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來國際金融變遷的速度,包括利率、外匯波動,資金的自由化以及金融制度的變遷,是人類金融史上最快速的一段時間。在這時代巨大而快速的轉輪中,我國金融亦置身事中。台灣在過去十五年間,金融系統扮演著我國經濟成長之資金籌措與支應的重要角色。政府宜盱衡國內外經濟情勢,促進我國金融制度的健全,維護金融安全,以使未來金融能持續成為推動經濟成長的動力。

以下針對三方面來探討近二年來若干金融變遷的問題,第一部份探討金融機構呆帳的處理;第二部份探討金融控股公司問題及金融監督管理問題;第三部份為結語。

一、 金融機構呆帳處理問題

根據統計,去(民國九十)年底,財政部公佈全體銀行逾放比率為8.16%,若加計應予觀察的放款,逾放比率高達11.29%。按此一比率大約占GDP的17%,在國際上算是偏高,因此政府宜儘速處理金融機構呆帳問題。

在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以前,政府對於改進銀行打銷呆帳的重要規範為:

(一) 民國七十八年的銀行法修正中,已將銀行的最低資本適足率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規定,訂為8%;七十九年到八十年間將新銀行最低資本額訂為100億元,以充實銀行資本。

(二) 民國八十八年訂定「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要求銀行儘速打銷呆帳。並提出銀行法修正草案,使銀行可發行金融債券,包括第二順位債券。第二順位債券在某限額內可列入資本適足性之項目,因此可用來打銷呆帳時,原始股東可不必以再增資方式來打銷呆帳,故銀行大都願意採此措施。

此外,去(九十)年政府執政時即積極推動金融重建基金,通過的版本係採用立法院通過之修正版本,可籌得一千四百億元資本而有助協助解決基層金融的呆帳問題。

美國總統柯林頓在任時,在美國接待訪美之日本首相及財長時,總是提醒日本首相、財長必須要儘速解決日本金融逾放問題;而今(2002)年布希訪日,仍然舊事重提,可見國際間對金融呆帳問題皆非常重視。目前我國銀行本身也積極的在打銷呆帳,民國九十年大型的銀行一年打銷200億元,中型銀行一年打銷80餘億元,皆有所見。但可惜的是,政府用來打銷金融呆帳的資金準備仍顯不足,建議可以下列方法支應:

1、 將金融業營業稅由2%降至0%的規定取消,亦即將金融業營業稅恢復到2%的水準。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稅制,是依據毛額課稅,非屬加值型營業稅。政府將2%的營業稅永久降為0%,使我國未來稅收的現值至少損失6000億元以上(以未來每年300億元的金融業營業稅調降損失除以5%利率水準所得到之現值)。若恢復此一營業稅不予調降,則可以此稅款為擔保先發行債券籌得此筆6000億元巨額資金,可有效解決台灣目前銀行呆帳困境。政府在去年放棄此項稅收,至為可惜。

2、 我國過去15年來經濟快速成長,銀行淨值亦迅速累積,若銀行以該淨值資本公積打銷呆帳或以其為擔保,籌措第二順位債券,對於打銷呆帳勢必有很大的幫助。

3、 土增稅減半應持續辦理,不以兩年為限,藉以活絡不動產市場,有助銀行有效處理呆帳,減少銀行呆帳。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監理問題

過去我國銀行規模相對上較小,最大三家銀行市場合計之佔有率不到20%,與國外最大三家銀行的市佔率約當20%到50%之間而言,屬於偏低。我國銀行競爭過於劇烈,故國民黨執政時期已將「金融機構合併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由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委託研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以為轉型之預備。民進黨政府執政後亦持續推動此一工作,去(民國九十)年大幅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第一波核准六家金控公司成立,第二波核准七家,目前正在進行中的則有六家。

與我國相對照的是2000年三月份起美國實施金融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規定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並規定該控股公司祇能辦理聯邦準備理事會認為“本質上屬於金融性”的業務才可。依此定義美國在該法案施行後二年之間,我們看到銀行由專業銀行制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制,此外很多銀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即除擁有銀行外亦擁有很多證券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但祗有一家大的證券公司及一家大的保險公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分別擁有銀行子公司,換言之,在美國,其主要考量之一是因為銀行承作放款、接受存款,涉及經濟活動支付工具管理的安全性,尤其是貨幣管理,而保險公司因為不收受存款,但可作放款,亦可投資「非金融事業」,及辦理如不動產中介等非金融業務,即其全方位保險業務中有不少部分本質上「非屬金融性質」,故不可成立握有銀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此觀之,美國仍審慎維持銀行與非銀行(可投資及部份經營非金融事業)有所分野之金融制度。

德國金融一向採綜合銀行制,銀行可經營保險及證券業亦可投資經營非金融業。德國保險公司亦可經營銀行及證券業。惟日前金融時報報載德意志銀行將儘量出售其非金融性直接投資,以求更符金融機構性質,更朝美國制度方向演進。

對我國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利弊,論者有二:一為支持,另一則認為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金融怪獸,不易管理,然目前為止國內仍未見詳細闡述,下文將予以探討。首先,就發揮綜效提供客戶一次金融購足服務而言,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方向正確,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與非高科技性企業大部分仰賴銀行融資,而高科技產業是帶動我國經濟發展之動力,其資金大多由資本市場(股市)供應,銀行一直未能作為高科技產業主要的資金供給者。因此未來藉由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可透過設立證券子公司辦理證券與債券之承銷提供高科技產業資金,介入其融資,且增加銀行控股公司之服務客戶「一次購足」的綜合效應。證券、保險公司組金融控股公司,結論亦同。

第二、就風險分散及資本適足性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當然具有風險分散作用,但我國銀行與美制銀行所承擔的放款風險基本上有很大的不同。美制商業銀行大都袛提供短期商業放款,其提供之中長期建築業融資亦多以不動產證券化方式予以避險,故其業務上屬短期性質,至於企業中長期貸款及企業資本投資需求,則由證券市場來滿足,故銀行帳戶易透明化。我國銀行以中長期放款及中長期房貸居多(即使短期放款亦常展期作中長期使用),故我國銀行面對之貸款戶風險較美制為高。此外,美國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將保險業、證券業納入後致非銀行關係公司可能影響銀行的資本健全性,特別規定聯邦準備理事會(銀行控股公司主管)必要時可對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或對控制銀行主要股份之公司的非銀行子公司,調查其資本適足性。美國金融管理影子委員會認為這項規定係導致美國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很少設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理由之一。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已在推動,我國對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之規定宜嚴格執行;目前銀行及證券業均已施行資本適足率規定,而合乎國際BIS規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規範仍宜適時推動。

甲、 公司治理、金融監理透明化與即時校正(Prompt Correction)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我國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為避免交叉持股,對交叉持股限期三年內改善,必要時可延兩次改善,朝美式管理;此外,美制重視以證券市場資訊透明化監督上市上櫃公司,美國全國平均公司股東會投票權中,基金機構投資者等金融機構之投票權即在50%以上。此外對公司治理好的一般公司,機構投資者亦給予較高股價以茲監督一般公司。德制一般公司之股東會中銀行受委託出席股東會之股權亦佔全部出席股權的60%左右,故銀行能監督一般公司,作為其是否對一般公司融資依據。我國此種公司治理機制較落後,未來我國控股公司如何避免非金融事業與金融事業間之利害衝突及進行資訊透明化之管理,及銀行與保險公司間利害衝突迴避管理,宜予重視。

鑑於金融管理複雜,且其影響經濟安定甚鉅,而我國民間的公司治理體制發展既較弱,故目前主要監理系統應落在主管機關肩上。在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強調對銀行重大缺失之管理採即時校正方式,此外,對於重大違規均登錄於聯邦準備銀行之月報上,為大眾所週知,以收透明管理之效。但我國目前對違規之處理仍未臻類此之透明化,未來亟待改進。

目前為因應金融控股公司之施行,獨立公平的金融監理委員會之設立實刻不容緩。美國之金融監理主管單位,除行政功能外,其重點在於監督與違規之處罰,大的罰鍰常在一億美元及數百萬美元間,罰則甚重,故具「準司法性」的特質,因此獨立公平相當重要。故美國不論證券交易委員會委員或聯邦準備銀行理事之任命,均須經參議院同意,以表示公正性與獨立性。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選任不必經立法院同意,但由於金融監理委員會委員具即時嚴格處罰權力,以目前國內政治生態,若委員全由官派,處罰執行爭論必多。去年曾有建議,九位委員中除五位官派委員外,其他四位依目前政黨各推派一位;且條文中亦規定委員由學者專家擔任,且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似能兼顧獨立與公平之需要。惟上一會期因立法委員未能認知金融監理委員會之裁決具有準司法性特性,而未能考慮通過設立金融監理委員會,殊為可惜,宜儘速通過,以因應金融控股公司所需之監理機制。

三、結語

經歷1997-98亞洲金融風暴後,金融界的體認是大的金融機構應有適當的監理,社會才會蒙利,我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方向正確,但祗有在透明化金融監理下,經濟才會蒙利,否則在經濟蕭條時金融安定會反受其害。當今的金融題重點不是國內與國際金融競爭,而是好金融機構與壞金融機構的競爭,故宜加速打銷呆帳、改善公司治理。按金融市場與機構,除了以資金協助企業的發展,其本身金融業務的相關制度之發展亦至為重要。而金融制度之公平性與獨立性,有賴政府與民間的相互努力,才能協助促進我國未來經濟成長。

(本文刊登於91.5.12工商時報四版「台灣經濟的困境與曙光專題報導-挑戰與回應系列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