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交流概況
台灣自1992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通過之後,正式開放企業赴大陸投資,兩岸經貿往來快速成長。根據台灣海關統計,自1997至2013年間,兩岸貿易總額大體呈直線上升趨勢,2013年的貿易總額為1997年的4倍,其中只有2009及2012年為負成長(參見表一及圖一)。僅2012年台灣對大陸的貿易順差的398億美元,就已經大於台灣對其他地區貿易的總順差304億美元,顯見兩岸貿易依存度越來越大,大陸成為台灣最大出口市場、最大貿易夥伴,兩岸經貿圈已然成形。[2]
表一兩岸貿易統計(單位:百萬美元)[3]


圖一歷年兩岸貿易統計(單位:百萬美元)[4]
近年來,大陸的經濟成長有略微趨緩之勢,並且由出口及外資帶動模式,逐漸轉為以內需的消費成長帶動經濟揚升的模式。經濟改革的重點之一,是發展具有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新興產業。[5]台灣受到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原本過度集中的科技產業出口萎縮,造成電資光通產業人力閒置,近年亦積極推動新興產業發展。[6]
文化創意產業,正是在這種經濟情勢下,兩岸不約而同推動的新興產業。由於它具有文化與產業的雙重身份,在同文同種的兩岸之間,別具意義,因此,近年來,不少學者專家呼籲要加強雙方文創產業的交流與合作,以創造雙贏:
優勢互補:台灣創新技術與人才培育行之有年,市場行銷較成功;大陸市場空間大,生產加工能力強。二者合作,既可擴大台灣文創產業市場,也可幫助大陸產業轉型升級。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兩岸共同於傳統文化中汲取菁華,既可整合兩岸的資金與人才,也有利於促進兩岸互信與情誼。
透過合作與交流,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提升,強化中華文化的軟實力,讓漢文化走向海外市場,以打破長期以來中華文化的弱勢地位。[7]
然而,相較於其他產業,文創產業尚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僅以2011年來看,台灣文創產值占整體GDP的4.4%,大陸文創產值則僅占整體GDP的2.76%,比起先進國家,如美國文化產業占整體GDP的25%,以及日本的20%,仍有一段距離。[8]至於兩岸文創的交流與合作,也限於少數具體企業或個人間的合作,總體投資與貿易合作規模都不大,主要原因是兩岸之間存在著各種政策壁壘(障礙)。[9]為了回應業者的要求,近年來,兩岸稍有一些突破如下:
2009年,台灣公布《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來台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處理原則》,准許大陸劇組人員赴台參與合拍電視劇。[10]
2010年兩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後,大陸取消了「台灣華語電影片進口大陸配額限制」,台灣出品的電影,經大陸主管機關審查之後,可在大陸商業發行放映。[11]
2011年4月6日,大陸修訂「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海關總署令),進口單位制定制度改為許可制度;審查單位由文化部變為新聞出版總署,簡化了影音產品銷入大陸的審查流程。[12]
比起其他產業,兩岸主管單位對文創的交流,顯得較為審慎與保守,開放的幅度與速度也小而緩慢許多。2013年6月兩岸在上海簽訂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係ECFA的進一步落實,在文創產業上,可以說是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按理應為業者所樂見,然而,台灣圖書出版業者卻強烈反彈,2014年3月甚至引發了一場政治風暴。
原本以創造雙贏為宗旨的開放措施,為何會引起爭議?這不是僅從服貿協議本身就可以了解,而應對兩岸文創交流的來龍去脈有更清楚的認識,才能看出端倪。
由於兩岸對文創產業所界定的範圍並不完全一致,而且有些種類尚未具有產業規模,本文不擬一一陳述,而將主要焦點放在影視產業及圖書出版產業的交流與合作。因為這兩種產業是真正行之有年、較成熟的文化產業,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在不靠政府或企業補助的條件下,也能自負盈虧。它們最具有大眾性,影響力最大,涉及的層面也最廣,尤其影視產業,更是文創產業的龍頭。所以,近幾年的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所討論,以及兩岸協議開放的文創業,也以影視及出版產業居多。
兩岸影視產業交流歷程
影視產業是文創產業的龍頭,具有帶動相關文創產業甚至其他產業振興的作用。近年來韓劇在世界各地熱播,連帶地將劇中常出現的手機、時尚、飲食文化等推銷到海外,拍攝地甚至成為熱門觀光景點。美國好萊塢電影之強勢,將美國的文化價值輸往各國。台灣為了加入WTO,1989年全面開放外片進口,短短幾年內,電影市場幾乎被好萊塢攻占,本土影片可謂欲振乏力;近年來,大陸電影產業以約35%的速度飛快發展,但票房也有一半被好萊塢瓜分。[13]如何透過合作,優勢互補,製作出雅俗共賞的優質華語影視作品,以終結長久以來,好萊塢強勢文化的傾銷,是兩岸四地影視從業人員共同的願望。[14]
電影的交流與合作
早在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台灣電影就透過各種管道進入大陸,像《養鴨人家》、《家在台北》、《汪洋中的一條船》和《小城故事》等,以細膩的寫實手法,表現台灣的鄉土特色,頗受大陸觀眾歡迎。[15]
兩岸自1979年成立合拍公司,至2012年5月底,共拍攝完成72部合拍片,13部協拍片,包括《大紅燈籠高高掛》、《五個女子和一根繩子》、《五魁》、《畫魂》、《旋風小子》、《南京大屠殺》、《風月》、《哥們兒》、《烟雨紅顏》、《梁山伯與祝英台》(動畫片)、《雲水謠》、《赤壁》、《新魯冰花:孩子的天空》、《大灌籃》、《LOVE》、《痞子英雄之全面開戰》等。2001年至2011年間,兩岸合拍電影共39部,占大陸合拍片9.8%,已經超過歷年合拍數的一半,顯見21世紀之後,兩岸合拍電影更為熱絡。[16]
ECFA早收清單當中,包括了電影進出口的開放,於2010年12月底生效:大陸取消對台電影的配額限制,台灣則每年開放大陸進口10部電影。截至2012年12月底,台灣有21部電影片在大陸上映,票房收入為新台幣29.96億元;大陸電影片則有20部在臺灣映演,票房收入為新台幣2,457.5萬元。[17]
電視劇的交流與合作
兩岸電視劇的交流,在1980年代開始起步,1990年代末攀上巔峰;2000年因政治因素進入「準冰河期」。2008年起兩岸破冰後的兩、三年之間,一度重新熱絡起來,然而2011之後,因為相互間沒有即時配合的開放措施,又迅速退冰,相關數據整理如表二。[18]
表二兩岸電視劇交流[19]

2008前
早在20多年前,大陸一些經典電視劇,如《紅樓夢》、《三國演義》、《水滸傳》、《西遊記》、《北洋水師》、《北京人在紐約》等,就已引進台灣,受到相當的歡迎。[20]
中央電視台曾在2003年引進台灣連續劇《再見阿郎》,先後在8套與1套頻道播出,獲致頗高的收視熱潮。試出水溫之後,央視打鐵趁熱又陸續引進《世間路》及《天地有情》,2007年《意難忘》也在央視熱播。2008年初廣電總局更批准兩岸合拍劇《又見阿郎》上黃金檔,該劇每集製作費高達人民幣60萬元左右。[21]
2008-2009間
配合兩岸電視劇交流的熱潮,兩岸皆有進一步的開放措施。大陸於2008年元旦,宣布給予兩岸合拍劇享受國產劇待遇,得以在黃金時段播出。並放寬各省、自治區與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產有台灣演、職員參與之國產劇審核規定,將原先的中央批改為下放予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全權負責。[22]
台灣於2009年9月8日,發布《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來台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處理原則》,開放大陸主創、技術人員赴台參與合拍劇製作。
2009年,陸方同意發行的合拍劇有8部267集,較2008的1部32集成長7倍。2010年為7部228集。2010陸方引進劇中,台灣戲劇占比為25%,較2008、2009各20%,呈穩定上揚。同時,台灣引進之大陸劇,亦逐年快速成長。[23]
2011年11月30日,國台辦宣佈「關於進一步推進兩岸廣播影視界加強合作交流」三項新措施,包括:第一,積極鼓勵兩岸影視機製作機構參與合拍劇製作;廣電主管部門承諾將加快合拍劇審批速度,由2個月左右縮短為1個月到半月;推動中央電視台開闢固定時段欄目以定期播出兩岸合拍劇。第二,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推動大陸相關影視機構增加引進台灣電視劇。第三,繼續歡迎台灣演藝人員到大陸發展,參與製作相關廣播影視節目。[24]
2011-2013退潮:
2011之後,許多相關的瓶頸難以突破,而雙方又沒有進一步的開放措施,兩岸電視劇交流與合作有退潮之勢。2011年大陸同意發行的合拍劇僅有2部45集,2012年為2部60集。2013年度,台灣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名單,無兩岸合拍劇,至該年9月為止,大陸亦無審批通過的合拍劇,該年大陸方引進的戲劇中,台灣所占比例降至總量10%以下。[25]
兩岸圖書出版交流的歷程
兩岸圖書出版交流,同樣也是從1980年代起步,這與大陸加速改革開放,以及台灣解除解嚴有關。由於在此之前,兩岸處於敵對且互相隔絕的狀態,雙方對彼岸的文化皆有強烈的好奇心,因此,儘管80年代兩岸出版品都互視為違禁品,但各自皆有知名作家的作品在對岸流通。兩岸出版界也克服萬難,於第三地進行交流活動或版權交易。[26]
兩岸出版界的互訪與聯誼
1988年10月20日,由台盟國際有限公司、中國版協合作出版促進會、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及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在上海科技圖書公司大樓聯合舉行「海峽兩岸圖書展覽」,是台灣出版界首次組團赴大陸舉辦書展,兩岸出版交流由間接走向直接,開啟了兩岸出版交流的大門,被視為兩岸出版交流的「破冰之旅」,此後兩岸出版交流未曾間斷。
1993年秋天,在北京舉辦的「台灣圖書展覽」,正式、公開、單獨展出正體字版本圖書二萬餘冊,並贈予北京大學圖書館典藏。1994年春天,在台北舉辦的「大陸圖書展覽」,亦正式、公開、單獨展出簡體字版本圖書二萬餘冊,並贈予中央圖書館典藏。截至2009年,共計舉辦「兩岸合作出版洽談會」十二屆、「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十四屆、台灣的「大陸書展」十屆,其他尚有「台灣地區教科書展覽」、「北京圖書訂貨會」、「圖書交易博覽會」、「兩岸圖書交易會」、「金門書展」、「香港書展」及「澳門書展」等等。[27]兩岸出版界的互訪與聯誼,在文化交流上,深具意義。
圖書版權交易
兩岸開放後,雙方圖書版權交易量頗為可觀。根據統計,2000至2012年大陸自台灣引進的圖書版權數,平均每年約有1600種左右,占約13.14%,在各引進地區中,僅次於美、英兩國。2008年可能是受到兩岸政治破冰的影響,自台灣引進6040種,占38.29%,高居第一位。2010年起首度落於日本之後,居第四位,並呈逐年緩減之勢(整理如表三及圖二)。[28]
表三2000-2012大陸引進圖書版權數(單位:種)[29]


圖二台灣占大陸引進圖書版權比例
大陸輸出的圖書版權數,遠低於其輸入的數量,大約只有五分之一左右。2000至2012年,大陸輸往台灣的圖書版權平均占總輸出種數為38.91%,每年皆為各輸出地區的第一位,其平均輸出量大約是第二位的韓國或香港的兩倍左右。換句話說,台灣是大陸圖書版權的最大輸出地,而且輸出量遠高於其他地區,有幾年還占總輸出量約一半甚至更多(整理如表四及圖三)。[30]
表四大陸輸出圖書版權數(單位:種)


圖三大陸輸往台灣圖書版權數比例[31]
若僅就歷年兩岸圖書版權輸入、輸出的種數來比較,2000至2010年間,台灣對大陸為順差,但自2011之後,則變為逆差。
正當台灣朝野為《中華文化基本教材》是否該列為必修而爭論不休時,大陸卻於2013年秋季,由中華書局自台灣正式引進,做為幾十所著名中學的選修或必修課程,包括北京市第四中學、河北衡水中學、安徽合肥市第一中學、湖北武漢市第四中學、華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復旦大學附屬中學等。[32]
出版合作
兩岸文化各擅勝場,如能透過合作,優勢互補,應能創造雙贏,發揮中華文化在世界上的競爭力與影響力,這是兩岸政府與民間都樂見的。以出版而言,台灣有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數位(字)出版技術,以及較開闊的國際視野;大陸則有廣大的消費市場、龐大的資本與豐富的內容資源。[33]
為了拓展大陸市場,台灣有不少出版業者赴大陸,與大陸出版社合資成立圖書出版公司,例如台灣圖書出版事業協會與福建外文書店於2002年合資興辦閩台圖書有限公司;台灣的信誼出版社與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合資設立江蘇寧誼文化實業有限公司,開發童書,相當成功。2013年3月,由台灣城邦媒體控股集團與福建海峽出版發行集團,共同投資成立的海峽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於台北、福州掛牌成立,是大陸第一個允許台灣直接參股,並獲得網路出版許可及加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台商投資企業。[34]
兩岸文創交流的障礙(壁壘)
兩岸文創交流,包括文創商品與資金的流動、文創人才的往來以及文創業的合作等。過去十幾年來,兩岸貿易總額大體上呈現成長的趨勢,但文創商品的往來,卻未隨著貿易額的增加而有明顯的成長,相反地,從上述圖書版權交易及兩岸合拍劇來看,近兩、三年甚至呈負成長。此外,相較於整體貿易台灣對大陸為順差,近兩年的圖書版權交易量,反而是大陸對台灣順差,而多年來,台灣引進的大陸電視劇,更是大陸引進台灣電視劇量的數十倍甚至上百倍。顯見文創業有其獨特性,不能完全與其他產業相提並論。
兩岸文創交流之所於有別於其他產業的交流,就在於文創業係以文化為核心,涉及思想、意識型態,甚至可能進而影響國家安全。由於兩岸過去半世紀多的隔閡以及政治對立,彼此在思想、文化、法令和社會制度方面,形成種種差異,在交流過程中,也就難免有些顧忌,這些差異與顧忌,便成為交流或合作的障礙。
總體來說,台灣對於大陸的資金及人員的限制較多,大陸則對文創商品本身把關較嚴,對台資也有限制。目前兩岸都禁止對岸資本成立電視製播公司。[35]
大陸對台的限制
由於兩岸存在著「敵對」的政治陰影,大陸對台灣文創業進入大陸市場的規定,比港澳地區嚴格,換句話說,大陸在政治上將台灣視為本國,在文創產業上,卻將台灣視為外國,文創產業主體的准入,一般要大陸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批,並且依據文創產品涉及的領域,取得相關管理機構的許可。[36]
資金的限制
原則上,台資被視同於外資,禁止獨資經營文化產品,包括新聞網站、網絡視聽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電影製作公司、院線公司,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設立藝文表演團體等。即使與大陸合資,也必須處於非控股的地位,無法享有港澳地區的優惠:
1.在大陸演出的經紀結構:港澳地區投資者無股權比例與法律限制,且可設立分支機構;台灣投資者則禁止獨資,且投資比例不得大於49%,既無經營主導權,也無權設立分支機構。
2.音像(影視)製品分銷企業:港澳投資可擁有70%股權,台資股權不得超過49%。
3.設立電影院:港澳投資無設限,台資除了試點城市之外,只能是合資形式,比例也不能超過49%。[37]
4.審批
大陸審批時程的不確定,常使影視業者難以拿捏上映時間,連帶影響規劃與宣傳行銷進度,讓許多原本興致勃勃的台灣業者望而卻步。[38]雖然近年來,大陸已逐步簡化審批流程,並加快審批速度,例如上述「關於進一步推進兩岸廣播影視界加強合作交流」,縮短了合拍劇審批的時程,但在業界的經驗值卻往往是50天,甚至超過,這是造成兩岸合拍劇驟減的原因之一。[39]
審批制度也往往使得實際文創商品的進口量比承諾開放的少。例如上述ECFA早收清單中,大陸取消了對台電影進口配額的限制,而台灣僅開放每年10部大陸電影進口。但至2012年12月底止,在大陸上映的台灣電影,也不過比在台灣上映的大陸電影片多了一部而已。
在圖書出版方面,大陸各地進口台版書,沒有統一審查標準,而且審查通過的書籍沒有保存紀錄,同一本書,每次進口都要再審一次,也往往延宕書籍銷售的時間。[40]
網站封鎖
大陸並未開放台灣「跨境服務」(境外交付),網路書店都被封鎖。為此,台灣書商在大陸發行和零售,必須到對岸另外投資倉儲管理端,會花費很大的成本。[41]
台灣圖書出版相關產業進入大陸市場之其他困難
圖書出版相關產業,從上游到下游,可分為出版、印刷(圖文傳播)、發行與零售業,四者環環相扣。
出版:
大陸未開放刊號及書號予民間業者,更未對外開放,故台灣業者多與大陸出版社合作,由大陸方提供書號,台方提供企畫選題,但台灣品牌往往無法露出,也就難以累積工作成績。[42]
1.印刷:在大陸承印書籍及期刊,必須取得「書刊准印證」,承印公家機關文書,必須取得「秘密載體證」,但大陸並未開放這兩項給台灣的印刷業者。[43]
2.零售:投資門檻高:到大陸投資發行或零售,必須先通過審查,拿到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44]大陸當地人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需200萬元人幣註冊資金,無經營期限規定;若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則沒有註冊資金的要求,也無經營期限。大陸自2004-2005年因加入WTO的關係,開放外資進入批發零售業,規定批銷通路行業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設立零售企業,註冊金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雖然2011年,大陸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最新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將前者資金規定降為2000萬人民幣,但門檻還是很高,只有大型企業才有機會。台灣目前只有康軒文教集團及城邦媒體控股集團拿到總發行,其他零售業,多屬中小企業,又一向各自發展,不太有能力整合成發行或出版集團。[45]
3.交易誠信不足:台版書進口到大陸,常遇到收款困難的問題。國營通路(新華書店)雖然較有保障,但回款帳期太長;民營通路雖然一般帳期較短,卻嚴重缺乏誠信。為了確實數回款項,往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與精力。平均而言,回款率不到五成。[46]
4.台灣書刊雖有進入大陸零售市場,但多僅供圖書館採購,一般民眾難以購買。[47]
5.台灣對大陸的限制
由於台灣的市場規模小,面對大陸龐大的資金以及源源不絕的人力,仍多所顧忌,再加上過去政治「敵對」的陰影,內部仍存在不小阻力,因此,無論在投資或人力的開放,都相當有限,鬆綁的速度緩慢。
資金的限制:
台灣自1991年開放台商赴大陸投資,至2009年5月止,累計核准投資金額已逾771億美元,卻因遲未開放陸資赴台,導致嚴重的資金流動失衡。2009年第三次江陳會,終於達成共識,於6月開放大陸企業赴台投資,以「先緊後寬」、「循序漸進」為原則,採正面表列開放陸資赴台項目。[48]換句話說,不在表列範圍的產業,不得赴台投資。
目前大陸可以赴台投資的文創相關產業,包括書籍、文具批發與零售業,音樂帶與影片零售,視聽設備零售,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非屬從事廣告代理或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模塑、選擇場所及裝置等)、專門設計服務業、攝影業、翻譯服務業、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此外,在文創相關的公共設施上,可投資(非承攬)文化機構與設施,以及依法指定之古蹟、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49]
對人員的限制:
台灣對大陸人民赴台從事各項活動,依活動類別有規定不同的停留時間與人數。因應兩岸合拍片的熱潮,2009年公布了《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來台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審核處理原則》及《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來台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處理原則》,規定大陸的主要演員不得超過片中主要演員數的三分之一,各職務總人數亦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電視合拍劇另還規定陸方人士不得同時擔任合拍劇之男女主角,但男主角及女主角逾二人時,不在此限,且陸方人士擔任男女主角人數不得逾該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至於許可證效期及停留期間,限定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則為3個月。有效期間如果出境,申辦再次入境之法定時間為14日,若情況緊急,亦須於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但就業界的實務層面而言,是有困難的。尤其所謂大牌(大腕)的演員,常須於空檔期間離台拍攝他劇或宣傳,如此嚴格的規定,往往使他們視赴台拍戲為畏途。[50]
文創商品進入的規範
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詳細規定,見於《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出版品內容僅有出現下列四種情形,不予進入台灣:
1.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
2.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4.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這幾項負面表列,雖然在政治上稍有防範,但比起陸方,已寬鬆許多,而且台灣不像大陸那樣嚴格地逐字逐句逐圖審批。就以2001年在台灣熱播的電視《大宅門》來說,其中曾出現肯定共黨統治的片段,卻也未引起任何爭議。
另外在影視產品方面,還有《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台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規定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台灣地區,每年以10部為限,其類別限於以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動作為主題,若轉錄為電視節目播放,則每年以20部為限。廣播電視節目併入非本國自製節目計算,有線電視台播送時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六。劇情類的規定與電影相同,其他類別亦採正面表列,包括科技、企業管理、自然動物生態、地理風光、文化藝術、體育運動、語言教學、醫藥衛生、綜藝類。
台灣對大陸電視劇僅有時數而沒有時段的限制,除了比較敏感的政治性題材的內容之外,其他種類的影片幾乎不在禁止之列。
服貿協議的突破與爭議
由上述內容可了解,兩岸文創交流,在開放之初,進展飛快,但因雙方皆存在一些障礙,而且障礙的破除速度緩慢,趕不上業者的需求,近幾年來有慢慢衰退之勢。2013年6月兩岸在上海簽訂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係ECFA的進一步落實,在文創產業上,可以說是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兩岸開放的承諾如下:[51]
大陸對台灣的開放承諾:
印刷業:
簡化台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台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允許台方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大陸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允許台方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允許台方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
音像(影音)產品及娛樂軟件(遊戲軟體)的製作及分銷服務:
允許台灣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允許大陸電影片及合拍片在台灣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作業。
允許台方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影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娛樂和文化服務:
允許台方在大陸設立由台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台灣研發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台灣對大陸的開放承諾:
廣告服務業:
允許陸方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廣告服務。[52]
印刷業:允許大陸方在台灣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印刷及其輔助服務。大陸方限投資台灣現有事業。大陸方總股權比例不超過50%。
電影或錄影帶業:大陸電影經台灣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每年以15部為限,可在台灣商業發行映演。
演出場所經營:允許大陸方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方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大體而言,這些開放措施可以為兩岸相關文創業帶來商機,有些業者亦表示樂見其成。然而,台灣的出版業者卻出現不小的反彈聲浪,他們反對的理由,包括:第一,在大陸若要承印書籍及期刊,必須有「書刊准印證」;若要承印大陸公家機關文書,必須有「秘密載體證」。反之,台灣對陸資來台的印刷營業範圍卻沒設限。[53]第二,大陸所有出版社皆為國營,台灣則為高度自由化市場。因此,有台灣業者擔心,陸資可能因此介入台灣書刊出版經營過程,進而對台灣出版產業發展及閱讀生態造成衝擊。[54]第三,大陸對台方的幾項開放措施,並無實質意義,或效益有限,如有關包裝、裝潢與印前的部份,台商在大陸早已行之有年,並非新的開放政策。雖然台版書進口爭取到綠色通道,並簡化審批程序,但中國大陸會買台版書的人並不多。[55]
兩岸文創交流的障礙,有些已經和開放與否無關,而是涉及了兩岸內部社會與文化制度的差別,例如兩岸企業規模的大小,對市場、出版品管制的寬鬆不一等等,這些問題,恐怕不能僅靠協商,在一朝一夕解決。至於2014年3月在台灣因服貿引爆的學潮,更牽涉到複雜而廣泛的政治、社會、心理,乃至意識型態問題,就已經超出客觀的數據所能解釋的範圍了。
結論與建議
兩岸同文同種,如能在文創產業的交流與合作,透過優勢互補,生產出優質而具國際競爭力的文創商品,則有機會打破美國文化霸權,再造中華文化盛世,這應是兩岸所共同樂見的雙贏局面。如近年來幾部兩岸合拍劇的成功,實足以振奮人心。因此,每年舉辦的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都一再強調這樣的理想。
然而,文化產業涉及思想與精神層面,其內容難免影響到政治與國家安全,這是兩岸文創交流之間,一直存在著不易快速打破的障礙(壁壘)的根本原因。兩岸文創交流的障礙,可以分外部與內部兩種。外部係兩岸對彼此之間在資金、商品及人員交流上,所設下的重重限制,這方面總體來說,台灣設防較多。內部則是兩岸各自的政治、社會、經濟及法律制度等的差異,大體而言,台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自由市場,大陸的文創則是國營企業占優勢,而且文創商品內容的管控仍相當嚴格。因此,台灣一旦對大陸企業開放,幾乎就沒有障礙可言;但相對地,即使大陸對台灣全面開放,台灣業者還得面臨大陸內部對文創的管制。這也是台灣圖書出版業者對服貿開放最主要的疑慮所在。
由於兩岸的心結短時間不易解開,故兩岸文創障礙的破除,不宜操之過急,正所謂事緩則圓,或許不能期待透過一次的協議,畢其功於一役。以下係針對圖書出版及影視產業,提出可參考的幾個突破點:
台灣可整合台版書出口銷售,例如成立一個「台灣圖書進出口公司」,以爭取更多的銷售通路。[56]
台灣可考慮比照服貿協議關於大陸商務專業人士赴台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之新模式,開放陸方主創、技術人員,享有一年多次出入境許可,以鼓勵合拍劇之拍攝。[57]
大陸可考慮試行開放沿海一個省份的准印證予台灣印刷業者,做為實驗區。[58]
大陸可建立更有效率的審查制度,如設立「台版書進口資料中心」或「中央資料庫」,詳細記錄每本書的審查意見與結果,以免多地區審查標準不一,和一書多次審查的現象,以節省人力、物力。[59]
儘管近幾年文創交流趨緩,但兩岸無論自內或自外,都逐漸朝向開放前進。如何一步步鬆綁,又不致造成太大衝擊,是雙方主其事者,必須共同思考與努力的。
[1]有關經濟轉型,參見蕭華,〈深化新興產業領域戰略合作,推動兩岸經濟貿易互利共贏〉,2013.10.26兩岸經貿文化論壇,2。
[2]部份內容參考周信佑,〈兩岸經貿仍應朝鬆綁開放努力〉,《國政分析》,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http://www.npf.org.tw/post/3/12345#。
[3]資料來源:陸委會兩岸經濟統計月報254期,台灣海關統計部份。http://www.mac.gov.tw/public/MMO/MAC/254_1.pdf。
[4]根據表一繪製。
[5]參見周信佑,〈兩岸經貿仍應朝鬆綁開放努力〉;林祖嘉/譚謹瑜,〈2014兩岸經貿關係展望〉,《國政研究報告》,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http://www.npf.org.tw/post/2/13133#;蕭華,〈深化新興產業領域戰略合作,推動兩岸經濟貿易互利共贏〉,1。
[6]http://www.ey.gov.tw/policy9/cp.aspx?n=1EB1D1DD8C83B9C0。
[7]以上有關加強兩岸文創合作的理由,參見王曉紅/柴林濤/劉林,〈加強兩岸文化創意產業合作的探討〉,《時代經貿》237期,2012年4月,34-41,本文引自34;熊澄宇,〈發展兩岸文化產業的政策思考〉,《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報》2012年第2期,104-110,本文引自109;范周,〈兩岸文創產業競合發展的路徑思考〉,第九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2013.10.26,7。
[8]邱正生,〈兩岸文化創意產業合作發展之契機與建言〉,2013.10.26兩岸經貿文化論壇,4。
[9]范周,〈兩岸文創產業競合發展的路徑思考〉,2013.10.26兩岸經貿文化論壇,2。
[10]汪威江,〈灼灼其「華」,「視」在人為:提升兩岸影視交流熱度,共創國際市場競爭優勢〉,http://old.npf.org.tw/pdf/汪威江-灼灼其「華」,「視」在人為:提升兩岸影視交流熱度,共創國際行銷競爭優勢.pdf。
[11]邱正生,〈兩岸文化創意產業合作發展之契機與建言〉,3。
[12]Ibid, 4。
[13]有關大陸電影產業及市場,參見李前寬,〈兩岸同圓中國電影強國夢〉,2013.10.26兩岸經貿文化論壇,3。
[14]Ibid, 4; 華威國際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文化部兩岸文化創意產業交流策略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2012.11),163。
[15]李前寬,〈兩岸同圓中國電影強國夢〉,1。
[16]有關兩岸電影合拍資料,參見胡惠林,〈創新兩岸文化產業合作發展機制,構建兩岸共同文化市場〉,2013.10.26兩岸經貿文化論壇,6。
[17]有關兩岸電影進出口,參見中央通訊社(2013.6.21,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28667.aspx#.UrqCK9Hxu0U),〈文化部ECFA服務貿易協議說明,為臺灣文化產業把關絕不鬆懈〉。
[18]相關資料,參見汪威江,〈灼灼其「華」,「視」在人為〉。
[19]數據引自ibid.
[20]馬潤生,〈加強影視節目交流,促進兩岸文化發展〉,2013.10.26兩岸經貿文化論壇,2。
[21]汪威江,〈灼灼其「華」,「視」在人為〉。
[22]Ibid.
[23]Ibid.
[24]Ibid.
[25]Ibid.
[26]參考林杰,〈海峽兩岸出版合作的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閩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第14卷第2期,2012年6月。
[27]陳恩泉,〈兩岸出版交流平台的建立與合作出版:兩岸出版交流的過去、現在與未來〉,2009年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林杰,〈海峽兩岸出版合作的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
[28]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統計,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484.html。(下載日期:2014.6.19)
[29]
[30]Ibid.
[31]由於2001年沒有北京市輸往世界各地區的個別圖書版權數,而該市係各省及直轄市當中,版權貿易量最高的地區,因此輸往台灣的數字才顯突降。
[32]有關台灣的國學教科書進入大陸,參見魏玉山,〈抓住機遇,深化兩岸出版合作〉,2013.10.27.第九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
[33]林彬,〈合作‧創新‧共贏〉,2013.10.27.第九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
[34]林杰,〈海峽兩岸出版合作的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109;《兩岸服貿協議》對台灣出版及閱讀生態的影響調查採訪及公聽會綜合報告,110;魏玉山,〈抓住機遇,深化兩岸出版合作〉,1。
[35]趙怡,〈兩岸影視交流的瓶頸與改善方向〉,2012兩岸經貿文化論壇,3。
[36]參見汪俊昌,〈台灣文創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相關法律〉,《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學報》,第9卷第3期,2011年9月,22。
[37]Ibid.
[38]趙怡,〈兩岸影視交流的瓶頸與改善方向〉,2。
[39]汪威江,〈灼灼其「華」,「視」在人為〉。
[40]〈《兩岸服貿協議》對台灣出版及關讀生態的影響調查採訪及公聽會綜合報告〉,(2013.7.26,http://savetaiwanreading.com/savetaiwanreading_report.pdf),67。
[41]Ibid, 69,83-84。
[42]Ibid, 107-108,111.
[43]Ibid, 29。
[44]Ibid, 62。
[45]李振善,〈從台灣業者角度看兩岸圖書出版產業的合作〉,2010.7.9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兩岸服貿協議》綜合報告〉,66。
[46]〈《兩岸服貿協議》綜合報告〉,113。
[47]Ibid, 108.
[48]林建甫/周信佑,〈開放陸資台灣更上層樓〉,(2009.7.6.國政評論),http://www.npf.org.tw/post/1/6106。
[49]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2012.3.30更新),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LawsLoad&id=66。
[50]汪威江,〈灼灼其「華」,「視」在人為〉。
[51]以下整理參見劉新圓,〈從服貿協議的爭議看兩岸文創交流〉,蔡政文主編,《2014年台灣展望》,2014.5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191-198,本文見於192-194。
[52]大陸方對外商進入中國大陸的廣告市場並無政策限制。參見文化部(2012年,執行單位:華威國際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兩岸文化創意產業交流策略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62。
[53]〈《兩岸服貿協議》綜合報告〉,29。
[54]Ibid, 24, 164-165, 171。
[55]Ibid, 166。
[56]Ibid, 98.
[57]汪威江,〈灼灼其「華」,「視」在人為〉。
[58]〈《兩岸服貿協議》綜合報告〉,52。
[59]Ibid, 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