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稅賦所含蓋的範圍或種類很多,根據土地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土地稅可分為地價稅、田賦,以及土地增值稅等;除上述的土地稅之外,比較常見的還有房屋稅、契稅、遺產稅、教育捐、監證費、公證費、印花稅、財產交易所得稅,以及營業稅等,而不動產的每一種稅賦之納稅義務人、稅率的高低、稅賦的估算方式等均非完全相同;此外,在土地之相關稅賦中,有些稅賦如土地稅,土地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的賦稅收入較多;有些稅賦如教育捐,印花稅等的稅入則相對較少,部分稅賦如監證費則己取消,公證費也因建物買賣少有公證而付之闕如,因此,若以不動產的相關稅賦之多寡來判定其重要性,則其重要性依序為營業稅,土地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遺產及贈與稅,契稅,印花稅,以及教育捐等。
惟在土地相關的各種稅賦中,其重要性雖大小有別,但亦可能因經濟環境改變而導致稅入的變化,以房屋稅為例,由於房市的低迷,購屋族及投機客戶相繼退出不動產市場,不論是購屋人或購屋金額都相對滅少,人民對房屋需求減低,故房屋稅亦呈下降之走勢;另方面,由於國內經濟不景氣,失業率增加,投資機會減少,造成企業外移,房屋脫售者眾,由於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出售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法人,當屋主急於拋售其手中的不動產而降價求售時,營業稅即會呈現逐年增加之勢;至於契稅則在九五年達到最高峰以後開始逐漸下降,除了因不動產交易滅少,按買賣或贈與而課征的稅入來源相對減低之外,房屋評定現值亦因買氣不佳而下降,導致契稅相對減少;故知政府所能課征的不動產稅賦的多寡,必須考量經濟發展的因素,也必須考量稅基與稅率的合理性,調高稅率不一定會增加政府的稅收,降低稅率或免稅亦不一定會減少政府的稅源,其變化情形視其彈性大小而定。
從地價稅的觀點來觀察,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規定累進課徵;而所謂的累進起點地價是指以各該直轄市或(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在現行法令中,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外,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以及耕作權人等需課徵地價稅,其稅入總額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以政府在九0年代所課徵的地價稅收入為例,如1990年的地價稅為22,630,008元,至1999年增加為46,853,230元,十年之間增加了一倍以上,成長率達107.04%,且在2000年呈現持續成長的趨勢.
再從土地增值稅的內容來作考量,土地增值稅為不動產稅賦中的一種,而在土地增值稅的類別中,大底可分為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兩種,前者視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未達一倍、一倍至二倍以下,以及二倍以上而分為第一級、第二級,以及第三級用地,其稅率則分別為40%、50%及60%;後者則以10%來估算其增值稅。
若從稅賦的公平性來作考量,土地增值稅並非是一個好的稅別,因為漲價歸公的課征模式,可能會降低土地交易的誘因,而當經濟不景氣時,便有可能產生經濟上的閉銷效果,而使不動產的交易量數更為滅少,政府所能課征的金額亦會相對減低。在九0年代的土地增值稅中,從1990年的82,916,350元增加到1993年的186,829,823元,但達到高峰以後,,隨即從1994年開始呈現逐年下降的走勢,至1999年,己下降為101,460,174元,六年之間的降幅幾達一半,實際的下降率則為45.70%,即使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後,土地增值稅亦呈現持續下降的走勢.
由於土增稅的課稅標準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而其稅基為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以後,再按其漲價倍數累進計算,而在九0年代以後,國內的房地產市場逐漸由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由於房屋交易量減少,政府所能課征的土增稅收入亦相對減低。
從前述的說明中可以發現,在現行土地稅制中,土地相關的稅賦很多,且每一種稅賦的構成及其課徵方式均不甚相同,加上各種稅賦的來源及處理單位都有其歷史的傳承,往往會牽一髮而動全局,影響的層面極大,故土地相關稅法的改變並不容易,長久以來,屢有財政稅務之改革,但總是流於形式,其結果都因礙難執行而不了了之,而2001年的經發會之議決則是比較特殊的個案;土地增值稅減半征收的決議,在經發會的非共識決中異軍突起,引起學者專家的爭議,因為該法案不僅違反了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而且不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精神;然而,若能在法源上與作法上作適當的修正,則土地增值稅減半征收的作法除了可以滿足工商業界的需求之外,對於社會的公平性與人民的權益之保障,亦有實質上的幫助,對於整個經濟景氣的提升應會有正面之影響。因此,有關土地增值稅的征收部分,在行政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宣佈「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以後,雖然曾在國內引起極大的爭議,但有鑑於土增稅的減半對於國內的經濟會產生正面的效應,因此,在九十一年的元月十七日正式實施。
土地增值稅的調降所可能產生的效果為何,見仁見智各有不同,雖然有55.4%的受訪者贊同經發會以多數意見,通過調降現行土地增值稅最高稅率60%的規定,但其對促進房地產景氣回升的成效為何?土地增值稅減半征兩年所能產生的效益或損失又為何?都未經過學者專家的詳細估算,其所能達成的效果是正面或是反面,民眾仍然存疑,特別是土增稅限期下調所產生的「假交易,真逃稅」現象,不僅對國家的財政收入無法彌補,對於國內經濟的發展可能產生更大的傷害,亦即土增稅的調降效果不一,故政府在實際的操作上必須慬言慎行。由於行政院已通過土地增值稅減半征收的決議,而且己經付之行動,為了解其實施方式所可能產生的敝端,以及其對房地產市場與整體經濟所可能產生的助益,本文根據前述的說明,歸納出下列的結論與建議,以供決策者的參考。
一. 土地相關稅賦改革的必要性
大體而言,土地相關稅賦的形成均有其時代的背景,但經濟環境會改變,故相關的稅賦亦宜適情況而加以修正,以配合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土地增值稅減半征收是經發會的決議為例,此一決議並非是共同意見,而是多數意見,這雖與經發會的組成結構有關,因為工商代表在整個經發會中占了相對的多數,因此,對於任何提議的表決,工商業代表都佔有相對多數的優勢,但這也凸顯了工商業代表在國內經濟景氣的復甦上扮演了積極促進的角色,而在土地增值稅的減半增收的議決中,對擁有大批土地的工商業者而言,是屬於一種絕對的利多因素,而以當前國內房地產景氣長期低迷的情形來看,有關土地相關稅制的改革確實亦勢在必行。
二. 土增稅長期減半征收的考量
土地增值稅減半征收的決策既己確認,權責單位就宜快速定案並作決行,以避免因土地交易減少或停止所可能產生的閉銷效果。在實務上,若為振興國內景氣低迷的不動產市場,則宜採用「持有成本提高,交易成本降低」的策略來進行,因為不論是持有成本的提高,或交易成本的調低,都可促進不動產交易的活絡,而要降低交易成本,或增加不動產交易的誘因,以國內房地產市場己長達十年不景氣的態勢,以及長期以來的土地稅賦偏高的情形來看,土地增值稅似不宜僅只作兩年減半征收的議決,而宜以修法的方式來作長期的規劃,讓土地增值稅減半征收的決策變成法令條文,若能因土地增值稅長期減半征收而促進房地產景氣的復甦,則政府的稅收不僅不會因為土地增值稅的減少而下降,反而會因不動產市場的活絡,而讓政府的不動產稅收更為增加。
三. 防範土地的假交易
土地增值稅一旦減半征收,可能引起土地交易的熱絡,但亦可能引發假交易的進行,因為大地主或財團極可能利用土增稅減半征收兩年的期間,以虛報的方式來達到“假交易真逃稅”的目的,因此,主管部門應即早成立辦理土地交易的單一窗口,徹底作好事前查核與事後審核的工作,以防範土地假交易的產生。另方面,若為長遠計,由於土地增值稅並非優良的稅賦,舉世各國所實行的不動產稅賦中,鮮有征課土地增值稅者,若能將土地增值稅取消,或將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併入土地稅來作考量,則其不僅不會減低土地稅的總稅收入,而且可以解決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不符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四. 決策過程必須專業而盡責
在土地增值稅的調降過程中,政府既無經過專業的評估,亦無精密的估算,只是在模糊呼應工商業的「調降土地增值稅有益振興房地產市場」需求而已,至於其合理性為何,影響幅度又如何,則未見權責單位提出正確的說明。在實務的作法上,若能以計量經濟模型的估算方法,了解土地增值稅變動對國內房地產交易所可能產生的影響為何?亦即以量化的方式,說明土地增值稅下降兩年對國內房地產交易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幅度為何?或以具體數值說明其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的程度各為何?以及政府該利用什麼用的財經政策,才能在抑低負面影響的同時,又能增加其正面影響的幅度,也就是政府決策的過程必須專業而盡責。
五. 必須有足夠的配套措施
根據經發會的決議與作法,在土地增值稅減半征收的過程中,其因土地增值稅減半征收所導致的損失,政府擬以舉債的收入以資因應,但此一解決模式基本上己經違反了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政府經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利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而且也不符合財政收支的劃分原則,因為若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亦即政府為了短期的政策目的而犧牲了長期制度的法律規範,為人民作了最壞的示範,在此情況下,政府必須有足夠的配套措施以資因應,如對現有稅制作合理的改革,或將土地稅法作合宜的修正。事實上,以當前國內的政經環境來看,經濟不景氣,企業出走嚴重,財政狀況日愈惡化,人民渴求經濟復甦,亦期望獲得較佳的工作,當此之際,正是企業代表提出建言或引導修法的適切時機,若無其他的配套措施以資因應,則難見其效。
六. 必須重新考量其他開源節流的方法
在一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政府可利用不同的方法來達到開源節流的目的,前者如利用BOT模式,委託民間業者來處理公共業務,將公用事業以國際標的方式委由國際上有名的公司或企業團體來經營,政府除可節省大量的建設成本與修護費用之外,亦可收取可觀的權利金;後者如軍費,教育費用與福利支出的透明化,在武器的購置上必須從新設置一套可供監督的方法,讓人民的納稅錢可以得到最合理的應用;在教育經費的使用上必須合法、合宜、合理,不當的支用或不合理的分配,都是資源的浪費,特別是國立大學都己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宜將各校的自籌比率提高,除可避免教育資的浪費之外,對於國家財政的支出亦有節流之作用。此外,每逢選舉時期,政治人物為了吸收選票,便會對未來的福利措施開出更多更大的支票,導致政府財政困難,特別是健保及社會福利每年數千億元都未納入政府的支出,糢糊了政府的真正支出,亦即政府的財政赤字遠比一般民眾所預期的還要大,在此情況下,政府更應該注重其財政政策的運作,易言之,政府若能在開源節流中多加注意,積極開拓財源,同時減少不必要的政府支出,則不僅對於當前財政赤字的問題會有所助益,而且對於長期低迷的經濟不景氣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