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法令,台灣的金融產業似乎熱鬧了起來,時而聽聞合併,時而聽聞大舉打銷呆帳(表一),金融股亦成了熱門股,股價連番上揚,然吊詭的是,整體來看,台灣金融產業產值占台灣總產值之比例並未明顯上升,全體金融機構的獲利率及淨值,仍呈下降(表二),而大幅打銷呆帳,增加財務報表透明度的同時,卻未贏得外資金融機構入股及併購的青睞,從國內看似春意盎然的產業,但以國際的角度來看,卻又像只是竹籬笆內的春天?
表一 我國金融逾放比高
|
民 國
|
總體逾放比率
|
本國銀行(含信託投資公司)
|
|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
|
基層金融機構
|
|
|
本國銀行
|
|
年 月 底
|
|
84年12月
|
3.00
|
2.88
|
2.85
|
0.82
|
4.02
|
|
85年12月
|
4.15
|
3.74
|
3.70
|
1.00
|
7.10
|
|
86年12月
|
4.18
|
3.74
|
3.71
|
1.07
|
8.53
|
|
87年12月
|
4.93
|
4.41
|
4.37
|
1.64
|
10.57
|
|
88年12月
|
5.67
|
4.96
|
4.88
|
3.20
|
13.70
|
|
89年12月
|
6.20
|
5.47
|
5.34
|
3.22
|
15.68
|
|
89年12月
|
8.16
|
7.70
|
7.48
|
3.53
|
16.39
|
|
89年12月
|
6.84
|
6.39
|
6.12
|
2.36
|
15.37
|
|
92年12月
|
5.00
|
4.57
|
4.33
|
1.51
|
13.29
|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
表二 本國銀行稅前盈餘、淨值、逾放比變化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
經濟規模及特殊利基(niche)是讓金融機構具國際競爭力的二個重要因素,根據世界銀行對13個金融發達國家之金融機構所作的調查,以商業銀行而言,資產規模大於500億美元的銀行較規模為200億至500億美元的銀行,平均資本報酬率(ROE)在歐洲高1%,北美洲為0.6%,日本更高達2.7%(表三),而保險及證券業亦有相同的現象(表四),尤其近年來資訊科技被大量運用在金融產業,使得金融產業的規模經濟效益更加明顯,以銀行交易成本而言,實體分行的交易成本分別為自動櫃員機(ATM)及網路交易的5倍及100倍(表五),可見規模經濟效益在金融產業非常明顯;然此並非意味著大的金融機構一定有較好的經營績效,只是在強調若要有較好的績效,則金融機構一定要能滿足基本的規模;但以台灣目前的金融機構來看,台灣前五大銀行資產規模僅在300億至600億之間,而區域及全球五大銀行的規模,則分別介於1000億至2000億及8000億至1兆美元(表六),且我前五大銀行的市場佔有率只有38%,遠低於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的93%、87%及76%(表七),因此,提升台灣個別金融機構的規模實有其必要。
表三 歐、美及日本商業銀行之規模與績效

資料來源:整理自Fitch-IBCA之G10國家商業銀行資料。
表四 歐美主要國家保險公司之規模及營運績效

資料來源: 整理自Fith-IBCA之保險公司資料。
表五銀行交易所需成本差異調查
|
USDC1
|
BAH2
|
GSBCG3
|
|
實體分行
|
1.07
|
1.07
|
1.06
|
|
電話
|
0.52
|
0.54
|
0.55
|
|
自動櫃員機
|
0.27
|
0.27
|
0.32
|
|
電腦基礎之撥接
|
0.11
|
0.02
|
0.14
|
|
網際網路
|
0.01
|
0.01
|
0.02
|
資料來源:Sato, Hawkins and Berentsen(2001),Group of Ten(2001)
表六銀行規模太小,且沒有領導性銀行群

表七金融資產品質惡化且競爭力不足

其次特殊的利基(niche)更是保障金融機構具競爭力的充分條件,我國雖曾在1991年大量開放民營銀行的設立,卻未鬆綁對銀行業務的限制,形成市場中的競爭者雖增加,但多無創新的能力,使得眾多的本國銀行並未發展出各自的特殊利基,只是以價格戰的方式來爭奪傳統的存貸款市場,不但使得我國銀行的利差遠小於歐美各國銀行,國內銀行的資產報酬率(ROA)更由1993年的1.1%,一路降為2001年的0.4%,但同期間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的獲利卻不降反升(表八);且至2003年我國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中,仰賴傳統利息收入的比例仍達78%(表九),但在台外商銀行卻只有55%(表十)。此外,因新銀行以積極分食傳統存貸業務為拓展目標,因而大幅壓縮了基層金融機構之生存空間,造成基層金融機構出現經營危機。
表八本國銀行獲利能力低於外商銀行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營運績效季報
表九本國銀行[全行(含OBU)]營業收入來源比例

表十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含OBU)營業收入來源比例

因此,為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除應鼓勵金融機構再合併外,更應協助業者找尋可發揮規模經濟的市場,然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薄弱,要在國際金融發達的大市場中找機會,有其專業上的困難,故大陸市場的出現,適時提供了台灣金融機構絕佳的機會,因為大陸金融商品發展相對落後,台灣金融機構尚可將在台灣發展已成熟的商品移植至大陸,而避免與歐美各國在先進金融商品的競爭,更何況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尚有一些先天利基,如語言、文化及對社會情勢的掌握及龐大的大陸台商,亦即大陸是目前台灣金融機構較有能力切入且具有相對利基的市場。
惟近來因政府對我國金融機構赴大陸發展的自我設限,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發展已面臨利基快速流失及競爭者實力增強的壓力,我政府遲至2002年才開放銀行赴大陸設辦事處,使得我銀行最快亦只能在2007年開始申辦人民幣業務,面對已積極搶進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台灣的銀行業起步太晚,此外,優質的大陸台商亦已在外商銀行及大陸銀行的積極拉攏下,日漸流失,相信此壓力在我政府依WTO之承諾開放大陸銀行來台設分支機構後將更大,而去年CEPA的簽定,更增加了香港銀行進入大陸的機會及速度(表十一);此外,外商銀行積極的入股大陸銀行,更相對提升外資及大陸銀行在大陸的競爭力。
表十一 CEPA簽訂對台灣金融服務業的影響
|
具體承諾
|
1.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其它外國銀行總資產不低於200億美元);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
2.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3.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應:
(1)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其它外國銀行需3年以上)
(2)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改內地單家分行考核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
而造成政府願自我設限的理由,除先天的意識形態外,最重要的是擔心資金加速外流大陸,危害金融安定,惟投資者在全球尋找資金使用報酬高的地點停留,生產者在全球找尋低成本的資金來使用,乃國際間資金流動的趨勢,在台灣積極走向開放經濟的同時,接納資金流動趨勢是必然的結果,既然台灣經濟發展將不限於使用本國資金,那又何懼資金外流,更何況以目前國內金融狀況來看,台灣銀行業平均存放比只有75%,遠低於一般正常80~82%,亦即目前台灣是資金需求意願不足,而非資金供給不足,使得大多數的銀行都存在大量浮濫的資金,而今若能將資金流向高報酬效益的使用,勢可舒解浮濫資金的成本壓力,而有助於我國銀行業的健全經營。
台灣過去的金融政策以維持金融安定為由,加入過多的管制,限制了金融機構的健全發展,事後證明,不但無助於金融體系的安定,且扼殺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而今面對新國際金融情勢及機會的出現,政府應以建全金融機構而非管制的觀念,來建構國家的新金融安全網,而台灣的金融產業若再錯失運用大陸,來提升競爭力的機會,那麼再多的改革,台灣的金融產業亦只能像竹籬笆內的春天,看似活力無窮,卻得不到國際的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