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對大陸而言,係屬一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式邁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之關鍵時期。於該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0屆全國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正式決議通過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大陸有關物權法的制訂在政策上可說是採取了極為審慎的態度,此可由其自1993年起即開始著手籌劃物權法制訂工作,到日後草案擬訂、公開徵求意見、審議到通過,整個時程足足花上13年之久。就僅以該草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就高達八次之多而言,就已創下大陸制訂法律案最高次數的審議記錄,此即可見大陸對此法律制訂工作的審慎態度。
但通過此項攸關大陸民生經濟保障之法律,在大陸內部亦非毫無雜音及負面效果。在審議過程中亦曾發生北大教授鞏獻田上書國務院抗議物權法違憲事件,所產生之效果係造成物權法通過時程之延宕。及大陸城市都市計劃改建過中所產生「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亦在相當程度上反映出大陸內部不同意見之雜音及負面效果。
唯不論如何,大陸通過物權法對大陸整體而言,仍屬可圈可點之重要立法。因這適足以証明中國大陸在民商經濟法制上,已逐漸步入愈來愈深化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
回顧過去中國大陸自1949年建政時起,立即宣布廢止中華民國時期之所有法律,而改採蘇聯之社會主義共產體制。在該體制之下,不承認私有經濟而採行以計畫經濟為主導方向之集體經濟體制,所以於該時期一般民主國家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體之民法體系,在大陸並不存在。1966年至1976年期間,大陸發生文化大革命,於該時期民主與法制遭到極度嚴重之催殘及踐踏。文革期間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幾乎沒有頒布任何法律,所以於該時期可謂為所有法律制度完全被徹底否定及破壞時期。
唯改革開放後,為引進外資進入中國大陸投資,鄧小平深深體認出,沒有法制建設改革開放即沒有成功的可能,故自該時期起鄧小平即開始大力鼓吹建立現代化法制。大陸也就在改革開放需求之推動下,開始正式著手各種法律建設工作迄今,而物權法也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發展而出的產物。此法之通過對大陸整個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必將產生長遠而且重大的影響。
茲就大陸物權法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重要規定介紹如次,藉以瞭解其重要規定內容為何?對大陸內部將產生何種影響?
二、物權法之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
如前所述,在大陸為配合改革開放需求而開始如火如荼地大量制訂民商經濟法規之同時,大陸學界及立法機構亦不斷思考,如何在不違背社會主義體制為本的原則下,制訂屬於保護私有財產之物權法?因此,大陸自1993年開始即著手開始籌畫物權法的制訂工作。因大陸雖是屬於社會主義國家,但在改革開放日益深化後,由於現在的經濟發展已與以往大為不同。一味強調集體所有制、忽略私有財產制不僅不能解決改革開放後的各種財產關係;同時對於國內私有經濟開始蓬勃發展;外資大量進入中國大陸進行投資後的現狀,作出恰如其份的規範與管理。同時不及時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也不利於各種國內社會矛盾的解決,不利於政權的穩定,因為有專家學者指出:“民無恒財,即無恒心”。所以如何區別及保護所有私有財產權益,則成為必須解決的當務之急!
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副委長王兆國在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發布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3]中指出,大陸於1986年相繼制訂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擔保法等法律雖然對物權的規範已作出不少規定,而且各該規定對大陸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也已產生了相當重要的作用。但在改革開放日益深化的今日,各該規定已不符合當前所需,勢必在各該法規之外另行制訂專屬之物權法始足以因應。
因改革開放開放迄今,大陸已成為全世界最大的市場;大陸的經濟成長幾乎每年均以2位數的數字向上發展;迄至2006年大陸的外匯存底早已成為世界第一,外匯存底總額已突破一兆二千億美元,此時大陸的各種財產關係早已大大的迥異於以往。在此種急速發展的經濟衝擊下,對大陸的政治、經濟、社會建設、文化發展亦產生了極其強大的影響。大陸「為適應此種變化,必須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求,有必要依據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對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定分止爭,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4]。
依此原則大陸物權法之制定方向即可分為四個重點
(一)物權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
物權法的基本方向不能脫離「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物權體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基本制度,應該是可以容許多種所有制同時併存。因此,物權法必須是在明確規範私有財產的範圍,依法對私有財產給予保護,以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之外,同時明確規範國有財產與集體財產的範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加強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保護,以便鞏固公有制經濟體制。
(二)物權法必須是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
只有產權明晰、強調公平競爭始得落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需求,而物權法的制訂即可確認物權的歸屬、明確規範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內容,以保障各種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依物權法確實保護各類權利人的物權,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始能產生正面且積極的重要作用。
(三)物權法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求。
改革開放後人民生活普遍獲得改善,一般人民通過辛勤勞動獲致報酬後所購置的財產,須要有一定的法規加以保護,若無專屬法規保護必將對社會和諧及對政權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例如,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及不動產的相鄰關係等物權關係,都需要專屬性法規保護,否則必將對社會和諧關係形成不利的影響。
(四)物權法必需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的需要。
物權法的制訂是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之一,是屬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產生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民事法律體系,是民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三、物權法的重要內容
依前述立法目的,大陸物權法制訂時,即依前述原則制訂出重要如下內容。茲簡述如下:
(一)關於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之規定
此處所規定的物權制度是指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此制度是遵循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而生,此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有本質上的區別
1、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此同時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第3條);
2、為強化所有權為物權制度的基礎,物權法第二篇對於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作出明確規定;
3、為明確規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物權法第三篇、第四篇明確規定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之區別,與適用關係。規定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於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如此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並能促進經濟和諧發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二)關於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的物權
依大陸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大陸物權法第4條即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關於國有財產的定義及防止國有財產的流失
依前述大陸憲法第12條規定,大陸物權法即訂出何謂國有財產的定義?以資區別與私有財產差界何在並加以保護。依物權法第5章第46條至第52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文物、國防資源、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均屬於國家所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全民,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45條)。
至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物權法從下列5大方向作出強化規定:
1、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45條)。此規定可以明確區別何者屬於國有財產,以防止因歸屬不明而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2、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第45條至第552條)。此規定可明確規定國家財產的所有者為國家,不得為國家以外的任何人。
3、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56條)。
4、加強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者之責任,以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若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者,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57條第1款)。
5、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抵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57條第2款)。
(四)關於集體財產之保護
在集體所有部分大陸物權法將之區分為農村集體所有、城鎮集體所有二者。由於憲法規定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合作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憲法第8條第1款)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憲法第8條第2款)。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憲法第8條第3款)。
因此,在農村集體所有權利保護上,物權法於第58條至第60條分別規定集體所有之不動產、動產(第58條);集體所有財產之財產權歸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第59條第1款)、處分及相關補償費的使用、所有權的變動等事項,應依物權法所規定之程序為之(第59條第2款);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所有權之行使,應依物權法規定行使(第60條)。
為保障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使用土地,物權法第11章訂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保障農民長期承包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屆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得依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延長(第126條第1款),或繼續承包(第126條第2款)。
農民安身立命的住宅基地使用權,物權法第13章亦設有相類似的保護規定。例如,農民居住的宅基地農民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152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153條);宅基地若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者,宅基地使用權消滅。但對於因此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154條)。
至於城鎮集體所有權利保護上,物權法第61條至第63條分別規定集體所有之動產、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第61條);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要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第62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第63條第1款);若集體所有財產之管理者作出之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63條第2款)。
(五)關於私有財產的保護
由於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應保護人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復加以改革開放後人民的私有財產大量增加,為避免他人侵害人民合法收入的財產,物權法即於第64條至第69條對私有財產作出保護規定。例如,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第64條);私人的合法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第65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第66條)。投資企業者依照約定或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之權利並履行義務(第67條);企業法人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財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第68條);其他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第69條)。
(六)關於征收補償
當個人私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個人利益則不能凌駕於公共利益之上。因此,憲法第10條第2款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基於此項原則物權法即於第42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唯征收後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應足額支付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物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及合法權益。
至於征收者為其他房屋及不動產的,應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
另有關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時,征用單位應依照法律規定所賦予的權限及程序,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唯征用的財產使用過後,應返還被征用人。若有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44條)。
(七)其他規定
物權法為調處不動產相鄰關係,以達到社會和諧之目的,特於第7章第84條至第92條規定關於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相鄰關係作出規範。以利於發展生產、方便生活,維護相鄰權利人的權益,以促進鄰里關係和諧。
其次,為促進經濟發展之需求,以強化債之關係融通及保障,物權法特於第4篇設有擔保物權之規定,相關規範有第15章一般規定(第175條至第178條);第16章抵押權(第179條至第207條);第17章質權(第208條至第222條為動產質權、第223條至第229條為權利質權);第18章留置權(第238條至第240條)。
再者,關於占有亦設有特別規定,物權法第5編第19章即規定有關占有權利之取得、如何使用收益及違約責任;占有人因占有造成權利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受到損害者,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時,對於善意占有人應當支付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若占有物因毀損滅失而得請求保險金者,占有人應當將取得之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之損失未得到足額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占有人之占有受到他人侵占、妨害者,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可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若有損失者,占有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物權法通過後對於大陸政經社產生的影響
基於前述可知,大陸在改革開放之前,國家體制係採取絕對社會主義國家的計畫經濟體制。在所有資源均屬於國家所有之情形下,人民並無類似今日多樣的私有財產。所有人民之年均收入亦遠低於其他鄰近採取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之國家或地區,例如,日本、韓國、我國、香港、新加坡等。於該時期由於大陸係採取鎖國政策,人民對於外界的經濟發展無所認知,因此,絕大多數人民也是甘於現狀,過著相較於其他國家屬於較為清貧的日子。在此情形下國家在擬訂政策時,亦無需考慮人民財產權需要特殊保護之民商經濟法律規範。遇有爭議即以行政手段解決,因此,長久以來沒有民商經濟法的日子,對於大陸的政治、經濟、社會都不致於產生太多不良後果。
但在改革開放後,隨著大量外資引入、憲法明文規定保護私有財產權後,國家整體經濟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而日益蓬勃發展。在國家整體經濟得到改善後,人民當然亦因而受益,個人所得也隨著經濟曲線上揚而日益提高,人民之財產累積亦已創造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的新高。
唯如前述,自1993年以後,民商經濟法規大量立法後,絕大多數之法規均僅與經濟發展之監督管理等制度有關,至於攸關人民私有財產保護之法規則一直未見蹤影。雖然大陸於1986年曾設立民法通則,但該法規過於簡陋,對於個人私權的保護根本不能產生太大的作用。以致不論是國營企業、單位、集體、私人甚或是外資企業或個人,當涉及財產爭議時,都沒有一項足以定份止爭的法律可資引用。如此一來時日長久後,不僅影響外資投資意願;同時也會讓國內投資者及個人心生不滿。當心生不滿者日益增多時,對整體社會的安定亦必將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所以為解決因保護私權法規欠缺的問題,大陸即於民法通則之後,另行著手制訂體系性之民法。2002年12月23日大陸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民法草案,該草案全篇共分為9篇。第1篇總則、第2篇物權法、第3篇合同法、第4篇人格權法、第5篇婚姻法、第6篇收養法、第7篇繼承法、第8篇侵權責任法、第9篇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唯由於全部民法內容過於龐大,若要全部同時審議過於耗日費時,同時也緩不濟急。所以必須衡量需要先行審議部分迫切需要之法規,而物權法則為首選。因如前述,改革開放後隨著經濟蓬勃發展,人民私有財產日益增多、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間定位等問題均已達到必須需立刻解決之境地,所以全國人大即全力進行物權法之制訂及審議工作。
物權法通過後對大陸的整體經濟發展更上層樓,當屬可預期之結果,因國內外之投資者,由於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在投資上當可以放手進行,對促進經濟發展更可產生正面刺激作用;國有財產、集體財產之範圍、性質定位後,亦可產生防止國有或集體財產流失之亂象;個人財產受到保護後,人民生活更能受到保障,使得整體社會安定性產生一定之作用。而物權法的通過,不僅將促使政府在施政時,亦需遵守物權法之規定,遵重人民財產權,不能如過去一般在無法律依據下隨意征用或征收人民財產,侵害人民權益。同時亦由於經濟政策及法規已逐漸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靠攏,對於大陸與世界各國接軌,亦有一定的幫助。
所以就整體而言,大陸物權法施行後,對大陸政治、經濟、社會都將產生良性作用。而此良性作用對於大陸內部的安定、繁榮均有極大的助益。
五、大陸物權法當前所存在的問題
唯此部物權法雖然立意甚佳,同時規範上就大陸長期以來欠缺民法規範之情形而言亦屬可圈可點,但由於在實行面尚存有甚多問題有待解決,否則必將使得物權法的效用大打折扣。依大陸學者指出,當前物權法存有甚多相關法規的配套措施尚未完成,若各該問題未能解決,對物權法的功能是否能落實,實有頗令人懷疑。依大陸物權法學者認為,目前物權法在法律規範上尚存有若干問題有待解決
(一)不動產、動產是否應適用取得時效問題?
其次,物權法通過前後在社會上引起之負面反響亦屬不少,這些負面反響目前在大陸內部仍是屬於理論上尚存有仁智之見的兩極分化見解;及民意與官方施政措施存有巨大意見落差而導致物權法施行後,可能將造成政府施政困難之問題。例如,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北京大學鞏獻田教授上網直接指陳,物權法之內容違憲,造成孕育8年之象的物權法立法過程之延宕,甚至讓物權法起草者大為光火之理論爭議事件。
2005年8月21日北京大學法理學教授鞏獻田上書國務院發表一封「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公開言,指責這部法律草案基本原則違背了憲法、背離社會主義方向、開歷史倒車,必須經過原則性修改才以通過。此信一出在大陸互聯網上引起正反面意見大加支持或撻伐,而該事件成為2005年重大新聞之一。鞏教授最主要之論點之一為改革開放後有許多人投機倒把、貪污舞弊取得之黑錢,必將因物權法之通過而得以洗白。其所取得的財產不能與一般奉公守法小老百姓取得之財產保護相提並論;而且「窮人的打狗棍不能與富人的寶馬別墅一樣保護」。有人認為其不愧為「民族脊梁」;但亦有謂之為「全民公敵」。
鞏教授之公開信發表半個月後,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視。該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副主任王勝明等4人,約見鞏教授會談80餘分鐘後,其意見引起人大常委會之重視,以致物權法草案未能於2005年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中,如一般預期般地進入第5次審查階段;2006年當然亦未能列入全國人大會議的議程,以致造成立法上的延宕。而此爭議在物權法立法完成後的今日,尚屬餘波盪漾,未能取得一致共識。
另外,從大陸城市改建過程中可知,「重慶最牛釘子戶」的案例日後在物權法施行後,將會在中國大陸內地城市改建過程中層出不窮。此種情事在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觀念推波助瀾下,必將益形增加政府在城市改建之施政困難度及製造建商與原住戶間之矛盾與衝突。同時亦將產生法院是否有能力?有誠意依法審判之問題?
因在重慶最牛釘子戶問題即可發現,該釘子戶之所以拒不搬遷之原因係由於拆遷補償費不公,因其認為開發商所提供的補償費不合理、不充份、不及時,完全不符合法律所要求前述三大原則,所以不願意搬遷。尤其是在物權法通過後,該釘子戶更認為自己的堅持有理。但開發商於提起訴訟後,法院判決該釘子戶敗訴,法院的判決理由為該釘子戶的堅持不符合公共利益,其之堅持將造成開發商無端支付甚多成本。當然,法院判決時物權法尚未正式施行,但該法代表之立法精神亦應足以作為法院審判的參考。如今法院卻作出此種完全僅考量建商成本及政府施政需求,卻對人民私有財產之保護卻置之不理之判決。於此是否有違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之立法目的,實有商榷餘地!但此案例也適足以說明大陸物權法通過後,對人民民主人權的意識覺醒,具有醍醐灌頂的作用。而此案例也因此喚起人們正視在政府施政時,人權問題是否應優先考量之問題!
因物權法的通過將使人民對於自己的物權已有充份認知,而且亦瞭解物權法即係為保障人民的物權而制訂。今若建商未與其達成令其滿意的搬遷條件,其當然可以不配合所謂「地方開發政策」而拒絕搬遷,進而導致城市改建計劃難以落實。此即為大陸若干人士憂心忡忡的表示物權法通過後,必將產生大量的刁民的原因。
為了避免再度發生「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大陸城市改建政策已改採居民拆遷投票方式進行。據報載大陸北京市「酒仙橋危改方案」
六、結論
大陸物權法之制訂及施行,像徵著大陸已在經濟體制上正式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邁進,而此法之制訂對大陸整體經濟發展及私有經濟的保護,具有積極而且正面的效應。而此效應不僅是重建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良好形象;同時也將使社會的經濟秩序進入一新的里程碑,使得大陸的整體國力的提升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新境界。
唯如前述,物權法目前尚存有相當多規範上之問題尚未解決;其次在意識形態上尚有許多社會中堅份子仍堅持物權法與社會主義基本理論落差問題;同時在社會上引起的私權掛帥意識所引起政府施政困難問題應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若不能解決必將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形成社會不穩定之負面力量。
再者,物權法造成人民私權與政府施政產生衝突時,法院是否有能力?有誠意真正依物權法之規定執法,而不致受到行政權干預作出與物權法規定背道而馳之判決!因「徒法不足以自行」係自古以來之明訓,若大陸行政或法院等單位在實際執行物權法時,未能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9]的社會主義法制的涵義及要求時,所謂私有財產之保護,也只能淪為陳義甚高的虛無口號而已!若果如此,物權法之制訂及施行,亦只能淪為法律制度中之陳列品爾!
物權法對大陸政治經濟社會產生影響之研究
作者趙德樞
發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