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台大國發所教授陳明通三月十八日在台灣智庫、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共同舉辦的「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上,發布由他與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陳慈陽、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副教授陳英鈐等人主筆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陳明通並強調該草案已與總統府方面溝通,極可能成為民進黨推動新憲運動的主要版本。[1]此憲草大幅度地調整我國憲政體制,並企圖凍結現行憲法與增修條文。制度設計上仿效西方國家內閣制與三權分立之經驗,有模有樣,但本質上就是顛覆現行憲政架構,並徹底悖離第七次修憲時對各界對國會改革的共識,與對民眾的政治承諾。

二、以國會改革為主的第七次修憲波折不斷


2005年我國進行了第七次的修憲,該此修憲主要的訴求就在於推動國會改革,主要內容包括:廢除任務型國大,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改為公民複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改由憲法法庭審理;立委人數減半為一一三人;立委選制改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不分區立委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與立委任期延長為四年。這些改革為我國國會制度的發展,寫下新的里程碑。


不過新的增修條文通過不到一年,陳總統隨即公開表示要推動新憲運動,並大張旗鼓地發動各民間團體呼應。[2]此舉不禁讓人感嘆民進黨對民眾慎重的政治承諾,竟可在一夕之間跳票!


回顧2004年總統大選期間,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率眾赴立法院靜坐,要求國會通過立委席次減半之修憲提案;中研院長李遠哲亦隨之呼應。由於當時民眾對於國會亂象深感不滿,因此國會減半成為多數民眾之心聲。而主要政黨為求在總統大選中獲勝,紛紛表態支持減半之主張,而促成立法院在8月23日通過國會改革之一系列修憲案,並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交由公民進行複決。但公民複決的過程也不是一帆風順的,首先是民間理性要求檢討倉促修憲的聲浪浮現,包括學者、民主行動聯盟,以及各政黨內部分政治人物。[3]其次,民眾反應冷淡,國代選舉投票率出奇冷清,後來還引發修憲正當性不足的爭議。[4]其三,多數政治人物與民眾對於我國首次任務型國代的性質並不瞭解,以致於諸多或政黨提名而當選之國代傳出跑票(反對修憲)的聲音。為此,各政黨領導人於國大投票日時,無不宣示承諾不會跳票,加強督師,務使修憲案通過。最後終於在2005年6月7日由國大複決通過,6月10日由總統公布生效。

三、民進黨新憲運動是對第七次修憲承諾的跳票


從當時民進黨堅持對民眾承諾不能跳票的宣示與努力,對比修憲後不到一年其所為之反應,充分展現了民進黨當時支持修憲只不過是爭取選票的權宜之計,其所訴求的國會改革根本是玩假的。若是民進黨當時反對國會改革的修憲,應該在第七次修憲討論過程中就有所表態,不能為了騙選票與化解林義雄所形成的政治壓力,就暫時權宜通過,之後隨即推翻,還找一些官冕堂皇之理由自圓其說。如果台灣的政治人物都是這樣操弄選民,輕易背棄政治承諾,那台灣的民主發展與政黨政治,前景都堪慮。


第七次修憲民眾最核心的訴求,就是國會席次減半為113席與立委選制的改革。部分民眾期待就此能提昇立法品質,而部分學者希望解此來端正選風、避免立場極端份子勝選,當然也有許多人質疑國會席次減半可能帶來的後遺症。[5]但是修憲既然經過高門檻與複雜程序之通過,自有程序上的合法性與相當程度之正當性,我們應該先讓此制度運作幾次,來檢驗大家所假設的正面效應與負面後果是否都發生,若有疏漏不足之處,先行修改調整;若問題相當嚴重,則再來討論是否全面更改制度的可行性。豈能以推測可能會出現種種問題為由,而在新制度尚未運作前就斷然要求再次修改?且所要求的修改,完全與之前通過的制度精神南轅北轍。這種作法,若非玩弄民意,就是自己毫無定見,立場反覆,而陷入昨是今非或今是昨非的矛盾困境。這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黨該有的作為。若其他政黨與其附和,豈不是也隨民進黨一樣背棄對選民的承諾?


此版第二共和憲草,以內閣制為包裝,將國會增加為200席,在學理上與民主國家的運作經驗而言,不難找到立論依據與佐證。[6]但是這明顯背離了其在第七次修憲對選民所做出國會減半的承諾。其政治動機,再度勝過對國會改革理念的堅持,以及對民主責任政治應有的態度。

四、第二共和:選舉計算壓倒政治承諾


顯然,設定選戰議題,為選舉動員,是推動第二共和憲法的主要目的。民進黨希望用具有法理台獨意涵的新憲,作為區隔國民黨與民進黨立場的主要標誌,也作為操作統獨對立與省籍情結的重要工具。過去對國會改革的主張承諾,只不過具有階段性的工具目的。憲法與修憲,在其眼中,始終只淪為「工具」性質罷了。於是為了藉修憲而勝選,他必須誘使國會議員響應;而增加國會席次,成為最具吸引力的誘餌。為合理化國會自肥的真相,內閣制就成為最完美的糖衣。

五、第二共和憲草自始為民進黨所籌畫,而非民間產物


如果第二共和憲草是發自民間的提議,並不能認為是民進黨對選民承諾的跳票,但問題是此第二共和憲草自始為民進黨所籌畫,而非民間產物。民進黨想要完全拱手讓予民間發動,恐怕只是想迴避人民對其政治承諾的檢驗以及來自國際上的壓力。


第二共和並非嶄新的觀念,陳水扁總統早在2006年10月下旬辜寬敏生日宴會時,即已拋出這個議題,只不過一直未能激起一般民眾迴響。[7]陳明通此次發表的第二共和草案(內閣制),也不是第一次曝光,早在2006年9月24日民進黨中央黨部政策委員會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的「台灣憲政的困境與重生: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研討會中,即已提出初步的雛形與版本。此次內容只不過增加了描述兩岸狀態的前言,並將原有總綱中涉及領土、主權、國民等條文刪除,以及其他部分的調整;至於政府體制的安排上,此憲草幾乎完全承襲了該研討會的版本。[8]


該場研討會的資料中,詳列「民進黨憲政改造研議小組名單」,其中「政府體制組」下分為內閣制版與總統制版,研擬內閣制版的成員包括:陳明通、陳慈陽、陳英鈐與徐永明,除徐永明一人外,正與此次發表第二共和憲草的人不謀而合。[9]因此陳明通等人所發表之憲草,刻意以個人身份而迴避由民進黨名義來提出,看似由民間學術界發起,實質上根本可視為民進黨的口袋方案之一,甚至可能就是民進黨在2008年選戰中端出來的最後版本。


陳明通雖解釋他提出此憲草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藍綠惡鬥,致使憲改受阻,而第二共和憲法草案正提供民眾務實選擇;提出憲改草案非為選舉,是為國家長治久安;但他卻又說2008年新憲公投一定上場等語。[10]我們從整個第二共和憲草形成的脈絡來看,不難發現這種說法的前後矛盾之處;且這些說詞也無法掩飾執政黨由明轉暗,在背地裡鼓動新憲運動的政治操作。

六、結論:第六屆立委已不適合進行修憲


國會改革是民眾的深切期待,在第七次修憲時,國內各主要政黨也正面回應了民眾的訴求。但是從一開始推動國會改革的修憲案時,就波折不斷;即使修憲通過後,依然不平靜。難怪許多人認為要立法委員自我了斷,根本不可能。而民進黨的新憲運動與此版第二共和憲草,完全與第七次修憲的精神背道而馳,也與民眾期待相左,根本是對國會改革承諾的跳票。而且第六屆立委任期只剩下不到一年,要他們在任期中,完成兩次南轅北轍的修憲案,不僅荒謬,正當性也顯有問題。而重大憲改問題,非要匆促趕在他們卸任前通過,也失之草率。


我們期待國內各政黨能堅守自己的政治承諾,讓新的國會能有機會真正運作;若有制度設計上的問題,再由下一屆以後的立委來討論修改之道,才是民主政治運作的正道。畢竟修憲不是兒戲,需要付出許多政治與社會成本,豈容反反覆覆,隨意為之?



[1] 參見《中國時報》,A4版,民國96年3月19日。

[2] 陳水扁在民國95年元旦祝詞中期許民間版「台灣新憲法」草案在二○○六年能夠誕生,並於二○○七年舉辦「新憲公投」。他表示:「如果台灣社會條件夠成熟,明年二○○七年舉辦新憲公投,誰說不可能?」並認為這是台灣國家的總目標,也是政黨輪替最重大的意義所在。第七次修憲之憲法增修條文是陳總統在94年6月10日公布生效,兩者間隔僅不到半年。參見《中國時報》,A4版與《聯合報》,03版,民國95年1月2日。

[3] 民主行動聯盟反對草率修憲將國會席次減半,主張立法院席次應為降為200席,並採德國聯立式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參見《優質修憲答客問》,民主行動聯盟印行。

[4] 首次任務行國大選舉,民眾投票率23.36%。在三百席當中,贊成修憲案的政黨共獲二百四十九席,超過總席次八成,反對修憲案的政黨與聯盟僅獲五十一席。參見《聯合報》,01版,民國94年5月15日。

[5] 主要的質疑包括:賄選可更為容易;國會人數過少,少數人即可壟斷操控議事;立委委員素質與問政品質未必會隨之提升;國會議員人數過少可能弱化國會監督功能;國會議員地方化;立委可能因選制設計而選出更為極端之人等等。參見,周育仁,〈立委席次的數字魔術〉,憲政(評)091-233號,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233.htm;隋杜卿,〈選制改革的弔詭〉,憲政(評)094-059號,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4/CL-C-094-059.htm;楊泰順,〈立委減半 誰說得出理由?〉,內政(評)093-045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廿七日,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3/IA-C-093-045.htm;彭錦鵬,〈立委減半是錯誤口號〉,內政(評)091-105號,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1/IA-C-091-105.htm

[6] 參酌西方民主國家經驗,根據「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一國國會議員人數,應接近其人口之立方根。根據此一法則,立法委員總數應為二八二名(以二○○○年人口為標準)。另以「經濟合作發展組織」29國經驗觀之,人口9百萬以上的國家中,國會議員人數最少的是韓國的299人。5百萬以上人口國家中,國會議員總數少於200人的只有丹麥(530萬人,179位議員)。如只計算下院人數,則:1000萬人以下國家,平均2到5萬人選出一位國會議員;1000萬到8000萬人口的國家,平均每10萬人選出一位國會議員【比例最低的是波蘭,3900萬人選出460位下院議員(每8點39萬人選出一人),比例最高的是韓國299人(每15萬人選出一人)】;8000萬人以上國家如墨西哥、日本、美國,下院議員人數都在400到500人之間。綜合來看,即便是人口較少的國家(500萬到1000萬人),其下院議員人數也不少於150人。而中型國家下院議員人數則大致與人口成正比,每10萬人產生一位下院議員。依此比例,台灣立委席次若維持在200席,亦屬合理。參見周育仁,〈國會改革對台灣政黨體系之影響〉,憲政(研)095-004號,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5/CL-R-095-004.htm。

[7] 參見《聯合報》,第01版,民國95年10月16日。

[8] 參見《台灣憲政的困境與重生: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民進黨中央黨部政策委員會,2006年9月24日研討會資料,頁72-107。

[9] 同前註,頁4。

[10] 參見《中國時報》,民國96年3月19日。《中央通訊社》,民國96年3月18日,http://www.cn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