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們國家面對預算收入與支出的嚴重失衡,在開源不易、法定負擔經費沉重、預算結構僵化之的情形下,為彌補財政赤字,大量發行公債與賒借。由於快速的債務成長速度,已危及我國財政體質。
從賦稅制度來看,稅基不斷受到侵蝕,近四來賦稅收入皆為負成長,使得租稅公平與效率明顯不足。以我國目前的情況,財政赤字大幅擴增,債務遽增,已影響到政府政務推動的運作。再加上稅制結構中,原本存在的扭曲與許多不合時宜之處,在在顯示大幅度的財政改革,勢在必行。
壹、近二年來台灣總體經濟環境之變化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於今(九十一)年四月底,公布2002年全球競爭力報告,台灣排名由第十八名大幅下滑至第二十四名,競爭力下滑的主因,一為中央政府債務快速增加,以及公共財政政策未見改善﹔另一則為經濟成長過於緩慢、經濟表現欠佳,此一指標亦從去年的第二十九名遽跌至第四十名。雖亞洲地區其他國家包括新加坡、香港、日本等評比亦下降,但馬來西亞、南韓、中國大陸排名則向上揚升。雖說IMD全球競爭力評比內涵項目高達三百多項,一般而言,仍可以反映出一個國家經濟的總體表現。台灣評比向下滑落,實值全民憂心,政府更應引以為惕。
近二年來,台灣經濟受全球的不景氣影響、加上國內政局不穩定、財經政策不明確、兩岸關係緊張,尤以停建核四時粗糙的決策過程,導致國內外投資者對台灣的投資環境失去信心、廠商紛紛出走、連帶使失業率急速攀升、國內需求衰退、經濟成長率不斷向下修正,綜上各項景氣數據指標,皆顯示台灣已陷入相當艱困的經濟環境。
貳、政府財政與稅制問題
當前我們國家面對預算收入與支出的嚴重失衡,在開源不易、法定負擔經費沉重、預算結構僵化之的情形下,具有隱蔽性質的公債發行與賒借等舉債方式,就成為彌補財政赤字,快速且有效的手段。由上述財政結構性轉變,似已迫使我國財政型態,由「租稅國家」逐步走向「債務國家」,乃至落入「巨債國家」的深淵。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累計債務餘額高達2兆9,336億元,占GNP28.2%,創歷年最高峰,且九十與九十一兩年度債務餘額增加達5,265億元,平均每年增加2,632億元,與七十八至八十八年之平均增加數1,029億元比較,債務累積速度高達2.6倍(詳見表一),快速的債務成長速度,與償債之艱困,令人憂心。而不論是赤字規模或累積債務數額,均創空前紀錄,亦顯示我國財政體質岌岌可危。
從賦稅制度面來看,最嚴重的問題,莫過於稅基的侵蝕、稅收未能隨國民所得同步成長,亦即稅收所得彈性已降至0.5﹪。首先,近十年來總稅收占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租稅負擔率亦逐年下降(詳見表二),由八十一年度的18.6﹪降至,九十年度祇有12.7﹪左右,九十一年度預算更降至8.45﹪,尚不到OECD國家平均數27.6﹪的一半,甚至遠較我國經濟發展程度相近的韓國18﹪為低,亦不及新加坡的14﹪、即使經濟起飛的中國大陸也有13.3﹪水準。
其次,由於稅基不斷受到侵蝕,政治人物以減稅為號召來討好民爭取選票,長期各種減免項目,已影響稅收成長,此由近四來賦稅收入皆為負成長可以證明,同時亦使得租稅公平與效率大打折扣,例如資本增益的稅負較輕,而所得稅收有七成集中於勤勞所得者來負擔,加上職業別與身分別的免稅所產生更不公平現象。
從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之歷史經驗,持續的預算赤字及巨額的債務累積,不僅拖垮政府財政,更將扼殺長期經濟發展的契機。以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來,財政赤字大幅擴增,債務遽增,已影響到政府政務推動的運作。在實質收入無法配合各項施政支出的情形下,又面對工商團體的要求與一片減稅以刺激景氣的呼聲中,財政紀律蕩然無存。再加上稅制結構中,原本存在的扭曲與許多不合時宜之處,在在顯示大幅度的財政改革,勢在必行。
參、行政院全國經濟發展會議對財政改革之決心
為提振經濟景氣,各項刺激經濟成長的因應對策紛紛出籠。行政部門分別於去(九十)年一月召開了「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研擬改善我國投資環境及解決產業問題的具體可行措施;以及同年八月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經發會),邀集朝野政黨、學界智庫、企業領袖、與勞工代表共同參與,討論面對全球經濟景氣的衰退、國內產業轉型的問題、失業問題。其中在財金組所討論的議題,包括財政方面「推動財政改革,消除財政赤字,追求財政平衡」,及金融方面「健全金融制度,力求國際化及財務透明化」。
經發會後,就財政方面須儘速修法施行的共同意見,可歸納為四大部分:(一)從事政府組織再造,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府支出規模;(二)推動租稅制度改革,進行稅制結構調整,追求政府收支平衡、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稅政簡化;(三)規劃政府財政平衡與時程行政院應成立「財政改革委員會」,積極從事稅制改革、開闢財源、降低政府支出規模及檢討支出結構,並規劃於五至十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目標;以及(四)推動公營企業、公務機關之民營化。
肆、稅制改革之方向
我國正值經濟景氣尚未復甦、國家財政卻不斷惡化的情況下,在經發會之後,為推動財政改革又成立「財政改革委員會」(下稱財改會),要求政府須作長期完整的財政平衡規劃,提出未來國家財政紀律的遠景與承諾。而財改會針對租稅改革所提出的八大方向為:(一)檢討過低的營業稅率;(二)取消不合時宜的貨物稅項目;(三)個人綜所稅由屬地主義改為屬人主義;(四)檢討遺產稅制的公平合理化;(五)建構電子商務的合理稅制;(六)規劃合理的員工認股權課稅制度;(七)人身保險給付免稅的檢討;(八)長期將取消各種租稅優惠,取消對未分配盈餘加課10%稅款。
玆就財改會所提出之租稅改革方向,論述如下:
一、貨物稅
我國目前施行的貨物稅,其性質為特種銷售稅,其應稅之稅目,乃視課徵之特殊目的而定。例如對汽車、家電課徵,旨在抑制奢侈﹔對水泥、輪胎課徵,乃為防止污染﹔對石油產品課徵,則為節約能源等。然隨著時代變遷主客環境不同、與國民所得增加,貨物稅須適時檢討應稅稅目、調整稅率,以符社會經濟、發展趨勢所需。因此,在檢討我國銷售稅制度時,除應配合營業稅之修正,並逐步將貨物稅定位為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及維護國民健康的特種銷售稅制。
就與企業關係較為密切的貨物稅應稅項目部分,主要如部分中間投入產品(如橡膠、水泥)以及大眾日常用品(如飲料、電器),此與先進國家將特種銷售稅集中於油氣類、車輛、廢棄物及污染物品為課稅對象的精神,明顯不符。再者,由於目前我國貨物稅的課稅大宗,首推「油氣」與「汽車」,兩者合計徵收的貨物稅約占全部貨物稅收的九成。是以,在保留對「油氣」與「汽車」二大類課徵貨物稅或環保稅的前提下,應併同檢討其他貨物稅應稅稅目之存廢。
針對貨物稅改革問題,行政院財改會提出將分成下列三階段進行改革:
第一階段的短期方案:在3年內,取消飲料、玻璃及電器等一般民生必需品的應稅項目,僅保留對「石油」、「天然氣」及「汽車」等具污染性的貨物課稅。
第二階段的中期方案:在3至5年內,對於石油、天然氣、汽車等具污染性的貨物,改課徵「綠色租稅」,其課徵方式,以其排放CO2(二氧化碳)的含碳量為基準,計算其稅率及稅額。
第三階段的長期方案:在7年內,重新檢討水泥、橡膠輪胎應稅項目的稅率問題,由於水泥、橡膠輪胎等也具有污染性,因此,也應該將之改課徵「綠色租稅」。
二、營業稅
我國自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改採以「加值型為主,毛額型為輔」之營業稅制,迄今歷時十六年之久,對財政貢獻良多(詳見表三),且因加強勾稽與追捕效果,而減少逃漏現象,相較於繁複的所得稅制,更具公平性。然在營業稅稅率方面,雖有10﹪之現行法定上限,但實施迄今一直按5﹪下限稅率課徵加值型營業稅﹔與採行加值型營業稅OECD二十六個會員國相較,除日本稅率5﹪與我國相同外,近三分之二國家稅率均在15﹪以上,尤其是採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統合之歐盟(EU)國家平均稅率約在17.5﹪左右。而中國大陸施行加值行營業稅為期不久,即適用17﹪之稅率。因此,現行稅率是否偏低,實值商榷。
又隨時代變遷與社會發展,對於若干不合時宜之貨物稅應稅項目,應加以廢除。目前財政部研擬將貨物稅與營業稅的課稅項目予以合併,針對貨物稅七大類課稅貨品,逐一檢討併入營業稅,即未來將只課營業稅不再課徵貨物稅,同時提高營業稅稅率。另外,中央政府將其營業稅稅收扣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撥供作為統籌分配之用,因此提高營業稅稅率,擴大統籌分配款之大餅,換言之,每提高一個百分點約可增加400億元稅收,自有助於增裕地方政府財源。
綜上,配合貨物稅的改制全盤檢討營業稅制,適時提高營業稅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以兼顧財政穩定與稅制合理化。
三、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健全稅制,我國自民國八十七年開始實施兩稅合一所得稅制,但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稅率仍為25%,與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相較,其間有15個百分點差距,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盈餘之保留,為其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乃於所得稅法特別規定,就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縮減兩稅間差距,此乃參仿其他採兩稅合一所得稅制國家體例,所採取之補救措施。
惟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也因此產生許多困擾,不但造成稅制的複雜性,增加許多行政稽徵成本﹔且因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處理原則不同,對企業額外加徵稅款,進而影響企業的儲蓄與再投資資金之累積。因此,面對工商團體的韃伐,政府在「全國經濟發展會議」決議之一,擬以縮小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間的差距,並檢討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然應如何縮小兩稅稅率之差距,目前尚未有一致的看法。基本上,可從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之最高稅率著手。玆分述如下:
1.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在兩稅合一之下,營所稅實質上已成為綜所稅的扣繳稅性質,於分配股利時,所增加之暫繳稅款,可於綜所稅申報繳稅時抵減之,因此似乎沒有增加實質的稅負負擔。但對一般人而言,心理上會覺得增稅,尤以在不景氣時,更易引起企業界反彈﹔再者,由於傳統產業的租稅減免較少,相對於高科技產業較多的租稅優惠,若以提高營所稅稅率,將會擴大貧富間的稅負差距。
2.降低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短期會產生稅收損失,且受惠者多為適用最高級距的高所得者。因此,就長遠角度來看,仍應以「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方向來規劃,取消或縮減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各項產業別、職業、身分別的免稅,才能擴大稅基,進而降低稅率;當然,在降低最高邊際稅率之同時,亦可就其稅率結構與課稅級距再檢討,並作適當調整。
惟在未提出兩稅稅率結構的配合調整方案前,不可輕言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規定,以免破壞兩稅合一稅制防杜避稅之設計。
(二)個人綜合所得稅
在經濟全球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下,不論個人或事業所得均將走向多元、國際化,尤以我國在加入WTO之後,更不應由於現行綜合所得稅(屬地主義)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人主義)課稅原則不一致,使投資者得以規避稅負,而以個人身分對外投資,造成國家稅收短少。此外,又因放棄對居住者或固定營業場所境外來源所得之課稅權,而使資本外流,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甚至縮減國際間租稅談判空間等,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財政部早於十多年前,即規劃將綜所稅改採「屬人兼屬地主義」,然而十多年過了,一直無法克竟其功。近來,財改會也已提出將個人綜合所得由現行的「屬地主義」改為「屬人兼屬地」制度之規劃,未來主要修法方向有四:(1)為將課稅範圍擴及個人境外所得﹔(2)重新規定居住者的定義﹔(3)實施初期給予個人境外所得短期減免﹔(4)修法曾訂防杜避稅條款。對於這樣的改革,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與租稅中立原則,也是多年來努力的方向,但仍須克服實務上的困難。
要對海外所得課稅,一方面政府要能掌握人民的海外所得,另一方面要能避免外國和本國的重複課稅,都需要其他國家的配合。然而有些國家基於政治上的考量,或為吸引資金與人才的進入,相對提供優惠的避稅環境。據此,僅能達到局部的公平,亦即到合作的國家目前須公平課稅,到沒有合作的國家即可逃稅,誠實的人反被課稅的不公平結果。雖說,財改會初期目的,在於健全稅制而非增加稅收,且以長遠的規劃與修法來解決技術上的問題﹔但是如何扣除外國稅額、如何查緝不實申報、海外公司盈餘歸戶問題、以及如何規劃與其他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並協助查稅,均需提出更詳細的計劃與說明,以免未見其利反蒙其弊。
四、遺產稅
經發會會議期間,工商團體的代表提出檢討遺產贈與稅之建議,包括降低遺產贈與稅的看法,並以美國與新加坡為例。據瞭解美國參眾兩院於去(2001)年五月間,所通過之遺產贈與稅改革法案,係2002年開始,逐年調降遺產稅率,同時提高免稅額,直到2010年始完全廢除遺產稅。至於新加坡遺產稅迄今仍存在,只是其相對稅率較低,我國現制一億元以上遺產稅率為百分之五十,新加坡的課稅級距二億二千萬元以上稅率僅為百分之十,但若詳加瞭解其起徵之遺產總額,是否稅負確實較低,亦值深究。
依現制相關規定,據統計目前約有95﹪的民眾過世後,係免課遺產稅,而每年的遺產稅收僅二百億元,占賦稅收入比重僅1.5﹪(詳見表四)。因此,課徵遺產稅其累進的課徵方式,實有助於所得重分配,因為能課到遺產稅的都是高所得者,尤其在目前貧富差距程度日漸擴大的情況下,租稅制度的重分配功能更形重要。企業界的疑慮,在於被繼承人在生前已課了所得稅,死後再課遺產稅,認為有雙重課稅之嫌。然遺產贈稅係針對因死亡而引起之財產移轉的行為來課稅。因此,遺產稅與贈與稅是一體兩面,生前課贈與稅,死後課遺產稅;後者乃前者之輔助稅,以防杜藉生前贈與,規避死後課稅。故一旦廢除遺產稅,勢必要同步廢除贈與稅,其中所牽涉的考量更是相當複雜。對租稅公平性影響,更不在話下。
再者,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遺產及贈與稅雖屬國稅,但收入的分配,中央應以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及鄉鎮徵起之收入則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及鄉鎮。因此,遺贈稅收入乃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遺贈稅的存廢攸關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在地方財政普遍吃緊拮据的情形下,不應輕言降低遺贈稅稅率或取消遺贈稅之課徵。
伍、結語
阿扁總統上任後,曾對選民承諾「任內不加稅」,非但如此,在經濟景氣不佳的壓力下,更施行了各式各樣的減稅措施,例如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合併享受減免優惠、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二年等。可見儘管政府信誓旦旦要進行賦稅改革,但其內容皆是不斷地擴增減免稅捐的範圍,對當前政府的財政困境,無疑是雪上加霜。尤以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製與執行的困難為例,曾造成行政院與立法院之爭議,更突顯了政府政策的施行未考量現實財政狀況,不但相互矛盾,甚至背道而馳。
日前行政院明確的宣示,國民有納稅的義務,基於憲法人人平等的原則,取消軍教免稅優惠,擴大稅基,增加政府收入,是政府既定的政策,並希望明年就能施行。我們完全的支持與肯定行政院的決定,然執政者是否有決心突破既得利益者的阻力與抗爭,打破軍教免稅的神話,考驗著政府的施政魄力與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財政乃庶政之母,政府所有政務的推動與功能的發揮,皆需依賴充裕與穩定的財源支應,而合理、有效率的政府資源配置與使用,更是國家發展競爭力的根本基石。換言之,要改善當前我國財政困境,最重要的是恢復財政紀律,在稅制方面除了擴大稅基、改善結構、調整稅率與建構新制等四個方向進行,配以其他非稅課收入財源的增闢,再加上政府組織改造、檢討及調整支出,以利政府財政之長久穩健發展。政府從事財政改革的決心,重點在於落實,而非只研究不執行,期待政府拿出魄力與決心,為我國規劃多年的租稅改革,跨出成功的一步。
表一:歷年中央政府債務餘額之概況
單位:億元﹔﹪
|
項目 年度
|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收支差短
|
公債及賒借
|
歲出加 還本(2)
|
債務依存度 (1)/(2)
|
債務餘額
|
|
|
金額
|
占歲出比重
|
占GNP比率
|
合計(1)
|
占GNP比率
|
總預算
|
特別預算
|
|
|
金額
|
占當年度GNP﹪
|
|
78
|
219
|
4.1
|
0.6
|
642
|
1.7
|
512
|
130
|
5,622
|
11.4
|
1,882
|
5.0
|
|
79
|
215
|
3.1
|
0.5
|
452
|
1.1
|
8
|
444
|
7,260
|
6.2
|
1,540
|
4.8
|
|
80
|
-1,652
|
-19.9
|
-3.6
|
1,111
|
2.4
|
996
|
115
|
8,758
|
12.7
|
2,162
|
5.8
|
|
81
|
-3,379
|
-31.9
|
-6.5
|
3,456
|
6.6
|
2,387
|
1,069
|
10,990
|
31.4
|
3,920
|
10.9
|
|
82
|
-2,744
|
-24.4
|
-4.8
|
2,929
|
5.1
|
1,628
|
1,301
|
11,792
|
24.8
|
5,942
|
13.9
|
|
83
|
-1,464
|
-14.0
|
-2.3
|
1,823
|
2.9
|
1,082
|
741
|
10,983
|
16.6
|
7,671
|
14.6
|
|
84
|
-1,867
|
-16.6
|
-2.7
|
2,383
|
3.5
|
751
|
1,632
|
11,551
|
20.6
|
8,795
|
16.1
|
|
85
|
-1,273
|
-11.3
|
-1.7
|
2,150
|
2.9
|
958
|
1,192
|
12,043
|
17.9
|
9,603
|
16.5
|
|
86
|
-1,953
|
-15.2
|
-2.4
|
2,747
|
3.4
|
1,173
|
1,574
|
13,851
|
19.8
|
11,366
|
17.2
|
|
87
|
1,070
|
9.3
|
1.2
|
1,096
|
1.3
|
499
|
597
|
12,600
|
8.7
|
12,307
|
15.8
|
|
88
|
450
|
3.4
|
0.5
|
745
|
0.8
|
566
|
179
|
14,307
|
5.2
|
12,176
|
14.5
|
|
88A
|
157
|
1.0
|
0.2
|
1,486
|
1.6
|
1,277
|
209
|
17,918
|
8.3
|
20,683
|
24.2
|
|
88下及89
|
-1,805
|
-7.6
|
-1.2
|
4,713
|
3.2
|
4,661
|
52
|
25,938
|
18.2
|
24,071
|
25.3
|
|
90
|
-2,425
|
-19.2
|
-3.3
|
3,770
|
3.6
|
2,770
|
1,000
|
19,386
|
19.4
|
27,044
|
28.0
|
|
91
|
-2,586
|
-15.8
|
-2.4
|
2,550
|
2.3
|
2,550
|
0
|
17,421
|
14.6
|
29,336
|
28.2
|
註1.「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收支差短」欄內,負號表當年度產生收支差短數
2.78至88年度為審定決算數﹔88A年度係加計台灣省政府決算資料﹔88下及89年度為院編決算數﹔90、91年度為法定預算數﹔各年度均未含債務還本數。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表二:歷年來賦稅收入概況分析
單位:﹪
|
年度
|
賦稅收入
|
國民租稅負擔率
|
|
年增率
|
占歲出比
|
|
70年代平均值
|
12.8
|
70.9
|
17.2
|
|
80
|
-4.6
|
63.4
|
17.4
|
|
81
|
19.7
|
61.0
|
18.6
|
|
82
|
8.1
|
59.5
|
18.2
|
|
83
|
7.8
|
61.7
|
17.9
|
|
84
|
9.3
|
64.5
|
18.1
|
|
85
|
-2.8
|
65.0
|
16.1
|
|
86
|
6.2
|
67.7
|
15.7
|
|
87
|
9.9
|
70.1
|
16.0
|
|
88
|
-3.0
|
66.2
|
14.7
|
|
89
|
-2.2
|
61.6
|
13.3
|
|
80年代平均值
|
4.8
|
64.1
|
16.6
|
|
90
|
-7.4
|
54.8
|
12.7
|
|
91
|
-3.0
|
55.0
|
8.5
|
資料來源:89年財政統計年報;及90、91年法定預算,相關資料彙編而得。
註:國民租稅負擔率為賦稅收入占GNP之比率。
表三:歷年來營業稅稅收概況
單位:新台幣億元﹔﹪
|
年度
|
實收金額
|
年增率
|
占稅收比重
|
|
76
|
622.19
|
-
|
13.5
|
|
77
|
737.21
|
0.19
|
13.2
|
|
78
|
777.71
|
0.05
|
11.5
|
|
79
|
1,118.79
|
0.44
|
13.2
|
|
80
|
1,224.45
|
0.09
|
15.1
|
|
81
|
1,470.08
|
0.20
|
15.2
|
|
82
|
1,689.73
|
0.15
|
16.2
|
|
83
|
1,960.95
|
0.16
|
17.4
|
|
84
|
2,142.47
|
0.09
|
17.4
|
|
85
|
2,168.37
|
0.01
|
18.1
|
|
86
|
2,234.50
|
0.03
|
17.6
|
|
87
|
2,439.98
|
0.09
|
17.5
|
|
88
|
2,517.82
|
0.03
|
18.6
|
|
89
|
2,122.93
|
-0.16
|
15.7
|
|
90
|
2,037.07
|
-0.04
|
16.1
|
資料來源:財政統計年報(89年);以及財政統計月報(91年)
表四:歷年遺產及贈與稅稅收概況
單位:億元﹔﹪
|
項目年度
|
合計數
|
遺產稅
|
贈與稅
|
|
|
實收金額
|
占稅收比重
|
實收金額
|
占稅收比重
|
實收金額
|
占稅收比重
|
|
76
|
42.21
|
0.9
|
37.75
|
0.8
|
4.45
|
0.1
|
|
77
|
47.72
|
0.9
|
39.59
|
0.7
|
8.13
|
0.2
|
|
78
|
48.73
|
0.7
|
39.10
|
0.6
|
9.63
|
0.2
|
|
79
|
64.90
|
0.8
|
51.56
|
0.6
|
13.34
|
0.2
|
|
80
|
64.96
|
0.8
|
50.10
|
0.7
|
14.86
|
0.2
|
|
81
|
128.74
|
1.3
|
75.13
|
0.8
|
53.62
|
0.6
|
|
82
|
131.78
|
1.3
|
89.35
|
0.9
|
42.43
|
0.4
|
|
83
|
192.92
|
1.7
|
134.39
|
1.2
|
58.53
|
0.5
|
|
84
|
214.58
|
1.7
|
162.30
|
1.3
|
52.28
|
0.4
|
|
85
|
244.53
|
2.0
|
183.06
|
1.5
|
61.47
|
0.5
|
|
86
|
243.26
|
1.9
|
182.98
|
1.4
|
60.29
|
0.5
|
|
87
|
255.19
|
1.8
|
172.15
|
1.2
|
83.05
|
0.6
|
|
88
|
215.68
|
1.6
|
167.54
|
1.2
|
48.14
|
0.4
|
|
89
|
265.51
|
2.0
|
219.74
|
1.6
|
45.77
|
0.3
|
|
90
|
227.10
|
1.8
|
194.62
|
1.5
|
32.48
|
0.3
|
資料來源:89年財政統計年報;以及財政統計月報(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