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權力分立的憲政架構下,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分立及制衡,其實就是人民利益透過代議民主,在制度框架之間溝通協調的互動過程。互動因人而來,制度因人而設,相互間之關係環環相扣,而且對國家發展和人民福祉都影響深遠。
立法院透過各項法案的議決、各項重大政策的審議與質詢,及中央政府預算的審查等,而引導並制約行政部門的政策制訂。在反映眾多人民的偏好和各種社會利益的需求下,立法院是我國最為複雜而且是最為重要的政治活動場域;行政權和立法權在國會中,即透過彼此的相互制約與合作,而逐步實踐民主政治的體制,並形塑國家相關政策、制度與法律的樣態。
台灣在民主化的過程中,立法院事實上曾展現其可圈可點的重大貢獻,但也曾在國人或國際人士的腦際留下難以磨滅的負面印象。去(2013)年2月,香港的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曾對亞洲12個國家或地區的國會表現進行評比,立法院獲得僅次於韓國國會的第二名;相對的,同樣是去年,國人對於立法院處理核四公投案時,多名委員占據主席台干擾議事進程,甚至發生激烈肢體衝突的場面、《會計法》的烏龍修正[1],及導致行政院提出覆議的《通訊保障與監察法》與《地政士法》的修正,和最近延擱服務貿易法的審議與食品管理法的修訂等,亦多有怨言。擁有多數執政的行政部門,更因無法落實其多數民意支持的立法與修法,而強烈不滿。總之,國會議事效能的改革,仍是一個眾所關注,而必須慎重思考的議題。
從政經結構的角度看,國會議事效能的不彰,並非單純國會內部運作的問題,而是涉及整體政經結構生態,包括國家的生存發展特質、整體民間社會的現況、立法院中以政黨和立委為中心的政經生態,及立法院內的互動方式與制度等;簡言之,直接或間接的涉及立法院的政治生態及其間的運作方式與制度。
本文的分析,為簡化問題的核心,將只從政治和制度兩個層面進行,而其時序亦只聚焦在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到第8屆第4會期(2008年2月至2014年1月)之間;最後,亦希望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議與前瞻。
壹、政治層面
國會是民主國家政治活動最重要的場域,無論是憲政體制或是政府的實際運作,都會透過在此場域中的國會議員、行政首長、政黨、利益團體與個別的人民代表等之間的互動,而充分的展現。這些政治互動的過程與結果,短期會影響行政部門的施政績效,與人民實際上的福祉;長遠而言,各方在國會裡的參政行為,是一個動態累積的過程,也會逐漸形塑我國民主憲政的發展、經濟發展的榮枯與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水準。
立法院中的政治生態,在政治層次上,可以分別從「行政[2][3]與立法之間」、「黨與黨籍國會議員之間」,以及「黨際之間」等三個面向進行分析,並檢討這些不同政治因素對國會議事的可能影響。
一、行政與立法之間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在憲政設計上是平等制衡的
在我國權力分立的憲政架構下,行政權受到多數民意的支持而組成政府,並受立法權的監督與制衡。立法部門透過審查行政部門的預算、審查行政部門的法案、提出閣揆不信任案或罷免總統案等,牽制行政權,避免總統及行政部門的行政權獨大或濫用國家資源。
行政部門透過政策制定和政策方案的選擇,掌握分配國家資源的優勢權力。在代議政治的選制設計下,國會議員代表特定團體或區域選民的利益,也有向行政部門爭取資源分配的理由。行政與立法之間,同時存在著對立與合作的關係;在制度上,行政權和立法權是相互分權而制衡的。
(二)行政與立法部門所能動用的資源懸殊,相較之下,行政部門掌握了主導政策及法案的優勢
然而,在政治實務中,行政部門無論在專業分工、幕僚人力、財務以及政策的主導能力方面,都遠比立法部門更具優勢;兩個單位的資源懸殊,使得立法部門很難兼顧「監督政府」與「立法」[4]的工作,僅能被動性地審查行政院所提的法案與預算,主動提案的能力不足。
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主動提案的能力懸殊,會使得國會議員在「立法」工作的績效與成就感降低;這也是促成國會議員問政「走偏鋒」的原因之一。立法部門透過阻擋提案程序或議事進度,削弱行政部門在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方面的相對優勢,也使國會議員能開闢向行政部門爭取其他資源的「要價」空間。
二、政黨與黨籍國會議員之間
(一)政黨定位與角色功能的轉變
2008年馬英九總統上任以來,國民黨逐漸從過去的「以黨領政」[5],轉型成「以黨輔政」的政黨定位。政黨扮演的功能變成「黨籍執政團隊」與「黨籍其他同志」之間的溝通平台(蕭全政:2012),黨主席扮演重要的樞紐角色,利用中常會[6],對更多黨內同志[7]說明行政部門的政策,同時也向行政部門反映黨內基層的意見。
政黨定位的改變,和政黨角色功能的改變息息相關。特別是政黨提名與輔選功能的弱化,讓國會議員在爭取勝選的過程中,必須自籌更多的資金與自行發揮組織動員能力;在任職期間,也必須累積個人更多的實績,才能獲得民眾肯定,贏得連任。國會議員認為勝選是出於個人的努力,政黨的資源及政黨的標籤功能弱化。長期以來,國會議員對政黨的需求逐漸降低,政黨對國會議員的約束力也相應減弱。
(二)黨、政之間的相互需求減弱,讓黨、政合作的誘因也降低
行政權必須對立法權負責,但是行政部門的存續,不與行政部門所提的法案是否能在國會通過而產生連動,意即行政部門不必隨時為了法案未過,而有執政垮台的疑慮。
政黨領袖關切的是政黨之間的差異,意即執政團隊在意的是「比在野黨」好,而能延續政黨執政;國會議員關心的卻是「個人勝選與否」,即使所屬政黨不再執政,個人仍然能以在野黨議員的身分持續連任,而且不受任期限制。因此,在黨紀效果不彰的情況下,執政黨的國會議員,實在缺乏無條件為黨籍執政團隊「護航」的誘因。
「黨」與「政」之間的相互需求減弱。政府部門透過行政網絡,即可落實施政,並分配資源,使得政黨的組織動員和政策宣傳功能明顯弱化;國會議員在單一選區的選制結構下,只要能夠維持與主要對手之間的區別性,即使在非選舉期間做出與政黨意志相背的行為,也可能獲得勝選。黨、政關係,在這樣的背景下,相互需求減弱,自然也減弱它們在國會議事中合作的誘因。
三、黨中央與黨團的關係,影響國會中黨際之間的競爭與合作
對人民而言,政黨最重要的功能是代表利益和集結資源。國會中有健全的政黨政治,確保政黨之間的競爭符合民主原則,是影響國會議事效能的重要一環。
在國會中,政黨透過「黨團」的型態,維持政黨的團體力量,讓國會議員擁有政黨歸屬,也透過黨團作為,左右國會議事的進行與結果(鄭明德:2001:91)。「黨中央」與國會「黨團」的互動關係,會影響黨籍議員在國會中是否能有效成團、是否能有效運作;「黨團」的團體標籤夠不夠明顯、黨籍委員夠不夠團結,又會影響到國會內能不能以政黨為單位,產生黨際之間的競爭或合作。
(一)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以前
以國民黨為例,在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以前,國民黨掌握國會與行政部門的多數,國會黨團採取資深制,黨團大會也謝絕媒體拍攝;這雖有助於共識的形成,但黨團的功能多是貫徹黨中央的意志,重要決策都是「由上而下」的(游雨鈴:1999:181)。在這個時期,國民黨團的群性很強,國會內部的政黨分野較明確,政黨之間的競爭和合作也較清楚。
(二)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到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之間
2000年國民黨失去執政權之後,黨籍國會議員為了確保連任,偶爾跳脫黨中央的約束、表現個人風格的情形變得更頻繁,黨團大會的功能也隨之變化。這個時期在黨團大會中,黨籍委員的自主性逐漸升高;即使是黨中央擬定了初步決議,經過黨團大會的討論之後,時常形成新的共識。重要決策「由下而上」、以黨團大會決定為主的情形變多了;黨籍委員「走偏鋒」的情況也增加,國民黨團的群性降低,國會內部以黨團為組織單位的政黨關係,也不如以往明顯。
(三)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至今
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在國會贏得81席的絕對多數[8],完全執政的聲勢高漲,但是黨中央與黨團並未回到2000年以前「由上而下」的關係。關鍵在於國會議員的選制調整;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情況下,雖然容易促成兩大黨競爭[9],但更容易讓國會議員努力保持自身做為「選區裡的第一名」,以爭取勝選連任。加上國民黨輔選型態改變,政黨做為選舉機器的功能減弱,促使國會議員對個人表現以及個人動員資源的重視程度,逐漸超越對政黨標籤的重視。
政黨與黨籍國會議員互動與需求關係的轉變,直接影響國會議員的政黨忠誠度,也是影響國會議員不太重視以政黨為單位,也不太強調黨際競爭或合作的關鍵要素。
貳、制度層面
本文有關制度層面的分析,將從涉及行政與立法根本特質與關係的「憲政制度」層次,及涉及「國會內部運作制度」層次兩方面,分別檢討其對國會議事效能的影響與問題。
一、我國憲政制度傾向總統為首的行政權
憲政體制是一國政治運作的根本大綱,講求穩定和原則性。隨著政經情境的變遷和政治實務的積累,憲政制度也會根據新的政治文化與新的政經困境,而做出相應的調整,並在變動中求取權力的平衡。
我國歷經七次修憲,將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的關係,逐漸調整到類似法國第五共和的「混合式雙首長制」(張顯耀,2002:28)。法國第五共和為了矯正第三、第四共和期間議會專擅的弊端,以達到內閣穩定、政府效能提高的目標,設計出一套「行政權優於立法權」的憲政機制(徐正戎,2002:6)。我國漫長的修憲歷程,正是朝著擴大行政權的目標,而大幅提升總統的職權。
我國「由總統任命閣揆」,無須立法院的事前同意,更改變了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力平衡。由總統任命的閣揆,是民選總統的最高行政幕僚:在政治權力的隸屬關係上,閣揆及其所統領的行政部門,實際上必須聽命於總統;在政策方面,總統所能影響閣揆的決策範圍,也超越憲法賦予總統的國防與外交政策;但是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制衡關係上,直接向國會負責的是閣揆,真正能考核民選總統的機制,只有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總統的政治責任,事實上是建立在道義和民意輿論之上,而在憲政層次,並未直接受到立法權的監督制衡。
我國憲法在總統憲政角色的定位,並未保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平等制衡關係,因而可能導致總統個人意志對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干預,並增加總統在對抗立法權上的運作空間(張顯耀,2002:35);人民也會將對政府施政成敗的觀感,完全投射到民選總統,致使總統必須承擔所有政治責任的壓力,但卻沒有必須接受國會質詢的義務。
二、國會內部運作制度的問題
國會內部的運作制度相當複雜,以下僅從立委人數與黨團的形成、委員會的專業性、議事紀律、黨團協商制度等,分別討論其對國會議事效能的影響。
(一)國會議員人數太少
維持足夠的人數,是國會穩定運作的必要條件。立法院從第7屆起,立法委員人數從225人減為113人;實際運作情形,顯示出常設委員會的參與人數太少,要有效維持審議法案的品質,對立法委員本人及其法案團隊確實相當吃力。
(二)委員會二讀階段是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
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國會議員可以在此時對議案提出質疑、進行說明、修正,民眾和利益團體也可以在這個階段,利用公聽會的平台參與公開的討論。
檢討當前常設委員會的審議品質,除了有上述委員人數太少的問題外,「黨團協商」的設計,也減損常設委員會的功能。黨團協商機制的原意是要促進立法共識,提升審議效率;施行多年以來,卻因為機制不夠透明公開,成為特定利益團體或是個人「肉桶立法」(Pork Barrel)的後門,讓少數人刻意杯葛、拒絕達成共識,或是刻意放大「少數成團」的代表性,做為特定議案的勒索手段等,在在都減損了常設委員會專業審議的價值,而且破壞多數代表性的民主原則。
參、改革建議
影響國會議事效能的因素眾多,而且它們之間也環環相扣;各界對國會的新象已期待良久,改革似乎是一種必然。然而,改革必須是務實、漸進的,不能一味的只將複雜的既有權力糾纏消除,而必須從程序面、制度面逐漸轉化權力行使的途徑;同時,要引進支撐國會權力基礎的社會輿論與公民的力量,國會才有「非改不可」的民意壓力,國會議員才會感受到「自我改革」已經無法再推遲的迫切性。
以下謹就議事紀律、常設委員會的專業性、黨團協商制度、陽光法案等四個面向,提出改革建議。
一、提升國會議事紀律
(一)停止討論、逕付表決
現行關於議案討論及政黨協商制度的規定,實有過度保障少數、弱化「比例代表」正當性、有違民主原則之嫌,甚至成為少數反對派延宕議事的政治手段。
建議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3條增訂逕付表決的規定。出席委員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一的連署或附議,並經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逕付表決。如此高的人數門檻,已經足以表現民主原則的正當性。
(二)建議我國立法院增設「議事長」(糾儀長)制度
美國參眾兩院皆設有國會議事長(Parliamentarian),負責執行國會議事規則、一般行政規章,並維持國會的安全與秩序。
在我國,該等權力原屬國會議長,但實行成效不彰,時常因此耽誤議事效率。增設中立的國會議事長已有必要與急迫性。議事長得執行國會「警察權」,如遇嚴重失序問題,議事長即可動用國會警察來維護秩序,甚至逮捕惡意破壞議事進行者[10],遏止國會殿堂無理的言詞或肢體衝突。
(三)對於黨籍立委過低的出席率、不良的立法績效,宜透過黨內機制,有效懲罰
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舉結構下,國會議員鞏固選區、荒廢立法參與的情形越來越嚴重,甚至多次遭到不同黨籍的國會議員,利用出席人數的優勢突襲法案,有失理性問政和專業審查的立法態度,顯示國會議員在立法義務上的失職。
出席議會和審查法案是國會議員的義務,無論是出席率、開會時間、發言率或是實質通過法案的成果等質和量的評比,都應該受到政黨的重視和約束,對出席率過低的委員也應適度調高其規範標準。
一個負責任的政黨,必須在基層以黨務組織的系統,協助區域性立委維持選民服務的品質;在國會裡,也應該透過黨團的力量,盤整黨籍國會議員推動法案的議事策略。
(四)各常設委員會只需依照政黨比例分配,設立1名召集委員,避免議事程序成為政黨對立的多頭馬車
現行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設有2名召委,對議事容易造成雙頭馬車的效果,實應依照政黨比例分配,各委員會由1名召委領銜即可。
建議黨團根據參與常設委員會的年資,形成晉升召委的原則條件,鼓勵專業領域的資深制度,並授權召委在設定議程、分配委員會資源、主導法案通過等方面發揮有效的政治影響力。
二、強化立法院常設委員會的專業性
(一)建議在當前的憲政基礎與立法院組織架構上,提高委員會二讀結果的不可取代性,逐漸取代黨團協商的功能
為提高立法院的議事效能,應在既有的憲政基礎與組織結構上,強化常設委員會的功能,落實委員會審查法案內涵的必要程序,避免烏龍立法一再浪費社會資源。
目前立法院常設委員會弱化問題嚴重,現制113席委員要應付8個常設委員會,以司法法制委員會為例,該委員會負責審理總統府及五院的政策法案,卻僅有13席立委負責,凸顯委員會專業不足、人數過少的根本問題。但要改變提高立委人數牽涉到龐雜的修憲問題,緩不濟急。
無論是黨團協商或是院會三讀階段,都必須有詳實合理的理由,加上嚴謹的程序,才能推翻或修改常設委員會二讀的法案版本。專業委員會的二讀階段,必須成為國會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才能逐漸補足黨團協商的功能。
(二)優先強化常設委員會的專業功能,提升專業幕僚的質量
在不改變立法委員人數的情況下,可藉由增加專業幕僚的質與量,提升在二讀審議階段的周全性。
國會助理的工時長、工作壓力大且職涯發展不明,許多助理是以短期歷練為目標;國會助理的流動性高,不利延續性的法案推動工作,也不利國會部門熟習行政部門的業務。
國會必須更重視專業法案助理的人才養成。從調整薪資結構、增加進修制度、獎勵優質法案等方式,提升國會助理的工作成就感與專業性,藉此強化幕僚部門協助國會議員推動立法的質與量。
(三)建立常設委員會的「資深制度」
常設委員會必須建立「資深制度[11]」,避免委員遊走於各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應作為培養專業委員與國會領袖的舞台,長期累積專業的權威性,也有助於委員對相應業務的行政部門,發揮更有效的監督。
常設委員會的資深制度,也有助於委員會對外來的壓力形成相對的抗衡效果,減少國會領袖、政黨領袖或行政首長干預委員會運作的可能性,而促進委員會的專業及自主權。
另一方面,政黨若能適度安排黨籍委員(特別是不分區立委)參與常設委員會的選擇或排序,讓國會議員在常設委員會中發揮專長,或致力於支持政黨的立法意向,也有助政黨協助執政的行政部門推動相關立法;或相反的,整合在野的黨籍議員,共同監督執政黨。
(四)逐步完備立法院委員會的「公聽制度」
為強化法案審查,宜逐步完備委員會的公聽制度,以更公開的方式,充分聽取專家學者與各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之後,更要在立法過程中適時修正、調整法條內涵,回應對各方意見的尊重,這樣才是有效的立法進步。
三、推動黨團協商制度的改革
黨團協商制度自2002年立法院第三會期正式法制化,最重要的功能,是緩解議案在審查過程中遭到不當杯葛與肢體衝突,以黨團協商的方式,提升議事效率及政黨的角色。法制化實行14年以來,相關規範的模糊地帶多,因此時常被詬病為缺乏制衡、違背民主原則的「密室分贓」;以下提出幾點改革建議。
(一)當前立院黨團的主要功能是「參與協商」,而非「資源分配」;因此,組成黨團的門檻不宜再降,反而可依據「得票比率」適度提高組團限制
組成黨團的門檻,應該依據「黨團的功能」為首要考量。若黨團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參與協商」,那麼組成條件可以考慮適度提高,附加政黨「得票比率」的門檻,從加強民意代表性著手,避免少數黨團的意見被極大化,綁架國會議事,對民主代議制度造成相對的不平等。
若黨團的主要功能是「資源分配」,那麼才有考量降低門檻、維持社會多元、保護國會少數意見的必要性。
當前立法院黨團實際運行的最主要功能,就是「參與協商」,現行《立法院組織法》規定3人即可組成黨團;在尊重少數與反應多元的前提下,似乎不一定必須更動,但協商的過程與原則,卻顯然有如下可改善之處。
(二)黨團代表在參與黨團協商前,應先取得黨內共識
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增列第4項:「參與協商之各黨團代表應先取得該黨團立法委員之共識或多數意見」,避免少數協商代表的寡頭立法,或黨籍委員不服協商結果的情況。
(三)參與協商人員必須貫徹「利益迴避」原則
黨團協商制度規定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能夠參與協商的人數極少;因此,人民對該制度的褒貶,最主要就是建立在對該等「少數代表」無形的授權與信任。
立法院必須貫徹執行「利益迴避」的原則,除了主動修改並有效落實《立法委員行為法》及《遊說法》,加強立委問政資訊公開、加強倫理規範與違紀懲戒,各黨團對於參與協商的代表,更應該受到黨的嚴格把關,若有違背利益迴避的情事,黨團與該代表應受到必要的停權處分。
(四)黨團協商過程應依法全程公開、透明化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第4項規定,「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處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但目前僅形式化的記錄協商結果,並未公開協商「過程」中的全部資訊。
建議藉著當前輿論與公民團體的壓力,讓立法院逐步落實「黨團協商全程公開」的作法。需要避開委員會表決、進入密室協商的法案,通常政治敏感性較高;為了避免立即公開協商過程可能不利推行敏感的包裹法案,可考慮讓機密性質的法案「延後公開」(例如:協商後三個月才完全公開,或該會期結束後公開等)。
(五)為了尊重常設委員會的專業性,以及立法委員依法表決的代議精神,黨團協商不得輕意推翻常設委員會的決議結果。
(六)程序委員會必須將協商期限到期的法案,依法排入院會表決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1條規定有一個月的協商期,朝野必須在這一個月內努力尋求共識;逾一個月仍無法達成共識者,程序委員會自應落實法律規定,依法將該議案排入院會議程,不得再以技術性的程序問題,故意拖延立法進程,造成浪費資源的立法怠惰。
(七)建議各黨團以會期為單位,推動計畫性的立法協商
每個會期立法委員報到開議前,由立法院長召開會議,盤整黨團與行政院欲提出之法案計畫,一方面敦促提案單位研提包含公聽會等法案三讀的時程計畫,另一方面也擴大黨團協商參與的成員及議題數量,並將包裹法案的協商空間擴大到整個會期。
四、推動有效的陽光法案
(一)貫徹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個別委員長期掌控特定利益
選民關心的是現任的國會議員為選民做了什麼,但是國會議員關心的是為他帶來資源的少數群體,並非所有具有選票的選民(Mayhew,1974:40)。選民與國會議員之間彼此期待與需求的落差,以及資訊和資源的不對稱,會減損選民對議員「票票等值」的監督能力。
為防止長期掌管同一領域的法案業務,有積弊之嫌,宜同時強化我國監察制度與陽光法案(包括《遊說法》、《政治獻金法》、《立法委員行為法》中有關利益迴避的規定)的實踐,約束立法委員的行為,貫徹利益迴避的原則,讓利害關係人都能在合法的制度下行使必要的權力。
(二)宜儘速制訂《政黨法》,健全政黨政治競爭與合作的環境
政黨是匯集人民意見並形塑政策建言的重要管道,是具有高度公共性的團體。建立政黨政治公平競爭的環境以及具體的法律規範,是避免政黨專擅、監督國家利益分配的輔助性措施,也是促進政黨落實黨內民主的積極性措施。故建議各政黨應正視建立政黨法制的重要性,促進政黨之間良性的互動機制,也能因此加強政黨執政或是監督政府的能力。
肆、對國會民主的前瞻
一、鼓勵公民監督,擴大公共參與
選舉制度的設計,是期待選民透過票票等值的力量,決定國會議員的表現是否符合選民的期待,是否足以勝選。但囿於民眾與國會議員彼此的資訊不對稱,社會應該鼓勵個別的公民、公民監督團體、媒體或是學界,更關心公共事務,從不同的角度探討政府與政黨的政策選擇,讓公共參與不再只是少數人的權力。
二、建議開設專門的電視頻道,全程觀看立法院的議事流程
建議在我國的電視頻道中,增設國會專門頻道,全程播放立法院的議事流程,強化全民監督立法過程的資訊權。
三、社會需要跨越藍綠的政策或法案議題,累積政黨合作的經驗與誘因
即便「單一選區兩票制」容易造成選舉期間的兩強競爭,政黨與社會上的利益團體,也必須嘗試推動國會各政黨有機會共同合作或共同監督的政策議題。否則就會形成藍營執政時,綠營「逢藍必反」;綠營執政時,藍營「逢綠必反」;或是國會過度利用社會議題煽動民眾,以不具政策內涵或改革訴求的行為,反行政部門的行為,讓國會議事裹足不前。
長期而言,推動政治實務參與以及公民教育的培養,是教育單位與政治團體共同的責任。讓更多人了解國會生態,甚至參與國會議事的運作,也有助於國會關照更多元的社會需求,並且藉著全民監督的能量,形成國會改革持續性的助力。
參考資料:
徐正戎,2002,<我國憲政體制下的行政、立法兩院關係>,陳健民、周育仁(編),《國會改革與憲政發展》,台北: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頁3-26。
雷飛龍,2002,《政黨與政黨制度之研究》,台北:韋伯文化。
游雨鈴,1999,《國會黨團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兼論我國立法院黨團》,台北: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鄭明德,2001,<論立法院黨團的法律意義與地位>,《律師雜誌》,263:90-98。
張顯耀,2002,<我國憲政體制下的行政、立法兩院關係>,陳健民、周育仁(編),《國會改革與憲政發展》,台北: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頁27-43。
蕭全政、唐開太,2012,<以黨輔政,中常會角色改變>,中國時報,9/4,A12。
Mayhew, D. R. 1974. Congress: The Electoral Connection.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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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院在2013年5月31日深夜,經朝野黨團協商同意,迅速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欲將行政首長特別費、教職員與研究單位支用政府補助研究計畫費的報支爭議除罪化。然修正案通過後,立委顏清標以公款喝花酒亦被除罪,加上三讀通過的法條漏打一個「教」字,修法關鍵的教授核銷問題,反而無法因此除罪。朝野政黨為此向國人道歉,並在6月13日的臨時會中,通過覆議案,推翻原決議。
[2]本文所指涉的「政府」與「行政部門」,都是指我國以行政院長為首的行政體系。在我國現階段的政治實務中,總統與國會的關係,多是藉由行政院體系作為媒介,總統、行政部門、國會之間,實藉由「府會運作」的架構影響國會的議事效能。我國當前的憲政制度,除了國會要彈劾總統案之外,其他「總統—國會」的互動都是間接的,是透過「行政部門—國會」來呈現。
[3]我國「閣揆由總統任命」的政治意義,使得閣揆及其領導的行政部門,並沒有在政策上對抗總統的誘因,總統與行政部門分享行政權,共同對抗立法權。
[4]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例,四年任期(民國97年2月1日到101年1月31日)三讀通過638項提案,其中425項是由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司法院或考試院等兩個以上的機關提案;638件中,由立法委員獨列提案機關的,只有263件,其中又以對既有法案的條文修改為主。
[5]在「以黨領政」時期,國民黨總裁或主席,都是由中華民國總統或行政院長擔任,主要的政府首長,也都兼任國民黨中常委;因此,國民黨中常會可以說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國家政策也有決策和指導的作用。
[6]國民黨中常委係由黨代表選出,並在中常會中反映黨內基層意見,和若干名指定中常委的從政同志交換意見;黨主席也利用中常會的平台,溝通行政部門的政策以及黨內意見。
[7]從101年9月的中常委改選結果可以明顯發現,當選者除包括9席現任或卸任立委,也包括地方民代、縣市首長、產業界、勞工界、醫療界,以及弱勢團體的各方代表;加上5席政務官和2席青年代表的「指定中常委」,全數39席中常委,從組成結構上,一方面反映國民黨想要表現出成員多元的特性,另一方面也代表以往被認為是黨的「決策機構」的中常會,人數愈來越多,也越來越不具決策的指導性。
[8]得票率52.4%。
[9]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結構下,國會議員在「第一次參選」,最需要政黨標籤,之後尋求連任的過程中,個人表現的加分效過,能夠幫助國會議員維持選區內的第一名,該議員只要贏過第二名。那麼政黨標籤對其個人的重要性就會逐漸遞減。
[10]包括國會議員以及備詢的行政官員。
[11]國會的「資深」是指當選次數較多,委員會的「資深」是指參與特定委員會的次數較多。國會議員沒有當選次數的限制,政治生命時常比備詢的行政官員長,更有機會長期熟悉特定委員會的議題,協商過程中所做的決定,較容易為人所信服,也較能帶領資淺的黨籍議員。
立法院透過各項法案的議決、各項重大政策的審議與質詢,及中央政府預算的審查等,而引導並制約行政部門的政策制訂。在反映眾多人民的偏好和各種社會利益的需求下,立法院是我國最為複雜而且是最為重要的政治活動場域;行政權和立法權在國會中,即透過彼此的相互制約與合作,而逐步實踐民主政治的體制,並形塑國家相關政策、制度與法律的樣態。
台灣在民主化的過程中,立法院事實上曾展現其可圈可點的重大貢獻,但也曾在國人或國際人士的腦際留下難以磨滅的負面印象。去(2013)年2月,香港的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曾對亞洲12個國家或地區的國會表現進行評比,立法院獲得僅次於韓國國會的第二名;相對的,同樣是去年,國人對於立法院處理核四公投案時,多名委員占據主席台干擾議事進程,甚至發生激烈肢體衝突的場面、《會計法》的烏龍修正[1],及導致行政院提出覆議的《通訊保障與監察法》與《地政士法》的修正,和最近延擱服務貿易法的審議與食品管理法的修訂等,亦多有怨言。擁有多數執政的行政部門,更因無法落實其多數民意支持的立法與修法,而強烈不滿。總之,國會議事效能的改革,仍是一個眾所關注,而必須慎重思考的議題。
從政經結構的角度看,國會議事效能的不彰,並非單純國會內部運作的問題,而是涉及整體政經結構生態,包括國家的生存發展特質、整體民間社會的現況、立法院中以政黨和立委為中心的政經生態,及立法院內的互動方式與制度等;簡言之,直接或間接的涉及立法院的政治生態及其間的運作方式與制度。
本文的分析,為簡化問題的核心,將只從政治和制度兩個層面進行,而其時序亦只聚焦在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到第8屆第4會期(2008年2月至2014年1月)之間;最後,亦希望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議與前瞻。
壹、政治層面
國會是民主國家政治活動最重要的場域,無論是憲政體制或是政府的實際運作,都會透過在此場域中的國會議員、行政首長、政黨、利益團體與個別的人民代表等之間的互動,而充分的展現。這些政治互動的過程與結果,短期會影響行政部門的施政績效,與人民實際上的福祉;長遠而言,各方在國會裡的參政行為,是一個動態累積的過程,也會逐漸形塑我國民主憲政的發展、經濟發展的榮枯與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水準。
立法院中的政治生態,在政治層次上,可以分別從「行政[2][3]與立法之間」、「黨與黨籍國會議員之間」,以及「黨際之間」等三個面向進行分析,並檢討這些不同政治因素對國會議事的可能影響。
一、行政與立法之間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在憲政設計上是平等制衡的
在我國權力分立的憲政架構下,行政權受到多數民意的支持而組成政府,並受立法權的監督與制衡。立法部門透過審查行政部門的預算、審查行政部門的法案、提出閣揆不信任案或罷免總統案等,牽制行政權,避免總統及行政部門的行政權獨大或濫用國家資源。
行政部門透過政策制定和政策方案的選擇,掌握分配國家資源的優勢權力。在代議政治的選制設計下,國會議員代表特定團體或區域選民的利益,也有向行政部門爭取資源分配的理由。行政與立法之間,同時存在著對立與合作的關係;在制度上,行政權和立法權是相互分權而制衡的。
(二)行政與立法部門所能動用的資源懸殊,相較之下,行政部門掌握了主導政策及法案的優勢
然而,在政治實務中,行政部門無論在專業分工、幕僚人力、財務以及政策的主導能力方面,都遠比立法部門更具優勢;兩個單位的資源懸殊,使得立法部門很難兼顧「監督政府」與「立法」[4]的工作,僅能被動性地審查行政院所提的法案與預算,主動提案的能力不足。
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主動提案的能力懸殊,會使得國會議員在「立法」工作的績效與成就感降低;這也是促成國會議員問政「走偏鋒」的原因之一。立法部門透過阻擋提案程序或議事進度,削弱行政部門在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方面的相對優勢,也使國會議員能開闢向行政部門爭取其他資源的「要價」空間。
二、政黨與黨籍國會議員之間
(一)政黨定位與角色功能的轉變
2008年馬英九總統上任以來,國民黨逐漸從過去的「以黨領政」[5],轉型成「以黨輔政」的政黨定位。政黨扮演的功能變成「黨籍執政團隊」與「黨籍其他同志」之間的溝通平台(蕭全政:2012),黨主席扮演重要的樞紐角色,利用中常會[6],對更多黨內同志[7]說明行政部門的政策,同時也向行政部門反映黨內基層的意見。
政黨定位的改變,和政黨角色功能的改變息息相關。特別是政黨提名與輔選功能的弱化,讓國會議員在爭取勝選的過程中,必須自籌更多的資金與自行發揮組織動員能力;在任職期間,也必須累積個人更多的實績,才能獲得民眾肯定,贏得連任。國會議員認為勝選是出於個人的努力,政黨的資源及政黨的標籤功能弱化。長期以來,國會議員對政黨的需求逐漸降低,政黨對國會議員的約束力也相應減弱。
(二)黨、政之間的相互需求減弱,讓黨、政合作的誘因也降低
行政權必須對立法權負責,但是行政部門的存續,不與行政部門所提的法案是否能在國會通過而產生連動,意即行政部門不必隨時為了法案未過,而有執政垮台的疑慮。
政黨領袖關切的是政黨之間的差異,意即執政團隊在意的是「比在野黨」好,而能延續政黨執政;國會議員關心的卻是「個人勝選與否」,即使所屬政黨不再執政,個人仍然能以在野黨議員的身分持續連任,而且不受任期限制。因此,在黨紀效果不彰的情況下,執政黨的國會議員,實在缺乏無條件為黨籍執政團隊「護航」的誘因。
「黨」與「政」之間的相互需求減弱。政府部門透過行政網絡,即可落實施政,並分配資源,使得政黨的組織動員和政策宣傳功能明顯弱化;國會議員在單一選區的選制結構下,只要能夠維持與主要對手之間的區別性,即使在非選舉期間做出與政黨意志相背的行為,也可能獲得勝選。黨、政關係,在這樣的背景下,相互需求減弱,自然也減弱它們在國會議事中合作的誘因。
三、黨中央與黨團的關係,影響國會中黨際之間的競爭與合作
對人民而言,政黨最重要的功能是代表利益和集結資源。國會中有健全的政黨政治,確保政黨之間的競爭符合民主原則,是影響國會議事效能的重要一環。
在國會中,政黨透過「黨團」的型態,維持政黨的團體力量,讓國會議員擁有政黨歸屬,也透過黨團作為,左右國會議事的進行與結果(鄭明德:2001:91)。「黨中央」與國會「黨團」的互動關係,會影響黨籍議員在國會中是否能有效成團、是否能有效運作;「黨團」的團體標籤夠不夠明顯、黨籍委員夠不夠團結,又會影響到國會內能不能以政黨為單位,產生黨際之間的競爭或合作。
(一)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以前
以國民黨為例,在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以前,國民黨掌握國會與行政部門的多數,國會黨團採取資深制,黨團大會也謝絕媒體拍攝;這雖有助於共識的形成,但黨團的功能多是貫徹黨中央的意志,重要決策都是「由上而下」的(游雨鈴:1999:181)。在這個時期,國民黨團的群性很強,國會內部的政黨分野較明確,政黨之間的競爭和合作也較清楚。
(二)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到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之間
2000年國民黨失去執政權之後,黨籍國會議員為了確保連任,偶爾跳脫黨中央的約束、表現個人風格的情形變得更頻繁,黨團大會的功能也隨之變化。這個時期在黨團大會中,黨籍委員的自主性逐漸升高;即使是黨中央擬定了初步決議,經過黨團大會的討論之後,時常形成新的共識。重要決策「由下而上」、以黨團大會決定為主的情形變多了;黨籍委員「走偏鋒」的情況也增加,國民黨團的群性降低,國會內部以黨團為組織單位的政黨關係,也不如以往明顯。
(三)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至今
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在國會贏得81席的絕對多數[8],完全執政的聲勢高漲,但是黨中央與黨團並未回到2000年以前「由上而下」的關係。關鍵在於國會議員的選制調整;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情況下,雖然容易促成兩大黨競爭[9],但更容易讓國會議員努力保持自身做為「選區裡的第一名」,以爭取勝選連任。加上國民黨輔選型態改變,政黨做為選舉機器的功能減弱,促使國會議員對個人表現以及個人動員資源的重視程度,逐漸超越對政黨標籤的重視。
政黨與黨籍國會議員互動與需求關係的轉變,直接影響國會議員的政黨忠誠度,也是影響國會議員不太重視以政黨為單位,也不太強調黨際競爭或合作的關鍵要素。
貳、制度層面
本文有關制度層面的分析,將從涉及行政與立法根本特質與關係的「憲政制度」層次,及涉及「國會內部運作制度」層次兩方面,分別檢討其對國會議事效能的影響與問題。
一、我國憲政制度傾向總統為首的行政權
憲政體制是一國政治運作的根本大綱,講求穩定和原則性。隨著政經情境的變遷和政治實務的積累,憲政制度也會根據新的政治文化與新的政經困境,而做出相應的調整,並在變動中求取權力的平衡。
我國歷經七次修憲,將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的關係,逐漸調整到類似法國第五共和的「混合式雙首長制」(張顯耀,2002:28)。法國第五共和為了矯正第三、第四共和期間議會專擅的弊端,以達到內閣穩定、政府效能提高的目標,設計出一套「行政權優於立法權」的憲政機制(徐正戎,2002:6)。我國漫長的修憲歷程,正是朝著擴大行政權的目標,而大幅提升總統的職權。
我國「由總統任命閣揆」,無須立法院的事前同意,更改變了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力平衡。由總統任命的閣揆,是民選總統的最高行政幕僚:在政治權力的隸屬關係上,閣揆及其所統領的行政部門,實際上必須聽命於總統;在政策方面,總統所能影響閣揆的決策範圍,也超越憲法賦予總統的國防與外交政策;但是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制衡關係上,直接向國會負責的是閣揆,真正能考核民選總統的機制,只有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總統的政治責任,事實上是建立在道義和民意輿論之上,而在憲政層次,並未直接受到立法權的監督制衡。
我國憲法在總統憲政角色的定位,並未保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平等制衡關係,因而可能導致總統個人意志對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干預,並增加總統在對抗立法權上的運作空間(張顯耀,2002:35);人民也會將對政府施政成敗的觀感,完全投射到民選總統,致使總統必須承擔所有政治責任的壓力,但卻沒有必須接受國會質詢的義務。
二、國會內部運作制度的問題
國會內部的運作制度相當複雜,以下僅從立委人數與黨團的形成、委員會的專業性、議事紀律、黨團協商制度等,分別討論其對國會議事效能的影響。
(一)國會議員人數太少
維持足夠的人數,是國會穩定運作的必要條件。立法院從第7屆起,立法委員人數從225人減為113人;實際運作情形,顯示出常設委員會的參與人數太少,要有效維持審議法案的品質,對立法委員本人及其法案團隊確實相當吃力。
(二)委員會二讀階段是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
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國會議員可以在此時對議案提出質疑、進行說明、修正,民眾和利益團體也可以在這個階段,利用公聽會的平台參與公開的討論。
檢討當前常設委員會的審議品質,除了有上述委員人數太少的問題外,「黨團協商」的設計,也減損常設委員會的功能。黨團協商機制的原意是要促進立法共識,提升審議效率;施行多年以來,卻因為機制不夠透明公開,成為特定利益團體或是個人「肉桶立法」(Pork Barrel)的後門,讓少數人刻意杯葛、拒絕達成共識,或是刻意放大「少數成團」的代表性,做為特定議案的勒索手段等,在在都減損了常設委員會專業審議的價值,而且破壞多數代表性的民主原則。
參、改革建議
影響國會議事效能的因素眾多,而且它們之間也環環相扣;各界對國會的新象已期待良久,改革似乎是一種必然。然而,改革必須是務實、漸進的,不能一味的只將複雜的既有權力糾纏消除,而必須從程序面、制度面逐漸轉化權力行使的途徑;同時,要引進支撐國會權力基礎的社會輿論與公民的力量,國會才有「非改不可」的民意壓力,國會議員才會感受到「自我改革」已經無法再推遲的迫切性。
以下謹就議事紀律、常設委員會的專業性、黨團協商制度、陽光法案等四個面向,提出改革建議。
一、提升國會議事紀律
(一)停止討論、逕付表決
現行關於議案討論及政黨協商制度的規定,實有過度保障少數、弱化「比例代表」正當性、有違民主原則之嫌,甚至成為少數反對派延宕議事的政治手段。
建議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3條增訂逕付表決的規定。出席委員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一的連署或附議,並經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逕付表決。如此高的人數門檻,已經足以表現民主原則的正當性。
(二)建議我國立法院增設「議事長」(糾儀長)制度
美國參眾兩院皆設有國會議事長(Parliamentarian),負責執行國會議事規則、一般行政規章,並維持國會的安全與秩序。
在我國,該等權力原屬國會議長,但實行成效不彰,時常因此耽誤議事效率。增設中立的國會議事長已有必要與急迫性。議事長得執行國會「警察權」,如遇嚴重失序問題,議事長即可動用國會警察來維護秩序,甚至逮捕惡意破壞議事進行者[10],遏止國會殿堂無理的言詞或肢體衝突。
(三)對於黨籍立委過低的出席率、不良的立法績效,宜透過黨內機制,有效懲罰
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舉結構下,國會議員鞏固選區、荒廢立法參與的情形越來越嚴重,甚至多次遭到不同黨籍的國會議員,利用出席人數的優勢突襲法案,有失理性問政和專業審查的立法態度,顯示國會議員在立法義務上的失職。
出席議會和審查法案是國會議員的義務,無論是出席率、開會時間、發言率或是實質通過法案的成果等質和量的評比,都應該受到政黨的重視和約束,對出席率過低的委員也應適度調高其規範標準。
一個負責任的政黨,必須在基層以黨務組織的系統,協助區域性立委維持選民服務的品質;在國會裡,也應該透過黨團的力量,盤整黨籍國會議員推動法案的議事策略。
(四)各常設委員會只需依照政黨比例分配,設立1名召集委員,避免議事程序成為政黨對立的多頭馬車
現行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設有2名召委,對議事容易造成雙頭馬車的效果,實應依照政黨比例分配,各委員會由1名召委領銜即可。
建議黨團根據參與常設委員會的年資,形成晉升召委的原則條件,鼓勵專業領域的資深制度,並授權召委在設定議程、分配委員會資源、主導法案通過等方面發揮有效的政治影響力。
二、強化立法院常設委員會的專業性
(一)建議在當前的憲政基礎與立法院組織架構上,提高委員會二讀結果的不可取代性,逐漸取代黨團協商的功能
為提高立法院的議事效能,應在既有的憲政基礎與組織結構上,強化常設委員會的功能,落實委員會審查法案內涵的必要程序,避免烏龍立法一再浪費社會資源。
目前立法院常設委員會弱化問題嚴重,現制113席委員要應付8個常設委員會,以司法法制委員會為例,該委員會負責審理總統府及五院的政策法案,卻僅有13席立委負責,凸顯委員會專業不足、人數過少的根本問題。但要改變提高立委人數牽涉到龐雜的修憲問題,緩不濟急。
無論是黨團協商或是院會三讀階段,都必須有詳實合理的理由,加上嚴謹的程序,才能推翻或修改常設委員會二讀的法案版本。專業委員會的二讀階段,必須成為國會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才能逐漸補足黨團協商的功能。
(二)優先強化常設委員會的專業功能,提升專業幕僚的質量
在不改變立法委員人數的情況下,可藉由增加專業幕僚的質與量,提升在二讀審議階段的周全性。
國會助理的工時長、工作壓力大且職涯發展不明,許多助理是以短期歷練為目標;國會助理的流動性高,不利延續性的法案推動工作,也不利國會部門熟習行政部門的業務。
國會必須更重視專業法案助理的人才養成。從調整薪資結構、增加進修制度、獎勵優質法案等方式,提升國會助理的工作成就感與專業性,藉此強化幕僚部門協助國會議員推動立法的質與量。
(三)建立常設委員會的「資深制度」
常設委員會必須建立「資深制度[11]」,避免委員遊走於各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應作為培養專業委員與國會領袖的舞台,長期累積專業的權威性,也有助於委員對相應業務的行政部門,發揮更有效的監督。
常設委員會的資深制度,也有助於委員會對外來的壓力形成相對的抗衡效果,減少國會領袖、政黨領袖或行政首長干預委員會運作的可能性,而促進委員會的專業及自主權。
另一方面,政黨若能適度安排黨籍委員(特別是不分區立委)參與常設委員會的選擇或排序,讓國會議員在常設委員會中發揮專長,或致力於支持政黨的立法意向,也有助政黨協助執政的行政部門推動相關立法;或相反的,整合在野的黨籍議員,共同監督執政黨。
(四)逐步完備立法院委員會的「公聽制度」
為強化法案審查,宜逐步完備委員會的公聽制度,以更公開的方式,充分聽取專家學者與各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之後,更要在立法過程中適時修正、調整法條內涵,回應對各方意見的尊重,這樣才是有效的立法進步。
三、推動黨團協商制度的改革
黨團協商制度自2002年立法院第三會期正式法制化,最重要的功能,是緩解議案在審查過程中遭到不當杯葛與肢體衝突,以黨團協商的方式,提升議事效率及政黨的角色。法制化實行14年以來,相關規範的模糊地帶多,因此時常被詬病為缺乏制衡、違背民主原則的「密室分贓」;以下提出幾點改革建議。
(一)當前立院黨團的主要功能是「參與協商」,而非「資源分配」;因此,組成黨團的門檻不宜再降,反而可依據「得票比率」適度提高組團限制
組成黨團的門檻,應該依據「黨團的功能」為首要考量。若黨團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參與協商」,那麼組成條件可以考慮適度提高,附加政黨「得票比率」的門檻,從加強民意代表性著手,避免少數黨團的意見被極大化,綁架國會議事,對民主代議制度造成相對的不平等。
若黨團的主要功能是「資源分配」,那麼才有考量降低門檻、維持社會多元、保護國會少數意見的必要性。
當前立法院黨團實際運行的最主要功能,就是「參與協商」,現行《立法院組織法》規定3人即可組成黨團;在尊重少數與反應多元的前提下,似乎不一定必須更動,但協商的過程與原則,卻顯然有如下可改善之處。
(二)黨團代表在參與黨團協商前,應先取得黨內共識
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增列第4項:「參與協商之各黨團代表應先取得該黨團立法委員之共識或多數意見」,避免少數協商代表的寡頭立法,或黨籍委員不服協商結果的情況。
(三)參與協商人員必須貫徹「利益迴避」原則
黨團協商制度規定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能夠參與協商的人數極少;因此,人民對該制度的褒貶,最主要就是建立在對該等「少數代表」無形的授權與信任。
立法院必須貫徹執行「利益迴避」的原則,除了主動修改並有效落實《立法委員行為法》及《遊說法》,加強立委問政資訊公開、加強倫理規範與違紀懲戒,各黨團對於參與協商的代表,更應該受到黨的嚴格把關,若有違背利益迴避的情事,黨團與該代表應受到必要的停權處分。
(四)黨團協商過程應依法全程公開、透明化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第4項規定,「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處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但目前僅形式化的記錄協商結果,並未公開協商「過程」中的全部資訊。
建議藉著當前輿論與公民團體的壓力,讓立法院逐步落實「黨團協商全程公開」的作法。需要避開委員會表決、進入密室協商的法案,通常政治敏感性較高;為了避免立即公開協商過程可能不利推行敏感的包裹法案,可考慮讓機密性質的法案「延後公開」(例如:協商後三個月才完全公開,或該會期結束後公開等)。
(五)為了尊重常設委員會的專業性,以及立法委員依法表決的代議精神,黨團協商不得輕意推翻常設委員會的決議結果。
(六)程序委員會必須將協商期限到期的法案,依法排入院會表決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1條規定有一個月的協商期,朝野必須在這一個月內努力尋求共識;逾一個月仍無法達成共識者,程序委員會自應落實法律規定,依法將該議案排入院會議程,不得再以技術性的程序問題,故意拖延立法進程,造成浪費資源的立法怠惰。
(七)建議各黨團以會期為單位,推動計畫性的立法協商
每個會期立法委員報到開議前,由立法院長召開會議,盤整黨團與行政院欲提出之法案計畫,一方面敦促提案單位研提包含公聽會等法案三讀的時程計畫,另一方面也擴大黨團協商參與的成員及議題數量,並將包裹法案的協商空間擴大到整個會期。
四、推動有效的陽光法案
(一)貫徹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個別委員長期掌控特定利益
選民關心的是現任的國會議員為選民做了什麼,但是國會議員關心的是為他帶來資源的少數群體,並非所有具有選票的選民(Mayhew,1974:40)。選民與國會議員之間彼此期待與需求的落差,以及資訊和資源的不對稱,會減損選民對議員「票票等值」的監督能力。
為防止長期掌管同一領域的法案業務,有積弊之嫌,宜同時強化我國監察制度與陽光法案(包括《遊說法》、《政治獻金法》、《立法委員行為法》中有關利益迴避的規定)的實踐,約束立法委員的行為,貫徹利益迴避的原則,讓利害關係人都能在合法的制度下行使必要的權力。
(二)宜儘速制訂《政黨法》,健全政黨政治競爭與合作的環境
政黨是匯集人民意見並形塑政策建言的重要管道,是具有高度公共性的團體。建立政黨政治公平競爭的環境以及具體的法律規範,是避免政黨專擅、監督國家利益分配的輔助性措施,也是促進政黨落實黨內民主的積極性措施。故建議各政黨應正視建立政黨法制的重要性,促進政黨之間良性的互動機制,也能因此加強政黨執政或是監督政府的能力。
肆、對國會民主的前瞻
一、鼓勵公民監督,擴大公共參與
選舉制度的設計,是期待選民透過票票等值的力量,決定國會議員的表現是否符合選民的期待,是否足以勝選。但囿於民眾與國會議員彼此的資訊不對稱,社會應該鼓勵個別的公民、公民監督團體、媒體或是學界,更關心公共事務,從不同的角度探討政府與政黨的政策選擇,讓公共參與不再只是少數人的權力。
二、建議開設專門的電視頻道,全程觀看立法院的議事流程
建議在我國的電視頻道中,增設國會專門頻道,全程播放立法院的議事流程,強化全民監督立法過程的資訊權。
三、社會需要跨越藍綠的政策或法案議題,累積政黨合作的經驗與誘因
即便「單一選區兩票制」容易造成選舉期間的兩強競爭,政黨與社會上的利益團體,也必須嘗試推動國會各政黨有機會共同合作或共同監督的政策議題。否則就會形成藍營執政時,綠營「逢藍必反」;綠營執政時,藍營「逢綠必反」;或是國會過度利用社會議題煽動民眾,以不具政策內涵或改革訴求的行為,反行政部門的行為,讓國會議事裹足不前。
長期而言,推動政治實務參與以及公民教育的培養,是教育單位與政治團體共同的責任。讓更多人了解國會生態,甚至參與國會議事的運作,也有助於國會關照更多元的社會需求,並且藉著全民監督的能量,形成國會改革持續性的助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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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雨鈴,1999,《國會黨團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兼論我國立法院黨團》,台北: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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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ew, D. R. 1974. Congress: The Electoral Connection.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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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院在2013年5月31日深夜,經朝野黨團協商同意,迅速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欲將行政首長特別費、教職員與研究單位支用政府補助研究計畫費的報支爭議除罪化。然修正案通過後,立委顏清標以公款喝花酒亦被除罪,加上三讀通過的法條漏打一個「教」字,修法關鍵的教授核銷問題,反而無法因此除罪。朝野政黨為此向國人道歉,並在6月13日的臨時會中,通過覆議案,推翻原決議。
[2]本文所指涉的「政府」與「行政部門」,都是指我國以行政院長為首的行政體系。在我國現階段的政治實務中,總統與國會的關係,多是藉由行政院體系作為媒介,總統、行政部門、國會之間,實藉由「府會運作」的架構影響國會的議事效能。我國當前的憲政制度,除了國會要彈劾總統案之外,其他「總統—國會」的互動都是間接的,是透過「行政部門—國會」來呈現。
[3]我國「閣揆由總統任命」的政治意義,使得閣揆及其領導的行政部門,並沒有在政策上對抗總統的誘因,總統與行政部門分享行政權,共同對抗立法權。
[4]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例,四年任期(民國97年2月1日到101年1月31日)三讀通過638項提案,其中425項是由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司法院或考試院等兩個以上的機關提案;638件中,由立法委員獨列提案機關的,只有263件,其中又以對既有法案的條文修改為主。
[5]在「以黨領政」時期,國民黨總裁或主席,都是由中華民國總統或行政院長擔任,主要的政府首長,也都兼任國民黨中常委;因此,國民黨中常會可以說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國家政策也有決策和指導的作用。
[6]國民黨中常委係由黨代表選出,並在中常會中反映黨內基層意見,和若干名指定中常委的從政同志交換意見;黨主席也利用中常會的平台,溝通行政部門的政策以及黨內意見。
[7]從101年9月的中常委改選結果可以明顯發現,當選者除包括9席現任或卸任立委,也包括地方民代、縣市首長、產業界、勞工界、醫療界,以及弱勢團體的各方代表;加上5席政務官和2席青年代表的「指定中常委」,全數39席中常委,從組成結構上,一方面反映國民黨想要表現出成員多元的特性,另一方面也代表以往被認為是黨的「決策機構」的中常會,人數愈來越多,也越來越不具決策的指導性。
[8]得票率52.4%。
[9]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結構下,國會議員在「第一次參選」,最需要政黨標籤,之後尋求連任的過程中,個人表現的加分效過,能夠幫助國會議員維持選區內的第一名,該議員只要贏過第二名。那麼政黨標籤對其個人的重要性就會逐漸遞減。
[10]包括國會議員以及備詢的行政官員。
[11]國會的「資深」是指當選次數較多,委員會的「資深」是指參與特定委員會的次數較多。國會議員沒有當選次數的限制,政治生命時常比備詢的行政官員長,更有機會長期熟悉特定委員會的議題,協商過程中所做的決定,較容易為人所信服,也較能帶領資淺的黨籍議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