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政治人權的評估,在任何國家都是高度敏感的問題,但是,對於才經歷了民主化的中華民國,而且尚在進行民主鞏固的台灣,政治人權的評估,實有其深刻的意義。在進行民主鞏固的國家,政治人權是否逐年改善?兩者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邏輯關係?相信是所有研究政治發展(Political Development)、民主化(Democratization)或者自由化(Liberalization)都會有興趣探討的課題,但是要了解兩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需要較長時間,做連續性的觀察,看看政治人權指標評估值的改變,再來進行深入地統計關係,對於政治民主化、自由化與政治人權發展之間的關係,一定會有值得參考的理論價值。
尤其在公元2000年台灣執政權進行政黨輪替後,究竟政黨輪替對政治人權的評估值,有沒有影響?特別是,台灣是在1987年中解嚴,但是要到1991年5月才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迄今不過前後15年,即使沒有2000年的政黨輪替,自解嚴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理所當然的推論是政治人權的評估,應該會呈現逐漸改善的趨勢,但事實是否如此?值得持續追蹤探討。
何況,自2000年5月20日以來執政的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長期以來,在國民黨的統治時期,以被迫害者自居,政治人權受到過去國民黨的迫害,始終是民進黨爭取支持或選票的訴求。因此,民進黨執政以來,自然以提昇人權之品質為優先的政策,但事實與政策主張之間是否一致,也值得分析。
貳、政治人權的內容
究竟什麼是政治人權?恐怕爭議會很多。不過,儘管如此,政治人權至少應該包含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也就是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
從政治權利的發展歷史來看,普遍選舉權(the universal franchise)被看成是民主國家的基本要件。尤其,西方民主國家,以有公平公開的選舉,所產生的代議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為基本要件,試問如若沒有由所有公民,透過普通選舉權的行使,形成代表民意統治國家的代議政府,何能有所謂的民主?
但選舉權及罷免權的行使,乃是間接的政治權利,有選舉必有罷免,罷免是召回(recall)的意思,所以罷免權在英文就叫做recall。不過,無論如何都是針對間接的代議政府。創制、複決權,才是直接民主的政治權利。人民可以針對政策、法案進行創制與複決,一方面補代議政府之功能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對代議政府的一種牽制。
但公民權行使的前提,是以自由權、平等權為前提。民主政治的一個大前提是自願主義(voluntarialism),自願主義或可稱為免受干涉主義。也就是說民主國家中,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是他們自動自發地去行使,而非在強迫或干涉之下去行使。所以,公民權行使的“自由”前提,指的是公民的自主性(autonomy)。而自主性是指免受干擾,特別是政府或任何公權力的干擾或干涉(intervention)的程度。此即自由化(Liberalization)所欲追求的目標。
而行使公民權的另一個前提是平等(equality)。平等是指政治平等,也就是每一個人有公平機會去分享或追逐政治權力。民主政治講主權在民,但主權在民只是一個口號,具體實現在允許大家在公平的原則上,去追求或分享政治權力,例如票票等值就是公平的內容,例如何種選區設計比較符合票票等值,自然是一個可以去衡量的指標。
民主政治之落實有賴於高度的政治效能感(political efficacy),什麼是政治效能感,在Almond和Verba著名的“公民文化”(The Civic Culture)[1]乙書的研究中,可以理解政治效能感是兩方面的,一方面是公民自覺有義務對公共政策提供意見,另一方面是指公民覺得他們對公共政策所提之意見,對於公共政策的形成或實行,有或多或少的影響。
所以,政治效能感對民主政治的落實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評估政治人權的程度,也應該從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出發。
此外,在前言中提到何以需要評估台灣的政治人權,背景之一則是台灣在歷經民主化之後,被認為開始進入民主鞏固的時期。民主鞏固的內容是什麼,也有很多的爭論,但至少與制度選擇(institutional choice)有關。這也就是說,民主化是指政治平等和公民權利行使的自主化等目標的基礎完成,至於要保障政治平等與政治自由化,則有賴制度的保障。因此,與民主鞏固有關的項目,也成為政治人權必須進行評估的項目。
2005年中國人權協會決定重新進行台灣政治人權的評估,委託筆者進行調查研究。筆者在思考上述評估台灣當前政治人權應有的內容後,乃根據下列四項關係的陳述來設計問卷項目:
一、公民權和自由的關係
二、公民權和平等的關係
三、政治效能感和政治人權的關係
四、民主鞏固和政治人權的關係
在公民權和自由的關係上,問項題目為第1題到第15題;在公民權和平等的關係上,問項題目是第16到第26題;在政治效能感部分,問項題目是第27題到第33題;在民主鞏固上則是問項題目第34題到第48題。全部2005年政治人權的問項題目除開與樣本有關的基本背景題目外,共48題。
參、調查之樣本敘述
2005政治人權指標所進行書面調查所選擇的的調查樣本,是採特定階層的樣本。因為政治人權的內容評估,沒有相當的背景知識,很難去加以評估;其次,由於衡量每一項政治人權的量表,是採1到5分的量尺,除非有比較高的知識或教育背景,一般隨機抽樣出來的普羅大眾,可能很難去加以衡量和評估。所以,政治人權指標在執行時,所諮詢的顧問均建議不採普羅調查方式,而傾向菁英調查,後者比較像是對專家的調查。
在諮詢專家意見後,執行調查工作小組,決定了八所公私立大學:1.國立台灣大學2.國立政治大學3.國立成功大學4.國立中正大學5.國立高雄大學6.國立中山大學7.私立東吳大學8.私立東海大學。系所部分則為這八所學校的政治系、公共行政系、政治法律系及中山學術研究所的教授、博碩士生及大學生。總計,此一部份的樣本為357位,學生300位。
此外,研究小組顧問指出,弱勢團體對人權的保護,可能會比較關心,因此,調查樣本應涵蓋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團體,而以其負責人為填答對象,此一部份共調查了45個團體。
其他尚包括民意代表及較高階之公務人員,總計共發出702份問卷,但只回收了157份,回收率為22.36%。有關樣本回收總數及各項評估人所佔之百分比,詳見表一。
表一 2005年政治人權指標書面問卷回收情形
|
份數 評估人 |
回收份數 |
佔總回收份數百分比 |
|
教師 |
45 |
28.66% |
|
民意代表 |
1 |
0.64% |
|
公務人員 |
2 |
1.27% |
|
社會服務 |
7 |
4.46% |
|
其他 |
101 |
64.33% |
|
未填答 |
1 |
0.64% |
|
總 計 |
157 |
100.00% |
|
共發出702,回收率22.36% |
||
填答人的基本資料經統計,詳見表二:
|
表二2005年政治人權指標書面評估人員基本資料 |
|||
|
基本基料 |
變項 |
人數 |
百分比 |
|
姓別 |
男 |
83 |
52.87% |
|
女 |
72 |
45.86% |
|
|
未填答 |
2 |
1.27% |
|
|
合計 |
157 |
100.00% |
|
|
年齡 |
20-24 |
84 |
53.50% |
|
25-29 |
5 |
3.18% |
|
|
30-34 |
10 |
6.37% |
|
|
35-39 |
6 |
3.82% |
|
|
40-44 |
7 |
4.46% |
|
|
45-49 |
15 |
9.55% |
|
|
50-54 |
12 |
7.64% |
|
|
55-59 |
7 |
4.46% |
|
|
60歲以上 |
4 |
2.55% |
|
|
未填答 |
7 |
4.46% |
|
|
合計 |
157 |
100.00% |
|
|
教育 程度 |
國中及以下 |
0 |
0%% |
|
高中職 |
1 |
0.64% |
|
|
專科 |
0 |
0%% |
|
|
大學 |
84 |
53.50% |
|
|
碩士 |
28 |
17.83% |
|
|
博士 |
43 |
27.39% |
|
|
未填答 |
1 |
0.64% |
|
|
合計 |
157 |
100.00% |
|
|
專長 領域 |
社會工作 |
6 |
3.82 |
|
教育/心理 |
2 |
1.27 |
|
|
工商企管管理 |
6 |
3.82 |
|
|
歷史、文化 |
4 |
2.55 |
|
|
政治 |
77 |
49.04 |
|
|
藝術 |
0 |
0% |
|
|
理工 |
10 |
6.37 |
|
|
法律 |
12 |
7.64 |
|
|
農林漁牧 |
14 |
8.92 |
|
|
其他 |
131 |
83.44 |
|
|
未填答 |
26 |
16.56 |
|
|
合計 |
157 |
100.00 |
|
從表二可以看出幾個很有趣的重點:
一、男性與女性填答人的比例差不多,男性52.87%,女性45.86%。
二、年輕的填答者(20歲到24歲),佔53.5%,超過半數。
三、教育程度則大學53.5%,碩士17.83%,而博士則佔27.39%,更可證明填答人的高教育程度。
四、以填答人的專長領域,除「其他」一項外,政治領域背景者佔49.04%。
從填答人的基本背景來看,填答結果應具高度的參考價值。
肆、填答內容的統計分析
一、政治人權指標評估總平均值
各類指標的總評估結果,其評估值,以及不同類評估人對於各項政治人權指標的平均評估值,統計如表三。
表三、各類評估人對2005年政治人權指標之評估結果
|
評估人 指標類別 |
教師 |
民意代表 |
公務人員 |
社會服務 |
其他 |
各類指標 評估值 |
|
公民權和自由 |
3.13 |
2.27 |
3.03 |
3.78 |
3.47 |
3.37 |
|
平等權 |
2.64 |
2.00 |
2.27 |
3.15 |
2.80 |
2.76 |
|
政治效能感 |
2.56 |
2.13 |
2.00 |
2.99 |
2.73 |
2.68 |
|
民主鞏固 |
2.51 |
2.71 |
2.29 |
2.69 |
2.42 |
2.46 |
|
各類評估人 評估值 |
2.71 |
2.28 |
2.40 |
3.26 |
2.85 |
2.81 |
從表三可以看出幾點發現:
(一)總平均值是2.81。以5分量尺來看,必須從順序(ordinal)的概念來解說數字的涵意。3分是「普通」,2分是「差」,因此低於2.5分應解釋成趨向「差」,低於2.25分應視為屬於「差」的區間;同樣地,2.75分以上到3分之間,應屬於普通的區間。所以,以總平均值2.81分來看,2005年政治人權指標的評估,總平均值僅能解釋成大家對於國內政治人權的看法是普通。
(二)以(一)所敘述的解釋ordinal的方式來看,教師、民代、公務人員對於政治人權的評估,都屬於「差」的區間。而因為社會服務類樣本及其他類之評估人的評估值屬於普通的區間,而把總平均值拉向「普通」。
二、公民權和自由之間關係的評估結果
關於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權之間的關係,評估值的結果,詳見表四。
表四公民權和自由之評估結果
|
評估人及評估值
指標項目各題 |
2005年各類評估人之評估值 |
2005年總平均評估值 |
2002年總平均評估值 |
||||
|
教師 |
民意代表 |
公務人員 |
社會服務 |
其他 |
|||
|
1.政府能保障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和出版自由的程度。 |
3.22 |
2.00 |
3.50 |
4.14 |
3.85 |
3.67 |
3.78 |
|
2.政府能尊重人民通信、通話等隱私權的程度。 |
2.93 |
2.00 |
3.00 |
3.57 |
3.58 |
3.38 |
3.09 |
|
3.我國能充分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權(即未經適當法律程序,不會任意逮捕拘禁人民)的程度。 |
3.58 |
2.00 |
3.00 |
4.00 |
3.76 |
3.70 |
3.45 |
|
4.人民集會、結社和遊行示威之自由權能充分受保障的程度。 |
3.56 |
2.00 |
3.50 |
3.86 |
3.58 |
3.57 |
3.76 |
|
5.人民有批評政府或不同意政府的看法時,能免於遭受政治迫害或歧視的程度。 |
3.09 |
2.00 |
3.50 |
4.29 |
3.60 |
3.47 |
3.56 |
|
6.國內之施政資訊能公開透明,以符合人民充分監督政府的程度。 |
2.31 |
2.00 |
3.00 |
3.29 |
2.74 |
2.64 |
2.74 |
|
7.對於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政府能給予充分協助與保護的程度。 |
2.47 |
2.00 |
3.00 |
3.00 |
2.94 |
2.80 |
2.73 |
|
8.對於停留或居留本國境內之非本國人,能給予基本人權保障的程度。 |
2.53 |
3.00 |
2.50 |
3.00 |
3.12 |
2.94 |
3.06 |
|
9.政府不會利用忠誠調查、防諜等手段,陷人民於恐怖狀態的程度。 |
2.69 |
1.00 |
3.00 |
3.57 |
3.52 |
3.26 |
2.98 |
|
10.宗教團體是否擁有自由?是否可以有公開的或不公開的表達宗教信仰自由的程度。 |
3.84 |
1.00 |
3.50 |
4.14 |
3.97 |
3.92 |
- |
|
11.人民行使政治權利不受本國軍隊、外國強權、極權政黨、宗教領導高層、經濟寡頭或其他權力團體支配的程度。 |
3.16 |
3.00 |
2.50 |
3.71 |
3.21 |
3.21 |
- |
|
12.人民是否擁有自由的商業公會、農民團體,或其他職業團體,允許他們有效的進行集體協商;是否允許自由的專業團體或私部門團體的程度。 |
3.22 |
4.00 |
2.50 |
4.00 |
3.57 |
3.48 |
- |
|
13.個人擁有自主性,可免於國家對其居住、遷徙及就業的控制,免受國家教條化,和不過度依賴國家的程度。 |
3.60 |
4.00 |
3.00 |
4.29 |
3.78 |
3.74 |
- |
|
14.人民擁有私有財產與經營私人企業的權利,私人企業不受政府官員、情治系統、或組織性犯罪不當干擾的程度。 |
3.02 |
2.00 |
3.00 |
3.86 |
3.25 |
3.20 |
- |
|
15.個人擁有社會自由,包括性別平等、自由選擇婚姻對象以及組織家庭規模的程度。 |
3.67 |
2.00 |
3.00 |
4.00 |
3.70 |
3.69 |
- |
|
各評估人平均評估值 |
3.13 |
2.27 |
3.03 |
3.78 |
3.47 |
3.37 |
3.24 |
(一)超過3.5以上的區間,已經可以解釋成「趨向佳」。從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問項來看,總平均值是3.37,距離趨向佳僅有一小段的差幅。其實,政治權利,也就是公民權利部分,被認為自由程度趨向佳的項目很多,例如基本的言論自由、講學自由、通信自由等。但是被問項6的2.64,問項7的2.80,及問項8的2.94的評估值拉下來。第6、7、8題主要是有關我國資訊公開程度,以及對於旅居海外,或在外國旅遊之國民的保護,另外則是台灣地區外國國民的保障。明顯地,評估人趨向普普通通,這是因為我國國民在海外僑居地受到僑居國的欺負,或者我國國民在外旅遊受到傷害或不公之待遇,政府較無能為力,自然會有此評估結果。至於外人在台所受到的保障,從大陸新娘及外勞所受到的對待,評估值較低,並不意外。
(二)比起2002年的總平均值3.24來說,在公民政治權利的自由程度上,僅有極小幅度的進步。
(三)值得一提的是,政黨輪替後,有關忠誠度的調查,雖鬧得沸沸揚揚,但實際執行結果,可能對少數個案有可能達到問項9的「陷人民於恐怖狀態」,多數人對此的感受不大,或感受不到,因此,雖然事情本身被高度關注,但評估值仍有3.26,屬於“普通”的程度。
三、平等權之評估結果
有關平等權的評估結果,詳見表五。
表五平等權之評估結果
|
評估人及評估值
指標項目各題 |
2005年各類評估人之評估值 |
2005總平均評估值 |
2002總平均評估值 |
||||
|
教師 |
民意代表 |
公務人員 |
社會服務 |
其他 |
|||
|
16.人民不會因性別、宗教信仰、族群、階級、黨派之差別,而在政治權利方面遭受歧視的程度。 |
3.04 |
2.00 |
2.50 |
3.43 |
3.24 |
3.17 |
3.22 |
|
17.政府能保障所有人民有相同平等之政治參與活動權的程度 |
3.24 |
2.00 |
2.50 |
3.86 |
3.50 |
3.42 |
3.52 |
|
18.人民權益受侵害時,政府能給予依法獲得公平救濟的保障程度。 |
2.89 |
2.00 |
2.50 |
3.29 |
2.93 |
2.92 |
2.97 |
|
19.政策制訂和執行,不刻意偏袒任何特別族群或階級,而能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程度。 |
2.36 |
2.00 |
1.50 |
2.71 |
2.55 |
2.49 |
2.60 |
|
20.國家政策之制訂和執行,能適切照顧少數族群之合法利益的程度。 |
2.60 |
2.00 |
2.50 |
3.29 |
2.68 |
2.68 |
2.90 |
|
21.政府能致力於消弭特權存在的程度。 |
2.02 |
2.00 |
1.50 |
2.71 |
2.23 |
2.18 |
2.57 |
|
22.執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立場能公正客觀,不受當事人特殊身份影響的程度。 |
2.27 |
2.00 |
2.00 |
2.43 |
2.22 |
2.24 |
2.51 |
|
23.我國選區劃分及代表名額之分配,能符合票票等值的程度。 |
2.76 |
2.00 |
2.50 |
2.67 |
3.07 |
2.95 |
2.66 |
|
24.我國選舉罷免法及相關的選舉法規能達到選舉公平、選賢與能的程度。 |
2.64 |
2.00 |
2.00 |
2.71 |
2.58 |
2.59 |
2.73 |
|
25.人民擁有機會平等,且免於經濟剝削的程度。 |
2.45 |
2.00 |
3.00 |
2.57 |
2.75 |
2.66 |
- |
|
26.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程度。 |
2.80 |
2.00 |
2.50 |
3.29 |
3.04 |
2.97 |
- |
|
各類評估人平均評估值 |
2.64 |
2.00 |
2.27 |
3.15 |
2.80 |
2.76 |
2.85 |
(一)平等權的各問項評估值之總平均值為2.76,因為超過2.5分,3分為普通之標準值,2.76仍屬趨向普通。因此,可以判斷在平等權部分,大家的評估並不怎樣,只是“普通”,對照2002年的值是平均值2.85,在平等權上面,顯示出來台灣是有一些“退步”的。
這個原因很容易理解,一般的印象是執政黨政治人物,在特權追求上,比起過去國民黨執政時代,不遑多讓。因此,出現此種評估結果,並不意外。
(二)值得注意的是,有幾項分數低於2.5,可以解釋成趨向差的標準值2分的,可以特別提出來,它們是:
(1)問項19,政策制訂和執行,有所刻意偏袒特定族群或階級的傾向;
(2)政府消弭特權的致力程度,只有2.18分,對照2002年的2.57,這項評估值,退步很多;
(3)執法機關是否有選擇性辦案(問項22),分數也只有2.24,對照2002的2.51,也是退步。
四、政治效能感的評估結果
政治效能感的所有問項評估結果總平均值,詳見表六。
表六政治效能感之評估結果
|
評估人及評估值 指標項目各題 |
2005年各類評估人之評估值 |
2005 總平均評估值 |
2002 總平均評估值 |
||||
|
教師 |
民意代表 |
公務人員 |
社會服務 |
其他 |
|||
|
27.人民認為政府政策不當時,能透過合法管道表達意見,並能受主管機關重視的程度。 |
2.51 |
2.00 |
2.50 |
2.71 |
2.50 |
2.51 |
2.74 |
|
28.政府機關為人民服務時,民眾能獲得公平合理且有效率之服務的程度。 |
2.76 |
2.00 |
2.50 |
3.29 |
2.57 |
2.65 |
2.91 |
|
29.人民依法申請各種許可或執照時,能受尊重而不被刁難的程度。 |
3.33 |
3.00 |
2.50 |
3.43 |
3.06 |
3.15 |
3.08 |
|
30.政府對於緊急事件(突發之天災人禍等)之處理,能做到迅速有效率之程度。 |
2.53 |
3.00 |
2.50 |
2.43 |
2.52 |
2.53 |
2.72 |
|
31.人民選出之民意代表,能合理反映民意並代表人民監督行政部門的程度。 |
2.09 |
3.00 |
2.00 |
2.14 |
2.16 |
2.14 |
2.53 |
|
32.政府對於媒體輿論提出的建議或批評能虛心的檢討或接受程度。 |
1.98 |
3.00 |
2.00 |
2.29 |
2.27 |
2.19 |
2.73 |
|
33.政府各個部門免於貪污的程度。 |
2.36 |
3.00 |
2.00 |
2.57 |
1.87 |
2.05 |
- |
|
各類評估人平均評估值 |
2.56 |
2.13 |
2.00 |
2.99 |
2.73 |
2.68 |
2.79 |
(一)在政治效能感的評估結果,總平均值是2.68,比起2002年的2.79,有些微之退步。
(二)由於總平均值只有2.68,超過2.5,雖趨向普通,但距離差的區間,相當接近,因此,問項中有3項(31、32、33)的平均估計值都很低,此三項情形如下:
(1)民意代表能反映民意及監督行政部門的程度,只有2.14分,2002年尚有2.53分,這項評估值是退步的,參考當前各界對民意代表的反感,調查結果與事實相符合。同樣地,因此,對於行政部門的監督,也會令評估人覺得不滿意。
(2)問項22是政府對媒體建議的接受及檢討程度,只有2.19分,對照2002年的2.73分,退步甚多。綜觀執政黨與媒體的關係,出現這種結果,並不令人意外。
(3)問項33是關於現政府的貪污程度,評估值只有2.05分,極度接近差的標準值2分,也與現況吻合。
五、對於民主鞏固的評估結果
有關民主鞏固各問項的評估結果,其平均值詳見表七。
表七民主鞏固之評估結果
|
評估人及評估值
指標項目各題 |
2005年各類評估人之評估值 |
2005 總平均評估值 |
2002 總平均評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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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 |
民意代表 |
公務人員 |
社會服務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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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我國選舉之規則及其實際運作,能充分體現公平之政黨競爭的程度。 |
2.62 |
3.00 |
2.00 |
3.29 |
2.93 |
2.85 |
3.03 |
|
35.不論政府機關之文官制度和軍隊制度,都能做到政治中立的程度。 |
2.42 |
3.00 |
1.50 |
2.71 |
2.48 |
2.46 |
2.94 |
|
36.目前我國政黨和政府之間財務和人事能清楚劃分的程度。 |
2.53 |
2.00 |
1.50 |
2.71 |
2.42 |
2.45 |
2.98 |
|
37.族群,宗教或階級對立等問題,不會影響國內民主政治發展的程度。 |
2.24 |
2.00 |
1.50 |
2.57 |
2.48 |
2.40 |
2.48 |
|
38.金錢和黑道不會影響政府政策之制訂和執行的程度。 |
2.07 |
2.00 |
1.50 |
2.00 |
2.01 |
2.02 |
2.23 |
|
39.政府能容忍且尊重少數黨派意見的程度。 |
2.16 |
2.00 |
1.50 |
2.57 |
2.50 |
2.39 |
2.76 |
|
40.多數人能夠容忍他人表達各種不同政治意見的程度。 |
2.44 |
2.00 |
2.00 |
3.00 |
2.61 |
2.57 |
3.00 |
|
41.我國憲法在人權保障、民主政治建立上完美的程度。 |
3.00 |
2.00 |
3.00 |
3.14 |
2.90 |
2.94 |
3.04 |
|
42.政府在任用政府官員或公營事業主管時能用人唯才,不考慮其黨派的程度。 |
1.80 |
2.00 |
2.00 |
2.57 |
2.19 |
2.09 |
2.25 |
|
43.我國總統是透過自由且公平的選舉而產生的程度。 |
2.69 |
2.00 |
1.50 |
3.57 |
3.36 |
3.14 |
- |
|
44. 我國立法委員是透過自由且公平的選舉而產生的程度。 |
3.07 |
2.00 |
2.50 |
3.57 |
3.17 |
3.14 |
- |
|
45.法治原則能夠普遍適用於市民與犯罪事件,以及警察直接受人民控制的程度。 |
2.67 |
2.00 |
2.00 |
3.29 |
2.92 |
2.85 |
- |
|
46.有重要的反對黨存在,反對黨真的擁有反對的權力;而且可能透過選舉,而增加他們的支持度或是獲得權力的程度。 |
3.38 |
2.00 |
3.00 |
3.57 |
3.20 |
3.26 |
- |
|
47.我國司法獨立的程度。 |
2.58 |
2.00 |
2.50 |
3.14 |
2.72 |
2.69 |
- |
|
48.文化、種族、宗教以及其他少數團體能在決策的過程中,擁有合理的自決、自治、自主及參與權利的程度。 |
2.73 |
2.00 |
2.00 |
3.14 |
3.05 |
2.94 |
- |
|
各類評估人平均評估值 |
2.51 |
2.71 |
2.29 |
2.69 |
2.42 |
2.46 |
2.75 |
(一)就民主鞏固的總平均分數來看是2.46,對照2002年的2.75是退步的。
(二)與2002年的調查比較,相同的問項部分是從第34題到第42題,每一道題的估計值都退步。但2002年的問項比較上仍受限於甫經政黨輪替,因此2002年的所問的問項,似乎比較上仍是有關政府體制上在基本性質方面,大家評估其滿意程度的結果。而問項第43題到第48題,是2005年新增的調查題目,比較能代表民主鞏固的制度抉擇方面的評估,其平均值是(3.14+3.14+2.85+3.26+2.69+2.94)÷6=3.03,事實上這些問項(43到48)的估計值是普通。換句話說,如果把第43題到第48題,看成比較能代表台灣在民主鞏固上的努力,評估人的評估是“普通”。現分別說明每一道題在民主鞏固上的分數及其代表的含意:
(1)在總統選舉的公平性上,評估值是3.14,區間是普通,但尚未達3.5以上的趨向佳。由於2004年有319的兩顆子彈事件,何以評估值仍有3.14?合理的解釋是,在總統的選舉制度上,評估人認為基本上是普通的,換句話說對於選舉制度,評估人沒有做出負面的評價,而319事件是一個單一事件,不能據此判定總統選舉的 “制度”或“機制”出了問題。
(2)問項44是立法委員選舉的公平性,評估值同於43題,也是3.14,顯然,大家對立法委員素質的負面看法,並沒有將它的原因歸咎於選舉制度的公平性與否。
(3)問題45是對於法治原則的普遍性,以及人民控制警察的程度,評估值立即低於3,而為2.85,但仍在“普通”的區間。
(4)問項46是對於反對黨權力及參與權力的機會評估,評估值是3.26,屬於普通的區間,但往佳傾向。反對政治在台灣趨向成熟,若配合政黨輪替,台灣的民主鞏固前景,就此而言,似乎可以看到比較樂觀的景象 (vision) 。
(5)但值得注意的是問項47是關於司法獨立部分,評估值只有2.69,是與民主鞏固有關的所有問項中分數最低的。因此可見,在台灣未來民主鞏固中,最需要加強的乃是司法權對於行政權及立法權的制衡功能,以及對於人民免受立法權及行政權侵害保障機制的加強。
(6)問項48是關於台灣社會目前最嚴重的族群問題,但評估分數仍有2.94分,距“普通”的標準值3分,差幅有限。可見族群問題在本質上不是台灣社會的問題,評估人並不認為族群不平等的嚴重性值得憂慮。
伍、結論
總體來說,台灣地區在公民權和自由此一部份的總平均評估值比起2002年有些微進步(3.37:3.24)。就政治發展來看,台灣地區越民主,基本的公民政治權利也會益趨進步,尤其和基本自由有關的評估項目,比方說基本的人身自由,或者說比較上是屬於第一代的人權觀念部分。如果說在基本的自由權都有所退步的話,那台灣就是產生民主倒退(democratic reversal),或者說政治衰敗(political decay),對台灣而言,那將是一種整體的傷害。不過,儘管政治紛爭不斷,朝野惡鬥持續惡化,基本的自由人權、人民的公民權利,仍存在於台灣社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平等權的相關指標的評估上,總平均值是呈現退步(從2.85退步到2.76)。主張政治發展是平等、專業分殊化(differentiation)和能力(capacity)的政治學者,所主張的正是社會上的各式各樣的不平等,是不能以齊頭方式來刻意彌平的。解決不平等所引發的問題,必須靠機構的專門化(specialization)和專殊化,也就是,政治越發展,機構會越來越因為問題的專門化而專殊化,特定問題由特定機構來解決。
當然,除了機構的專門化、分殊化之外,這些機構,或者政治系統本身,也需要有消除不平等的能力。國家或政治系統沒有能力,一定無法解決因為不平等而產生的問題,政治系統就越容易出毛病。從2005年台灣政治人權指標有關“平等權’’評估值的下降,對正在進行民主鞏固的台灣,當然是一個警訊。
相較之下,政治效能感也在退步當中,從2002年的2.79,下降到2.68,幅度雖然只有0.11,但畢竟是退步的。政治效能感G. A. Almond和S. Verba的研究中,被認為是西方民主政治所以得以成功的很重要的一個因素。但台灣這幾年,大家的普通印象是掌權者我行我素,聽不下去人民的聲音,於是,民眾逐漸對公共事務失去興趣與信心。“興趣”是政治效能感中,促成人民願意參與公共事務,並對公共事務願意或勇於表態的一個因素。政治效能感降低,表示老百姓對公共事務的冷漠與疏離。
“信心”,則是人民相信一己之意見對公共政策會有或多或少的影響。如果大家覺得無論如何對政策表示意見,都沒有什麼用,那就是一般俗稱的「狗吠火車」,政治效能感的退步,正意謂著如此。從2005年此項政治人權指標評估平均值的退步,是否意謂著台灣民主政治的進展已經產生了阻礙呢?
相當一致地,在平等權和政治效能感的評估值的退步,也反應在民主鞏固上,由於在研究設計上,我們把平等權、政治效能感和民主鞏固之間,假設成有因果關係,因此,平等權和政治效能感評估值的退步,自然呈現出我國這幾年在民主鞏固上的停滯不前。是否因此會發生整體的民主倒退?令人憂心,也需要持續觀察。
[1] Gabriel Abraham Almond and Sidney Verba, The Civic Culture : Political Attitudes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 Princeton, N.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