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緒論
政府預算在行政部門編製階段稱之為「概算」,編製完成後送至立法院審議,在審議期間則稱之為「預算案」(與法律案一樣處於待審狀態),經過國會多方折衝、協商、攻防之後,當立法院長敲下議事槌,宣布「中華民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通過!」從那一刻起,預算案成為「法定預算」,具有法定效力,行政部門方可根據法定預算動支執行預算,推動施政。
預算所指涉的是一項極為龐大而複雜的社會選擇過程,其中不僅具有經濟性,更具有政治性之特質。然而,預算文件本身並無法顯示它在建立社會選擇過程中的衝突與競爭(LeLoup, 1986: 5)。因此,若欲了解整個國家預算資源分配所牽涉的多元勢力互動情形,必須對預算過程有所認知。其中,預算審議過程更是各方政治勢力介入運作的角力場。行政與立法雙邊的拉鋸、黨派間政治運作利益交換。各種利益團體與媒體傳播力量的介入,都將在這個階段發生與完成。一般而言,預算之審議乃屬立法部門之工作,其基本功能在於「政策之形成」(policy formulation),在民主政治體制中,立法部門對預算之審議為整個預算程序的重心。因而,若以公共政策的面向思考政府預算,就必須對其預算過程有所研究,而預算過程中最具政治性的階段,就非預算審議過程莫屬,這也是預算審議過程之所以成為公眾及輿論焦點的原因。
本文針對美、英、日及我國等不同政府體制國家,分別比較其政府預算審議過程之異同,並加以闡述其特質。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先進國家的預算審查歷經百年的沿革與粹鍊,必然有其值得學習之處,可以做為我國實務上改革之參考基礎。
第二節 美國政府預算審議制度及過程
一、美國國會的預算審議制度
依據1985年平衡預算及緊急赤字控制法(Balance Budget and Emergency Deficit Control Act of 1985)第三百條的規定,對總統預算案審議之程序為(CBO: 2005):
A.每年元旦假期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總統將下年度聯邦政府預算案送到國會,並諮請審議。國會議員的個人幕僚便馬上著手開始自己關心的預算項目分析,準備在委員會審查時和同仁們討論。
B.2月15日國會預算局(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簡稱CBO)對國會提出預算案之分析及未來經濟預測報告。
C.2月25日前參眾兩院各委員會及聯席委員會(Joint Committee)應覆查總統的預算報告,並將其對政府收支計畫的看法及評價等各項建議,擬定意見彙交預算委員會。管理預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簡稱OMB)也會將總統的預算需求、預算說明與經濟預測資料一併送到預算委員會,供其參考。兩院預算委員會則邀請專家學者及一般社會大眾等舉辦預算聽證會(public hearing),而後提出預算報告。
D.4月1日,兩院之預算委員會分別向所屬參眾兩院提出預算報告。
E.4月15日,國會通過預算之共同決議案。
F.6月10日,眾議院各委員會應於6月1日以前完成審議,並由撥款委員會於6月10日報告撥款法案。
G.6月15日,國會通過調整法案。
H.6月30日,眾議院通過所有撥款法案。
I.7月15日前,總統對現行年度預算收支執行之結果,若反對國會預算決議且認為有必要,可於7月15日前提出預算案之調整。
J.10月1日,年度撥款法案,需於會計年度開始(10月1日)前完成。
美國實際審議時間約自2月初至6月30日,約有五個月之久,較1974年之預算法所規定的審議時間已縮短15個星期左右。然而,若依階段而言,美國國
會在審議及通過預算案的過程通常必須經過以下三階段:
1. 授權階段
此階段始於總統向國會提出預算案,終於參眾兩院發表預算共同決議案,主要參與者為參眾兩院之常設委員會及預算委員會。國會根據「聯邦政府財務應公開,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自國庫支撥款項」之原則,參眾兩院常設委員會自收到總統提出之預算案開始,及針對個別特定的政策領域制定法律,一方面同意授權行政部門執行某項施政政策計畫,一方面則設定可以支出於該計畫之經費上限。在整個授權階段中,國會預算局須於2月15日前向國會提出包括經濟與預算估計之年度報告。兩院常設委員會須於總統所提預算案到達的6個星期內,向預算委員會提出觀點與估計說明。參院預算委員會則須於4月1日前報告決議案,供兩院於4月15日前通過預算決議案。
2. 撥款階段
本階段之主要參與者為參眾兩院之撥款委員會。在國會授權通過執行施政計畫後,總統提出之預算案已被分割成許多個別議案,送交小組委員會進行更詳細的審查,由其向兩院轉提建議案。如有兩院意見不一時,則交由兩院聯席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協商解決。眾院之撥款委員會須於6月10日前報告所得的支出法案,為加速撥款法案之迅速通過,現行法令規定眾院須於6月30日前完成所有支出法案的行動,並規定6月15日前,共同核准一項委任授權與撥款項目變更之調和法案(Reconciliation Bill)。
3. 預算決議階段
本階段已併入授權階段之預算共同決議部分,須於4月15日前由國會通過公布。因此,在撥款法案通過後,國會實際上就完成了預算審議,接著就是等總統的簽署或否決撥款案了。
二、美國國會預算審議過程之特質
美國國會預算審議過程,無論從審議過程或是從內容來看,都是極其龐大與複雞。之所以如此,導因於人類多變的心靈,加上「有限的理性」(boundedrationality),與龐大的技術層面事務之間的相互衝突(A. Wildavsky, 1984: 8-11)。因而,對眾多的參與者而言,不論他們所要面對的問題為何,在整個過程中的相對地位如何,所有參與者所要面對的首要課題即為如何處理「複雜性」(complexity)的問題。
而要處理「複雜性」問題,參與者就必須依賴「計算機制」(calculation mechanism)的協助。但是,對於預算審議過程參與者而言,「計算的方式」(method of calculation)由於受到人類心靈多變的影響,而很難達到「中性」(neutral)要求。因此,不同的計算方式會導致參與者做不同的預算決策,也影響了政治系統的結果(A. Wildavsky, 1984: 12-13)然而由於參與者之「計算機制」和美國政府體系有很大的關聯性,所以美國國會在「決定該給多少」(deciding how much to give)的預算審議過程中所展現的主要特質有四(李世堅,1988:39-50):
1. 權力分散(Fragmentation)
美國政治系統的主要特徵是「機構分離,權力分享」(separated institutions sharing powers)。這個觀念亦深深影響美國國會預算審議過程,而使其呈現即為明顯的權力分散的特性。從預算由總統簽署送至國會預算委員會開始,至撥款法案最後通過為止,不知道有多少團體、個人與機構在預算結果的決定上插一腳。因此,所謂「權力分散」實際上意味著國會預算審議過程具「多重決策階段」(multiple decision stage)的性質,即在整個過程的步驟當中有許多不同的行動在進行,而且影響預算決策的管道亦是開放的(LeLoup, 1986: 10-12)。
2. 漸進性格(Incremental)
預算審議過程的漸進性格主要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1)預算審議過程是一步一步構成的。預算決策的作成乃根據過去的經驗,經由漸進的變遷過程,而獲致參與者的共識(consensus)。它不斷在變遷,亦不斷在修正。
(2)預算審議過程參與者,對於預算內容的關切,往往集中於和現行基礎比較後小幅度的增量和減量而已。因此,決策今年預算幅度和內容的最大決定因素是前一年的預算。
3. 專業分工(Specialization)
由於預算審議過程十分冗長,預算內容又極為複雜及專業化。因此,國會採取委員會系統化(Committee System)來處理預算內容之審議乃是不可避免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之下,美國國會預算審議過程便出現了「專業分工」的特徵。在美國國會系統中,專業化地處理預算審議的機構,主要包括參眾兩院撥款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收入委員會、聯席委員會及其他負責授權功能的實體委員會(Substantive Committee)及其小組委員會等。這些獨立自主的單位均各司專業職務,除非必要,與其他單位不發生直接的聯繫。
4. 遵守時序(Sequential)
美國國會預算審議過程「遵守時序」的特質亦可從兩方面來觀察:
(1)儘管參與者眾且決策階段具有「多重性質」,美國國會預算審議過程均必須遵守嚴格的時間表及既定的程序,而成為國會一項定期而有系統的年度活動。特別是在1974年「國會預算暨保留款控制法」通過後,國會遵守時序的要求特別嚴格,在腳步上也加快許多。
(2)國會撥款委員會不會立刻嘗試解決每一個問題;相反的,他們也不會在特定的年度中處理過多的問題,而是在不同的地方,以及不同的時間對這些問題加以研究。他們容許決策在前一年預先作成。他們將預算內容劃分為許多不同的項目,經過「專業化」的小組委員會對之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第三節 英國政府預算審議制度及過程
一、英國國會的預算審議制度
近代觀念的產生,一般都以英王約翰在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Great Charter)為起點。大憲章第十二條規定,英王非經議會同意不得徵稅。至1689年議會更通過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規定政府支用公款須經國會批准。自此,英國議會對於收入與支出都可以加以干預。
而大憲章與權利法案,可說是英國預算制度發展的兩個重要文件。而英國的預算程序與政府會計則顯示出行政權與立法權結合的特徵,在議會制度下,無論歲出或歲入皆由內閣負最終責任,故均視為政策事務。內閣係首相及其主要大臣組成,其中大部分是各部首長,而且大臣是從國會的議員中挑選。在內閣制度與議會政治的運用下,大臣出席國會,使其可直接對立法機關負責,並便於當權政府與國會之間的合作。政策之執行,端賴國會之支持,若下議院反對內閣所提的預算政策,幾乎只有走向倒閣與重新普選一途(張耀楣,1989:29)。
英國的會計年度採四月制,即4月1日開始至次年3月31日終止,政府概算約在年度開始前6個月在財政大臣指揮下進行編製。自此,不論預算案的提出、向下議院發表預算演說到預算執行之管制、決算之編製,均係由財政部主其責。英國國會預算之立法程序雖亦為三讀程序,但不同於我國立法院審查預算只須總預算或其他預算一經議決,立法程序即告完成。此乃因我國將政府總預算視為一整體法案,而英國之預算案則視為若干預算法案,表決亦須個別表決,且撥款法案須以個別預算案為根據分別撥款。所以英國國會預算之立法程序有時須經院會二次決議,有時須經議會四次決議。英國預算在國會提出後,須先由院會通過決議(Supply Resolution),然後再依預算決議提出撥款法案,撥款法案通過後,預算之立法程序即完成。其國會預算審議流程可作以下說明:
1. 預算案的提出
依英國的慣例,任何法案即使是政府法案,都須由議員提出,唯獨預算案必須經由內閣用英王的名義向下議院提出。
2. 預算演說
在3月間預算案向國會提出當日,當財政大臣「打開其預算書」(open his budget)時,必須提出預算報告的演說,揭開保持高度機密的增稅或減稅,新的資本支出計畫,經濟趨勢分析與政府的財政政策(李增榮,1978:169),其報告內容是:
(1)年度施政成果。
(2)新的會計年度施政所須經費之估計。
(3)所需稅收之估計。
(4)貸款額之估計。
(5)應從統一基金內撥出的經常性費用數字。
(6)說明國內經濟情勢。
3. 歲出預算審議
歲出預算由歲出委員會(Committee of Supply)審議,歲出委員會是由全體下議院參議員參加的全院委員會,由副議長(Deputy Speaker)或由各委員主席擔任。文職機關的支出法案統一由財政次官(Financial Secretary)提出報告,國防的支出法案則由國防各主管大臣,如海軍部、空軍部等提出報告,歲出委員會對支出預算只能削減,不能增加(張耀楣,1989:30)。
4. 歲入預算審議
歲入預算由歲入委員會(Committee of Ways and Means)審議,歲入委員會也是全院委員會,但由該委員會主席為會議主席,主要是討論賦稅負擔與國庫借賒。一般而言,歲入法案大部分的稅收仍照既有法令徵收,只有一種直接稅如所得稅、加值稅與一種間接稅(如茶稅)是必須每年予以表決,所以只需3至4天之辯論,即通過歲入法案,以確定新增計畫財源籌措之方法(行政院主計處預算制度考察小組,1989:6)。
5. 上議院之審議
自從1911年英國國會法(Parliament Act of 1911)公布取消上議院財政法案否決權後,規定財政法案於下議院通過,前於會期結束一個月送達時,議院在一個月內未照原案予以通過(除了下議院另有規定外),該案仍即逕呈英王批准公布,因此在英國的預算審議,事實上就是下議院,上議院只能照下議院決議完全通過,這與美國參議院之職權有明顯的差異。
二、英國國會預算審議過程之特質
英國整體之預算審議程序與其政治體制有相當的關連,也因此表現出不同於總統制之特質。英國政府向國會提出預算支出之要求為財預法案進行立法程序,國會一方面審議其要求,並准其開支,但另一方面國會亦立法課徵稅捐及籌劃財源以供其所准之開支。故此,在財預法案的立法程序上,政府為經費之要求人;下院為經費之撥給人;上院則為經費撥給之同意人。但下院之經費撥給受政府要求之限制,即非經政府要求不得撥給經費,亦不得超過政府要求之額數撥給。下院之課徵稅捐及財源籌劃亦受撥給經費之限制,即非因撥給經費之需要,不得課徵稅捐或籌劃超過支出之財源(郭登敖,1988:37),基本上可說是以量出為
入為基準。
雖然英國政府與國會在財政預算法案上有如此制衡的關係,然而英國政府閣員亦為國會中具有影響力的議員,政府一方面可以政府職權提出預算支出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利用閣員在國會中的影響力,使所要求之開支易於通過,但這端賴國會多數支持,亦為內閣制之精神所在。由此亦顯現出國會審議預算的特質,大致可分兩點說明:
1. 預算審議時間的短暫
在國會每一會期中,大約只有26天審議歲出預算,並且不准討論全部案款,允許反對黨就其意願,選擇案款討論。當討論歲出案日期終了時,即由下議院採取總括表決。其實英國之預算制度從行政機關支出預算案的編製、審查與核定經費的期間皆極為短暫,自10月初發出編製預算通知,至3月間提出概算於國會,大約是6個月,而且在此期間並無類似美國國會那般精湛的審議。
2. 立法權與行政權之結合
由於英國國會並不會將概算的細節加以審查,而且對持續性計畫大多加以同意,審議重點則在於新興計畫上,因此,擬定的支出在3月間由財政部提出概算於國會時,大體上已經決定。所以4月1日新會計年度開始時,不曾為嚴重的問題所困擾,此種情形足以說明議會政治中內閣任務的性質。下議院支持當權政府(首相及其內閣閣員),主要是寄託在處理政事所需投入政策與檢定經費的信任上。假若下議院對政府不滿意,則可能隨時推翻內閣。
而任何對預算的否決或刪減,勢必導致政策的非難與不信任,並激發對當權政府是否繼續下去的攤牌。因此必然的要提高財政部的權力,使內閣政策的決定,在提出預算於國會以前,先行審查與修剪一切概算,以免國會仔細推敲。而一經決定後,國會基於對內閣多數的支持上,則不會對預算案作太大的爭議。如此的情形與美國由於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抗衡,動輒引起政府機關停擺的窘境相較,則顯得格外的不同,更說明了英國在預算案上行政與立法相結合的本質。
第四節 日本政府預算審議制度及過程
一、日本國會的預算審議制度
日本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內閣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編製預算,在國會提出並經其審議議決。」第八十五條規定:「國家支出經費或負擔債務,應經國會之議決。」此二者為國會審議或議決預算之根本法據(彭女玲,1993:31)。關於預算案在國會的審議,歷年均以預算委員會為中心進行,大體上,要經過總括預算(即綜合審議)、質詢、公聽會、分科會及結束等五個階段,總預算案審議程序如下:
1. 預算報告演說
預算案在經內閣議決定後,即向國會提出報告,此時大藏大臣必須先列席眾議院說明預算概要,並說明內閣對當前經濟情勢的看法,及因應的財經施政方針,這也就是通稱的「財政演說」。在眾議院演說完之後,也到參議院進行同樣的演說。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