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日前318學運業雖已落幕,然後續的挑戰卻正要展開,未來如何處理兩岸簽訂的協議已成為當前重大課題。本文首先探討兩岸簽署協議概況,再探討學運的訴求,最後提出幾點建議,供政府往後處理相關問題的參考。
二、兩岸簽署協議概況
2008年台灣在政黨輪替後,5年中海基、海協兩會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對等制度化協商,透過先易後難、先急後緩、先經後政的原則,逐步解決兩岸現存的問題,兩會一共舉行過10次會談,簽署21項協議,有效處理及解決雙方交流的實質問題,係促進兩岸維持和平穩定最重要的基礎。
目前兩會已經完成《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空運相關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等21項協議。並達成陸資來台投資、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等2項共識。
其中又以2010年六月兩會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最具歷史意義,2011年1月1日起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已開始實行,成效卓著。目前兩岸正在進一步就ECFA後續的貨品貿易協議進行協商。隨著相關協議逐一落實,兩岸經貿發展勢必更加快速。
三、318學運的訴求與主張
本次引起軒然大波的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是對兩岸未來發展均有高度助益的經濟協議,首先對大陸而言,其仰賴出口貿易的成長模式已經難以維持,未來需積極轉型內需產業,然大陸服務業尚未成熟,該協議可引進台灣擅長的服務業,提升大陸服務業的水準。
對我國而言,《服務貿易協議》台灣將比其他國家享有「先佔先贏」的優勢,大幅進軍大陸的市場。加上陸方在開放內容上均超出其在加入WTO 時所承諾之水準。我業者能享有協議中提高持股比例、擴大業務範圍和貿易便利化等優惠,可增加我業者在大陸之掌控力與競爭力,預期效益相當可觀。將可為我國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提升經濟發展。
由於《服務貿易協議》涉及的層面甚為廣泛,加上兩岸的特殊關係十分敏感,市場開放縱然對多數產業有正面的幫助,但仍會對部分產業產生負面的衝擊。即使兩岸進行服貿談判期間,主管機關基於保密,係以小型、非公開方式徵詢業者意見,但亦與46種服務業的公會(或協會)代表264人,進行110次諮商或小型座談。並分別在2013年4月25日、5月2日以及5月30日召開3次立法院專案報告。簽署後更辦了144場說明會及在立法院舉行20公聽會,讓7627人次與會。
仍有部分國人認為該協議影響重大,未充分與民眾溝通及討論,在黑箱程序下完成簽署。又有反對黨為其自身的政治利益,惡意攻訐《服務貿易協議》內涵,擴大協議的負面影響,如危及諸多產業基礎、威脅國家安全與侵犯言論自由等,讓民眾產生嚴重的誤解,引發318太陽花學運,抗議學生佔領立法院議場,後來並號召數十萬人走上街頭,要求退回服貿,重啟兩岸談判。
四、本文建議
縱然兩岸已經不再是過去的敵對關係,雙方的經貿關係也日益密切,但國內仍有部分學者及民眾對中國大陸有高度的疑懼,反對黨更是逢中必反,只要涉及兩岸政策均以放大鏡檢視,進行負面的解讀,使得兩岸經濟政策經常會有高度的政治考量。本文以為,應透過強化宣傳、公開辯論與落實兩岸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制度化解決兩岸簽訂經濟協議所引發的爭議,分述如下:
(一)正反雙方公開辯論
近來國內對於是否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產生正反意見激烈辯論,引發全民關切。筆者以為,最好的方式就是讓內容公開討論,真相自會愈辯愈明。透過兩黨高層辯論就是極佳的解決模式,許多問題若能透過公開辯論,迫使對方提出因應對策而不是光謾罵及批評,使其在兩岸政策與台灣未來經濟發展的關係等問題表態,不但可讓民眾認清反對黨的立場,還能激化民進黨內部的路線紛爭臺面化。原本去年九月馬總統就要與蘇貞昌主席進行服貿辯論,後因故取消,倘當時及時舉辦服貿辯論會,或許就不會發生後續的學運了。
(二)透過新興媒體強化宣傳
過去政府雖然舉辦多場公聽會與座談會,但被批為流於形式的政策說明會。反觀反對者卻利用新興媒體快速渲染,尤其是年輕人的族群幾乎倚賴網路為主要的資訊來源。太陽花學運利用善用網路管道,大量傳送反對服貿的主張,隨即快速發酵遍地開花,影響國人的看法。
故政府宣傳相關政策也應多加利用網路管道,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傳達政府的主張,並及時彙集網民意見與回應民眾的意見,拉近與民眾的距離。欣見政府也提出利用網路徵詢意見網路直撥的方式,強化經貿國是會議的多元參與。本文建議應擴大網路媒體範圍,除了一般常用的facebook等社群網站外,還可加入年輕人偏愛的PTT與網路論壇等網路媒體,其效益應會更大。
(三)落實兩岸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制度化
從318學運的經驗觀之,未來面對兩岸經貿協議應更加保守謹慎,建立更嚴格的機制,讓兩岸協議制度化與公開化,讓國會、關心民眾與反對者能提早參與協議內容,亦能避免簽訂後反對者惡意抹紅,加速福國利民的兩岸協議早日落實。因此,本文對政府草擬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頗為贊同,明文兩岸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
該條例以現行兩岸條例規範架構作為基礎。內容強化國會監督,明定行政部門的溝通義務,納入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明文在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將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則會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之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協議簽署前階段,需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至於第四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則公布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另外,也落實國家安全保障,納入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國安審查第一階段,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集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進行初審;確定無傷害國家安全之虞,送到國安會第二階段的複審。審查結果若認為協商議題或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協商,並研商後續處理程序。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綜觀行政院版草案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兩岸關係定位、行政立法權力分立原則,引進「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遠較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條約審查更為嚴格且透明,契合我國的體制與現行憲政制度,符合兩岸發展需要,應能務實解決兩岸簽署協議的各項爭議。
此外,各黨團也針對兩岸協議的監督提出不少法案,部分內容與現行兩岸關係有相當大的衝突,例如:將兩岸定位成國與國的關係,這已目前兩岸遵行的「九二共識」有極大的歧異,恐是製造問題,而非解決問題。另外,民間版引進韓國通商條約或美國的快速授權制度,外國立法例雖然立意良善,惟他國憲政體制與我國有很大的差異,不見得適用於我國,否則可能發生立法權侵犯行政權的結果,且他國的法律內涵也未必如其主張,不乏誤植外國法令的情形。
五、結論
為解決兩岸協議的審查爭議,盼政府一方面能舉辦公開辯論與強化宣傳,讓國人更清楚認識兩岸相關協議的內涵;另一方面政府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確實能提升透明度,強化監督機制。民間版本除與我國法制有所抵觸的內容外,也有值得參考之處,希望儘速針對監督機制與民間版本進行協商,讓法案早日通過,以利後續的兩岸協議能得以通過。
(本文轉載於2014年4月26日中央網路報)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日前318學運業雖已落幕,然後續的挑戰卻正要展開,未來如何處理兩岸簽訂的協議已成為當前重大課題。本文首先探討兩岸簽署協議概況,再探討學運的訴求,最後提出幾點建議,供政府往後處理相關問題的參考。
二、兩岸簽署協議概況
2008年台灣在政黨輪替後,5年中海基、海協兩會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對等制度化協商,透過先易後難、先急後緩、先經後政的原則,逐步解決兩岸現存的問題,兩會一共舉行過10次會談,簽署21項協議,有效處理及解決雙方交流的實質問題,係促進兩岸維持和平穩定最重要的基礎。
目前兩會已經完成《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空運相關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等21項協議。並達成陸資來台投資、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等2項共識。
其中又以2010年六月兩會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最具歷史意義,2011年1月1日起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已開始實行,成效卓著。目前兩岸正在進一步就ECFA後續的貨品貿易協議進行協商。隨著相關協議逐一落實,兩岸經貿發展勢必更加快速。
三、318學運的訴求與主張
本次引起軒然大波的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是對兩岸未來發展均有高度助益的經濟協議,首先對大陸而言,其仰賴出口貿易的成長模式已經難以維持,未來需積極轉型內需產業,然大陸服務業尚未成熟,該協議可引進台灣擅長的服務業,提升大陸服務業的水準。
對我國而言,《服務貿易協議》台灣將比其他國家享有「先佔先贏」的優勢,大幅進軍大陸的市場。加上陸方在開放內容上均超出其在加入WTO 時所承諾之水準。我業者能享有協議中提高持股比例、擴大業務範圍和貿易便利化等優惠,可增加我業者在大陸之掌控力與競爭力,預期效益相當可觀。將可為我國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提升經濟發展。
由於《服務貿易協議》涉及的層面甚為廣泛,加上兩岸的特殊關係十分敏感,市場開放縱然對多數產業有正面的幫助,但仍會對部分產業產生負面的衝擊。即使兩岸進行服貿談判期間,主管機關基於保密,係以小型、非公開方式徵詢業者意見,但亦與46種服務業的公會(或協會)代表264人,進行110次諮商或小型座談。並分別在2013年4月25日、5月2日以及5月30日召開3次立法院專案報告。簽署後更辦了144場說明會及在立法院舉行20公聽會,讓7627人次與會。
仍有部分國人認為該協議影響重大,未充分與民眾溝通及討論,在黑箱程序下完成簽署。又有反對黨為其自身的政治利益,惡意攻訐《服務貿易協議》內涵,擴大協議的負面影響,如危及諸多產業基礎、威脅國家安全與侵犯言論自由等,讓民眾產生嚴重的誤解,引發318太陽花學運,抗議學生佔領立法院議場,後來並號召數十萬人走上街頭,要求退回服貿,重啟兩岸談判。
四、本文建議
縱然兩岸已經不再是過去的敵對關係,雙方的經貿關係也日益密切,但國內仍有部分學者及民眾對中國大陸有高度的疑懼,反對黨更是逢中必反,只要涉及兩岸政策均以放大鏡檢視,進行負面的解讀,使得兩岸經濟政策經常會有高度的政治考量。本文以為,應透過強化宣傳、公開辯論與落實兩岸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制度化解決兩岸簽訂經濟協議所引發的爭議,分述如下:
(一)正反雙方公開辯論
近來國內對於是否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產生正反意見激烈辯論,引發全民關切。筆者以為,最好的方式就是讓內容公開討論,真相自會愈辯愈明。透過兩黨高層辯論就是極佳的解決模式,許多問題若能透過公開辯論,迫使對方提出因應對策而不是光謾罵及批評,使其在兩岸政策與台灣未來經濟發展的關係等問題表態,不但可讓民眾認清反對黨的立場,還能激化民進黨內部的路線紛爭臺面化。原本去年九月馬總統就要與蘇貞昌主席進行服貿辯論,後因故取消,倘當時及時舉辦服貿辯論會,或許就不會發生後續的學運了。
(二)透過新興媒體強化宣傳
過去政府雖然舉辦多場公聽會與座談會,但被批為流於形式的政策說明會。反觀反對者卻利用新興媒體快速渲染,尤其是年輕人的族群幾乎倚賴網路為主要的資訊來源。太陽花學運利用善用網路管道,大量傳送反對服貿的主張,隨即快速發酵遍地開花,影響國人的看法。
故政府宣傳相關政策也應多加利用網路管道,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傳達政府的主張,並及時彙集網民意見與回應民眾的意見,拉近與民眾的距離。欣見政府也提出利用網路徵詢意見網路直撥的方式,強化經貿國是會議的多元參與。本文建議應擴大網路媒體範圍,除了一般常用的facebook等社群網站外,還可加入年輕人偏愛的PTT與網路論壇等網路媒體,其效益應會更大。
(三)落實兩岸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制度化
從318學運的經驗觀之,未來面對兩岸經貿協議應更加保守謹慎,建立更嚴格的機制,讓兩岸協議制度化與公開化,讓國會、關心民眾與反對者能提早參與協議內容,亦能避免簽訂後反對者惡意抹紅,加速福國利民的兩岸協議早日落實。因此,本文對政府草擬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頗為贊同,明文兩岸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
該條例以現行兩岸條例規範架構作為基礎。內容強化國會監督,明定行政部門的溝通義務,納入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明文在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將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則會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之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協議簽署前階段,需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至於第四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則公布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另外,也落實國家安全保障,納入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國安審查第一階段,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集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進行初審;確定無傷害國家安全之虞,送到國安會第二階段的複審。審查結果若認為協商議題或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協商,並研商後續處理程序。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綜觀行政院版草案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兩岸關係定位、行政立法權力分立原則,引進「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遠較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條約審查更為嚴格且透明,契合我國的體制與現行憲政制度,符合兩岸發展需要,應能務實解決兩岸簽署協議的各項爭議。
此外,各黨團也針對兩岸協議的監督提出不少法案,部分內容與現行兩岸關係有相當大的衝突,例如:將兩岸定位成國與國的關係,這已目前兩岸遵行的「九二共識」有極大的歧異,恐是製造問題,而非解決問題。另外,民間版引進韓國通商條約或美國的快速授權制度,外國立法例雖然立意良善,惟他國憲政體制與我國有很大的差異,不見得適用於我國,否則可能發生立法權侵犯行政權的結果,且他國的法律內涵也未必如其主張,不乏誤植外國法令的情形。
五、結論
為解決兩岸協議的審查爭議,盼政府一方面能舉辦公開辯論與強化宣傳,讓國人更清楚認識兩岸相關協議的內涵;另一方面政府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確實能提升透明度,強化監督機制。民間版本除與我國法制有所抵觸的內容外,也有值得參考之處,希望儘速針對監督機制與民間版本進行協商,讓法案早日通過,以利後續的兩岸協議能得以通過。
(本文轉載於2014年4月26日中央網路報)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