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政府對於國民年金制度的規劃前後已超過十年的時間,由於921大地震、政黨輪替、老農福利津貼等的實施,以及專家、學者間意見紛歧,難以獲致共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延緩制度的建立。惟行政院所提出的國民年金法草案在朝野共同努力推動下,終能於民國96年(2007)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定於民國97年10月1日起付諸實施。鑒於英國是世界上實施國民年金制度成功的國家之一,他山之石,或許可以攻錯,本文希望透過檢視英國國民保險年金制度的改革歷程,尤其是IPOD世代的崛起對於年金改革的影響加以探討,俾能對於我國未來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實施有所助益。
眾所周知,英國自二十世紀初即已開辦老人年金,而現行的國民保險年金制度,則是立基於1946年的貝佛里其報告書(The Beveridge Report)。自1950年代開始,英國國民保險年金制度歷經多次的變革(詳見表一及表二),時至今日,由於高齡人口的不斷增加,而複雜的年金制度又無法提供老年人足夠的退休保障,進而造成老年人口「年金貧窮(pension poverty)」的現象產生(詹火生等,2005,p. 173-174)。因此,從1997年新工黨政府執政以來,英國政府就以改善年金貧窮,進而達到減少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為目標。
概言之,英國政府為了保護老人免於「年金貧窮」的恐懼,遂陸續採取一連串行動,以提高年金者的退休後所得。這些實際的作為包括提供冬季燃料補助、建立保證年金制度(Pension Credit)[i]、鼓勵退休儲蓄(saving for retirement),以及設置最低所得保證(Minimum Income Guarantee)制度等措施,以提高基礎年金的實際價值(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2006b, p.3)。另一方面,新工黨政府也在就業政策上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一來是致力於降低失業人口,提高就業率,使得民眾有更多的機會為退休預先儲蓄(DWP, 2006a);二來則是透過法律制定來禁止就業年齡的歧視(outlaw age discrimination),以保障老年人的就業權益,並進而確保老年人的收入安全(DWP, 2006b, p. 6)。
表一、英國國民保險年金制度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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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法案 |
內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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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 |
老年年金法(Old Age Pension Act) |
自由黨政府所提出的非納費式年金制。自1909年1 月起,凡年滿七十歲而所得低於12先令的老人均可領取老年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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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
國民保險法(National Insurance Act) |
受僱勞工和雇主需繳納定額的保險費,以提供醫療照護及失業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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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 |
寡婦、孤兒與老人年金法(Widow’s, Orphans and old Age Pensions Act) |
此為保守黨所提出之納費式年金,對象擴及寡婦、孤兒和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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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
國民保險法(National Insurance Act) |
建立基礎國民年金(basic State Pension),由受僱勞工和雇主共同分擔單一費率保費,自僱者繳納定額保費,但各類被保險人均採定額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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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分級退休給付(Graduated Retirement Benefit, GRB) |
將保費和年金給付與薪資水準連動。允許參加職業年金制度者的退休給付可由民間保險公司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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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年金制度改革(Pension scheme reform) |
賦予年金定期調整的法定基礎,年金應依據當年物價指數或薪資調幅調整。但自1979年起,年金額改依物價指數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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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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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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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基礎年金與低收入保證給付(lower earnings limit)。繳納最低保費可領取最低給付,繳納額外保費則可領取額外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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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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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比例年金(State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 Scheme, SERPS) 家庭責任保障(Home Responsibilities Protection, HRP) |
取代在1975年終止的退休給付。
為照顧家庭者所提出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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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年金法(Pensions Act) |
立法規定領取年金給付年齡為65歲,並修改職業年金(指附加年金SERPS部份)適用除外者(contract out)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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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
公共第二年金(State Second Pension) |
取代所得比例年金,並提供低收入者較優惠的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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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年金法(Pensions Act) |
建立年金保障基金(Pension Protection Fund, PPF),即使雇主破產或提撥不足,年金給付亦能獲得補償。另成立財務補助制度(Financial Assistance Scheme, FAS),以幫助屆齡退休但不適用PPF制度者。 |
資料來源:1.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2005, p. 16-19。
2. DWP, 2006b, p. 14。
表二、英國國民保險年金制度相關資產調查型年金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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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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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
補充年金(Supplementary Pen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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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
國民救助(National Assist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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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補充給付(Supplementary Benefit),取代國民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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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所得支持(Income Sup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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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最低所得保障(Minimum Income Guarantee),由所得支持發展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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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保證年金(Pension Credit)[ii] |
資料來源:DWP, 2006b, p. 14
貳、英國年金改革的主要方向
(一)英國新工黨政府在2002年所公佈的「年金改革綠皮書(green paper)」中,首次提出年金改革的長期目標及措施(詹火生等,2005,p. 178-189)[iii];嗣於2005年的「年金改革白皮書(white paper)」中,更進一步確認其未來的改革方向(DWP, 2006b)。新工黨政府認為,未來的年金改革方案必須符合下列五項要件,意即強調個人責任(promot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公平性(be fair)、簡單化(be simple)、負擔得起(be affordable),以及制度的永續性(be sustainable)等(DWP, 2006b, p. 15)。首先,為了解決老年人退休時儲蓄不足的問題,新工黨政府認為應該強調個人責任的重要性,並希望由個人負擔起未來老年的退休責任。而政府的責任則在於確保安全與高品質的儲蓄機制,並讓自營作業者及無工作者也能參加個人帳戶制度(the scheme of personal accounts)。另外,對於一般受雇者則計畫採取自願加入式的退休儲蓄機制(retirement savings vehicle),以保障民眾的退休安全。其次,新的制度不僅要能保護窮人,更要對不同世代間、女性,以及家庭照顧者等被保險人一律公平對待。同時,政府亦計畫建立新的基礎年金繳費原則,強調「有付出才有所得」(giving something for something),以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再者,對於一般未就業的家事勞動者,或是提供長期照護服務的家人,通常指的是家庭中的婦女,也認為應該給予相同的尊重與回饋,讓她們也有機會參加公共第二年金(State Second Pension)制度。同時,新工黨政府也考慮調整雇主和受雇者間的年金提撥比率,使得制度更為公平與雙方負擔更加平衡。第三,釐清政府、雇主和個人間各自的角色,從結構和法令兩方面簡化年金體系。第四,在維持總體經濟穏定的條件下,年金制度以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為最重要的考量,使得個人、雇主和政府在退休年金的負擔上取得平衡。最後,推動年金改革的目的是在建立可長可久的年金體系,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取得全民改革的共識,另一方也要對未來的發展趨勢保持彈性(DWP, 2006b, p. 22-25)。
(二)基於上述的五項要件,英國政府據此提出下列幾個改革方案:第一優先是要讓更多人能更容易為了退休而儲蓄,而新方案的個人帳戶制將可提供更直接,且低費用的儲蓄機制。新的個人帳戶制將採取自願參加(automatic enrolment)的方式,其用意是在使人人都能為自己退休後的所得安全負責。依新方案中的規定,受僱者將提撥其薪資的4%作為保費,雇主則相對提撥3%,另外的1%保費則由政府透過免稅(in the form of tax relief)的方式來補助。此外,自願參加的機制也提供受雇者二選一的機會,他們可以參加新的個人帳戶制度,或其他由雇主所提供的職業年金制度辦理,但受僱者一旦退出個人帳戶制,則雇主將不再提撥退休金;至於對非受僱者(包括自營作業者和無工作者),亦可參加新的個人帳戶制(DWP, 2006b, p. 16),以保障這兩類人口未來的所得安全。
第二,為使個人帳戶制的實施更有效率,政府考慮提供一個穩定基金(a solid foundation)方式來讓人民能夠儲存自己的退休金。因此,舊有的基礎年金制度也將進行改革,預計在2012年時,基礎年金的給付標準將會達成與平均薪資形成連動。至於公共第二年金則會變成附加在基礎年金之上,且採取每周定額給付的形式(flat-rate, weekly top-up to the basic State Pension)。第三,新工黨政府計畫從2012年起,要使基礎年金更加公平且擴大其適用範圍,並以簡化繳納提撥費用的方式,讓在家照顧兒童、身心障礙者的人都有機會且更方便的參加基礎年金方案,藉以認同照顧者對於社會的貢獻(DWP, 2006b, p. 17)。
第四,政府支持並鼓勵個人延長個人工作生涯(working lives),一方面逐漸提高年金給付的年齡,另一方面則鼓勵個人延長工作年限(DWP, 2006b, p. 18)。惟後者必須從就業政策著手,除了輔導就業和降低失業率外,也必須禁止就業年齡的歧視(DWP, 2006a)。第五,精簡相關法令,藉以減少政府的行政負擔,另外對於提供優惠職業年金的雇主,政府也將減少其經濟負擔(DWP, 2006b, p. 19)。
歸納而言,「新工黨」政府的年金改革主要係以提供更多的資訊(better information)、簡單的年金(simpler pensions)、簡化的課稅(simplified tax treatment)、更好的保障(better protection)以及彈性的退休(more flexible retirement)為目標,俾使民眾在退休前能作出正確的選擇(詹火生、柯木興、林建成, 2006, p. 145- 46)。
參、IPOD世代:不安,壓力沈重,賦稅過重以及債務纒身
(一)考英國的國民保險年金制度在財務處理上係採隨收隨付(pay as you go)方式辦理,因此代間移轉是其主要的特色。惟新工黨政府年金改革方案所強調的代間公平,則是指現在的世代與未來出生的世代間所負擔的稅率應該是平等的。但問題在於,英國政府對於目前不同的年齡族群或世代之間所面臨的困難,卻沒有做正面回應或仔細評估,這是目前英國年金制度所遭遇的最大問題。就事實而言,目前二十歲到三十五歲這一個世代的青年人是國家經濟的主要貢獻者,他們所面臨的負擔亦必然影響國家財政未來的興盛與否。但是這一族群在人口數上相較於他們的父母世代(亦即所謂的嬰兒潮世代)卻少了許多,因此青年世代勢必承擔更多的供養責任,負擔更多上個世代的退休金壓力。再加上政府的公共支出與補助津貼雖不斷的增加,但是這些青年世代往往不是津貼的受益者。因此,在2005年時,英國Imperial College健康政策教授Nick Bosanquet與Reform智庫研究員Blair Gibbs等四人在一份改革報告(Class of 2006: A lifebelt for the IPOD generation)中指出,二十歲到三十五歲這一代的青年人係屬於IPOD世代,亦即表示他們的經濟狀況不穩定(economic insecurity, I),同時來自同儕和新移民的沈重壓力(pressured, P),並須負擔政府的各種賦稅過重(over-taxed, O),以及公共和私人的債務纒身(debt-ridden, D)等四項壓力,形成所謂的經濟不穩定、壓力沈重、稅負過高及債務纏身的綜合體,而俗稱為IPOD世代( Bosanquet and Gibbs, 2005, p. 8-37)。
顯然,Bosanquet與Gibbs等人批評英國政府長期以來忽略公共政策對於青年世代的影響,導致這個世代在人口快速老化的情形下,面臨不公平的稅賦負擔與過高的年金保費。首先,在公共支出方面,由於青年人在醫療和年金等支出上負擔沈重,因而造成財富快速的轉移給上一代的老年人。理論上,老年人活得愈久病痛就跟得愈久,因此也愈依賴醫療服務系統,導致政府醫療支出日益沈重。而在人口快速老化的情形下,英國國民保健服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在老年相關疾病的支出上,勢必會以稅收的方式由青年人承擔。相較之下,青年人對醫療的需求較低,青年人對國民保健服務所造成的壓力也相對較低。而有關國民年金部份,由於老年依賴比率(old-age dependency ratio)預期在近幾年內會急速增加,又由於國民保險年金的財務處理方法係透過隨收隨付的方式運作。因此,加諸在年青人身上的負擔亦將益形嚴重。另一方面,國民保險年金的實質價值在青年人退休時將會貶值,亦即青年人現在所支付的保額將遠高於未來所能領受的給付額。再加上青年世代不僅承擔今日退休人口的年金責任,也必須負擔自己未來退休的年金費用(Bosanquet and Gibbs, 2005, p. 4-10)。
(二)其次,青年世代面臨的另一項不公平負擔則是在賦稅方面。英國政府的所得稅政策給予有子女或已婚的青年人較優惠的減免,造成大多數青年人貼補少數人的情形。而在購屋印花稅上也一直提高,造成青年人購屋的費用加重,因而導致首次購屋的年齡不斷的提高。另外,遺產稅的免稅額並未隨著通貨膨脹而調高,這也使得青年人無法承接較多資產以減輕財務負擔(Bosanquet and Gibbs, 2005, p. 13)。
由於青年世代在社會福利上所面臨的不公平負擔情形,造成其經濟狀況不穩定。這個世代的財務狀況可以從下列幾個趨勢看出:在收入方面,三十歲以下的年輕人平均收入的增加率遠低於三十歲以上族群。而在負債方面,進入高等教育的年輕人面對不斷提高的學雜費,只能以就學貸款來因應,造成越來越多人一畢業就背負債務。另一方面,即使未進入高等教育的年輕人也不輕鬆,他們也面臨財務透支的問題,比如卡債及其他信貸債務等。而在房事方面,除了上述印花稅的問題外,青年人在首次購屋時也較不容易存到保證金或頭期款,而不斷飆漲的房價使問題更加嚴重,但這卻使得年輕人與父母同住的比率持續增加(Bosanquet and Gibbs, 2005, p. 16-18)。
再者,英國政府的高等教育政策對於年輕人改善經濟狀況並沒有太大的助益,雖然新工黨政府獎助大學擴充,並鼓勵年輕人就讀。惟進入大學就讀的年輕人卻發現他們必須舉債來完成學業,因為政府同時刪減對學生的補助。而擁有大學學位的社會新鮮人更發現自己處於低就業的困境,他們面對同儕的競爭,更面對來自東歐移民的競爭,而他們所找到的工作可能也不需要大學學歷(Bosanquet and Gibbs, 2005, p. 33)。
同時,Bosanquet與Gibbs等人更進一步地指出英國的青年世代面臨了不確定的未來,比起他們的雙親財務負擔更重而經濟狀況更不穏定,這不僅使年輕人的人生成就減少,也造成惡性循環。事實上,三十五歲以下的IPOD世代屬於「吃虧」的世代(a crossover generation),因為他們負擔福利國家的各項支出卻無法享受預期同等的回饋,未來甚至還必須自行解決部份退休問題。而在2006年時,Bosanquet等在該報告中更進一步指出新工黨的年金改革對年輕人而言,更是不利的方案,年金改革白皮書中所提出的方案將更加速青年世代的經濟狀況惡化(Bosanquet et al, 2006, p. 4-36)。
肆、年金改革對不同世代的影響
(一)在2006年時,另一份研究報告亦指出英國青年世代所面臨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更形惡化(Bosanquet et al, 2006)。首先,在收入方面,社會新鮮人的起薪降低,而三十歲以下年輕人的平均收入增加率亦遠低於其他年齡族群。在負債方面,社會新鮮人的平均債務提高8%,年輕人的透支情形也比其他年齡人口嚴重,使得年輕人的破產率也大幅度提高。雪上加霜的是,大學新鮮人的學雜費也在持續增加中。在置產方面,年青世代薪水增加的速度比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首次購屋的價格在1999年是年輕人平均收入的五倍,而在2006年時已漲到了八倍,年輕族群愈來愈難在財務上獨立,卻又必須負擔上一代的退休生活與自己未來的退休支出。另在勞動市場的競爭方面,大學畢業生的失業率正在上升,而在年輕的外來新移民的競爭之下,不僅工作機會減少,同時也壓低了工資(Bosanquet et al, 2006, p. 7- 13)。
依據估計,二十歲到三十五歲青年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可以入自己的口袋,其餘則必須支付各項的福利服務。如果再加上過去的學雜費貸款以及煙酒消費稅等,賦稅比率將超過百分之五十。雖然其他年齡族群也面臨高額稅率的問題,但年輕世代卻無法領取政府的福利給付以降低其稅務負擔,而且IPOD世代往往也無房地產或條件良好的職業年金制度。另一方面,他們在生活上的消費支出也遠高於其他年齡族群(Bosanquet et al, 2006, p. 22)。
蓋改革白皮書雖然提出解決年金危機的方法,但青年世代卻仍面臨極大的壓力,他們一方面要繳稅以應付政府在國民保險年金制度以及各項福利措施的支出,另一方面還要主動提撥個人的年金保費,又因為雇主躲避相對提撥而導致薪資縮水。至於退休年限上,青年人的退休歲數也被延後至六十八歲,相對地,現年四十七歲以上的壯年族群,依舊可以在六十五歲時退休並開始領取國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而與平均薪資連動的基礎年金新方案卻使得老年族群得到的年金給付大幅增加,這些改革都將對IPOD世代造成更沈重的財政負擔(Bosanquet et al, 2006, p. 18)。
(二)事實上,吾人從表三的比較中可以明顯看出,年金改革對於不同世代的影響。在新工黨政府的年金改革下,銀髮族群(亦即指戰後的嬰兒潮)是絶對的贏家,而青年世代(即所謂IPOD世代)則是輸家。前者的退休保障較為優渥,包括退休年齡低、有免費的大學可就讀、擁有房地產、所得稅低等。而後者不僅不容易累積財富,還要舉債才能完成大學學位,工作年數也比前者長。
綜觀英國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所建立的福利國家目標,向來以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照顧而馳名於世,各種不同的福利服務或給付交織成一張社會安全網(safety net),保障國民生活無虞、安居樂業。然而在人口結構快速變遷的情形下,福利國家逐漸面臨危機,因此改革社會福利制度遂成為英國政府的重要課題。新工黨自1997年執政以來,積極推動各項制度的改革,然而學者Bosanquet與Gibbs卻指出年金及退休政策的改革,加上不斷升高的賦稅和公共支出已經造成英國廉價福利時代的結束(the end of welfare bargain)。未來福利國家將無法提供完整的福利措施,而個人也必須承擔部份責任,為其退休生活預先準備,以彌補國民保險年金給付之不足(Bosanquet and Gibbs, 2005, p. 14)。
表三、不同世代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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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潮世代(1945-1960出生者) |
IPOD世代(1970-1985出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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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年金給付採確定給付制發給。 退休給付年齡女性為60歲,男性為65歲。 |
繳納保費採個人帳戶制辦理。 退休年齡為67歲或6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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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
政府全額補助大學。 免費入學。 |
自1998年起,,每年學費一千英鎊。大多數課程學雜費每年需三千英鎊。 2006年學生平均負債為一萬四英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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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市場 |
終身工作,長期契約和長期服務之在職津貼(in-work benefits)。 勞動市場中等程度競爭。 小型勞動力及較少的經濟移民。 |
短期勞動契約,福利少,工作安全度低。 勞動市場競爭激烈,對手來自於國內(大學生增加)及海外(技術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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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首購房屋年齡在1976年為26歲。 首購房屋價格在1980年為首購買主收入的1.73倍。 數十年的高通膨腐蝕房貸的成本。 |
首購房屋年齡在2004年為34歲。 首購房屋價格在1980年為首購買主收入的3.24倍。 低通膨使房貸愈來愈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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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 |
薪資成長快速。 有儲蓄。 負債低。 |
薪資成長速度緩慢。 無儲蓄。 負債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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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
醫療支出在1999-2000年度成長兩倍,以50歲以上者受益最多,卻是由年輕工作人口負擔此項支出 |
老化人口及醫護成本增加促使稅率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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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 |
直接和間接稅款總計佔收入的30-45%,並以此「購買」老年年金、免費入大學及醫療服務 |
相同程度的稅款只能買到較少的服務。同時必須額外支付款項。 |
資料來源:Bosanquet et al, 2006, p. 26.
伍、結論及建議
綜觀而言,英國自二十世紀初開始推行社會福利措施以來成效顯著。現今的各項福利服務和給付種類皆奠基於一九五O年代的「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概念。一直以來,福利國家均由勞動人口階層來支持,而青年世代又是勞動人口中的主要族群。惟由於人口結構的變化,特別是自一九七O年代以來出生率的下降,使得青年人口減少,導致支持福利國家的主力減弱;復加上老年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恐將使得高齡族群對社會福利的依賴度日益加深。
事實上,高齡社會並不是一個新問題,而要解決這個問題重要的是資源適當的分配,而並非將責任加諸在社會主要的生產者身上。然而新工黨政府的福利政策改革,卻讓社會上的主要生產者(即指青年世代)負擔加重,導致他們的經濟狀況不穏定。因此,英國的專家學者們建議新工黨政府勿將賦稅的責任不公平地放置在青年世代的身上,並應該控制公共支出,以及擴大公共服務部份負擔(co-payment in public services),以降低政府稅負的重擔。同時,亦應該針對年輕人提出更多的誘因,來鼓勵民眾儲蓄(Bosanquet and Gibbs, 2005, p. 39)。在2006年,Bosanquet, Gibbs, Cumming 及Haldenby等人更進一步指出英國國民保健服務及其財務也必須進行改革,儘管未來政府仍舊必須提供全民主要的醫療服務,但政府也應該減少國家資源的浪費,並進而控制公共財務的支出,才是根本解決之道(Bosanquet et al, 2006, p. 31)。
基於此,為避免台灣IPOD青年世代的負擔過於沈重,重蹈英國的覆轍,進而影響我國未來國民年金保險的財務健全。政府當局對於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財務規劃,應力求收支平衡,切勿因政治因素等的介入,而造成長期財務結構的失衡,或低保費、高給付等不正常的現象。否則一旦保險財務結構發生失衡現象時,不僅將會拖累國家財政,並對全體國民而言亦是年金權益上的損失。因此,時值政府即將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之際,對於保險財務處理尤須審慎加以規劃與思考之。
參考文獻
1. Bosanquet, Nick and Blair Gibbs (2005), The IPOD generation- Insecure, Pressured, Over-taxed and Debt-ridden. London: Reform.
2. Bosanquet, Nick, Blair Gibbs, Seth Cumming and Andrew Haldenby (2006), Class of 2006: A lifebelt for the IPOD generation. London: Reform.
3.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 DWP,英國工作暨年金部)(2005), Women and Pensions: The Evidence.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4. DWP (2006a), Green Paper-- A New Deal for Welfare: Empowering People to Work. Parliamentary Paper, Cm6730.
5. DWP (2006b), Security in retirement: towards a new pensions system. Parliamentary Paper, Cm6841.
6.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SA) (2006),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Europe, 2006.
7. 柯木興(2006),「談年金保險改革的替代策略—一種無財務準備式的個人帳戶制(NDC)」,保險學報,第三期,頁27-37,中華民國保險學會。
8. 詹火生、柯木興、林建成(2006),「淺談英國年金改革計畫──兼述台灣建構年金制度的省思」,收錄於柯木興、林建成(2006)著<漫談社會保險與個人帳戶制>,頁137-154,台北:三民書局。
9. 楊瑩、詹火生編譯(1994),英國社會安全制度-改革與現況探討,台北: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i] 從1998年起「新工黨」政府開始進行多項的年金改革措施,包括1999年4月推出的「保證年金(pension credit)」或稱「年金保證」,或是稱為「最低所得保證制度(minimum income guarantee)」,其旨在保障年金貧窮者的最低生活水準,該法案(The State Pension Credit Act)係於2003年10月付諸實施。
[ii] 保證年金是一種透過資產調查的給付,該法原規定凡60歲以上(2010年開始調高為65歲),長期居住於英國,收入在一定標準以下者,依照個人狀況和收入(包括薪水、儲蓄及其他年金等)來決定給付標準。符合標準者,目前單身者每週114.05英鎊,結婚者每週174.05英鎊,而65歲以上者有儲蓄或其他非公共年金的收入,則額度另計(SSA, 2006,p. 330)。
[iii] 英國政府除了在1998年提出年金改革措施外,另於2002年12月17日公佈了最新的「年金改革綠皮書」,其目的在於廣徵各界提供意見,作為進一步年金制度改革的參考。在新世紀綠皮書中開宗明義表示將建設更公平且更有包容性社會(a fairer and inclusive society)的決心,並期望「人人有貢獻、大家可分享」(everyone can contribute and everyone can share)(詹火生、柯木興、林建成, 2006, p. 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