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四年多來,我國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及九二一大震災等衝擊,幸賴政府即時推出振興經濟方案及擴大內需方案,並積極穩定股市、加速打銷銀行呆帳等金融及證券安定革新措施,使資本及金融市場迅速恢復活絡。由於近年來資訊科技發達及金融商品不斷創新,再加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國內金融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競爭愈加激烈,為改善金融環境及增強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我們必須積極配合國際潮流進行金融改革。

我國金融革新在外在因素如有效的匯率政策及高的外匯存底、調降金融營業稅稅率、健全的金融及賦稅體制之總體政策妥善因應外,另秉持財務的透明化及內部的良好管理為金融機構革新之重要原則,積極於銀行的資本適足率、加重銀行的違規罰則以強化銀行內在體質。我國逐步落實金融改革工作,文中針對銀行危機因應機制之建立、金融機構合併、亞太金融中心之推動所面臨的問題與對策逐一分析檢討。

金融體系的健全攸關一個國家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過去我國金融業在紀律化、自由化與國際化並重的原則下,一方面積極地規劃符合國際規範的金融制度,健全國內金融機構體質,以促進金融現代化,另一方面,在利率與外匯自由化下,以發展台北為亞太金融中心為目標,吸引外資及國際金融專業人才共同參與國內金融市場,多元化企業投資與籌資管道,進一步建構台灣成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

過去四年多來,我國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及九二一大震災等衝擊,幸賴政府即時推出振興經濟方案及擴大內需方案,並積極穩定股市、加速打銷銀行呆帳等金融及證券安定革新措施,使資本及金融市場迅速恢復活絡。由於近年來資訊科技發達及金融商品不斷創新,使銀行、證券、保險間的跨業經營與併購漸趨盛行,因此證券、金融與保險業的綜合化管理,已成為當前國際金融改革的主流。再加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國內金融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競爭愈加激烈,為改善金融環境及增強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我們必須積極配合國際潮流進行金融改革。

壹、金融革新的外在因素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爆發的亞洲金融風暴,我國受到二項顯著的影響:第一是八十七年我國對東協五國的出口下降了29%,廠商的業務量減少三分之一,使廠商週轉不靈,連帶對銀行營運產生強烈的衝擊;第二則是在上述衝擊下,除了產業及銀行受到實質影響外,股市亦受波及。而股票下跌又會導致許多金融問題,首先是廠商習慣以股票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款,當股市從八千點跌至五千點時,高財務槓桿廠商股票擔保品價值不足,借款者必須補足差額,否則企業經營勢必產生因難。而且股市下跌,民間散戶多,導致財富縮水,因而影響消費水準。台灣受到亞洲金融風暴如此大的影響,又是如何因應未因應這外在之因素呢?

一、有效的匯率政策及高的外匯存底

在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後,我國出口銳減。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採行機動匯率反應市場供需,新台幣對美元匯率由二十八、二十九比一貶至三十四比一,使得出口廠商可兌換得較多的台幣,減輕了出口減少的衝擊。此外,我國高的外匯存底使得我國能因應短期投機性國際資本流出的衝擊。

二、調降金融營業稅稅率

我國自實施加值型營業稅以來,一般企業係依收入減成本的淨額課5%營業稅,而銀行卻就其放款利息等收入毛額課5%營業稅,其存款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其主要原因係過去銀行受保護、利潤高,故可課高稅。亞洲金融風暴間接影響銀行的逾放比率,當時的銀行逾期放款估計大七千億元,假設其中一半為呆帳則約有三千五百億元,約占總放款額十四兆元的2.5%,而銀行自己的呆帳準備約一千七百億元,呆帳準備還差一千七、八百億元。所以當時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公布實施,把銀行的營業稅由5%降為2%,如此一來,四年可讓銀行多出約一千七百億元餘,用來補足銀行呆帳損失,使民眾對銀行淨值恢復信心。

三、健全的金融及賦稅體制

在泰、韓等亞洲國家,在政策上允許成立小型融資公司,以很小的資本額向銀行借款再轉借予工商企業,並利用借自銀行的款項購買很多外匯,賺取頗多利潤。另這些融資公司也借入很多外匯再貸放出去,當時國外利率只有5%,而國內利率高達14至15%。在經濟持續成長時,這些融資公司大幅賺取利率差額;但經濟變得蕭條,美元升值(當地幣別貶值),股票、房地產下跌,這些融資公司就倒了,連帶銀行也跟著垮。我國的金融管理比較嚴,資本額之要求較高(100億),而對資本額較小的金融機構,對其業務尤其是外匯及其舉債限制較為嚴格;此外,我國仍不准許融資公司之設立,因此不像泰、韓般受到金融風暴影響之嚴重。

台灣的高科技企業在民國八十年開始大幅成長,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是政府一直鼓勵引進高科技,譬如行政院開發基金以每股十元認股48%(荷蘭菲利蒲亦認股27%),故能促成台積電之成立。第二要業者不斷的創新,IC產業的發展在起先的二、三年也是虧損,其後不斷引進新技術後,便蓬勃發展。第三是證券市場及賦稅鼓勵措施。我們的證券交易只課交易稅,在稅負減免及股票市場上給予高科技企業很大的優惠,另外給予高科技企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投資額20%可供投資扣抵所得稅的獎勵。故高科技企業有誘因將盈餘保留在公司,且在分配盈餘時分配股票。在此制度下很多公司均由創業投資的中小企業轉成為大型的高科技公司。我們的中小企業掌握時機,配合資本市場,顯然是我國能促成長期經濟成長的一大特色。

貳、金融革新的內在因素

除了總體政策的妥善因應外,財務的透明化及內部的良好管理是我金融機構革新的重要原則,政府積極地在以下兩方面改善金融機構內在的體質:

一、銀行的資本適足率

我國規定成立一家銀行至少需要一百億新台幣的資本額,以一作十二倍的業務標準考量,需每年有一千二百億元放款的規模,才能有效地運用資本。雖然當時有資本是否過多的爭議,但可降低資本適足性風險。舉例而言,像過去的台中商銀案例,其弊案雖有鉅額呆帳,但淨值仍為正數,對社會尚不致造成大的問題。所以資本額應妥適訂定,兼顧資本金的運用效率及金融的有效管理。雖然國際上的資本適足率標準為8%,但大多數國際主要銀行均達到10%以上,亦值得我們注意。

二、加重銀行的違規罰則

本次銀行法修正法案加重銀行的罰則。原先銀行法的罰則規定最高罰金只有一兩項規定可罰到三百萬元,其餘規定的罰金均在一百八十萬元以下。另外,刑罰部分,最高只有一兩個情況可判七年,其餘均在五年以下。這次修正則大幅的加重處罰,違規罰鍰最高可罰到一億元台幣,刑責則可達七年徒刑,最重者可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另外,若有董事循私放款或總經理違規情事,依原銀行法規定,要撤除其職位尚須董事會通過,新修正的銀行法已取消此規定,而由財政部逕予撤除該內部負責人之職位。此外,有關經營不善命令解散改組等事項,在原銀行法原以概括性文字「其他」一詞所涵蓋的範圍具體化列出,例如何時直接命令合併、改組、接收等。如此一來,在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時將可更為迅速。

參、金融改革的重點與方向

亞洲金融風暴發生以來,各國都非常重視金融紀律化、透明化以及法制化的工作,籌思金融機構因應危機之機制,並透過金融業之跨業經營,強化其競爭之體質。以下僅述我國金融機構在此方面面臨的問題及做法:

一、我國銀行危機因應機制之問題及改善之做法

(一)存款保險制度方面

1.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累積速度緩慢,無法因應日益增加的問題金融機構,應參酌美國FDIC,明定CDIC設立存款保險基金法定最低目標值,並賦予該公司調整費率及費率級距之權限。

2.道德風險充斥於問題金融機構與流動性不足之企業集團。宜儘速編列預算,專案立法設置臨時性專案基金淘汰所有問題基層金融機構。針對流動性不足之企業,宜進一步檢討目前刑法、公司法、破產法及重整制度,加重人謀不臧的責任追懲,達到防制經濟罪犯的實效。

(二)金融監理制度方面

1.主管機關以行政指導要求銀行業做政策性之紓困。政府宜保持超然態度,讓各金融機構獨立做其最佳之商業判斷並承擔決策後之風險。

2.擬議中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隸屬行政院,恐難具預算及人事之超然獨立性。長期而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宜各具獨立職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金融主管機關,負責外匯以外之金融政策制度與金融檢查執行;中央銀行主管外匯之政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存款貨幣機構之保險機關,負責要保金融機構之現金賠付與其資產處理。

(三)不良資產處理方面

1.市場對實際的逾期放款或不良資產臆測頗多,目前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比率超過50%及淨值已呈負數者,已近20家。金融主管機關應照標準普爾國際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等國際機構標準從嚴定義逾期放款,並同一般銀行定期公布基層金融機構整體逾期放款以及個別基層金融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2.擔保品法拍程序冗長或承受擔保品難以處理,目前雖可透過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惟公正第三人認可辦法及公開拍賣程序辦法尚未訂定,且民營AMC對基層金融機構的農、林用地貸款擔保品興趣不高。應加速訂定公正第三人認可辦法及公開拍賣程辦法。另宜設置專案基金直接授權獨立單位限期處理基層金融機構之農林用地為主之擔保品,剩餘再收歸國有。

二、金融機構之合併

在美國和歐洲兩大銀行體系中,歐洲體系是綜合銀行,銀行可以從事保險業務,及投資證券、生產事業、百貨等業。相對地,在1930年代經濟大恐慌以後的美國實施Specialized Banking制度,銀行只能從事本業,不能從事證券、保險等業務,難以與歐洲銀行競爭,故至1999年11月12日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法」後,已准許銀行可從事證券等業務。

我們日前也仿效美、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使銀行業務可以多樣化,透過控股公司之方式,以不同子公司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如此一來在經濟循環中風險可以分散,銀行體質可較健全,業務量也能擴展。配合銀行業務之多元化,金融監理有必要予以一元化。有鑒於此,財政部亦參考各先進國家金融監理改革的經驗,規劃成立統合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金融業之發展政策及監理事權之專責機構,以提升監理效率,全面加速金融現代化。

為促進及協助我國金融機構合併,政府亦朝健全相關法規環境之方向努力。諸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印花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優惠,並增列合併後存續公司得承受合併前消滅公司之租稅獎勵優惠;「銀行法」修正條文業已提高金融機構對銀行之持股比率,以擴大其跨業經營之空間;「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已訂有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免繳納登記規費、免徵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得於5年內攤銷、因合併產生之費用得於10年內攤銷、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得於15年中認列損失,以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於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一定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上述諸多法規鬆綁,有助於加速金融機構間之合併唯仍有以下亟待克服之難題及做法建議:

(一)相關合併法規尚未完備。「金融機構合併法」雖已完成立法,其他相關子法與規範尚未明訂,如:尚未依第15條訂定「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應及早訂定,以利外國資金投入活絡本國金融市場。

(二)審慎建立合併處理模式,儘速推動完成行庫間的自主合併案。基於金融機構正式宣布合併對象後,推動速度是成功購併的重關鍵,因此在配合推動行庫間的合併案時,宜儘速針對合併相關資訊之揭露、合併流程之簡便、換股比率問題之處理、員工身分與資遣費等相關問題,及早發掘並妥適解決,以免延宕合併時機,並有助於合併模式之建立。

(三)強化金融制度透明化,以免有意投資或購併我金融機構之外資躊躇不前。其中對逾期放款,從嚴定義以達國際標準,並儘速修訂破產法。

三、推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

為因應金融環境的急遽改變,尤其是電子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我加入WTO 後的國際競爭壓力,政府應在過去推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的多項成效基礎上,繼續推動發展以下之工作:

(一)維持經營環境的自由與穩定

金融中心的發展,與跨國企業地區總部的關係密切且相輔相成。政府應繼續推動「全球運籌發展計劃」,穩定政治與經濟環境,加強運輸通訊基礎建設,減少資金進出的人為障礙,落實GATS服務業自由化的精神,爭取國際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

(二)審慎因應兩岸經貿新情勢

兩岸加入WTO後,後此間經貿發展空間進一步擴大,政府逐漸改變過去的態度,以有效管理來取代過去完全禁止的方式,並已於2001年5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銀行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隨著兩岸經貿的日益頻繁,金融交流更是不容迴避,政府當加速協調兩岸經貿事務,掌握台商授信業務,以與績優的中資或外資金融機構合作或成立策略聯盟的方式進入大陸。沒有活絡的大陸市場,我們將難與上海或香港競爭亞太金融中心的地位。

(三)因應資訊化加強金融基礎建設

資訊化的發展促進電子交易的普及,新興的交易系統挾著功能卓越、成本低廉的優勢對於傳統系統形成挑戰。如何加強發展金融網路與相關制度,適當處理電子貨幣與電子銀行相關問題,以配合時代潮流?又如何配合市場的急速發展,調整監管工作,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與公平?攸關我金融中心之競爭力。目前國際各大交易所已廣泛進行合併與集略聯盟,歐洲的交易所、美國Nasdaq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相繼延長交易時間,台北欲成為亞太金融中心將面臨更激烈的挑戰。

(四)積極發展債券市場

在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下,東亞各國深切體會債券市場不夠發達,企業過度依賴短期資金之缺失。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雖然這十年來發展迅速,但基本上仍停留在以公債及短期交易為主的封閉型市場階段,應該更積極地推動發展各式的債券,落實資產証券化,並規劃發展亞洲債券市場,香港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國參考。

肆、結論

金融體系的健全攸關一個國家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過去我國金融業在紀律化、自由化與國際化並重的原則下,一方面積極地規劃符合國際規範的金融制度,健全國內金融機構體質,以促進金融現代化,另一方面,在利率與外匯自由化下,以發展台北為亞太金融中心為目標,吸引外資及國際金融專業人才共同參與國內金融市場,多元化企業投資與籌資管道,進一步建構台灣成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