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澎湖因其地理條件特殊,且民風純樸,風景優美,為休閒渡假的好去處,然而,由於經濟環境不佳,人民生活相對落後,因此,外流人口逐年增加,為了解決經濟條件的困境,並提昇人民的生活水準,當地政府除了希望大力推動澎湖的休閒觀光業,以帶動澎湖地區的商機之外,國內外的財團及部分民意化表亦希望能夠成立博弈事業專區,規劃設立觀光賭場,以帶動當地觀光事業的發展,並提升人民的生活水準.
由於搏奕事業商機無限,因此,包括英國梅鐸集團、澳門賭王何鴻燊,以及台灣本島與離島的士紳,均曾經前往澎湖考察過當地設立觀光賭場的條件;然而,商機無限事實上亦隱含了危機無限,設若國內的配套措施不足,國外的經濟條件又不佳,則不僅大量的投資資金化為烏有,而且當地的純樸風一打破,則要再重建便會十分的困難,亦即博奕政策易放難收,且其影響民心甚巨,以澎湖特殊的環境是否可以接受博奕事業的推動,尚需考量政經環境與人文社會條件的變遷。
二.緣起
若從天然環境來觀察,澎湖確實是一個可資發展觀光事業的島縣,然而,由於受制於天候的影響,使得澎湖的觀光資源僅能有半年的使用率(四月至九月為旅遊旺季),在半年榮景半年蕭瑟的經濟環境下,乃有捨去天然的戶外活動而就戶內的娛樂之構想,而以開放賭場來爭取旅遊淡季遊客的企劃亦因而產生.
澎湖是否可以開放博奕事業,以振興當地經濟,並提升人民的生活水準,朝野之間早有爭議;事實上,「開放澎湖設立觀光賭場」的計劃行之已久,行政院長唐飛曾於89年9月26日明確指出澎湖可以朝觀光特區的方向規劃,參考美國拉斯維加斯的營運方式,在全家人都可以參加釣魚、潛水等水上活動之餘,附帶經營博弈事業。但張俊雄院長上台後,即明確表達不支持「以博弈事業發展國內觀光」的作法,取而代之的則是以「本土文化、生態及社區總體營造為內涵」的觀光業,而有關「開放澎湖設立觀光賭場」的計劃再度擱置。游院長上任之後,對於澎湖是否開放博奕業的議題,亦一直沒有明確的回覆。
民國90年10月15日,立法院初審通過「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此一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是修正第十八條的小三通適用範圍,以及第十條之三的搏弈規範,前者在擴大「小三通」的試辦範圍,開放台灣地區人民可經由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區「中轉」進入大陸;後者則是將搏弈條款確定化,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如經當地公民五分之一連署,並獲得過半數公民同意,得特許屬於重大建設投資之觀光旅館及綜合遊樂場經營搏弈業務,在法令的修正通過下,澎湖是否設立博奕事業的問題再起爭論。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之規範,搏弈業務營運後,如當地公民認為不利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表決其存廢。此外,經營搏弈業務應繳納特許費,費率為每年營業額10%,其中8%移做離島建設基金,2%供設置地縣市政府使用。另方面,為落實離島發展,增加業機會,搏弈業者應聘用當地設籍三年以上之居民為員工,其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數二分之一。若不考量搏弈事業對離島居民所可能帶來的傷害,則此一修正案對於澎湖的經濟發展確實有實質上的助益,然而,由於博奕事業是屬於特殊的行業,即使是當地人民同意設置,其所可能產生的社經問題如何處理,仍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法令通過,當地居民亦有意願經營博奕事業,但卻遲遲無法定案的情況下,何可了解有關澎湖是否開放博奕事業的問題,其利弊得失有時很難定論,特別是博奕事業易放難收,因此,決策過程必須十分小心,為說明其可行性為何,可分別就其設置博奕事業的原因,有利因素及不利因素來加以探討,不論是有形的經濟改善或無形的民心變質,都必須進一步慎重地加以考量,以作為決策者決策的依據與參考。
三.設置因素分析
澎湖為離島地區,由於位於經濟的邊陲地帶,故經濟發展相對較為不足,為了提高離島地區人民的生活水準,於是有了設置博奕事業之構想,惟即使要發展觀光賭博事業,亦需有其一定的發展條件,茲說明如下:
(一)交通便捷
澎湖地區的交通尚稱便捷,其交通分佈情形可分為對內與對外兩個部分來作說明,對內方面,澎湖為一個廣闊的平原地形,四面環海,全域並無高山阻隔,亦無較大的河流可供灌溉或運輸,除了澎湖本島有環狀的公路網可以相互聯結之外,各島之間亦有渡輪定時或不定時的相互來往,幾個較具知名度的島嶼如望安,七美,虎井,將軍,桶盤等,均有船隻往返,交通尚稱便利;對外方面,澎湖與外在的聯絡可分為水路及空運兩個部分,前者有台澎輪定期往返於澎湖與台灣之間;後者則有復興,遠東,立榮等航空公司的定期航線,此外,除了原有的馬公機場之外,已擴建完工的國際機場亦已在九十一年九月正式完工使用,由海空所架構而成的運輸網讓澎湖的對外交通無虞。因此,若從澎湖的天然環境來觀察,在扣除冬天受到東北季風的影響因素之後,澎湖在經濟的開發上實則仍有高度的發展空間,因為澎湖交通尚稱便捷。
(二)易於管理
澎湖為離島地區,雖然對外及對內的交通方便,但因屬隔離的地區,故仍可單獨設置入出境管理局,海關,以及境外金融中心等,由於其具有便於管理的特性,故可作為設置特區的參考。
(二)環境特殊而優美
澎湖是一個由六十四個島嶼所構成的群島,雖然僅有三分之二為無人居住的島嶼,且有一半以上的居民?聚馬公市,城鄉發展極度的不均衡,但奇特的地質景觀,漁產豐厚的海洋世界,以及處處可見的歷史古蹟,讓澎湖充滿了觀光的契機,加上島嶼附近屬於珊瑚礁地形,漁產及養殖業繁盛,澎湖有絕對充足的條件與優勢可以發展成為國際級的海上樂園;設若在澎湖群島的六十四個島嶼中的某一個島嶼中,能夠規劃出國際級的渡假村,遊客可以乘坐遊艇環繞小島,或玩賞海上各種遊樂措施,亦可選擇參觀澎湖頗負盛名的鮑魚養殖、享用鮑魚大餐,則以澎湖特殊的優美景觀來看,確實是一個值得發展觀光的勝地.
(三)離島免稅優惠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均享有營業稅及關稅免稅的規定,亦即澎湖得享有多項產品免稅的優惠,遊客可以享受購物樂趣,地方性旅遊或國際型會議都可以在澎湖舉行,寓教於樂,工作與休閒同時進行。設若觀光賭場只是休閒渡假村其中的一項遊樂設備,而非澎湖休閒事業的全部,則澎湖的觀光業應會有發展的前景。
經由上述的說明可知,澎湖確實有設立特殊行業的環境,然而,澎湖要發展觀光事業,政府必須有其配套措施以資因應,其中,法令的修正是首要的因素,如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離島建設條例完成三讀,據此,行政院就能夠成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跨部會協調現行各部會統籌處理離島重大建設及其他開發相關事宜,擺脫原有法律的限制。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均享有營業稅及關稅免稅的規定,讓離島地區可以依其特有的產業類型,發展觀光或其他事業,使離島地區可以逐步提升其競爭力,而在澎湖開設搏弈事業的規劃,亦是在離島建設條例通過之後更臻完備。惟法令修正只是基本前題的認定,相對的配套措施能否具體實現,才是影響博奕事業能否成功的主要因素,因此,政府政策方向是什麼?開放抑或是維持現狀?要提出什麼樣的誘因鼓勵外資或讓企業願意到澎湖投資觀光事業?政府如何輔導本地產業轉型?…等等都是必須考量的議題。
四.有利因素分析
澎湖之所以要設置博奕事業,除了經濟因素的考量之外,政治因素其實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為便於說明,茲將其相對因素臚列於後,惟其真正的利基仍需進一步地加以衡量及試算。
(一).解決旅遊淡季消費不足的問題
大體而言,澎湖的觀光季節集中在每年的夏季與秋季之間,九月以後,澎湖的東北季風強勁,而以天然環境及戶外活動為主的觀光活動便無法進行,由於其間的時間幾達半年,因此,澎湖的觀光事業僅能有六個月的活動期,而若博奕事業能夠在澎湖地區順利發展,則可將東北季風肆虐期間轉入室內的活動,並因此得於解決澎湖旅遊淡季消費不足的問題。
(二).創造就業機會
澎湖地區的失業率一向偏低,但這不是因為澎湖擁有比較多的就業機會,而是因為就業機會相對較少,島民為了求生存,於是紛紛外移台灣本島,而遺留下來的人口非老即幼,而這一部分的人口即非勞動力人口,加上澎湖地區的就業是以公教人員為主,故無失業的問題,惟其隱藏性的失業仍多;為了留住澎湖的居民,故創造就業機會有其必要性,而若博奕事業可以順利推展,則其所增加的就業機會將可留住更多的人才,甚至吸引外地的居民前來就業,從而達到促進澎湖經濟發展的目的。
(三).強化地方建設
澎湖屬比較窮的島縣,稅收不足,財政困難,政府地方建設所需的資金大抵是由中央政府來補助,設若博奕事業能夠推展,則必須釋出許多建設的資金,不僅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還可以強化地方的建設,讓博奕事業所需的建設與民生所需的建設相結合,並可因此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準。
(四).增加地方稅收
澎湖的財源不足,稅入不足於處理縣務的工作,必須仰賴中央政府的補助,但若博奕事業可以推動,則因其所課徵的稅負較多(如美國拉斯維加斯一年的營收約達八十億美元),稅源豐厚,對於地方的稅收會有很大的助益。
(五).促進觀光發展
澎湖的觀光事業因受天候的影響,一年中僅有半年的旺季,不僅觀光資源無法有效利用,而且對於人民的生計也會有不利的影響,而若博奕事業可以進行,則不論室內或室外的活動皆可進行,此外,由於博奕屬特殊的行業,其週邊的行業很多,若能順利推動,則可促進當地澎湖觀光事業的發展。
五.不利因素分析
大體而言,博奕事業是一項較具爭議性的行業,其雖可帶來經濟上的利基,但亦可能?損了純樸的民風,而將千年文化?於賭場與賭客之間,故有關博奕事業的設立必需小心謹慎,其相對不利的因素很多,茲舉其較重要者說明如下述:
(一).降低環境品質
博奕事業是一項特殊的行業,參與者的水準良莠不齊,且易因賭博而肇事,對當地居民的住家環境產生不良的示範作用,而大量的賭客進駐澎湖以後,直接或間接將會降低了人民的生活品質。
(二).造成民風敗壞
博奕事業雖可帶來可觀的財力與資源,但不當的賭博行為常會帶來勞民傷財,若不能適當的加以防範,則易對當地居民帶來不良的示範作用,造成民風的敗壞,對當地的居民殊為不公平。
(三).癱瘓基礎建設
一般而言,澎湖的基礎建設相對不足,如飲用水必須仰賴高雄的運送,雖然澎湖地區有不錯的海水淡化設備,但因費用偏高,政府必須以補貼的方式來處理,設若參與博奕事業的人口增加,而相對所必須的建設又不能如期完成,則可能癱瘓澎湖的基礎建設。
(四).引導民眾分離
由於設置博奕事業的爭議性較大,並非所有的居民都願意參意,且博奕事業的導入常會造成傳統產業的凋零,對部分業者的生計造成極大的衝擊,因此,若無適當的規範,則可能讓當地的民眾產生分離的情形。
(五).促進不當公投
澎湖之所以要設立博奕事業,主要是因為當地以公投的方式來作表決時,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民眾願意設置,亦即是在澎湖人民透過公投的情形下來作成的決議,事實上,這期間尚存有許多認知上的落差,公投決定設置博奕事業也許並非大部分居民的本意,只是因為有了財團或民代的介入,才使博奕事業能夠完成,然而,若將此種模式認為是可以利用公投的方式來解決國家的許多問題,則恐非人民之福,因為有些國家的政策是不能以公投來作處理的,而若決策者欲以澎湖博奕事業作為公投的案例而依按行事,則其所產生的爭議可能就不是一個公投就可以解決的。
六.結論與建議
澎湖是否可以開設博奕事業,學者與民意代表之間可能有各種不同的看法,僅管離島建設條例己經通過,但澎湖並非是我國的唯一離島,不能因地設法,或因人設事;此外,有關搏弈條文的修正問題較受爭議,因為搏弈事業會影響人民的生活模式,而其所可能帶來治安的敗壞,黑道的介入,將使當地的純樸民風遭受極大的衝擊,因此,僅管在澎湖縣政府所完成的搏弈民意調查中,有61.7%的受訪者贊成澎湖設置搏弈事業,其中有22.2%為有條件的贊成,但縣政府的態度已由積極的爭取轉為消極的保留,並認為縣政府在進行搏弈連署,並取得半數公民以上投票同意前,必須先提供民眾完整的資訊,讓居民充分了解搏弈事業對澎湖居民的真正衝擊,然後再作最後的定案。
由於博奕事件對當地的民情風俗會造成重大的衝擊,因此,有關開設澎博奕事業的議題必須從長計議,雖然澎湖縣政府及當地的立委與財團亦舉行過類似的公投,用以表達當地人是否接受博奕條款的內容與規範,而公投結果亦有七成左右的贊成率,因此,民進黨政府擬由公投來決定開設澎湖博奕事業,唯因博奕條款的爭議性較大,許多國家在設立博奕地區之前,亦大都經由公投的方式來解決,但其參與公投的對象大都僅限於當地的人民,因此,若政府擬由公投的方式來決定澎湖是否開設博奕事業,其公投的對象亦應僅限於澎湖地區為主,亦即公投僅限於地方層級,而不宜以國家層級來作定位,當然,在公投法尚未立法通過的情況下,更不宜以地方的案例來作為台灣己然實施公投法的說明。
總之,有關澎湖是否開設博奕事業的爭議己久,但其主要的爭論點仍著重在經濟問題與政治問題,此種爭論模式既無法顯示問題的癥結所在,亦不能表現出解決問題的誠意,比較務實的作法是先了解澎湖的地理環境與人文特性,了解欲在澎楜設置博奕事業的緣由,再從其有利因素及不利因素來作探討,比較其利弊得失之後,再據以推論其具體之可行性為何,以作為決策者製定決策的參考。而根據本研究的說明,茲根據結論作成建議如下述:
(一) 以澎湖地區的居民之生活品質為主要考量;
(二) 以建設澎湖為國際觀光為主要的訴求;
(三) 必須研擬博奕事業的配套措施以資因應;
(四) 即早建立合法全理的博奕事業管理辦法;
(五) 防止公投條款的無限上綱。
事實上,最早有關離島建設條例中的休閒性建設,從海洋公園的開闢,白色沙灘的設置,五星級飯店的建設,到搏弈事業的開創等一序列的休閒事業早已規劃多時,但政府一直未有具體的作法,而今,北高兩市的選舉方告落幕,2004年的總統大選隨即登場,為了勝選考量,休閒性事業的議題不再,代之而起的反而是以公投法來決定澎湖是否開放博奕事業的問題,其目的是要造成公投法已然實施的事實,從而達成以公投法來決定台灣是否獨立的議題,在當前國際情勢紊亂,兩岸關係曖昧不明的情況下,其作法是否恰當,實宜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