學生裹足不前、福利待遇較差,優良教師招募不易之外,法令未能鬆綁更是主要的原因。國外私立學校最大的特點是由私人創辦,較不受到政府法令規章的限制,可以更有彈性、辦得更有特色;反觀國內,私立學校從籌設到立案、招生、營運,在在都受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規範,甚至於基金的動用、科系所班設置及調整要報備、連校地及校舍樓地板面積多寡等都受到管制,在法令、制度的束縛下,空有教育理想,也僅能辦出「教育部的學校」,遑論建立各校的特色。教育鬆綁是近年來教育改革秉持的重要目標,對由民間出資興辦的私立學校,不能因為少數學校不守法,而對私校予以嚴格的規範,使得私校辦學的空間受到嚴重的擠壓。為了私立學校的發展,為了私立學校能辦出特色,鬆綁私立學校應是當務之急。但解除私人興學之限制並非將教育商品化、私有化,而是希望在自由化、多元化的環境下,提供良性的競爭機制,並藉由私人興學之蓬勃發展刺激公立學校之改革與進步。

四、建置公私立學校公平競爭的優質環境:雖然私立學校容納了大部分的學生,扮演了教育重要的角色,發揮了不可或缺的功能,但政府的補助卻是杯水車薪,以大專院校為例,公立大專校院與私立大專校院學生雖是七比三,但所能使用的政府資源卻是二比八。學校雖有公私之分,但學生應無公私之別,因此教育行政機關應籌措更多的教育經費,補助不營利的私立學校。至於在私人或企業捐資補助學校方面,捐資公立學校比照捐資國家,全額可以減免稅金,但捐款與私立學校,卻仍有一定的比例限制,使得教育部不得不成立「私校興學基金」,私人及企業透過此基金捐款才能達到較高的免稅額度,此種「重公輕私」的不合理現象應及早根除,使私人及企業願意捐助更多的資源促進私校的發展,更能落實「私校法」中「捐資興學」的精神。此外,政府也不應停止公立學校之設置及制度之改革,以便使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在教育內容及品質上能處於一種相互競爭之關係,促使私校正常發展。

五、齊一公私校教師待遇、福利:提升私校教學品質的另一要件應是充分且優秀的教師,由於學生特質的異質化,私校教師需要有更多的愛心與耐心來關懷,照顧學生,而因經費與員額的限制,私校教師甚至較公校教師負擔更多的教學時數及花費更多的心思輔導學生。但雖然有更多的付出,私校教師的待遇福利卻多不如公立學校,雖經過多年的努力,教育部修改及制定許多的法令規章,已使公私立學校老師的待遇已逐漸拉近,但惟獨在退休撫卹方面仍無法與公校教師並駕齊驅,退休時公校教師可請領月退休金而私校教師卻不能比照,以致無法照顧退休老師的老年生活,無怪乎一有機會私校教師就會流動到公校。為私立學校教師特別設置的「私校退撫基金」不僅給付水準偏低,學校無法留住優秀人才,且已面臨財務危機,為此,教育部最近提出了建制「私校退撫儲金制度」之構思,希望能健全私校退撫基金財務,提高私校教師退休所得,協助私校延攬及留用人才,提升競爭力。雖然此項制度尚未施行,但政府關心私校教師福利的用心值得肯定,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福利將可逐漸的趨於一致。

六、重視私立學校的質量保障:由於政府獎助、補助的經費不足,而由民間籌募款項也非易事,「私立學校法」雖然允許私立學校設立「校辦產業」,但僅限於「..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且「應先訂定章則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限制極為嚴格;而學校之基金「經董事會同意,得於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但「其投資項目、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規範極為嚴格。在如此層層的管制下,私立學校只好「以量制價」,廣招學生,多收學費,以彌補經費不足。由於廣招學生,學生素質自然無法掌控,教學成效自然大打折扣。為管制私校教學品質,政府對私校招生雖採取較為寬鬆的「總量管制」政策,但對招生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如校地、校舍、生師比,均有嚴格的規範,而各級學校也開始實施評鑑制度,管控學校之教學品質。

政府實施評鑑固可達到激勵改進之目標,亦可做為政府獎、懲學校辦學的依據,但均屬外在的制約力量,學校在外在的壓力之下,進行改進之措施,雖亦可能有其效果,但常是事倍功半。過去私立學校的經營,政府的管控固然極多,但在政府規範的範疇下,如對經費支持、學生來源無缺、經營不善學校的積極輔導,學校在極度的保護之下營運。然而,隨著教育改革的「鬆綁」,自由化與市場化已逐漸成為教育經營的常態,因此,當外在的管控逐漸鬆綁之際,取而代之的應是「以開放替代保護,以競爭促進進步」,讓各校在自由競爭的壓力之下,自行建立特色,自行評鑑,促進自我的進步與成長,以對社會負責。

七、預留私立學校創立特色的空間:政府對教育發展有其預定政策,公立學校因政府出資,政府管理,理應全面配合,私校若全然依循政府政策,毫無自我特色,將無法與公辦學校競爭。而隨著經濟繁榮,公私立學校硬體環境所代表的學校特色已不復存在,私立學校必須從辦學理念、教學特色、課程特色、管理特色、升學前景、就業前景、校園文化等方面尋求突破,與公辦學校一爭長短。以大學為例,公立大學教育資源充沛,教師學術水準較高,學生學科成績較佳,且辦學歷史較長,因此其所適合的辦學方式不見得適合私立大學,但私校把握經費使用較具彈性,教師教學熱忱高,學生務實等特質,建立各校的特色,不僅與公立學校一較長短,平分秋色。近年來如輔仁大學的民生學院、實踐大學的家政、服飾、中原大學的全人教育、世新大學的大眾傳播、元智大學的資訊等,都已建立自己的品牌,擁有各自的特色,並已足以與公立大學媲美。而在中小學方面,私立學校費盡巧思,設立如雙語學校、高檔住宿型學校、國外認可的學校、田園學校、全人教育學校、藝術資優學校、嚴管勤教學校、保證就業學校、管教、矯正學校類型的學校,也得到家長的認同,社會的支持,開創另外一片天空。

八、彈性私立學校的設置:因歷史背景及情勢特殊,政府一向視香港專上院校為國內私校,有關其招生、學籍、驗印核發畢業證書、授予學位及補助,均比照國內私校方式辦理;多年來由於部分學校發展受限、先天條件不足,地區之配合條件不夠,致辦學情形每下愈況,已近凋落,甚且名存實無。自80年代初,教育部開始予以整頓,對無法經營之學校,予以協助結束,目前僅餘珠海、新亞、能仁、德明四校。但當香港的專上學校逐漸凋零之時,由於台商前往海外開疆闢土,其子女之教育問題亦必須加以解決,方能家庭團聚,除享天倫之樂外,台商亦才能無後顧之憂,打拼事業。早期台商「南進」,東南亞地區如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越南都有「台北學校」之設置;之後,台商「西進」,在台商匯聚的地區如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分別設置了東莞、華東、上海三所台商子弟學校,也開啟了兩岸教育相互採認的先河。

過去的教育制度原則上排除宗教教育,神職人員培育的宗教學校原則上由內政單位負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並不予以認可,嚴重侵害了宗教自由及私人興學自由。但隨著宗教的逐漸普及,宗教聚資辦學的案例逐漸增加,但其興辦的為一般校院,除資金來源不同外,其餘設立條件、師資、設備、課程、招生、運作與一般學校並無不同。之後,因研究宗教學術的要求聲浪日高,一般大學設立學術研究之宗教研究所、學院也逐漸普遍。但宗教界人士希望能研修宗教哲理的學校一直沒有改變,在各方的爭取與民意代表的折衝之下,新公佈的「私立學校法」第九條規定:「私立大學校院或宗教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者,應依相關法規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准後,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賦予宗教人士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培育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的權利。

而在進入WTO之後,台灣的教育市場也對外國人開放,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設置高中職以上的學校。「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外國人依本法之規定,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校長應以中華民國國民充任之」,而「私立學校法」其他的條文對外國人設置的私立學校也有相同的適用,對外國人在台設立學校也開啟了新的管道。

由以上不同類型學校的設置,可以清楚的看到,私立學校設置的彈性,只要有需求,在政府的允許與監督之下,就可以設置不同類型的學校。在未來,社會上一定會有不同類型的教育需求,教育主政者應以廣闊的胸襟,彈性的政策,允許不同類型私立學校的籌設。

九、建置產學新關係,廣納社會資源:知識經濟來臨之後,產業的型態也由過去區域性的發展轉變為全球化的競爭,產業的競爭不再僅是人才的競爭,也是知識的競爭,更是創新、創造的競爭。原有的產業無法單獨應付這種嚴峻的競爭,產業亟需最具知識資源的學校協助,將學校的知識和技術優勢直接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另外,產業也依賴學校培育企業所需的人才,產業對學校的依賴度正逐漸提升當中。

另一方面,學校對產業的依賴性也相對地提升當中,由於教育的大量擴張,政府的教育經費並無法比例的提升,不管公立學校、私立學校,要依賴政府的經費存活已無可能,需要產業界、社會的共同支持,學校方才有發展的空間。而學校是培育人才的主要場所,所培育的人才,最終必須為社會、產業界所用,方才有價值,因此,學校應與企業、社會共存共榮,學校協助企業界從事研發的工作,培育所需人才,而企業界也支持學校發展所需的資源,為學校培育的人才謀求出路,產學合作日益密切,學校與企業相得益彰,蓬勃發展。

十、走向教育產業化:現在已是一個服務業的時代,「使用者付費」是天經地義的事,知識經濟時代,教育已成另一種產業,在進入WTO的談判、協商過程中,各會員體希望我國能開放教育市場就是明證。近年來,政府正準備對私立學校應重新定位、區隔,凡是「捐資興學」的學校則定位為社會的公益團體,這類的學校政府要將其視為「準公立學校」,並給予相當的補助,同時嚴格監督,使經費分毫不得流入私人荷包;至於「投資興學」的學校,政府應有另外一套管理方式,政府允許其「營利」但不補助,將之視為「教育產業」,並給予相當彈性的辦學空間,如科系的設置、學雜費的高低、入學的方式,均由學校自行決定,而辦學的盈餘可以成為投資者的所得,但相對的,學校也必須付稅,自行負責辦學的成敗。據此,未來私校將可分為多種類性,一種是民眾捐錢但完全委託專業人士管理的「捐資」興學,另一則是開放民眾「出資」辦學,且可擁有學校所有權、可自主管理,此類學校可自主招生、收費,而政府的責任就是監督此類學校的教學品質與合理的收費。

十一、擴展學生來源:近年來私立學校招生逐漸困難,其主要成因是學校設置日多,學生人口下降,再加上外國及大陸學校競爭,以及遠距教學的盛行,讓學校的生源更形枯竭。少子化的浪潮已衝擊國中小及幼稚園,未來,少子化的浪潮將逐漸蔓延至高中職、大專校院,如不能未雨綢繆,招生不足將是私立學校不得不面對的事實。然而,如將學校服務的對象定位在學齡人口,招生不足是必然的結果,但社會中仍然有許多成年人,或因過去沒有機會上大學,或因工作、生活需要更新或專精智能,而有意再回校園中接受回流教育。各級學校應掌握這種需求,特別為成年人提供終身教育的機會。回流課程必須符合成年人的需求,不可將原來為不具工作經驗年輕人設計的課程一成不變的提供給具有社會或工作經驗的成人,此外上課的時間及地點亦必需考慮到成人學生在職的狀況,週末、假日、晚上均為上課的好時機,在校、在其服務機構的附近,甚至於如果是由某一企業委託,亦可在企業中上課,有必要時,互動式的遠距教學亦可使用。如果上課的內容、上課的方式符合成年人的需求,學生的年齡層將由青少年提昇至成年人、老年人,學生來源源源不斷,招生不足的問題自可獲得紓解。

招收境外學生是拓展學生來源的另一個重要途徑,近年來政府一方面鼓勵教育「南進」,前往東南亞地區招收學生,另外進行「教育外交」,提供獎學金,鼓勵實質外交的相關國家選派留學生前來就讀,在如是的努力下,外國留學生有逐漸增加的趨勢,雖然外國留學生大選則公立學校就讀,但辦學有特色的私立大學校院,也是學生競相就讀的場所。然而,境外學生的最大來源是中國大陸,如果兩岸能摒棄成見,允許大陸學生前來台灣就讀,私立大學校院的招生問題即可迎刃而解,值得深思。

十二、提供民眾終身教育學習機會:過去學歷相當程度反映了一個人的學識與能力,如今個人於工作或生活上所需的知識不可能在獲得最後一張文憑前就完全學習齊備;「一技在身、終身受用無窮」的時代已成過去,「活到老、學到老」的終生學習社會應運而生。個人無論任何時刻,任何目的,只要有學習需要,隨時都可自我進修或有接受回流教育。而高科技產業有高利潤、高風險、短週期的特質,使得從事高科技工作者的知識半衰期、保鮮期更為短促,其接受進修教育、回流教育的需求,較之其他產業的工作者更為突顯與殷切。政府應從宏觀、前瞻的角度,及早建制一個完整的終生學習體制與環境,設法將提供全民的教育機會及服務,從尚未進入職場的青少年,拓展到各年齡層的成年人、老年人,從正規學術教育延伸至全民的全方位學習、從傳統的學習管道擴展至數位網路、與全球同步的學習資源網,引領全民一起邁入學習的新紀元,使得「處處可學習、時時可學習」,相信這樣的體制不僅有助於個人生涯的發展,更有助於高科技人員知識的更新與專精,對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提升,必有極大的助益。
職場所需知識、技能的更新、專精、提昇固為終身教育的主要內涵,但隨著社會的繁榮,生活品質的提升,許多不論在職場上工作、早已退休、抑或家庭主婦,都有因追求自我興趣、提升生活品味、打發休閒時間而參加學習的需求,如今在台灣各地蓬勃發展的「社區大學」就是明確的例子,他們接受教育就如同「消費」其他的服務一般,這股「消費性教育」的需求正隨著社會的進步、繁榮逐漸擴增之中,「社區大學」限於師資、條件,所能提供的學習的機會仍屬有限,有較高社會聲望(reputation)大學校院在提供「消費性教育」更具潛力,所提供的課程的廣度、深度絕非「社區大學」所能比擬,亦將是大學終身教育的另一種新的型態。

電腦及數位化網路時代的來臨,新資訊或新知識,透過網路瞬間傳遍全球各地;網路使知識無遠弗屆、沒有距離。面對資訊及學習革命,世界先進各國無不致力於網路學習基礎建設的建構與發展,台灣近年來推動「終身學習社會」的計畫,跨越時空的網路及遠距教學,在傳統學習及溝通方式之外,開闢了新的學習及溝通紀元。

無論是成人的回流教育、進修教育,消費性的教育服務,或者是遠距教學,私立學校憑藉著其彈性、激動的特質,比公立學校更能滿足民眾的需求。

十三、建置呼應社會需求的有效績效制度:不論學校的層級,或經費來自政府或民間,事實上教育的資源都是來自社會,而其學生,更是來自社會,畢業之後也要為社會所用,至於知識的創發、傳遞、運用,更要為社會所需,為社會所用,因此,學校的運作與發展與社會息息相關,學校發展不能自外於社會,學校對社會的發展動向必需適時的掌握,並隨著社會的脈動積極有效的回應。

由於過去教育資源的拮据與政府支持的不力,私立學校的運作一直處於弱勢的地位,然而,私立學校由民間出資興辦,政府給予的自主空間較為寬闊,再加上私立學校的彈性、機動,因此方才有與公立學校競爭的空間。因此,為了一改過去的私校評價不高的刻板印象,也為提升私校的競爭力,政府應督促私校建置呼應社會需求的績效制度,希望透過快速、有效的反映社會的需求,讓私立學校能夠獲得社會的支持,為社會所接受,為家長、學生所青睞。

肆、結語

創辦有競爭力的私校是政府、社會、家長、學生以及私校辦學者共同的願望,而私立學校發展無它,只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賦予私立學校足夠的自主、彈性空間,提供一個與公立學校在立足點上相同的競爭環境,社會上對私校不再有偏執的評價,則私立學校就有足夠的營運空間,亦足以與公立學校良性競爭,提供學生、家長另一種選擇。我們期盼,在崇高的教育理念引領及充裕的教育資源支撐之下,私立學校建置優質的質量保障制度與發展辦學特色,且持續不斷的創新,靈活的應變,為教育注入新的一份力量,提供家長、學生另一種選擇(96.10.28 私校協會演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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