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職業運動為運動產業的核心,扶植職業運動產業成為政府在體育運動上的重要方向。《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內容對於國內職業運動組織或是運動組織所辦理的職業運動賽事多所關聯,所採取的政策手段包括實質補助、稅賦優惠、獎勵及行政支援等,看似完善但仍有部分缺失尚待改進。本文提出相關建議如後:1.檢討相關法令,制定符合職業運動發展所需的法規;2.建立完整的運動經紀管理法並落實授證法制化;3.促成職業運動主場經營健全化;4.強化有職業潛力的運動項目,以利推動未來新創職業運動聯賽

壹、前言

依據其他國家運動產業發展經驗,職業運動為運動產業的核心,才能衍生出其他具商業價值的產業(Dean, 2008),與其關聯性高的相關行業包括傳播、資訊出版、運動場館、運動管理顧問及觀光旅遊等,基此,扶植職業運動產業成為政府在體育運動上的重要方向(黃煜,2012)。2012年公布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明定其所指稱的運動產業之範疇包括職業運動,而該條例所指的產業範疇,幾乎皆與職業運動有緊密程度不一的關聯,因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推動成效也直接地影響我國職業運動的發展(國立新竹教育大學,2015)。本文爰探討《運動產發展條例》與職業運動相關之部分,並提出建議,以供後續法令、措施,修改、制定之參考。

貳、運動發展條例與職業運動發展

一、我國職業運動發展概況
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制定的「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所謂的職業運動為從事職業運動及競賽行業,如職業運動隊伍、聯盟或個人職業運動員等。國內目前的擁有職業運動聯盟的運動種類僅有棒球、籃球、排球、撞球,其中以職業棒球運動的發展較成功,籃球、排球之性質為準職業,而撞球觀賞人口不多。我國的職業運動發展面臨種類運動種類及總隊伍偏少、組織體制不健全,以及娛樂元素不足的情況下,無法全面帶動運動產業向上提升(國立新竹教育大學,2015)。

二、運動發展條例與職業運動相關部分

職業運動不可或缺的三要素:1.職業運動產品;2.職業運動消費者;3.進行職業運動產品交換的場所,發展成職業運動的必要條件:1.運動風氣與運動人口普及;2.運動專業人才充足;3.運動競技水準達到國際水準;4.完善的運動場館設施;5.運動傳播媒體的結合;6.企業廠商的全力支持與贊助;7.聯盟組織的經營與商業模式健全;8.政府政策的推展與支持,因此,為協助職業運動發展,相關法令的訂定就必須考量產品、消費者和場所的需求,並依據職業運動的必要條件,擬定對應法條。2012年公布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除條文有與職業運動相關的法條之外,並陸續公告13項子法,相關子法中亦有與職業運動有較密切關係。職業運動的必要條件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法條詳見表1。

一般而言,產業的探討會由需求面和供給面切入,需求面強調的是刺激消費者的需求,以擴大市場規模;供給面則是著重透過各種機制或手段以強化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品質(黃煜,2012)。由職業運動的必要條件觀之,除了運動風氣與運動人口普及為需求面之外,其餘皆是供給面,顯然發展職業運動的重點主要在於提供完善的產品或服務,以吸引消費者參與,而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發現,該法的主要手段在於興利,即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

表1職業運動的必要條件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法條
職業運動的
必要條件
對應法條重點 相關子法或措施 預期效果
運動風氣與運動人口普及 第12條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
第24條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營業稅法者,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1.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
2.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1. 擴大運動觀賞需求,提高職業運動觀賞人口數
2. 職業運動組織可以將節省的成本,回饋給購票民眾
運動專業人才充足 第8條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健全經紀人制度,得採取輔導或獎助措施。
第10條政府應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並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專業人才。
第11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補助或輔導民間機關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基準
第21條外籍運動產業之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免申請工作許可。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1. 提升運動專業人才的質量,並吸引優秀運動人才例如,外國選手來台。
2. 落實以證照鑑別、聘用,及提升專業人力素質,例如:運動經紀人證照。
運動競技水準達到國際水準 第8條主管機關對於引進國外受歡迎的運動服務商品及創新營運模式,得採取輔導或獎助措施。
第14條主管機關得補助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 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
1.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2. 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
職業運動賽事的水準能符合國際水準,吸引更多觀眾
完善的運動場館設施 第17條主管機關得獎勵對地方政府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著有績效者。
第27-32條興建大型
運動場 館相關事項。
1.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2. 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提供運動員優質的運動場及觀眾良好的觀賞環境
運動傳播媒體的結合 無相關法條
企業廠商的全力支持與贊助 第9條主管機關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
第25條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第26 條營利事業合於贊助運動團體、職業運動員等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
1. 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2.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提高民間團體參與運動產業發展的意願
聯盟組織的經營與商業模式健全 第8條主管機關對於提升經營管理能力、運用資訊科技、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得採取輔導或獎助措施。
第13條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政府政策的推展與支持 第6條主管機關應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以及建立運動產業統計,並出版運動產業年報。
本法各項與職業運動發展相關的法條。
完善職業運動整體環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應用於職業運動的問題

由表1可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對於職業運動的發展應有很大推動力,惟就法條或推動情形而言尚下列問題:

(一)缺乏對運動傳播媒體的支持
傳播媒體是運動職業化重要的因素之一,若獲得傳播媒體的支持與轉播,可以提升職業運動組織的知名度及賽事媒體能見度,對於爭取企業贊助會有極大助益(國立新竹教育大學,2015)。然而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觀察,並無與運動傳播媒體相關的法條。
(二)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體育比賽效益待考驗
體育署雖依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為提升運動產業,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體育比賽,但有民意代表指出,最後經費補助特定項目或學生群,甚至有大學校慶帶學生看職棒比賽都補助,對整體運動發展毫無幫助(徐偉真,2015)。
(三)運動產業專業人力質量皆有待調整
運動產業專業人才培育可概分為學校教育體系及專業認證體系兩種管道,然目前無論是在學校教育或專業認證兩類人才培養及供應體系,於「質」於「量」都有待配合產業市場需求縝審調整。以職業運動相關的運動經紀人證照為例,隨著職業運動全球化的蓬勃發展,將促使運動經紀人服務的需求。然而臺灣運動經紀發展面臨缺乏完善的運動經紀相關法律條例或管理法制,例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明訂主管機關應輔導民間業者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基準」,但迄今尚未公告相關子法。
(四)職業運動主場館的概念仍待加強
完善的運動場館設施,尤其屬地主義,球隊擁有主場館更職業運動的重要條件之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雖有與興建運動場館相關的法條,但是在我目前職業運動整體環境尚未健全的情況下,職業球團僅願意以有期限認養方式,向地方政府取得場館營運權,遑論投資興建專用運動場館;無力認養場館的球團,僅能以承租方式進行。以中華職棒為例,目前只有桃猿隊具屬地主義的模式,與桃園市政府合作,長期租用場地,可以大膽投入球場改造,讓球迷有更好的看球環境,也獲得在地猿迷踴躍進場的回報,2016年中職遇到「球場荒」,四隊中僅桃猿隊不受影響,更突顯球隊屬地主義和專用球場的迫切性(林宥辰,2016)。

參、建議

綜上可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內容對於國內職業運動組織或是運動組織所辦理的職業運動賽事多所關聯,本條例所採取的政策手段包括實質補助、稅賦優惠、獎勵及行政支援等,看似完善但仍有部分缺失尚待改進。本文提出下列建議:

一、檢討相關法令,制定符合職業運動發展所需的法規

綜觀世界各運動先進國家,職業運動發展多由民間主導,以市場機制運作,而臺灣基於國情需要以及發展歷程背景使然,仍以政府帶頭式政策推動為主。《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多已涵蓋職業運動發展所需條件,但是仍有部分法規亟待改進,例如:納入運動傳播事業相關規範、加強擬定發展策略,以及落實輔導措施。

二、建立完整的運動經紀管理法並落實授證法制化

運動經紀專業乃是邁向國際化的必然趨勢,臺灣對於專業的經運動紀人才培養尚無管理體制,亦無相關協會的成立,建議應建立一套完善的運動經紀管理,並落實授證法制化(林巧怡,2010)。

三、促成職業運動主場經營健全化

體育署雖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訂定《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但在目前國家整體運動環境尚未健全情況下,職業棒球的母公司多無意願建專用運動場館,因此,該辦法應修訂、調整,提供民間企業在職業運動場館經營上更易取得公部門資源與各項協助,並促成職業運動主場經營健全化(國立新竹教育大學,2015)。

四、強化有職業潛力的運動項目,以利推動未來新創職業運動聯賽

體育署雖計畫於今年三月推動桌球、羽球職業化,但是應先擴大民眾對桌球、羽球的投入要從基層紮根、增加國家教練與後勤編制,促使球員與教練提升觀念與國際接軌等(王毓健,2016)。同時,善用「企業贊助運動平台」有效進企業資源導入未來新創職業運動聯賽,擴大臺灣職業運動項目。

參考文獻

王毓健(2016)。
黃煜(2012)。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實施與應用-運動產業。國民體育季刊,41(3),41-45。
徐偉真(2015)。補助學生看比賽體育署遭立委質疑。2016年11月22日取自 聯合影音,網址https://video.udn.com/news/343696
林巧怡(2010)。臺灣運動經紀人才培養模式之探討。真理大運運動知識學院運動知識學報,第七期抽印本,125-136。
林宥辰(2016)。3隊主場「慌」桃猿獨樂樂。2016年11月24日取自自由時報,網址http://sports.ltn.com.tw/news/paper/950689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2015)。
Dean, D. H. (2008). A study on monopoly behavior control of professional sports. Government and the Sports Business, 6, 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