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全球化、自由化的潮流,及民間部門充分發揮的前提下,政府應擔負那些功能、如何以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服務,以配合民間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進而增進全民福祉,為政府改造的重點。由一些評鑑機構如洛桑管理學院、世界經濟論壇(WEF)等,針對國家競爭力的評估報告,台灣的整體競爭力雖然不錯,但在政府效能方面仍有待加強,尤其是「政策延續性」一項,在WEF所觀察75個國家中排名第66名,顯示政府改造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去(九十)年經發會投資組的結論共識,要求應要推動政府改造,儘速完成「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之立法工作﹔並建議由總統邀集各界人士組成「推動政府改造委員會」,集中全力推動調整政府角色、改變政府運作模式、改變組織型態、改變決策模式、改變預算運用方式、改變人才晉用方式。

此外,由於我國政府目前累積債務為2.9兆元,因此表現在政府改造上,應縮小政府支出規模,使得每一塊錢的稅收能創造最大的支出效益﹔並將資源釋出給民間有效率的運用。以目前政府的支出結構來看,約有三分之一為人事費用,與鄰近國家日本、韓國、新加坡相比實屬偏高。因此政府改造的重點之一應考慮降低政府人事成本負擔。

日前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會議,對於行政院組織調整的目標與原則已有初步的方案。在財經部會方面,經濟部更名為經濟貿易部、交通部更名為通訊運輸部﹔將環保署及原屬經濟部水、礦能源業務合併為環境資源部﹔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主計處調整為主計總署﹔經建會與研考會合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科會與能源會部分業務合併為科技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與中央銀行確定為獨立機關。至於金融監理委員會的定位與角色,行政院與總統府各有不同的看法。茲分別就金融監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主計處提出看法。

一、金融監理委員會

在財政部呈報行政院的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定金融監理委員會(下稱金監會)隸屬行政院,金監會旗下設金融局、保險局、證期會及金檢局等單位,負責銀行、保險、證券業務管理,政策擬定,及金融檢查業務。

但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則對金監會提出建議,包括金監會只需負責金融業務檢查,至於證券、保險、金融等業務,以及金融政策的制定則轉由財政部,或由經濟部改成的經濟貿易部負責執行。委員會的考量即認為金監會身兼金融政策之擬定與監督,職權過於龐大,因此建議金監會應只單純執行金融監理業務。

事實上,由於銀行業務的綜合化及金融服務業的跨業經營,許多銀行透過轉投資的方式,其業務多涵蓋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票券、租賃等事業範圍的金融集團。而近年來各國所設立的金融監理機構觀察,多以統一事權,以避免監理上有疏漏。例如,英國於1998年成立金融服務業管理局,即統合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管理事權﹔日本的金融監督廳亦統合了金融業務的管理及檢查。因此,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之際,金融監理機構的統合更形重要。

再者,金融業務與經濟貿易業務差異甚大,其管理單位要對金融業務有相當了解,且應具有監理職權以為規範,不宜貿然併入經濟貿易部。另外在預算方面,未來金融監理機關將須提出獨立的預算,而主管之金融業務即為其收入來源,例如證照許可之收入。若把金融業務移到經濟貿易部,而業務之管理與開放當成是自由核可,就不會有所謂的業務收入。以英國金融服務業管理局為例,業務證照許可收入即是該單位的預算收入來源。因此,金融業務與管理不宜分開執行。故,應維持原財政部提報行政院版本的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二、中央銀行

目前我國中央銀行隸屬行政院,央行總裁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任命,必須參加行政院院會與定期至立法院接受質詢,因此,央行的貨幣政策一方面會受到立法院影響,另一方面行政院也可經由院會在無形中施予央行決策的壓力。另外,由於財政部與經濟部部長皆為中央銀行得當然理事,央行貨幣政策擬定亦受其他部會影響。由於央行在現行組織制度架構下,行政部門可直接影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因此,目前我國中央銀行在法定獨立性方面自主性不足。

由於中央銀行是由政府立法產生,其權限亦由政府賦予,因此,中央銀行與政府之間的確存在某些關係。中央銀行在法律上的獨立自主性不一定表示實際上的獨立性。因此有關中央銀行獨立性之爭論焦點為央行與政府之間權利義務歸屬的妥適性問題。

另外,立法院基於民意對行政院各部門之官員具有監督及詢問政策權力,特別是立法院預算控制,對行政部門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在此情況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極易受到立法院影響。因此,立法院的可能干預也降低了我國央行在貨幣政策執行方面的獨立自主程度。

根據政府改造委員會共識,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獨立自主性,未來中央銀行將為獨立機關,央行總裁、理事、監事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是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不隸屬行政院,亦不隸屬於總統府。而為使其公正行使職權,央行不須出席院會或立院總質詢,但仍應對民意負責,央行總裁仍須定期向立法院進行報告,如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主席須向美國國會定期報告。惟應避免總裁獨裁制,中央銀行制度應改為理事會制度,即類似美國Fed理事會制度。

三、主計處

將於四月二十四送請行政院院會的「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中將主計處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署。我國政府財務的處理分為財務行政、公庫出納、主計與審計四大系統,各自獨立行使職權並有相互制衡的功能,其中即以超然地位的主計為核心。

據預算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主計處是編彙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歲出預算與核實整理歲入預算之機關,效力兼達行政院所屬、以及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同法規定財政部乃擬編稅課、罰款及財產等收入之機關,在擬編過程中均須與主計處研商,因此主計處之地位屬於超然之審核單位。

就財務管理的角度而言,將管帳(主計處)之會計與管錢(財政部)之出納的職責分由不同機關負責,是良好內部控制的最基本原則,不論在政府或企業均應如此。主計處除預算與決算之歲計業務外,亦負責政府會計業務與機關內部控制,尤以審計單位已退出事前審計而會計人員內部審核職責更為加重。

就英國與日本等內閣國家,其財政及預算業務集中由財政部負責,由財政部協調中央各部會預算業務,因此財政與主計組織歸併為一個機關統籌辦理,理論上可減少聯繫時間及人力。惟在總統制國家如美國等,主計權則直屬總統,如美國設預算管理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職司之,以行最高行政首長之財務權。

至於我國政治制度,係以總統所屬黨派與立法院過半數之黨派是否相同來決定,若相同則偏向總統制,若不同則偏向內閣制。另行政院長依憲法為我國最高行政首長,如政治制度偏向內閣制,則主計權應隸屬於行政院長,如偏向總統制,則主計權應隸屬於總統。由於我國政治狀況特殊,政治制度係依據選舉之結果而定,惟有維持獨立之主計制度,方能彈性因應不斷變化的政治情勢。未來更應加強主計之獨立自主性,以達成政府財務管理監督之內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