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住宅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使每位國民都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唯屋齡老化所引發的老屋重建及後續的都更問題若無法解決,則政府「擁有適居而尊嚴的居住環境」之政策目標不易落實。因此,有關房屋資訊的揭露十分重要,包括房屋稅籍住宅的概況,以及屋齡老化等問題。為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同時美化市容,故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有其必要性。老屋重建內容包括區位特性(地震區、梅雨區)、具有安全疑慮建築之認定(海砂屋、紅單與黃單建築)、老屋重建的條件與必要性、危老條例機制,以及老屋重建之獎勵等。唯老屋重建雖有其必要性,但必須考量國內老屋多而難以短期解決、危老條例設限多、弱勢族群之經濟力不足、獎勵誘因不足,以及老屋重建必須全體同意的不易等。現代經濟社會中,老屋重建為必要之政策,為便予推動,可考量成立專業機構,加強重建過程,同時納入「以房養老」的觀念,讓理論與實務互相配合,並儘量減少老屋重建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關鍵詞 屋齡老化 老屋重建 危老條例房屋稅藉

一、前言
2011年,國內開始實施奢侈稅,2013年,房市交投因奢侈稅兩年的後續影響而呈現沈滯現象,2014年,房地產交易開始呈現由盛而衰的反轉走勢,交投清冷,量價具跌,直至2017年下半年,國內房市始呈現以自住為主的鋼性市場,房市的量增價穩態勢明顯,特別是2018年上半年,全台六都中,以台北市的房市表現最為明顯,其推案量占比超過北台灣的四成,唯市場交易的熱絡與否,仍以個案表現為主,亦即只要區位好、規劃佳,以及價格合理,則其建物產品都會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且六都的房市表現均有量增價穩的走勢。

在房市回穩且逐漸走榮的趨勢中,由於建地取得不易,老屋重建問題再受重視,蓋因老屋之重建或改建,對於個人及國家均有所助益,前者可以讓屋主享有較佳的生活品質,後者則可美化市容,並帶來國家經濟效益;然而,觀之過去老屋重建歷史,其速度相對緩慢,且屋齡之老化所帶來的老屋重建並不明顯,但整體而言,一般的成屋市場之價量表現是相對穩定的。

基本上,我國住宅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以及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都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唯屋齡老化所引發的老屋重建及後續的都更問題若無法解決,則政府「擁有適居而尊嚴的居住環境」之政策目標可能不符合實際需求,政策僅止於紙上談兵。

二、台灣房屋概況分析
在民主國家中,居住是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人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適合的居住地,而房屋則是實施人民居住問題的重要因素,但必須考量居住環境與成本問題,而有關房屋的概況,則是投資人購屋時所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有關房屋資訊的揭露十分重要。茲就國內房屋稅籍住宅的概況,說明如下述。

(一).房屋稅藉住宅
為讓人民瞭解房屋市場實境,內政部推動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並讓民眾了解住宅及不動產相關資訊,以達到住宅資訊統一發布之目的,建置「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整合國內相關住宅及不動產資訊,其中,「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為住宅供給重要指標之一,亦是瞭解國內屋齡老化現象及老屋分佈的重要依據。

(二)、總宅數
根據內政部的房屋稅籍住宅統計資料,2017年上半年,我國房屋稅籍住宅數量為853萬9,849宅,較2016年同期增加9萬4,901宅,增加率為1.12%,較2009年增加70萬502宅,增加幅度為8.94%,主要係因六直轄市增加所致,分別較去年同期增加6萬8,248宅,占增量的七成以上(71.91%),同時比2009年底增加50萬3,910宅,占增量的71.94%。另外,若按縣市的住宅數來觀察,2017年上半年,住宅數量超過7成集中於六個直轄市,其中,以新北市157萬2,500宅(18.41%)為最多,高雄市104萬2,989宅(12.21%)居次,臺中市的100萬6,524宅(11.79%)居第三。

(三).面積坪數
大體而言,住宅面積的大小與區位、繼承、個人所得…等因素有關,如2017年6月,我國房屋稅籍住宅面積以25-35坪(含)者占25.52%最多、15-25(含)坪者占20.99%次之。全台平均每宅面積約為39.76坪,其中,高於平均每宅面積者計有16縣市,其前三名分別為苗栗縣(51.54坪)、彰化縣(51.35坪)、南投縣(48.89坪),而低於平均每宅面積者有6縣市,其後三名排序分別為新北市(29.18坪)、臺北市(29.57坪)、基隆市(30.48坪),亦即都會區的住宅面積比一般非都會地區者為低。

(四).住宅構造別
一般而言,住宅構造會隨著技術進步與生活水準而調整,特別是臺灣多山少平原,溪流短而儲水不易,又位於板塊交界處,斷層多且地震發生頻繁,房屋構造以鋼筋混凝土(占67.39%)為主,其次為加強磚造(19.90%),再次為磚、木、石造(8.08%)。依縣市別觀察,國內17縣市以鋼筋混凝土為主,其中,以新北市將近九成(87.18%)為最高,臺北市次之(85.31%),基隆市又次之(80.92%);另外,國內有五縣市以加強磚造占比較高,分別為金門縣(45.47%)、澎湖縣(40.69%)、臺東縣(33.30%)、嘉義縣(33.15%),以及雲林縣(32.47%)等。

三.屋齡老化
一般而言,屋齡老化是一種大自然現象,國家的歷史愈久,則老屋的數量愈多,若以台灣為例,2009年第一季,國內的住宅平均屋齡為26.56年,2017年第3季時,已躍升為33.10年,其中,屋齡在30-40年之間的占比為37.46%,且三十年以上的房子占稅籍總量的66.90%,可以預見數年後,國內三十年以上的老屋應會超過七成,故知台北市的屋齡確實有偏高情形,而且屋齡老化愈來愈嚴重,顯示老屋重建或都市更新有其必要性。有關台北市住宅屋齡統計比較,可參閱表1的說明。

表1 台北市住宅屋齡統計比較表 單位:宅、年、%
時間 房屋稅藉住宅數量 住宅平均屋齡 30-40年住宅 30-40年住宅占比 40-50年住宅 40-50年住宅占比 50年以上住宅 50年以上住宅占比
2017Q3 893202 33.10 334588 37.46 209627 23.47 53289 5.97
2009Q1 837023 26.56 239674 28.63 52813 6.31 19401 2.32
變動率 6.71 24.62 39.60 30.84 296.92 271.95 174.67 157.33
資料來源:1.信義房屋不動產 2.作者整理估算。

考量當前稅籍住宅統計的不易,因此,若以2015年第3季的資料為例,並以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的住宅分佈地區說明,則全國房屋共計有8340018棟,其中,新北市房屋有1538361棟,比例18.45%,也就是台灣有約二成房屋是集中在新北市,其中,新北市的30年以上老舊住宅有620658棟,佔新北市房屋的40.35%。另外,高雄市的占比為12.26%次之,台中市的11.72%又次之,台北市的10.62%則為第四名。若再以全國年屋齡最高的新北市為比較基準,則在國內22個縣市中,有17個縣市的平均屋齡尚不及新北市的一半;若以首善地區的台北市為比較基準,則除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的住宅較台北市為高之外,其餘各縣市均比台北市為低,其中,台東縣的占比尚不及台北市的一成,顯見雙北市的住宅平均屋齡確實偏高,有關台灣各縣市屋齡三十年以上之住宅數統計比較,可參閱表2的說明。

表2 台灣各縣市屋齡三十年以上之住宅數統計比較表(2015年) 單位:人,%
排序 縣市別 住宅數 占比(總宅/住宅) 台北市=100 新北市=100
01 新北市 1538361 18.45 173.67 100.00
02 高雄市 1022900 12.26 154.79 66.49
03 台中市 977509 11.72 103.55 63.54
04 台北市 885789 10.62 100.00 57.58
05 桃園市 779294 9.34 87.98 50.66
06 台南市 661497 7.93 74.68 43.00
07 彰化縣 386345 4.63 43.62 25.11
08 屏東縣 279192 3.35 31.52 18.15
09 雲林縣 231924 2.78 26.18 15.08
10 新竹縣 188610 2.26 21.29 12.26
11 苖粟縣 186391 2.23 21.04 12.12
12 宜蘭縣 178902 2.15 20.20 11.63
13 嘉義縣 168969 2.03 19.08 10.98
14 新竹市 163624 1.96 18.47 10.64
15 南投縣 161035 1.93 18.18 10.47
16 基隆縣 160167 1.92 18.08 10.41
17 花蓮縣 127852 1.53 14.43 8.31
18 高雄市 104461 1.25 11.79 6.79
19 台東縣 84454 1.01 9.53 5.49
20 澎湖縣 31671 0.38 3.58 2.06
21 金門縣 18538 0.02 2.09 1.21
22 連江縣 2533 0.003 0.03 0.16
總計 8340018 1.00 -
資料來源:1.內政部 2.作者估算整理。

四、老屋重建
根據前述說明,台灣的平均屋齡愈來愈高,為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同時美化市容,因此,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工作有其必要性;有關老屋重建的內容,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區位特性
從地理區位及地質屬性來看,臺灣處於地震頻繁地帶,又屬亞熱帶多雨地區,若發生天災人禍,往往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而房屋隨著屋齡增加,造成耐震強度的老化現象,早期興建的房屋可能耐震能力不足,亦難防患颱風來臨時的風雨侵襲,導致地震或大風雨來襲時,居民將承受較大的風險。亦即台灣地理區位的特性,使得人民不得不注意大自然破壞所帶來的風險。

(二).具有安全疑慮建築之認定
在老舊建築中,有許多既有建築物存在安全疑慮,比較常見者有下列三種:

1.海砂屋
海砂屋是指使用含鹽份的海砂,摻入預拌混凝土所建造的房屋;另外,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090(指預拌混凝土標準說明對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合格規定)的定義,所謂海砂屋是指「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值(0.3kg/m3)」的房屋。海砂屋常見的問題包括牆壁及天花板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鏽蝕等,影響居住安全;除了用料不良的狀況之外,海風、工業蒸氣、工業粉塵、地下水滲入、以及使用含氯的房屋修補材料,也可能造成房屋率的氯離子濃度升高,且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數據會影響估價結果。因此,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是否為海沙屋的認定十分重要。

2.紅單與黃單建築
在房屋是否具有危險性的認定中,可根據工務局針對緊急評估結果加以判定,並以紅單、黃單表示,其中,貼黃單係指建築物非主要結構(如室內隔間或天花板等)損壞或鄰近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紅單指建築物主要結構(如柱、樑、外牆、樓版、基礎淘空)損壞或建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危險者。依照內政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規定,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將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張貼危險標誌(紅單、黃單),並限一定期限內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如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強制拆除。

唯政府相關部門在張貼紅、黃單後,會另以書面通知,限期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委會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完竣後檢附安全鑑定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府同意解除列管後,始得使用。有危險之虞不及通知時,得依建築法第82條逕予強制拆除。

(三).老屋重建的必要性
老屋與老人都是隨著歲月累積而呈現的老化現象,在國內的年齡結構分配中,台灣的少子化與老齡化日愈嚴重,高齡化社會已經來臨,許多高齡長者居住在老舊建築物裡,缺乏電梯或其他友善設施,老人體力衰退,出入困難,亟待改建。亦即老屋重建主要立基於居民的安全考量,其必須推動的理由簡述如下。

1打造無障礙樂齡住宅
房屋老化是一種正常現象,唯在三十年以上的老屋中,通常並無電梯設備,而藉由危老屋重建,可以改善高齡長輩的生活品質,符合高齡者的居住需求。

2.提供小面積老舊建築物重建管道
一般而言,劃設都市更新單元需以1000㎡的大型基地為主,唯地廣人多問題繁雜,衍生出許多老屋重建不易的問題,因此,政府頒佈「危老條例」,可以讓無法以都市更新程序辦理的小型基地也可進行重建,並解決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問題。

3.利用獎勵方式加速老屋重建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曠日廢時,唯若經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免經冗長的都市更新審查程序,申請獎勵確定後即可重建。

(四).老屋重建之條件
一般而言,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物,大多是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局)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即:

1.經建築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其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

4.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五).設立危老條例機制
屋齡老化既是一種必然現象,且政府為促使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因而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或「老屋重建條例」,希望藉由危老條例的各項獎勵措施與補助機制,讓小規模基地,以及有重建需求的建築物,都可以透過簡便的審查程序,來完成老屋重建的目的。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設置有其必要性,而其相關內容,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1.適用對象
有關危老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下列幾點,即

(1).政府評定
老屋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結構師評定
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等30間專業機構,為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之評定;亦即經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必須拆除。

(3)改善不具效益
屋齡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2.合併鄰地辦理重建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3. 百分之百同意重建計畫
一般人申請老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老屋重建之獎勵與罰責
一般而言,消費者購買老屋大多是基於房價較低、離市中心較近、生活機能較為便利,以及便於就業或工作等因素的考量,而不是為了將來老屋重建後的稅賦優惠,因此,為了便於老屋的重建,一般都設有老屋重建之獎勵,而依現行之「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稅賦減免等獎勵,說明如下述。

(一).適用範圍
2017年4月25日,政府為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內容主要包含危險、老舊、歷史建築等,簡述如下。

1.危險建築物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
拆除者,以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2.老舊建築物
屋齡30年以上,經耐震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
屋齡30年以上,經耐震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

3. 歷史建築物
指建物雖具有危險與老舊特性,但不得重建的例外情形,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者,不得申請重建。

4.改建面積之規範
可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5.申請人及同意比
老屋重建的申請人必須為新建建築物起造人,且申請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6.申請時間
依法令規範,符合老屋重建之獎勵者,應於「危老條例」通過並公佈的十年內為之,亦即應於民國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獎勵方式
根據「危老條例」的條文內容,在老屋重建中,其主要的鼓勵方式如下。

1.建物容積獎勵
(1).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 之基準容積 或1.15倍 之原建築容積。
(2). 於3 年內提出申請,再給予法定容積10%獎勵。
(3).若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鄰接基地或土地在1,000m2內亦可合併申請容積獎勵。
(4).可再申請容積移轉,但不能申請其他法令(如都計、都更)的獎勵。

2..放寬建蔽率及高度管制
(1).建蔽率及建築高度 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酌予放寬。
(2).建蔽率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3.稅賦優惠
有關稅賦優惠的內容簡述如下。

(1)適用對象: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民106-111年04.22前)
(2)免徵稅部分: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3)減徵稅部分: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4)房屋稅減半徵收10年要件: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 年為限。

(三).信用保證
政府為推動老屋重建政策,特別為參與者提供政府信用保證,包括融資與信用保證,簡述如下。

(1)經輔導評估,資金取得有困難、自主重建基地、地方政府評估應優先推動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之貸款信用保證。
(2).結構安全評估費用由政府提供補助。

(四).保障弱勢
保障弱勢包括居民協助與弱勢保障,簡述如下。

(1).重建計畫由政府提供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等協助。
(2).對於重建計畫內有居住事實之社會及經濟弱勢,由政府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五).簽證不實懲處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人員簽證不實記錄,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經主管機關認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有爭議時,由地方政府組成鑑定小組辦理最終鑑定。

六.老屋重建問題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老屋重建雖有其必要性,但有關老屋重建問題很多,茲舉其較重要者說明如下:

1.老屋宅數眾多
2017年4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老屋重建條例」或「危老條例」,主要是考慮我國都市計畫地區人口密度極高,而且目前30年以上建築約86,000棟,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4,000棟,占比約四成(39.54%);在老建築多,重建政策又緩不濟急的情況下,老屋重建的問題在短期內難以解決。

2.老屋居住品質不佳
老舊建物除了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

3.老人居住問題必須解決
由於國內老屋占比達四成,且五層樓以下老舊建築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於年長者的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必須加以克服。

4.屋主重建意願低
在現行法令規範中,許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若以小換大,民眾參與意願不高,且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以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加上經濟弱勢者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同時也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等原因,導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

5.弱勢族群之經濟力不足
一般而言,若建築物坐落在好地段,則在景氣活絡,且容積移轉又不受限時,業者與地主之間可能早已做好老屋重建合作,現存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大都在地段相對不佳,且建商缺少重建誘因之處,加上住戶無力自行改建,只能繼續留存。另外,「危老條例」雖然有容積率及建蔽率優惠以及租稅誘因,政府亦給予資金之協助,只是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而非「必須」提共同保證,而各地方政府若財政困窘,便無法提供貸款信用保證,但若未來地方政府保證意願偏低,將使老屋重建無法落實。

6.獎勵誘因相對不足
在實務上,依「危老條例」第6條之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經濟弱勢者若只靠本條例規定的容積獎勵,很難吸引建商合作,除非同時適用其他容積獎勵,在缺少誘因的情況下,老屋重建不易。

7.重建必須全體同意不易
為避免爭議,「危老條例」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由於「全體同意」的規定相對嚴苛,若有人另有私心,採不合作方式,則老屋重建難以為繼。
總之,在上述危老條例的規範中,雖有優惠因素,但亦有重重的限制。另外,政府雖已經針對各個痛點都提出解決方案,但對於問題的真正原因卻沒有解決方案。亦即「危老條例」的立意雖佳,但政府若不能提供足夠的誘因,且未考量人類最基本的私心與私利,則政府亦藉「危老條例」來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應屬不易。

七.結論與建議
根據前述的分析說明,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如下述。

1.我國住宅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在健全的住宅市場下,使每位國民都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唯屋齡老化所引發的老屋重建及後續的都更問題若無法解決,則政府「擁有適居而尊嚴的居住環境」之政策目標不易落實。

2.有關房屋資訊的揭露十分重要,包括房屋稅籍住宅的概況,2017年上半年,台灣的房屋稅籍住宅數量為853萬9,849宅、住宅面積以25-35坪為最多(25.52%)、每宅面積(約為39.76坪),以及房屋構造以鋼筋混凝土(67.39%)為主。

3.屋齡老化是一國房市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2017年上半年,台灣房屋稅籍住宅數屋齡中,以介於20-40年者占51.84%為最多,而各縣市屋齡分佈中,以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較多,占比均達5成以上;而六個直轄市的屋齡中,以桃園市及臺中市屋齡30年以下建物比率均超過六成為最高,而台北市的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已占住宅總量的六成以上,且全國屋齡中位數為27.90年。

4.為提升人民居住的品質,同時美化市容,故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有其必要性;有關老屋重建的內容,包括區位特性、具有安全疑慮建築之認定、老屋重建的條件與必要性,以及設立危老條例機制等。

5.為便於老屋的重建,一般都設有老屋重建之獎勵,包括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及「稅賦減免」等;另外,還有信用保證與保障弱勢等。

6.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老屋重建有其必要性,且其相關問題很多,包括老屋多而難以短期解決、老屋重建不易、危老條例設限多、弱勢族群之經濟力不足、獎勵誘因不足,以及全體同意不易等。

7.現代經濟社會中,老屋重建為必須且不易推動之政策,為便予推動,可考量成立專業機構(如房地產專業法庭),加強重建過程,同時納入「以房養老」的觀念,並儘量減低老屋重建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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