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住宅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使每位國民都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唯屋齡老化所引發的老屋重建及後續的都更問題若無法解決,則政府「擁有適居而尊嚴的居住環境」之政策目標不易落實。因此,有關房屋資訊的揭露十分重要,包括房屋稅籍住宅的概況,以及屋齡老化等問題。為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同時美化市容,故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有其必要性。老屋重建內容包括區位特性(地震區、梅雨區)、具有安全疑慮建築之認定(海砂屋、紅單與黃單建築)、老屋重建的條件與必要性、危老條例機制,以及老屋重建之獎勵等。唯老屋重建雖有其必要性,但必須考量國內老屋多而難以短期解決、危老條例設限多、弱勢族群之經濟力不足、獎勵誘因不足,以及老屋重建必須全體同意的不易等。現代經濟社會中,老屋重建為必要之政策,為便予推動,可考量成立專業機構,加強重建過程,同時納入「以房養老」的觀念,讓理論與實務互相配合,並儘量減少老屋重建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關鍵詞 屋齡老化 老屋重建 危老條例房屋稅藉
一、前言
2011年,國內開始實施奢侈稅,2013年,房市交投因奢侈稅兩年的後續影響而呈現沈滯現象,2014年,房地產交易開始呈現由盛而衰的反轉走勢,交投清冷,量價具跌,直至2017年下半年,國內房市始呈現以自住為主的鋼性市場,房市的量增價穩態勢明顯,特別是2018年上半年,全台六都中,以台北市的房市表現最為明顯,其推案量占比超過北台灣的四成,唯市場交易的熱絡與否,仍以個案表現為主,亦即只要區位好、規劃佳,以及價格合理,則其建物產品都會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且六都的房市表現均有量增價穩的走勢。
在房市回穩且逐漸走榮的趨勢中,由於建地取得不易,老屋重建問題再受重視,蓋因老屋之重建或改建,對於個人及國家均有所助益,前者可以讓屋主享有較佳的生活品質,後者則可美化市容,並帶來國家經濟效益;然而,觀之過去老屋重建歷史,其速度相對緩慢,且屋齡之老化所帶來的老屋重建並不明顯,但整體而言,一般的成屋市場之價量表現是相對穩定的。
基本上,我國住宅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以及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都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唯屋齡老化所引發的老屋重建及後續的都更問題若無法解決,則政府「擁有適居而尊嚴的居住環境」之政策目標可能不符合實際需求,政策僅止於紙上談兵。
二、台灣房屋概況分析
在民主國家中,居住是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人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適合的居住地,而房屋則是實施人民居住問題的重要因素,但必須考量居住環境與成本問題,而有關房屋的概況,則是投資人購屋時所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有關房屋資訊的揭露十分重要。茲就國內房屋稅籍住宅的概況,說明如下述。
(一).房屋稅藉住宅
為讓人民瞭解房屋市場實境,內政部推動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並讓民眾了解住宅及不動產相關資訊,以達到住宅資訊統一發布之目的,建置「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整合國內相關住宅及不動產資訊,其中,「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為住宅供給重要指標之一,亦是瞭解國內屋齡老化現象及老屋分佈的重要依據。
(二)、總宅數
根據內政部的房屋稅籍住宅統計資料,2017年上半年,我國房屋稅籍住宅數量為853萬9,849宅,較2016年同期增加9萬4,901宅,增加率為1.12%,較2009年增加70萬502宅,增加幅度為8.94%,主要係因六直轄市增加所致,分別較去年同期增加6萬8,248宅,占增量的七成以上(71.91%),同時比2009年底增加50萬3,910宅,占增量的71.94%。另外,若按縣市的住宅數來觀察,2017年上半年,住宅數量超過7成集中於六個直轄市,其中,以新北市157萬2,500宅(18.41%)為最多,高雄市104萬2,989宅(12.21%)居次,臺中市的100萬6,524宅(11.79%)居第三。
(三).面積坪數
大體而言,住宅面積的大小與區位、繼承、個人所得…等因素有關,如2017年6月,我國房屋稅籍住宅面積以25-35坪(含)者占25.52%最多、15-25(含)坪者占20.99%次之。全台平均每宅面積約為39.76坪,其中,高於平均每宅面積者計有16縣市,其前三名分別為苗栗縣(51.54坪)、彰化縣(51.35坪)、南投縣(48.89坪),而低於平均每宅面積者有6縣市,其後三名排序分別為新北市(29.18坪)、臺北市(29.57坪)、基隆市(30.48坪),亦即都會區的住宅面積比一般非都會地區者為低。
(四).住宅構造別
一般而言,住宅構造會隨著技術進步與生活水準而調整,特別是臺灣多山少平原,溪流短而儲水不易,又位於板塊交界處,斷層多且地震發生頻繁,房屋構造以鋼筋混凝土(占67.39%)為主,其次為加強磚造(19.90%),再次為磚、木、石造(8.08%)。依縣市別觀察,國內17縣市以鋼筋混凝土為主,其中,以新北市將近九成(87.18%)為最高,臺北市次之(85.31%),基隆市又次之(80.92%);另外,國內有五縣市以加強磚造占比較高,分別為金門縣(45.47%)、澎湖縣(40.69%)、臺東縣(33.30%)、嘉義縣(33.15%),以及雲林縣(32.47%)等。
三.屋齡老化
一般而言,屋齡老化是一種大自然現象,國家的歷史愈久,則老屋的數量愈多,若以台灣為例,2009年第一季,國內的住宅平均屋齡為26.56年,2017年第3季時,已躍升為33.10年,其中,屋齡在30-40年之間的占比為37.46%,且三十年以上的房子占稅籍總量的66.90%,可以預見數年後,國內三十年以上的老屋應會超過七成,故知台北市的屋齡確實有偏高情形,而且屋齡老化愈來愈嚴重,顯示老屋重建或都市更新有其必要性。有關台北市住宅屋齡統計比較,可參閱表1的說明。
表1 台北市住宅屋齡統計比較表 單位:宅、年、%
資料來源:1.信義房屋不動產 2.作者整理估算。
考量當前稅籍住宅統計的不易,因此,若以2015年第3季的資料為例,並以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的住宅分佈地區說明,則全國房屋共計有8340018棟,其中,新北市房屋有1538361棟,比例18.45%,也就是台灣有約二成房屋是集中在新北市,其中,新北市的30年以上老舊住宅有620658棟,佔新北市房屋的40.35%。另外,高雄市的占比為12.26%次之,台中市的11.72%又次之,台北市的10.62%則為第四名。若再以全國年屋齡最高的新北市為比較基準,則在國內22個縣市中,有17個縣市的平均屋齡尚不及新北市的一半;若以首善地區的台北市為比較基準,則除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的住宅較台北市為高之外,其餘各縣市均比台北市為低,其中,台東縣的占比尚不及台北市的一成,顯見雙北市的住宅平均屋齡確實偏高,有關台灣各縣市屋齡三十年以上之住宅數統計比較,可參閱表2的說明。
表2 台灣各縣市屋齡三十年以上之住宅數統計比較表(2015年) 單位:人,%
資料來源:1.內政部 2.作者估算整理。
四、老屋重建
根據前述說明,台灣的平均屋齡愈來愈高,為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同時美化市容,因此,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工作有其必要性;有關老屋重建的內容,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區位特性
從地理區位及地質屬性來看,臺灣處於地震頻繁地帶,又屬亞熱帶多雨地區,若發生天災人禍,往往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而房屋隨著屋齡增加,造成耐震強度的老化現象,早期興建的房屋可能耐震能力不足,亦難防患颱風來臨時的風雨侵襲,導致地震或大風雨來襲時,居民將承受較大的風險。亦即台灣地理區位的特性,使得人民不得不注意大自然破壞所帶來的風險。
(二).具有安全疑慮建築之認定
在老舊建築中,有許多既有建築物存在安全疑慮,比較常見者有下列三種:
1.海砂屋
海砂屋是指使用含鹽份的海砂,摻入預拌混凝土所建造的房屋;另外,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090(指預拌混凝土標準說明對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合格規定)的定義,所謂海砂屋是指「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值(0.3kg/m3)」的房屋。海砂屋常見的問題包括牆壁及天花板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鏽蝕等,影響居住安全;除了用料不良的狀況之外,海風、工業蒸氣、工業粉塵、地下水滲入、以及使用含氯的房屋修補材料,也可能造成房屋率的氯離子濃度升高,且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數據會影響估價結果。因此,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是否為海沙屋的認定十分重要。
2.紅單與黃單建築
在房屋是否具有危險性的認定中,可根據工務局針對緊急評估結果加以判定,並以紅單、黃單表示,其中,貼黃單係指建築物非主要結構(如室內隔間或天花板等)損壞或鄰近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紅單指建築物主要結構(如柱、樑、外牆、樓版、基礎淘空)損壞或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依照內政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規定,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將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張貼危險標誌(紅單、黃單),並限一定期限內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如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強制拆除。
唯政府相關部門在張貼紅、黃單後,會另以書面通知,限期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委會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完竣後檢附安全鑑定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府同意解除列管後,始得使用。有危險之虞不及通知時,得依建築法第82條逕予強制拆除。
(三).老屋重建的必要性
老屋與老人都是隨著歲月累積而呈現的老化現象,在國內的年齡結構分配中,台灣的少子化與老齡化日愈嚴重,高齡化社會已經來臨,許多高齡長者居住在老舊建築物裡,缺乏電梯或其他友善設施,老人體力衰退,出入困難,亟待改建。亦即老屋重建主要立基於居民的安全考量,其必須推動的理由簡述如下。
1打造無障礙樂齡住宅
房屋老化是一種正常現象,唯在三十年以上的老屋中,通常並無電梯設備,而藉由危老屋重建,可以改善高齡長輩的生活品質,符合高齡者的居住需求。
2.提供小面積老舊建築物重建管道
一般而言,劃設都市更新單元需以1000㎡的大型基地為主,唯地廣人多問題繁雜,衍生出許多老屋重建不易的問題,因此,政府頒佈「危老條例」,可以讓無法以都市更新程序辦理的小型基地也可進行重建,並解決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問題。
3.利用獎勵方式加速老屋重建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曠日廢時,唯若經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免經冗長的都市更新審查程序,申請獎勵確定後即可重建。
(四).老屋重建之條件
一般而言,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物,大多是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局)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即:
1.經建築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其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
4.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五).設立危老條例機制
屋齡老化既是一種必然現象,且政府為促使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因而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或「老屋重建條例」,希望藉由危老條例的各項獎勵措施與補助機制,讓小規模基地,以及有重建需求的建築物,都可以透過簡便的審查程序,來完成老屋重建的目的。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設置有其必要性,而其相關內容,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1.適用對象
有關危老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下列幾點,即
(1).政府評定
老屋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結構師評定
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等30間專業機構,為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之評定;亦即經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必須拆除。
(3)改善不具效益
屋齡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2.合併鄰地辦理重建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3. 百分之百同意重建計畫
一般人申請老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老屋重建之獎勵與罰責
一般而言,消費者購買老屋大多是基於房價較低、離市中心較近、生活機能較為便利,以及便於就業或工作等因素的考量,而不是為了將來老屋重建後的稅賦優惠,因此,為了便於老屋的重建,一般都設有老屋重建之獎勵,而依現行之「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稅賦減免等獎勵,說明如下述。
(一).適用範圍
2017年4月25日,政府為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內容主要包含危險、老舊、歷史建築等,簡述如下。
1.危險建築物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
拆除者,以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2.老舊建築物
屋齡30年以上,經耐震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
屋齡30年以上,經耐震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
3. 歷史建築物
指建物雖具有危險與老舊特性,但不得重建的例外情形,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者,不得申請重建。
4.改建面積之規範
可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5.申請人及同意比
老屋重建的申請人必須為新建建築物起造人,且申請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6.申請時間
依法令規範,符合老屋重建之獎勵者,應於「危老條例」通過並公佈的十年內為之,亦即應於民國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獎勵方式
根據「危老條例」的條文內容,在老屋重建中,其主要的鼓勵方式如下。
1.建物容積獎勵
(1).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 之基準容積 或1.15倍 之原建築容積。
(2). 於3 年內提出申請,再給予法定容積10%獎勵。
(3).若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鄰接基地或土地在1,000m2內亦可合併申請容積獎勵。
(4).可再申請容積移轉,但不能申請其他法令(如都計、都更)的獎勵。
2..放寬建蔽率及高度管制
(1).建蔽率及建築高度 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酌予放寬。
(2).建蔽率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3.稅賦優惠
有關稅賦優惠的內容簡述如下。
(1)適用對象: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民106-111年04.22前)
(2)免徵稅部分: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3)減徵稅部分: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4)房屋稅減半徵收10年要件: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 年為限。
(三).信用保證
政府為推動老屋重建政策,特別為參與者提供政府信用保證,包括融資與信用保證,簡述如下。
(1)經輔導評估,資金取得有困難、自主重建基地、地方政府評估應優先推動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之貸款信用保證。
(2).結構安全評估費用由政府提供補助。
(四).保障弱勢
保障弱勢包括居民協助與弱勢保障,簡述如下。
(1).重建計畫由政府提供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等協助。
(2).對於重建計畫內有居住事實之社會及經濟弱勢,由政府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五).簽證不實懲處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人員簽證不實記錄,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經主管機關認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有爭議時,由地方政府組成鑑定小組辦理最終鑑定。
六.老屋重建問題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老屋重建雖有其必要性,但有關老屋重建問題很多,茲舉其較重要者說明如下:
1.老屋宅數眾多
2017年4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老屋重建條例」或「危老條例」,主要是考慮我國都市計畫地區人口密度極高,而且目前30年以上建築約86,000棟,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4,000棟,占比約四成(39.54%);在老建築多,重建政策又緩不濟急的情況下,老屋重建的問題在短期內難以解決。
2.老屋居住品質不佳
老舊建物除了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
3.老人居住問題必須解決
由於國內老屋占比達四成,且五層樓以下老舊建築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於年長者的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必須加以克服。
4.屋主重建意願低
在現行法令規範中,許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若以小換大,民眾參與意願不高,且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以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加上經濟弱勢者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同時也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等原因,導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
5.弱勢族群之經濟力不足
一般而言,若建築物坐落在好地段,則在景氣活絡,且容積移轉又不受限時,業者與地主之間可能早已做好老屋重建合作,現存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大都在地段相對不佳,且建商缺少重建誘因之處,加上住戶無力自行改建,只能繼續留存。另外,「危老條例」雖然有容積率及建蔽率優惠以及租稅誘因,政府亦給予資金之協助,只是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而非「必須」提共同保證,而各地方政府若財政困窘,便無法提供貸款信用保證,但若未來地方政府保證意願偏低,將使老屋重建無法落實。
6.獎勵誘因相對不足
在實務上,依「危老條例」第6條之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經濟弱勢者若只靠本條例規定的容積獎勵,很難吸引建商合作,除非同時適用其他容積獎勵,在缺少誘因的情況下,老屋重建不易。
7.重建必須全體同意不易
為避免爭議,「危老條例」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由於「全體同意」的規定相對嚴苛,若有人另有私心,採不合作方式,則老屋重建難以為繼。
總之,在上述危老條例的規範中,雖有優惠因素,但亦有重重的限制。另外,政府雖已經針對各個痛點都提出解決方案,但對於問題的真正原因卻沒有解決方案。亦即「危老條例」的立意雖佳,但政府若不能提供足夠的誘因,且未考量人類最基本的私心與私利,則政府亦藉「危老條例」來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應屬不易。
七.結論與建議
根據前述的分析說明,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如下述。
1.我國住宅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在健全的住宅市場下,使每位國民都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唯屋齡老化所引發的老屋重建及後續的都更問題若無法解決,則政府「擁有適居而尊嚴的居住環境」之政策目標不易落實。
2.有關房屋資訊的揭露十分重要,包括房屋稅籍住宅的概況,2017年上半年,台灣的房屋稅籍住宅數量為853萬9,849宅、住宅面積以25-35坪為最多(25.52%)、每宅面積(約為39.76坪),以及房屋構造以鋼筋混凝土(67.39%)為主。
3.屋齡老化是一國房市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2017年上半年,台灣房屋稅籍住宅數屋齡中,以介於20-40年者占51.84%為最多,而各縣市屋齡分佈中,以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較多,占比均達5成以上;而六個直轄市的屋齡中,以桃園市及臺中市屋齡30年以下建物比率均超過六成為最高,而台北市的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已占住宅總量的六成以上,且全國屋齡中位數為27.90年。
4.為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同時美化市容,故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有其必要性;有關老屋重建的內容,包括區位特性、具有安全疑慮建築之認定、老屋重建的條件與必要性,以及設立危老條例機制等。
5.為便於老屋的重建,一般都設有老屋重建之獎勵,包括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及「稅賦減免」等;另外,還有信用保證與保障弱勢等。
6.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老屋重建有其必要性,且其相關問題很多,包括老屋多而難以短期解決、老屋重建不易、危老條例設限多、弱勢族群之經濟力不足、獎勵誘因不足,以及全體同意不易等。
7.現代經濟社會中,老屋重建為必須且不易推動之政策,為便予推動,可考量成立專業機構(如房地產專業法庭),加強重建過程,同時納入「以房養老」的觀念,並儘量減低老屋重建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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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屋齡老化 老屋重建 危老條例房屋稅藉
一、前言
2011年,國內開始實施奢侈稅,2013年,房市交投因奢侈稅兩年的後續影響而呈現沈滯現象,2014年,房地產交易開始呈現由盛而衰的反轉走勢,交投清冷,量價具跌,直至2017年下半年,國內房市始呈現以自住為主的鋼性市場,房市的量增價穩態勢明顯,特別是2018年上半年,全台六都中,以台北市的房市表現最為明顯,其推案量占比超過北台灣的四成,唯市場交易的熱絡與否,仍以個案表現為主,亦即只要區位好、規劃佳,以及價格合理,則其建物產品都會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且六都的房市表現均有量增價穩的走勢。
在房市回穩且逐漸走榮的趨勢中,由於建地取得不易,老屋重建問題再受重視,蓋因老屋之重建或改建,對於個人及國家均有所助益,前者可以讓屋主享有較佳的生活品質,後者則可美化市容,並帶來國家經濟效益;然而,觀之過去老屋重建歷史,其速度相對緩慢,且屋齡之老化所帶來的老屋重建並不明顯,但整體而言,一般的成屋市場之價量表現是相對穩定的。
基本上,我國住宅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以及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都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唯屋齡老化所引發的老屋重建及後續的都更問題若無法解決,則政府「擁有適居而尊嚴的居住環境」之政策目標可能不符合實際需求,政策僅止於紙上談兵。
二、台灣房屋概況分析
在民主國家中,居住是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人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適合的居住地,而房屋則是實施人民居住問題的重要因素,但必須考量居住環境與成本問題,而有關房屋的概況,則是投資人購屋時所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有關房屋資訊的揭露十分重要。茲就國內房屋稅籍住宅的概況,說明如下述。
(一).房屋稅藉住宅
為讓人民瞭解房屋市場實境,內政部推動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並讓民眾了解住宅及不動產相關資訊,以達到住宅資訊統一發布之目的,建置「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整合國內相關住宅及不動產資訊,其中,「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為住宅供給重要指標之一,亦是瞭解國內屋齡老化現象及老屋分佈的重要依據。
(二)、總宅數
根據內政部的房屋稅籍住宅統計資料,2017年上半年,我國房屋稅籍住宅數量為853萬9,849宅,較2016年同期增加9萬4,901宅,增加率為1.12%,較2009年增加70萬502宅,增加幅度為8.94%,主要係因六直轄市增加所致,分別較去年同期增加6萬8,248宅,占增量的七成以上(71.91%),同時比2009年底增加50萬3,910宅,占增量的71.94%。另外,若按縣市的住宅數來觀察,2017年上半年,住宅數量超過7成集中於六個直轄市,其中,以新北市157萬2,500宅(18.41%)為最多,高雄市104萬2,989宅(12.21%)居次,臺中市的100萬6,524宅(11.79%)居第三。
(三).面積坪數
大體而言,住宅面積的大小與區位、繼承、個人所得…等因素有關,如2017年6月,我國房屋稅籍住宅面積以25-35坪(含)者占25.52%最多、15-25(含)坪者占20.99%次之。全台平均每宅面積約為39.76坪,其中,高於平均每宅面積者計有16縣市,其前三名分別為苗栗縣(51.54坪)、彰化縣(51.35坪)、南投縣(48.89坪),而低於平均每宅面積者有6縣市,其後三名排序分別為新北市(29.18坪)、臺北市(29.57坪)、基隆市(30.48坪),亦即都會區的住宅面積比一般非都會地區者為低。
(四).住宅構造別
一般而言,住宅構造會隨著技術進步與生活水準而調整,特別是臺灣多山少平原,溪流短而儲水不易,又位於板塊交界處,斷層多且地震發生頻繁,房屋構造以鋼筋混凝土(占67.39%)為主,其次為加強磚造(19.90%),再次為磚、木、石造(8.08%)。依縣市別觀察,國內17縣市以鋼筋混凝土為主,其中,以新北市將近九成(87.18%)為最高,臺北市次之(85.31%),基隆市又次之(80.92%);另外,國內有五縣市以加強磚造占比較高,分別為金門縣(45.47%)、澎湖縣(40.69%)、臺東縣(33.30%)、嘉義縣(33.15%),以及雲林縣(32.47%)等。
三.屋齡老化
一般而言,屋齡老化是一種大自然現象,國家的歷史愈久,則老屋的數量愈多,若以台灣為例,2009年第一季,國內的住宅平均屋齡為26.56年,2017年第3季時,已躍升為33.10年,其中,屋齡在30-40年之間的占比為37.46%,且三十年以上的房子占稅籍總量的66.90%,可以預見數年後,國內三十年以上的老屋應會超過七成,故知台北市的屋齡確實有偏高情形,而且屋齡老化愈來愈嚴重,顯示老屋重建或都市更新有其必要性。有關台北市住宅屋齡統計比較,可參閱表1的說明。
表1 台北市住宅屋齡統計比較表 單位:宅、年、%
| 時間 | 房屋稅藉住宅數量 | 住宅平均屋齡 | 30-40年住宅 | 30-40年住宅占比 | 40-50年住宅 | 40-50年住宅占比 | 50年以上住宅 | 50年以上住宅占比 |
| 2017Q3 | 893202 | 33.10 | 334588 | 37.46 | 209627 | 23.47 | 53289 | 5.97 |
| 2009Q1 | 837023 | 26.56 | 239674 | 28.63 | 52813 | 6.31 | 19401 | 2.32 |
| 變動率 | 6.71 | 24.62 | 39.60 | 30.84 | 296.92 | 271.95 | 174.67 | 157.33 |
考量當前稅籍住宅統計的不易,因此,若以2015年第3季的資料為例,並以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的住宅分佈地區說明,則全國房屋共計有8340018棟,其中,新北市房屋有1538361棟,比例18.45%,也就是台灣有約二成房屋是集中在新北市,其中,新北市的30年以上老舊住宅有620658棟,佔新北市房屋的40.35%。另外,高雄市的占比為12.26%次之,台中市的11.72%又次之,台北市的10.62%則為第四名。若再以全國年屋齡最高的新北市為比較基準,則在國內22個縣市中,有17個縣市的平均屋齡尚不及新北市的一半;若以首善地區的台北市為比較基準,則除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的住宅較台北市為高之外,其餘各縣市均比台北市為低,其中,台東縣的占比尚不及台北市的一成,顯見雙北市的住宅平均屋齡確實偏高,有關台灣各縣市屋齡三十年以上之住宅數統計比較,可參閱表2的說明。
表2 台灣各縣市屋齡三十年以上之住宅數統計比較表(2015年) 單位:人,%
| 排序 | 縣市別 | 住宅數 | 占比(總宅/住宅) | 台北市=100 | 新北市=100 |
| 01 | 新北市 | 1538361 | 18.45 | 173.67 | 100.00 |
| 02 | 高雄市 | 1022900 | 12.26 | 154.79 | 66.49 |
| 03 | 台中市 | 977509 | 11.72 | 103.55 | 63.54 |
| 04 | 台北市 | 885789 | 10.62 | 100.00 | 57.58 |
| 05 | 桃園市 | 779294 | 9.34 | 87.98 | 50.66 |
| 06 | 台南市 | 661497 | 7.93 | 74.68 | 43.00 |
| 07 | 彰化縣 | 386345 | 4.63 | 43.62 | 25.11 |
| 08 | 屏東縣 | 279192 | 3.35 | 31.52 | 18.15 |
| 09 | 雲林縣 | 231924 | 2.78 | 26.18 | 15.08 |
| 10 | 新竹縣 | 188610 | 2.26 | 21.29 | 12.26 |
| 11 | 苖粟縣 | 186391 | 2.23 | 21.04 | 12.12 |
| 12 | 宜蘭縣 | 178902 | 2.15 | 20.20 | 11.63 |
| 13 | 嘉義縣 | 168969 | 2.03 | 19.08 | 10.98 |
| 14 | 新竹市 | 163624 | 1.96 | 18.47 | 10.64 |
| 15 | 南投縣 | 161035 | 1.93 | 18.18 | 10.47 |
| 16 | 基隆縣 | 160167 | 1.92 | 18.08 | 10.41 |
| 17 | 花蓮縣 | 127852 | 1.53 | 14.43 | 8.31 |
| 18 | 高雄市 | 104461 | 1.25 | 11.79 | 6.79 |
| 19 | 台東縣 | 84454 | 1.01 | 9.53 | 5.49 |
| 20 | 澎湖縣 | 31671 | 0.38 | 3.58 | 2.06 |
| 21 | 金門縣 | 18538 | 0.02 | 2.09 | 1.21 |
| 22 | 連江縣 | 2533 | 0.003 | 0.03 | 0.16 |
| 總計 | 8340018 | 1.00 | - |
四、老屋重建
根據前述說明,台灣的平均屋齡愈來愈高,為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同時美化市容,因此,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工作有其必要性;有關老屋重建的內容,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區位特性
從地理區位及地質屬性來看,臺灣處於地震頻繁地帶,又屬亞熱帶多雨地區,若發生天災人禍,往往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而房屋隨著屋齡增加,造成耐震強度的老化現象,早期興建的房屋可能耐震能力不足,亦難防患颱風來臨時的風雨侵襲,導致地震或大風雨來襲時,居民將承受較大的風險。亦即台灣地理區位的特性,使得人民不得不注意大自然破壞所帶來的風險。
(二).具有安全疑慮建築之認定
在老舊建築中,有許多既有建築物存在安全疑慮,比較常見者有下列三種:
1.海砂屋
海砂屋是指使用含鹽份的海砂,摻入預拌混凝土所建造的房屋;另外,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090(指預拌混凝土標準說明對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合格規定)的定義,所謂海砂屋是指「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值(0.3kg/m3)」的房屋。海砂屋常見的問題包括牆壁及天花板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鏽蝕等,影響居住安全;除了用料不良的狀況之外,海風、工業蒸氣、工業粉塵、地下水滲入、以及使用含氯的房屋修補材料,也可能造成房屋率的氯離子濃度升高,且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數據會影響估價結果。因此,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是否為海沙屋的認定十分重要。
2.紅單與黃單建築
在房屋是否具有危險性的認定中,可根據工務局針對緊急評估結果加以判定,並以紅單、黃單表示,其中,貼黃單係指建築物非主要結構(如室內隔間或天花板等)損壞或鄰近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紅單指建築物主要結構(如柱、樑、外牆、樓版、基礎淘空)損壞或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依照內政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規定,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將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張貼危險標誌(紅單、黃單),並限一定期限內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如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強制拆除。
唯政府相關部門在張貼紅、黃單後,會另以書面通知,限期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委會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完竣後檢附安全鑑定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府同意解除列管後,始得使用。有危險之虞不及通知時,得依建築法第82條逕予強制拆除。
(三).老屋重建的必要性
老屋與老人都是隨著歲月累積而呈現的老化現象,在國內的年齡結構分配中,台灣的少子化與老齡化日愈嚴重,高齡化社會已經來臨,許多高齡長者居住在老舊建築物裡,缺乏電梯或其他友善設施,老人體力衰退,出入困難,亟待改建。亦即老屋重建主要立基於居民的安全考量,其必須推動的理由簡述如下。
1打造無障礙樂齡住宅
房屋老化是一種正常現象,唯在三十年以上的老屋中,通常並無電梯設備,而藉由危老屋重建,可以改善高齡長輩的生活品質,符合高齡者的居住需求。
2.提供小面積老舊建築物重建管道
一般而言,劃設都市更新單元需以1000㎡的大型基地為主,唯地廣人多問題繁雜,衍生出許多老屋重建不易的問題,因此,政府頒佈「危老條例」,可以讓無法以都市更新程序辦理的小型基地也可進行重建,並解決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問題。
3.利用獎勵方式加速老屋重建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曠日廢時,唯若經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免經冗長的都市更新審查程序,申請獎勵確定後即可重建。
(四).老屋重建之條件
一般而言,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物,大多是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局)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即:
1.經建築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其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
4.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五).設立危老條例機制
屋齡老化既是一種必然現象,且政府為促使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因而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或「老屋重建條例」,希望藉由危老條例的各項獎勵措施與補助機制,讓小規模基地,以及有重建需求的建築物,都可以透過簡便的審查程序,來完成老屋重建的目的。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設置有其必要性,而其相關內容,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1.適用對象
有關危老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下列幾點,即
(1).政府評定
老屋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結構師評定
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等30間專業機構,為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之評定;亦即經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必須拆除。
(3)改善不具效益
屋齡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2.合併鄰地辦理重建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3. 百分之百同意重建計畫
一般人申請老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老屋重建之獎勵與罰責
一般而言,消費者購買老屋大多是基於房價較低、離市中心較近、生活機能較為便利,以及便於就業或工作等因素的考量,而不是為了將來老屋重建後的稅賦優惠,因此,為了便於老屋的重建,一般都設有老屋重建之獎勵,而依現行之「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稅賦減免等獎勵,說明如下述。
(一).適用範圍
2017年4月25日,政府為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內容主要包含危險、老舊、歷史建築等,簡述如下。
1.危險建築物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
拆除者,以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2.老舊建築物
屋齡30年以上,經耐震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
屋齡30年以上,經耐震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
3. 歷史建築物
指建物雖具有危險與老舊特性,但不得重建的例外情形,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者,不得申請重建。
4.改建面積之規範
可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5.申請人及同意比
老屋重建的申請人必須為新建建築物起造人,且申請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6.申請時間
依法令規範,符合老屋重建之獎勵者,應於「危老條例」通過並公佈的十年內為之,亦即應於民國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獎勵方式
根據「危老條例」的條文內容,在老屋重建中,其主要的鼓勵方式如下。
1.建物容積獎勵
(1).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 之基準容積 或1.15倍 之原建築容積。
(2). 於3 年內提出申請,再給予法定容積10%獎勵。
(3).若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鄰接基地或土地在1,000m2內亦可合併申請容積獎勵。
(4).可再申請容積移轉,但不能申請其他法令(如都計、都更)的獎勵。
2..放寬建蔽率及高度管制
(1).建蔽率及建築高度 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酌予放寬。
(2).建蔽率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3.稅賦優惠
有關稅賦優惠的內容簡述如下。
(1)適用對象: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民106-111年04.22前)
(2)免徵稅部分: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3)減徵稅部分: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4)房屋稅減半徵收10年要件: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 年為限。
(三).信用保證
政府為推動老屋重建政策,特別為參與者提供政府信用保證,包括融資與信用保證,簡述如下。
(1)經輔導評估,資金取得有困難、自主重建基地、地方政府評估應優先推動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之貸款信用保證。
(2).結構安全評估費用由政府提供補助。
(四).保障弱勢
保障弱勢包括居民協助與弱勢保障,簡述如下。
(1).重建計畫由政府提供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等協助。
(2).對於重建計畫內有居住事實之社會及經濟弱勢,由政府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五).簽證不實懲處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人員簽證不實記錄,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經主管機關認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有爭議時,由地方政府組成鑑定小組辦理最終鑑定。
六.老屋重建問題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老屋重建雖有其必要性,但有關老屋重建問題很多,茲舉其較重要者說明如下:
1.老屋宅數眾多
2017年4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老屋重建條例」或「危老條例」,主要是考慮我國都市計畫地區人口密度極高,而且目前30年以上建築約86,000棟,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4,000棟,占比約四成(39.54%);在老建築多,重建政策又緩不濟急的情況下,老屋重建的問題在短期內難以解決。
2.老屋居住品質不佳
老舊建物除了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
3.老人居住問題必須解決
由於國內老屋占比達四成,且五層樓以下老舊建築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於年長者的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必須加以克服。
4.屋主重建意願低
在現行法令規範中,許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若以小換大,民眾參與意願不高,且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以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加上經濟弱勢者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同時也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等原因,導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
5.弱勢族群之經濟力不足
一般而言,若建築物坐落在好地段,則在景氣活絡,且容積移轉又不受限時,業者與地主之間可能早已做好老屋重建合作,現存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大都在地段相對不佳,且建商缺少重建誘因之處,加上住戶無力自行改建,只能繼續留存。另外,「危老條例」雖然有容積率及建蔽率優惠以及租稅誘因,政府亦給予資金之協助,只是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而非「必須」提共同保證,而各地方政府若財政困窘,便無法提供貸款信用保證,但若未來地方政府保證意願偏低,將使老屋重建無法落實。
6.獎勵誘因相對不足
在實務上,依「危老條例」第6條之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經濟弱勢者若只靠本條例規定的容積獎勵,很難吸引建商合作,除非同時適用其他容積獎勵,在缺少誘因的情況下,老屋重建不易。
7.重建必須全體同意不易
為避免爭議,「危老條例」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由於「全體同意」的規定相對嚴苛,若有人另有私心,採不合作方式,則老屋重建難以為繼。
總之,在上述危老條例的規範中,雖有優惠因素,但亦有重重的限制。另外,政府雖已經針對各個痛點都提出解決方案,但對於問題的真正原因卻沒有解決方案。亦即「危老條例」的立意雖佳,但政府若不能提供足夠的誘因,且未考量人類最基本的私心與私利,則政府亦藉「危老條例」來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應屬不易。
七.結論與建議
根據前述的分析說明,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如下述。
1.我國住宅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在健全的住宅市場下,使每位國民都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唯屋齡老化所引發的老屋重建及後續的都更問題若無法解決,則政府「擁有適居而尊嚴的居住環境」之政策目標不易落實。
2.有關房屋資訊的揭露十分重要,包括房屋稅籍住宅的概況,2017年上半年,台灣的房屋稅籍住宅數量為853萬9,849宅、住宅面積以25-35坪為最多(25.52%)、每宅面積(約為39.76坪),以及房屋構造以鋼筋混凝土(67.39%)為主。
3.屋齡老化是一國房市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2017年上半年,台灣房屋稅籍住宅數屋齡中,以介於20-40年者占51.84%為最多,而各縣市屋齡分佈中,以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較多,占比均達5成以上;而六個直轄市的屋齡中,以桃園市及臺中市屋齡30年以下建物比率均超過六成為最高,而台北市的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已占住宅總量的六成以上,且全國屋齡中位數為27.90年。
4.為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同時美化市容,故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有其必要性;有關老屋重建的內容,包括區位特性、具有安全疑慮建築之認定、老屋重建的條件與必要性,以及設立危老條例機制等。
5.為便於老屋的重建,一般都設有老屋重建之獎勵,包括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及「稅賦減免」等;另外,還有信用保證與保障弱勢等。
6.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老屋重建有其必要性,且其相關問題很多,包括老屋多而難以短期解決、老屋重建不易、危老條例設限多、弱勢族群之經濟力不足、獎勵誘因不足,以及全體同意不易等。
7.現代經濟社會中,老屋重建為必須且不易推動之政策,為便予推動,可考量成立專業機構(如房地產專業法庭),加強重建過程,同時納入「以房養老」的觀念,並儘量減低老屋重建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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