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日本趨勢策略大師大前研一於去年(2006)在日本出版「M型社會」一書,立即引起廣泛的討論,不出一年的時間即成為了檢驗現代社會的重要標竿。在台灣,似乎已有許多人認同了「M型社會」的來臨。因近年來台灣的一般薪水階級收入原地踏步,可是油價節節上升,日常生活必需品價格不斷上漲,子女的教育與養育成本更是令人吃不消,愈來愈多人自認為是所謂的「近貧階級」(near poor),如果因就業不穩定乃至於失業,還可能成為「新貧階級」(new poor)。可是在另一方面,看到政府標售土地而不時有業者喊出了天價,高額建案接二連三的推出,每坪百萬元以上總價億元的豪宅紛紛跟進,精品旗鑑店一家比一家大,瘋狂搶購時髦精品更令人咋舌,好像進入了另一個國度。
這樣的矛盾與錯亂還不止於此,當我們從報紙中抽出豪宅推案或新上市奢侈精品的大幅廣告夾頁時,赫然發現攤在面前的報紙圖片,內容是一樁樁的家庭悲劇…。去年有一碗麵的故事,母親重病臥床,三個小孩分食一碗麵,還想辦法帶回給媽媽吃;今年在尖石鄉有「水密桃阿麼」,一個人挑起養育7名孫子女的責任…「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的相關報導在近年來已經司空見慣了,遑論關於積欠卡債與關廠歇業的報導!
大前研一很清楚地指出,日本在進入1990年代經濟即陷入衰退,中產階級逐漸消失,其中大部分流向中下階級(年收入在600萬日圓以下的中下階級占總人口八成),形成左右兩端高峰而中間相對低落的M型社會。何以會導致「失去的十年」經濟衰退現象而另中產階級逐漸消失呢?大前研一認為是政府弄錯了因應策略。因日本政府眼裡只認識舊型態的經濟,把不具實際效用的財政支出、增加貨幣供給、調降利率等,當成了提升景氣的對策;十年下來,日本仍然呈現著通貨緊縮的現象。簡單地說,1985年之後國際「新經濟」逐漸形成,加上日本國內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所面臨的經濟「衰退」其實不同於過去的樣態。但日本政府卻以「傳統」手段來提昇景氣,而沒有注意到打破國界的新經濟浪潮所呈現出來的現象。
大前認為日本經濟會呈現所謂的「衰退」,乃因為經濟無國界化與數位經濟所形成的價格正常化(例如過去高價位的數位產品,功能不斷在提升,價格卻節節下滑),日本政府忽視了經濟全球化的特質,仍沿用過去的作法試圖提振景氣,既不能吸引眾多的老人人口,將其豐厚的儲蓄投入市場;同時企業界為了節省成本支出而大量僱用非專職人員,尤其對不需升遷且雇用時期較短的契約雇用模式情有獨鍾,使得薪水階級原地踏步甚至呈現倒退!結果,合計中央與地方的債務、財政融資資金等,日本政府發行了超過一千兆日圓的公債。1992年之後的十年,在私部門工作者年收入在500-800萬日圓之中產階級比例下滑,400萬以下以及1200萬以上之收入者,比例卻略為增加,換言之,薪資階級在經濟長期衰退中逐漸兩極化,形成所謂的「M型社會」。
二、台灣的徵狀
若根據大前研一採用薪資水準作為M社會的主要分析依據,資料顯示,台灣過去十餘年間薪資平均水準雖有短暫波動,但並沒有像日本呈現長期衰退。根據主計處資料,工業與服務業每人每月薪資從1994年33,689元緩慢上升至2001年為42,042元,2002年略為下降至41,667元,然後又逐步上升為2006年的44,107元。製造業情形也相當類似,從1994年30,803元上升至2000年39,080元,2001-2002年下降分別為38,586元與38,565元,之後又回升至2006年的42,293元。從薪資水準的變化看不出所謂的「M型社會」,即便同時考量薪資上漲率與物價上漲率,實質薪資上漲率只在2001年(-1.01%)、2002年(-0.88%)和2005年(-0.24%)出現負值。這些數據並不足以說明台灣就是「M型社會」,然而我們也無法排除「M型社會」的可能,畢竟人們的實際感受是存在的。基於此,本文試圖找尋其他的指標來探討台灣的情形,以下乃根據官方既有相關統計來觀察,台灣是否存在促使中產階級下滑的相關徵兆?
1.失業率與失業人口的特色
台灣地區在2006年之前,失業率維持在2%以下,2000年為2.99%,2001年躍昇至4.57%,2002年更達到 5.17%的高峰;從絕對數字觀之,2001年以來每年失業人口維持在40萬以上,2002年與2003年甚至超過50萬人。值得注意的,如果按教育程度(國中及以下、高中職、大專及以上)來區分,三個學歷類別的失業率在2000年時差別不大,均介於2.7%-3.4%之間,2001年開始往上衝,並於2002年失業率達到高峰後都開始呈現下降,可是大專及以上學歷者下降較不明顯,反而因為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人數的增加[1],使得失業人數呈現增加的現象。如表一所示,失業率最高的2002年(4.28%)有12.8萬「大專及以上」失業人口,到2005年(4.01%)失業率雖然下降,失業人數卻增加至14.4萬人。至於「高中職」學歷與「國中及以下」學歷者從2002年以來失業人口數都是呈現下降的情形。如果失業人口按年齡來區分,15-24歲失業率從2001年以來都在10%以上,遠高於25-44歲(5%以下)以及45-64歲人口群(4%以下)。若細分25-50歲主要就業人口,失業率和年齡成反比,亦即25-29歲組失業率最高,依此類推,45-49歲組失業率最低。由於「大專及以上人口」是中產階級的主要來源,相較於其他較低學歷人口,雖然失業率目前不是最高,失業趨勢卻是最險峻的,首當其衝則為剛步出校園的年輕大專畢業生。
表一 失業率與失業人口數按學歷分
單位:千人,%
|
|
合計 |
國中及以下 |
高中職 |
大專及以上 |
||||
|
年別 |
人數 |
% |
人數 |
% |
人數 |
% |
人數 |
% |
|
2001 |
450 |
4.57 |
164 |
4.71 |
182 |
5.12 |
104 |
3.72 |
|
2002 |
515 |
5.17 |
172 |
5.14 |
215 |
5.92 |
128 |
4.28 |
|
2003 |
503 |
4.99 |
167 |
5.17 |
207 |
5.60 |
129 |
4.09 |
|
2004 |
454 |
4.44 |
134 |
4.31 |
184 |
4.87 |
136 |
4.06 |
|
2005 |
428 |
4.13 |
113 |
3.76 |
171 |
4.54 |
144 |
4.01 |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94年人力資源調查提要分析」)
2.自殺率攀升
因自殺或自傷死亡人數與死亡率近十年在台灣地區均呈現上升趨勢,如表二所示,1994年為第13位死因,死亡人數1,451人,每十萬人口死亡數為6.88;死亡人數於2002年開始衝破3千人,2006年台灣地區自殺死亡人數達4,406人,為國人第九大死因,每十萬人口死亡數為19.3人,佔死亡總人口3.3%,比去年成長0.2百分點,死亡年齡中位數則為46歲,低於其他九大死因死亡年齡(十大死因死亡年齡中位數為73歲)。如果針對15-64歲人口來分析,自殺死亡人數為1,410人,提升為第七大死因,佔死亡人數之4.6%,每十萬人口死亡率為26.3人。
表二 歷年自殺死亡人數與死亡率
|
年別 |
死因順位 |
死亡人數 |
每十萬人口死亡數 |
|
1994 |
13 |
1451 |
6.88 |
|
1995 |
11 |
1618 |
7.61 |
|
1996 |
11 |
1847 |
8.61 |
|
1997 |
10 |
2172 |
10.04 |
|
1998 |
10 |
2177 |
9.97 |
|
1999 |
9 |
2281 |
10.36 |
|
2000 |
9 |
2471 |
11.14 |
|
2001 |
9 |
2781 |
12.45 |
|
2002 |
9 |
3053 |
13.59 |
|
2003 |
9 |
3195 |
14.16 |
|
2004 |
9 |
3468 |
15.31 |
|
2005 |
9 |
4282 |
18.84 |
|
2006 |
9 |
4406 |
19.3 |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統計資訊網 http://www.doh.gov.tw/statistic/index.htm)
3.低收入戶增加
雖然台灣地區一般薪資水準尚未呈現下降的趨勢,如果我們檢視家庭儲蓄的變化,可以發現一些值得注意的變化。為了反映不同階級家戶的所得水準,需考量家戶的人口數,因此在區分家庭可支配所得五等分時,筆者所採用的是平均每戶每人的計算方式(詳後敘),依此來比較,可以發現1997、2001、2005年最窮的階級儲蓄金額呈現下降趨勢,從15萬餘減少到7萬8千;中產階級也是從36萬6千下降至30萬6千元;唯有最富有階級呈現上升但波動的情形,三個年份分別為82萬4千、91萬3千、88萬5千元(見圖一)。簡言之,近年來除了所得最高百分之20家庭,其餘的家庭儲蓄都在減少,對於所得偏低的家庭來說,由於生活負擔的加重使得儲蓄減少,符合政府「低收入戶」的可能性也會增加。
台灣地區之低收入戶與低收入人口,若視之為「貧戶」與「貧民」,兩者之比率相較於西歐國家均呈現偏低現象,但顯現逐年提升的趨勢。例如1995年台灣地區低收入戶比率與低收入人口比率分別為0.83%與0.54%,到社會救助法修正前,2004年底已分別上升至1.15%與0.9%。如果分開各地區觀之,早期以高雄市貧戶率最高,1996年(民國87年)之後因為「最低生活費標準」的計算方式統一,則以台北市成長最為明顯。2005年(民國94年)社會救助法修正採「三合一」門檻,台北市「貧戶率」與「貧民率」暫時呈現下降,隨即於次年回升;其他兩個地區則仍呈現增加趨勢,至2006年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貧戶率分別為1.43%、1.39%、與1.17%(見表三)。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作者分析作圖)
圖一儲蓄金額按家戶可支配所得五等分分
表三 台灣地區貧戶率按地區分
|
|
台灣省 |
台北市 |
高雄市 |
|||
|
年別 |
貧戶數 |
貧戶率 |
貧戶數 |
貧戶率 |
貧戶數 |
貧戶率 |
|
1992 |
34,675 |
0.85 |
5,546 |
0.68 |
3,559 |
0.9 |
|
1993 |
36,510 |
0.86 |
5,800 |
0.7 |
3,969 |
0.99 |
|
1994 |
36,955 |
0.84 |
6,324 |
0.76 |
4,446 |
1.08 |
|
1995 |
36,942 |
0.81 |
6,544 |
0.78 |
4,557 |
1.07 |
|
1996 |
36,889 |
0.78 |
6,795 |
0.8 |
5,049 |
1.14 |
|
1997 |
37,068 |
0.76 |
6,686 |
0.78 |
5,440 |
1.2 |
|
1998 |
41,022 |
0.82 |
7,684 |
0.88 |
5,671 |
1.21 |
|
1999 |
42,996 |
0.84 |
8,736 |
0.99 |
6,093 |
1.26 |
|
2000 |
49,271 |
0.93 |
9,773 |
1.1 |
6,937 |
1.39 |
|
2001 |
49,656 |
0.92 |
11,021 |
1.23 |
6,148 |
1.21 |
|
2002 |
51,168 |
0.93 |
12,073 |
1.33 |
6,841 |
1.32 |
|
2003 |
56,123 |
1.01 |
13,115 |
1.43 |
6,832 |
1.3 |
|
2004 |
59,201 |
1.04 |
15,970 |
1.73 |
7,275 |
1.35 |
|
2005 |
64,118 |
1.11 |
13,008 |
1.39 |
7,342 |
1.35 |
|
2006 |
68,443 |
1.17 |
13,499 |
1.43 |
7,633 |
1.39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社會救助概況」)
4.家庭危機升高
內政部統計2006年兒少受虐案共有10,084件,不僅首度破萬,也創歷年新高(比前一年成長20%);今年(2007年)一月,就傳出十五件重大兒虐案,造成八死廿二傷,堪稱「台灣兒保史上最黑暗的一月」。最近兒福聯盟統計近年來攜子自殺的悲劇案件,民國95年有33名兒童喪命,其中逾七成是經濟陷於困境的父母把孩子當陪葬品(聯合報A6民國96年6月10日記者詹建富報導)。上述報導令人怵目心驚,如果我們進一步檢視和家庭危機有關的幾個統計數字,不論兒虐案件、失業、離婚率與精神疾病罹患率,於2000年之後,大致都呈現上揚的情形(見圖二)。
圖二家庭危機相關統計(每千人精神疾病率、離婚率、每萬兒虐率)
當然台灣所呈現的徵狀應不只於此,以上的討論乃以官方統計為基礎,簡單說明台灣近年的社會現象,不論從高教年輕失業人口,貧窮人口與貧戶數,自殺人口以及其他和家庭危機有關的指標來觀察,對於大前研一所提出的M型社會,台灣似乎已經有了徵兆;至少讓我們警覺到弱勢峰(或左肩)的形成以及中產階級式微的可能性增加了。
三、M型社會指標
由於M型社會乃是個趨勢的描述,正確的說法應為M化的社會型態。換言之,如果一個社會的財富分配原本接近一個鐘型(常態分配曲線)或倒U型,那麼中間部分比例逐漸減少而令兩端凸起,即是M化。然而中間部分比例減少,並不一定會均勻地推向兩端。例如,大前描述日本社會時,重點在說明中間階級滑向弱勢,嚴格說來,大前並沒有去証實右肩的優勢階級之變化(或富者愈富現象),只有模糊帶過,而以年薪在2000萬以上日圓者之比例略有增加來作為證據。其實,只要將2000萬以上之級距進一步細分,例如2000-2500萬、2500-3000萬、依此類推…那麼右肩凸出的情形就未必能顯現出來!總之,大前雖然很用力說明M型社會,並沒有提出一個客觀的指標來証實M型社會的存在。為彌補此不足,筆者嚐試發展測量M型社會的指標:
A.均衡指數(The Balance Index)
將一般慣用的家庭可支配所得按五等分(也可以採用十等分)高低排序,分別計算出各等分平均數(以最低百分之20家戶平均所得為L,中間等級家戶平均所得為M,最高百分之20家戶平均所得為U)。然後計算中間所得和最低所得距離(M-L),與中間所得和最高所得之距離(U-M)之比,即(M-L)/(U-M),作為測量指標,我們稱之為「均衡指數(The Balance Index)」或中產階級之「趨貧(富)比」。小於1代表中產階級向弱勢階級滑動,大於1則可說明中產階級向優勢階級靠攏,等於1則是中產階級位於貧富之均衡位置。此計算方式簡單而易懂,若能從歷年趨勢來觀察均衡指數之走向,不失為一檢驗M型社會的一個方法。
值得注意的,由於主計處家庭可支配所得的計算並未考慮家戶規模,當家戶(就業)人口多時,家庭所得自然會較高,反之則較低。主計處所公布的數據,如表四所示,2005年(民國94年)最高所得組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將近180萬,是最低所得組6.04倍,可是前者平均每戶4.35人,就業人數2.31人,後者則分別為1.92人與0.56人。此為官方慣常使用之「貧富差距」計算,忽略了家庭內部之人力資本因素,即便以「平均人口數」來調整,結果如表四的最後一列「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這個結果仍不夠精確,因為那不是源自於每一戶實際的平均每人所得!
表四 主計處公佈之民國94年家庭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
|
|
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 |
最高所得組為最低所得組之倍數 |
|||||
|
2005年 |
合計 |
1(最低) |
2 |
3 |
4 |
5 (最高) |
|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元) |
894,574 |
297,694 |
556,117 |
779,044 |
1,043,131 |
1,796,884 |
6.04 |
|
分配比(%) |
100 |
6.66 |
12.43 |
17.42 |
23.32 |
40.17 |
6.04 |
|
平均每戶人數 |
3.42 |
1.92 |
3.02 |
3.75 |
4.08 |
4.35 |
2.27 |
|
平均每戶就業人數 |
1.51 |
0.56 |
1.18 |
1.56 |
1.92 |
2.31 |
4.13 |
|
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元) |
261,571 |
155,049 |
184,145 |
207,745 |
255,669 |
413,077 |
2.66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4年家庭收支調查」)
為了呈現實際平均每戶每人之所得,筆者直接採用原始資料(近十年來的家庭收資調查),重新計算平均每戶每人之可支配所得,然後再進行五等分(與10等分)之排序,並計算每一個等分之平均數。為求均衡指數的多元,除了「可支配所得」之外,也從所得中抽出兩個重要項目,即「薪資所得」與「財產所得」來計算其各自的均衡指數。其中以相同於前述平均每戶每人可支配所得的方式,來計算平均每戶每工作人口之薪資所得,但財產所得仍是以家戶為單位來計算。以下只針對五等分的統計來說明這三個均衡指數近十年來的趨勢: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作者分析作圖)
圖三 家庭平均每人所得、個人薪資所得、家庭財產所得之均衡指數
圖三呈現了近十年的均衡指數,分別觀察平均每戶每人之可支配得、平均薪資所得,平均家戶之財產所得,都可發現平衡指數均低於一;此外,於1996-2000年間都未有明顯波動,而是在2000之後三條線才都產生向下滑動的變化,其中又以財產所得下滑趨勢最為明顯。如果進一步比較這三條均衡指數之水準,薪資所得偏高介於0.4-0.5水準,財產所得最低且一直在0.1以下,象徵著中產階級的財產所得比起薪資所得更傾向接近弱勢階級!
基於此,筆者進一步採五等分與十等分之倍數來比較十年間家戶財產所得倍數的變化。如圖四所示,以五等分來觀察最高組為最低組的倍數,1996-2000年之間在100倍上下,2001年之後明顯上升,2004年甚至高達312倍。若以十等分來觀察,2001年之後的變化更為驚人,2004年達1,632倍,2005年仍有1,561倍之多,由此可知,家庭財產所得差異的擴大很可能是近年來台灣貧富差距之主要因素!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作者分析作圖)
圖四 家戶財產所得五等分與十等分之倍數
B.M-ratio
一般貧富不均指標除了前述的家庭可支配所得按五等分分配,最高等分為最低等分的倍數之外,最常用的莫過於吉尼系數(GINI coefficient),吉尼系數說明全體財富累進分配曲線(羅倫茲曲線)相對於完全均等累進分配(對角直線)的差距,數值愈高代表愈不均。台灣在過去十年一直高過於0.3,即便最高點(2001年)為0.35,相較於國際並不嚴重。由於吉尼系數所呈現的是全體的不均程度,具有相同的數值可以有無限條不同的財富累進分配曲線;簡言之,累進「先快後慢」和「先慢後快」,都可以得出相同的吉尼系數。此外,吉尼系數並不適合用於檢驗M型社會—一個針對特定收入階層的描述。基於此,筆者嘗試發展M-ratio,計算自於中產階級(五等分之中間等級)之每戶每人之可支配所得與平均國民所得之比(即M/GNP)。由於國民所得來自於全體國民的貢獻,但所得高者影響乃較一般為大,乃不爭之事實。如果中產階級所得的變化可以代表一般國民之表現,那麼M-ratio值愈小,則代表富者所得呈現相對增加的情形,反之,值愈大代表富者所得相對貢獻減少;若同時觀察歷年M-ratio與平均國民所得之走向,即可看出富者是否愈富,以及和中產階級的差距是否擴大?
圖五即呈現近十年來平均國民所得(以美金計)與M-ratio之走向,首先我們看到近十年平均國民所得呈現平穩的起伏,大部分年份在1萬3千至1萬5千美元之間,最低是1998年的12,773美元,最高為2005年的15,690美元。當然,國民所得變化的幅度同時也受到美金匯率的影響(如表五)。無論如何,十年來的波動相當明顯,從1996年0.53逐年下降到2000年的0.5,此後即離「中產」愈來愈遠,2005年為0.465。中產階級平均每戶每人可支配所得愈低於平均國民所得,象徵著和富有階級的距離愈來愈遠!
表五 近十年之平均國民所得與美金匯率
|
民國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
GNP |
13714 |
14048 |
12773 |
13737 |
14721 |
13348 |
13476 |
13752 |
14770 |
15690 |
|
美金匯率 |
27.46 |
28.7 |
33.46 |
32.27 |
31.23 |
33.81 |
34.58 |
34.42 |
33.43 |
32.18 |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作者分析作圖)
圖五 GNP與M-ratio 趨勢
四、政策意涵
從前述的分析,可知道台灣當前除了傳統的「貧窮」有增加趨勢,更重要的是「趨貧」(approaching poor)或「近貧」(near poor)現象的存在。當大量的中產階級的收入沒有隨著物價上升,家庭日常生活費用以及子女的養育與教育成本又不斷提升,負擔與壓力一旦持續下去,中產階級將逐漸「普羅化」,甚至向貧窮靠近。一旦家中主要負責家計者,失業、欠債、生病,家庭即易陷入困境;可是現行的社會救助對於此類的「急難」,能發揮的功能相當有限!
我國「社會救助法」揭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四大宗旨,其中關於急難救助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範了三種對象(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第二十二條規範「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前述的「急難」現象雖然在第二十一條2,3兩款中有所規範,然而甚麼是「生活陷於困境」,卻無「標準」可依循!於是按「低收入戶」相關標準並稍作放寬,即成為政府最常用的判斷依據,「急難」成為低收入或貧窮的一種延伸;因此,社會救助法在「急難救助」方面所能發揮的功能自然受到限制!從近年來社會救助法四大項目的支出比例即可了解,例如2006年急難救助全國總支出2億1千6百餘萬,當年全國低收入戶(84,823戶)生活扶助即超過50億,前者卻只有後者的百分之四。從趨勢來看,1997年生活扶助補助總金額為32億6千萬元,急難救助2億1千萬元,十年來前者補助金額不斷上升,後者卻沒有明顯變化(見表六)。[2]
表六 歷年社會救助統計(不含非現金補助部分)
單位:千元
|
年度 |
生活扶助 |
災害救助 |
醫療補助 |
急難救助 |
|
1991 |
513900 |
55202 |
1136712 |
151124 |
|
1992 |
573974 |
87916 |
995410 |
162356 |
|
1993 |
662545 |
63873 |
1162770 |
194949 |
|
1994 |
1840780 |
829938 |
646241 |
231723 |
|
1995 |
2118948 |
93638 |
608224 |
271702 |
|
1996 |
2285657 |
374208 |
145223 |
311433 |
|
1997 |
2417268 |
295539 |
157616 |
210483 |
|
1998 |
2583390 |
212541 |
167584 |
235284 |
|
1999 |
2839550 |
29963122 |
102525 |
235417 |
|
2000 |
3157904 |
629456 |
96947 |
239487 |
|
2001 |
3362186 |
968864 |
101728 |
214057 |
|
2002 |
3363857 |
178999 |
104851 |
205360 |
|
2003 |
3543917 |
81288 |
89631 |
199140 |
|
2004 |
3807748 |
662712 |
105217 |
245921 |
|
2005 |
4053452 |
547739 |
94632 |
218622 |
|
2006 |
5116000 |
840000 |
87000 |
216000 |
(資料來源: 2006年來自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通報,其他年份資料來自行政院主計處)
社會救助法修正前對於低收入戶的認定,原只須衡量「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2005年1月19日公佈修正後之社會救助法,新條文規定低收入戶的認定,係採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動產及不動產3項標準需同時符合之規定(簡稱「三合一」)。這是我國對低收入資格認定的一大改變,雖然資源的分配會比較公平,但也因配套缺乏也會產生另一種生活困境卻被排除在社會救助之外的現象,主要發生在收入與動產均無或匱乏,卻因為不動產超過規定而不符低收入戶資格的情形。例如,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變故,存款用罄又沒有足夠的收入;又如,獨居老人與被棄養老人,收入不足又沒有存款。這些家庭或老人或許有住屋或不動產,但並不能在短時間內靠其生活,即使變賣了不動產,變賣所得仍然會超過規定(例如台北市為公告現值500萬以下)。這些老人或家庭缺少可賴以生活之現金,一旦被排除於社會救助之外,不僅失去生活扶助,連最起碼的健保補助或收容托育補助都沒有政府的補助。因此,如何設計財產信託制度,使這些老人或急難家庭可以藉不動產信託取得穩定之生活費用,以飴養天年或渡過難關。然此信託制度也應同時考量與社會救助之接軌,才不至於將此類「弱勢」純因不動產不符而被永遠排除於社會救助之外。
在社會救助法未修正前,低收入戶戶數以及人口均呈現上揚,修正後採用「三合一」標準,兩者數量與比率仍是增加。截至2006年底,我國計有89,902低收入戶,佔總戶數比率1.2%,共有218,151低收入人口,佔總人口數1.0%。若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貧窮戶與貧窮人口比率確實偏低,如美國為12.5%(2003年)[3]、歐盟等國平均在15%(2001年)[4]。
然而細究台北市、高雄市與台灣省之「三合一」門檻,以平均國民所得來衡量其實並不低。尤其是台北市「最低生活費」接近平均每人每月約1萬5千元,和美國四口人家之貧窮門檻(poverty threshold)目前約2萬美金來比(合台幣平均每人每月約1萬4千元),絕不遜色!可是符合低收入戶規定之比率為何如此之低呢?筆者以維,一方面是過去我國經濟發展情形很好,因此民眾在動產(如存款)與不動產(如房屋)方面較容易超過門檻[5],同時因家庭列計人口範圍大,全戶不動產最容易超過標準。[6] 因此,社會救助法宜將家庭列計人口以實際共同居住為要件;關於直系血親方面,雖民法規定有相互扶養之義務,若無共同居住之事實,現實環境應考量以申請人上下各一代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一等血親)為範圍。
最後,在中產階級趨貧化的環境中,一般家庭急難風險增高,若要社會救助法發揮急難的因應功能,不宜將急難「貧窮化」,而應以「紓困」為目的。然而,各地方政府原本之「急難救助」預算已經很少,又如何因應動則數百萬的紓困呢?筆者以為,每年公益彩券之盈餘超過200億元,雖然地方政府只分配到一半,但仍遠遠高出急難救助的預算(見表六)。因此,應該授權地方政府自分配到的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率作為「急難救助基金」,提供陷於急難的家庭短期(一年內)低率貸款作為紓困。
五、結論
日本有所謂的「M型社會」,英國則有所謂的ipod世代(insecure, pressured,overtaxed,debt-ridden) ,是指即將進入老年的嬰兒潮世代,其子女幼年時期過著安逸舒適的日子,步入成年後面對獨立的生活倍感壓力,在全球化經濟與知識爆炸時代面臨經濟的不安全感,又因習慣於消費而容易背負債務,並面臨政府需要更多的稅收來因應社會的轉變。這諸多因素,使得這個世代不敢輕易成家,導至晚婚與少生育。台灣近年來的發展也不例外,除了貧富不均倍數從2000年的5.55倍竄升至2001年的6.39倍,至今仍處於6倍以上的情形。可以說,ipod現象也相當明顯,許多年輕人背負卡債,甚至出現超低生育率(總生育率已跌至1.08)。本文根據官方統計資料,支持了一般人的感受,不論從高教失業、自殺率、低收入戶、離婚率、精神疾病罹患率、兒虐率等,都讓人感受到經濟面與社會面的危機,M型社會弱勢峰似乎愈來愈明顯。
由於大前研一並未有客觀的測量指標來說明M型社會,若按其使用薪資水準下滑來說明日本於1990年代中產階級下滑而形成M型分配,台灣至目前為止並無法用同樣方式來說明具有M型社會特質;然而,這並不是說,台灣社會不會成為M型。根據本文對於台灣社會近年來經濟發展、失業情形、自殺、貧富差距、以及家庭危機相關統計來觀察,似乎可以感受得到M型社會正在形成當中。為證實其可能性,筆者試圖發展指標作為M型社會的測量。
首先,從各類所得的「均衡指數」來觀察,台灣近十年來的發展,的確呈現中產階級下滑的趨勢,其中又以「財產所得」之均衡指數最為偏低。另外,平均國民所得於近十年來雖然有些波動,但仍略有增加,可是此趨勢似乎是富有階級的拉力,從M-ratio來觀察,中產階級並沒有呈同步發展,並於近年來反而呈現下挫的情形!
過去一般人談論的「貧富不均」似乎被「M型社會」所取代,大前研一堤出「M型社會」的概念,雖然沒有呈現有力證據,也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去證明,卻帶給我們一個省思 -- 台灣如果繼續朝目前方向發展,是真的可能成為「M型社會」!鑑於最近幾年當愈來愈多家庭趨向於貧窮且變得比過去為脆弱,在發生急難時,社會救助法並未能發揮救急的功能。筆者呼籲除了修訂社會救助法在家庭列計人口的規定上做適度放寬,避免因不動產的「全家」擁有而超過門檻,使得真正需要幫助的「家」被排除於救助之外。此外,財產信託制度也應盡速研訂,讓不動產能轉化成生活所須之經濟來源,給予缺乏收入與動產而光擁有不動產者,多一個生存選擇。最後,我們建議中央應授權地方政府靈活運用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成立「急難救助基金」,提供急難家庭短期低率貸款作為紓困之用。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1] 例如1997年大專及以上就業人口有218.9萬,2005年增至345.8萬人。
[2] 1999年災害救助金額超出歷年數十倍,乃因為921大地震的關係。
[3] 美國普查局(U.S. Census Bureau)貧窮門檻以所得為基礎,並根據家庭成員年齡與規模而不同來設算(詳見http://www.census.gov/hhes/poverty/povdef.html)。
[4] 歐洲的統計乃是按社會移轉後平均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百分之六十作為貧窮門檻(詳見http://europa.eu.int/en/comm/eurostat/eurostat.html)。
[5] 我國住屋持有率高達86%,乃全球少見。
[6]鑒於民法親屬篇第1114條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互負扶養之義務,即便未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失聯或已經另組家庭之直系血親,社會救助法仍規範為列計家庭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