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是我國最主要的投資地區,近年來許多國人也紛紛赴大陸就業,但對大陸的勞動爭議所知卻相當有限。本文將介紹中國大陸勞動爭議制度、成長趨勢與相關問題。

一、大陸為我國主要投資地區

中國大陸是我國最主要的投資地點,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統計,2012年台商在大陸投資金額雖有所衰退,金額仍高達110億美金,累積1991年至2013年10月台商赴大陸投資總額更高達1,319億美金。

根據我國海關統計,2013年7月臺灣對大陸貿易占我外貿總額比重22.4%;其中,出口占我總出口比重27.0%,進口占我總進口比重17.0%。(如果加計香港部分,我對大陸及香港貿易占我外貿總額比重為29.0%,出口占我國總出口比重的39%。另依經濟部統計,截至2013年7月底止,企業赴大陸投資占我對外投資總額比重為62.8%。

自從2008年6月起兩岸恢復兩會協商,兩會至今一共舉行過九次會談,簽署19項協議及達成2項共識,有效處理及解決雙方交流的實質問題;而其中所簽訂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更是兩岸經濟合作的新里程碑。如今隨著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降稅的實行,以及後續之相關談判的陸續展開,未來更能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並且加強雙方的合作。可以想見未來兩岸關係愈加密切下,台商至大陸投資與國人赴大陸就業的情況也將大幅增加,發生勞動爭議的可能性也將水漲船高。

二、中國大陸勞動爭議成長趨勢

大陸勞動爭議案件成長相當快速,引用中國勞動網整理的數據,1996年大陸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48,121件,2012年各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共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已經暴增至151.2萬件,其中調解組織受理76.2萬件,仲裁機構立案受理64.2萬件。

至於勞動爭議審結案件涉及金額達153.1億元人民幣,主要起因勞動報酬39.4億元,占29.7%;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50.0億元,占32.7%。調解組織調解結案53.7萬件,占結案總數的86.9%,占調解組織當期受理案件總數的70.5%。仲裁機構以調解方式結案30.3萬件,占審結案件總數的47.0%;仲裁結案率94.7%。

三、中國大陸勞動爭議制度

隨著大陸經濟起飛,產生不少商機,中國大陸勞動爭議制度有別於我國及其他先進國家,無論至大陸投資抑或是赴大陸就業,均需瞭解大陸勞動爭議解決途徑,以下將簡要介紹其主要內涵:

國人在大陸發生勞動爭議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大陸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等規範。尤其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要適用規範。另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以及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蓋大陸各地有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規範有相當大的差異性,在處理勞動法律關係時卻往往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不可不慎。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可以採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四條)。如果雙方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並不履行時,可以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能履行時,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條)。

勞動爭議首先可採協商方式進行,勞工可自行與企業協商,亦得透過工會或第三者進行,較無問題。其次,以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即透過調解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然而,無論協商與調解的技術門檻較低,國人使用的機會也不高,故本文不再詳述。

勞動仲裁係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作出判斷和裁決,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其為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而且需注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對兩大類案件實施一裁終局,即在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即為終局裁決。

勞動仲裁還有許多好處,首先,自2008年5月1日起,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需負擔任何費用,鼓勵經濟上弱勢的勞工尋求救濟(但原來的仲裁費也不高)。此外,仲裁的審理期限短,僅有60天,能讓勞動爭議儘早確定。另外,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大陸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有助於勞工追回工資報酬等經濟待遇。加上參加勞動仲裁的仲裁員是來自勞動和法律方面的專家,不但專業能力強,且專庭處理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的豐富經驗,仲裁辦案品質較受肯定。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建議

目前在大陸工作的國人約有百萬人,未來人數將會愈來愈多,國人至大陸工作前應多認識大陸的法令,瞭解大陸法制,避免觸法,提供以下幾個建議供國人參考:

(一)瞭解並遵守大陸的法令

大陸相關法令相當複雜,且各地的規定各有不同,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潛規則普遍,國人不能用台灣或其他先進國家的就業經驗,來看大陸就業。故至大陸就業前,務必瞭解相關法令,至當地就業時,必須遵守當地的法令,防範各項問題。國人勞動爭議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大陸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等規範。

(二)勞動合同不可馬虎

大陸勞動契約稱為勞動合同,此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中記載著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發生勞動爭議時的有力證據。

根據大陸《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多數在大陸的公司都會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但簽訂勞動合同不代表即能保障個人的權利,國人簽署勞動合同時仍需相當謹慎。

因此,簽署勞動合同時應詳加注意雙方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例如:薪資、保險、試用期、競業禁止規範、工作內容、公司提供的福利…等),均應白紙黑字落實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之中。否則光有一紙不完整的契約書,於發生爭議時,即使進行訴訟等救濟也難以主張自身的權益。

(本文刊載於2014年1月16日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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