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499號一出,國民大會代表相當不以為然。在群情激動下,竟然把國民大會「廢了」!這是一般學者專家始料未及,在此真要替大法官之功勞再計上一筆 [1]!在眾人無心戀棧的情況下,大筆一揮把一些國民大會透過修憲所取得之權力拱手讓給另一個常被人詬病之機關:立法院,使得另一隻「怪獸」瞬間壯大,立法委員此時不知作何感想?責任加重了?抑或特權更膨脹了?原本國大存在時,雖屢被人批評,但至少借助修憲可以制衡立法院 [2]。如今國大無形化,似已無他機關可以有效規制它,尤其在和行政院初次交手後,更使得立法委員嚐到權力滋味,此一現象係屬常態?或我國所獨有?另外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陳總統所行使之職權暨行政院之組成是否具有正當性?!甚至是否具有合法性?!這一問題有先釐清之必要,至於立法院之定位及職權將留在第二段在探討。
一、 憲政體制之再造或破毀
長久以來吾人均企盼國家能走上依憲法而治的法治國,在解嚴之後這一希望乎可以達成,但執政者並未完全體會這一點,從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廢止,到憲法數次修改,憲法到底朝何方向走,為政者並未明確指出,以至於有總統制、內閣制、五權制、雙首長制等不同之解讀。固然憲法並不當然是政治理念得結晶,反而是各種政治勢力妥協下之產物,所以不可能完美無缺,然主其事者,如將「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之觀念,念茲在茲,其結果當不至於非常突兀。不過從幾次修憲過程中,很難看出這一精神存在。
總統大選後陳總統剛好利用這一不明確的情況操控一切,國民黨竟然毫無反擊能力,真是不可思議!總統作為是否符合體制?則有必要作制度上之澄清。
1. 憲政體制之再釐清
我國三十六年公布施行之憲法本身即有內閣制之傾向,雖然動員戡亂時期及一黨執政之情況下有強化總統權限之趨勢,但解嚴後經過幾次修憲,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並未改變。固然第四次增修時,取消立法院對總統任命閣揆之同意權,但絲毫未減損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人選之影響力,這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規定總統可以單獨任命總理無須國會同意,如出一轍,不過這種單獨任命權必須尊重國會政黨生態,而非可一意孤行。法國國民議會(Assemblée Nationale)中的多數黨即使和總統不屬於同一黨派,總統也必須挑選該多數黨所推出之總理候選人,否則便是擾亂憲政體制。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387號 [3] 及419號 [4] 解釋中分別指出:行政院院長要隨立法委員改選而辭職,但不必隨總統改選辭職,此即內閣制之精神。本屆立法委員改選後,蕭院長在幾度猶豫後還是選擇辭職,前開解釋自當繼續適用。換言之,總統改選只是更換總統一人而已,並無政黨輪替可言,行政院仍然由立法院之多數黨組成,根本無須更換。然而陳水扁先生在當選總統後,根本無視於立法院之政黨生態,打著「全民政府,清流共治」之口號,全權主導行政院之組成,因而導致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衝突不斷,在此一狀態下,吾人不禁要問:行政院組成之正當性及合法性何在?
2. 憲政秩序之再回歸
上述亂象長久下去,升斗小民是首當其衝:股市投資被套牢、房屋貸款還不起、產業秩序失調,勞工權益受損……等,政治人物不應再漠視民間疾苦。陳總統及民進黨必須承認此一事實:行政院之組成應該尊重立法院,因而無所謂的聯合政府可言,即使認為國民黨執政有種種缺失,仍然須尊重憲法而由國民黨組閣。總統只負責國防、外交暨兩岸事務,如此權責亦可分明。所以我國憲法雖不是非常明確,但也能理出其一貫精神,不能渾水摸魚,踐踏憲法尊嚴。至於長久之計,還是應寄託於修憲,將政府體制徹底改成內閣制,總統不再具有實權,如此可避免因一人不當發言而損及廣大人民之權益。
二、立法院之定位及職權——憲法體制之維護者
不論立法院及立法委員受到如何之批評,在第六次修憲後,立法院無疑的成為中華民國之「太上機關」,從此番行政院與立法院之初次交手即可看出。再加上新增加之職權後,立法院已十足成為國會,釋字第325號雖然指出立法院有調閱權而無調查權,但調閱權之威力從最近金檢資料調閱即可看出,因而如何規制立法院及立法委員之職權及強化立法院運作之紀律,才是今後關注之重點,這當然會牽涉到如何修法(包括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相關之法令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的問題。
不過眼前更重要的是如何維護憲法之最高性。如上所述,總統既然不尊重憲法,期待他會回頭亦不可能,而行政院之組成又有正當性及合法性之質疑,則現階段立法院將扮演憲政體制之維護者,除了強烈要求總統尊重憲法外,也應聲請大法官解釋,重新確認釋字第387號及419號是否繼續適用?因為在我們建立法治國家之努力中,絕對不允許任何個人或政黨曲解憲法,而去迎合難以捉模之「民意」。因為今日能以「全民政府,清流共治」口號曲解憲法,他日何人又將以何種藉口藐視憲法?則吾國將永難達到憲法之治。因此立法院固然背負者諸多批評,但其組成之正當性、合法性應不容置疑,不論民意是否支持它,立法院都有責任要求總統回歸憲法、尊重政黨政治,這才是法治建設的第一步!
[1] 這似乎也是大法官始料未及
[2] 例如憲法第七十四條之人身保障時間即被縮短(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
[3]釋字第387號解 釋 文: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4]釋字第419號: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